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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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2016)

光大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2016)

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规范与预留印鉴相关业务的柜台操作,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预留印鉴是银行凭以审核客户所申请办理业务的真实、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管理。

银行内部人员不能代客户办理预留及变更印鉴等业务,不能代为传递印鉴卡片。

第三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下列账户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开户资料外,还应在我行预留印鉴:(一)单位存款账户;(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支票结算账户;(三)其他需凭预留印鉴办理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一号通账号下的所有账户均使用该一号通账户开立时提供的开户资料及印鉴。

第五条鉴于验印系统对手签字无法自动识别,因此,只有在柜台人员具备审核手签字能力的前提下,才可以将手签字作为预留印鉴。

第六条客户已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片,应在“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中下设分户进行核算,一式二份印鉴卡记为一元。

第七条客户预留印鉴原则上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和核验,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建立第八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第三条所列的账户时,应填写一式二份的“中国光大银行印鉴卡”,在每份印鉴卡的正面加盖预留印鉴,填写户名,并保证二份印鉴卡上所加盖的印章一致,单位客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同)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在印鉴卡的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如单位无公章的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个人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个人签章。

客户预留印鉴不得涂改。

第九条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客户交验的二份印鉴卡,保证二份印鉴卡上填写的户名、预留印鉴上及单位公章上的名称应与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单位名称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

第十条经办人员应双人使用手工十字折角验印的方式对客户提交的印鉴卡背面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开户申请书等相关资料上加盖的单位公章进行一致性核对,注明核对情况并由经办人员签章确认,确保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上的公章全部一致。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规范与预留印鉴相关业务的柜台操作,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预留印鉴是银行凭以审核客户所申请办理业务的真实、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管理。

银行内部人员不能代客户办理预留及变更印鉴等业务,不能代为传递印鉴卡片。

第三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下列账户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开户资料外,还应在我行预留印鉴:(一)单位存款账户;(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支票结算账户;(三)其他需凭预留印鉴办理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一号通账号下的所有账户均使用该一号通账户开立时提供的开户资料及印鉴。

第五条鉴于验印系统对手签字无法自动识别,因此,只有在柜台人员具备审核手签字能力的前提下,才可以将手签字作为预留印鉴。

第六条客户已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片,应在“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中下设分户进行核算,一式二份印鉴卡记为一元。

第七条客户预留印鉴原则上应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和核验,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建立第八条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第三条所列的账户时,应填写一式二份的“中国光大银行印鉴卡”,在每份印鉴卡的正面加盖预留印鉴,填写户名,并保证二份印鉴卡上所加盖的印章一致,单位客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同)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在印鉴卡的背面加盖单位公章,如单位无公章的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个人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应是与账户名称完全一致的个人签章。

客户预留印鉴不得涂改。

第九条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客户交验的二份印鉴卡,保证二份印鉴卡上填写的户名、预留印鉴上及单位公章上的名称应与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单位名称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

第十条经办人员应双人使用手工十字折角验印的方式对客户提交的印鉴卡背面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开户申请书等相关资料上加盖的单位公章进行一致性核对,注明核对情况并由经办人员签章确认,确保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上的公章全部一致。

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xx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管理,规范存款人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防范柜台业务操作风险,保障银行和存款人的资金安全,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用于银行凭以核验存款人签发票据和结算凭证(以下统称“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样本签章。

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卡是指存款人预留印鉴时使用的纸质卡片,是预留印鉴的实物载体。

第三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下列账户时,应在开户行预留印鉴:(一)单位存款账户;(二)凭印鉴支取的个人结算账户;(三)其他需凭印鉴办理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办理第三条规定的账户下支付结算业务时,经办柜员应进行验印,即以预留印鉴为准,核验业务凭证签章的真伪。

验印以电子验印为主,以手工验印为辅。

第五条电子验印是指经办柜员借助电子验印系统,通过扫描获取业务凭证签章图像,与系统中存储的预留印鉴电子图像(以下称电子印鉴)进行自动比对核验,用以判别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验印方法。

手工验印是指经办柜员将业务凭证印章十字折叠,然后与预留印鉴卡上的印章比对核验,用以判别业务凭证签章真伪的验印方法。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是对存款人预留印鉴进行电子化管理的应用系统。

