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陕西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2•【字号】陕政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日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新形势新任务,聚焦市场主体需求和人民群众关切,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全省“十四五”发展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撑。
对标国内先进水平,全省市场主体总量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努力争先进位到全国第一方阵;企业开办、建筑许可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方面服务效率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办理时间在2020年基础上进一步压减;全省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好差评”系统实现全覆盖,好评率达到95%以上;省级政务服务事项跨层级办理、“秦务员”APP掌上好办事项分别不少于200项、800项,各市政务服务旗舰店掌上好办事项达到200项以上;推动政务服务热线归并优化,打造12345政务服务“总客服”;全面建成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基本建立事中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事后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数字政府建设进入西部前列。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推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充分发挥事权集中优势,围绕产业发展全链条、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群众办事全方位,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大力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开展“一业一证”“一企一证”“证照联办”、商事集成注册等改革。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八项措施的通知-杨管办发[2016]28号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八项措施的通知正文:----------------------------------------------------------------------------------------------------------------------------------------------------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八项措施的通知杨管办发[2016]28号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杨凌示范区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八项措施》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2016年8月25日杨凌示范区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八项措施近年来,随着示范区城镇化快速发展,房地产业发展迅速,对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扩大投资拉动内需、促进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陕西省人民政府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6〕19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具体工作措施:一、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合理控制和压缩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按商品房可售周期编制土地供应计划。
优化商品住宅供给结构,新开发商品住宅容积率原则上不得高于2.5。
鼓励和支持已批未建的住宅项目调整规划,降低容积率,提升住宅品质。
支持未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调整土地用途,转型用于养老、文化、医疗、教育等项目的开发建设。
凡涉及土地变更用途的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依据示范区国土资源局《关于示范区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实施意见》进行调整。
二、推进农村居民进城完善城中村改造政策,鼓励引导区内农村居民进城进镇居住。
对有意愿进城进镇购买商品住房居住的农村居民,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权益保持不变;符合城中村改造、失地农民进城安置政策的农村居民,可自由选择在政府建设的集中安置小区购房,也可在商品房小区自选购房。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地产估价报告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地产估价报告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4.20•【字号】陕建房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地产估价报告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了建立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动态监管机制,维护行业市场秩序,近期,我厅组织专家对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2020年度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共从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中抽取了91份估价报告开展综合评分。
90分以上报告4份、80-89分报告12份、70-79分报告28份、60-69分报告25份、60分以下报告22份。
从总体情况来看,全省大多数的估价机构能够自觉遵守房地产估价原则,认真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估价行为严谨、认真,估价数值客观、公正,估价报告符合实际。
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部分估价机构对新规范不掌握,对2015年已经施行的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不了解,未按照规范要求执行。
2015版规范中的估价方法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个别估价报告中仍沿用1999版中的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重置成本法,但估价依据中又引用2015版规范。
二是有个别估价机构的估价报告出现严重错误。
比如评估房地产市场价值的测算过程中只测算了地上建筑物的价值,缺失了土地部分,导致估价结果出现根本性差错。
三是部分估价报告要件缺失。
部分报告无技术报告、无法定代表人签章、无估价机构公章、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部分报告市场背景分析数据不全且分析针对性不强、计算方法与结果不一致。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稳增长、扩投资、促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稳增长、扩投资、促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陕建发〔2019〕1177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稳增长、扩投资、促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陕建发〔2019〕1177号各设区市住建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省委、省政府稳增长、扩投资、促发展的系列政策在建筑领域落实落地,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促进建设行业创业在优化资质审批管理方面:全省范围内审批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总承包企业二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缩短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周期,简化优化申请材料。
建设监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企业无违法违纪、不良信息记录的到期自动延期,监理、造价类注册人员年龄放宽至65岁,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年龄放宽至70岁。
全面推行建设行业企业和个人职业资格证书电子化。
在支持优势企业发展方面:支持在我省注册的甲级设计企业,当建造师数量达到施工资质标准要求的最低建造师数量,技术负责人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可直接申请建筑、市政、电力、机电、公路、水利二级资质总承包和省厅许可的最高级别专业承包资质。
积极扶持外省企业本地化,一级总承包以上外省入陕企业全资子公司可直接申报建筑、市政、电力、机电、公路、水利二级资质总承包和省厅许可的最高级别专业承包资质。
二、支持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允许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
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咸政发〔2016〕29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咸政发〔2016〕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为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有效化解商品房库存,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6〕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维护和促进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
要结合本地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去库存、促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加强房地产市场运行的预警监测;及时公布商品住房供应、交易和价格走势情况,稳定市场预期;强化对预售许可、预售资金、二手房交易资金的监管;适时对房地产市场运行进行引导和调节。
二、从严控制新增房地产建设用地。
城市主城区及住房供应明显偏多的县市、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县市,应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或不再对其供应新的住宅用地。
三、优化住房套型结构。
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商品住房户型进行适当调整。
四、促进用地结构调整。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及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用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在符合中、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规定报批程序,适当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用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安置、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
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决策部署,切实抓好全省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按照“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部署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突出问题导向,积极消化商品住房库存,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结合2015年底全省房地产库存总量和库存结构等实际情况,用3年时间积极消化现有库存商品住宅,合理控制新建商品住宅增量,力争到2018年底全省商品住宅库存达到合理数量。
