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复习讲义
2019年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辅导课件《卫生法规》卫生法基础知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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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辅导课件《卫生法规》
卫生法基础知识讲义
卫生法基础知识
卫生法基础知识(新增)
卫生法的概念、分类和作用
二、卫生法的分类
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公共卫生法、医疗法、药事法、中医药法和医疗保障法等。
它们共同构成卫生法体系。
三、卫生法的作用
卫生法在调整卫生关系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维护社会卫生秩序:所谓卫生秩序,就是通过卫生法调整而形成的有条不紊的卫生状态。
(二)保障公共卫生利益: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权利,所以,公共卫生利益在卫生法上的表现形式就是公共卫生权利。
(三)规范卫生行政行为: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法的主要实施者之一
卫生法的形式、效力和解释
一、卫生法的形式
卫生法的形式,是指卫生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也就是通常说的卫生法的渊源。
三、卫生法的解释
卫生法的解释是指对卫生法的条文的含义所作的说明。
依其作出解释的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也称有权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及
其授权法律解释的机关所作的解释。
一般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正式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非正式解释,是指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的解释。
如一般公民或者当事人所作的任意解释和学术上的学理解释等。
卫生法的守法、执法和司法
系统。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辅导-卫生法规讲义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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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药品管理法一、概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二、药品管理(一)药品标准药品标准,是指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性规范,由一系列反映药品特征的参数和技术指标组成,是药品生产、经营、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必须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
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只有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才是合格药品,方可销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
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二)药品注册药品注册,是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三)新药新药,是指未曾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已上市销售的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的适应证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亦按新药管理。
研制新药,必须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
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新药注册申报与审批分为临床试验申报审批和生产上市申报审批两个阶段。
两次申报与审批均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最终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四)药品审评包括通过临床用药评定新药,对老药再评价,淘汰危害严重、疗效不确切或不合理的组方是药品管理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新药进行审评,对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通过新药评定和药品再评价,对于疗效肯定、临床应用广泛的药品或者疗效较好或有一定疗效而临床需要的药品应当积极组织生产和科研改进;对于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民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其批准文号,已被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不得继续生产和销售;已经生产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辅导-卫生法规讲义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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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一、概念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医疗机构按功能、任务、规模等分为:①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②妇幼保健院;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④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⑤疗养院;⑥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⑧村卫生室(所);⑨急救中心、急救站;⑩临床检验中心;⑾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⑿护理院、护理站;⒀其他诊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登记(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三、医疗机构执业(一)医疗机构执业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二)医疗机构执业规则1.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2.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3.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4.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5.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6.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7.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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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大纲复习卫生法规名师辅导讲义发布时间:20XX-04-14 16:21:19第十一篇卫生法规第1章执业医师法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考纲要求①执业医师法概述。
②考试和注册: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医师资格种类,医师执业注册及其执业条件,准予注册、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的适用条件及法定要求,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法律救济。
③执业规则: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医师执业要求,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范围与要求。
④考核和培训:医师考核内容,医师考核不合格的处理,表彰与奖励。
⑤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概述:医疗结构的含义。
⑦医疗结构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要求,医疗结构执业规则。
复习要点一、执业医师法1.概述(1)医师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简称《执业医师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2)医师的基本要求及职责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2.考试和注册(1)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③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2)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3)参加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辅导-卫生法规讲义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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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辅导-卫生法规讲义1801第十八章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一、概述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二、疫苗接种(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管理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区域全部范围,应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范围,应当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决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三)儿童预防接种的管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儿童出生后4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与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四)疫苗接种单位的管理1.预防接种单位的条件①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②具有经过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③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辅导-卫生法规讲义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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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艾滋病防治条例一、概述(一)艾滋病防治原则、机制、措施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二)不歧视和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预防与控制(一)艾滋病监测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三)采集或使用人体血液、血浆、组织的管理1.采集或使用人体血液、血浆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2.临时采集血液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3.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等管理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四)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复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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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第一节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一、总则概述1. 立法目的: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2. 适用对象: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3.对医师的要求:医德,医术4.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地方二、考试和注册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考试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1.报考资格: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考资格;1报考执业医师的要求:本科,工作满一年;助理医师,高等学历大专,工作满二年;助理医师,中等学历中专,工作满五年2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要求:大专或中专,工作满一年;另外,中医类学徒满三年或多年,考核合格可以报考2.注册: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1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2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3+1种情况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刑罚不满二年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吊销不满二年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重新注册的条件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不予注册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重新注册5.注销,收回5+1:尤其是刑罚,吊销,考核不合格,中止执业满二年;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6方面,收回医师执业证书: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册制度是考试的重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的几种情形6.