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年底结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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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8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8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各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我校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政府会计制度,为确保新旧会计制度转换衔接和年终财务报销、结算工作顺利实施,财务处对2018年年终报销、结算和2019年开账时间安排如下:1、本年度已发生的科研项目支出请于12月25日(星期二)下午17:30前办理报销手续。

本年度已发生的其他支出请于12月26日(星期三)下午17:30前办理报销手续。

决算期间(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14日)资金支出业务暂停办理,其他财务业务正常进行。

2、有借款但尚未结算或归还的单位与个人,不再办理借款。

请各部门与单位通知借款人或经办人,于12月26日下午17:30前办理结算或还款手续。

特殊情况无法归还者请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的书面说明材料送财务处会计科代娟老师处。

逾期不还又没有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的,学校将从2018年终结算的津贴和2019年1月起的个人工资中扣还借款。

3、各二级学院请加紧做好学生欠费的催交工作,努力降低欠费率,确保学校收入预算顺利完成。

4、请教务处(教材中心)、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总务处(校医院)、图书馆、继教院、后勤服务总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校办企业等单位(部门)在12月29日前对材料物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将盘点清单报财务处,将材料消耗账、固定资产账与财务账核对一致,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编制相关盘点表备查。

5、请基建处、总务处将应付的基建工程款、维修工程款抓紧办理决算、审计和审批手续,并于12月26日下午17:30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6、请继教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一卡通中心)、后勤服务总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校办企业等单位于12月26日前,按规定应上交学校的校办产业指标、水电费、公积金、社保、房租等款项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

逾期没缴纳的,学校将予以网上公示,并上报学校处理。

2018年结算文件

2018年结算文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5日
二O一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的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8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七、税金
1.自2018年5月1日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2.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税前工程造价的各个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税金(包括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下表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税金
工程所在地
税率
市区
3.37%
单独承包装饰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1.73%执行。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3.执行“2016.2号文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按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县城、镇
3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甲供材料(工程设备)不计取税金。
八、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九、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下发。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甘建价〔2018〕615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甘建价〔2018〕615号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省建设厅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转变、大提升、优服务、严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各有关单位反映的2018年度工程结算中存在有关问题,经分析研究,整理出《2018年度工程结算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速转所属单位,按此意见办理结算。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进行调整。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时,以本通知为准。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函告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附件:2018年度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27日附件2018年度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一、建筑与装饰工程1、屋面天沟及窗台等部位抹灰时,设计增加的滴水线槽,其工程量如何计算?应按延长米另行计算。

2、设计图中注明的防水层下的水泥砂浆八字脚(垫肩)是否应另行计算?应按所发生的工程量另行计算。

3、建筑面积计算是否按《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中《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应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相应规定执行。

4、《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中挤密桩只有灰土挤密桩对应定额子目,素土挤密桩是否按灰土挤密桩调整换算?应按设计要求调整换算。

关于2018年年终年取消发放的通告

关于2018年年终年取消发放的通告

通告
由于近几年市场不景气,外围经济严重萎缩,外有国家坏保政策对企业的严格要求,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受到XX产品对公司的影响冲击。

公司内部也因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低等问题导致延误交货期,造成客户扣款,多重原因的影响下,令公司客户持续下跌,为了尽力挽留公司客户,这几年公司努力想方法和措施维持经营,包括连续下调订单价格,节省人手等,但公司仍然在亏损状态。

为此,公司领导在经过再三考虑,很遗憾的通知全体员工,取消X年年终奖,望全体员工能够理解公避开的困难,希望全体员工在X年能够上下一心,团结一致,努力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为公司争取客户提供有力保证!
特此通告
部門主管
F-021 - 1 -。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1.09•【字号】粤财绩〔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粤财绩〔2019〕3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为做好2018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证券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质量以及绩效等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18〕159号)有关要求,现将《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及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将报表编报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报表体系及填报范围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见附件1-7),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证券类金融企业填报。

二、报表填报要求本套报表是证券类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金融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撰写财务报表附注。

(一)决算报表填报要求。

1.证券类金融企业原则上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

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合并报表。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有关证券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相关的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核定各所属企业2018年预算通知

核定各所属企业2018年预算通知

关于做好所属企业2018年度预算的通知
各所属企业:
为给各所属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2018年度预算,要求各所属企业充分分析自身的优势和劣势,挖掘潜力,树立“一切成本费用皆可控”的理念,集团领导将带领财务部、企管部及人力资源部重新梳理各所属企业的2018年度预算,重新核定各所属企业2018年预算。

