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贩卖毒品罪)
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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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委托指派我所律师谈海刚依法为其辩护。
通过庭前调查阅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
鉴于被告人李某本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其行为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为此,辩护人对被告人李某将作有罪罪轻辩护,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的全部罪行,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纵然不构成自首,但是被告人李某在涉案以后,因为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所以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抓捕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坦白交代,如实陈述自己的全部罪行,通过查阅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讯问笔录,可知被告人李某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前后完全一致,而且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且当即写下悔过书,没有任何掩饰、隐瞒情形,认罪态度十分端正。
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和今天法院的审判中,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都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希望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以便尽早报效社会。
据此,依据《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在此之前也没有违法乱纪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平日里遵纪守法、明礼诚信,从未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
也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表现一贯良好。
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被告人李某法律意识十分淡薄,交友不慎,对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意识不到,才导致了今天的后果。
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容易改造从新。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的规定,恳请贵院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为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c67dd4b8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04.png)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陪审员和法官,我代表被告在此向尊贵的法庭提出辩护词。
本案涉及贩卖毒品罪,即使这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将通过以下阐述,试图证明被告不应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我会展示被告的行为和背景,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以证明被告应该得到减轻刑罚的机会。
背景和行为重构被告是一个年轻人,出身贫困,缺乏合法的工作机会和教育资源。
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被告在绝望中选择了错误的道路,贩卖毒品来维持生计。
被告并没有通过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利,而是在居民区域低调运作。
被告意识到他的行为是错误的,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深感悔过。
被告还表示,如果有机会重来,他将坚决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
相关证据的分析虽然被告承认了他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我们要认识到被告是在极度的经济和社会压力下做出的这一选择。
根据证据,被告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暴力或导致其他严重犯罪。
他只是为了生活而进行了这个活动。
此外,被告自愿参与并积极合作,提供了关键信息帮助警方打击毒品犯罪。
这一行为表明被告对他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并表达了他对社会的关心。
他已经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并寻求重新开始的机会。
个人悔过和改造意愿的证明被告以自己过去的错误为教训,决心走上正道并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
为了证明这一点,被告已经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戒毒和职业培训课程。
他还与心理咨询师合作,以帮助自己摆脱毒瘾,改变不良的生活惯,重建家庭关系。
被告还获得了社区居民的认可,他们证明被告在此之后过上了正常、健康的生活。
他们确认被告已经远离了毒品,并希望法庭能给予被告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请求减轻刑罚的理由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要求法庭不单纯以被告的过去行为来判断刑罚的长短,而要关注被告现在的改变和悔过。
贩卖毒品虽然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们应该重点考虑被告的改正意愿以及他已经做出的努力。
最后,我请求法庭在判决时能够考虑被告的年龄和背景,给予较轻的刑罚。
