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建字【2001】7号-江西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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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书编制说明

结算书编制说明

《袁州区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项目》
结算书编制说明
一、编制依据:
1、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合同、签证单、竣工图计算工程量。

2、定额套用《采用2017 年江西省土建、装饰、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费用定额》取费标准按合同约定计取。

3、按照《江西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赣建字[2001]7 号)文件的规定确定材料价格。

4、人工费按赣建价【2018】5 号文件执行。

二、结算造价情况说明:
本工程中标合同价为707207.94元,补充协议合同价为:1430600.75元,合同总价为8503303.69元,加签证及工程量变化后,结算送审总价为14922663.48元。

三、结算原则:
依据合同双方约定条款。

江西省建设厅印发《<江西省二0一0年工程定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印发《<江西省二0一0年工程定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厅印发《<江西省二0一0年工程定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赣建价[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建设厅印发《<江西省二0一0年工程定额>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建价[2009]1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适应工程建设计价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厅制定了《〈江西省二○一○年工程定额〉编制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江西省二○一○年工程定额》编制工作方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已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为认真贯彻《计价规范》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等的规定,做好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与《计价规范》和有关计价规定的衔接工作,经研究,决定编制《江西省二〇一〇年工程定额》。

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形成价格”的工程计价改革目标,从我省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计价规范》,编制与《计价规范》相配套且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计价规定的工程定额,以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编制内容(一)2010年《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简称《建筑定额》);(二)2010年《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简称《装饰定额》);(三)2010年《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简称《安装定额》);(四)2010年《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简称《费用定额》);(五)2010年《江西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六)2010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江西省计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2003.12.5

江西省计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2003.12.5

江西省计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2003.12.5省建设厅:你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赣建办函[2003]33号)收悉。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现就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适用于我省各地依法取得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是指编制、审核和验证,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算、投标报价,工程预决算以及其它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费率为中准价(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以本通知规定的中准价为基础,在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四、服务机构按委托事项并按规定收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差旅交通费等及收取其他费用。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委托人付费、客观科学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委托人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遵守市场经济规律,防止不正当竞争,凡超过或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法》等规定给予处罚。

赣建价字

赣建价字

赣建价字[2000]7号二○○○年四月十一日各地(市)建设(建管、建工)局,南昌市建委,省直、中央驻省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也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咨询单位。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范围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七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赣建字【2001】7号 -江西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

赣建字【2001】7号 -江西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

江西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江西省建设厅赣建字【2001】7号江西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以下简称材料预算价格),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根据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原则、作用和适用范围(一)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应遵循“就地、就近、经济、合理”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材料供求关系的变化、本地区建设工程的分布状况,投资情况、工程类别、材料来源、运输方式、运输距离等因素、采取加权平均方法进行确定。

(二)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以国家价格法规政策为基础,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正确确定各项比例数据,分析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剔除影响价格的不合理因素。

对文件规定与本地区市场情况不一致的,应予调整。

(三)材料预算价格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的基础,是实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安装工程以及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装饰、抗震加固等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

(五)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区划范围外或者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的工程,经批准可按照本办法编制专项工程材料预算价格。

二、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材料预算价格(包括构件、成品及半成品)是指材料自采购地(交货地、生产厂)到达施工工地仓库后的出库价格,或到达施工现场堆放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其费用组成包括:供应价、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

材料预算价格的计算公式:材料预算价格=(供应价+运杂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材料预算价格的表现形式:其中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预算价格供应价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三、材料预算价格中各项费用的确定(一)供应价供应价是指材料的销售价格。

包括材料原价(出厂价)、供销部门经营费等有关内容。

1.材料供应价以合格产品的批发价格为依据对工程中使用的零星材料可适当考虑部分零售价格。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标法》,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计价,均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使用。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定额计价办法是指按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计价依据。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五条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包括建工程的全部项目,是各投标人报价的基础。

2、工程量清单的的编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人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3、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有关技术资料、计价规定及施工现场条件、工程具体情况等腰三角形进行编制。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赣建字[2010]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房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全面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的计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工程发承包价格的形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二)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三)公平、公正、竞争、诚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四)遵守法律、法规及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五)编制、审核、鉴定建设工程计价文件依法执业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划分计算工程项目费用,并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法。

—1—工料单价法是指按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 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其他资金投资形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江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赣价房字[2000]6号

江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赣价房字[2000]6号

江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赣价房字[2000]6号2000年5月29日)各地、市、县物价局、建设局(建委):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与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要示,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经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性,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设计深度等内容审查合格的并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项目,方可施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审查机构收取审查费试行标准,按建设单位送审建筑工程预算造价总额为基数,本着不以赢利为目的收支平衡原则,核定500万元以下部分按2‰;500-1000万元按1.6‰;1000-5000万元按1.2‰;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采取分档累进计收,由建设单位支付。

国家重点工程应给予优惠。

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原审查机构重审后,可按修改内容的预算造价为基数按上述试行标准分档累进计收。

四、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要求进行复查。

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建设或设计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

