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
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
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1. 什么是耕作层剥离?说到耕作层剥离,很多人可能会皱起眉头,心想这是什么高深的东西。
其实,耕作层就像我们农田的“黄金床垫”,它是土壤中最肥沃的部分,适合植物扎根生长。
那么,剥离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就是把这层土给“搬家”。
你要问为什么?嘿,这背后可是有不少道理哦。
1.1 为啥要剥离耕作层?首先,土地的利用效率越来越低,许多地方都出现了“土地疲惫症”,说白了就是土壤营养流失得厉害,植物都开口要饭。
再加上,现代农业往往需要大规模的机械化,这样一来,土壤就被压得死死的,根本透不过气。
就像一个人每天坐在沙发上不动,久而久之,肯定会变得软绵绵的。
1.2 剥离的好处所以,剥离耕作层的好处可大了。
首先,你可以把剥离下来的土壤用在其他地方,甚至给不那么肥沃的地块“加点料”。
其次,剥离的过程还能帮助我们重塑土壤结构,让土壤变得更加透气,水分和营养也更容易渗透进去。
这就像给土壤做了一次“深层按摩”,让它焕然一新。
2. 如何实施耕作层剥离?哎呀,听起来好像简单,但实际操作起来可得讲究点儿。
下面就来聊聊这个“剥离大计”。
2.1 准备工作首先,我们得做好充分的准备。
别急着上手,先得了解你的土壤情况。
可以进行一些土壤检测,看看它的PH值、养分含量怎么样。
这就像做饭之前要先知道食材的新鲜度,不能一上来就把生的菜扔进锅里呀!2.2 实际操作接下来就是剥离的实际操作了。
这时候可以用一些现代化的农业机械,比如耕地机,来帮助你完成任务。
别小看这些机器,它们可是能把土壤翻得松松软软,让我们可以轻松取出耕作层。
要是没有机器,老农民们可是得挥汗如雨,像是在和土壤进行一场“肉搏战”。
3. 剥离后的再利用好了,剥离完毕,接下来的工作同样重要。
咱们不能把这些土壤就随便扔掉,得好好利用起来。
3.1 施用于其他农田你可以把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施用于其他的农田,尤其是那些营养较差的地方。
把它们当作“营养补充剂”,可以让这些地方的作物快速“复活”。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方案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充分利用优质耕作层土壤资源,进一步提升耕地建设质量,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责任主体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是指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将所占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直接运输到利用点进行覆土,或先运输到指定场地存储,再运至利用点进行覆土,用于补充耕地、耕地提质改造或生态修复等。
(一)实施范围。
非农业建设项目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质量等别8等及以上优质耕地的,原则上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二)责任主体。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负主体责任。
建设用地单位是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运输至利用点或存储点,剥离、运输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成本。
成片土地开发由土地收储机构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剥离、运输费用列入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依法依规委托相关部门、国有企业统一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保护,剥离、运输、存储费用由县级财政安排。
从存储点将耕作层土壤运输至利用点,由耕作层土壤利用单位负责,并严格用于覆土,运输、覆土费用纳入利用耕作层土壤项目投资成本;由政府统一组织提供给农民用于耕地质量提升的,运输、覆土费用由县级财政安排。
二、工作要求(一)统筹计划安排。
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耕地质量评定成果等,每年调查辖区内拟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情况、土壤利用需求,制定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近距离、点对点、减少存储原则,明确剥离区域、利用区域、存储点设置,强化剥离、运输、存储、再利用环节的统筹衔接,确保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有序实施。
(二)规范设计施工。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操作流程
一、剥离范围(一)需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范围建设项目占用下列耕地的, 占用前应将耕地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1.农用地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占用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2.临时用地占用的耕地;3.设施农业用地涉及破坏耕作层的耕地;4.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表土剥离的其他耕地。
(二)可不纳入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范围建设项目占用下列耕地的, 可不纳入耕作层土壤剥离范围:1.耕地坡度大于25度或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已被严重破坏、严重污染、沙化、盐碱化等不适宜剥离利用的, 经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报经区、县(市)政府同意后可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2.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耕地的, 可不纳入剥离利用范围;3.经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同认定不宜剥离利用的耕地可不剥离耕作层。
二、实施主体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一)成片开发项目及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 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政府具体实施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
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利用等费用纳入供地成本。
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实施主体是建设用地单位, 剥离、运输、存储等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
(二)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需要剥离利用的, 由项目用地单位(个人)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跨区的非单独选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由建设主体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并承担剥离费用。
三、方案编制(一)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编制主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获批后, 实施主体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
临时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可纳入土地复垦方案的内容。
(二)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编制依据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的编制应严格依据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DB 23/T 2913-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 1048-2016)的要求进行编制。