人力资源部王岳珊负责各所属企业定员定岗定薪工作。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小组成员
组长:张柠
副组长:余建谢卫疆
成员:魏建萍张玉秀王岳珊
二、对象
城华市政、城盟置业、城兴建材、城创建工、准噶尔物资公司、养老产业公司、晋升科技、城祥机动车检测站(包含驾校及驾考中心)。

三、时间安排
2018年3月20日下午:准噶尔物资
2018年3月21日上午:城创建工
下午:城华市政、晋升科技
2018年3月22日上午:城盟置业
下午:养老产业公司、城祥城顺
2018年3月23日上午:城兴建材
四、有关要求
请上述单位按照2月20日确定的预算准备资料。

新疆汇丰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3月19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渝建〔2018〕70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渝建〔2018〕70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渝建〔2018〕707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解决工程结算久拖不结的现象,完善工程结算办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和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有关要求,决定在我市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建设工期两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选择有条件的项目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行。

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发包单位应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价方法,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和支付上限等内容。

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发包单位需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

四、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

五、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昆明医科大学计划财务处

昆明医科大学计划财务处

计划财务处关于2018年度年终决算工作的通知各部处室、学院、附属医院、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财务年终决算工作相关要求,同时为保证明年1月1日新政府会计制度顺利实施,预留数据衔接和准备工作时间,现将年终结算的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请接到计财处结算科通知,填写银行支付信息有误的经办人员,务必准确核实,并根据结算科工作人员要求及时变更错误信息,并于11月26日前交到结算科进行更正处理,否则款项将被冲销。

因结算支付信息错误而导致支付失败,又不及时更正,致使资金不能支付,所造成的的资金损失,由各项目自行负责。

二、除奖励性绩效和学生奖助学金的发放外,2018年的报账业务截止到12月3日15点。

请各单位、部门抓紧时间在12月 3日15点前办理好经费的报销手续,避免给学校和各单位带来资金损失。

各单位、部门在12月3日后有必需使用经费的事项,务必在11月30日前与计财处联系协商处理。

三、奖励性绩效和学生奖助学金发放办理时间截止到12月7日15点。

请各单位、部门将酬金发放名单按时交到计财处,过时将不再处理。

四、涉及结题的科研课题项目请于12月3日15点前完成报账事宜,如需打印项目明细账的请于12月7日前到计财处打印,过后将在2019年开账后方可打印。

五、关于预算项目结转的说明。

可结转下年使用的经费项目包括各学院学生助困经费(项目号为“J114XX006”)、各部门创收经费(项目号为“字母+17XXXX”)、研究生院下拨的2016级研究生课题经费、项目号为5开头非同级财政拨款项目经费、项目号为4字开头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基课题、科技厅立项课题及横向课题)。

除上述可结转的几类项目,其他预算项目剩余指标一律不再结转下年使用。

确存在特殊情况,未能在2018年完成的专项工作,需要2019年继续完成的,由项目单位向业务主管职能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项目未完成原因、2019年工作开展计划及需要的经费,及项目预计完成的时间,由职能部门审核后,统一申报2019年专项项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 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 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推动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便利个人Ⅱ类银行结算账户、Ⅲ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开户(一) 2018年6月底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实现在本银行柜面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远程视频柜员机、智能柜员机等电子渠道办理个人Ⅱ、Ⅲ类户开立等业务。

2018年12月底前,其他银行应当实现上述要求。

(二)个人通过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验证方式登录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户时,如绑定本人本银行Ⅰ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开立的,且确认个人身份资料或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开立Ⅱ、Ⅲ类户时无需个人填写身份信息、出示身份证件等。

银行电子渠道采用的数字证书或生成电子签名过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JR/T0118-2015)等有关规定。

(三)银行在为个人开立Ⅰ类户时,应当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引导个人同时开立Ⅱ、Ⅲ类户。

(四)银行为已经本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且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资料的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如个人身份证件未发生变化的,可复用已有留存资料,不需重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的通知-青政办〔2018〕80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的通知-青政办〔2018〕80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的通知青政办〔2018〕8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优化就医流程,提升就医体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服务对象(一)实施范围。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公立医疗机构(含中医和民族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服务对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住院患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医疗协议的工伤病人;“三无”病人(无姓名和居住地等身份证明、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费用的病人)、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紧急救治的患者;医疗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患者(主要指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参保人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应当由侵权人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非参保人员和流动人员等,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医疗机构要及时予以救治,但不纳入“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完善服务方式(一)规范服务流程。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在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根据参保患者社保卡、身份证或户口本、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等有效证件审核患者参保身份和救助对象身份,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签订《住院费用结算协议》。

