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有关“强制措施”内容的修改对检察工作之影响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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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法涉及面颇广,内容丰富,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等多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和补充。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此次修法赋予了检察工作一系列的新职责和新任务,增加了新手段和新措施,但同时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和新制约。

本人拟以本院检察工作的实际,结合修改后刑诉法的变动要求,谈一下基层检察工作应对修改后刑诉法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一、基层检察机关必须重视执法理念及执法方式的转变理念是行为的先导,一部法律无论制度设计的如何科学和完善,如果没有先进的执法理念作为指引,这部法律只不过是纸面的法律,其所主张的法律精神将无法落实,其在司法实践中将可能流于形式。

此次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执法观念上有了较为明显的转变。

例如,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导入其中,要求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不仅要体现打击犯罪,还需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障;又如在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定中,办案人员必须改变以口供为中心的办案模式,不能单纯依赖口供定案,要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全部证据。

由此可见,司法人员及时更新执法理念至关重要,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必须组织干警把学习好、理解好和掌握好修改的刑诉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作为深入贯彻的前提。

我院在组织干警学习修改的刑诉法过程中,制定了系统的学习方案和严格的学习制度,不仅仅要求干警掌握修改的刑诉法如何适用的问题,同时更加注重干警对修改的刑诉法的法律精神实质、理论要点的把握,要求必须从修改的刑诉法“改了什么”、“为什么改”、“与96年修订的刑诉法区别在哪里”三个方面理解和把握各条款的内涵和要求,要求干警必须转变思想,统一认识,从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高度来审视修改后的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价值取向、主要内容及精神实质,切实增强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程序的意识,自觉转变、更新不合时宜的执法理念,主动转变不科学的执法方式。

刑诉法修改后职务犯罪案件传唤和拘传强制措施的完善与应对

刑诉法修改后职务犯罪案件传唤和拘传强制措施的完善与应对
对 象是 没有 拘 留、 逮 捕 的犯罪嫌 疑 人 ; 二是 拘传 是强制 犯罪嫌 疑
的批 准手 续, 审批 负责 人应仔 细审 查相 关报 告及所 附证据 材料 :
即要严 格告知 程序 , 将传唤 、 拘传 的法定 时限纳入 监督 人 到案接 受讯 问的强制方法 ; 三是拘 传的到达地 点是“ 指定地 点” 。 事中监督 , 拘 传 的强制 性 决定 了它 与传唤 的区 别 。 在理论 和实 践当 中, 传唤 范 围; 事 后监督 , 即要 建立事 后违 法责任 追究 制度 , 对 违法传 唤 、 拘传 , 变相 延长法 定 时限 的, 要纳 入 国家赔 偿范 围 。 和拘 传存 在 的主要 问题 有:
( 二) 个 别办案 人 员变相延 长传 唤 、 拘 传 时限
拘传 持续 的时间不 得超过 二十 四小时 ” : 二是规 定“ 传 唤、 拘 现行《 刑事 诉讼法 》 第9 2条规 定 : “ 传唤、 拘传 持续 时间最 长 传 唤、 传 犯罪嫌 疑人 , 应 当保证 犯罪 嫌疑人 的饮食 和必要 的休息 时间” ; 不超过 1 2 小时 , 不得 以连续传 唤 、 拘传 的形 式变相拘 禁犯 罪嫌疑 人。 ” 在 该法 实施 之初 , 侦 查人 员纷纷 抱怨 1 2小时 的规定过 于严 三是规 定“ 对在现 场 发现 的犯 罪嫌疑 人 , 经 出示工 作证件 , 可 以口 苛, 影响案 件 的突破 , 并把 1 2小时视 为突破 的瓶 颈 。 某些 地方 就 头传唤 , 但应 当在讯 问笔录 中注 明” , 上述 修改在 实际操 作中可 能 想 出种种 方法 规避 1 2 小 时 的规定 , 如 以协 助谈话 l 2小时 、 证 人 存在 以下 问题 : ( 一) 如何 把握 “ 特 别重 大、 复杂 、 需要 采取拘 留逮捕 强制措施 谈话 1 2小时 、 传唤 1 2小 时“ 三合一 ” 的方式 变相 延长羁 押时 限;