山东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与再利用
山东省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与再利用技术规范Technical Standard of Tillage Layer Strippingof Cultivated Land Occupation and Reusingin Shandong Province(试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7月目次前言 .............................................................................................................................................. I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3)5 现场调查评价 (4)6 表土剥离方案 (5)7 表土剥离 (6)8 表土运输 (7)9 表土储存 (8)10 土堆保育 (9)11 表土回填利用 (10)12 表土剥离验收 (10)附录A 表土剥离及再利用技术流程 (12)附录B 剥离区调查表 (13)附录C条带式复垦表土剥离工艺 (14)前言为全面推进山东省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与再利用工作,实现优质土壤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山东省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
山东省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与再利用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与再利用技术的总则及表土剥离利用活动中有关调查、评价、剥离、运输、储存和再利用等环节的技术内容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类项目占用耕地工作中涉及的耕地表土剥离与再利用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解读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解读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进,大量的耕地被占用用于建设,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和利用问题。
为了规范和合理利用这一资源,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那么对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我们应该如何来解读呢?一、政策背景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城市建设发展的速度十分迅猛,大量的耕地被用于建设项目。
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即大量的耕地生产层土壤被剥离、破坏。
为了合理利用这一资源,我国相继出台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政策解读1. 对于耕地占用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用于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补充耕地,并且对于被占用的耕作层土壤必须进行合理的利用,不能随意弃置或者破坏。
2. 对于耕作层土壤剥离问题政策文件中,也对于耕作层土壤的剥离进行了规定,要求在进行建设时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护耕作层土壤,并在剥离后进行合理的保护和利用。
对于那些严重破坏耕作层土壤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3. 对于土壤的再利用政策还规定了对于剥离下来的耕作层土壤的再利用方式,要求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回填、保护和修复,以确保土地的肥沃度和可持续利用性。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我个人认为这是对于我国土地资源的一种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体现。
虽然在城市化进程中,我们难免要占用一部分耕地用于建设,但是应该在这个过程中尽量减少对于耕地和土壤的破坏,并且合理利用剥离下来的土壤资源,以实现可持续利用。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的出台,是对于我国土壤资源的一种合理保护和利用,也是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在未来的城市化进程中,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对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从而确保我们的子孙后代也能够享受到丰沛的土地资源。
四、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政策的出台是为了保护耕地和土壤资源,但要真正起到作用,还需要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和落实这些政策措施。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层剥离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层剥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层剥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德惠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层剥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27日德惠市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层剥离实施方案为落实我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提高耕地质量,规范耕地表土资源的有效再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和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全面改变以往用地单位在占用耕地时浪费耕地表土层资源的管理方式和做法,把有效保护和利用耕地表土资源作为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二)充分安排好表土剥离、储运、管理、利用等多个环节,将剥离的耕作层优质表土,应用到土地复垦、土地整治、土地开发等项目中,进一步完善耕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提高表土质量识别、剥离方式、管护方法的技术水平,提升优质表土再利用和持续转化的能力,确保被改造耕地的质量、土壤肥力明显提高。
(四)综合考虑耕地表土剥离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力争实现耕地保护由数量管理向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的综合转变。
(五)表土剥离工程与土地整理预算定额相结合。
对挖方工程、人工与机械运土等基本工程套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逐步实现工程标准化。