二、主要路径和措施(一)加强供给调控。
调节房地产供给侧,合理控制增量,在确保供需平衡的基础上,提高开发效益和质量。
实施有保有压,分类调控,因城施策,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将商品房库存较大、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市、县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和新开发商品住宅用地计划纳入控制范围,原则上两年内不能新增开发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其他市、县也要根据本地供需情况,实施自我调节,合理控制商品住宅开发规模。
调整新建商品住房供应结构,2016年以后,各地新的开发计划要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目标,开发适销对路户型结构商品住房,控制销售价格。
推动转型升级,各地要依托城市主体功能区定位,对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用地转型利用,发展养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跨界地产;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鸡西市、伊春市和黑河市等地积极推进候鸟式养老地产,组织到省外开展推介活动。
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当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同时,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土地收储作用,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和盘活力度,特别是对一些房企长期囤积没有开发的土地必须依法处置。
在土地供应方面,要做到收放有度,防止出现异常交易推高房价。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意见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08•【字号】庆政发〔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住房保障,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意见庆政发〔2016〕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财税收入增长、城乡就业增加以及居民住房条件改善、城镇面貌改观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在当前全国房地产市场运行节奏放缓的大环境下,我市房地产市场也出现了开发投资下滑、商品房销售交易低迷和库存加大等问题。
为加快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部署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指向,有效调节商品住房供给侧,积极消化库存,合理控制增量,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紧紧围绕消存量、控增量、防风险、保平稳的要求,用18个月积极消化现有库存商品住房,合理控制新建商品住房增量,确保到2018年底全市商品住房库存量处于市场供需合理区间。
三、主要措施(一)加强房地产市场供给调控1. 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中央关于城市集约发展“框定总量、限定容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的总要求,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实际情况,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加快编制本地区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2. 加大住宅用地管控力度。
各级国土部门要立足市场需求,积极与住建、房管部门衔接,科学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商品房用地供应总量和供地时序。
【市政发〔2016〕3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_New
【市政发〔2016〕3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6〕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6〕19号),在我市已经出台的“房九条”(《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5〕15号)、“棚八条”(《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和相—1—关政策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个环节,从简化行政审批、促进项目开工、推进项目建设、加快项目竣工投运、稳定住房消费等方面入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简化行政审批(一)规范用地规划条件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
在收到建设单位关于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后,市、区(县)、开发区规划主管部门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及控制性规划指标(含交通影响评价初步意见)。
(二)已供地未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房地产项目,在不增加容积率且满足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的前提下,建设单位申请土地用途在居住、商业、旅游、娱乐四类经营性用途(工业除外)之间调整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出具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国土部门重新核定地价并签订土地出让变更协议后,规划主管部门即可审批实施。
(三)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日照影响、建筑外形并满足公建配套等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调整房屋户型,不需重新进行规划审批,由建筑设计单位出具户型变更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即可调整。
房屋户型调整后,相关建筑设计图纸资料报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四)将房屋建筑工程的防雷审查统一纳入施工图审查。
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编制环评文件,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大力促进住房消费和投资,对于实现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在我省部分城市还存在着房价上涨过快、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一)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发挥普通商品住房的调控作用。
各地要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开设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周期。
对已批未建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闲置土地清理力度,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督促企业加快项目建设。
对已建未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
对违反规定的,严格依法给予处罚,包括降低资质或注销资质证书等。
(二)增加住宅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
各城市政府要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和结构,及时修编完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后向社会公布。
要优先保证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确保上述住房的年度土地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若干意见
、
。
对
,
提 高 棚 户 区 改 造 货 币 化 安 置 率 拥 有 套 住 房 且 相 应 购 房 贷 款 未 结 清 的 家 庭 再
1
各地 要 结合 实 际积极 探 索 创 新棚 户 区 改造 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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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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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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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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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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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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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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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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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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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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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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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3.04•【字号】陕建发[2012]90号•【施行日期】2012.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2]9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包括房地产经纪、咨询、评估等经营活动。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必须到所在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出具备案证明,备案后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备案条件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信息向社会公示,供房屋交易当事人选择。
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房地产评估机构继续执行行政许可制度。
