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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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2•【字号】兰政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2月9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2日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近年来,随着第一代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进入老年,独生子女死亡(以下简称“失独家庭”)和伤(病)残家庭(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问题日益凸显,他们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救助工作,不断加大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救助、生活帮扶和社会关怀扶助力度,切实解决这部分特殊群体的实际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不断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一)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

将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市级原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将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市级原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二)提高计生家庭养老补贴标准。

对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并享受特别扶助金的夫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给养老补贴(市级原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以上两项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市县6:4和市区4:6比例负担。

二、切实做好养老保障服务(一)落实养老优惠政策。

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兰卫法发[2012]113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卫法发〔2012〕113号)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推进全市实施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市卫生局研究制定了《兰州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兰州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推进我市实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健全基层卫生监督网络,促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进社区、进乡镇,监督关口前移的目标,依据《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甘肃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卫生监督功能下沉,执法监督关口前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的原则,在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机制,开展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方面的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并协助调查等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形成“责权明晰、任务明确、工作规范、上下联动、高效运转”的卫生监督体系,及时有效打击违法行为和预防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内容(一)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制度。

按照《甘肃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试点县(区)完成卫生监督协管站的设立、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配备、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管理组织,制定协管工作流程、工作制度、例会制度、工作职责、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守则和绩效考核、信息公开等各项制度。

(二)建立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机制。

在试点县(区)乡镇卫生办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设置卫生监督协管站(室),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要求,在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甘肃省人口委关于印发《甘肃省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应管理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口委关于印发《甘肃省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应管理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口委关于印发《甘肃省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应管理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06•【字号】•【施行日期】2006.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甘肃省人口委关于印发《甘肃省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应管理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人口委: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意见》和全国深化计划生育工作改革会议精神,参照国家《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应管理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并结合我省药具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甘肃省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应管理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二○○六年二月六日甘肃省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应管理工作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意见》和全国深化计划生育工作改革会议精神以及国家《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应管理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需求为宗旨,按照《意见》的精神和要求,改革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供应管理体制,在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的宏观调控和监督下,强化省级药具行政管理职能,强化中心城市(市、州级)药具储备、调拨职能,强化基层药具发放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运行新机制。

二、改革的内容、措施和步骤(一)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性质和职责市(州)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独立建站,成为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县级以下(含县级)药具管理工作逐步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承担,并设立专门部门或配备专门人员,确保药具免费发放及服务工作顺利完成。

目前仍是独立建站的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可以暂继续运行。

各(市、州)人口委要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积极协调编制部门,进一步明确和理顺本(市、州)各级药具机构的性质和职能。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第二届代表大会1995年11月28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并在社团登记处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群众团体。

法人代表为常务副会长。

第二条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在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坚持把维护全省人民的总体利益与更多地表达和维护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相结合。

第三条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宗旨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全心全意为广大群众服务,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能力,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省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与各地计划生育协会在工作上具有指导关系。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尊重各地协会的社团法人地位,支持它们从当地实际出发所开展的工作。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发动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以其模范行动带动和影响群众。

为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展实现协会目标所必须的其它活动。

第六条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全国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普及避孕节育、少生优生等科学知识,启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七条组织社会力量,向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推动举办人口福利事业和计划生育保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第八条代表广大群众参与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总结交流开展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的经验,动员广大群众更广泛地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省计划生育协会和各地计划生育协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与有关的全省性群众组织和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以及特邀代表组成。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批准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发展规划;(三)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四)选举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全省理事会;(五)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免疫规划规范管理落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免疫规划规范管理落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免疫规划规范管理落实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卫办疾控发[2015]162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5.04.20【实施日期】2015.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免疫规划规范管理落实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卫办疾控发【2015】162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甘肃矿区卫生局、省疾控中心:为提升全省免疫规划工作水平,加大免疫规划规范管理的工作力度,根据《2015年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甘卫发〔2015〕59号)有关精神,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在2015-2017年在全省范围开展免疫规划工作规范管理“落实年”活动。