【管理制度)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实施工程发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房屋维修、仿古建筑和园林绿化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价于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壹)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二)遵守法律、法规及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三)公平、公正、诚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四)编制、审核(鉴定)工程发承包计价依法执业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委托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第六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其它费用和税金构成。

第七条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编制能够采用以下计价方法:(壹)工料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

直接费以工程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

江西省计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2003.12.5

江西省计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2003.12.5

江西省计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2003.12.5省建设厅:你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赣建办函[2003]33号)收悉。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现就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适用于我省各地依法取得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是指编制、审核和验证,工程招标标底、工程量清算、投标报价,工程预决算以及其它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费率为中准价(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以本通知规定的中准价为基础,在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四、服务机构按委托事项并按规定收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差旅交通费等及收取其他费用。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委托人付费、客观科学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委托人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遵守市场经济规律,防止不正当竞争,凡超过或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法》等规定给予处罚。

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

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

江西省建设厅赣建价【2001】2号关于颁发江西省二○○四年工程定额的通知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建设局,南昌市建委:为了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根据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办标【2003】48号〉、《关于印发〈建设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关于发布(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建标【2001】271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西省建筑工程量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四部定额简称为江西省二○○四年工程定额),并已经审定通过,现予颁发,自2005年元月1日起全省执行。

凡在2005年元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均按《江西省二○○四年工程定额》执行;凡2005年元月1日以前完工和2005年元月1日以后续建工程仍按原定额执行。

已经办理工程结算的不再重算。

本定额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管理、解释。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工程定额通知抄送: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江西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4年10月22日印发共印总说明一、《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以下简称建筑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及《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表)(2000年)基础上,结合我省具体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建筑定额既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时配套的消耗量定额,同时也是实行定额计价办法时的全省统一基价表,它适用于我省境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三、建筑定额的作用1、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0.25•【字号】赣住建字〔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涉企保证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21〕3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关于公布江西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赣工信指导字〔2018〕109号),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没有列入目录清单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已收取的保证金一律清退。

二、规范保证金缴纳标准和退还时间(一)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不得超过工程招标控制价(或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非中标候选人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投标人,其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在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五日内退还;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其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招标人终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应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实际收取比例依法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承包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等事项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但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13]65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6.07【实施日期】2013.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65号 2013年6月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财政厅《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是指省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预算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对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等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

第三条预算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评审原则。

预算评审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二)实事求是原则。

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预算投资,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应审尽审原则。

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项目均应进行预算评审。

第四条预算评审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省财政厅在年度预算中根据预算评审的项目投资额及有关规定核定省本级预算评审专项经费,用于预算评审业务支出。

第五条预算评审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江西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总说明及计算规则(建筑)

江西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总说明及计算规则(建筑)

江西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2006) 建筑总说明及计算规则通用项目一、《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2002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表)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的.二、本定额分上、下2册共8个分册。

上册包括:第一分册《通用项目》;第二分册《道路工程》;第三分册《桥涵工程》;第六分册《排水工程》。

下册包括:第五分册《给水工程》;第七分册《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第八分册《路灯工程》,第九分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和附录。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编制概算定额及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编制招标标底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依据。

四、本定额适用于我省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市政工程。

既适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同时也适用于定额计价。

五、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除有规定外,不得因实际不同而调整。

六、本定额是依据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的,并适当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七、本定额中消耗量和价格的取定(一)关于人工工日消耗量:1、本定额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2、人工单价每工日为23。

5元。

(二)关于材料消耗量:1、本定额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用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2001、2002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江西版)》工作安排意见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2001、2002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江西版)》工作安排意见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2001、2002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江西版)》工作安排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4.03•【字号】赣价调字[2001]20号•【施行日期】2001.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西省物价局关于2001、2002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江西版)》工作安排意见(赣价调字[2001]20号2001年4月3日)各市、县(区)物价局、各开发区物价局:根据中国价格信息中心《关于2001/2002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工作安排意见》(国信价字(2001)013号)要求和省物价局对今年全省物价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对《物价公报》工作的要求,今年《物价公报》工作要按照促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促进需求增长、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工作要求,以保证《物价公报》工作稳定性、连续性为重点,进一步提高价格法规政策公布的全面性、及时性,认真落实征订计划。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一、进一步在思想认识、领导力量和组织措施上做好《物价公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是国家计委为贯彻《价格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而创办的政报性刊物。

《价格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法规政策应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江西版)》作为《价格法》、《行政处罚法》在价格管理和执法方面具体内容的载体,是省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价格法规政策唯一公开发行的刊物。

为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和省政府依法行政要求,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

《物价公报》所公布的文件,既是我省各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业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管理和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也是全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并监督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直接依据和有力武器。

通过《物价公报》公布国家价格法规政策,是法律赋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也是全省物价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修改)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修改)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修改)【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省政府第105号令【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3.02【实施日期】2001.03.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等2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9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9日)废止(原因:与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5月25日省政府第31号令发布,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第63号令修改、2001年3月2日省政府第105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江西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办法

