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票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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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决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相关票据的管理工作,我部对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各种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0•【字号】鲁财综〔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24〕37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4年7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与适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申领与核发第四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管理第五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领用、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核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领、核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票据报销管理规定(3篇)

票据报销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票据报销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及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

第三条票据报销应遵循真实、合法、合规、节约的原则,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票据报销范围第四条票据报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业务招待费:包括接待客户、参加行业会议等产生的费用。

(三)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四)会议费:包括举办各类会议所产生的费用。

(五)培训费:包括员工参加培训所产生的费用。

(六)其他合理费用: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章票据报销程序第五条票据报销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生费用后,应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

(二)填写《报销单》,详细列明报销事项、金额、用途等。

(三)部门负责人对报销单进行审核,确保报销事项真实、合法。

(四)财务部门对报销单进行审核,包括票据的合规性、金额的准确性等。

(五)财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报销单进行记账,并支付报销款项。

第六条特殊情况下的报销程序:(一)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原始票据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共同确认后,可予以报销。

(二)报销金额较大的,需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票据报销要求第七条票据报销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票据真实、合法、合规,内容完整,字迹清晰。

(二)报销单填写完整,内容真实,不得虚报冒领。

(三)报销事项与票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报销。

(四)报销金额准确,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章票据报销审核第八条部门负责人对报销单进行审核,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报销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二)票据是否合法、合规。

(三)报销金额是否准确。

(四)报销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资金票据管理规定

资金票据管理规定

资金票据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保证公司资金科学、合理、高效使用的同时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新海管理中心、各子公司、分公司、区域。

三、定义和术语(一)资金分类:分为销售资金、费用资金、专项资金和财务资金四大类。

(二)销售资金:公司一切的销售收款。

(三)费用资金:支付日常及经营费用的资金。

(四)财务资金:公司根据需要存放的备用金及借款。

(五)专项资金:为完成专项任务需用的资金。

四、职责与义务(一)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未来管理中心将设立资金管理岗,负责区域及分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

现阶段由子公司财务部出纳负责。

(二)管理中心具有所有资金管理支配权,各区域、分公司应积极服从资金资金安排,不得私自截留资金。

未按本条规定执行,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元以上的处罚。

(三)资金管理岗职责(现阶段为子公司出纳)1、不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检查区域及分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并对现金进行盘点。

2、不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检查区域及分公司资金结算情况。

3、定期(每月)检查区域及分公司在银行存款(银行卡)的对帐工作。

4、不定期(每月至少二次)对区域及分公司销售资金回拢的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协助办理融资业务。

5.五、工作程序(一)销售回款的管理规定1、各公司的销售货款,由各分公司每日转至子公司财务指定区域、区域、分收款帐号,并填写回款总额及明细情况表发至子公司出纳处,该明细表需经区域经理及转款负责人签字。

2、任何区域、分公司帐面不得留存销售款。

未按本条规定执行,给予相关责任人(区域经理和综合管理)各500元以上的处罚。

(二)费用资金的管理规定1、区域及分公司所需的费用资金,将在费用单据到达子公司财务三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符合制度),按审核后的结果往各地打款,对于没有通过审核或因需报管理中心进行审批而延长原审批时间的财务部费用审核岗应通知区域综合管理。

医院往来结算票据管理规定

医院往来结算票据管理规定

医院往来结算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往来资金结算票据管理,加强医院财务监督,防止不法行为发生,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在以下情形中,应使用往来结算票据:
(一)与其他医院之间发生资金往来;
(二)与上下级单位发生资金往来;
(三)医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发生资金往来;
(四)与医院内部工作人员之间发生资金往来;
(五)医院收取的暂收、代收款项等。

第三条、往来结算票据应按照统一领取、统一使用、统一保管、统一核销、统一监督的原则使用。

第四条、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的资金必须纳人专户保管,坚持票款同行。

第五条、医院往来结算票据不得用于收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医院性基金、专项收入等其他医院非税收入,也不得用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应纳税的收费行为。

