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
交通行政执法
交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项“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
”5、《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中共广州市交通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编字〔2001〕130号)。
二、授权执法的组织(一)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市交委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穗编字〔2005〕159号)。
(二)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关于成立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的批复》(穗编字〔1988〕68号)。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穗交[2012]831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12〕831号)市客管处、市地铁总公司:现将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客运处反映。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良好,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包括运营服务管理、运营信息管理、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和公交接驳应急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具体运营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二章运营服务管理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投入试运营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公交站点分布情况,配合市客管处提出对公交线路及公交站点的优化意见。
由市客管处统筹组织实施,确保公交与轨道交通紧密衔接,方便市民换乘。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服务规范,并报市交委审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规范的要求,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编码及P牌设置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编码及P牌设置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28•【字号】穗交[2014]593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编码及P牌设置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穗交〔2014〕593号)各区(县级市)交通、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场经营单位、市停车场行业协会: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广州市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编码及P牌设置管理等工作指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2014年9月28日附件广州市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编码及P牌设置管理等工作指引(暂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管理,规范路内泊位编码和P牌设置,便于相关职能部门及广大市民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指引。
一、路内泊位编码要求本市经营性路内泊位纳入交通管理部门监管,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编码规则编码,并设置相应停车标识P 牌,公示相关经营单位、路段名称及编号、泊位数量、类型、服务投诉电话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非法占道划设停车泊位和设置P 牌。
二、路内泊位编码标准(一)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应统一落实编号管理。
编码数字规格为“250mm×120mm”。
(二)停车泊位按照顺车辆通行方向从小到大依次编号;首、尾泊位编号应同时标注该路段泊位总数,格式为“总泊位数+泊位编号”;其余泊位依序编号。
(三)号码采用耐用性及实用性较好的丙烯酸道路标线漆(白色)。
(四)路内泊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做好编号的日常保养及更新工作,确保编号清晰准确。
(路内泊位编码示意图详见附件1)三、路内泊位P牌设置标准(一)P牌应设置在相应路段人行道设施带,并须符合《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规范》(DBJ440100 /T205-2014)相关规定,其中:宽度大于3.5m 的人行道,P牌外缘不得越出设施带范围;宽度不大于3.5m 的人行道,P牌外缘应在不影响行人正常行走位置设置。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4]30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7.10【实施日期】2014.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穗城管委〔2014〕301号)市公安局、建委、交委、城管执法局,各区城管局、各区城管执法分局,广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4年7月10日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市场行为和运输秩序,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在运输活动中实施监督、管理所形成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以下简称《处置证》)的企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车辆。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记分程序、评价类别和相关管理的规定,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警、交通等相关部门及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诚信综合评价主要以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行政文书、现场照片、视频及证人证词等)、处罚决定、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的处理意见以及经核实的媒体报道、群众投诉为依据。
广东省经贸网站一览表
D.
机构
网址
政府部门
125.中国东莞网
126.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127.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128.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76.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7.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78.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79.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53.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网
54.广东省工商黄页*
55.南方网*
B.
机构
网址
政府部门
56.中国广州政府
办公室
112.深圳仲裁委员会
113.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
114.深圳政府采购中心
商会
115.深圳市总商会(工商联)
49.广东网上博览会
50.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其它
51.广东省政策法规网站
52.广东信息网
71.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72.广州市统计局
73.广州市物价局
7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5.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84.广州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
85.广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
86.中国WTO/TBT广州通报咨询中心
其它
87.广州开发区
62.广州市公安局
6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65.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66.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06•【字号】穗交规字〔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穗交规字〔2017〕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广州地铁集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交委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2月6日(联系人:杨志高,联系电话:************)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分级审核权限和操作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含义与条件(一)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含义。
1.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APM、轻轨、有轨电车等。
2.临时停止运营服务包括对车站、线路、线网实施封闭车站、关闭出入口、不停站运营等其他不能提供正常运营服务的临时行为。
临时停止运营服务为行政应急行为或者突发应急措施,应当充分预评估可能的不稳定因素和考虑正常轨道交通运输秩序,不得随意采用。
(二)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条件。
1.为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或者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而需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2.发生暴力、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需停止运营服务的;3.恶劣天气等外部因素及轨道交通设施故障、调试等原因导致无法安全运营的;4.发生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不满足运营条件的;5.因担负重大安保任务需要临时停运的;根据情报部门研判发现,对即将发生针对城市轨道交通指向性的恐怖袭击情报线索需要临时停运的;其他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停运的;6.春运、重大节假日、交易会等特殊重大运输保障时期,在流花地区或其他有轨道交通线路途经的重点地区客流出现客流激增时,且在采取增加运力、限制客流的措施仍无法保证运营安全的;7.其他导致城市轨道交通需要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6.15•【字号】穗交〔2016〕292号•【施行日期】201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16〕292号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广州港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广州物流与供应链协会、广州快递行业协会、广州冷藏行业协会,各物流企业: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市交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各相关单位。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2016年6月15日(联系人:市交委陈玺,电话:************市财政局陈远,电话:020-********)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2014〕9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本市物流项目建设的资金,旨在部分解决企业在物流项目建设中的资金困难,引导我市物流项目向“高精尖”方向发展,以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物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物流业转型升级。