这样能够保持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性,同时也给予被告一个积极悔过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张X贩卖毒品罪一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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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贩卖毒品罪一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张X亲属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张X贩毒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先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第一次贩卖24000克麻古的事实依法不能成立(一)1、毒品没查获,流失,没能做定性分析,无法确定是毒品,是什么毒品,没有定性定量鉴定,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毒品案件中对毒品是应当做定性和定量分析的,2、毒品所有权不是张X所有,毒资没查获,据张X,杨XX交代,毒资款作为第二次的毒品款打给了医生,但医生没有到案,无法核实相关毒资款是否系60余万元之中的款项打给医生的客观事实。
3、该24000颗毒品的由来不是张X从云南运输回来的,张没有出资购毒也没有联系贩卖给下家,与贩卖毒品的上家的交易和运输行为张X是没有参与的,当天只是到观音桥去了一次,张X供诉: 杨XX邀约他到观音桥贩卖,张X只是和杨XX 一起去的一趟,下家小妹崽何XX联系的,张X没参与贩卖,毒资钱30万也是帮杨XX保管,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分得的30万元,杨XX和张X的供诉都没有承认是张X分得的是30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张X分得30 万元是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支持的,加上没有共同的贩卖犯意和共同的贩卖行为,运输毒品的行为人小妹崽,张X没有直接参与运输行为,在贩卖24000颗麻古毒品中张X不应构成共同犯罪4、何XX的供述不稳定,多次的口供一直说贩卖给下家有三次,两次是6000颗,一次是200颗,只有一次口供谈到24000颗,口供不稳定,供述反复,何XX作为直接的贩卖毒品联系下家的行为人,对数量的供述上存在矛盾结合没有毒品毒资被查获的客观情况,没有下家"四哥"的口供在案,是不能认定的,属典型的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形,是不能认定该笔事实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段:毒有些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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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辩护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担任被告________________的辩护人,根据本案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存在特情诱惑,应当从轻处
经过认真研究案卷,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特情诱惑犯罪情节理由有三其一,禁毒民警不早不晚,正好在买卖双方交易完毕时出现证明禁毒民警是得到情报后事先埋伏、守株待兔、一举擒拿。
公机关《抓获经过》印证了这一点
其二,按照常理,买卖双方当场交易毒品被抓,均属犯罪嫌人,双方均应被采取刑拘等强制措施。
但是本案事实却是:卖方即被刑拘,而买方却没有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证明买方是禁毒警为被告人安排的特情下线,否则无从解释
其三,买方陈述笔录,错把禁毒民警的手机号码说成被告人机号码,证明案发前后买方与禁毒民警及被告人都通过电话,导买方混淆了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
据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次犯罪,平时表尚好,加
之其贩卖的毒品被当场缴获,没有流向社会,客观上没对社会构成实际危害,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属于我国刑法规定及司法实践所施行的酌定从轻情节
三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情
被告人举报刘某非法持有毒105.980克,刘某可能获得的高刑为无期徒刑,属于重大犯罪案件,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多项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以及酌定从处罚情节,建议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辩护人___律师事务
_________________律
_____________。
关于XX贩卖毒品罪一案辩护词
![关于XX贩卖毒品罪一案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feb75c2c3169a4517723a3f5.png)
关于XX贩卖毒品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
庭审前,辩护人认真研究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对此辩护人不持异议, 现就本案有关情况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贩卖100克海洛因的问题。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没有异议,但是对其指控是毒品海洛因的定性和定量有异议,因为没有相应的毒品实物予以证实,若公诉机关指控的100克不是海洛因将不至于危害社会或侵害人体健康;同时,办案机关也没有出具相应的《毒品称量笔录》和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鉴定书》,即对毒品的定性、数量、纯度均不清楚,存在疑问。
故根据法发[1994]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对查获的毒品做定性、定量鉴定。
对毒品的鉴定结论有疑义的,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定》和本解释中所指的海洛因。
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
”此处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缺乏贩卖毒品的定性、定量鉴定。
而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贩卖另外300.20克的证据材料中,有《称量笔录》和《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故请法庭关注这一事实。
二、被告人XX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具有立功表现。
三、被告人XX系初犯、偶犯,犯罪动机属一时糊涂、财迷心窍。
另外,被告人XX有两个子女均系在校小学生,需要得到更多母爱,故请求法庭从轻从宽处罚,让被告人XX能够早日重新做人,照顾好家庭。
以上辩护意见,望请法庭能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贩卖毒品案辩护词精选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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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公诉方提供的有关证据以及庭审的相关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于被告人犯有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定性无异议。