第六条、定期清理往来结算票据,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交由主管部门进行销毁。

第七条、定期或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使用、发放、保管、缴销等
环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作出妥善处理。

第八条、本规定与原有相关制度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现金票据管理制度

公司现金票据管理制度

公司现金票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的现金票据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风险,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现金相关的票据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收付现金、报销报账、预算编制等。

三、管理职责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现金票据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1)负责制定现金票据的管理制度,并不时修订完善;(2)监督和管理现金票据的收付过程,确保合规有效;(3)安排专人负责现金票据的保管和清点,保证安全可靠;(4)定期对现金票据进行清点和盘点,核对账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公司各部门负责按照管理制度执行现金票据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1)认真录入收入支出情况,确保凭证真实有效;(2)遵守规定流程,确保每一笔现金操作都有相应凭证和审批;(3)及时报销和报账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财务数据准确完整。

四、管理流程1.现金收付:公司接收现金时,应填写相应的收款凭证,如收据、发票等,明细记录收入来源和金额;公司支付现金时,应填写相应的付款凭证,如支票、转账单等,明细记录支出对象和金额。

2.报销报账:员工在公司出差、购置办公用品等情况下产生费用,需填写相应的报销单或报账单,并附上相关凭证,如发票、收据等,报销部门负责审核核对后退还。

3.预算编制:公司每年需编制财务预算,明确各项支出计划和资金来源,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执行情况。

五、保密措施公司现金票据属于敏感信息,应严格保密,确保沟通渠道畅通和信息安全。

负责现金票据管理的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不得随意泄露或外传。

六、违规处理对违反现金票据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职或开除等。

七、制度修订公司应每年对现金票据管理制度进行定期审核和完善,确保适应公司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

以上即为公司现金票据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公司财务稳定和发展。

资金票据管理制度范文

资金票据管理制度范文

资金票据管理制度范文资金票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的资金票据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与账户相关的所有票据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等。

三、票据的定义票据是指以特定形式记载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债权凭证,包括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

四、票据收付范围公司的资金收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销售和采购代理费用的支付;2. 借款和贷款的收付;3. 债权和债务的转让;4. 其他财务往来活动中产生的票据。

五、票据的领用和调整1. 领用程序:(1)由财务部门负责领用票据,并进行详细登记;(2)领用人必须填写领用单,说明领用目的、数量和用途,并经过领导批准;(3)领用人应按照票据的种类、号码和金额进行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2. 票据的调整:(1)票据如需作废或更换,必须填写票据作废或更换申请,说明具体原因,并经过审核批准;(2)经过批准的票据作废或更换,应及时进行记录和归档。

六、票据的保管和使用1. 票据的保管:(1)财务部门必须设立票据保管专门的防火、防潮、防窃的保管室,对票据进行妥善保存;(2)票据的保管人员必须具备保密意识,严守职业操守,对票据进行细致的管理;(3)票据必须按照票面金额和种类进行分类、标注,确保票据的安全。

2. 票据的使用:(1)收付款人必须验明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有疑问应及时与财务部门核实;(2)不得私自盖章、签字、背书或篡改票据,任何人不得将票据作为担保或抵押;(3)必须严格按照票据的用途使用,不得超出票面金额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4)票据的不正常使用和处理,应及时上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协助处理。

七、票据的台账管理1. 台账的建立和记录:(1)公司必须建立票据台账,详细记录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领用人及领用日期等信息;(2)票据的台账记录必须真实、准确,不得造假、隐瞒或删除数据。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和使用,根据《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票据是财政部门依法采用的一种债权凭证,包括发票、凭证、结算单据等,用于记录和确认收支事项。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财政票据使用范围、规格、格式、印制、分发、兑现、限制、撤销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并确保票据的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和安全。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票据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落实票据的制作、保管、使用、销毁等环节的责任。

第五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财政票据,确保票据使用的真实、规范和合法。

第六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票据管理制度,规范票据的制作、保管、发放、使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财政发票管理第八条财政发票是财政部门根据税务部门的指示和要求在特定范围内开具的用于确认应纳税额或扣除税额的凭证。