专项资金设立期限为5年。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科学论证、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1.物流园区建设项目;2.大型货运站、仓储设施建设项目;3.大型城市配送中心、分拨中心建设项目;4.多式联运节点建设项目。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人员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5•【字号】穗府[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人员的通知(穗府[2009]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因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后的委员会成员如下:主任:张广宁市长常务副主任:苏泽群常务副市长副主任:邬毅敏常务副市长李荣灿副市长徐志彪副市长许瑞生副市长陈明德副市长甘新副市长陈国副市长曹鉴燎副市长陈如桂市政府秘书长向恩明市政府副秘书长谢宝怀市监察局局长简文豪市建委主任李廷贵市城管局局长委员:李志昌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冯建标市文明办主任赵小穗市经贸委主任何靖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治臻市民政局局长张杰明市财政局局长江云市人事局局长谢晓丹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冼伟雄市交委主任张虎市水务局局长汤锦华市农业局局长陶诚市文化局局长黄炯烈市卫生局局长丁红都市环保局局长王东市规划局局长马文田市市政园林局局长吕志毅市市容环卫局局长罗家祥市物价局局长陈斯达市工商局局长朱力市旅游局局长刘海腾市城管局巡视员陈小朋市公路局局长赵洪市爱卫办主任张家安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谭永烈广州海事局局长常敏广州港务局局长张云山广州警备区参谋长姚玖尹武警广东总队副参谋长武延军越秀区区长姚奕生海珠区区长周亚伟荔湾区区长徐汉添天河区区长余楚风白云区区长杨雁文黄埔区区长林中坚花都区区长骆蔚峰番禺区区长刘悦伦萝岗区区长罗兆慈南沙区区长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负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苏泽群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李廷贵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简文豪、谢晓丹、王东、马文田、吕志毅、张虎、陈斯达、冼伟雄、丁红都、何靖、刘海腾同志兼任。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07•【字号】穗交[2007]880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穗交〔2007〕880号)市运管局、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车辆停放秩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七日附件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车辆停放秩序,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为各种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室内、露天和路内停车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规范。
第五条鼓励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配套建设符合相应标准的智能管理和停车诱导等系统。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设置、使用经营牌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使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立柱式或挂墙式标志牌:立柱式标志牌应竖立于停车场入口道路旁或者自动收费停车设施范围内,挂墙式标志牌固定悬挂于停车场入口墙壁上,并保持标志牌整洁,不得影响道路交通、人行安全和城市景观;(二)露天和室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价牌等有关牌证悬挂于停车场办公场所内显眼位置;(三)路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设施范围内明示有关收费标准标价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29•【字号】穗交[2009]967号•【施行日期】2009.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交〔2009〕967号)市客管处、广州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中心,各公交公司:《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为适应城市的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公交站点设施的管理,结合市法制办对《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的审查意见,我委修订了《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穗交〔2003〕261号)废止。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广州市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点服务设施(简称公交站点设施)的管理,提高公交站点设施的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交条例》)和《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交站点设施,是指设置在公交站点内,与公交营运和市民乘车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与标志等,包括公交候车亭(廊)、站牌及站牌架、站务用房。
其所有权为出资方所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站点设施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公交站点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受市交委委托依照本规定对本市公交站点设施具体实施行政管理。
第五条公交站点设施是城市公共汽车电车的配套设施,由市交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公安、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规划,由市交委统一管理。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票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票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穗交[2010]668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票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交〔2010〕668号)市客管处,市地铁总公司,公共交通数据中心,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各公交企业:《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票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广州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票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票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票卡使用行为,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广州市公交地铁新票价优惠方案》(以下简称优惠方案)和相关羊城通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票卡(以下简称优惠票卡)是指基于广州公交一卡通系统(羊城通系统),在《优惠方案》限定领域内实现优惠功能的IC卡。
具体包括普通羊城通卡、普通月票卡(该两种卡以下统称普通卡);学生卡、老年人社会保障卡(羊城通功能)、残疾人优惠乘车卡(该三种卡以下统称为特种卡)。
第三条普通卡为不记名羊城通IC卡;特种卡为记名羊城通卡,卡面印刷有持卡人相片、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普通卡和特种卡在乘坐公交和地铁时的使用管理遵照本办法。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协调市教育、科技信息、物价、劳动保障、老龄工作、残疾人工作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票卡管理工作,以及票卡办理相关信息共享工作。
第五条普通卡由羊城通运营机构负责发行;老年人社会保障卡由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发行,市老龄办负责管理和审验,具体遵循《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残疾人优惠乘车卡由市残联负责发行和管理、审验。
广州市机构名称英译官方规范
广州市对外交流用组织机构名称和职务职称英文译写规范0总则0.1为规范本市组织机构名称和职务职称英文译写,促进对外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DB31/T 457-2009)《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场所英文译名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0.2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各类职务职称的英文译写。
0.3各级党政机关的招牌、指示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本规范提供的机关和组织机构名称英语译文用于对外交流。
0.4使用汉语拼音拼写,应符合GB/T 16159的规定。
1组织机构名称的英译方法和要求1.1译写组织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首先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前提下进行译写。
1.2译写组织机构名称,应针对其不同的构成成分,采用相应的英译方法。
组织机构名称的构成成分,一般分析为冠名、属性名、序列名和通名。
1.3冠名1.3.1冠名中的地名冠名中涉及中国地名的一般用汉语拼音拼写。
如:广州(市)Shanghai;黄浦(区)Huangpu。
1.3.2冠名中的行政区划限定词冠名中含有“市、区、新区、县、乡、镇”等行政区划限定词的,需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以下情形应当译出行政区划限定词与同级人民政府有隶属关系的部门、机构,应当译出同级的行政区划限定词,如:广州市农业委员会Shanghai Municipal Agriculture Commission,嘉定区财政局Jiading District Finance Bureau。
需要译出行政区划限定词的,市译作Municipal,区译作District,新区译作New Area,县译作County,乡、镇均译作Township。
