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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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和作业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距宜昌航道里程49.1千米)至李渡长江大桥下沿线(距宜昌航道里程547.8千米)之间水域(以下简称“三峡库区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三条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航道中心线为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

蚕背梁(丰都水位147.0米以下)、塘土坝和黄花城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第六条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渡船和短途客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流向航行。

第七条支流(汊)左岸一侧为干流驶入支流(汊)河流的船舶航路,右岸一侧为支流(汊)河流内驶入干流的船舶航路。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第八条船舶应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九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当尽可能远离分隔线航行,并与在附近沿岸通航带航行的渡船和短途客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渡船和短途客船在沿岸通航带航行时应尽可能靠本船左舷一侧航行。

渡船和短途客船航行方向与相邻通航分道的船舶流向一致时,应使用相邻的通航分道。

第十一条受限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附录2),应当在规定地点及早联系,并尽可能靠本船右舷一侧航行。

禁止受限船舶间在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会让。

第十二条船舶通过警戒区(附录3),应当加强了望和通信联系,谨慎驾驶。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2005年11月1日)沿长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长江航道局,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04年1月1日全面实施以来,三峡库区水上安全形势明显改善,通航秩序得到根本好转,取得非常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为适应三峡库区运行水位的变化,进一步发挥原《规定》在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我部决定对原《规定》修改如下:一、原《规定》第二条修改为:凡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初期运用期航行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不包括上游引航道)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88.0千米附近佛面滩与鹭鸶背联线内(以下简称“长江三峡库区”)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原《规定》第五条修改为: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为航道中心线。

在能够自然分隔船舶相反流向的蚕背梁(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和塘土坝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三、在原《规定》第五条后增加第六条,内容为: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短途客渡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总流向航行。

四、原《规定》增加第六条后,原《规定》“第六条”至“第三十一条”序号分别改为“第七条”至“第三十二条”,原“附录一”至“附录四”分别改为“附录2”至“附录5”。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3.10•【文号】财建[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46号)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上海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交通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促进长江水运发展,根据《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中央和有关地方财政决定设立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

为规范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附件: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为规范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预算中安排的,对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拆解、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拆解、三峡库区现有客船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改造和三峡库区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改造或拆解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地方各承担50%。

第四条补贴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规定期间内将船舶拆解或改造的船舶所有人。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五条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拆解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如下:(一)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拆解可享受补贴:1.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船龄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总吨位在600总吨(含)以下;2.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河南省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3.在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20日期间,至少有一次通过三峡船闸的过闸记录(以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的数据为准);4.在有关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船厂拆解。

交通部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14号

交通部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14号

交通部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公告正文:---------------------------------------------------------------------------------------------------------------------------------------------------- 交通部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公告(第14号)为了促进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技术进步和航运结构调整,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保护三峡库区水资源环境,提高三峡永久船闸利用率和通过能力,现就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若干政策规定公告如下:一、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挂桨机船、水泥质船和木质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行。

二、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新开工建造或者改建非标准客船、油船、化工品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

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的客船、油船和化工品船标准船型将于2004年6月底前公布。

三、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新开工建造或改建非标准载货汽车滚装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

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的载货汽车滚装船标准船型将于2003年12月底前公布。

四、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开发商自行建造非标准游览观光船在库区营运。

建造游览观光船在三峡库区营运,应事先报经企业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由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与开发商共同组织游览观光船标准船型开发,并经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批准认可后方可建造船舶。

五、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新开工建造或者改建非标准集装箱船、非标准干散货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

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的集装箱标准船型和干散货船标准船型将分别于2003年12月底前和2004年6月底前公布。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禁止100总吨以下商船(载运鲜活货物的除外,下同)通过三峡船闸。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5.16•【文号】交通部令2003年第6号•【施行日期】2003.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6号)《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5月1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长江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该区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部三峡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三峡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以下简称“交通管制区域”)是指长江乐天溪至曲溪(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7.0公里至57.5公里)水域。