第九条财政发票的开具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票填写的真实、准确和合法。

第十条财政发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和程序申请领取财政发票,遵守开票、开具、分发、报销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条财政发票的领取、使用和报销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操作,确保流程的合法和规范。

第十二条财政发票使用单位应当对发票的开具、使用、销毁等过程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财政发票的销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销毁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和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发票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财政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第三章财政凭证管理第十五条财政凭证是财政部门用于确认资金收支的一种凭证,主要包括支付凭证、收款凭证等。

第十六条财政凭证的填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真实、准确和合法的信息,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的规定,现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收据)将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

为使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了解和掌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财综〔2010〕1号文件转发至所属相关单位,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财综〔2010〕1号文件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财综〔2010〕1号文件适用范围,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与此同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金往来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资金往来收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附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严格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程序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2010年4月1日起,到财政部票据中心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确保2010年7月1日正式启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购手续。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有关领购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请函,在申请函中详细列举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票据中心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方可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不得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财务制度有关票据管理规定

财务制度有关票据管理规定

财务制度有关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使用和保管,保证公司财务安全和正常运转,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票据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银行存款凭证、收据等各种与财务往来有关的凭证。

公司内部所有涉及财务往来的凭证均应属于公司票据范围。

第三条公司票据必须统一印制,加盖公司公章,确保票据真实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制作或篡改公司票据。

第四条公司票据应当按照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用印和登记,包括票据用途、金额、日期、签字等信息记录清楚完整。

第五条公司票据应当有专门负责人进行管理,定期对票据进行清点核对,并建立相应的台账进行登记。

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财务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公司票据使用应当遵循审批程序,严格限制权限,确保票据使用符合公司财务制度和控制要求。

第七条公司票据使用过程中应当保持完整,不得涂改、撕毁或遗失。

如有破损或遗失应当及时报告财务部门协助进行处理。

第八条公司票据的保管应当妥善,定期进行保全检查,确保票据和票据相关台账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九条公司票据的报销和结算应当按照公司财务规定进行,报销单据必须真实有效,附有相关票据原件。

第十条公司票据的销毁应当经过审批程序,并由有关负责人确认签字,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票据相关信息必须严格保密,避免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确保公司财务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公司票据管理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公司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并在全公司范围内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票据贴现管理规定(3篇)

公司票据贴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票据贴现管理,规范票据贴现业务操作,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贴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所有参与票据贴现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票据贴现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二)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风险;(三)流动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经营需求;(四)效益性原则: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票据贴现范围第四条公司票据贴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票据:(一)银行承兑汇票;(二)商业承兑汇票;(三)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票据。

第五条票据贴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票据真实、合法、有效;(二)票据背书连续,无伪造、变造痕迹;(三)票据到期日未到;(四)票据持有人为有权持有票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票据贴现程序第六条票据贴现申请(一)票据持有人向公司提出票据贴现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 票据原件;2. 票据复印件;3.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 票据贴现申请书;5. 其他相关材料。

(二)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 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2. 票据背书是否连续;3. 票据到期日是否已到;4. 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票据贴现审批(一)公司财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票据贴现申请进行审批;(二)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与票据持有人签订票据贴现合同。

第八条票据贴现放款(一)财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将贴现款项划拨至票据持有人账户;(二)票据持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票据原件交还公司。

第四章票据贴现利率及费用第九条票据贴现利率(一)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贴现利率及市场利率水平,制定公司票据贴现利率;(二)票据贴现利率可根据票据种类、期限、市场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中央银行票据管理制度规定

中央银行票据管理制度规定

中央银行票据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银行票据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央银行票据管理制度适用于中央银行依法发行的各类票据的发行、流通、兑付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债券、国库券等。

第三条中央银行票据管理制度必须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保障票据的安全、流通、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中央银行票据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银行的内部规章制度执行,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条中央银行票据管理制度需不断改进和完善,以适应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和发展需求。

第二章票据的发行管理第六条中央银行依法有权发行各类票据,应当遵循市场需求和货币供应的规律,合理确定发行规模和时机。

第七条中央银行发行票据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发行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行信息。