二、本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涉案出租屋中查获的毒品均与被告人有关的事实持有异议。
涉案出租屋为“XX”所租,用于存放其准备贩卖的毒品及容留吸毒者吸毒之用。
而被告人作为吸毒者,既不是该出租屋的所有人也不是承租人,只是有时会在涉案出租屋里吸毒及向“XX”购买吸毒用的毒品。
本案证据已经证实被告人是吸毒者,在涉案出租屋当中查获的XX克毒品属于被告人在被抓获前刚向“XX”购买并准备用于自己吸食。
而《最高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明文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
”因此,在涉案出租屋查获的毒品,与本案被告人有关的只有XX克,其他的毒品均与被告人无关。
而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持有XX克的冰毒用于自己吸食的,就该部分不应被定罪处罚。
三、本案属特情引诱犯罪,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的毒品买家也即报案人X某,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在警察的指示下积极配合警察,以主动行为诱使被告人实施犯罪。
被告人本来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在特情的诱惑下形成了犯意。
根据公诉方提供的通话记录、抓获经过、受立案材料、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可知,在201X年X月X 日XX时XX分许,X某四次向本案被告人致电,要求其帮忙代购毒品,而被告一次也未曾主动致电或发送短信给X某。
同日,派出所民警接到X某的报案有人贩卖毒品,X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出协助民警抓获相关人员。
贩毒罪辩护词
![贩毒罪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c2f6f9fd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94ac045.png)
贩毒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代表被告,提出以下辩护词,以争取公正审判和合理的判决。
一、证据不足首先,我们坚信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在贩毒活动中起到了重要角色。
贩毒罪需要明确的证据确认被告对贩毒行为的有意参与。
然而,由于调查人员对于从中获取的毒品的处理方法不够透明,我们无法确认被告是否曾直接接触到这些毒品,或是参与了其生产或销售过程。
二、证人可信度质疑除此之外,我们对部分证人的可信度表示怀疑。
他们所提供的证词可能受到了干扰或误导,或者受到他人的操控。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分析以疑点证伪这些证人的证词,进一步质疑他们的证言是否可靠,是否足以支持被告的有罪定罪。
三、精神状态影响被告在被捕时正在经历严重的心理困扰和精神状态不稳定。
根据相关医学证据,被告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
这种疾病可能导致被告的判断力受到损害,从而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后果。
我们将会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精神状态对于其参与贩毒活动的能力有重大影响。
四、罪行严重性评估最后,我们请求法庭对于判决的严重性进行合理评估。
考虑到被告的个人背景和前科记录,以及他在这起案件中的具体参与程度,我们认为判罚应当符合被告实际的贩毒活动程度。
在量刑过程中,我们将会提出一系列有关被告背景和行为的证据,以期望法庭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结语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们坚信被告是无辜的,且贩毒罪的指控不成立。
希望在这次庭审中,您能够公正评估所有证据、听取辩护意见,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以上辩护词,是基于现有情况和法律条款的综合分析所得。
相信法庭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还原真相。
谢谢。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https://img.taocdn.com/s3/m/94711683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ca.png)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向法庭提交这份贩毒罪辩护词,本人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深感懊悔,并愿意积极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教育。
以下是我想向法庭说明的一些情况:
1. 对犯罪的认识:我对自己涉及贩毒的行为深感愧疚和悔过。
我深刻意识到贩卖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对个人、家庭和社区造成的伤害是不可弥补的。
我深切后悔自己犯下这样的错误。
2. 忏悔态度:我虚心向往悔过改正,担负起在改造自己、弥补罪恶造成的后果、重建家庭和社会信任的责任。
我将遵守法律,积极参与相关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力求改变自己,不再回头。
3. 影响认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法庭的耐心开导和相关人员的努力引导,我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严重性以及罚款、刑期等法律后果,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4. 担责意识:我意识到自己曾经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巨大伤害和痛苦。
我愿意承担起对家人、亲友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并尽可能弥补因自己不当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和伤害。
5. 防止再犯:面对此次惨重的教训,我深知再次犯罪只会带来更多痛苦和遗憾,我将以此为鞭策,真诚改过自新,以初心恪守法律底线,从而重新融入正常社会。
最后,我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和从轻判决。
我将在改造自己的道路上真诚努力,并积极参与相应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以证明自己的改变和自我价值。
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人:[被告姓名]。