交通管制区域内划分禁航区和交通管制区。

(一)禁航区分上游禁航区和下游禁航区。

(二)交通管制区分上游交通管制区和下游交通管制区。

第二章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第五条除经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三峡工程施工及维护船舶、抢险及清污船舶和公务船舶外,禁止其他船舶进入禁航区。

需进入禁航区的三峡工程施工及维护船舶应当提前7天将施工船名、作业计划、安全措施、作业时间等情况书面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

需进入禁航区的抢险及清污船舶和公务船舶应当及时将船名、进入禁航区的目的、安全措施、进入和离开禁航区时间等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六条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时应当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性质、进入交通管制区的时间和目的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发布珠江口青洲水道船舶定线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发布珠江口青洲水道船舶定线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发布珠江口青洲水道船舶定线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3.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发布珠江口青洲水道船舶定线制的公告为维护珠江口青洲水道通航秩序,提高船舶通航效率,保障高速客船的航行安全,现发布《珠江口青洲水道船舶定线制》,并定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凡航行于适用水域的高速客船必须严格遵守《珠江口青洲水道船舶定线制》,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珠江口青洲水道船舶定线制参考海图: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出版海图图号15435、15475。

本船舶定线制为强制性定线制,供高速客船使用。

珠江口青洲水道船舶定线制由通航分道、分隔带和警戒区组成。

1 分隔带分隔带为以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为中心线,长3.5海里,宽200米的水域:(1)22°11′33.00″N113°44′12.00″E;(2)22°10′57.00″N113°40′30.00″E。

2 通航分道2.1 分道通航制的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1)22°12′07.21″N113°44′19.16″E;(2)22°11′26.95″N113°40′10.83″E。

2.2 分道通航制的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1)22°11′03.04″N113°44′31.13″E;(2)22°10′22.79″N113°40′22.88″E。

2.3 西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中心线长3.6海里,宽900米,主交通流向为260°(真方向);东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中心线长3.6海里,宽900米,主交通流向为080°(真方向)。

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

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

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为保障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航行安全,提高枢纽通航设施运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在长江宜昌镇江阁与孝子岩连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5千米)至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9.1千米)水域间(以下简称“两坝间”)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遵守本规则。

在不影响他船安全航行的情况下,下列船舶可不受本规则有关航路条款的限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三)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船舶。

两坝间分道航行实行洪水期和非洪水期航行规定。

洪水期,船舶实行双向通航,并设置横驶区。

非洪水期,船舶实行各自靠右航行。

三峡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则的监督实施。

两坝间通航水域分为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横驶区、沿岸通航带、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葛洲坝水1利枢纽通航设施及一般航段。

(一)在长江鲤鱼潭(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2千米)至大沙坝(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5.5千米)水域设置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

(二)洪水期,设置两处横驶区(见附表一)。

(三)在长江葛洲坝上引航道口门(长江上游航道里程9.8千米)至野人沱(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4.9千米)右岸水域设置沿岸通航带。

(四)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包括双线五级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9.1-39.5千米)。

(五)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包括大江一号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9.8-4.5千米),三江二号、三号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1-4.5千米)。

(六)两坝间除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横驶区、沿岸通航带、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以外的航段为一般航段。

船舶应按照下列规定选择航路航行。

(一)洪水期船舶在一般航段内应按照附表一规定的航路航行,会遇时应保持安全距离。

船员考证通题库(一)

船员考证通题库(一)

船员考证通题库(一)《船舶值班与避碰》(一)避碰规则与特别规定一(1)单、制定《内河避碰规则》的宗旨是_____。

①维护水上交通秩序;②防止碰撞事故;③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④保护水上环境【D】A.①②③④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③一(2)单、制定《内河避碰规则》的宗旨是_____。