存款人申请办理印鉴预留、变更、注销等业务时,银行应及时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建模或登记。

预留印鉴建模实行区域集中模式,总行营运作业部和各分行设置预留印鉴建模中心,分别负责xx区域和各分行管辖区域内营业机构存款人预留印鉴的建模。

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办理行内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存款人外币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

第二章人员岗位管理第八条总行会计结算部是预留印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预留印鉴管理及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管理和维护电子验印系统,对分支机构预留印鉴管理和办理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银行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银行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规范业务操作,保障银行和存款人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银行印鉴(以下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本办法所称分行,是指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支行、迎泽支行和异地分行,简称分行。

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为存款人办理相关业务的分行营业部、支行。

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存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上面所记载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特殊单位是指与我行有合作关系的金融、非金融机构,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预留印鉴的分类预留印鉴按存款人性质可分为:一、单位存款人预留印鉴单位存款人预留印鉴必须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个人名章;若开户单位需要,也可再增加一枚其财务负责人名章。

二、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预留印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预留印鉴为“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章(即“个体户×××”章)加经营者个人名章。

三、个人存款人预留印鉴第四条预留印鉴的名称存款人预留印鉴,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为出资人的名称。

二、账户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银行预留印鉴卡管理办法

银行预留印鉴卡管理办法

银行预留印鉴卡管理办法【摘要】银行预留印鉴卡是银行在开设账户时预留下来的一种印鉴卡。

银行预留印鉴卡的管理对于银行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非常重要。

本文在探索银行预留印鉴卡的功能和应用之后,结合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银行预留印鉴卡管理办法,以期为银行业的风险控制提供参考。

【关键词】银行、预留印鉴卡、管理办法、风险控制一、研究背景银行预留印鉴卡是银行在开设账户时预留下来的一种印鉴卡,也就是说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客户需要在印鉴卡上使用印章来确认相关信息。

这种卡片可以通过扣钉固定在客户账户的卡槽上或保险柜内等位置,以便日后的使用。

银行预留印鉴卡是银行重要的业务凭证,它在银行业的安全和风险控制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银行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在保证银行业务顺利运营的同时,保证预留印鉴卡的安全和客户信息的保密。

二、管理办法制定1. 功能和应用(1)功能银行预留印鉴卡主要用于证实客户办理业务时提供的信息是否正确、有效,是银行办理业务的主要凭证。

同时,预留印鉴卡还可以用于确认客户账户信息的变更,如账户的户名变更等变更内容。

(2)应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需要要求客户在预留印鉴卡上使用印章,确认相应业务的信息和内容。

在使用预留印鉴卡时,必须保证相应业务的信息和内容是正确的并且是真实有效的,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

2. 管理措施(1)领取与保管预留印鉴卡的领取必须要到银行柜台办理,办理人员需要核实领取人的身份信息,并在系统内录入领取记录。

同时,在银行系统中需要为每个预留印鉴卡进行统一编号,并要求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领取人必须认真查验预留印鉴卡的信息是否与身份证信息一致。

预留印鉴卡保管应该实行制度化管理,将预留印鉴卡统一保管于柜台办公室或重要部门的保险柜中。

柜员每天必须进行卡片存取记录的登记,并对卡片保险箱进行定期的检查,防止出现卡片遗失或泄露的情况。

(2)使用在使用预留印鉴卡时,客户必须将预留印鉴卡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需要清楚了解相关业务的规定和要求,并核实业务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附件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或“本行”)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畅通,规范客户预留印鉴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留印鉴,包括存款人预留农村商业银行的签章,作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后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

也包括我行一级支行、二级支行、分理处在上级机构预留的签章,作为一级支行、二级支行及分理处凭以办理各项内部业务的权利证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自动验印,是指综合柜面系统对需核验的印鉴进行自动识别的一种验印方式。

电子自动验印结果包括自动验印通过和自动验印不通过两种。

电子自动验印通过且无需人工验印的,系统自动进入下一个业务流程;电子自动验印通过且需人工验印的,系统自动进入人工验印流程;电子自动验印不通过的,系统自动进入人工验印流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人工验印包括系统人工验印和手工折角验印两种。