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d75b131f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6c.png)
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在本案中对贩卖毒品罪指控提出辩护词。
在辩护过程中,我们将陈述以下几点,以充分证明被告的无罪。
首先,我们质疑指控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贩卖毒品罪是一项严重的罪行,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支持指控。
然而,根据我方的调查结果,指控方提供的证据在可靠性和完整性上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要求法庭审查这些证据,并对其真实性进行评估。
其次,我们将阐述被告在案发期间的无辜行为。
通过调取证人证言和相关监控录像,我们会呈现出被告在案发时并未参与任何贩毒活动的确凿证据。
这些证据将清楚地证明被告无法被追究为贩卖毒品罪的责任。
最后,我们将指出被告对社会的积极贡献。
尽管被告可能存在一些不良的背景,但他/她在近期积极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并参与
社会正面活动。
这些积极举措表明被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作出了改变,值得得到法庭的谅解和宽恕。
总结起来,我们将在辩护过程中强调证据的缺失和被告的无辜行为,并呈现被告近期的积极改变。
希望法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本案,并给予被告应有的权益和解释的机会。
谢谢。
贩卖毒罪辩护词
![贩卖毒罪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142eaad06f1aff00bed51e42.png)
贩卖毒品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秦皇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许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许XX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X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许XX贩卖毒品的数量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所指控的在被告人许XX处查获的冰毒40.08克计入被告人许XX的贩毒数量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根据被告人许XX的供述,在其租住地查获的40.08克冰毒系本案另一被告人孙X所有,而被告人孙X的供述则称在金色圆盒内的一包约25克冰毒系何XX所有,只是交由自己保管后后又暂放于许XX租住地,并且何XX与被告人孙X 合意共同贩卖毒品,何XX提供货源,孙X联系下家,从上述供述我们可以确定金色圆盒内的约25克冰毒不属于许XX所有,又根据许XX 和孙X的其他供述,我们可以得知,许XX和孙X的贩卖毒品的行为基本上都是分别单独进行的,唯一的一次共同作案也是因为许XX没有毒品才将杨某介绍给孙X,之后也是孙X与杨某单独联系,许XX并不知情,许XX和孙X之间后来也没有一起贩卖过毒品,由此我们可以[键入公司名称]得知许XX和孙X之间并没有共同贩毒的故意,换言之,许XX在明知金色圆盒内冰毒属于孙X的情况下不会也不可能日后用于自己贩卖。
另外,2011年7月21日公安机关查获该批冰毒时,许XX、孙X、何XX均同时被抓获。
最高人民法院2008《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认定“以贩养吸,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的精神应当是在贩毒嫌疑人的住处等场所查获毒品时,应查明嫌疑人持有这些毒品的目的。
只有在准备供自己吸食并打算贩卖给他人且有可能贩卖时,才可认定为以贩养吸,计入贩毒总量,当同时抓获多名无共同犯意的贩毒嫌疑人时,对查获的毒品应当确定其所有人及贩卖可能性,只有具有贩卖可能性的毒品数量才能计入贩毒总量。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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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浙江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XXX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X贩卖毒品罪一案第一审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多次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XXX,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
现在,本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为被告人XXX 贩卖毒品罪的定罪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一、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冯天翔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47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无异议。
同时本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在发表的公诉词中认为被告人XXX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
二、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告人XXX贩卖毒品交易数量和次数有待商榷。
1、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XXX与XXX之间的毒品交易,从现有的证据和经庭审调查后的结果上来看,这明显是一起公安机关设套子抓捕,既诱捕。
辩护对抓捕程序并无异议,但认为所设之套不能成为控告罪犯的证据。
2、被告人XXX有吸食毒品的经历,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被告人XXX在被抓获当日,其随身携带的毒品不得计入贩毒总量中;三、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还具有以下依法从轻和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XXX具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
被告人XXX归案后除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外,还具有对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进行检举揭发的行为。
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XX检举他人犯罪的事实在查实后,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期刑事责任。