①维护水上交通秩序;②防止碰撞事故;③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A】A.①②③B.②③C.①③D.①②一(3)单、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D】A.在有特别规定的水域,也必须要严格遵守《内河避碰规则》的各条规定,《内河避碰规则》更重要B.特别规定未尽事宜可以参照执行《内河避碰规则》C.在有特别规定的水域,就无须遵守《内河避碰规则》D.在同一水域同一事项中,特别规定比《内河避碰规则》优先适用一(4)单、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A.特别规定的制定不受《内河避碰规则》的限制B.特别规定的制定必须经过《内河避碰规则》的授权C.特别规定不能与《内河避碰规则》产生冲突D.特别规定的制定与《内河避碰规则》没有关系一(5)单、船舶、排筏进入某实施特别规定的区域,应______。

【D】A.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B.只遵守特别规定C.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优先D.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特别规定,特别规定优先一(6)单、按《内河避碰规则》第四条(特别规定)规定,_____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有权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的特别规定。

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事机构;②各市海事机构;③辖区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④长江海事局;⑤黑龙江海事局【C】A.①②③⑤B.①④⑤C.①③④⑤D.①②③④⑤一(7)单、《内河避碰规则》适用的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_____。

【D】A.水库B.感潮河段C.湖泊、平流水域D.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一(8)单、《内河避碰规则》适用的船舶包括_____。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交海法[2014133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4年4 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段船舶定线制规左(2005)》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 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泄。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左的航路行驶:(-)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左水域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泄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务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国海事局及英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立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而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宜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而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巻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圮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逍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长江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国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船舶在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行驶。

内河航道船舶定线制条件下的航标配布探讨

内河航道船舶定线制条件下的航标配布探讨

内河航道船舶定线制条件下的航标配布探讨李昕【摘要】通过分析长江干线船舶定线制的特点,研究船舶定线制的一般形式与要求,总结已实施的航路改革航标配套工程实践,在<内河助航标志>标准体系下,提出了内河航道船舶定线制条件下的航标配布特点和注意的地方,为内河船舶定线制的实施提供了参考.【期刊名称】《水运工程》【年(卷),期】2010(000)003【总页数】6页(P103-107,132)【关键词】船舶定线制;航标配布;方法【作者】李昕【作者单位】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44.34由于长江经济带的崛起,长江航道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船舶运量、船舶密度大大增加,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也随之严峻。

为此,自2003年起,在长江干线最繁忙同时航道条件具备的部分河段开始实施航路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实行船舶定线制,船舶各自靠右航行,大小船分流,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规范并简化了航路。

船舶定线制的实施,改变了传统的航标配布方法,需要为船舶提供界限清晰、标志鲜明、灯光明亮、好记好认的助航标志,笔者自2003年起一直从事长江干线航路改革的航标配布及相关的专题研究,现将自己的一点体会提出与大家探讨。

1 长江干线开展航路改革实施船舶定线制的概况1.1 船舶定线制的概念国际海事组织(IMO)在2002年7月1日生效的SOLAS公约的第V章第10条规定了船舶定线制的一般规定。

船舶定线,是指用法规或推荐的形式指定船舶在水上某一区域航行时所遵循或采用的航线、航路或通航分道;船舶定线制,是指在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的任何单航路或多航路制和(或)定线措施。

其目的在于改善船舶在交通密集区、有限水域中活动自由受到限制、水深有限或气象不佳的区域的航行安全。

船舶定线制的一般形式包括分道通航制、沿岸通航带、环行道、警戒区、双向航路、推荐航线、推荐航路、避航区和深水航路,在具体水域中,这九种定线措施往往是根据当地各方面情况选择一种或几种组合起来采用。