(一)系统人工验印是指在综合柜面系统上调用人工校验功能进行核对的方式。

(二)手工折角验印是指使用纸质印鉴卡进行折角校验核对的方式。

第六条客户提交的业务凭证上的整套印鉴经综合业务系统自动验印通过或人工验印有效通过或手工折角验印判断为有效后,才可办理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电子验印系统是农村商业银行为实现预留印鉴采集、识别和管理的电子化、自动化而开发的系统,其功能是对客户提交的业务凭证上的印鉴有效性进行自动核验。

新柜面系统将电子验印系统嵌入涉及客户预留印鉴的各个交易中,涉及客户预留印鉴的建库、验印、变更、挂失等直接操作综合柜面系统即可,无需操作电子验印系统。

异地支行的客户预留印鉴建库操作仍需使用电子验印系统。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防范账户业务风险,保障客户和农村信用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客户在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后预留的凭以办理支付、对账等业务的签章样本。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所辖成员行社。

第二章印鉴的基本规定第五条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签章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

客户为个人的,其预留印鉴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单位客户在申请开立银行存款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客户名称以及预留印鉴中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为客户与银行在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印鉴管理工作,规范和加强客户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防范和减少印鉴管理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的各商业银行和其客户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印鉴管理工作。

第三条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循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确保印鉴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银行和客户的职责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为客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向客户告知预留印鉴的安全保管和使用规定,以及使用印鉴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有效、便捷的印鉴委托管理服务,以确保客户预留印鉴的安全保管和使用准确。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预留印鉴档案,记录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类型、品质、编号,印鉴托管人、使用人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资料原件。

第八条银行客户应按照印鉴委托规定,妥善保管好预留印鉴,并确保印鉴不被违法使用和丢失。

第九条银行客户应当按规定进行印鉴使用,确保印鉴使用准确、安全有效。

第十条银行客户在预留印鉴使用中发生丢失、损毁、盗用等情况,应立即向商业银行申请印鉴注销或更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章预留印鉴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银行客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必须是正规厂家制造的,印鉴的字迹应清晰、字形要准确,不得有变形、破损、擦拭痕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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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规范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使用,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保障银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XX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单位客户因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账户而向开户银行预留的,在办理各种支付结算业务时,通过电子验印系统核验通过方可受理的签章样本。

本办法所称电子验印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实现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自动提取、核对,并可编制与每张支付凭证一一对应的支付密码,在使用支付凭证时验证支付密码的有效性,并将支付密码和印鉴识别成功信息返回综合业务系统以便进行账务处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本办法所称支付密码是指电子验印系统内置程序根据相关要素计算编制的一组密码数据,用以填写在支付凭证上,供银行核验支付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

它是验证支付凭证上存款人信息真实性的技术手段和辅助措施。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单位客户预留印鉴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五条存款人必须在支付凭证上签章,未签章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第六条单位客户预留印鉴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名章。

第七条单位客户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单位申请开立的账户名称一致。

对于单位名称过长的,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使用规范化简称的必须在签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时予以明确。

第八条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预留印鉴应为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的签章。

第九条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XX银行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XX银行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规范预留印鉴的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XX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XX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客户预留印鉴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本办法所称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所预留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名章。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为“个体户**”字样印章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签字或盖章。

注册验资账户其预留印鉴应为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的签章。

第四条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注销以及印鉴卡的管理。

第五条客户印鉴的预留、变更、注销等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营业执照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身份证件原件、营业执照及被授权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第六条预留印鉴须清晰、易辨别审核,不得使用原子印章。

第二章空白印鉴卡的管理第七条空白印鉴卡为重要空白凭证,按《重要单证管理办法》规定管理。

第八条空白印鉴卡的规格、样式由总行统一规定,空白印鉴卡每套二张,且编号一致。

第九条空白印鉴卡按每套一元的假定价格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营业终了要进行账实核对,入库保管,不得在抽屉内存放,如出现账实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

第三章客户印鉴的预留第十条申请开立单位账户的客户不得离柜办理印鉴预留手续。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中建设设行人民设设位客设设留印设国管理设法第一章设设第一设加强中建设设行客设设留印设的管理~完善人民设设条国位设行设算设设管理系体,保障客设设金安全~根据《中设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设算设法》、《中建设设行人民设设位设行设算设设管理设国施设设》、《中建设设行重要设设管理设法;设行,》等有设法律法设、制国度设定~制定本设法。

