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学习刑事诉讼法后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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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学习刑事诉讼法后的感想

之前学过刑法,现在再学习刑事诉讼法,顺其自然。早就从课本上知道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二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其中,刑法是内容,刑事诉讼法是形式。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种结合和统一,可以说是刑事诉讼所要采取的诉讼形式和方法的结合与统一。

我觉得刑事诉讼法中一直都在解决一个问题,就是公检法之间的权力分配与平衡的问题,以便更大程度上实现公平正义。作为一部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在我国最初的实质意义可能并没有那么明显,我们一直都是重实体轻程序,这就导致公安机关的权利可能更大。比如在一个案件中侦查环节就非常重要,公安机关对于案件证据的采集,对案件的定性,对犯罪嫌疑人的确定直接影响到了检察院和法院对案件的认识。而生活中我们都认为公安机关不会抓错人,自然检察院和法院也不会判错人,所以才会导致那些冤假错案的产生。侦查与起诉是独立的诉讼阶段,并无形中造成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无主次的平等关系,甚至造成以侦查为中心的实际格局。实践中由于过分强调了各自的独立性,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相互扯皮的现象;而分工负责被强调得多了,互相配合就少了,即使有配合,也多是不正常的配合,如有些案件检察机关亲临现场,未对案件进行充分审查,即作出批捕的决定,造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没有起到应有的制约作用。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侦查权在膨胀独断下有可能出现滥用。

目前,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享有除逮捕之外一切强制侦查方法的自行决定权,包括拘留、搜查、扣押、窃听等,而这些强制侦查方法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财产及隐私等基本权利,公安机关不受制约的这些权力是导致侦查阶段存在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最大根源。

因此我们开始限制侦查权,并进行了刑事诉讼法相应的修改。侦查机关逮捕之后,检察机关要对逮捕进行审查,要询问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立刻送看守所,只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24小时。询问必须在看守所,律师在侦查期间除了特定的案件需要批准以外,别的案件都可以凭借三证进行会见,而且不得被监听,现在还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更换办案人,所以说监督的力度和范围越来越大,这些规定都是对侦查权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检法机关的权力的很好平衡才能使公平正义更好的体现,尽量不抓错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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