个体行医的许可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三、执业规则1.医师权利七种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医学活动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2004-1-4,H2006-1-1 H2004-1-2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H2006-1-2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2.医师义务五种Z06-1-1, Z2005-1-3同样考第四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医技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医德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3.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4.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5.使用规定药品器械;6.患者知情同意;7.不得索贿受贿;8.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服从调遣;9.报告医疗事故和传染病;按规定报告给: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10.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四、考核和培训1.考核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2.考核内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3.考核不过关:责令暂停执业3~6个月,培训后再考核;再次考核不合格:注销注册,收回证书;4.医师培训和继续教育;考点:1.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考核部门2002-1-8 H2002-1-10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考核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考核不过关的处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 2003-1-10,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结果的处理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五、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违反制度和规范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抢救延误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医疗责任事故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虚假文件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篡改文件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非法药械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2004-1-110,情节严重,吊销职业证书---限制级药品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Z06-1-2,2004-1-109---隐瞒实验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泄密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牟利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不服从调遣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不报告;2.非法行医4种处理办法:1取缔,没收,罚款;2吊销;3赔偿;4刑事;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复习讲义(第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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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疾制与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法规第一节:《传染病防治法》新修订的实施时间2004年12月1日一、总则(概述)考点1:传染病管理办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考点 2:传染病分类1.甲类传染病指: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Z2001-4-67)、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Z2006-1-84)、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禽流感(Z2005-1-7,分清哪些是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每年必考,巧记忆办法:)3.丙类传染病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二、预防1.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2. 考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的处理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被乙类、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处理。
3.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
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未经当地或者接收地的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禁止出售或者运输。
4.考点:狂犬病的管理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畜牧兽医、卫生、公安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工负责。
4.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对施环境进行卫生调查Z2003- H2003,并根据卫生肪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辅导-卫生法规讲义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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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侵权责任法一、概述(一)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二)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②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③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但是在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一)未尽到说明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述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泄露患者隐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紧急情况医疗措施的实施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辅导-卫生法规讲义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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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一、概述(一)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三)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二、人体器官的捐献(一)人体器官捐献的原则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二)捐献人体器官公民的条件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三)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五)活体器官接受人的条件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三、人体器官的移植(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和条件1.登记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2.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②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③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④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辅导 《卫生法规》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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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本章考什么?参见大纲本章重点是什么?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的渊源、卫生法律关系本章难点是什么?卫生法的渊源第一节卫生法的概念一、卫生的释义字义层面:养生、保护生命。
医学层面:人的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
法律层面:以健康为目的的保护和促进卫生的行为,如卫生防疫、卫生保健服务等。
二、卫生的范围狭义:专指卫生法所规范的事项,主要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中医药等方面。
广义:有关卫生的一切事项,如社会医疗保障、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等。
第二节卫生法的特征一、卫生法概念卫生法定义: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卫生社会关系——第一类:卫生行政关系特点:卫生管理活动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一方主体不平等性第二类:卫生民事关系特点:卫生服务过程中双方地位平等性(二)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专门制定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其他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二、卫生法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调整卫生行政关系——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卫生民事关系——民事法律规范三、卫生法是在医学发展演变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专门法律卫生法具有浓厚的技术性四、卫生法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按照对人的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程度,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卫生法中的规定,既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但以强制性的规范为主。
五、卫生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第三节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一、卫生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卫生法基本原则:反映卫生法立法精神、适用于卫生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卫生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依据,是卫生法所确认的卫生社会关系主体及其卫生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在卫生司法活动中起指导和制约作用。
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一)卫生保护原则1.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
2.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
(二)预防为主原则本原则的总要求: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
执业医师卫生法规讲义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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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考点1:概述(一)公共场所卫生项目以下符合卫生标准:①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②水质;③采光、照明;④噪音;⑤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二)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遵纪守法+卫生宣传考点2:卫生管理(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内容人员配置+制度+空气、采光等+餐具消毒情况+卫生设施+空调消毒+员工健康和培训考核+公共卫生用品进货+应急预案或方案档案保存时限:2年(二)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学习法律+卫生知识后考核上岗(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公共场所卫生要求1.空气质量2.水质3.采光照明、噪声4.用品用具5.设施设备6.选址、设计、装修(装修符合标准)7.禁烟8.卫生检测(五)危害健康事故的处置与报告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向县卫生局上报!考点3:卫生监督(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申请表+身份证明+场所涉及图纸+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卫生管理制度(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许可证有效期4年,每2年复核1次。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谁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怎么监督: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五)监督检查依据与方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六)临时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临时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