新刑诉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

新刑诉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

1 利 川市检 察 院新刑 诉法 学 习和准 备
自2 0 1 2年 3月 1 4日 《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关 于修 改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通过以来 ,基层
检察 院各 部 门收集 了资料 ,利 用新 旧对 照版刑 事诉讼 法 条
文 ,认 真学 习修改后 刑 事诉讼 法 的法律 规定 ,注重对 法 律
案 ,提 出书 面意见 的 ,应 当附卷 。对 阻碍律 师履行 职 责行 为的进 行监 督 。辩 护人 、诉讼 代理人 认为公 安机关 、人 民
检察 院 、人 民法 院及其 工作人 员阻 碍其依 法行使 诉讼权 利 的 ,有 权 向同级 或者上 一级人 民检 察 院申诉或 者控告 。人 民检 察院对 申诉 或 者 控告 应 当及 时 进 行 审 查 ,情 况 属 实 的 ,通 知有关 机关 予 以纠正 。 辩 护制度 的完 善对检 察 队伍 的侦查能 力 、诉讼 能力 提
罗克江 :新刑诉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
理 论 研 讨
新 刑 诉 法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问题 及 解 决 对 策 分 析
罗克江
( 湖北省利川 市人 民检察院 ,湖北 利川
【 摘
4 4 5 4 0 0 )
要] 自1 9 9 6年 第一 次修 改 以来 ,刑 诉法 迎 来 了第二 次较 大幅度 的修 改 ,涉及 1 1 0多处 ,修 改 比例 超过 总条 文
2பைடு நூலகம்新刑 诉法 执行 期 间总结 的 问题
2 . 1 证据 制度修 改完 善方面 的 问题 证 据制 度涉 及 8 个 条款 的修 改 , 具 体 内容涉 及证 据定 义与种 类 ( 4 8条 ) 、证 明标 准 ( 5 3条 ) 等 ,不得 强 迫 自 证其 罪 ( 5 0条 )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收 集 的 证 据 可 用 ( 5 2 条) ,非法 证据 的排 除 ( 5 4~ 5 8 条) ,保护 证人 、鉴 定人 、 被害人 ( 6 2条 ) ,证 人 出庭 作证 ( 5 9— 6 3 条 ) 等 内容 。 这 些转 变要 求检 察机关 提 高收集 证据 能力 。要求 检察 机关 负责 办案 的干警 要 对 收集 证 据 的方 式 方法 加 以改 进 、 创 新 、提高 。要 更多 的采用 相对 间接 的侦查 方式 ,启用 更

浅谈新刑诉法对监所检察工作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浅谈新刑诉法对监所检察工作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检察 院。 人 民检察 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 当 的 ,应当 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一个月以内将 书 面意见 送交 决定或 者批准暂 予监外 执行 的 机关 , 决定 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的机关接 到人 民检察 院的书面意见后 , 应当立即对该 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对检察机关不 同意监 狱、看守所 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 。 或者 不同意 决定或者 批 准暂予监外 执行 的 机关 对人 民检察 院认 为暂 予监外 执行不 当 的书面意见重新核查 的结果 。 应该如何处理 未做具体规定 ,这将导致实践中难 以操作 。 第三, 新刑事诉讼法与社区矫正办法的衔 接问题。社区矫正办法第 2条明确规定 :“ 人 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 ^ 、 罪 犯依法作出判决 、 裁定或者决定。 ”这一条 明 确规定了所有适用社区矫正的 被告 ^ 、 罪犯必 须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 裁定或者决定。 而新 刑事诉讼法第 2 5 4 条第 5 款规定 :“ 在交付执行 前 ,暂予监外 执行 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 院决 定; 在交付执行后, 暂予监外执行 由监狱或者 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 , 报省级以 E 监狱管理机 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 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也 就是说 , 法院交付执行后的暂予监外执 行 由监 狱或公安机关批准就可以了, 不需要法院的裁 定。 这也将改变监所检察部门对社 区矫正法律 监督范围和内容。 第四, 新 刑诉 法增设 了独立的羁押必要 性审查程序。新刑诉 法第 9 3 条规定 :“ 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 , 人 民检察院仍应 当对羁押 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 ”这 一规定强 化了检察机关对羁 押措施 的监督 , 为保护被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防止超期羁押 和不 必要羁 押提供 了一 条有效 的司法救 济 途径 。但是 由于该 法条 的规定较 为原则 抽 象 ,没有明确 审查标准和操作程序 , 也为检 察机关带来挑战。笔者理解 , 监所检察工作 主要是从有无羁押必要性方 面进行监督 , 这 也 给我们 提出 了很高 的要求 。首先 要树立 “ 必要羁押”的理念 , 要从人权保 障出发 , 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 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对监所检察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对监所检察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对监所检察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摘要]新刑事诉讼法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监所检察的条款较多,随着新刑诉法实施临近,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以应对新刑诉法实施成为监所检察目前工作的重点之一。

文章从目前监所检察的职能出发,结合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就此问题作粗浅探讨。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监所检察;职能一、目前监所检察的职能概述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构,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职权,监所检察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近些年,监所检察的职责范围以及监所检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的特殊功能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重点。