二、工作原则和剥离主体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为指导方针,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严格落实耕作层表土剥离的法律义务,切实保护和利用好我市难以再生的黑土地资源。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贺政办发〔2016〕119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贺政办发〔2016〕119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贺州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4日贺州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试点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6〕2号)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19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有序推进,顺利完成2016年度耕地耕作层剥离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充分认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是指在城乡建设过程中,将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水田20至25厘米,旱地30厘米以上)土壤进行开挖剥离到固定场地存储,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以及其他农用地改良。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用地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是严格保护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提高耕地质量、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路径初探——以无锡市为例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路径初探——以无锡市为例摘要:本文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惠山区工作试点,探索无锡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路径,围绕“谁来剥,钱哪来,剥什么,怎么剥”等一系列问题,尝试运用行政管理、经济调节、技术实施等手段建立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机制。
关键词:耕作层;剥离;再利用1 前言耕地耕作层是经长期自然演化和耕作培肥形成的适合农作物生长的优质表土,是耕地精华,是农业生产物质基础,是粮食生产之本。
开展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是《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2015和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优质土壤资源、落实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无锡市地处江南鱼米之乡,人多地少,2016年末人均耕地为0.27亩(按常住人口计算),耕地耕作层尤为珍贵。
由于过去对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不够重视,大量有价值的表土被当作废土遗弃,加之没有专项资金对表土进行存储、运输和利用,导致实施土地整治新开垦耕地、改良中低产田缺乏肥土,影响了耕地质量建设。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国外发达国家开展表土剥离再利用时间较早,表土剥离再利用主要发生在矿产开发和生产建设中,也见于土地改良和污染治理等活动中,日益呈现目标综合化、主体多元化、资金明确化、技术规范化和实施法治化等特征。
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建立了农用地表土剥离制度,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
澳大利亚从1980年已要求采矿活动结束后将剥离的表土放回并恢复植被。
在日本,生产建设中只要挖取或堆积土方的深度、面积超过一定标准,就要对被占土地进行表土剥离。
近年来,国内吉林、贵州、甘肃、重庆、湖北、浙江等都在加快推动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
吉林省于2015年发布了全国首个《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技术规范》标准;江苏省苏州常熟市、徐州市铜山区等地已制定相关文件,明确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的责任部门、管理办法、资金来源,综合运用行政管理、经济调节、技术实施等手段推进该项工作。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8•【字号】遵府办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遵府办发〔2013〕6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遵义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月8日遵义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保护、管理、利用好耕地耕作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作层剥离利用是指将非农业建设拟占用耕地适宜于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土地整治的培肥或客土(以下简称耕作层剥离)。
第三条耕作层剥离应坚持规划先行、保护为主、有效利用、奖惩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会同本级农业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编制耕作层剥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备案。
第五条耕作层剥离由用地单位向县(市、区)耕作层剥离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耕作层剥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现场踏勘,书面出据耕作层剥离适宜性评估意见,依据评估意见由用地单位组织编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剥离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耕作层剥离的项目实施主体为建设用地单位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耕作层剥离的主要内容应写入剥离方案。
全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再利用试点的实施方案
全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再利用试点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再利用试点工作的意见》(X 府发〔X〕3号)、市国土局《关于下达X年度全市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和责任状的函》(X国土资函〔X〕232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区X年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再利用试点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保护和利用耕地资源为目标,切实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开展表土剥离与再利用试点,为我区土地整治项目提供优质土壤,提升补充耕地质量。
二、实施内容(一)项目区概况1.项目区选址剥离区选定在X工业园内的X村、X村、X村附近,地块面积约630亩,地势平坦、交通便捷;再利用区选取X镇X村“旱改水”土地整治项目区,选取适宜开发为水田的地块面积不少于430亩,水库旁水源充足,地形地貌为低丘岗地。
2.项目区土壤情况剥离区土壤以壤土为主,土壤耕作层50cm以上,厚度较厚,1m内无明显障碍层次,土壤养分条件较好,该地块质量等别定位为国家等别6等,为优质水田,不存在水体和土壤的污染情况。
再利用区土壤以壤土为主,土壤养分条件一般,该地块质量等别定位为国家等别11等,适宜用作油菜、花生等旱作物种植。
3.项目区剥离利用情况剥离区的剥离厚度不低于25cm,实际剥离量根据再利用区所需土方量,采用“即剥即用”、“以需定供”剥离模式进行剥离;再利用区内考虑土壤的犁底层保水性,覆土厚度不低于25cm。
(二)项目实施主体剥离区实施责任主体为X工业园区管委会,再利用区实施的责任主体为X镇政府。
(三)效益分析经初步估算,再利用区“旱改水”项目预计可新增水田指标430亩,预计总投资860万元(含利用区施工费用及剥离区的表土总费用)。
目前,“旱改水”的市场交易价约为5万元/亩,再利用区水田的市场价值约为2150万元,扣除项目建设成本860万元,该试点项目预计净收益约为1290万元,即可为区政府减少1290万元的水田指标的购买成本。
浅谈我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问题
浅谈我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问题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建设行业的发展也有了很大的改善。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