2、被告人XXX自愿认罪,依照两高一部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X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4、因被告人XXX的贩毒行为只是为特定的毒品吸食人捎带毒品,其犯罪主观故意模糊,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其他以盈利为目的的贩毒分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提请法庭能充分注意到被告人XXX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予以公正判处。
辩护词贩卖毒品罪-最新范文
![辩护词贩卖毒品罪-最新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657842afa98271fe900ef93f.png)
辩护词贩卖毒品罪xxx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人x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x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一审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们认真研究了案件有关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同时,鉴于被告人xxx对明知xxx 和曹xxx 贩卖毒品一事不持异议,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 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
但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xxx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
另外,本案程序上存在多处违法之处。
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从量刑方面来看,xxx有多个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xxx在本案中属从犯本案中,虽然xxx知道贩卖毒品一事,但结合案件事实、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以及庭审对三被告人的发问,可知贩卖犯罪行动方案的策划(包括毒品来源、毒品接洽地点、毒品价格及数量)xxx 都不知道,非法获利所得也不归xxx 所有,所以xxx 在本案中只起辅助作用,其是为了吸食毒品才参与了犯罪行为,属于《刑法》上的从犯,对其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xxx 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能够当庭认罪被告人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多次讯问以及辩护人会见中,xxx 对自己的错误行为都有明确的认知和深深的忏悔,认罪态度好。
为了不让毒品危害社会,还主动要求公安机关抓获给xxx 赊销毒品的上线,其悔罪表现明显。
庭审中,xxx 对知道xxx 给曹xxx 卖毒品的基本事实一直都是认可的,只是对于毒品的交易细节、价格、数量不知情,这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一致的,并无反复的情况。
所以,其当庭认罪这个量刑情节应当予以认定。
3、本案是典型的特情引诱犯罪,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首先,本案属于犯意引诱。
本案中,一开始曹xxx 、xxx 、xxx都没有犯意,举报人李东、马刚在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的控制和安排下,积极引诱曹xxx贩卖毒品,曹xxx 又联系xxx 买毒品,最后才有了本案的发生。
袁某何某贩卖毒品广东辩护词
![袁某何某贩卖毒品广东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86b5f40e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52.png)
袁某何某贩卖毒品广东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员和各位评判员:大家好!我是袁某何某的辩护律师,我在这里为他们进行辩护。
袁某何某被指控贩卖毒品,我们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袁某何某进行辩护,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词。
首先,我们希望大家能够客观公正地看待这起案件。
袁某何某无论是作为被告人还是普通公民,都享有应有的法律权益和人权。
在审理此案之前,我们呼吁法庭确保袁某何某接受一个公正、公平的审判,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袁某何某被指控贩卖毒品,我们将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证据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辩护。
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明确购买毒品的时间和地点。
据我们所知,涉事案发生在某酒店,但具体时间和地点仍存有争议。
我们要求法庭调取相关监控录像、酒店记录和证人证词等进一步证明袁某何某与贩卖毒品之间的联系。
其次,我们对于检方提出的毒品来源亦有异议。
袁某何某承认购买了毒品,但他们从未参与到毒品的生产和贩卖过程中。
根据我们所掌握的证据,袁某何某只是进行了个人使用,对于毒品的贩卖并没有直接相关。
我们希望能够进一步调查毒品的来源和涉及到的其他人员,以便厘清他们的责任。
此外,我们还强调袁某何某是初犯,他们在案发前一直是无犯罪记录的普通公民。
我们应该认真考虑他们心理因素及所受的社会压力等方面的影响,在判决时考虑到是否能够对袁某何某采取适当的刑罚,并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们愿意为袁某何某提供相应的帮助,帮助他们远离毒品,重返社会。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以公正、合理的判断对待袁某何某的案件。
我们相信,他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希望能够做出有效的悔改。
我们请求法庭考虑到他们的个人情况和家庭关系等因素,对他们进行适度而公平的判决。
以上是我为袁某何某进行的辩护词,请法庭审议。
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听取我们的辩护意见,并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谢谢大家!。
涉嫌贩卖毒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及刑期、罚金意见
![涉嫌贩卖毒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及刑期、罚金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b2bf14f2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d1cef5c.png)