医院在患者出院前一日出具发票和总费用清单,由患者或家属到医疗机构出院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交纳自付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报销费用由医疗机构定期向医保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进行结算。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8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8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8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财库〔2017〕207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8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7〕2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8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7〕52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预算单位2018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开局之年。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强化预算单位作为预算执行主体的地位;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落实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积极推进新版中央国库支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国库支付系统)上线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调整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支付流程;继续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加强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从严控制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

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二)预算单位要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编制用款计划,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准确性。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农村经营管理情况半年报年终预报统计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农村经营管理情况半年报年终预报统计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农村经营管理情况半年报年终预报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4.23•【文号】农办经〔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农村经营管理情况半年报年终预报统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根据新修订的农村经营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制〔2017〕173号)和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工作部署,现将农村经营管理情况半年报、年终预报报表及指标解释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2018年半年报和年终预报统计调查工作。

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半年报和年终预报统计工作。

农村经营管理情况半年报、年终预报聚焦农村改革发展重点任务,涉及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情况、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情况、农村社会治理等关键指标。

开展半年报和年终预报统计,有助于及时掌握农经重点工作发展动态,为开展全国预测预判和决策提供重要数据参考。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半年报、年终预报统计工作,及时下发通知,层层抓好落实。

二、审慎把握数据变动趋势。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最新政策精神,将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统计中的原“转包”指标并入“出租”指标统计,要注意指标变化。

农业生产托管统计要继续加强指标理解学习和实践调研,真实反映我国服务规模发展情况。

其他指标统计若年度间数据变化较大,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异动说明。

年终预报统计要确保与年报统计数据相衔接,维护数据权威性。

龙头企业基本情况统计由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填报,暂不纳入本次统计范围。

三、按时按要求上报数据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半年报、年终预报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分别于7月15日前、11月30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统计报表同时通过网络在线系统()报送,分析报告及异动说明发送至邮箱。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广州市体制结算补助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广州市体制结算补助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广州市体制结算补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粤财预〔2018〕169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广州市体制结算补助的通知广州市财政局:根据《印发〈广东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5〕105号)、《关于广州市几项财政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6〕14号)、《印发〈广东省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0〕16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省对广州金融保险营业税收入增量返还比例的通知》(粤府函〔2015〕9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营改增后广州市上划省“四税”增量返还及金融保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量返还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17〕14号)等有关规定,为支持你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省财政对你市上划省“四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超基数增量进行返还。

此前,省财政已以《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省对市县部分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粤财预〔2017〕286号)提前下达你市900,000万元,此次下达80,000万元,年度终了后再按规定进行清算。

此项补助列入2018年度“返还性收入——其他税收返还收入(1100199)”科目。

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省补助资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要求,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项目以及“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不得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和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不得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外自行对企业或个人实施财税减免或补贴政策。

广东省财政厅2018年8月14日。

关于做好2018年分公司财务决算和2019年财务预算工作通知

关于做好2018年分公司财务决算和2019年财务预算工作通知

关于做好分公司
2018年财务决算及2019年财务预算工作通知
各分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为了保证2018年分公司财务决算和2019年分公司财务预算工作顺利完成,确保年终财务决算工作质量及时效性,并且为了2019年度分公司发展规划做好准备。

现要求各分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组织好相关人员全力配合分公司财务2018年度财务核算及2019年度预算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公司资产的盘点工作,盘点包括分公司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财务人员监盘。

二、2019年1月15日前完成2018年度分公司财务账务决算工作,提交2018年分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附表至集团财务中心。

(会计报表按附表1格式编制)
三、2019年1月25日前分公司完成2019年度分公司财务预算工作。

具体工作流程由分公司各部门拟定预算初稿,分公司财务部审核预算,分公司负责人审批预算,后提交至集团财务中心审批,最终上报总裁审批。

(预算表按附表2格式编制)
四、2019年1月15日前分公司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拟定2019年分公司财务人员岗位编制和规划。

(按附表3格式编制)
五、2019年1月5日前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完成《2018年度管理干部年终自评表》(附表3),发至集团财务副总邮箱XXXXX@ 。