第八条中央银行在发行票据时,需确保票据的真实、合法和有效,严禁虚构、伪造、变造票据。

第九条中央银行需建立健全票据的防伪技术和保障措施,提高票据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第十条中央银行在票据发行过程中,应当合理厘定票面金额、发行期限和利率,做好票据的风险管理。

第三章票据的流通管理第十一条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后,应当在合法金融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国家金融信息共享平台上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持有中央银行票据的金融机构需对票据进行有效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保障票据的安全和有效流通。

第十三条中央银行票据在流通环节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篡改、假冒、转贴、出售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中央银行票据在流通中如有遗失、损毁等情况,持有人需及时向中央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申报工具的挂失和更换。

第十五条对于持有伪造、变造、涂改、假冒的中央银行票据,持有人应当予以违法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

第四章票据的兑付管理第十六条中央银行票据到期兑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兑付,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拖延或拒绝兑付。

资金及票据安全管理规定(3篇)

资金及票据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金及票据安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票据真实、合规,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司各单位”)的资金及票据管理。

第三条公司资金及票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二)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三)真实性原则:票据真实、合法、有效。

(四)及时性原则:及时处理资金及票据业务。

(五)保密性原则: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资金及票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资金及票据管理的统筹规划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资金及票据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和修订资金及票据管理制度。

(二)审核资金及票据管理重大事项。

(三)监督检查资金及票据管理工作。

(四)协调解决资金及票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及票据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资金及票据管理制度。

(二)审核资金及票据业务。

(三)监督资金及票据业务的执行情况。

(四)定期进行资金及票据风险评估。

(五)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七条各单位应设立资金及票据管理岗位,负责本单位资金及票据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安全管理第八条公司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资金收支必须通过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严禁使用个人账户或非公司账户进行资金收支。

(二)建立健全资金收支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收支流程和审批权限。

(三)加强现金管理,确保现金安全。

(四)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定期核对银行账户余额。

(五)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真实、合法、有效。

第九条资金收支审批权限:(一)小额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一般支出: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大额支出:由总经理审批。

(四)特殊支出:由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资金结算方式:(一)现金结算:适用于小额、零星支出。

票据管理制度(3篇)

票据管理制度(3篇)

票据管理制度是指一个组织或机构建立起来的,用以规范和管理其票据行为的一套制度和规定。

票据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票据的申领和使用:规定了票据的领取程序和要求,如领取票据的单位或人员、数量、申请手续等。

同时还规定了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限制,以确保票据的合理使用。

2. 票据的保管和保密:规定了票据的保管要求,如票据应存放在专门的保管箱或柜中,由专人负责保管。

同时还要求对票据进行保密,避免泄露或被冒用。

3. 票据的记账和审核:规定了票据的记账要求,包括票据的记账方法、账簿的填写要求等。

同时还规定了对票据的审核程序和要求,如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

4. 票据的流转和注销:规定了票据的流转程序和要求,包括票据的交接手续和流转记录等。

同时还规定了票据的注销程序和要求,如票据的报废或销毁程序。

5. 票据的监督和检查:规定了对票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程序和要求。

包括定期对票据进行盘点、核对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等。

票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组织或机构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地预防票据风险和防止票据的滥用。

同时,票据管理制度也可以提高组织或机构内部票据流转的效率和准确性,提升工作效率和财务管理水平。

票据管理制度(2)是指组织、规范和管理企业或组织内部票据的一套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企业资金流动、防范风险、做到资金的合理管理和使用而制定的规章。

票据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明确企业内部所涉及的各种票据,如支票、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并规定其使用范围和条件。

2. 票据的开具和验收:明确票据的开具程序和验收标准,包括票据的填写规范、签字人员和权限、验收的审核流程等。

3. 票据的保管和传递:明确票据的保管责任部门和人员,并要求制定票据管理系统,确保票据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票据的丢失或被篡改。