第二客设设留印设是客设以设理款设支付设算的设利设明~条凭也是设设设行设理支付设算的设核依据。

本设法所客设设留印设是指在我行设立人民设设位设行设算设设的称客设所设留的设设设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设的代理人的设名或者盖章。

个体凭工商设设设设照以设设者姓名设立的设行设算设设~其设留印设设“设个体***”印章加其本人设名或盖章。

注设设设设其设留印设设“企设名设先核准通知设”所设的投设人册称个人设章。

第三客设设留印设的管理包括印设的设留、设更、失设设、注设条挂以及印设的管理。

卡第四客设印设的设留、设更、失设设、注设等可由法定代表人条挂或设位设设人直接设理~也可授设他人设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设位设设人直接设理的~除出具相设的设明文件外~设设出具设设设照及本人身份设件~授设他人设理的~除出具相设的设明文件外~设出具设法定代表人或设位设设人设章的授设设、身设件、设设设照及设设人本人身设件。

份份第五在中建设设行设理人民设支付设算设设的设位客设设留印条国设的管理适用本设法。

第章2空白印设的管理卡第六空白印设设重要空白设~按《中建设设行重要设设条卡凭国管理设法;设行,》设定管理。

第七空白印设的设格、设式由设行设一设定;设附式一,~条卡一设分行设一设设印制。

空白印设设有防设设设。

卡空白印设每套三设~且设一致~分设一设正和设副卡号卡两卡(每套印设最后一设设客设留存设卡)。

设行事后稽核的设设机~可由一设分行根据需要增加一设空构白印设副。

卡卡第八每设空白印设都加印十二位重空设,前条卡号3位设省设~第号4位设批次~后号8位设设序。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三篇篇一:预留印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管理,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总行制定的《中国**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系统内往来资金划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外币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使用电脑验印系统的分支行,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备省行(财务会计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营业机构及各级管理行。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第六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银行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存款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与其个人结算账户名称和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应保持一致。

银行账户及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及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及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规范公司银行账户和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五条基本存款账户。

公司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公司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公司应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第八条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公司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公司应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九条银行账户开立程序(一)申请开户。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开户申请,并准备足以证明必须开立银行账户的相关资料。

(二)审批账户。

xx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xx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管理,规范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和使用,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总行制定的《中国**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留存的、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收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系统内往来资金划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外币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使用电脑验印系统的分支行,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备省行(财务会计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营业机构及各级管理行。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第六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银行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存款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与其个人结算账户名称和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应保持一致。

第九条系统内往来资金调拨,预留印鉴为该机构的行政公章或业务公章加其负责人或业务主管签章。

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人民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客户预留印鉴的管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xx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预留印鉴(以下简称“预留印鉴”)是客户凭以办理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单位客户预留印鉴是指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的客户所预留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预留印鉴记载的单位名称应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第三条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及日常保管、核对等内容。

第四条我行使用电子验印系统进行印鉴保管及核印工作。

预留印鉴经客户在印鉴卡片上按标准要求加盖妥当后,由柜员扫描印鉴卡片、录入客户信息并上传影像的方式完成预留印鉴建库工作,最终将预留印鉴电子版存储于电子验印系统的印鉴库,供支付结算等业务办理时核印使用;客户办理印鉴预留、变更、挂失补办及注销等手续时,开户营业机构需当日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同步完成相应处理。

第五条客户办理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以及注销等业务,原则上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至开户营业机构办理,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应的证明文件;授权他人代办的,除出具上述材料外,还应出具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原则上,开户营业机构受理上述业务时,应对客户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开户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上门服务的,应按照《xx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开立管理办法(试行)》以及《xx银行公司业务上门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营业机构。

第二章空白印鉴卡片管理第七条印鉴卡的规格、样式由总行统一规定(见附件1),由一级分行统一组织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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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人民币单位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客户预留印鉴管理,完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预留印鉴是客户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也是开户银行办理结算的审核依据,预留印鉴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其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第三条空白印鉴卡的规格、样式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确定并统一印制。

