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辖区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程序,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辖区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

第三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分类(具体分类详见附表):1、大修工程:对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的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2、中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修理维修加固,以恢复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项目。

3、桥梁维修加固工程:对三、四、五类桥梁进行的维修加固,或对等级较低桥梁的拆除重建工程。

第四条市交通局是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建设主体,曲靖市公路开发公司负责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的制定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充分考虑整体路网规划和投资效益,采用合理的技术措施,以延长公路和桥梁的使用年限,提高公路的综合通行能力。

第六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下一年度工程计划的制定以公路使用现状和路网规划为依据,首先由各管理处在每年的2月中旬至3月上旬对所辖公路、桥梁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全面调查,并结合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情况,提出初步意见,连同调查结果及其它相关资料一并报市公路管理处,每年3月中旬前完成上报工作。

第七条市公路开发公司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科学安排,提出我公司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议计划(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市交通局。

第八条市交通局审核后,及时上报省交通厅。

第九条经省交通厅审核批准后,市公路开发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进行设计,或以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单位。

第三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由市公路开发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资质情况、技术和管理水平、信誉和业绩等方面,以招标方式择优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招标范围

1、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市公路开发公司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2、投资在150万元以下的公路大中修工程,市公路开发公司采用内部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施工队伍。

3、因突发事件、紧急抢修或战备需要进行的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的形式。

第十二条凡具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理部门核发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格证书,参加过养护工程施工,并取得较好信誉的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宜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要严格按照合同管理的有关条款和程序进行,可参阅有关细则。

第十五条开工前市公路开发公司负责组织技术交底,施工期间大型工程须组建现场办,并选派项目工程师负责项目协调管理等工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公路养护大修工程管理实行工程协调会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由项目工程师定期召开由驻地监理和施工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分析工程施工情况,研究制定下步施工安排,同时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每月由施工单位将工程进度情况汇总填写工程进度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工程师审核签认后上报市公路管理处,以便及时反馈工程建设情况。

第十七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

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要严格执行计量支付制度,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及时申报工程计量,做到数据真实,实事求是,不得虚报多计;驻地监理工程是在审核计量时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如发现所报计量有漏报、瞒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合同价内的工程变更,按合同管理条款中规定的两类变更程序进行,超出合同价的工程变更,首先由市公路开发公司各管理处提出初步意见报送市公路开发公司总工办审核,再由总工办公会研究决定,原则上不允许有重大变更,确需重大变更的,上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二十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一般不断交施工,必须断交的项目应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登报声明。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交通部、省、市有关规定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施工。做到施工人员无违章作业,施工工艺符合规范要求,现场文明、整齐有序。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中有关规定在施工全路段设置规范的施工通告、禁超、改道等警示标志和限速标志、隔离设施等,做到标志规范、齐全、醒目,保障施工路段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二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必须树立争先创优意识,大力开展创省优质工程活动,严格按照有关的质量指标进行质量控制,力争达到优良工程标准,争创省优质工程。

第二十三条市公路开发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检查,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全部环节,尤其对隐蔽工程要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大修工程实行月联查制度,于每月下旬召集由各项目经理参加的质量联查,以表彰优秀,鞭策后进,总结经验,改正不足。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要及时编写竣工文件,工程竣工文件包括路线竣工图、工程批复文件、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和技术总结、各种原材料试验、各外部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各种有关质量问题报告、交接检查记录、主要测量记录、主要工程照片和声像资料等相关资料,一个月之内上报市公路管理处。

第二十六条竣工文件的编制,应做到全面、完整、准确、如实的反映工程真实面貌。凡原设计图表涉及的内容,实际实施所做的各项工作成果均要反映,不得遗漏。竣工资料需装订整齐美观,一式四份,报市公路开发公司两份,接管单位一份,施工单位自存一份。

第二十七条工程验收办法和内容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河北省公路养护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检验评定标准参照《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资金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