从2013年1月起,所有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必须具有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并于第一季度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不合格的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二、严格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依据《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2012年6月份起,全省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制度。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工程业绩入库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工程业绩入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陕建发〔2021〕141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工程业绩入库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1〕14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效能,方便建筑企业工程业绩入库,提高工程项目基础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在资质许可、招投标等工作中的有效运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工程业绩入库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工程项目数据严格实行分级管理和实名审核(一)按照住建部《关于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9〕48号)要求,我省已全面实行工程项目数据省、市、县分级(A、B、C、D四个等级)管理,数据审核全面实行专人专机实名审核。
A级数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确认,B 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施工企业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目前已入库的补录工程项目业绩统一确认为D级。
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竣工验收备案业务及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入库的工程业绩维持原有数据等级不变。
(二)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须经各级住建审核部门实地核查后实名审核确认入库。
电力工程、机电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业绩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通过实地核查,或函商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形式实名审核确认入库,确保入库工程业绩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在实地核查工程项目时,应制定严格的实地核查程序,加强对工程项目核查资料的归档,存档文件包括核查过程中的纸质文书、照片(电子照片)、影像资料等。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6〕3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6〕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区县及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4日西安市区县及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明确招商引资工作责任,进一步落实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招商引资工作任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定性、定量、定标准、定时限、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的原则,结合我市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一)招商引资基础工作建设。
健全招商引资工作组织体系,明确主管责任人及工作要求;重视招商引资队伍建设;制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和激励机制,有专设的招商引资机构,保证专职从事招商引资工作人数,确保招商引资工作专项经费。
建立专门的招商引资及重大项目引进协调议事机构,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成多部门协调配合、职责分担、考核严谨、奖罚分明的合力保障和协调推进工作机制。
(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引进。
建立重点项目领导包抓责任制;设立项目跟踪服务专员;建立健全招商引资项目库,入库项目必须规范、数据准确、分析合理,并在本地区招商引资网站发布;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开展相应的研究和准备,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每年至少新增3-10个以上招商引资项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工业稳增长促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工业稳增长促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陕政办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工业稳增长促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1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21年全省工业稳增长促投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18日2021年全省工业稳增长促投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工作安排和全省工业稳增长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扎实做好工业稳增长促投资各项工作,让工业成为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的主动力,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目标奋力赶超,力争实现更快增长进一步坚定信心,把工业稳增长促投资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工作力度,健全相关机制,在完成全年工业增长目标的基础上,努力赶超全国平均水平。
大力推动工业投资,全年增长7%以上,其中制造业投资增长7.5%以上,工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26%以上。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要落实主体责任,西安、宝鸡、咸阳、榆林、延安等工业占比超过或接近全省10%的市,要对标全国工业增速,加压奋进、多做贡献;其他各市(区)也要千方百计存量挖潜、增量扩张,全力以赴争取更快增长。
(各设区市政府负责)二、多措并举促进非能源工业稳定增长突出重点,加大协调支持服务力度,努力克服原材料成本增加、海外供应链不畅、市场需求尚未完全恢复等不利因素,保证重点行业平稳运行。
电子工业要切实做好龙头企业的跟踪服务,积极推动项目达产达效,力争全年增速达到20%以上。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1•【字号】汉政字〔2017〕77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汉政字〔2017〕77号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函〔2017〕195号)精神,市政府主要对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以来,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宣布《汉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市政府第6号令)等27件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稻草等农作物秸秆的通告》(汉政发〔2005〕39号)等21件规范性文件修订后重新发布;确认《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14〕3号)等6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五年,试用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两年。
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程序性规定、技术规范和实施法规、规章的文件以外,如未在此次清理范围内,但已超过有效期的一律废止,确需继续使用的,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发布。
规范性文件已过有效期、需要重新制定发XXX修改的,按制定程序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逾期没有重新发布的,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市政府令,确需保留继续使用的,对文种格式等重新修订后予以发布。
五、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监管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再上新水平。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陕建房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省纪委《关于印发〈2021年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工作安排〉的通知》(陕纪办〔2021〕19号)和省住建厅《2021年整治房地产领域问题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陕建发﹝2021﹞68号)精神,我省将整治房地产领域问题查处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变相囤积房源,哄抬房价,不按合同约定交房和办理房产证,房地产“黑中介”非法牟利,物业服务搞垄断、收取高昂服务费,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各地市积极行动,及时成立整治工作专班,不断加大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有效堵塞监管漏洞,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
经研究决定,现将各地查处的陕西凯威实业有限公司等20家房地产企业、西安金阁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等7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对西安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8 家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各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加强违法违规信息报送工作,把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整治房地产领域乱象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垄断房源、哄抬房价、房地产“黑中介”、恶意炒作、物业乱收费等房地产乱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予以曝光,要将查处和公布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努力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陕建发〔2019〕1002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陕建发〔2019〕100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公用局、园林环卫局、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规划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省厅对本部门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以下5份文件宣布废止。
凡宣布废止的省厅文件,自通知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管理依据。