涉嫌贩卖毒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及刑期、罚金意见XXXXXX接受被告人妻子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鉴于被告人本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其行为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为此,辩护人对被告人将作有罪罪轻辩护,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从犯意的提起来看,起意贩毒的不是被告人而是受XXX的诱导安排、指使从事毒品犯罪的。
在案证据证明是XXX在20xx年xx月份在XXX,问被告人是否能找到毒品而引起的。
2、该案属于诱导犯罪。
XXX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诱导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
该案我们不难看出,公安机关违规使用线人XXX的事实,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虽然贩卖毒品罪可以控制下交付,但是本案中的XXX并非侦查人员,在量刑时应当将该情节予以考虑进去,同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XXX、XXX 的全部罪行,成立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1、《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自首)《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相关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尽管不构成自首,但是在归案后,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起,因为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前后供述一致,能够积极主动、如实、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及同案犯XXX、XXX的犯罪行为,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端正。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7c039808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eb.png)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山东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XXX律师担任XXX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并会见被告人XXX,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鉴于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在尊重其本人意见的前提下,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XXX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毒品扩散的范围小,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是被告人XX主动联系XXX买毒,XXX只是帮助被告人XX联系被告人XXXX购买,自己主观目的并不是以此盈利,只是存在侥幸心理截留了300元,且被告没有以此为业,其帮助联系毒品就是因为自己有吸食毒品的毛病,为了自己能从中吸食一点毒品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关于毒品数量问题,本案被告人XXX在笔录中陈述其从中抠出大约0.2克毒品,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认被告人XXX 贩卖毒品的数量应相应减少,对XXX从轻处罚。
对于XXX一案,并没有抓获现行,起获毒品,主要靠口供等言词证据。
这首先说明被告人如实供述,坦白交代的认罪态度,虽然自己扣出0.2克实属不应该,但应认定被告人XXX贩卖毒品的数量中扣除该部分,对XXX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并表示积极缴纳罚金,悔罪态度好。
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XXX在案发后主动、积极、彻底、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说明XXX已经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有强烈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和“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等规定,对XXX应当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四、对被告人XXX的量刑意见。
刑罚的目的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进行教育挽救。
XXX现已认罪认罚,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
请法庭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让其早日回归社会,报效社会和家人。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021e64906bd97f192279e9a6.png)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1.先写尊敬的法官,2.写明事情经过,3.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4.本案从犯罪形态上看,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对社会危险性小。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而且是偶犯、初犯。
希望可以减刑。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陈**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李**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通过仔细阅读本案的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清晰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李**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疑点重重,不应予以认定。
1、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人李**贩卖毒品的证据主要是三被告人的供述、罗**的证言,然而各被告人供述自相矛盾,存在诸多漏洞。
a、李**本人的供述:关于涉案的26.85毒品,李**前后共作了七次供述,其中两次称是曾**与他人交易、三次未提到该毒品的交易情况、两次称自己通过曾**传话与她人进行交易,其供述前后矛盾非常大。
