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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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以下简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耕地质量提升、违法用地和临时用地复垦、污染土地修复、城市景观绿化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项目上。

本办法所称表土剥离再利用适用于各类各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再利用的情况。

第三条表土剥离再利用坚持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节约资金为原则。

第四条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工作,各镇乡(街道)负责具体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

第五条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负责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项目的立项审核报批、监督、检查和指导;

2.负责审查、指导优质耕作层再利用项目;

3.负责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章实施项目

第六条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各镇乡(街道)。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耕作层剥离、运输、堆放、利用等相关工作,并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规范有序开展。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程应实行招投标制。

各责任主体应在本辖区范围内选择1-2处交通便利的地方作为表土剥离的统一堆放点,四周用围墙封闭,并指定专人管理,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七条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在编制土地招拍挂方案时,须将耕地剥离再利用费纳入其中,由所在镇乡(街道)需在用地单位开工前将耕作层剥离;以其他形式(含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采矿用地)供地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在办理供地手续前,由用地单位缴纳耕地剥离再利用费,由所在镇乡

(街道)需在用地单位开工前将耕作层剥离;涉及农村私人建房建设项目3亩以下由所在村负责剥离,3亩以上由所在镇乡(街道)负责统一剥离。建设、规划部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征求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第八条表土剥离再利用主要包括申请、审批、施工和验收等环节。

第九条申请: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在供地或开工建设前,直接由镇乡(街道)根据耕地的质量情况,制定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并报送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以其他形式供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在供地或开工建设前,应向所在镇乡(街道)书面提交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申请,镇乡(街道)收到书面申请后应根据耕地的质量情况,制定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并报送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实施方案应明确表土剥离工程项目预算、运输、堆放、管理和再利用等相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以不剥离。

1.土壤污染严重,缺乏肥力和劣质表土不宜种植农作物的;

2.区位条件、交通状况等不适合表土剥离的;

3.其它不适合进行表土剥离的。

第十条审批: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镇乡(街道)实施方案后,进行实地踏勘评估,审查实施方案,核定表土剥离的厚度、

面积、堆放地点、完成时限以及表土再利用方向,工程项目审计等。对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通知镇乡(街道)实施;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镇乡(街道)不剥离申请后,进行实地踏勘,符合不剥离条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组织施工:项目审批后,各责任主体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抓好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责任主体应提供相关资料、图件,及时向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表土剥离再利用包括剥离再利用、剥离堆放等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表土剥离的厚度一般在20至30厘米之间,平坦地区要求在30至40厘米之间,实际剥离厚度以可剥离的上限为准。新垦造耕地表土再利用的厚度在30厘米以上。

第十五条各责任主体应根据就近、方便、经济的原则,优先安排优质耕作层用于本镇乡(街道)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标准农田质量提升项目或低产田的土壤改良。

第十六条本辖区内暂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各责任主体应协调集中将剥离的表土统一堆放点储存,或由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运到附近镇乡(街道)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使用。

第三章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项目资金,耕地剥离再利用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列入用地成本,与现行用地报批费用一并结算,费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用于各镇乡(街道)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项目的工作经费每亩4000元,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项目测量、项目预决算审计及剥离再利用工程项目费用等按实结算。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项目工程资金按工程实施进度在项目招投标后拨付项目资金30%,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项目资金30%,其余待工程项目审计后拨付。各镇乡(街道)的工作经费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

第十九条各镇乡(街道)要完善资金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项目资金由镇乡(街道)统筹使用。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任何用地单位和个人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未治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依法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列入镇乡(街道)年度工作综合目标考核。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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