第四条空白印鉴卡片纳入本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其领用、使用、作废、销毁按照《XX银行空白重要凭证和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启用的印鉴卡须指定专人保管,遵循“谁保管,谁负责”原则,严禁将印鉴卡出借他人。

管理员临时离岗,印鉴卡装箱上锁,营业终了入保险柜(箱)保管,管理员变动严格交接手续。

第六条预留印鉴须清晰、明了、易辨别。

已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机构,预留印鉴同时还必须符合《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客户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补办、注销等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须出具经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身份证件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件。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受理第八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行政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

预留印鉴中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存款人名称可以依法使用规范化简称,但必须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第九条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预留印鉴为“个体工商户***”字样印章。

第十条注册验资账户预留印鉴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所记载的投资人个人签章。

第十一条未使用电子验印系统和支付密码器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原则上一式二张,正面加盖存款人的预留银行印鉴,背面加盖存款人的单位公章。

一张由指定柜员保管,一张在卡背面加盖业务公章后交予客户。

营业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适当增加预留印鉴卡。

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一式三张,经开户行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后将三张印鉴卡加封打包,按照本行重要物品传递的相关规定送至分行清算中心或指定建库机构,办理电子印鉴的建库手续。

清算中心或指定建库机构办理完建库手续后留存一张印鉴卡附建库日当日凭证,其余二张返还开户行,一张由网点指定专人保管,一张在卡背面加盖业务公章后交予客户。

使用支付密码器开通对公通兑业务但未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机构,除正常预留印鉴二张外,再根据客户需要增加预留张数,并通过清算中心封包传递至通兑的网点。

印鉴卡片的传递须在《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上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印鉴卡启用时登记《印鉴卡使用情况登记簿》,印鉴卡返还客户时,客户在登记簿上签收。

第十三条印鉴卡原则上在柜台办理,对于确实无法到柜台办理印鉴预留手续的重要客户,遵循专人审批、双人护送、密封传递、严格交接等原则。

(一)上门办理开户手续的,由承办支行(部门)填制《重要客户印鉴预留业务联系书》(见附件,该联系书随开户资料专夹保管),经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开户行会计主管。

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后,由经办柜员将已填写的印鉴卡封包,并在骑缝处加盖业务公章及个人名章后,交联系书上指定的两名客户经理。

经办柜员登记《印鉴卡使用情况登记簿》,并由两名客户经理签收。

客户预留印鉴后将印鉴卡封包,并在骑缝处加盖预留印鉴后交两名客户经理送回综合柜台。

经办柜员审查两名客户经理交回的封包是否完好,骑缝签章是否完整,与印鉴卡上的印鉴是否完全一致,印鉴卡背面的单位公章是否与开户申请书的单位公章完全一致,印鉴卡所载签章是否正确、清晰,是否本行发放,每张印鉴卡内容是否完全一致。

同时由会计主管与客户电话联系确认,并在《重要客户印鉴预留业务联系书》上签字。

印鉴卡的领取、传递必须由联系书上指定的两名客户经理共同完成,严禁客户经理单人操作。

(二)异地客户(必须是本行重要客户)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按双方协议约定印鉴预留方式。

第三章预留印鉴的变更第十四条开户单位因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预留印鉴的,应向开户行申请办理。

(一)变更公章、财务专用章的,客户向开户行提交《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开户许可证、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印鉴卡(客户留存联)以及更名后的营业执照正本等证明文件(事业单位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个人名章的,客户向开户行提交《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营业执照(变更法定代表人等的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和印鉴卡(客户留存联)。

(三)客户变更预留印鉴中的授权代理人签章的,可不提供营业执照,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撤销原授权并对新的代理人授权的授权文件。

(四)因印鉴磨损等原因需要更换公章、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章的,客户应向开户行提交《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和印鉴卡(客户留存联)。

第十五条开户行收到客户提交的《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时,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一)存款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户名是否一致;(二)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授权办理的授权书是否有效;(三)申请书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变更理由是否合理;(四)客户交回的印鉴卡(客户留存联)与预留印鉴是否一致,是否盖有本行业务公章。

第十六条经办柜员审核无误后,将全套旧印鉴卡加盖“已更换”戳记,登记《印鉴卡使用情况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已变更”)。