序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标题文号清理意见清理理由 1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陕建法发〔2014〕3号废止该项职责已移交省发改委 2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跟踪指导考核市级重点镇建设的通知》陕建发〔2013〕269号废止其内容已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街区)建设的通知》(陕办字〔2016〕49号)替代 3 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2]23号废止此3个文件,已经被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等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8〕121号)替代 4 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2]24号废止 5 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2]25号废止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月2日——结束——。
2021陕西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若干意见_意见_
2021陕西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若干意见近日,陕西省政府出台《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等多项政策,下面是20xx陕西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若干意见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20xx陕西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在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扩大投资拉动内需、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部分市县出现了库存量过大、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设施不到位造成的区域性、结构性供求失衡问题。
为有效化解库存,优化供给,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夯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市、县、区政府是维护和促进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
各地要针对当地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房地产市场去库存、优结构的具体政策措施。
各地要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预警体系,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公布商品住房供应、交易和价格走势情况,稳定市场预期;强化对预售许可、预售资金、二手房交易资金的监管;适时对房地产市场运行进行引导和调节。
二、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提高货币化安置率,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50%,力争达到80%。
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市、县、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
对20xx年1月1日后的棚户区改造征收对象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每套按中省共奖励0.8万元(其中,中央资金0.3万元)标准予以奖励,市、县、区也可以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奖励。
三、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各地要制定农民进城购房的引导鼓励政策。
各金融机构要开展农民住房贷款业务,适度降低农民贷款买房利率,简化贷款程序,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对农村地区移民搬迁、扶贫搬迁、危旧房改造等范围内的农民,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货币化补偿的方式,鼓励其在城镇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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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西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若干
意见
近日,陕西省政府出台《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等多项政策,下面是20xx陕西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若干意见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20xx陕西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在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扩大投资拉动内需、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部分市县出现了库存量过大、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设施不到位造成的区域性、结构性供求失衡问题。
为有效化解库存,优化供给,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夯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市、县、区政府是维护和促进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
各地要针对当地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房地产市场去库存、优结构的具体政策措施。
各地要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预警体系,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公布商品住房供应、交易和价格走势情况,稳定市场预期;强化对预售许可、预售资金、二手房交易资金的监管;适时对房地产市场运行进行引导和调节。
二、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
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提高货币化安置率,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50%,力争达到80%。
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市、县、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
对20xx年1月1日后的棚户区改造征收对象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每套按中省共奖励0.8万元(其中,中央资金0.3万元)标准予以奖励,市、县、区也可以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奖励。
三、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各地要制定农民进城购房的引导鼓励政策。
各金融机构要开展农民住房贷款业务,适度降低农民贷款买房利率,简化贷款程序,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对农村地区移民搬迁、扶贫搬迁、危旧房改造等范围内的农民,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货币化补偿的方式,鼓励其在城镇购房。
引导农民通过团购等方式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以降低购房成本。
四、落实信贷支持政策
家庭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7倍。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
五、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落实中省住房公积金政策,提高贷款
额度,延长贷款年限;拓宽贷款品种,实行省内通贷;放宽提取范围,降低提取门槛;精简审核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七、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进一步深化住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购买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
将公租房保障对象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实行市场租金、分档补贴。
各地要通过租赁市场增加公租房房源,积极推进公租房货币化。
支持住房租赁机构拓展融资渠道,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鼓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库存商品住房向社会出租。
八、严格房地产用地管控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主动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市、县名单,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对其供应新的商品住房开发用地。
对未及时开发及闲置的房地产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国土
资源部门可按规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转型用于养老、文化、医疗、教育等产业项目的开发建设。
九、优化房地产规划布局
各地要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基础上,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加强住房及用地供应分类管理,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要坚持系统思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房地产项目规划,统筹安排本地区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等,因地制宜确定商品住房及用地的供应比例。
十、提高商品住房品质
各地要指导房地产企业优化住房设计,完善产品结构,提升工程质量,加强物业管理,美化居住环境,着力提高住房产品供给品质。
大力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配套水平,完善在建和已建成房地产项目的路、水、电、气、暖等公用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商业、养老、公共交通、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切实增强宜居性,努力盘活存量。
十一、优化房地产发展环境
各地要深入推进房地产行政审批改革,依法依规精简程序,提高效率。
积极推进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鼓励骨干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支持引导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增强房地产企业核心竞争力。
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清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适当放宽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的缴纳时限,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
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全省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控,每季度进行汇总分析研判,为省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xx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