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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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研究概述

摘要:本文指出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并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主要研究了我国在知识产权的法制建设方面以及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方面近几年来的发展现状,同时将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情况与欧盟的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进行对比,从中分析我国在知识产权的发展进程中的优点和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为我国未来知识产权的发展献计献策。

引言:1月26日,《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报告2015(蓝皮书)》在北京发布。该报告全面剖析了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和历史发展情况,对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进行了总述,并针对“知识产权与国民经济”“知识产权与创新创业”等当下世界和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热点领域及命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该报告显示,在经历了多年的快速发展和学习赶超后,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大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知识产权总量已跃居世界前列。但中国仍然不是一个知识产权强国,知识产权创造规模大效益小,数量多质量低,尤其表现在知识产权海外表现、知识产权强度指标以及知识产权贸易方面。同样以专利为例,2014年中国居民海外发明专利申请量仅有36,682件,位于世界6位。中国居民海外

发明专利授权量仅有13,702件,位于世界第8位。而且,知识产权保护仍然有

待加强,知识产权交易仍然处于发展初期,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仍显稚嫩。知识产权保护仍然有待加强,知识产权交易仍然处于发展初期。在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各国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的法律制度。随着各国关税壁垒的逐步拆除和世界统一市场的逐步形成,知识产权制度将更加受到各国的重视。我国已加入WTO,只有抓住历史的机遇,迎接时代的挑战,大力发展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才能保障我国在国际竞争和国际交流合作中的合法权利。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概述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源于西方,原意是指智力创造的财产。知识产权就是专利权、商标权和出版权等的总称。知识产权法是调整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1474 年在威尼斯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在此以后,各国陆续建立了专利制度,并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条约。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步于20世纪50 年代,后因历史原因而一度中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国家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旨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初步形成了以商标法、专利法以及著作权法为主体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接轨,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法律实践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审判、严肃执法,加强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的保护,打击和制裁了侵害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近几年来,中国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致力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其大致经历了重建、发展和完善三个阶段:(1)恢复重建阶段。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工作进入一个新时期。从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我国先后颁布了《商标法》(1982)、《专利法》(1984)、《著作权法》(1990)《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等,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笔者认为这一时期的知识产权立法,主要适应中国基本国情,

处于较低水平的过渡期。主要表现:主要知识产权法律已经制定,但其他知识产权立法未涉及;保护标准也不高,但符合经济、科技发展现状;未能参加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

(2)快速发展阶段。自上世纪90年代初至新世纪初,中国在加入WTO前,全面修订了《著作权法》(2001)、《专利法》(1992、2000)《商标法》(1993、2001)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及水平达到国际要求。中国在仅仅10几年的发展就实现了由低水平到高水平的发展,这其中的动因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时自身发展需要。中国作为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内在要求。其二是国际社会的压力。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进程的加快,在“国际贸易知识化”的体制下,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基本规则,在加入WTO的同时加入《知识产权协定》。

(3)不断完善阶段。自加入WTO和全面立法后,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也开始进入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时期。中国在近年来分别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而国务院也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了顺利实现纲要所确定的战略目标,我国近年来迎来了新一轮立法、修法高潮。启动了多项法律修订工作,以此适应产权制度变革需要和网络技术、基因技术条件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我国已经多次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作出首次修订。同时也对一些知识产权专门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使其更加系统化合理化。而且也加快了民间文艺、传统知识以及遗传资源保护的立法工作。着手制定了专门法律,建立了符合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趋势、体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优势的新制度体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布以来,中国知识产权发生的巨大变化表明了国家层面的战略和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国家《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等的落实,都将不断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二、欧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概述

欧盟及其成员国特别注意知识产权保护,并将之视为欧洲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以维护其内部单一市场为目的,由欧盟层面的法律和成员国层面的法律两部分组成。在新形势下,欧盟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规划,集中指向数字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了欧洲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竞争力。

欧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从17世纪到19世纪末,欧洲各国先后在诸多领域内建立各自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19世纪末至20世纪70年代,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与国际

市场的日益成熟,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在进一步扩张;(3)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逐步深入,欧洲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出现了一体化趋势。在欧洲范围内,最初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各国独自进行的,并且保护对象只在特定国家的区域有效。后来,各国逐步认识到在欧洲层面上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统一协调,实施共同的规定和标准,不仅可以扩大知识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享受权益的地域范围,获得额外利益,而且还可以促进贸易自由化,深化共同市场发展。

1973年10月,当时的欧共体大部分成员国与部分西欧国家在慕尼黑签订了欧洲专利条约,即《慕尼黑条约》,将缔约国专利权的授予统一于欧洲层面的专利制度框架下,不仅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维护了专利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也为在欧共体内部实施共同专利制度作了准备。1975年,欧共体在卢森堡召开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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