:b、朱**的供述:朱**多次称看到李**与一个带小孩的妇女通过曾**传话交易毒品,但是朱**又称:“当时坐在旁边看电视,没跟他们讲过话”,这表明其对现场漠不关心的态度,既然这样就不应该对交易毒品的细节了如指掌,况且当时她在别人背后看电视,视线已经被挡,因此其供述不太符合生活逻辑;朱**称“曾**当时也称过重量,是27克左右”、“那个带了女人来的男子就拿出来一袋冰毒,他们四人都吸食了,那袋冰毒当时称过大概二十多克”,既然交易之前已经称过重量并且吸食过,说明交易时毒品已经在外面,而非像朱**所称的“穿运动服的男子自己从他身上拿出来一包毒品,意思是他将这包毒品卖给那妇女”。
c、曾**的供述:曾**称李**仅是过来吸毒的,这不符合客观情况,如果仅仅是过来吸毒的,为什么李**会带这么多的毒品,李**更不可能是过来贩卖的,因为带小孩的妇女原本是曾**找来购买朱**的毒品的,其购买涉案毒品只是临时起意;曾**称“李**从身上拿出一包冰毒,意思是将他那包冰毒卖给带小孩的妇女”这一陈述不符合客观事实,既然李**刚拿出来,曾**怎么会就已经称过重量了呢?既然是在一个小房间里面对面交易毒品,自然无需再通过第三人传话,曾**关于他作为中间人传话的供述有背常理;曾**称有人来买毒品让李**回避,这也说明一定的问题,如果真的是李**和她人交易毒品,该回避的可能是曾**。
贩卖毒品辩护词
![贩卖毒品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8d6125bc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be.png)
贩卖毒品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就涉及到贩卖毒品的指控。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并不否认我当事人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我要为他提出一些辩护理由,以期能够在这个庭审过程中为他争取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不是单方面的责任。
毒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涉及到各个层面的因素,包括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
贩卖毒品是一个供求关系的结果,如果没有需求,就不会有供应。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将责任归咎于我的当事人,而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
其次,我要提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非一个恶意的犯罪分子,而是被迫陷入困境。
他是一个家庭负担重的人,为了维持家庭的生计,他不得不寻找一种赚钱的方式。
然而,由于他的教育水平有限,他没有其他技能和职业可以从事,贩卖毒品成为了他唯一的选择。
虽然这并不能为他的行为辩解,但是我们应该考虑到他的处境,对他的判决应该更加审慎。
此外,我还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他并没有使用毒品,也没有故意将毒品传播给他人。
他只是在追求生计的过程中,不得已选择了这条错误的道路。
因此,我们不能将他与那些有意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他人健康的犯罪分子相提并论。
最后,我要呼吁法庭在判决时能够考虑到我的当事人的悔过之心。
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他希望能够有机会重新开始,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对他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我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提出了一些辩护理由,希望能够在这个庭审过程中为他争取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贩卖毒品是错误的,但我们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我的当事人,我们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他的悔过之心,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
贩卖毒品辩护词
![贩卖毒品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06907fdc28ea81c758f5781b.png)
辩护词------被告人A贩卖毒品罪一案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本人作为被告人A的辩护人,经过充分了解本案案情,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定性没有异议,将对被告人A作罪轻辩护。
理由如下:一、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本案的部分事实认定不当。
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B和C的犯罪时间较早,但是A是后来才加入的,且加入时间比较晚。
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加入的时间确切的说应该是2012年5月底6月初左右。
之前的毒品犯罪行为与被告人A是毫无关系的。
起诉书笼统的认定自2012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三人贩卖毒品。
这样,毫无疑问,不仅会将被告人A加入之前的其他两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算到A的头上。
而且会对被告人A加入之后,A没有参与的犯罪行为(即B亲自放置毒品的行为)也算到A的头上。
由于A并不是贩卖毒品的获利人和指使人,他仅仅只是一位受雇佣者。
因此,A应该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而不应该对他人的犯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其没有具体实施的贩毒行为的毒品数量,均不应该计算到被告人A的身上。
根据只能根据已经清楚的A具体有参与的贩卖毒品的数量计算。
而公诉机关这样的认定,其结果必然会加重A的处罚。
这明显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能会最终造成判决的不公正。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依法应该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根据《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
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
结合本案,被告人A虽然参与了毒品犯罪,但A是受雇于B的,其行为仅仅按照被告人B的指示,帮B放置毒品。
A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仅此而已。
