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及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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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对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有关的运行活动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与指标的要求,以实现职业健康安全的持续改进。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的控制。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由安全一部、安全二部负责制定并修订。

第四条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技术部应考虑如何减少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危险和危害,确保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

第五条安全一部、安全二部负责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的管理工作。安全一部、安全二部负责设置职业健康安全控制点,制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编制,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职业健康安全运行的情况。

第六条供应三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工作,物资管理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保管,安全一部、安全二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审核发放。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废弃物的分类处置。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员工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有疑似职业病的员工进行岗位调整,安全一部、安全二部组织员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第三章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内容

第九条公司在日常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中,对与重大危险因素相关的运行与活动进行重点控制,对其中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作业点,由安全一部、安全二部将其设置为安全控制点,列入《职业健康安全控制点清单》,明确控制的要求。

对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安全一部应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并接受监督。

第十条公司应配置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对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设备、设施、场所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理。经常对生产设备、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以及职业健康安全监测、监控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设备一部、设备二部应建立《安全装置维护保养记录》。

各车间对作业环境的职业危害,如对噪声采取隔音、吸音等措施防止噪声超标;对于漏、滴油现象采用导油槽予以收集;对于跑、冒、滴、漏现象要及时根除等,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监管和考核。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项目的安全控制。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健康安全项目应与主体工程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十二条产品、成品、原辅材料的流程与摆放,运行过程中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生产调度部严格按照相应工艺规程和部门工作手册的要求进行生产。

第十三条危险作业与有毒有害作业点的安全控制。安全一部、安全二部负责聘请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安排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在岗期间定期体检,组织对职业病的认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认真执行《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做好因工负伤职工的抢救、护理工作。

第十五条危险与危害类物料的采购、贮存、搬运和运输的安全控制。供应部等部门负责化学物品(如氨、硫磺、甲醇、纯碱等)的采购、运输的管理,要防止直接倾倒、泄漏等异常现象的发生;各使用车间要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使用、储存、搬运的管理,作业过程中要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个体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健康安全控制。安全部负责正确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及质量标准,针对本公司生产的特点,劳动防护和安全防护主要采用防尘用品、防毒用具、防酸碱用具、防脏污用具、防高空坠落用具、防静电用品等。主要防护头、面、眼、呼吸道、耳、手、脚、身躯等八类。

及时做好全公司所需劳动防护用品年度计划汇总,并报送分管副总审定;及时组织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等工作;组织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供应商、承包或租赁商的资格条件及其职业安全卫生状况的控制。对于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中涉及重要职业健康安全因素的供应商,供应部门依据《供方及外来施工方安全管理规定》对其施加影响,使他们的行为符合程序和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安全标志、指示与信号等装置。各生产单位应在可能产生造成人身伤害或职业病危害的生产场所、岗位、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第二十条各部门按规定地点分类放置废弃物,由环境保护部安排统一进行处理。

a)对可直接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如废纸箱、废金属等,由物资管理部组织出售;

b)对不可直接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如废机油、废油布、废电池、废灯管、废电线电缆等,由物资管理部安排分类保管。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严格依据以上程序和标准的要求,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安全部应按相关规定随时检查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紧急情况的处理详见《应急救援准备和响应管理制度》。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相关表单已本规定的附件为准,表单包括:

1xx-772-01《职业健康安全控制点清单》

2、xx-772-02《安全装置维护保养记录》

3、执行本标准的记录,由发生单位保管,其保管期为3年。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职业健康安全运行控制程序》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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