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银行(WorldBank)的定义,种植临时性农作物的土地,临时性种植牧草割草的土地,以及种植商业花卉以及临时(不超过5年)休耕的土地都属于耕地范畴。
关键词:我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问题一、土壤剥离区选择(一)剥离区选择原则。
每个耕地地块在坡度、地类、面积、土层厚度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差异,因此不能盲目进行土壤剥离,需依据一定原则,选择适合进行土壤剥离的地块组成剥离区:①附近有衔接项目。
剥离土壤存放时间过长理化性质会发生变化,不利于植物生长,因此剥离区应选择在附近有土地复垦、土地整治等衔接项目的地方,以便剥离下来的土壤及时得到利用。
②地块土壤条件良好。
剥离地块其耕作层厚度不应小于20cm,土壤肥力水平不能低于周围耕地,且未遭污染和破坏。
③地块集中。
考虑到工程成本和剥离难度,应选择相对成片的地块,地块单片面积不应小于5亩,由于国家退耕还林的临界点为25°,因此地块地形坡度应在25°以下,地块间相对高差在20m内。
④有道路连接。
耕地有公路或生产便道连接,方便机械设备作业。
⑤地块权属清晰。
为避免用地纠纷,所选地块权属要清晰,且农民同意剥离。
(二)剥离区选择方法及结果。
在选择剥离区时首先应通过影像套合耕地质量等级和坡度级,选择耕地质量等别高,坡度小的地块,然后对未进行开发的耕地进行实地调查,将最大程度上能达到上述原则的地块作为剥离区备选片块,将剥离区备选片块套合至耕地质量等别图上,确定备选地块的耕地质量等别;最后,编制耕地耕作层剥离方案,报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各方意见,确定剥离区位置及范围。
首先应制定剥离区专项规划,依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布局合理选择剥离地块,对于没有合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剥离地块,选择就近的存土场暂存,存储期间要要个按照存土场要求,合理堆放,有条件的适当培肥地力,以减少存放期间的土壤肥力流失。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意见-市政〔2015〕3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意见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意见市政〔2015〕35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是国家法律规定用地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是严格保护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提高耕地质量、坚守耕地红线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为进一步保护和利用好我市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资源,提高补充耕地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谁占用,谁剥离;谁剥离,谁受益”的原则,确保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有序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耕地耕作层土壤是大自然长期演化和人工世代培育而产生的宝贵资源。
强化和提高耕地保护水平,将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以及其他农用地改良,是破解我市当前耕地占补平衡难题,快速提高新开垦耕地质量,实现“占优补优“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制定确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保证此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坚持原则,循序渐进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指导方针,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认真进行。
在实施中把握好四个原则:一是坚持科学规划,编制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二是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好耕作层剥离、运输、储存、回覆工作;三是注重生态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及其他生态安全隐患;四是统筹实施,耕作层剥离工作尽量做到与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矿等废弃地复垦、耕地提质改造、地质环境治理、城市绿化等工程相结合,做到“应剥尽剥,即剥即用”。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10•【字号】南府规〔2017〕3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7〕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10日南宁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及利用的实施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桂国土资发〔2017〕4号)及其他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厚度超过15cm的耕作层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城市绿化或中低产田土壤改良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涉及永久占用耕地[依据《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确定的耕地国家利用等级,等级8等以上的水田(水浇地)、等级9等以上的旱地]及临时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
对25°以上的坡耕地以及耕作层土壤已被严重破坏或被严重污染不适宜耕作的耕地、耕作层厚度不足15cm的耕地经认定后可不纳入剥离范围。
自然资源局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耕作方案
自然资源局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耕作方案自然资源局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耕作方案为了保护耕地并提高农作物产量,自然资源局制定了一项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耕作方案。
该方案旨在减少土壤侵蚀、改善土壤质量并提高农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该方案的主要步骤如下:1. 剥离耕作层土壤:在耕地上选择耕作层较薄的区域,通过机械或人力的方式剥离耕作层土壤。
剥离的土壤应该是质量较高的,没有受到严重污染的土壤。
2. 土壤分级:剥离的土壤根据其质量进行分级,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质量较好的土壤可以直接用于耕作,而质量较差的土壤则需要进一步处理。
3. 土壤改良:对质量较差的土壤进行改良,包括添加有机物质、施加适量的化肥和调整土壤酸碱度等。
这些措施能够改善土壤的结构和养分含量,提高农作物生长的条件。
4. 再利用:改良后的土壤可以重新覆盖在耕地上,形成新的耕作层。
这样可以保护原有的耕作层土壤,提高土地的肥力和耕作效果。
同时,剥离出来的耕作层土壤也可以用于其他用途,比如绿化工程或土地复垦。
这种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方案具有以下优势:1. 减少土壤侵蚀:通过剥离耕作层土壤,可以减少土壤流失和侵蚀的程度,保护重要的农田资源。
2. 提高土壤质量:通过分级和改良土壤,可以提高土壤的肥力和水分保持能力,增加农作物生长的条件。
3. 节约资源: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可以再利用,避免了土地浪费和资源的浪费。
4. 增加农田产量:通过改良土壤和提高土壤质量,可以增加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总之,自然资源局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耕作方案是一种科学、可行的耕作管理方式,能够有效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农作物产量,并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继续写相关内容:5.土地保护: 通过剥离耕作层土壤的方法,可以避免一些不当的农业活动对土地造成的负面影响,如过度耕种、过度施肥和农药滥用等。
