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五章第一节讲义
《票据行为》PPT课件
(二)特别要件
1、票据必要记载事项之记载。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22、75、84、29、42、46条。 ①签名规则:名与章?本名与别名?签姓?代签?单
位负责人章? ②金额记载规则:补记?更改?大小写?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23、76、86条。 (3)任意记载事项。 (4)禁止记载事项:无益记载事项与有害记载事项。 2、票据交付:票据法第12、13、20条。
票据义务的资格,后者是能独立地以法律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和承 担票据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同于其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
是以一定的方式将内在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过程。 解释原则: (1)票据外观解释原则。 (2)票据客观解释原则。 (3)票据有效解释原则。 外观主义、表示主义Vs:主观主义、意思主义 **典型案例11
第四节 票据行为的代理
一、概说 简称票据代理,是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
代理人)名义代为票据行为。票据法第5条。 二、票据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须经本人委托授权。 实然:中国可否依据法定代理制度产生票据代
理? (二)明示本人的名义:严格的显名主义。 (三)代理人签章。
三、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与表见 代理
第二节 票据行为的性质与特征
一、票据行为的性质 (一)契约行为说 1、单数契约说。 衍生:继承说;第三契约说;提示说。 2、复数契约说。 包括:不特定人契约说;变更契约说;背书媒介说。 (二)单方行为说 1、发行说。 2、创造说。 3、人格说。 4、所有权取得说。 5、善意占有说。
票据行为性质的简评
大陆法系采单方行为说。 英美法系采契约行为说。但对善意持票人,票
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 3.票据涂销的目的主要是消除被涂销局部的票据权 利。
• 4.票据涂销为一种合法行为,能发生票据法规定的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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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涂销的法律后果
• 1.由权利人成心所为的效力——权利人丧失其在该涂销局部的票据上 的权利〔如涂销背书人、承兑人的签章,就不得向他们行使追索权〕 。
代理付款人〔如银行汇票中出票行以外的银行、 支票中出票人记载的付款银行〕如尽了审查义务, 但未能发现签章真伪而付了款,该付款行为有效, 委托人应对该付款行为负责;如代理付款人的审 查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则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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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
〔1〕持票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无真正签章人且在请求付款时被拒 绝,又不能从伪造者处得到民事赔偿,其风险就出现了。
他在清偿后向其前手再追索时,假设前手中无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则向被
变造者主张时,只能按原记载事项受偿;向变造者主张时,要看变造者是
否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假设是,则既可主张票据权利,有可主张民事权
利,否则,只能主张民事权利;假设从变造者处得不到赔偿,其风险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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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不同,
原记载事项受偿,而不管其取得票据时付出了多少 代价;
如果他向变造之后签章的人主张,他能获得全 部权利;
如果他向变造人主张,假设变造人同时又是票 据行为人,则他既可行使票据权利,又可行使民事 权利,假设变造人不是票据行为人,他只能行使民 事权利。
及于
5.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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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后果
同伪造票据。 12
• 1996年6月6日,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为偿付借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500元的中国银 行某分行的转帐支票一张,交付速达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当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 了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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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要式 法律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 变更或消灭所必要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 承兑、保证以及付款、本票见票、支票保付等行 为。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以负担票据债权、债务关系 为意思表示内容的票据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 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等五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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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汇票、本票、支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
我国目前只限于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指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
银行(出票人)签发给申请人凭以办理转 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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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汇票、本票、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 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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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签发、 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的实质关系或者民法上 的非票据关系,是指作为票据授受的前提的关系。 主要是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
原因关系又称为票据原因,即当事人之间产生票 据的原因。
资金关系又称为票据资金,是指存在于汇票出票 人与付款人之间、支票出票人与银行之间的基础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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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汇票、本票、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 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
行签发给汇款人持经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付现 金的票据。 商业汇票是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或背书人签 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 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2016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2016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知识点: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特征票据行为是票据法律行为的简称,是指能够发生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其中承兑为汇票所独有,其他三种票据行为是三种票据所共有的。
1.票据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满足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够成立和生效。
(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体现在书面形式上。
票据行为(票据意思表示)必须记载于票据的票面,采取口头和默示的形式则不能成立。
记载于票据以外的其他载体的,也不能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
【相关考点】《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如果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时,未能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还体现为票据行为人必须要签章。
票据法上,票据行为人必须签章才能够满足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因此,票据行为人,必然是票据上的签章人。