(一)监所检察的职责范围仅从字面含义看,监所检察就是指由检察机关对监所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在梳理了有关监所检察的相关立法后,我们会发现:监所检察的职责范围大大超出了其字面含义所示意,不但范围相当广泛,而且内容也极其庞杂。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1]中对监所检察职责的规定为:(1)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7)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8)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9)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并规定要重点开展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监督纠正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等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的强制措施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的强制措施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的强制措施问题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述 (2)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3.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5)二、强制措施概述 (7)1. 强制措施的定义与特点 (7)2. 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8)3. 强制措施的种类与区别 (9)三、《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概况 (11)1. 修改的背景与目的 (12)2. 主要修改内容概述 (14)3. 修改后的强制措施体系分析 (15)四、强制措施适用中的问题分析 (16)1. 强制措施适用的条件与程序问题 (17)2. 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问题 (18)3. 强制措施适用的合理性问题 (20)五、完善强制措施制度的建议 (21)1. 明确强制措施适用的原则与条件 (22)2. 规范强制措施适用的程序与保障机制 (23)3. 提高强制措施适用的公正性与效率性 (24)六、结论与展望 (26)1. 研究总结 (27)2. 政策建议 (2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29)一、内容概述背景介绍:简要介绍当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背景,强调第四次修改的重要性及其在当前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强制措施概述:对强制措施的定义、种类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进行概述,使读者对强制措施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修改内容分析:详细阐述《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关于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修改的主要内容、重点条款及其变化。

强制措施的改进:分析修改后的强制措施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探讨修改后的强制措施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国内外比较研究:通过对比国内外在强制措施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借鉴先进经验,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提供借鉴和参考。

展望与建议:对《刑事诉讼法》未来在强制措施方面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关于强制措施的问题研究,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和提高司法效率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公诉工作如何积极应对刑诉法修改

公诉工作如何积极应对刑诉法修改

公诉工作如何积极应对刑诉法修改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刑诉法修改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从转变执法理念、强化证据意识、提升庭审抗辩能力,注重改革创新等方面提出了积极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举证制度庭审抗辩作者简介:罗素君,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11-02刑诉法的每次修改,都在不同程度上对检察权的运行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和调整。

即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诉法,在证据、辩护、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特别程序等内容上都作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公诉工作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履行好公诉职能,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如何把握好机遇,积极应对这些挑战,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公诉部门需要认真研讨和对待的问题。

一、刑诉法修改带给公诉工作的机遇(一)证据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公诉机关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新刑诉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上述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利于执法机关合法取证、规范取证,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避免因伪证造成的冤假错案发生。

新刑诉法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上述规定,既完善了证据种类,又加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对于有效保全证据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新刑诉法还将“电子数据、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列入“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上述规定,扩展了法定证据的外延,使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更加多元。

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有利于公诉机关理性看待鉴定结果。

以上修改完善,有利于公诉机关灵活运用多种证据,精准地打击犯罪。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的措施[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仍旧实行“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的巨大的挑战。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新《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方面有哪些新规定?这些规定又对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文章将就这方面内容进行阐述,以供实践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辩护;证据;强制措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是16年来的首次,条文数量增加了65个,字数增加了1.1万字,涉及到100多处内容,修改条文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

与职务犯罪侦查相关的内容也进行了不少的修改,涉及到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侦查活动等多方面的内容。

此次修改,对仍旧实行由供到证的我国传统侦查模式①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来说,是一次巨大的挑战。

一、挑战的体现(一)在辩护方面,加强了对辩护人正当权益的保障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在:一是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并且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而新刑事诉讼法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律师可以介入的时间明显提前了。

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是会见程序简化,会见的内容方面得到扩大。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修改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修改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修改[摘要]《刑事诉讼法》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这次修改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强化了法律监督,特别是对侦查、执行、特别程序的监督。

对于更好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从现在起就要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坚持正确的执法理念,主动规范业务工作,各项执法办案工作在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同新法规定相衔接,逐步向执行新法过渡。

[关键词]检察机关;修改背景;应对挑战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一)社会发展的要求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社会经济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当的程度,人们开始关注的或者人们在满足了自己最基本的经济需要以后,更加关注的是另外一些更加重要的权利,即人身自由、财产和生命,这是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最深层次的动因。

(二)办案程序的重视部分人办事不看过程,只重结果,追究的是所谓的结果上的公正,而忽视了这种结果形成过程的公正。

(三)本身存在的问题刑诉法内部机制尚未健全、某些规定有待完善。

要改变这种现状,就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只有这样,才能够彻底解决问题。

二、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修改带来的挑战(一)细化流程,严格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是思想重视,尊重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