江西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办法

江西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办法录入时间: 2006—10-18 0:00:00来源: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管理和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及时反映工程建设材料市场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安装和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等工程.第三条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所需的各类材料,因市场价格变动而与定额(单位估价表)取定的材料预算价格之间产生的材料价差所采取的各项调整措施之总称。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第五条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包括定额(单位估价表)材料预算价格、不同时期材料预算价格价差系数和不同时期市场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管理。

第六条定额(单位估价表)材料预算价是指全省统一工程定额的基准性材料预算价格,是计算不同时期(报告期)材料预算价格价差的基础,是实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价差系数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时期当地工程建设材料市场价格情况适时发布的材料价差系数,它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办理工程结算时计算材料价格的依据。

市场信息价格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时期当地工程建设材料市场行情变化定期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它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和办理工程结算时计算材料价格的参考。

第七条材料价差的调整范围是指合同规定的工程开工至竣工期内,因材料价格增减变化而发生价差的工程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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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
江西省建设厅
赣建字【2001】7号
江西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以下简称材料
预算价格),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根据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原则、作用和适用范围
(一)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应遵循“就地、就近、经济、合理”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材料供求关系的变化、本地区建设工程的分布状况,投资情况、工程类别、材
料来源、运输方式、运输距离等因素、采取加权平均方法进行确定。

(二)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以国家价格法规政策为基础,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正确确定各项比例数据,分析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剔除影响价格的不合理因素。

对文件规定与本地区市场情况不一致的,应予调整。

(三)材料预算价格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的基础,
是实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安装工程以及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装饰、抗震加固等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

(五)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区划范围外或者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的工程,经批准可按照本办法编制专项工程材料预算价格。

二、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
材料预算价格(包括构件、成品及半成品)是指材料自采购地(交货地、生产厂)到达
施工工地仓库后的出库价格,或到达施工现场堆放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其费用组成包括:供应价、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

材料预算价格的计算公式:
材料预算价格=(供应价+运杂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
材料预算价格的表现形式:
其中
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预算价格
供应价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三、材料预算价格中各项费用的确定
(一)供应价
供应价是指材料的销售价格。

包括材料原价(出厂价)、供销部门经营费等有关内容。

1.材料供应价以合格产品的批发价格为依据对工程中使用的零星材料可适当考虑部分零售
价格。

2.材料若直接向生产厂采购以生产厂的出厂价作为供应价;材料若不能直接向生产厂采购
必须经过物资部门、供销部门或材料供应公司采购时,以上述单位的销售价格作为供应价;工程专项进口材料按外贸到岸完税价格作为供应价。

3.材料若直接供应到施工工地,以到达施工工地的价格作为供应价,不再计算运杂费,只
计算采购及保管费。

4.凡同一种材料,因其来源地、供应单位或制造厂不同而有几种价格时,可根据材料不同
来源地的供应数量比例,采取加权平均的办法计算其供应价。

5.凡采购供应的材料,需要加工才能符合设计要求(如冷拔钢丝等),其加工费和损耗率
应计入供应价。

6.考虑到包装费大多数情况已计入材料原价,不再另外计算包装费,同时也不扣减包装品
残值。

需交押金的包装品,押金不计入供应价内。

(二)运杂费
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采购地(交货地、生产厂)运至施工现场(包括经中转仓库及加
工厂转运)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出入库费、调车费、检尺费、过磅
费、经仓中转费、场外运输及中转损耗、车辆通行费及其它附加费。

1.材料来源地的确定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贯彻就地、就近取材,流向合理的原则。


同一种材料有不同的供货地点时,其运距应根据建设区域内的工程分布比重,确定一个或几个中心点,计算到达中心点的平均里程或采用统一运输系数计算。

2.材料运杂费应按照国家、省或地方管理部门批准的铁路、公路、水路等的运价规定(无
规定的按照市场价格计算),结合本地区工程投资、工程地点分布、材料供应的实际情况根据材料来源地、运输方式、运输里程采取加权平均方法计算或区别本外埠按材料分类采用统
一运杂费系数计算。

3.计算运杂费时,运输工具的比例按有关规定及当地实际运输形式和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对大宗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砖、瓦、砂、石、灰等,一般应按整车计算。

工程用量较
少的材料,可适当考虑部分按零担计算,零担与整车运输的比例,可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运杂费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时,可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对于笨重、超长、轻泡材料的增加费,按当地交通部门的规定计算。

(三)采购及保管费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系指材料采购保管部门(包括工地、仓库及以上各级材料保管部门)
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工地仓库的材料储存损耗应计入采购及
保管费内。

采购及保管费计算公式如下: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供应价+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率
采购及保管费率,有色金属、不锈钢制品、进口装饰材料、进口灯具、进口卫生洁具及
设备为 1.1%(其中采购费率为0.45%,保管费率为0.65%);其余各种工程材料为 2.5%(其中采购费率为 1.0%,保管费率为 1.5% )。

需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以下规定划分:
1.由建设单位采购并运至施工现场,运杂费、采购费归建设单位,保管费归施工单位。

2.由建设单位采购并运至工程所在地的车站、码头、或建设单位仓库,再由施工单位运到
施工现场,采购费归建设单位,运杂费及保管费归施工单位。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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