(3)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还体现在,每一种票据行为都有特定的“款式”,也就是说:法律针对每一种票据行为,分别规定了哪些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哪些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哪些属于不得记载事项等。
如果绝对必要记载的而未记载,或者记载了经记载则使票据行为无效的事项,则票据行为无效。
2.票据行为的解释以文义解释为主(1)票据行为的解释,原则上仅仅使用文义解释。
《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和其他票据义务人都应当“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2)文义解释并非票据行为解释的唯一方法。
由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义务人可以以基础关系上的抗辩对抗票据关系,因此,以基础关系上的意思表示解释,就可以用来对抗票据行为的文义。
3.票据行为是一种“格式”化的法律行为在民法上,有所谓“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
经济法-票据法知识要点
票据法知识要点第五章、票据法第一节、概述❖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 一方当事人依法签发的, 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特征: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 债权证券, 金钱证券, 无因证券,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第一节、概述❖二、票据的种类和作用❖(一)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记名, 不记名和指示;❖即期与远期, 远期包括出票后定日, 出票后定期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二)作用:汇兑, 支付, 流通, 信用, 融资。
❖三、票据立法❖(一)我国: 《票据法》(1995年制定, 2004年修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司法解释)❖《刑法》、《民事诉讼法》(二)国际: “日内瓦票据公约”, 《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
❖【法律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四、票据行为❖(一)概念: 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 保证, 保付六种, 其中出票、背书和保证为三种票据共有, 承兑和参加承兑限于汇票, 保付限于支票。
❖(二)特征:要式性, 文义性, 独立性, 无因性。
❖(三)要件: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具备票据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自愿;形式要件包括书面, 签章, 记载事项和交付。
❖五、票据权利❖(一)概念: 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特征: 金钱债权, 二次性权利。
❖(三)取得: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四)行使:票据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包括提示票据请求承兑, 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 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签章, 出示票据。
❖五、票据权利❖(一)概念: 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特征: 金钱债权, 二次性权利。
❖(三)取得: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票据法》讲义
《票 据 法》讲义第一编 总 论第一章 票据概说第一节 票据的意义和用途一、票据的意义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代表一定财产权的格式化凭证。
它有四个特征:一是证券直接代表券面文义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二是证券代表的权利的行使以持有证券为要件,没有证券就无法行使证券权利;三是证券权利的移转,以证券的交付为要件,不转移证券占有,就不发生证券权利移转的效果;四是证券的义务人是固定的,权利人则可因证券的转让而变更。
无论权利人有何变更,证券上载明的义务人都应当向持券人履行义务。
依据所代表权利的不同,可以将有价证券分为债权证券,如票据和债券、提单和仓单;物权证券,如抵押单;社员权证券,如股票。
票据虽为金钱债权债券,然而因其用途和使用规则不同于其他种金钱债权证券,故在法律和法理上受到专门的对待,各国均有专门的票据法。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还有日内瓦《统一汇票和本票法》、《统一支票法》,规范缔约国之间发生的票据行为。
(二)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票据的出票,只能给持票人设立无对待性义务的金钱债权,不能设立其他财产权利,也不能为持票人设立其他义务。
持票人于到期日或规定时间内凭票请求付款时,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应当“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
“无条件支付”的法律含义有三个层次:1.付款人对合法持票人应当无条件付款。
例外的情况是:(1)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付款人可以拒付。
(2)汇票持票人未请求付款人承兑的,付款人无付款义务。
2.支付票面金额无对价利益。
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没有收取对价的权利。
3.付款人支付票面金额时,不得附带条件,应当无条件地按照票据文义支付。
(三)票据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的有价证券1.票据只能依照票据法的具体规定而不能根据其他任何法律来签发;2.票据由出票人在票面上记载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金额、付款人等。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包括票据文字、签章等,否则会导致票据无效或行为效力待定。
2、无因性:票据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不受交易关系的影响。
只要票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使基础交易关系存在瑕疵或无效,票据行为仍然有效。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事实不符,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4、独立性:在一张票据上可以存在多个票据行为,每个票据行为都独立生效,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
5、连带性: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背书人与持票人具有同一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时,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
6、提示性: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或承兑,否则将失去票据权利。
返还性:在追索期和追索权行使期间内,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后,必须将已获偿的票据返还给付款人或承兑人,以恢复其票据地位。
总之,票据行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求。
同时,由于其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等特点,使得票据在商业交易中具有很高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票 据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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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的伪造
(1)概念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伪造有两 种,一是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即伪造票据本身; 一是假冒他人名义而实施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 主要是伪造票据上的签名,如盗用出票人的印章或摹仿他人的 笔迹签于票据之上。
(2)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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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成立要件
1.实质要件 票据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实质要件,也是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 要件,包括两个方面。 1) 行为人的票据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2.形式要件 1)书面形式。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做成 才能生效。 2)签章。签章(签名、签章、签名加签章)是每个 票据行为的共同要件。票据具有文义性,只有签章才 能确定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承担责任的人也必须是签 章人,签章是票据行为最重要的形式要件。
日内瓦统一法系的原则为持票人仅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的 权利。英美法系则认为,伪造的背书是无效的。
我国《票据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 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 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伪造人因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 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其伪造票据而构成侵权行为或犯罪,都 不是票据法的问题,伪造人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即民事、刑 事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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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的变造
