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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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讲解
一、修订背景与过程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三、关于环境评价
四、关于竣工验收
五、关于应急预案
一、修订背景与过程
1、1、修订背景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前身就是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003号】。
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至90年代初中期就已逐步发现不能适应当时新形势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经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11月29日以国务院第253号令发布施行了,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但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投资主体出现多元化、建设项目审批体制的重大变化等,都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与责任追究等新的要求,原“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暴露出较多问题,亟待修改完善。主要包括:(归纳为六个方面)
一就是有关竣工验收、试生产、环评前置审批等条款,已与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上位法不一致;
二就是有关环评审批的内容与国务院简政放权等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环境管理转型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三就是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于投资大、工艺复杂、施工期长,设计与施工阶段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施工期间发生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问题难以弥补,或者重要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措施不落实,工程投入运行或
使用后造成生态破坏与污染,但工程主体却无法停下来,如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形成环境管理被动的局面;
四就是环评侧重于单位管理,对环评技术人员管理不严,导致环评质量不高;
五就是有些环保部门违反环评与“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不作为、乱作为,权利与相应的义务与责任规定不对等,造成一些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与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六就是亟需做好与新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的执法力度、政务公开以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的衔接问题。
1、2、修订过程
上述诸多问题在实际的建设项目监管过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因此,湖南省人民政府在2003年4月24日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卲水河污染问题重新查处情况的报告》中,针对建设项目漏批、漏管以及环保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提出了修订《条例》的建议,曾培炎副总理当即批示要求环保总局研究湖南省政府的建议。
2003年8月,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启动《条例》修订工作,由环保总局负责《条例》修订的起草。随后,环保总局成立了起草小组……
中间几经反复,最后于2013年才正式启动修订工作;
2015年12月24日,国家环保部办公厅以“环办函[2015]2194号”发出《关于征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函》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当时共五章50条;(总则、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2016年4月14日,国家环保部发布《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当时内容共六章50条;(总则、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
2017年6月2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2017年 7月16日,以国务院令第682号公布施行,共五章30条。
二、主要修订内容(6个方面)
2、1、删除了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将来的环评工作可能会类似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人制度,体现环评制度要改革的大趋势。
2、2、取消竣工验收与投产前试生产的相关规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2)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要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要保证环保设施的建设进度与资金。
3)同时明确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开展后评价,强化事后监管。
2、3、简化了环评程序
①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②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③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删除水利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④环评文件审批与投资审批的关系由前置“串联”改为“并联”,⑤将环评与工商登记脱钩。
2、4、细化了环评审批相关要求
(1)明确了应当重点审查的4个方面的内容;
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提高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与相关责任人“双罚”、个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新增了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新增了信用惩戒,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2、6、强化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1)对环保部门,新增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组织论证、充分征求意见,环评文件网上审批、备案与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等规定。
(2)对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征求当地有关单位与居民的意见,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未明确环境监理,未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等。
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
3、1、新条例对环评的要求
3、2、关于环评的技术评估
3、3、与环评有关的公示
3、4、对企业的几点建议
3、1、新条例对环评的要求(9点)
新条例第二章第6~14条都就是对环评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环评有报告书、报告表与登记表3种形式,其形式的确定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未纳入名录的可以不环评;
(2)报告书与报告表应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登记表没有资质要求,报告书对个人资质有一定要求; (3)环评文件应在开工前报批,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的按新环评法最高可处建设总投资1%以上5%以下的罚款;(实际操作多就是顶格处罚)
建设项目环评的分类管理(第七条):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与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与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