为保证活动有效开展,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免疫规划工作规范管理“落实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加强领导,依照《工作方案》要求切实落实职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免疫规划管理“落实年”活动的重要性,要把此项工作列为今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逐级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依照《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制定本级工作方案。

二、加大培训,通过督导着力推进落实年活动各地要逐级开展“落实年”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各类免疫规划技术规范和《工作方案》,在“落实年”活动实施过程中根据当地薄弱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工作方案》要求加强督导检查,实时跟进活动进展,通过综合督导和重点区域专项督导推进活动顺利实施。

三、开展自查,全面厘清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依照预防接种相关规范并结合《工作方案》中的评价指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县(区)、乡(镇、街道)免疫规划工作认真开展一次自查,摸清活动前本辖区免疫规划工作基础情况,找出薄弱环节,为后期整改落实提供有力依据,摸底自查总结于5月底前上报省级落实年工作办公室。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甘卫发〔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卫发〔2015〕91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省妇幼保健院,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健康教育所,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现将《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2015年3月9日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实施,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城乡居民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对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整体推进”的原则。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规范》严格落实。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三条:落实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报告、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服务共11类43项服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按《规范》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发〔2017〕7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发〔2017〕7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发〔201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2月9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2日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117号)文件精神,按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5〕71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保险业三年发展规划(2016-2018年)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91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增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应对意外伤害的能力,进一步发挥保险机制对“失独”家庭的保障作用,让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享受改革发展成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全市范围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商业保险运作方式,针对兰州市辖区内在册“失独”家庭成员的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住院护工津贴、重大疾病、疾病及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等风险,由兰州市计划生育协会作为投保人,全市在册“失独”家庭成员对象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保险形式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住院护工津贴、重大疾病等保险,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建立“失独”家庭成员前置帮扶机制,保障其因意外伤害、疾病等事故而得到的基本治疗服务和必要的经济补偿,有效地提高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及保障服务水平,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关心和关怀,破解“失独”家庭经落实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仍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中自负及其他与治疗护理相关费用的现实难题,降低政府社会管理成本。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11.19•【字号】甘卫医政发〔2014〕476号•【施行日期】2014.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卫医政发〔2014〕476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兰州石化总医院,甘肃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我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甘肃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1月19日甘肃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甘肃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细则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监护转运、途中救治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甘肃省院前医疗急救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公益性事业的属性要求,建立稳定的经费、物资保障机制,保证人员、车辆、医疗和通讯设备的配备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督导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督导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督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甘卫妇幼函[2014]268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督导的通知(甘卫妇幼函〔2014〕268号)各市州人口委(卫生计生委),省计划生育科研所:为了解全省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促进项目工作规范运行,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对部分县(区、市)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时间及范围督导从6月15日开始,至6月24日结束,共10天时间。

督导县(区、市)为:和政县、临夏市、通渭县、秦州区、甘谷县、成县、礼县;庆城县、宁县、镇原县、庄浪县、华亭县、会宁县、城关区等,共14个。

二、督导办法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计生科研所负责督导工作,督导分2组进行。

督导方式包括查阅资料档案、实地观察评估、汇报与反馈等形式。

三、督导内容(一)项目管理情况是否把项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是否制定相关制度及年度计划。

项目组织体系、任务分解及人员职责是否明确并落到实处。

目标人群管理及对象纳入政策的符合率。

项目经费是否专款专用。

(二)项目进度情况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早孕随访率、妊娠结局随访情况。

项目是否动态化管理。

(三)风险评估情况评估工作的模式、人员资质、及时率及质量状况。

对风险人群和一般人群的分类跟踪管理情况。

(四)数据真实性信息人员队伍数量、分布及能力。

数据采集、登录、汇总、审核、分析与上报等流程。

硬件配置及网络环境状况。

相关记录和档案管理是否完善。

(五)临床检验质量是否能开展项目规定的检验。

是否开展日常室内质控工作,是否开展了校准活动。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143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143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30日兰州市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扶助困难居民享受基本医疗待遇,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省政府第62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是指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居民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救助的专项救助。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医疗救助的领导工作。