(1)概念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 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2)法律后果 多数国家票据法规定,票据在变造之前和变造之后都 有效。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 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 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 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 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行为特征及其构成要件!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行为特征及其构成要件(一)票据行为特征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我国《票据法》未规定参加承兑和保付制度)。
票据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但在票据制度中,基于票据的流通性等要求,票据行为又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其意思表示方式,意思表示内容等又有自己的独特性。
具体表现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和独立性。
基于民法中的私法自治原则,对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强调当事人意思自由,包括当事人表达自己意思的方式的自由。
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时,法律所重视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否则,则允许当事人撤销自己的行为。
而票据制度中,票据的流通性使票据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只能通过票据形式识别相对方的意思表示。
票据行为者的意思表示要明确无误地到达相对人,就要求票据行为方式的表面化、简单化、统一化,即票据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严格的行为方式进行。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首先表现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以书面方式表达于票据之上。
票据权利的发生、转移与行使,无不与票据存在的形式书面密切相关,故票据行为具有完全的书面形式特征,且同时表现为唯一的书面形式,亦即所有的票据行为,都必须通过与之相应票据这一证券书面,来进行其意思表示。
其次,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均有严格的款式。
为了保障票据的安全性和流通性,易于票据为他人识别,票据记载事项、记载文句、记载位置,均须依法定格式进行。
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上记载文字以外的证据对记载文字予以变更。
基于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特征,票据债权人不能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也不能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债权人抗辩。
记载行为即意思表示行为。
非以票据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不具有票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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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一)票据行为 (二)票据关系 (三)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当事人
(一)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 狭义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保付等;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付 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
《国际汇票本票公约》提供了关于供支付所使用的票据目前存在的主要差别和不确定性。如果当 事方使用特定形式的流通票据表明该票据受贸易法委员会公约 管辖,则适用此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载有“国际汇票(贸易法委会公约)” 或“国际本票(贸易法委会公约)”标题并在文内有上 述字样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不适用于支票。要求国 际汇票的地点:1、汇票的开出地;2、出票人签名旁示 地;3、受票人姓名旁示地;4、受款人姓名旁示地;5、 付款地中至少有两个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但不是要求 位于两个不同的缔约国。而且第1、5项两个地点均位于 一个缔约国的境内,但不是要求必须位于同一缔约国境 内。对于国际本票也有类似的要求。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货币证劵 2、票据是要式证劵 3、票据是文意证劵 4、票据是无因证劵 5、票据是设权证劵 6、票据是流通证劵
三、票据的经济职能
1、支付职能 2、汇兑职能 3、信用职能 4、融资职能 5、结算职能
四、票据的类型
1、汇票 2、支票 3、本票
1、汇票(Bill of Exchange)
第一节 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特征 三、票据的经济职能 四、票据的类型 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六、调整票据的法律规范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所 有商业上的权利凭证,如提单、报单、仓单、股 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即 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承诺由自己或委托他人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书面凭证,包括汇票、 本票和支票三种。我们这里所介绍的,是指狭义 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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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行使
(1)票据权利的取得 所谓票据权利的取得,是指依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享有票据权利。包括: 原始取得:是指票据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即通过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也称为发行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票据的前手权利人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 它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义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1)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对价持票人是取得票据时,付出一定代价的持票人。 (2)正式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正式持票人也称善意持票人,是指一个持票人,他取得一张票据,票面是完整而合格的,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他成为持票人时票据没有过期; 2)如果票据曾遭退票,他不知悉; 3)他善意地付了对价而取得票据; 4)接受转让时,他未曾获悉票据转让者对该票据的权利有任何缺陷。 正式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不受前手诸当事人中任何“其它权益”或权利缺陷的影响。也就是说,正式持票人能够获得十足的票据金额。
A(出票人) B(收款人) C(第一受让人) D(持票人) (第一背书人) (第一被背书人) (第二受让人) (第二背书人)(第二被背书人)
图2-3票据转让关系
图中甲,乙是丙的前手,乙、丙是甲的后手
6.票据的金钱性 票据权利,是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
7.票据的提示性 提示性是指持票人要求付款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出示票据,以显示占有这张票据,才能要求付款。 8.票据的可追索性 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2.有关票据效力的抗辩 指因票据债务所赖以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欠缺,无相应效力而发生的对物抗辩。包括票据伪造、变造的抗辩、无行为能力人的抗辩、无代理权抗辩等。
票据关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票据关系的概念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调整,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商事关系。
当事人依据《票据法》实施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付款、保证等行为时,就在各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以票据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多种多样的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1.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通过实施票据行为,取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必须通过实施票据行为,才能取得主体资格。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一般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人(包括参加承兑人和参加付款人)。
这些主体既可以是个人、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