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重视捕前审查,而且在捕前审查中,更加重视审查的是案件证据情况和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一些检察机关认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使逮捕工作显得比较随意,有损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一些检察机关由于承担较多的刑事案件,将主要精力放在了捕前审查工作中,捕后则往往忽视了对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

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则意味着检察机关必须转变观念,不但要在捕前审查中注重羁押必要性审查,而且在捕后也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二是结合实际,细化配套工作具体流程。

要使捕后审查羁押必要性工作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必须围绕一些实务性问题尽快研究和制定可行的工作流程与机制。

新刑诉法对控申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新刑诉法对控申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新刑诉法对控申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摘要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新刑诉法内容的调整、制度的改革、程序的增加,对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工作模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需要尽早研究和适应刑诉法修改给控申工作带来的新的任务和挑战,为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关键词新刑诉法控申检察工作影响应对策略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一、新刑事诉讼法对控申检察工作的影响1、对检察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法第47条明确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新法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权、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尤其强调在强制措施、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执行程序等容易侵犯诉讼权利的关键点加强监督。

这些新刑诉法中出现的新程序和新机制将使控申干警的执法办案能力受到新一轮的挑战,这就要求控申检察干警不仅要精通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相关业务,还要熟悉诉讼法律、证据制度等方面的知识。

2、涉检信访量将大幅上升。

新法第47条、第115条规定的情形很多是原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自行处理的事项,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日常的信访量中占有很大比例,尤其是查封扣押冻结等涉财问题,是信访中的老大难问题。

新法实施后,这些原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受理的控告、举报、申诉转由控申部门受理,将会导致信访量大幅上升,对信访工作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3、息诉罢访工作将会更加困难。

处理信访案件是控申部门一项重要工作,信访人法律意识淡薄是很多信访案件产生的重要原因。

表现之一是因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而产生的信访,如当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被害人由于缺乏相关知识,不能理解何为“证据不足”,往往无法抑制愤怒的情绪而不断上访。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及对策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及对策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及对策[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及其监督等四个方面的内容,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机遇。

文章将对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如何应对进行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修正案;职务犯罪侦查;影响;对策一、引言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刑诉法体现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要求和新期待,是我国法律工作者不断研究、实践、总结的智慧结晶。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以及强制措施,而在这过程当中往往会涉及公民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的侵害与剥夺。

因此,在侦查活动的开展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侵害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又要求侦查机关要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不放纵犯罪分子。

针对我国侦查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理念,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秉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对原先的条文进行了大面积的修改,具体到侦查工作,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四方面,修改后的刑诉法首次在部门法中明确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衡,还有利于维护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权益。

在强化侦查机关打击犯罪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必将有力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的步伐。

而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后,必然对广大检察干警在司法理念、办案意识等方面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尤其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原有侦查模式和侦查理念的影响更为深远,这要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必须提前谋划,积极行动,增强本领,才能出色地完成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使命,也才能更好地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新刑诉法对司法审查职能的影响及贯彻路径

新刑诉法对司法审查职能的影响及贯彻路径

题 。新 刑 诉 法增设 了捕 后 监督 、 非 法证 据排 除及 强制 医疗 决 定监督 等 内容 , 对检 察机 关的各 项 工作 包括 司法 审查提 出 了更 高的要 求 , 检 察机 关应 当积 极 贯彻 执行 。 【 关键 词 】 新 刑诉 法 ; 司法审 查 ; 贯 彻 【 中图分 类号 1 D 6 3 0
直 以来, 我国究竟有没有刑事司法审查制度, 审查的
范 围 如 何设 置和 确 定 , 无论 是理 论 界 还 是 实 务 界 都 是众 说
纷纭, 刑事诉讼法也没有作 出明确 的规定 。 然 而, 某项制度
的不够完善, 并 不 能 否 定 它 的客 观 存 在 。 笔者认为, 在我 国
较完善的监控和救济体制, 对被控人的权益起到保障作用 。 以审查羁押为例 : 当事人对于司法官员签 发的羁押令, 美国 联邦法律规 定了申请复议和上诉; 英国规定了“ 人身保护” 制度 ; 德国规定 了可以提 出抗告和 申请司法复查 ; 日本规定 了可以抗 告和准抗告 。 在我 国, 尽管在审前司法审查的活 动中, 检察人员作为审查者 , 其“ 中立” 的立场决定了其应在
果严重, 社会影响较大, 权利受到侵害的人要求 司法救济的 意愿也 比较强烈。然而, 除 了逮捕的审查批准 权 由检察机 关实施外 , 拘留、 搜 查、 扣押等人身保全措施和证据 保全措
施 的决 定权 由公 安 机 关行 使 , 在司法实践中, 监 听等 秘 密 侦 查 措 施 完 全 由公 安 机 关 自行 决 定 , 检 察 院 自侦 部 门 也 同样
存 在 这 个 问题 。
Hale Waihona Puke 根据修订前 的刑诉法规定, 检察机关对 公安机关变更
强 制 措 施 仅 有 监 督 权 而 无 审 批权 , 既 无 法 实 现有 力 的 事后 监 督, 也 缺 乏对 捕 后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的主 动 和 同 步 。 而 新 刑 诉 法 增 设 了羁 押 必 要 性 审 查 的 条款 。根 据 规 定 , 犯 罪 嫌