2016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复习讲义(第一单元 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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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第三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考点1:概念和构成要件(4方面);医疗事故的基本概念: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要件: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客体: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主观方面:过失;客观方面:行为和伤害间直接的因果关系2:分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甲)、重度残疾的(植物人);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甲:器官功能完全丧失不能代替:双眼球摘除,肾透析乙:器官功能严重丧失:重度智障)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003-1-186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考点1:因抢救未及时书写病历补记时间6h;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考点2:医疗事故报告(两种)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2004-1-2,立即向谁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需要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过失行为:(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执业医师卫生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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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
一、考试大纲 二、各论 三、例题解析
执业医师法
一、执业医师法 1.概述 医师的基本要求及职责 2.考试和注册 (1)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2)医师资格种类
(3)医师执业注册及其执业条件 (4)准予注册、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重
精神卫生法
4.精神障碍的康复 (1)医疗机构精神障碍康复技术指导 (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 5.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法律责
任 (2)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3)从事心理治疗人员的法律责任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1.概述 (1)人体器官移植的概念 (2)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部门 (3)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排序原则 (4)禁止买卖人体器官 2.人体器官的捐献 (1)人体器官捐献的原则 (2)捐献人体器官公民的条件 (3)人体器官捐献意愿的撤销 (4)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年龄条件
药品管理法
1.概述 药品的范围 2.药品管理 (1)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2)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3.药品监督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4.法律责任 违法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法律责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 例
1.概述 临床使用原则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物购用印鉴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 3.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2)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师的
A. 1年
B.2年
C.3年
例题(A1)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享有的权利是
A.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B.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辅导-卫生法规讲义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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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一、概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
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发布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原则:安全、有效、经济(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分为3级:1.非限制使用级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级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耐药性影响较大,或价格相对较高。
3.特殊使用级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①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药物;②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③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④价格昂贵。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一)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1.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二)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职责1.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3.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4.对医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对患者宣传教育。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辅导-卫生法规讲义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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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处方管理办法一、概念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二、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一)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2.每张处方限于1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A.患者体重B.药品的拉丁文C.处方药或非处方药D.临床诊断E.是否为过敏体质[答疑编号505658100101]【正确答案】D(二)药品剂量与数量的书写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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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复习讲义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第一单元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第一节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概述)1. 立法目的: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2. 适用对象: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3.对医师的要求:医德,医术4.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地方)二、考试和注册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考试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1.报考资格: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报考资格;1)报考执业医师的要求:本科,工作满一年;助理医师,高等学历(大专),工作满二年;助理医师,中等学历(中专),工作满五年2)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要求:大专或中专,工作满一年;另外,中医类学徒满三年或多年,考核合格可以报考2.注册: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1)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3+1种情况)(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刑罚不满二年(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吊销不满二年(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重新注册的条件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不予注册)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重新注册5.注销,收回5+1:尤其是刑罚,吊销,考核不合格,中止执业满二年。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6方面),收回医师执业证书:(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册制度是考试的重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的几种情形)6.个体行医的许可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三、执业规则1.医师权利(七种)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医学活动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2004-1-4,H2006-1-1 H2004-1-2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H2006-1-2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医师义务(五种)(Z06-1-1, Z2005-1-3同样考第四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医技)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医德)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3.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5.使用规定药品器械;6.患者知情同意;7.不得索贿受贿;8.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服从调遣;9.报告医疗事故和传染病;按规定报告给: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10.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四、考核和培训1.考核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2.考核内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3.考核不过关:责令暂停执业3~6个月,培训后再考核;再次考核不合格:注销注册,收回证书;4.医师培训和继续教育;考点:1.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考核部门)2002-1-8 H2002-1-10)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考核内容)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考核不过关的处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 2003-1-10),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结果的处理)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五、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违反制度和规范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抢救延误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医疗责任事故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虚假文件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篡改文件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非法药械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2004-1-110,情节严重,吊销职业证书)---限制级药品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Z06-1-2,2004-1-109))---隐瞒实验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泄密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牟利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不服从调遣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不报告;2.非法行医4种处理办法:1取缔,没收,罚款;2吊销;3赔偿;4刑事;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