——以下情形不宜译出行政区划限定词法院、检察院名称中的行政区划限定词,不宜译出。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裁量标准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裁量标准的通知(2018修订)【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穗交规字[2018]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2.27【实施日期】2018.02.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2018第二次修订)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裁量标准的通知(穗交规字〔2018〕4号)市交委执法局,各区交通(运输)局: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护交通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新施行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道路运输市场形势及执法需要,市交委修订了《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附件《广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广州交通信息网的政务公开-政策法规-综合栏目下载),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裁量标准的通知》(穗交规字〔2017〕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2018年2月27日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护交通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穗交〔2015〕657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15〕657号市客管处,各区交通(运输)局,市公用公交站场中心,市各公交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交站点命名及公交站点设置,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市交委组织修订了《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并已通过市法制办审查,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穗交〔2010〕832号)、《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穗交〔2010〕83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2.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广州市交通委员会2015年12月25日附件1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点名称(简称“公交站名”)的管理,方便市民出行乘车,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交站名,包括公交中途站点、公交站场的中文名称以及英译名称。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站点命名、更名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交站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客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公交站名具体实施行政管理。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等公交站名的日常管理由属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广州市内各公交企业负责做好所属公交车上公交站名变更的具体实施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可委托公交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实施公交站点的更名工作,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站点更名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交站场中心”)负责实施越秀、荔湾、天河、海珠、白云、黄埔等区的公交站点更名工作。
《井盖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正式版)
ICS 91.010.01P00 DBJ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 次前言 (I)引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及定义 (1)4分类和结构形式 (6)5材料 (7)6要求 (7)7试验方法 (10)8检验规则 (14)9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7)10设计 (18)11安装 (18)12工程验收 (19)13日常维护 (20)附录 A(规范性附录) (Ⅲ)前 言本规范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
本规范参考欧洲标准EN124:1994,与该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规范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主编单位: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广州市公用事业规划设计院、广州市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水务局、广州供电局、广州市排水设施管理中心、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广州市燃气集团公司、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市政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安道给排水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吉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志刚、蔡胜、温毅华、周鑫、王少林、冯庆燎、林元涛、祝雄涛、安关峰、辜壮群、谢楚龙、刘向朗、薛志峰、杜鹏。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DBJ440100/T 160—2013引 言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10】26号),为提高广州市的井盖设施质量、技术、施工和管理水平,解决长期存在的井盖设施质量及安全问题,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在GB/T 23858 – 2009《检查井盖》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参考欧洲标准EN124:1994《行车道与步行道的集水井及检查井井盖》,同时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技术,结合近年广州市井盖设施新工艺、新技术的实践经验和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2008年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穗府办[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的通知(穗府办[2008]4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市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规范使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及简称一、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府办公厅)二、市政府工作部门(40个)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食盐专卖局、卖局、市酒类专卖管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市经贸委、市食盐专理局)广州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族宗教局)广州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广州市监察局(市监察局)广州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广州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广州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广州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市交委)广州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广州市畜牧兽医局)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外经贸局)广州市文化局(市文化局)广州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计生局)广州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市市政园林局)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市市容环卫局)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广州市版权局)(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市版权局)广州市体育局(市体育局)广州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广州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局)广州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监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旅游局(市旅游局)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法制办)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外办、市港澳办)(广州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市侨办)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府研究室)(广州市监察局与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第二届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委员名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第二届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委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4•【字号】穗府函[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第二届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委员名单的通知(穗府函〔2012〕8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强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作为市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的作用,结合市政府换届人事变动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的有关规定,经社会公开推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等程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完成了委员换届工作。
第二届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主任委员会、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和专家顾问小组构成,委员由政府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两部分构成,由市政府聘任。
其中政府委员由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应岗位人员担任,若相应岗位有人事变动,委员相应自动更替。