新刑诉法重大变化解析2..

新刑诉法重大变化解析2..
2018/9/28 10
(二)基本过程
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 经过了2届人大;将近10年
201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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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指导思想



1、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 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2、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 权的关系。.. 3、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 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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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28
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问题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 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 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 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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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诉法再修改基本情况

(一)再修改概况 (二)修改基本过程 (三)立法指导思想 (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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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修改概况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决定(草案)》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第五次会议以2639票赞成、160票反对、 57票弃权表决通过。3月17日,新华社 受权全文播发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 施行。
(四)侦查措施的变化与完善
1、对传唤、据传时间做了调整 .. 2、建立了询问时的录音录像制度.. 3、技术侦查纳入法典 4、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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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 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 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 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 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 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其影响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其影响

程序 、证 明责任 ,明确侦查 、公诉、审判机 关 都有 排除非法 证据的义务 ,并规定 了非 法 证 据排除 的证 明标准等规 则。新增 了 “ 不 得
强 迫 任 何 人 证 实 自 己有 罪 ” 的 规 定 ,从 制 度 上防止和遏制 刑讯逼供等 非法收集证据 的行 为。此外 ,还 完善 了证据 的概念 和种类 ,将 “ 鉴定结论 ”改为 “ 鉴定意见 ” ,增加电子数 据 等证据类型 ;明确 了举证 责任的分配 ,规 定公诉案件 中被告人有罪 的举证责任 由公诉 机关承担 , 自诉案件 中被 告人有罪 的举 证责 任 由自诉 人承 担 ;重新诠 释 了 “ 证据确 实、 充分 ”的证明标准 ;强化 了证人 、鉴定人 出 庭 制度 ,建立 了证人 、鉴定人保护制度等 。 ( 三)完善辩护 制度 修改后 的刑事诉讼法 规定在侦 查阶段可 以委托律师作 为辩护 人, 明确了律师在整个诉
讼过程 中的辩护人地 位;明确辩护 人的执业 责任 是维护犯罪嫌疑 人、被 告人 诉讼权利和 其他合 法权益 ;明确 了不 同诉讼 阶段的执 业 权 利, 扩 大 了律师 阅卷范 围, 明确 了辩 护人 申 请 司法机关调 取证据 的情形 。在实现与律 师 法有效衔接, 明确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保 障措 施的基础上 增加 了辩护人有权 申请回避 和复 议 的 规 定 : 明确 要 求 在 侦 查 、 起 诉 、审 判 和 死刑复核等诉讼各个阶段, 都 要听取律师意见 并附卷 ;建立 了辩护人对 阻碍其依法行 使诉 讼权利 的申诉控告及 处理机制 ;明确辩 护人 和其他所有人均不得作伪证 , 建立了追究辩护 人涉嫌伪 证罪 的特别 办案程序 ;扩 大了法律 援 助在 刑事 诉讼 中 的适用 范 围, 明确 了在侦 查 、审 查起诉 、审判 阶段均提供法 律援助 , 扩大 了指定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 ( 四 )规范强制措施 强制 措施 的正确 适用有利于保 证诉讼程 序 的 顺 利 进 行 ,但 它 与 公 民 的人 身 自 由 息 息 相 关 , 一 旦 滥 用将 侵 犯 公 民 的基 本 人 权 。在 规范强制措施 方面 ,修改后 的刑事诉讼法对 现 有的强制措施作 了较为细 致的修改 :完 善 取保候审 的适 用条件 、保证 人的责任 ;明确 监视居住 的适 用条件 、执行 场所 ,增加 指定 居所监视居住 的权利保 障;完善和细化 逮捕 的适用条件 以及检察机关 审查逮捕 的程 序; 严格 限制采 取强制措施后 不通知家属 的例外 情形等 。 ( 五)规范侦查程序 侦查程序 一直是惩 罚犯 罪与保障人 权两 大诉讼 目标 冲突最直接 的诉讼阶段 。修改后 的刑事诉 讼法重点完 善了讯 问犯罪嫌 疑人 的 程序和 必要的侦查措 施, 同时 ,强化对侦查 措施 的规范和监督 ,防止滥用 。主要 内容包 括 :完善讯 问录音 录像制度 ,明确规定对于 可 能判 处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 的,应 当全程录 音或 者录像 ;规定拘 留后二十 四小时 内应 当 将被拘 留人送看 守所羁押 ,讯 问必须在看 守 所 进 行 ; 规 定 了技 术 侦 查 措 施 、 秘 密 侦 查 、 控制 下交付等特殊 侦查手段 ,并严格其适用 范围和程序等 。 ( 六)完善审判程序 审判是决定被 告人是否构成 犯罪和判 处 刑罚的关键阶 段。修改后 的刑 诉法进一 步完 善了审判程序 中的重要环节 ,主要是 :调整 简易程序适用 范围 ,实行案件 的繁简分 流, 提高诉讼效 率:对第一 审普通程序 中的案卷 移送制度 、开庭前 的准备 程序、与量 刑有关