万州长江公路大桥防撞设施工程通航论证

万州长江公路大桥防撞设施工程通航论证

万州长江公路大桥防撞设施工程通航论证余葵;刘洋;林江;吴俊;胥润生;李晓飚;舒荣龙;母德伟【摘要】三峡水库175 m蓄水后,万州长江公路大桥两端部分拱圈及立柱被淹没.一旦船舶失控或走偏航道碰撞拱圈和立柱,极易导致拱桥垮塌,引发极为恶劣的安全事故.针对大桥现状,创新提出了弧形水上升降式桥梁防撞装置,该装置能对拱桥易撞部位进行区域式防护,并能随水位变化而自动升降.主要通过物理模型试验并结合相关数值模拟分析拟建防撞工程建成后对桥区河段河床演变、通航净空尺度、通航水流条件以及船舶航行条件等的影响.【期刊名称】《水运工程》【年(卷),期】2012(000)007【总页数】5页(P151-155)【关键词】万州长江大桥;桥墩防撞装置;净空尺度;通航论证;弧形水上升降式设施【作者】余葵;刘洋;林江;吴俊;胥润生;李晓飚;舒荣龙;母德伟【作者单位】重庆交通大学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重庆 400016;重庆交通大学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重庆 400016;重庆交通大学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重庆 400016;重庆交通大学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重庆 400016;重庆交通大学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重庆 400016;重庆交通大学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重庆400016;重庆交通大学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重庆 400016;重庆交通大学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重庆 40001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12.31+7万州长江公路大桥位于重庆市万州主城区上游7 km黄牛孔处(距宜昌航道里程338.4 km),处于三峡水库常年回水区,是国家“两纵两横”主干线之一的318线(川—渝—鄂—沪)上跨长江的一座特大型钢筋混凝土箱形拱桥,全长856.12 m,桥宽24 m,主跨420 m,其跨度居同期同类型桥梁世界第一。

万州长江公路大桥拱圈、立柱均采用矩形钢筋混凝土薄壁箱型结构,大桥自身顺水流方向抗撞能力较弱。

同时,三峡水库正常蓄水后,该桥位于三峡水库常年回水区。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第一篇: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分为A、B、C三个区,各区由圆形警戒区和若干条分隔带或分隔线组成的通航分道组成。

一、A区(一)警戒区以A点(31°06′05″N,122°41′30″E)为圆心,2.5 n mile为半径的圆形水域。

(二)分隔带自警戒区边缘线向外辐射的4条长度为10 n mile、宽度为0.5 n mile的矩形水域,各自位置以4点连线标示:(A1)(1)31°18′28″N,122°40′49″E;(2)31°08′31″N,122°40′49″E;(3)31°18′28″N,122°41′18″E;(4)31°08′34″N,122°41′18″E。

(A2)(9)31°15′35″N,122°50′30″E;(10)31°08′06″N,122°43′10″E;(11)31°15′14″N,122°51′00″E;(12)31°07′48″N,122°43′36″E。

(A3)(16)31°06′17″N,122°44′26″E;(17)31°06′17″N,122°55′48″E;(18)31°05′50″N,122°44′26″E;(19)31°05′50″N,122°55′48″E。

(A4)(22)31°04′11″N,122°43′24″E;(24)31°03′55″N,122°42′55″E;(25)30°56′05″N,122°49′48″E;(27)30°55′49″N,122°49′21″E。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和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和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和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07.30•【文号】交海发[2010]369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和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的通知(交海发[2010]369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颁布《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和《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的通知》(交海发〔2005〕243号)和《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安徽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安徽段太子矶水道钱江嘴塔形侧面标与钱江口塔形侧面标连线至凡家矶水道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连线之间的通航水域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大船小船分流、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条凡在本规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在适宜划定通航分道的水域,按通航分道设置标准(见附录1)设置通航分道,并以航标标示。

关于长江三峡库区建立船舶定线制的可行性分析

关于长江三峡库区建立船舶定线制的可行性分析

关于长江三峡库区建立船舶定线制的可行性分析
刘元丰;范晓飚
【期刊名称】《航海技术》
【年(卷),期】2003()4
【摘要】长江三峡大坝建成蓄水后,库区航行条件将得到显著改善。