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处理过程能够清理掉潜在的污染源,提高土地环境的质量。
6. 土壤保水保肥能力: 耕作层土壤是农作物生长所需的重要资源,它能够保持土壤的水分和养分,为作物的生长提供营养。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建设占用耕地工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建设占用耕地工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3•【字号】伊政办规〔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建设占用耕地工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伊政办规〔2022〕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伊春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五届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实施主体第三章实施内容第四章奖惩措施第五章附则伊春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利用好珍贵黑土资源,进一步加强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耕地耕作层是位于耕地表土层剖面上部的土层,是经耕种熟化的上表土层。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将建设占用耕地所涉及的适合耕种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并用于原地或异地土地整治或其他用途的剥离、储存、运输、利用等一系列相关技术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剥离耕作层土壤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矿废弃地复垦、生态修复等项目,以及新开垦耕地、违法用地、临时用地复垦、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等农业生产活动,富余土壤可以用于城市景观和园林绿化。
第四条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遵循坚持政府主导、协同推进、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和“谁用地、谁承担,谁剥离、谁受益”的原则。
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
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耕地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小学资办【20XX】XX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以下简称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也是当前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保护、提高耕地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利在当前、惠及子孙的实事工程。
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将本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本项工作在全区顺利推进。
第三条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中新增耕地表层覆土、耕地质量提升、“旱地改水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及违法用地复垦、临时用地复垦、污染土地修复、城市景观绿化等。
第四条凡我区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进行耕地耕作层剥离工作。
有条件落实表土再利用的土地整治项目,在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将表土再利用工程,纳入编制内容,提高新增耕地质量。
第五条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由区土地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检查、指导以及竣工验收工作。
区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
第二章项目实施第六条表土剥离的厚度一般在20-30厘米,实际剥离厚度应根据土质优劣、土层厚度等确定。
第七条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由用地单位严格落实法律义务,所需费用纳入项目成本。
贵阳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贵阳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合理利用耕地耕作层土壤资源,提高耕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耕地耕作层是经过长期自然演化和耕作培肥形成的适合农作物生产的优质表土,是耕地的精华部分。
开展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是新形势下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土地管理、落实守土职责的必然要求。
我市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耕地耕作层尤为宝贵,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实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不断提升我市耕地质量。
二、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委、市应急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贵阳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统筹组织、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的日常组织、协调和考核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牵头组织、备案管理、监督考核和协调工作。
(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对耕作层土壤污染或疑似污染情况进行认定;负责为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提供专业性指导,确保耕作层有效剥离、科学存放,探索和运用能提高土壤剥离、运输、存放以及再利用效率的新方法、新技术;负责对耕作层存放及再利用区位进行指导。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在项目施工前对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情况进行审查,根据验收意见,办理施工许可。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宿政办发〔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5日宿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耕地耕作层土壤资源,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确保我市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增减挂钩、耕地质量提升、污染土地修复、工矿废弃地治理、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违法用地和临时用地复垦、城市景观绿化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项目。
耕作层是指经长期自然演化或耕地培肥而形成的适合农作物生长的优质土壤(包括优质园地土壤)。
第三条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应遵循“谁占用,谁剥离”、保护资源、就近利用的原则。