由于A是后来加入的,贩卖毒品的犯意是B起的,与A没有任何关系,在A加入之前,B的贩毒行为已经一直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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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方XX被指控犯贩毒罪一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两位律师接受阳江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依法担任本案犯罪嫌疑人方XX的指定辩护人,现我们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起诉书中指控方XX的犯罪事实证据不充分,不确实,存在相反的证据和重重疑点。
本案同案犯的口供前后互相矛盾,且不符合常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足以取信。
1.同案犯赵穗丹在2011年8月23日在广东阳江监狱的口供(卷二82-84页)否认了贩卖毒品给被告人方XX。
问:“你在2001年交待的材料中,交待与方XX贩毒的过程是否属实?”答:“我真的不记得了。
”
问:“你和方XX有贩毒的行为吗?”答:“我真的记不得了。
”
问:“阿敏(方XX)有和你购买过毒品?”答:“阿敏(方XX)向我提出过购买毒品,但我不信她,我就没有贩卖毒品给阿敏。
”
2.赵穗丹在2011年8月23日在广东阳江监狱的口供(卷二82-84页)中显示:赵穗丹明确表示不认识阿敏,办案人员将方XX的照片混在一组其他人员的照片中,要求赵穗丹辨认,但赵穗丹不能辨认出方XX,只能明确地辨认出佘带。
这证明赵穗丹不认识方XX。
上述赵穗丹的供述,证明赵穗丹不认识方XX,赵穗丹没有贩卖毒品给方XX。
3.赵穗丹的口供说明佘带不是通过方XX认识赵穗丹的。
赵穗丹在2002年1月6日的口供(卷二 52页)却清晰地交
代了他和佘带认识的过程:“吴亦锐母亲佘带经常去广州探监,经关成介绍认识,为了避免她整天上广州,故我开了董桂娇这个账户给吴亦锐母亲佘带,以后有事通过账户汇钱”。
而佘带供述她是通过方XX认识毒品上家赵穗丹的,这是佘带为了将责任推给方XX,而作出虚假的供述。
4.佘带供述(卷二 85-132页):“赵穗丹和欧阳敏(方XX)毒品交易中,由于赵不信任方,每次都是方给毒资我,然后由我汇款给赵,由于赵没有兑现报酬给我,2001年12月16日,欧阳敏和我为此吵架,后离开我家并留下25克毒品海洛因,用纸条写明叫我卖给阿威,后来我以每克190元的价格买给阿威的老婆程继红”。
这所有的证词都只是佘带一人所说,案卷中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而且佘带的口供又很不符合社会日常生活常理。
如果按佘带的说法,钱都在佘带自己的手上,自己是为赵穗丹和方XX干活的,那么她自己的那一部分报酬就完全可以直接扣下来,根本不存在赵没有兑现报酬的问题。
此外,贩卖毒品的目的无非是为了钱,方XX既然要离开,手上有25克的毒品,毒品就是钱,她完全可以直接卖掉这25克毒品而拿钱远走高飞,为什么还会留下字条,指明卖给某人?再说,如果方XX“做生意”如此讲“诚信”,还会为预先讲好的10元/克汇款报酬和佘带斤斤计较而吵架?这些都说明佘带的口供明显不符合社会日常生活常理和逻辑规律的,是不真实的。
4.证人佘带在2011年8月24日证词(卷二 128页),证明了方XX没有参予贩毒。
问:“方XX和你的关系?”答:“他是我儿子的女朋友,自从我儿子被抓后,没有在我家居住,但是还是有时回来的。
”
佘带的上述供述,证明了方XX是没有参与贩毒的。
本案赵穗丹的贩毒行为,是发生在佘带的儿子吴奕锐被抓了以后,而吴
奕锐被抓以后,方XX失去了男朋友的依靠,回到了海陵镇老家戒毒了,此后就很少去佘带家了。
而佘带在2002年1月5日(卷二,89页)曾供述阿敏(方XX)和其儿子行(恋爱)了3年在其家住了2年的“一家亲”等情况,她以前这所以这样供述,是为了将她本人贩毒的事推给方XX,因为赵穗丹曾供述“一般每日交易50克或每隔两,三天交易100克或150克”,这说明赵穗丹与佘带的贩毒是很频繁的,要将贩毒的事情推给方XX,就要将方XX说成是几乎每天都与佘带在一起。
这说明佘带在2002年的上述口供是不真实的。
5.证人吴奕锐(佘带的儿子,卷三 64-65页)的证词:
问:“你被捉欧阳敏知道吗?答:欧阳敏知道,她没有去看过我。
”吴奕锐证词又一次证明了佘带所说的“和阿敏一起去探监从而认识赵穗丹”是不真实的,也证明了2002年佘带所说的“和方XX一家亲”的供述是不真实的。
6.证人程继红的口供证明方XX没有参与贩毒。
程继红2011年8月24日的讯问笔录(卷三,36-37页):
问:“你记得当时与你参与贩卖毒品的有谁?”
答:“有佘带,其他不清楚,当时我是同佘带购买毒品的。
”
问:“你是怎样认识佘带的,怎样同佘带购买毒品的?”
答:“后来因找不到阿敏,才找佘带购买毒品,当时记得是2001年10月份左右。
”
程继红的口供证明她在本案中所购买的1000多克毒品都是同佘带购买的。
程继红在本案中购买毒品的行为发生在2011年10月间,而起诉书指控方XX参与贩毒的时间是11月下旬到12月上旬(11月19-12月12日),这证明起诉书指控方XX贩卖毒品给程继红的时间明显与事实不相符。
二.本案中有关的物证和书证,也只能证明佘带给赵穗丹汇
款(毒资)一事,但不能证明是方XX让佘带汇款,不能证明方XX参与贩毒。
三.起诉书指控方XX贩毒1006.25克毒品海洛因,但对于这一精确的数量是怎样得来的?是由多少次贩卖,每一次又是怎样具体的贩买交易过程以及相对应的证据等,在案卷中都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加以证明。
这说明指控方XX贩毒1006.25克毒品海洛因在数量上也是证据不充分,不确实的。
四.方XX的供述和辩解(卷四 8-29页),2001年6月份,因吴奕锐被捕,方XX离开阳江市区回到老家海陵岛试验区北汀村老家,直到2004年4月份到阳春市工作。
这说明方XX没有到阳江市区,不可能在阳江市区参予贩毒。
请法院对此进行调查核实。
五.佘带、赵穗丹等人在2002年归案以及审判时所作的有关方XX贩毒的口供,由于当时方XX没有归案,所以这些口供都没有经过与方XX当庭对证,因此这些口供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六.本案中存在着佘带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将其贩毒作案的行为全部推给方XX的重大嫌疑。
不能排除佘带为了保命而将责任推给方XX的合理怀疑。
佘带是向赵穗丹购买毒品的付款人,佘带归案后,如果她不能找到一个指使其付款的人,那么她就是老板,是该案件的主犯,这1000多克的毒品交易,她就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而方XX只是与其儿子交往吸毒的女友,并不是佘带的真正媳妇,不是佘带的亲人,只不过是一个外人。
方XX 本身是个吸毒者,谁愿意自己的未来儿媳妇是个吸毒人员?加上儿子又坐牢了,佘带对方XX根本就没有感情甚至是讨厌的,而当时方XX又不知所踪而无法质证,以当时的情况,尽量将罪行推给方XX是最佳的脱罪方法。
从本案的案卷材料来看,佘带的在2002年当时归案时的口供,是将责任推给方XX,以减轻自己
的刑事责任。
七.方XX是在省司法机关公告《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罪儿投案自首的通告》(粤公通字[2011]194号)的公告期间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对于这一情节,提请法庭加以注意。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能充分确实地证明被告人方XX犯有起诉书所指控的罪行,本案中的证据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认定方XX参予贩毒,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对被告人方XX作出无罪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采纳。
辩护人: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实习律师:
201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