票据主体(当事人)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按照当事人是否随出票行为出现为标准,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前者是指在票据签发时就存在的当事人,如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
后者是指在票据签发以后基于其他票据行为参加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人等。
A 与B 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购货合同,指定由第三方甲付款,A 作为出票人,B 为收款人,甲为付款人。
在票据签发后,作为收款人B 可以通过背书行为将票据继续转让出去,将票据背书给C ,C 可以再将票据背书给D ,D 可以将票据继续背书下去。
在票据的流通中,C 和D 是在票据的背书过程中产生的当事人,所以他们是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①出票人(发票人)即票据最早的签发主体。
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本票的出票人自身就是付款人,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
第五编票据法通论
第二节 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分为三种: 票据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 非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
(一)概念 票据关系:又称为票据法律关系,是 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 务关系。
如果把票据理解为一种财产,票据关系就是
因这种财产的流转而依法发生的各种权利义 务关系。
(二)票据关系内容(类型)
(三)无记名票据、指示票据与记名票据
分类标准:出票时票据上是否记载特定收款人
无记名票据:未记载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的
票据 指示票据:记载可以指定他人为权利人的票 据。如票据上收款人记载为“张某或其指定的 人”。 记名票据:记载特定的收款人的票据 这三种票据在流通方式上有所区别:无记名票 据以交付方式转让,记名票据和指示票据只能 以“背书”方式转让。
的规定》第2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 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 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 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票据法》第10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 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 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2.利益返还的非票据关系
(1)概念:因票据时效超过或手续欠缺而丧 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 所受利益限度内得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关系。 (2)票据时效:也称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票 据权利即归于消灭。 (3)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 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所享有的请求发 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其未支付金额相当的利益 的权利。(18)
票据法讲义
票据法讲义票据的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特征 三、票据的种类 四、票据的作用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广义的票据行为和狭义的票据行为 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特点:1、要式性;2、文义性;3、无因性;例题: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
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
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三76)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向乙签发一张票据,承兑人为丁,乙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支付货款,丙对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知情,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乙无票据权利;B、甲对乙不承担票据责任; C 、乙丁对丙应承担票据责任; D 、甲对丙应承担票据责任。
四、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四、票据行为有效的要件出票行为关于出票行为应当掌握的是: 1、出票的概念 2、出票的要件 3、出票的后果背书行为背书行为应当掌握的是: 1、背书的概念 2、背书的有效要件 3、背书的后果1、背书的概念2、背书的有效要件案例: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2三19)A.若持票人格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宇样注意: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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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五章第一节讲义
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一切行为。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改写、涂销、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保付等。
如背书,原先票据关系是在出票人收款人之间及付款人之间产生票据关系,一旦收款人将票据背书出去,就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持票人。
这种情况下,票据权利的主体发生变更。
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票据关系的消灭,导致票据关系灭亡的票据行为。
如付款、涂销。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产生和变更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亦即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
这种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和保付六种。
付款、参加付款等导致票据权利关系消灭的票据行为不属于这章所指代的票据关系的含义。
我国票据制度中,为了保证票据现行票据关系的顺利,所以没有规定所有的票据行为。
在我国规定的票据行为要比狭义的票据行为更加窄。
仅包括四种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出票。
票据行为,是指设定、让与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以发生票据关系为目的,并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后果。
本节所讲的票据行为是指狭义的票据行为。
在此要指出的是,不同的票据所涉及的票据行为是不同的,有些票据行为是汇票、本票、支票共有的行为,如出票、背书、付款等,而有的只是某一种票据所独有的行为,如承兑是汇票所独有的行为,保付是支票所独有的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设定、让与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票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除具有法律行为的特征外,与一般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和文义性
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要式性或称定型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在票据上记载法定的事项,否则,将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其具体要求是:
(1)行为人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进行。
此处所谓书面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其一,必须以一定的文字书写。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其二,必须在票据凭证上书写。
如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民事保证和票据保证是有很大区别的:票据保证具有一定独立性,即使被保证的债务是无效的,也不影响票据保证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普通的民事保证是一种主从合同关系,被保证的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其三,必须在指定位置书写记载。
如,出票、承兑以及以出票人、承兑人为被保证人的票据保证,都必须在正面进行;有的必须在背面或粘单上进行。
如,票据的背书和以背书人为保证人的票据保证行为。
(2)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表现为按一定的款式作出记载。
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有款式之要求,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款式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
票据行为都要求行为人签章。
行为人不为签章的,该票据行为无效。
(3)由于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当事人未按照票据法的要求进行记载的,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如,票据金额的记载应当有中文记载和数码记载,缺少一项票据无效。
票据事项之记载,既不能少于法律的强行规定,也不能多于法律的规定。
不同的国家对票据记载的要求不同。
关于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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