4. 票据的使用和核销:明确票据的使用规范和核销程序,包括票据的使用用途、核销的条件和流程等。

票据管理制度要求

票据管理制度要求

票据管理制度要求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的票据管理工作,保障企业的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票据管理范围包括:收据、发票、支票、汇票、存折、银行对账单、财务凭证和其他涉及资金往来的所有书面凭证。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包括:票据的接收、存储、使用、销毁等流程和控制措施,以及票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等。

第四条票据的接收应当由专人负责,接收人员应当核对票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及时进行登记和存储。

第五条对于已使用的票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并制定合理的存档管理制度,确保票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企业应当对票据的使用进行严格控制,票据的领用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要求,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使用、盖章或转让。

第七条企业应当定期对票据进行清点和盘点,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对于已经过期或已经使用完毕的票据,企业应当及时予以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和报废手续。

第九条票据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禁止私自挪用票据或进行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票据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票据管理意识和能力,确保票据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第十一条票据管理人员如有违反票据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或调整,应当经过公司领导的批准并进行相应的公告通知。

以上为票据管理制度,希望公司全体员工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共同维护公司的财务安全和良好的企业形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确保财政收入的安全、合规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时,所开具的财政票据。

第三条财政票据是使用单位收取财政性资金的法定凭证,是财政收入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核销、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第五条财政票据分为以下几类:(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二)政府性基金票据;(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四)罚没收入票据;(五)其他财政票据。

第六条各类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适用于所有非税收入的收取;(二)政府性基金票据适用于政府性基金的收取;(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适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四)罚没收入票据适用于罚没收入的收取;(五)其他财政票据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财政收入收取。

第三章票据的印制和发放第七条财政票据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八条财政票据的印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保证票据的防伪性能和使用安全。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的实际需要,及时发放财政票据。

第四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保管和核销等工作。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在收取财政性资金时,必须按照规定开具相应的财政票据,并确保票据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财政票据,防止票据的丢失、损坏或者被盗。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核销,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票据使用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使用单位的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票据管理办法规定(3篇)

票据管理办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贴现、承兑、保证、追索等。

第三条票据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国家对票据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票据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不得滥用票据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和格式第七条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八条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九条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十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十一条票据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票据的名称应当明确,如汇票、本票、支票等;(二)票据的金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并注明大小写;(三)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填写实际出票日期;(四)票据的收款人名称应当准确无误;(五)票据的出票人名称应当准确无误;(六)票据的付款人名称应当准确无误;(七)票据应当加盖出票人印章或者签字。

第三章票据的签发和取得第十二条票据的签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出票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出票人应当对票据的金额、收款人名称等事项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记载;(三)出票人应当保证在票据到期时能够支付票据金额。

第十三条票据的取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取得票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行为;(二)取得票据应当是真实的票据权利人;(三)取得票据应当是按照票据的记载事项进行。

第四章票据的转让和背书第十四条票据的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转让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行为;(二)转让应当是真实的票据权利人;(三)转让应当是按照票据的记载事项进行。

公司收款票据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收款票据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收款票据管理,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收款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核销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收款票据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

第二章票据购买第四条公司根据业务需求,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购买收款票据。

第五条购买收款票据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申请购买收款票据的书面报告;(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公司凭《购买收款票据许可证》向指定印刷厂购买收款票据。

第三章票据使用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在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收款票据。

第八条收款票据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票据填写内容真实、完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二)票据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相符;(三)票据编号连续,不得跳号、重号;(四)票据使用后,应及时归档保管。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在收取款项时,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核对票据真伪;(二)登记收款凭证;(三)开具收据;(四)及时上缴公司财务部。

第四章票据保管第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收款票据的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收款票据应分类存放,分别设立票据柜、收据柜等。

第十二条票据柜、收据柜应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票据保管人员应定期清点票据,确保票据安全。

第五章票据核销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每月对收款票据进行核销。

第十五条核销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核销范围包括已使用、作废的收款票据;(二)核销时,应核对票据真伪、金额、编号等;(三)核销后,将核销结果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核销完毕后,将核销结果通知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在收款票据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按公司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现金及票据管理制度