新刑诉法视角下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新刑诉法视角下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新刑诉法视角下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摘要]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以及侦查措施等方面的修改,做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和谐统一。

这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只有充分利用机遇,合理化解压力,通过对这些新规定的梳理和分析,逐步转变侦查方式方法、优化侦查模式,才是明智之道。

[关键词]新刑诉法;侦查;影响;对应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修正。

这部旨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在历经16载的社会变迁和司法实践的积累之后,再一次做出了重要修改。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为确保新刑诉法的正确贯彻落实,配套的《刑诉规则》以及司法解释也相继出台。

新的《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了290条,其修改内容涉及到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

司法机关做为法律的适用者,认真细致地研究法律的修改内容,探讨其对司法工作的影响,并根据新的法律做出正确的理解与应对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当然,各个司法机关及其内设部门在整体研究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也应当有不同的侧重点,作为检察院的自侦部门,我们应当重点研究有关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方面的修改内容,详细考量其对自身侦查工作的影响,并据此提出具体的应对方法,以便做到一方面能够适应法律及社会发展所提出的不断促进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同时又能够充分运用法律这把利剑去惩治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新刑诉法对侦查工作的影响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关于侦查的许多条文都进行了修改,同时也增设了一些条文,这势必会对职务犯罪侦查带来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律师提前介入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旧的刑事诉讼法中律师是以“法律帮助人”的身份介入侦查的,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是“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控申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控申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控申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突出两大特征:一是将保障人权贯穿刑事诉讼法全程;二是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给检察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窗口部门和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刑诉法修改给控申工作带来的新任务和挑战。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控申检察;建议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控申检察工作产生的影响第一,随着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条款的增加以及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强化,人民群众的涉法涉诉请求将大大增加,这些诉求大部分将会以控告、举报、申诉或群众信访的形式通过控申部门表达或启动。

这必将导致控申部门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量大幅上升。

如,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完善了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调整了监视居住在强制措施体系中的地位,建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这些规定都会增加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的案件量,而这些案件很容易引发信访。

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贯彻实施,难免会出现很多因证据问题而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的案件,可能会导致相关信访案件的增多,控申部门的信访压力将不断加大。

第二,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产生的控告申诉案件或信访案件,将很难化解息诉。

如,新《刑事诉讼法》第115条将原来属于公安机关、法院自行处理的涉及强制措施和财物的事项,纳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

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但同时也相应地压缩了控告、申诉人寻求权利救济的空间,使检察机关成为控告申诉人救济诉讼权利的最后渠道和希望。

这些事项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

由于检察机关不直接参与侦查、审判活动的涉财处理,新刑事诉讼法也只规定控告人、申诉人到检察机关反映后,检察机关应该进行审查,审查不同于调查核实,加上办理案件本身固有的隐蔽性,事后审查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许多侦查、审判活动的涉财问题,很难通过审查材料发现问题,也就无法及时通知有关机关纠正。

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挑战更好发挥检察职能的几点思考

新刑诉法下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挑战更好发挥检察职能的几点思考
参 考 文献 [ 1 】向泽选 . 新刑诉法的实施 与职务犯 罪侦 查 卟 国家检