第十七条存款人在印鉴卡正面加盖新预留印鉴,背面加盖旧预留印鉴,由经办柜员在新印鉴卡上注明启用日期及旧印鉴卡装订日期。

印鉴卡变更后按照本章第十一条规定进行电子印鉴的变更和通兑网点的印鉴更换。

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旧印鉴卡片随当日凭证装订保管。

第十八条变更后的印鉴启用日为申请日次日。

变更后的印鉴启用日前(不含启用日)签发且在有效提示付款期内的票据,按新印鉴卡背面的旧预留印鉴验印。

第十九条印鉴卡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模糊不清、破损时,应及时通知客户,比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印鉴卡变更。

第四章预留印鉴的挂失第二十条客户预留印鉴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除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的《预留印鉴挂失申请书》外,还需要按以下不同情况提供挂失证明文件:(一)挂失单位公章,提交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工商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印鉴卡(客户留存联)。

(二)挂失单位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章,提交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印鉴卡(客户留存联)。

第二十一条开户行为客户办理挂失手续,在原印鉴卡上注明挂失手续办妥日期及“已挂失”字样,同时登记《挂失登记簿》。

已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的机构,经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后,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办理印鉴挂失手续。

第二十二条印鉴挂失后,客户持重新刻制的印鉴申请办理印鉴预留手续,经办柜员应按照办理开户预留印鉴的有关手续,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如果挂失的印鉴为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还应提供以公告形式声明作废的证明等资料)后,方可受理。

审核无误后,经办柜员在原全套印鉴卡加盖“已更换”戳记,挂失之日起第十一日随凭证装订保管,登记《印鉴卡使用情况登记簿》(备注栏注明“挂失已补办”),并在新印鉴卡上注明原印鉴卡装订日期。

客户申请挂失提供的全部资料复印件随当日凭证装订。

印鉴卡更换后按照本章第十一条规定进行电子印鉴的变更和通兑网点的印鉴更换。

第五章预留印鉴的注销第二十三条客户申请撤销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在审查相关资料后为其办理预留印鉴的注销手续,并通知通兑网点将销户单位的印鉴卡片传递至开户行统一办理注销。

已办理电子建库手续的还需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经办柜员为客户办理印鉴注销手续时,将客户交回的印鉴卡(客户留存联)与《印鉴卡使用情况登记簿》核对号码,同时与本行留存的印鉴卡片进行比对,并由会计主管进行复核。

核对无误后,在全套印鉴卡上注明注销日期并加盖“已销户”戳记,随当日凭证装订保管,同时登记《印鉴卡使用情况登记簿》。

第二十五条客户丢失印鉴卡留存联的,开户行应要求其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并将说明及本行留存的印鉴卡随当日凭证装订保管。

第二十六条客户销户时,若已将公章、财务专用章等预留印鉴先行销毁,开户行应要求其出具身份证明文件、工商管理局销毁印章的证明、印模的有效复印件等有关证明,在确认其身份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七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为久悬未取账户后,将该印鉴卡随不动户清单专夹保管。

第六章风险控制与检查监督第二十八条开户银行受理存款人印鉴预留、变更、挂失、注销以及转入久悬未取账户等业务时,应及时在电子验印系统内进行维护,确保电子验印系统信息与印鉴卡信息一致,防止因内部信息不同步引发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九条非核印人员不得接触印鉴卡,因检查等原因调阅印鉴卡时,应由调阅单位出具调阅申请,注明调阅原因、调阅人员、调阅时间、返还时间等,并由调阅人员签字,经开户银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调阅申请专夹保管备查。

第三十条严格印鉴卡交接手续。

开户银行开户或更换印鉴时,受理存款人提交的预留印鉴后,一律不得再由存款人或其他人中途经手,也不得违规调阅、复印、使用。

返还存款人印鉴卡(存款人留存联)时,应与存款人办理签收手续,并提示存款人核对相关签章。

保管印鉴卡的综合柜员变动时,印鉴卡作为重要物品进行移交。

第三十一条各支行会计主管每季至少检查一次本机构预留印鉴的管理情况,及时将印鉴卡实物与综合业务系统及电子验印系统账户数量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好相关整改。

第三十二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对全辖各级机构预留印鉴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分行运营管理部根据总行要求实施辖内预留印鉴管理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引发案件的,按照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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