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和结算发放医疗救助“一站式”救助资金。

市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市人社局、卫生局、食药局、慈善总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领导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医后医疗救助资金;对申请医疗救助的低收入家庭进行资格审核;维护和完善医疗救助对象信息系统。

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县区人社局、卫生局、食药局、慈善总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入户调查及申请受理、初审、公示有关服务工作。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生育保健服务证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生育保健服务证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生育保健服务证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5.04.07•【字号】甘卫指导发〔2015〕140号•【施行日期】2015.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生育保健服务证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卫指导发〔2015〕140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人口委):为加快推进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改革,着力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生育保健服务证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4月7日甘肃省生育保健服务证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生育保健服务证制度是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多年来,这项制度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障群众计划生育权利、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人口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群众的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加快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更加注重人文关怀,更加注重利益导向,更加注重宣传引导,更加注重依法行政,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的迫切需要。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5﹞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现就改革生育保健服务证制度提出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优质服务为引领,以信息化为支撑,深化生育证制度改革,建立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新机制,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甘肃省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和甘肃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甘肃省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和甘肃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甘肃省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和甘肃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6.05•【字号】甘卫监督发[2014]223号•【施行日期】201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甘肃省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和甘肃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的通知(甘卫监督发﹝2014﹞223号)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卫生局(计生委、局),委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91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甘卫法监发﹝2014﹞48号),经推荐评审,省卫生计生委决定成立甘肃省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见附件1),调整了甘肃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见附件2),现予公布。

省卫生监督所作为承担甘肃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公室职能的主管单位,今后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91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甘卫法监发﹝2014﹞48号)的规定和要求,规范专家使用,对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人员调整意见建议。

进入甘肃省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要按照《甘肃省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自身的专业特长,并恪守职业道德。

进入甘肃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的专家,要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开展工作,肩负起省、市两级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工作。

对于组织安排而没有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鉴定活动的,将从专家库中除名并予以通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2013年度)》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2013年度)》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2013年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兰政办发[2013]75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2013年度)》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2013年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7日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2013年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切实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农民医疗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新农合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参合对象第三条参加新农合对象为户籍在本市的农业人口,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民不再参加新农合。