采煤塌陷区被损毁耕地的耕作层剥离,按“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费用由采煤企业承担,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或从事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业务的独立事业单位(以下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区)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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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以下简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耕地质量提升、违法用地和临时用地复垦、污染土地修复、城市景观绿化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项目上。
本办法所称表土剥离再利用适用于各类各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再利用的情况。
第三条表土剥离再利用坚持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节约资金为原则。
第四条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工作,各镇乡(街道)负责具体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
第五条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负责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项目的立项审核报批、监督、检查和指导;
2.负责审查、指导优质耕作层再利用项目;
3.负责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章实施项目
第六条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各镇乡(街道)。
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耕作层剥离、运输、堆放、利用等相关工作,并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规范有序开展。
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程应实行招投标制。
各责任主体应在本辖区范围内选择1-2处交通便利的地方作为表土剥离的统一堆放点,四周用围墙封闭,并指定专人管理,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七条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在编制土地招拍挂方案时,须将耕地剥离再利用费纳入其中,由所在镇乡(街道)需在用地单位开工前将耕作层剥离;以其他形式(含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采矿用地)供地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在办理供地手续前,由用地单位缴纳耕地剥离再利用费,由所在镇乡
(街道)需在用地单位开工前将耕作层剥离;涉及农村私人建房建设项目3亩以下由所在村负责剥离,3亩以上由所在镇乡(街道)负责统一剥离。
建设、规划部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征求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第八条表土剥离再利用主要包括申请、审批、施工和验收等环节。
第九条申请: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在供地或开工建设前,直接由镇乡(街道)根据耕地的质量情况,制定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并报送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以其他形式供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在供地或开工建设前,应向所在镇乡(街道)书面提交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申请,镇乡(街道)收到书面申请后应根据耕地的质量情况,制定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并报送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实施方案应明确表土剥离工程项目预算、运输、堆放、管理和再利用等相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以不剥离。
1.土壤污染严重,缺乏肥力和劣质表土不宜种植农作物的;
2.区位条件、交通状况等不适合表土剥离的;
3.其它不适合进行表土剥离的。
第十条审批: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镇乡(街道)实施方案后,进行实地踏勘评估,审查实施方案,核定表土剥离的厚度、
面积、堆放地点、完成时限以及表土再利用方向,工程项目审计等。
对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通知镇乡(街道)实施;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镇乡(街道)不剥离申请后,进行实地踏勘,符合不剥离条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组织施工:项目审批后,各责任主体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
抓好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责任主体应提供相关资料、图件,及时向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表土剥离再利用包括剥离再利用、剥离堆放等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表土剥离的厚度一般在20至30厘米之间,平坦地区要求在30至40厘米之间,实际剥离厚度以可剥离的上限为准。
新垦造耕地表土再利用的厚度在30厘米以上。
第十五条各责任主体应根据就近、方便、经济的原则,优先安排优质耕作层用于本镇乡(街道)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标准农田质量提升项目或低产田的土壤改良。
第十六条本辖区内暂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各责任主体应协调集中将剥离的表土统一堆放点储存,或由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运到附近镇乡(街道)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使用。
第三章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项目资金,耕地剥离再利用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列入用地成本,与现行用地报批费用一并结算,费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用于各镇乡(街道)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项目的工作经费每亩4000元,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项目测量、项目预决算审计及剥离再利用工程项目费用等按实结算。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项目工程资金按工程实施进度在项目招投标后拨付项目资金30%,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项目资金30%,其余待工程项目审计后拨付。
各镇乡(街道)的工作经费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
第十九条各镇乡(街道)要完善资金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项目资金由镇乡(街道)统筹使用。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任何用地单位和个人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未治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依法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列入镇乡(街道)年度工作综合目标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