为充分发挥三峡工程航运效益,构建良好的水上交通环境,规范船舶航行行为,减少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此文论述在三峡库区建立和实施船舶定线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总页数】3页(P2-4)
【关键词】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可行性分析;航行安全;航道规划;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作者】刘元丰;范晓飚
【作者单位】重庆交通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12.15;U698
【相关文献】
1.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设计分析 [J], 刘元丰
2.建立洋山深水港区及附近水域船舶定线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J], 郭锦春
3.探讨船舶定线制原理在长江三峡库区的应用 [J], 刘元丰
4.交通部颁布《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 [J],
5.长江三峡库区发展游艇经济的可行性分析与基本构想——以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段为例 [J], 赵小鲁;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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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渡至界石盘船舶航行规则课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

李渡至界石盘船舶航行规则课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
(三)信号台揭示下行通行信号时,上行小型船舶限白 天可驶入该控制河段,但不得占用大型船舶下行航路。
本条是关于船舶(大型船舶、小型船舶)通过控制河段 应当遵守的规定。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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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河段,是指受航道、通视条件限制及水流影响,以致 会船困难,由信号台指挥船舶通行的水域。
大型船舶,是指船队或船长60米及以上的单船。 小型船舶,是指船长60米以下的单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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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性
1、制定《规则》是顺应航运发展、促进航运安全的需 要。
近年来,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重庆市长江上游航运 中心建设的推进,长江上游水运市场迅猛发展,对船舶通航效 率和通航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航运企业和广大船员迫切 要求制定相关法规对李渡长江大桥至界石盘河段船舶航行、停 泊和作业行为进行规范,以进一步提高通航效率,保障航行安 全。为此,制定本《规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响应企业 需求、顺应航运发展、促进航运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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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规定的锚地、停泊区(附录六) 内停泊。
因恶劣天气、机器故障、遇险等需要紧急停泊时,应尽 可能让出航道,并及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因进出锚地、停泊区、支流、汊河及靠离码头等需穿越 航路时,应不妨碍其它船舶的正常航行。
本条是关于船舶停泊、穿越航路等作业方面应遵守的原 则性规定。锚地、停泊区均为海事机构临时划定、供船舶临 时使用(注意水域范围、使用水位及适用船舶种类)。
长江上游李渡至界石盘船舶 分道航行规则(试行)
2013年12月
1
主要内容
• 起草说明 • 规则理解 • 航行示意图简介
2
第一部分 起草说明
• 出台背景 • 必要性 • 可行性 • 总体思路 • 起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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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

交通部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

交通部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海事》
【年(卷),期】2005(000)004
【摘要】《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自实施以来,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和通航秩序有了根本性的好转。

为进步顺应当前航运经济发展要求,继续发挥《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提高航运效率,拉动航运经济的作用,并与新近颁布的《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相衔接。

近日,交通部授权交通部海事局对《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全文如下),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原《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同时废止。

【总页数】3页(P28-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7
【相关文献】
1.交通部颁布《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 [J],
2.《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水域延伸的理论与实践 [J], 邓玉明
3.再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J], 厉先忠
4.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度规定》 [J], 张同斌
5.《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的主要特点 [J], 魏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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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定线制航路改革与航道条件探讨

三峡库区定线制航路改革与航道条件探讨

三峡库区定线制航路改革与航道条件探讨刘作飞;闻光华【摘要】介绍三峡库区航道的情况,对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的类型及航道条件进行了分析,得出:三峡库区实施定线制是可行的.对航道维护尺度进行了计算校核,目前航道维护尺度标准基本满足现有在川江航行船舶尺度要求.同时介绍了在三峡库区实施定线制航路改革后,由于部分航段未实施炸礁整治,目前汛期不能实现左右分边航行的原因,探讨了航标实行双侧连续配布后,航标等其他航道维护设施布设应注意的问题等.【期刊名称】《水运工程》【年(卷),期】2011(000)004【总页数】5页(P103-107)【关键词】三峡库区;定线制;航路改革;航道维护【作者】刘作飞;闻光华【作者单位】长江重庆航道局,重庆400010;长江重庆航道局,重庆40001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92长江上至云南水富,下至上海长江口,全长共2813 km,素有“黄金水道”之称。

