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五章第一节讲义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五章第一节讲义

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一切行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改写、涂销、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保付等。

如背书,原先票据关系是在出票人收款人之间及付款人之间产生票据关系,一旦收款人将票据背书出去,就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持票人。这种情况下,票据权利的主体发生变更。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票据关系的消灭,导致票据关系灭亡的票据行为。如付款、涂销。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产生和变更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亦即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和保付六种。

付款、参加付款等导致票据权利关系消灭的票据行为不属于这章所指代的票据关系的含义。我国票据制度中,为了保证票据现行票据关系的顺利,所以没有规定所有的票据行为。在我国规定的票据行为要比狭义的票据行为更加窄。仅包括四种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出票。

票据行为,是指设定、让与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以发生票据关系为目的,并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后果。

本节所讲的票据行为是指狭义的票据行为。在此要指出的是,不同的票据所涉及的票据行为是不同的,有些票据行为是汇票、本票、支票共有的行为,如出票、背书、付款等,而有的只是某一种票据所独有的行为,如承兑是汇票所独有的行为,保付是支票所独有的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设定、让与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票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除具有法律行为的特征外,与一般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和文义性

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要式性或称定型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在票据上记载法定的事项,否则,将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其具体要求是:

(1)行为人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进行。此处所谓书面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其一,必须以一定的文字书写。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其二,必须在票据凭证上书写。如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民事保证和票据保证是有很大区别的:票据保证具有一定独立性,即使被保证的债务是无效的,也不影响票据保证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普通的民事保证是一种主从合同关系,被保证的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其三,必须在指定位置书写记载。如,出票、承兑以及以出票人、承兑人为被保证人的票据保证,都必须在正面进行;有的必须在背面或粘单上进行。如,票据的背书和以背书人为保证人的票据保证行为。

(2)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表现为按一定的款式作出记载。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有款式之要求,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款式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票据行为都要求行为人签章。行为人不为签章的,该票据行为无效。

(3)由于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当事人未按照票据法的要求进行记载的,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票据金额的记载应当有中文记载和数码记载,缺少一项票据无效。票据事项之记载,既不能少于法律的强行规定,也不能多于法律的规定。

不同的国家对票据记载的要求不同。关于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

官方网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