现金及票据管理制度

现金及票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现金及票据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保障企业资金安全,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现金及票据管理,必须遵循尽可能减少现金和票据使用、提高管理效率、保障资金安全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分层审批、制度规范,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三条现金及票据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现金和票据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收付、票据收付、票据承兑、票据保管等工作。

第四条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建立现金及票据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实行相互配合,确保现金及票据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现金包括企业所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支付宝余额等,票据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借据、收据等各类票据。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对现金及票据的使用、收付、流转等过程进行记录和核查,留存相关凭证以备查验。

第七条企业应当负责人、财务部门设立现金专管员、票据专管员进行管理,明确每项工作的负责人员。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对现金及票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关的预警机制。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现金及票据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十条企业及其全体员工应当共同遵守并执行本制度,不得违反相关规定,确保企业现金及票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现金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合理规划和调配资金,确保企业日常运营的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明确现金收付的流程和责任人,实行专人管理、定期核查的原则,确保现金使用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备付金制度,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调配资金,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盘点和清点程序,定期对企业现金进行盘点和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现金资金的保管工作,采取必要的保险措施和安全措施,确保企业现金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现金的使用权限,建立健全使用现金的审批制度,防止现金被滥用。

公司财务资金票据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资金票据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资金票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公司财务资金管理,规范票据操作流程,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财务资金收付、票据处理的部门及个人。

三、基本原则1. 真实性原则:所有财务资金流动必须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严禁虚构或篡改票据信息。

2. 合法性原则:所有财务操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3. 完整性原则:确保票据信息的完整,不遗漏任何重要的财务数据。

4. 及时性原则:票据的开具、审核、报销等环节应当及时进行,确保资金的实时监控。

四、票据管理1. 发票管理:所有对外开具的发票必须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核,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2. 收据管理:对于收到的款项,应及时开具收据,并确保收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支票管理:使用支票支付时,应遵循银行规定,由授权人员签字盖章,并做好记录。

4. 电子票据管理:电子票据的开具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电子交易法律规定,保证其法律效力。

五、资金管理1. 收款管理:所有收入应及时入账,严禁私设小金库或挪用公款。

2. 付款管理:所有付款需经过审批流程,确保支付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 资金调拨:内部资金调拨应通过正规渠道,并有明确的书面记录。

4. 资金监控:定期对资金状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六、审计与监督1. 内部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财务资金票据管理的执行情况。

2. 外部监督:接受税务、审计等外部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七、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的个人或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追究。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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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票据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保证公司资金科学、合理、高效使用的同时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新海管理中心、各子公司、分公司、区域。

三、定义和术语(一)资金分类:分为销售资金、费用资金、专项资金和财务资金四大类。

(二)销售资金:公司一切的销售收款。

(三)费用资金:支付日常及经营费用的资金。

(四)财务资金:公司根据需要存放的备用金及借款。

(五)专项资金:为完成专项任务需用的资金。

四、职责与义务(一)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未来管理中心将设立资金管理岗,负责区域及分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

现阶段由子公司财务部出纳负责。

(二)管理中心具有所有资金管理支配权,各区域、分公司应积极服从资金资金安排,不得私自截留资金。

未按本条规定执行,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元以上的处罚。

(三)资金管理岗职责(现阶段为子公司出纳)1、不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检查区域及分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并对现金进行盘点。

2、不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检查区域及分公司资金结算情况。

3、定期(每月)检查区域及分公司在银行存款(银行卡)的对帐工作。

4、不定期(每月至少二次)对区域及分公司销售资金回拢的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5、协助办理融资业务。

五、工作程序(一)销售回款的管理规定1、各区域、分公司的销售货款,由各区域、分公司每日转至子公司财务指定收款帐号,并填写回款总额及明细情况表发至子公司出纳处,该明细表需经区域经理及转款负责人签字。

2、任何区域、分公司帐面不得留存销售款。

未按本条规定执行,给予相关责任人(区域经理和综合管理)各500元以上的处罚。

(二)费用资金的管理规定1、区域及分公司所需的费用资金,将在费用单据到达子公司财务三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符合制度),按审核后的结果往各地打款,对于没有通过审核或因需报管理中心进行审批而延长原审批时间的财务部费用审核岗应通知区域综合管理。

