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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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
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乡村酒店)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依据《四川省旅游条例》和《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1/T976-2009),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家乐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乡村自然资源,生产活动和民风民俗等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经营实体。
乡村酒店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乡村自然资源,生产活动和民风民俗等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以提供餐饮、住宿为主,有10间以上客房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依据
《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1/T976-2009)、《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细则》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分为五个等级,用五角星“★”标识,颜色为黄色。即一颗星表示一星级,两颗星表示二星级,三颗星表示三星级,四颗星表示四星级,五颗星表示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农家乐(乡村酒店)的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越高。
第四条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评定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自愿申报,分级评定”的原则。
省委农工委、省旅游局统一负责全省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评定管理工作,成立“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全省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五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评定。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全省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评定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市(州)农办、旅游局根据省评委会的委托,成立市(州)评委会,负责本地区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三、四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评定,并向省评委会推荐符合五星级条件的农家乐(乡村酒店)。
县(市、区)农办、旅游局根据省评委会的委托,成立县(市、区)评委会,负责本地区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一、二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评定,并向市(州)评委会推荐符合三星级以上条件的农家乐(乡村酒店)。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农办、旅游行政等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从事农家乐(乡村酒店)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许可。
(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当地县(市、区)级以上安监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三)试营业半年后方可申请星级评定;低星级申请高星级的,需获得低星级一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经过自检,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要求的。
第七条申报材料:《四川省农家乐(乡村酒店)星级评定报告书》一份。申报单位和各级评委会应按要求逐项填写,并按评定权限存档。
第八条申报单位自愿向所在地县(市、区)评委会提出申请,再按评定权限逐级推荐上报,进行评定。
第三章评定
第九条各级评委会应成立评定小组。评定小组原则上3-5人,由各级农办、旅游局、旅游协会等相关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
第十条各级评委会应按评定权限在评定前派出评定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指导。对未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要求的,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方能进入评定程序或推荐给上一级评委会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评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定首次会。参加人员为评定小组成员,推荐申报的市(州)评委会和县(市、区)评委会负责人,申报单位负责人。首次会由评定小组负责人主持。首次会按照以下议程进行:1.介绍参会人员;
2.听取申报单位创星工作汇报;
3. 市(州)评委会和县(市、区)评委会负责人分别陈述推荐理由;
4.评定小组负责人明确检查安排,包括原则讲解、人员分组、检查项目等。
(二)实地检查。应严格对照相应星级标准对申报单位实际创星情况进行检查。
(三)材料检查。应严格对照相应星级标准对申报单位佐证材料进行检查。
(四)情况汇总会。实地检查和材料检查结束后,评定小组负责人召集汇总检查情况,形成评定结论。
(五)评定末次会。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同首次会,按照以下议程进行:
1.评定小组负责人通报评定结论;
2.申报单位表态。
第十二条各级评委会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进行评定。评定达标的,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无异议后,向申报单位颁发相应标牌,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三条全省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标牌,由省评委会统一设计、制作,各级评委会按评定权限发放。标牌只收取工本费,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章管理
第十四条对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复核管理。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应按相应星级标准提供服务,并自觉接受各级评委会的管理。
(一)对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各级评委会可按评定权限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可降低或取消其等级。
(二)被降低等级的,由各级评委会按照评定权限收回原等
级标牌,重新换发降低后的等级标牌。
(三)被取消等级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各级评委会按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牌。
第十五条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投诉的,经查实后,各级评委会按评定权限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降低或取消等级。
第十六条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各级评委会按评定权限直接取消等级,收回等级标牌,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惩处。
第十七条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可以在服务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中使用相关标志标识。未经等级评定的农家乐(乡村酒店),不得使用相关标志标识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八条省评委会每年对各市(州)、县(市、区)评委会的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如有等级评定把关不严、评分不实、擅自降低标准等问题,省评委会将取消其已评定的等级,并责成其收回等级标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委农工委、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