因农转非目前仍生活在农村的人员及农民工,可自愿申请参加新农合。

第四条坚持整户参合的原则。

参合对象应以家庭为单位在年度规定时间内缴纳参合费。

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参合费的视为不参加当年新农合。

参合后当年不得退保,参合对象应如实提供参合登记相关信息,如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失误的,由参合对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长期在本市范围内居住的外地人员,允许在现居住地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但需本人户籍所在地出具相关证明。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甘卫基层发〔2014〕502号•【施行日期】201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卫基层发〔2014〕502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41号)等文件精神,6进一步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引导患者在基层就医,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新格局,并通过优质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在城市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固定、有序、紧密的多点执业联系关系,帮助县级医疗机构加快专科建设,帮助基层医疗机构快速提升服务能力,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省卫生计生委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征求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1月28日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合理有效分配现有的优质医疗资源,充分调动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固定、有序、紧密的多点执业联系关系,并借此促进县级医疗机构专科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指导基层有效开展分级诊疗工作,切实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使90%的病人就地就医,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2•【字号】兰政办发[2010]131号•【施行日期】201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兰政办发[2010]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便于工作,根据市政府机构设置情况,市政府办公厅拟定了《市政府机构简称》,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行文中参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市政府机构简称一、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42个)1.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2.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改委)3.兰州市教育局(市教育局)4.兰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5.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信委)6.兰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民宗委)7.兰州市公安局(市公安局)8.兰州市监察局(市监察局)9.兰州市民政局(市民政局)10.兰州市司法局(市司法局)11.兰州市财政局(市财政局)12.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局)13.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局)14.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15.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市建设局)16.兰州市城乡规划局(市规划局)17.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房产局)18.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19.兰州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局)20.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21.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国资委)22.兰州市农业委员会(市农委)23.兰州市水利局(市水利局)24.兰州市林业局(市林业局)25.兰州市商务局(市商务局)26.兰州市物价局(市物价局)27.兰州市粮食局(市粮食局)28.兰州市经济合作服务局(市经合局)29.兰州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市文广局)30.兰州市体育局(市体育局)31.兰州市旅游局(市旅游局)32.兰州市卫生局(市卫生局)33.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口委)34.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35.兰州市审计局(市审计局)36.兰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局)37.兰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外事办)38.兰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39.兰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办)40.兰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41.兰州市信访局(市信访局)42.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办)二、兰州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12个)1.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兰州高新区管委会)2.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兰州经济区管委会)3.兰州市秦王川综合开发管理委员会(市秦王川管委会)4.兰州市南北两山环境绿化工程指挥部(市两山绿化指挥部)5.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市城投中心)6.兰州市地震局(市地震局)7.兰州市招投标管理局(市招投标局)8.兰州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市项目评审中心)9.兰州市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市少儿活动中心)10.兰州市社会科学院(市社科院)11.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供销社)12.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兰州公积金中心)。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甘肃省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甘肃省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甘肃省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甘卫妇幼函〔2018〕234号•【施行日期】201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关于印发《2018年甘肃省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兰州市、白银市、平凉市、定西市、天水市、张掖市、甘南州卫生计生委,省妇幼保健院:为推进全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质量,省卫生计生委决定继续实施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项目,并研究制定了《2018年甘肃省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5月15日2018年甘肃省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为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质量,省卫生计生委将继续开展甘肃省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项目,并依据2003年原卫生部颁布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2005年原省卫生厅印发的《甘肃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一)完成10000例农村孕妇产前筛查任务,对唐氏综合症胎儿进行早期干预。

(二)提高产前筛查、诊断技术人员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提高农村孕产妇出生缺陷干预与防治知识知晓率。

(四)逐步完善全省产前筛查服务网络,规范产前筛查和诊断工作。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一)项目范围及对象2018年在兰州市、白银市、平凉市、定西市、天水市、张掖市、甘南州开展农村孕妇产前筛查补助项目工作,项目资金补助对象为农业户籍孕妇。

(筛查任务量及责任单位见附件1)(二)项目内容1.组织开展项目地区农村孕妇产前筛查工作。

包括血片采集、保存、运送,实验室检测、结果反馈与高风险孕妇的召回、诊断等。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扶持和促进社会办医加快科学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扶持和促进社会办医加快科学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扶持和促进社会办医加快科学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7•【字号】兰政办发〔2017〕158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扶持和促进社会办医加快科学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1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扶持和促进社会办医加快科学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7日兰州市扶持和促进社会办医加快科学发展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科学配置医疗资源,加快全市医疗服务体系能力建设,扶持社会资本办医,促进社会办医服务体系快速、科学、规范、健康发展,形成公立医院为主、社会办医为补充的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74号)精神,结合我市社会办医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医疗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按照政府鼓励、市场驱动、盘活资源、强化监管的原则,营造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

力争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诊疗服务量均占总量的30%左右,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新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工作重点(一)科学规划,合理配置社会办医资源。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子健康综合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子健康综合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子健康综合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甘卫妇社函[2012]654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子健康综合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卫妇社函〔2012〕654号)合作市、临潭县、文县、西和县、礼县卫生局:为改善西部贫困农村地区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关注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健康,降低疾病发生率,降低孕产妇、新生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孕产妇、新生儿、儿童保健服务的提供与利用,卫生部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决定在我国西部7个省份实施“母子健康综合项目”,项目周期为2011-2013年。