2、各区域及分公司不得挪用其他资金作为费用资金。

未按本条规定执行,给予相关责任人(区域经理和综合管理)500元以上的处罚。

(三)财务资金的管理规定1、备用金及借款按“借款管理规定”中的要求执行。

(四)专项资金管理规定1、各区域及分公司开办的展会所需用的资金,展会分为计划内和计划外,计划内展会应由销售部门在全年费用预算中提出相应用支方案;计划外展会由销售部按市场发展形式临时提报预算外费用需求,经过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可执行。

2、启动大会所需资金,公司每月的启动及总结大会由行政部在年度预算内做出相应用支额度。

3、异地拓展市场专项资金,为了提高销售,公司鼓励对外部市场的开发,在经过一定的调查后,由销售部做出对某个地区拓展市场的可行性报告后提出相应资金计划,经管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4、福利专项资金,为组织员工旅游、聚餐等及年底感恩回馈计划所需资金,其用支额度应由行政部在全年预算内提出。

5、乐捐资金管理,由行政部负责收取及管理,财务部负责监督。

每月对收取及用支情况进行公告。

六、银行存款、现金及相关票据的管理(一)银行存款的管理规定1、除银行基本户及纳税专户以外,未来各级区域及分公司如需设立银行帐户,必须向管理中心审批后方能办理开户手续。

如违反此条规定,将给予当事人扣300元以上的处罚。

2、出纳岗应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正确使用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

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无资金保障的远期支票,如违反此条规定,将给予当事人扣罚500元以上直至开除的处罚。

3、收到当日银行支票时,出纳岗首先确认其有效性,并必须留下客户单位的地址、联系电话,在当天送到结算银行。

如违反此条规定,将给予当事人扣罚300元的处罚,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4、支票的保管视同现金结算管理。

5、出纳岗应严格遵守“日清月结”的原则,逐笔登记银行日记账,月末结账后,根据银行对账单及银行余额调节表,对不明款项应及时查对清楚。

如违反此条规定,将给予责任人扣罚200元的处罚,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规定1、在接收银行承兑汇票时,应根据对承兑汇票的要求,由出纳岗严格审核,如违反此条规定,将给予当事人扣罚200元的处罚,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2、对接收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履行付款流程办理,不得擅自背书。

对所有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纳岗必须将背书后的票据正、反面复印留存。

如违反此条规定,将给予责任人扣罚500元以上直至开除的处罚,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3、银行承兑汇票入账时必须以票据正反面复印件做为原始凭证附件。

4、出纳岗应妥善保管各种银行票据,如违反此条规定,将给予责任人扣罚500元以上直至开除的处罚,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三)现金的管理规定1、出纳岗应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正确使用现金,不允许坐支现金,如违反此条规定,将给予出纳岗扣罚100元以上的处罚,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2、出纳岗对手续不全、附件不全(如:无审批、无经手人签章)的付款凭证,有权拒付。

如违反此条规定,将给予当事人扣罚200元的处罚,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3、提取现金、缴存现金安全责任A、安全保障措施总部、区域、分公司出纳现金的缴存和提取,各级行政部门必须妥善安排专车,对数额较大(五万以上)的应有专人培同,以保证出纳缴、存现金过程的安全。

B、出纳岗应保守保险柜密码,每月定期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密码,谨慎保管好保险柜钥匙。

如违反此条规定,将给予当事人扣罚200元的处罚,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出纳岗应于每日下班前,结清当日收付业务,根据“现金日记账”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同时每日库存现金余额不能超过2万元,如违反此条规定,将给予当事人扣罚200元的处罚。

C、每月底“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现金”总账科目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如违反此条规定,将给予当事人扣罚200元的处罚。

D、各区域及分公司区域经理每月至少定期监盘现金一次,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盘,并编制现金盘点表,对发现的现金长短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原则为长款归公,短款自付。