措施之 日其就有权委托辩护人 ,对 律师介入刑事案件 的相关 活动更加规范 ; 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的职能得 到了相应 的 扩充 ,在新刑诉法 中新增加了对逮捕后羁押 必要性审查 、对 指定监视居住 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检察机关职 能得到扩充意味着责任的加重 和要求的提高。 三 、新刑诉法下应对挑战更好发挥检察职能的思考 综上 ,新刑诉法 下对强制执行等方面做 出了许多新 的规 定 ,更 加注重和保 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其 他合 法权 益 ,同 时使得检察 机关 的检察职能得到 了相应扩充 ,给检察 机关执 法办案带来 重大影 响甚至挑战 ,对此 ,检察机关 要以更加 积 极的心态 、 更加积极的行动和更加富有成效的工作方式方法 , 有效应 对挑 战,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 。 检察机关要在新刑诉 法下更好履行检察职能要做 到如下 几个方面 : 第一 ,要 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更加注重对 犯罪 嫌 疑人 ( 刑事被告人 ) 人权保护 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 ,如果 在任何 时候 发生不够尊重 和保护犯罪嫌疑人 ( 刑 事被告人 ) 合法权益 的事情 ,就是检察机关 的失职 ,甚至可能给检察机 关 的良好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 第二 ,要更加注重对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职能 的履行。检察机关就是法律监督机关 ,在新刑 诉法下 ,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得到了进一步 的扩充 ,对于相 关 的程序性问题也要 引起高度重视 , 切实履行好对监事居住 、 逮捕相关过程 当中的法律监督 ,规避或者减少执法不公 、执 法错误现象 的发生 ; 第三 ,要高度重视刑事执法办案全过程 的监督 ,从公安机关 以及相关机关 和检察机关 自侦刑事案件 直到法 院的审判 、宣判 、执行等全过程均要采取有效措施 履行好刑事法律监督职责 ,及时发现刑事执 法办案机关办案 过程中存在 的问题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第 四 ,我 国的 律师也是社会 主义法制 的建设者 ,我们要为律师履行其职责 提供相应 方便 ,按 照新 的刑事诉讼法 ,律师介入刑事 案件 的

新刑诉法辩护制度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新刑诉法辩护制度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新刑诉法辩护制度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进一步完善了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技术侦查等规定,增设了特别程序,修改和增设的条文多达100余条。

辩护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章“辩护与代理”一章,并从原来的10个条文增至16个条文。

新刑诉法对辩护权进行了突破性的规定与调整,辩护权得以扩张,这必将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一定影响。

一、修改后刑诉法对辩护制度规定的变化(一)辩护权前移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同时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修改后刑诉法将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由提供法律帮助者变更为辩护人,其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的辩护权前置到侦查阶段;二是律师在此阶段拥有辩护权意味着律师享有为保障辩护而生出的权利,比如了解案情的权利、调查取证的权利(旧规定律师在此阶段无权调查取证)、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

(二)会见权放宽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同时修改后刑诉法还明确,除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以外,律师会见不再受到侦查机关制约。

如,辩护律师持有效证件即可向看守所要求会见而不再向侦查机关申请,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同样适用。

同时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三)阅卷权扩大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修改后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律师会见制度、强制措施条件、庭审要求、辩护制度、未成年人保护、简易程序等方面都做了修订,提出了很多新的思想和规定,这给检察工作,特别是基层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要在2013年1月1日顺利实施修改后刑诉法,检察机关必须认清这些新规定,并根据修改后刑诉法中的新要求。

笔者作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一名干警,对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尤为关注,对修改后刑诉法审判程序的修改对比、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进行了仔细研读。

一、审判程序的变化1、在庭审程序上,随着修改后刑诉法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和量刑辩论的引入,现行的庭审制度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变化,修订前的刑诉法所规定的庭审程序对控辩双方来讲基本上是以法庭辩论为核心的庭审,而修正后的刑诉法使非法证据排除首先成为控辩双方的焦点,从而使质证成为了庭审的核心,而证人出庭、鉴定证人出庭后所当庭提供的证据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基础,检察官在法庭上和律师的交叉询问将会大幅度上升,法庭调查和法庭发问成为庭审工作的重点,加之侦查人员、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引起的证据变化和对案件定性以及量刑产生的影响都将使公诉人出庭面临极大的挑战。

2、增加的量刑辩论有助于规范法官量刑活动,然而量刑建议的准确提出,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公诉人丰富的实践经验,它需要公诉人要能对判决规律有效掌握,使公诉人当庭根据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变化,及时准确把握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以及对于适用缓刑标准的准确认定和正确把握提出了新的挑战。