随着三峡工程175 m蓄水目标的实施,三峡水库将成为世界第二大人工湖,航道条件将大大改善,从上海出发的万吨级船队可直达重庆港[1]。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交通部已决定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三峡库区全河道定线制改革,目前大坝至涪陵河段已经完成。

由于定线制改变了船舶的航行理念,船舶不再“上水走缓流、下水走主流”,它以“各自靠右航行”为设计原则,简化了船舶的航路,提高了通航效率。

定线制也改变了以往船舶按避让措施是否得当来判定责任事故的陈旧定式思维,确定了以航路对错与否来论处责任事故大小的处理原则,实现了“大船分道、小船分流、避免交叉、各自靠右、责任明确、管控一流”的航路改革目标[2-3],同时它也改变了传统的航标设置方法,规范了航道、航路的设置标准。

定线制全面实施后,川江千百年来“看水走船”的习惯将成为历史,而目前关于定线制航路改革研究中,涉及三峡库区的成果还较少,因此,为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作用,将三峡库区打造一条真正意义上的水上“高速公路”,加快长江上游航运中心建设,研究库区定线制改革方法及航道的建设发展就显得非常必要。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启动三峡坝区水域船舶滞留应急联动机制的紧急通知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启动三峡坝区水域船舶滞留应急联动机制的紧急通知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启动三峡坝区水域船舶滞留应急联动机制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07.18•【文号】长航三明电[2010]161号•【施行日期】2010.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启动三峡坝区水域船舶滞留应急联动机制的紧急通知(长航三明电〔2010〕161号)长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上海海事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云南、贵州、四川、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地方海事局,上海、重庆市地方海事局:2010年7月13日08:00-7月19日14:00分别进行三峡南、北线船闸停航检修,船闸通过能力受到较大影响,三峡坝区水域出现船舶滞留。

截至18日08:00,三峡坝上滞留船舶65艘,葛洲坝坝下滞留船舶155艘。

根据三峡集团公司梯调中心水情预测,近期三峡入库流量将大幅增加并将持续一段时期,18日最高为42000m3/s,19日为69000m3/s,20日为67500m3/s,21日为55000m3/s。

根据《三峡工程初期运行期通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三峡坝区流量超过45000m3/s 时,三峡船闸将停止运行。

届时,三峡坝区水域滞留船舶将大幅增加。

为避免船舶过多集中滞留在三峡坝区,经研究,决定启动三峡坝区水域船舶滞留应急联动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从7月19日06:00时开始,除特殊任务船、客船、滚装船、抢险救灾物资船、集装箱船外,对需通过三峡船闸的其他船舶采取沿途分段签证控制措施。

三峡坝上的下行船舶不得通过巴东控制线,葛洲坝下的上行船舶不得通过枝江控制线。

二、长江海事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及地方各海事机构要按照我局关于印发三峡坝区水域船舶滞留应急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长航三[2010]50号)有关要求,及时发布相关通告,加强巡航和管控,强化宣传引导和信息传递,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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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和作业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距宜昌航道里程49.1千米)至李渡长江大桥下沿线(距宜昌航道里程547.8千米)之间水域(以下简称“三峡库区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三条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
第五条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航道中心线为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

蚕背梁(丰都水位147.0米以下)、塘土坝和黄花城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第六条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
1),仅供渡船和短途客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流向航行。

第七条支流(汊)左岸一侧为干流驶入支流(汊)河流的船舶航路,右岸一侧为支流(汊)河流内驶入干流的船舶航路。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
第八条船舶应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九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当尽可能远离分隔线航行,并与在附近沿岸通航带航行的渡船和短途客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渡船和短途客船在沿岸通航带航行时应尽可能靠本船左舷一侧航行。

渡船和短途客船航行方向与相邻通航分道的船舶流向一致时,应使用相邻的通航分道。

第十一条受限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附录2),应当在规定地点及早联系,并尽可能靠本船右舷一侧航行。