六、以上通知要求规定请分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认真执行,组织分
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全力配合,确保分公司以上财务工作按时完成。

此通知
附表1:《会计报表》
附表2:《预算报表》
附表3:《2019年分公司财务岗位人员编制》
附表4:《2018年管理干部年终自评表》
财务中心
2018/12/28。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财库〔2018〕1599号•【施行日期】201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库〔2018〕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部门决算工作部门决算是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大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部门决算工作机制,确保2018年度部门决算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落实改革要求,确保决算工作有序衔接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做好相关改革衔接工作。

省级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机构改革过程中预算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212号),切实履行决算主体责任;要统筹好与部门预算的衔接,做好部门财政拨款指标核对、新老单位信息衔接、上下年数据衔接,确保部门决算不重不漏、业务不乱。

(三)做好年终清理,确保单位账实账账相符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收入及时入账,支出如实列报,应缴款项应缴尽缴,账目核对无误,及时发现和纠正差错,并在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部门决算,确保单位会计账实、账账相符。

(四)加大审核力度,提高部门决算编审质量各地、各部门要压实审核责任,完善审核机制,细化审核内容,改进审核方式,实施部门决算专业化、精细化审核;要进一步完善上下级联动、多部门参与的审核机制,强化人工政策性审核和计算机规范性审核,提高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提升部门决算编审的严肃性、权威性。

关于要求市级各预算单位公开2018年部门决算的通知(2019)

关于要求市级各预算单位公开2018年部门决算的通知(2019)

关于要求市级各预算单位公开2018年部门决算的通知(2019)市级各有关预算单位: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12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2018年度宁波市市级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批准2018年市级决算决议的时间安排,财政部门应于9月12日之前完成对各部门的决算批复,各部门在收到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后的15日内完成对下属单位的决算批复,并在市财政部门批复部门决算之日后,于9月28日17:00前按要求向社会公开部门决算信息。

宁波市财政局2019年9月26日2018年度宁波市市级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部门决算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12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财预〔2016〕14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8年度宁波市市级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公布如下。

一、公开的责任主体及范围(一)部门决算公开的责任主体。

按照“谁编报,谁公开”的原则,部门决算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报部门决算信息的部门。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市级部门均应依法主动公开部门决算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决算公开责任,旅行决算公开义务,保证决算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做好决算公开说明解释工作。

(二)部门决算公开的范围。

除4家保密单位外,2018年纳入市本级部门决算的96个部门(详见附件1),均应在各自门户网站及宁波市财政信息监控平台上向社会公开除涉密信息外的部门决算相关信息,同时,财政信息监控平台将按照部门账号信息将该部门信息自动链接公布在市政府信息平台上。

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1.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地)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业:为做好我省地方企业201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以下简称“企业决算”)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的通知》(财资〔2018〕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决算报表范围及系统平台任务选择(一)报表范围1.黑龙江省境内除金融企业以外的所有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文化企业、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以及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须全级次上报企业决算。

2.黑龙江省境内的城镇集体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地方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

3.对于集团总部在外省,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在我省境内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不在本报表范围内。

(二)任务选择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文化企业、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及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选择“201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任务。

2.城镇集体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地方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选择“2018年度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任务。

二、报送时间、方式及内容(一)报送时间。

2018年度全省国有企业(含文化企业、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及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企业决算报送省财政厅的时间为2018年3月20日。

省财政厅将在2018年3月对全省企业(含文化企业、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及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企业决算报表进行集中汇审。

(二)报送方式。

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自2019年起,企业将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示码报送企业决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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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底结算的通知
各项目公司:
2018年即将进入年底,2019年2月5日为农历春节,集团成本管理中心即将面临大量的结算复审业务。

为加强结算的计划管理,缓解年前结算压力:
一、各项目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之前上报完整的合格的结算初审文件。

二、2018年11月30日之前不能上报到集团复审的结算,统一安排至2019年春节后复审。

三、在办理工程结算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认真审核施工合同内容,检查承包商是否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2.严格按照《金马凯旋集团项目结算资料编制指导书》提交完整的
结算资料。

3.无论初审、复审,不合格的结算资料需及时退回,并告知施工单
位(初审人员)整改意见。

4.所有结算资料的送达与交接必须留有记录备查。

四、请各项目公司工程部主动催办及监督承包商提交合格的结算资料,与各合作单位及时沟通,做好结算计划及资金计划工作。

集团成本管理中心
总裁办
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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