3、审前案卷移送制度的确定,增强了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取证工作的监督力度。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审前案卷移送制度的确定,使得公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更要严格审查案件,如果发现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未附有足够的证据,让侦查机关重新收集证据材料,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督促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审查起诉的职责,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取证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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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刑诉法有关“强制措施”内容的修改对检察工作之影
响及应对
【摘要】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强制措施方面对检察机关赋予权力的同时也对权力进行了相应的约束,针对这些修改,检察机关应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切实履行新的法律监督职能,严格适用逮捕强制措施,认真落实审查批捕案件犯罪嫌疑人讯问制度,做好准备适应律师介入。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强制措施;检察工作;影响;应对新刑诉法的出台一方面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法律监督职能,
另一方面对检察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笔者拟从新刑诉法修改中有关强制措施方面内容的修改进行分析,就其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以及检察机关如何应对这一修改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新刑诉法有关强制措施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刑诉法就强制措施方面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完善了逮捕的条件以及审查逮捕程序。

首先细化了“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其次增加了“应当逮捕”
的适用情形,最后将逮捕的适用区分为“应当逮捕”与“可以逮捕”两种;完善了审查逮捕程序,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增加了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审查逮捕时证人、辩护律师的参与。

(二)完善了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制度。

增加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扩大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保
证人保证义务的规定更加周延;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多样化、个别化;规范了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场所;对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和法律监督。

(三)适当延长了拘传时间。

一方面,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犯罪形势,迎合侦查实践的需要,对于“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案件适当延长了其适用期限,从12小时延长到24小时;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禁止变相拘禁的条款后增加规定了“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

(四)设立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确立了强制措施变更程序。

确立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效防止错误羁押和不当羁押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羁押与逮捕的分离;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五)新增了拘留后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应当在看守所内对其讯问。

二、新刑诉法有关强制措施的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和挑战
强制措施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的直接介入要求执法活动更加规范。

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提出律师意见等。

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又多了一双监督的眼睛。

2、刑诉法强制措施的修改要求更加注重人权的保护。

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制度的完善,逮捕条件的细化,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等,都体现了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3、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法律监督职能。

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强制措施方面,赋予了检察机关两项新的监督职能,一是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是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这些法律规定,加大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责任。

4、拘传时间的延长对查办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赢得了宝贵的战机。

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高智能性、极度隐秘性和极强的对抗侦查性,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到案后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只要扛过12小时,检察机关就拿我没办法。

事实上,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上,也有过这种尴尬和无奈。

现在拘传时间适当延长,侦查人员就更有信心打破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三、检察机关的工作调整和应对措施
根据刑诉法强制措施的修改,检察机关的工作也应作相应调整,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要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家属义务;二是履行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告知义务;对特定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要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是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切实履行新的法律监督职能。

1、对指定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作出指定监视居住决定的机关,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报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侦查监督部门指定专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审查决定是否正确和合法;对执行场所实地察看,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对指定监视居住的意见书送达决定和执行机关。

2、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和条件: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的案件,聋哑人、精神病人、正在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供养人或抚养人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具有下列情形,不应当继续羁押:①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②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已经消除;③不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④不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⑤不可能自杀或者逃跑;⑥可能判处缓刑,无继续羁押必要;⑦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刑罚处罚;
⑧羁押期限届满,不影响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⑨羁押期限已超过可能判决的最高刑罚期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①有关办案机关或部门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意见的;②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有关办案机关同意的;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被拒绝,再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三)严格适用逮捕强制措施
逮捕强制措施的修改,使得审查批捕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社会危险性的细化,哪些应当逮捕,哪些可以逮捕,法律规定都十分明确。

因此,对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权是否有必要再上提一级,值得商榷。

(四)认真落实审查批捕案件犯罪嫌疑人讯问制度
根据修订后刑诉法第86条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形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规定,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重大违法,正确适用逮捕条件,提高批捕的准确性。

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案件时,应当首先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事实,其次再看有无逮捕必要,最后区分是应当逮捕还是可以逮捕。

这些问题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征求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来加以解决。

在具体操作中,执照下列程序进行:1、首先审查案件有无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如有,则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2、案件本身没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讯问犯罪嫌疑人;3、根据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是否需要询问证人进一步核实有关案件事实和情况;4、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主动征求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意见分歧较大,必要时也可邀请辩护律师列席案件讨论,对辩护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5、审慎对待和研判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正确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不被采纳的,要向辩护律师书面说明理由;6、加强与律师的配合与协作。

对律师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方便;对律师掌握的犯罪嫌疑人有关案件的情况,应建议律师及时向办案人员提供。

(五)做好准备适应律师介入
辩护律师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
侦查阶段律师就直接介入,这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而言,还一时难以适应,思想上总有这样那样的顾虑。

因此,我们积极适应律师的介入,学会与律师打交道。

一方面,我们要尊重律师的诉讼权,及时受理律师代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控告和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为其行使诉讼权提供方便;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联系,征求和听取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在尊重、理解、共识的基础上,共同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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