各委员会及顾问小组的具体名单如下:一、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陈建华市长副主任:王东副市长秘书长:李明市规划局局长政府委员:周亚伟市政府秘书长陈绍康市政府副秘书长潘安市政府副秘书长潘建国市发展改革委主任王旭东市经贸委主任袁锦霞市财政局局长李俊夫市国土房管局局长罗思源市环保局局长侯永铨市建委主任冼伟雄市交委主任丁强市水务局局长陆志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王国如市林业和园林局局长吴明场市法制办主任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何镜堂、许学强、林兆璋、施红平、史小予、孙一民、陈建华、马向明、董黎、邢翔、郭明卓、陈迪云、邓炳权、周方、冼剑雄、周成华、朱雪梅、孟杏元。
二、主任委员会主任:陈建华(兼)副主任:王东(兼)委员:周亚伟(兼)、陈绍康(兼)、潘安(兼)、李明(兼)、潘建国(兼)、袁锦霞(兼)、李俊夫(兼)、罗思源(兼)、侯永铨(兼)、丁强(兼)、王国如(兼)。
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General Office,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 广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广州市粮食局):Development Planning Commission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 (Grain Administration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内设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Economic Commission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 (Bureau of Work Safety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商业局:Bureau of Commerce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教育局:Bureau of Education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科学技术局:Bureau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Bureau of 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公安局:Bureau of Public Security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监察局:Bureau of Supervision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民政局:Bureau of Civil Affairs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司法局:Bureau of Justice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财政局:Bureau of Finance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人事局:Bureau of Personnel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Bureau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Bureau of Land Resources and Housing Management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建设委员会:Construction Commission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交通委员会: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水利局:Bureau of Water Resources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Bureau of Agriculture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 (Bureau of Marine and Fishery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Bureau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文化局:Bureau of Culture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卫生局:Bureau of Health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Family Planning Bureau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审计局:Bureau of Audit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环境保护局:Bureau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广州市版权局):Administration of Press, Publication, Radio and Television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 (Copyright Bureau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城市规划局:Bureau of Urban Planning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市政园林局:Bureau of Urban Utilities and Landscaping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Bureau of City Appearance, Environment and Sanitation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体育局:Administration of Sports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统计局:Statistics Bureau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物价局:Price Control Administration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林业局:Forestry Administration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Drug Administration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旅游局:Tourism Administration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Foreign Affairs Office, t 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Office,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Taiwan Affairs Office,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Research Office,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 (Office of Economic Restructuring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二、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Office of Government Set-up Committee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Office of Civil Air Defense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Office for Combating Smuggling,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Patriotic Health Committee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三、其他机构广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Administration of Radio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Administration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ur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广州市文史研究馆):Counselor’s Office,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 (Research Institute of Culture and History, the People’s Gov ernment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四、派出机构广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Shenzhen,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Beijing,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Guangzhou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Guangzhou New and Hi-tech Industrial Development Zone广州出口加工区:Guangzhou Export Processing Zone广州保税区:Guangzhou Free Trade Zone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Administration of Guangzhou Nansha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指挥部:Guangzhou Headquarters of Nansha Development Zone(更新时间:200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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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穗交[2010]10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0.02.03
【实施日期】2010.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交[2010]105号)
市交警支队、市治安管理支队、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市客管处、天河区城市管理局、黄埔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广州快速公交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各公交企业:
为做好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试运营管理,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广州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广州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管理,提高快速公交系统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快速公交系统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及《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速公交系统(BusRapidTransit,英文缩写BRT)是一种以地面道路网为支撑,利用专用公交车辆,在专用的道路空间上快速运行的公共交通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以下简称快速公交)的运行、设施保护、服务及其管理。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快速公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负责快速公交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