如违反此条规定,将给予当事人扣罚200元的处罚。

E、因工作疏忽而收取假钞,一律由假钞收取人承担。

(四)发票、收据的管理1、发票管理的原则A、销售业务实行“款到开票”的原则。

B、采购业务实行“票到付款”的原则。

(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发票的按费用报销管理规定执行)C、担保原则:在现实业务中,确因业务需要不能按以上原则执行的,由经办人签署“保证书”进行保证,直接上级为第二保证人。

D、一致性原则:单位一致、内容一致、金额一致。

采购业务必须做到收款单位和开票单位、入库单上的单位一致;销售业务必须做到回款单位和收票单位、出库单上的单位一致;所有出、入库单与相对应的采购、销售发票中列明的货物名称、数量需保持一致;发票金额与对应的出、入库单金额一致。

2、发票的购买、领用和保管规定A、各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购买、领用和保管。

B、财务发票专管人员应建立发票购买、领用、核销登记薄,逐笔登记发票的购买、领用情况,发票领用时,由财务专管人员登记所领发票的号码范围和领用时间,并由领用人员签字确认。

C、财务发票专管人员应将发票视同现金保管,若因工作疏忽而导致发票遗失的,将给予当事人最低扣罚200元的处罚。

若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

D、发票暂不使用时,不得随意摆放,必须锁柜保管。

3、收据的购买、使用和保管规定1、各子公司费用审核岗会计为收据的专管人员,应建立收据的购买、使用登记薄,详细登记收据的使用情况。

对于使用完的收据应按“财务核算管理规定”中的保存要求执行。

2、各子公司的出纳为收据直接使用人,按需求从费用审核岗会计处领用收据,原则上除子公司出纳外其他任何公司员不得对外开具收据,因特殊情况需对外开具收据的,按收款金额进行相应审批,1万元以下需经分公司总经理同意,1万元到3万元的需经管理中心相应条线总监同意,3万元(含)以上的需经管理中心财务总监及管理中心总经理同意。

各级审批人员应按收款人具体情况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将所收款项交付子公司出纳,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

各级审批人员负有在1小时内将此情况告知子公司出纳的责任。

如违反此条规定,将给予当事人最低扣罚500元的直至开除的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及时通知子公司出纳的审批人将给予最低200元的处罚。

3、除子公司出纳外其他人员对外开具收据后,子公司出纳应据审批人通知情况做出“非财务类对外开具收据跟踪表”记录具体情况,并及时查询款项是否到账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相应审批人。

每周将此表发给管理中心财务总监及管理中心总经理。

如未按此条规定执行,将给当事人最低100元以上的处罚。

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4、在未收回非子公司出纳开具的收据之前,子分司出纳不再开具此笔业务收据。

如未按此条规定执行,将给当事人最低200元以上的处罚。

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五)各分公司、区域账户管理规定1、子公司按本规定所列的四种资金性质给每个分公司、区域办理四张银行卡,具体操作如下:2、以上每张银行卡“户名”人员均开通短信服务功能。

3、除上述规定卡外分公司、区域不得在用其他银行卡及账户从事公司相关业务,如违反此条规定,对违规者及其直接上级各进行不低于500元的处罚。

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4、本规定签发执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子公司出纳负责办好上述银行卡并交相关人员,做好签收手续。

密码由子公司出纳以短信方式发至密码保存人手机并电话确认。

密码保存人需在24小时内更改密码,并妥善保管。

5、本规定签发日至各分公司、区域收到银行卡之间的期间,可按原操作进行,待收到子公司出纳交付的新办银行卡后24小时内将原卡资金转到对应新卡账户并同时启用新卡,原卡也同时停止使用,原卡如是管理中心或子公司人员户名的由保管人在14天内负责交回户名本人。

如违反此条规定,对违规者及其直接上级各进行不低于500元的处罚。

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

6、子公司统一在工商银行办理上述新卡。

其中开通“销售资金”卡的网银服务。

(六)《财务资金周报表》的使用规定1、出纳每周按收支情况,正确填制《财务资金周报表》,及时上报财务总监及总经理。

七、附则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管理中心。

签发:年月日传达:全体员工存档:财务管理中心拟文:财务管理中心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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