我省甘南州合作市、临潭县和陇南市文县、西和县、礼县等5个市县被确定为项目县。

项目由省妇幼保健院负责技术指导。

现将《甘肃省卫生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子健康综合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厅2012年11月5日甘肃省卫生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子健康综合项目实施方案为全面实施好卫生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母子健康综合项目,促进项目地区妇幼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各级妇幼卫生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孕产妇、儿童对保健服务的利用能力,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保护和促进儿童的生长发育,改善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水平。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十一五”期间,在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环境下,我省妇幼卫生事业稳步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增进妇女儿童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我们应清楚的认识到,妇幼卫生事业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

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妇女儿童健康状况的地区差距、城乡差距仍然明显,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质量较低。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规定的通知-兰政发[2009]143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规定的通知-兰政发[2009]143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2.24施行日期2009.12.24文号兰政发[2009]143号主题类别劳动法其他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规定的通知(兰政发【2009】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8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兰州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级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奖励和本市辖区内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及全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三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群众公认、兼顾行业的原则。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其下设的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公室负责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管理、宣传、培训、疗(休)养、考察等具体工作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合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宣传、培训以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3.21•【字号】兰卫应急发[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卫应急发〔2012〕75号)各县、区卫生局,局属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对兰州市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兰州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兰州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兰州市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兰州市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甘肃省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平战结合、结构合理,立足市内、面向全省”的原则,根据地域和突发事件的特点,统筹建设和管理市级卫生应急队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卫生应急队伍,是指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建设与管理,参与较大及其他需要响应的突发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的专业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市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分为医疗救援类、卫生防疫类、卫生监督类、心里疏导类、健康教育类。

市级卫生应急队伍成员(以下简称队员)来自医疗卫生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或规定。

第二章队伍建设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委托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承担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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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313”计生利益导向惠民
工程具体内容》的通知
兰计生协〔2010〕7号
关于印发《“313”计生利益导向惠民工程具体内容》的通知
各县(区)计划生育协会:
为了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规范利益导向计生惠民工程名称,使广大干部群众善解易记,形成具有我省特色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近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关于规范“313”计生利益导向惠民工程名称的通知》(甘人口委办知字〔2010〕22号),根据通知要求,现将《“313”计生利益导向惠民工程》具体内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加强宣传,全面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313”计生利益导向惠民工程
“313”计生惠民工程,即实施三项制度,落实一个文件,抓好三项奖励。

具体内容为:
3—指国家“三项制度”(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指省上76号文件(2007年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的《关于惠农政策中进一步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76号)
3—指加分奖励、资金奖励、惠农政策奖励等三项奖励政策
加分奖励
①省内大学录取时加10分(2005年教育部对甘肃省高招委《关于上报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请示报告》的复函(教学司函〔2005〕32号)
②初中升高中、中专录取时加10分(省《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③事业单位招考加分(市、州制定的农村“两户”子女在招考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总分增加10分以上)
资金奖励
①特困救助(2005年省政府制定的《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甘政办发〔2005〕44号)
②独生子女父母1000元奖励(省《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
③3000元节育奖励(甘人口委知字〔2005〕39号文件规定)
④成才计划资助(市、州建立“成才基金”,资助考入大中专院校的“两户”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惠农政策奖励
①新农合优惠(2009年省政府制定的《甘肃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
—2011)》甘政发〔2009〕97号)
②新农保优惠(2009年省人口委和人社厅联合制度下发的《关于积极参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甘人口委〔2009〕80号)
③农村低保优惠(省人口委办公室制定下发的《关于认真落实<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口委办知字〔2006〕77号)
④整村推进项目奖励(2005年省财政厅、省人口委、省扶贫办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实施“少生快富”项目扶贫工程试点的通知》甘人口委〔2005〕51号)
⑤基层惠农政策奖励(各地出台的其他惠农政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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