禁止受限船舶间在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会让。

第十二条船舶通过警戒区(附录3),应当加强了望和通信联系,谨慎驾驶。

第十三条船舶进、出支流(汊)河口,应当在不妨碍他船航行,并按规定显示信号和鸣放声号后,方可驶入、驶出。

第十四条船舶驶经港区、锚地、停泊区(附录4)等水域,应当与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船舶需横越通航分道时,不得妨碍沿通航分道正常航行的船舶航行,并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成直角进行。

第十六条船舶追越应在通航分道规定的水域内进行。

船舶追越时,追越船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一侧追越。

除快速船外,禁止船舶在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内追越和并列行驶。

第十七条能见距离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下行;能见距离不足5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第十八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除紧急避让、等让等情况外,船舶不得停车淌航。

第十九条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锚地、停泊区内停泊。

船舶遇恶劣天气、机器设备故障等紧急情况需紧急停泊时,应当尽可能让出规定航路,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船舶驶经港区、施工区、停泊区及要求减速通过的航段时,应当及早控制航速,避免造成浪损。

第四章避让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按照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二条进、出支流(汊)河口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按照干流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三条横越通航分道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按照通航分道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四条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应当及早与他船统一会让意图,如需等让的应当在规定地点等让。

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应顺序遵守下列原则进行等(避)让。

(一)非受限船舶应当主动等(避)让受限船舶。

(二)上行船舶应当主动等(避)让下行船舶。

第二十五条船舶从港区、施工区、警戒区、停泊区、锚地、渡口、支流(汊)河口和沿岸通航带等水域进入相邻通航分道时,应主动避让按照相邻通航分道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六条快速船在航时,应当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

第二十七条无论本章规定如何,被让路船均应当注意让路船的行动,并按当时情况采取行动协助避让。

第五章信号与通信
第二十八条船舶进、出支流(汊)河口时,除鸣放规定的声号外,白天应当在桅杆横桁上垂直悬挂“T1”信号旗一组,夜间应当在桅杆横桁易见处显示紫光环照灯一盏。

第二十九条船舶横越通航分道,应当鸣放规定声号。

第三十条配有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的船舶,航行中必须在6频道正常守听,并按规定进行通话。

第三十一条船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表明本船航行、避让意图后,仍应当鸣放规定声号。

第六章责任
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船舶未按规定航路航行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船舶未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动避让他船,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船舶未按规定停泊,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附录与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有变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受限船舶,是指:
1.船长为60米及以上的客船、滚装船;
2.船长为80米及以上的货船;
3.2500吨级及以上的船队;
4.主机功率每千瓦拖带量大于4吨的船队;
5.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及半潜物体的船舶。

(二)左岸,是指面向河流下游方向,左手对应的河岸。

(三)右岸,是指面向河流下游方向,右手对应的河岸。

(四)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是指由于航道弯曲狭窄、水流紊乱等因素,受限船舶间不宜会让的水域。

(五)警戒区,是指由于通航环境复杂、船舶横越活动频繁,要求船舶通过时必须予以特别警惕的特定水域。

(六)停泊区,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供船舶停泊的水域。

(七)沿岸通航带,是指自水沫线或浮标连线起向河心一侧50米,仅供渡船和短途客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总流向航行的水域。

沿岸通航带河心一侧的边界线为与相邻通航分道的分隔线。

(八)横越,是指船舶由通航分道一侧驶入,由另一侧驶出,或者横向或斜向驶过沿通航分道航行船舶船首方向的过程和行为。

包括:“各类横江渡轮和横江渡船的航行”、“船舶横越通航分道靠离码头、进出停泊区”、“船舶避让时船首超出通航分道边
界”、“船舶从警戒区横越通航分道”等的过程和行为。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作业与避让的其它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附录1
沿岸通航带(右岸)
沿岸通航带(左岸)
附录2
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
附录3
警戒区
附录4
停泊区
备注:停泊区宽度自水沫线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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