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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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评价〔2003〕74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资评价〔2003〕74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国资评价[2003]74号发文日期:2003-09-1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九月十三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促使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清产核资企业上报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予以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国有资本金数额的工作。

第三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各项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做到全面彻底、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严禁弄虚作假,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应当按照规定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提供相关合法证据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和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客观、公正审计和经济鉴证,并对审计结果和经济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律法规汇编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律法规汇编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律法规汇编云南天赢会计师事务所杨希耘整理目录一、国资委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9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1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30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4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46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二、财政部5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56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57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59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60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71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合同资料】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精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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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1号令,2003年9月9日) (2)2、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资评价〔2003〕58号,2003年9月2日) (10)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2003年9月13日) (14)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号,2003年9月13日) (25)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2003年9月13日) (29)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2003年9月24日) (44)7、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2003年9月18日) (45)8、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资厅评价〔2003〕53号,2003年11月11日) (53)9、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2004年2月12日) (5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三年九月九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编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编
预测二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将更加关注财务与业务的融合。未来的清产核资将不再仅仅是财务数据 的核算,而是将更加注重财务与业务的融合,以实现对业务过程的全面跟踪和监控。
预测三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将更加注重风险管理。随着企业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日益复杂,国有企业 清产核资将更加注重风险管理,以有效识别和防范潜在的风险。
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提高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03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操作规范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程序
• 制定方案: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间安排等。 • 成立机构:成立专门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 宣传发动:向相关部门宣传清产核资的目的、意义和要求。 • 账务清理:对国有企业的各类账务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家底。 • 资产清查:对国有企业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资产的真实情况。 • 价值重估:对清理出来的资产进行价值重估,确定其真实价值。 • 损益认定:根据清查结果,认定国有企业的损益情况。 • 成果汇总:对清产核资的成果进行汇总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编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概述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律法规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操作规范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案例分析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未来展望
01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概述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定义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国 有企业的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评估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实,以确 保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清产核资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环节,旨在加强国 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历史沿革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导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国有资产管理规范、透明和有效运作的重要手段。

为此,我将为您提供一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的汇总,帮助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合规性和顺利进行。

目录•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意义•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基本原则•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法律依据•四、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程序•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监督与处罚•六、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案例分析•七、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建议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意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是指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一次全面的核查和清理。

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资产管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能够明确国有企业的资产状况,为后续的资产管理工作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确保资产的规范运作。

2.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通过清产核资,国有企业可以了解到自身的使用情况,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理的资产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3.加强资产监督:清产核资有助于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防止资产流失和乱用现象的发生,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4.增加企业价值:清产核资有助于识别企业的优势和劣势,有针对性地制定发展战略,提升企业的价值和竞争力。

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基本原则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全面性:清产核资要对国有企业的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核查,不得遗漏。

2.准确性:核资结果要准确反映国有企业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篡改和虚假报告。

3.公正性:核资过程应公正、公平,确保各相关方的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4.依法性:核资工作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合规性和合法性。

5.有效性:清产核资应具备操作性强、结果明确、可操作性高的特点,能够帮助国有企业及时全面地了解自身的资产状况。

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实施受到多个法律法规的支持和规范,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该法规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对清产核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清产核资的法律规定(3篇)

清产核资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清产核资,是指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和评估的过程。

它是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财务风险的重要手段。

我国法律对清产核资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将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对清产核资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设立时,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明确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司设立时进行清产核资的必要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核实。

”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法定义务。

3.《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核实。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会计准则要求。

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应当依法进行,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公平、公开。

”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地位。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1.范围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企业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具体包括:(1)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2)流动资产: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

(3)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4)长期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5)负债: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等。

(6)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

2.内容(1)资产核实: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盘点、核实,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2)负债核实:对企业的各项负债进行盘点、核实,确保负债账实相符。

(3)所有者权益核实:对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进行核实,确保所有者权益账实相符。

(4)资产评估: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的价值。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是指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等进行全面的盘点、清理、核查和评估,从而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确认,为国有企业的、重组和转型提供有力的依据。

下面是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面的相关法规的汇总:
1.《国有企业资产清理必须清产核资办法》
2.《国有企业资产清产核资标准》
3.《国有企业资产清产核资办法(试行)》
4.《国有企业资产核实评估办法》
5.《国有企业资产盘点和清理的工作指导意见》
总结起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法规主要包括《国有企业资产清理必须清产核资办法》、《国有企业资产清产核资标准》、《国有企业资产清产核资办法(试行)》、《国有企业资产核实评估办法》和《国有企业资产盘点和清理的工作指导意见》等。

这些法规明确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原则、程序、方法和要求,为国有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清产核资的实施对于国有企业的和重组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推动国有企业的转型和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的收入和利润日益增加,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也日趋被重视。

清产核资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流程,依法对国有企业的财产、债务、和收入进行全面、准确的清算和确认,最终实现企业的清算和消灭,从而实现企业的清产和核资目的。

为了更好地完善国有企业清算和核资工作,保障企业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企业,其中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法人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合伙企业和国有与集体合作企业等。

三、清产核资的目的一是把企业的财产和债务结算清楚,核实财产负债状况;二是调整企业架构,进行企业资产重组。

四、清产核资的内容1、对企业财产的清算: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的确认、估价和清算,债权、债务和其他权利义务的确认和登记,以及财务报表的报送。

2、对企业尽职调查:进行企业架构调整、企业经营情况审核、企业财务状况核查和企业负债违约情况追究等尽职调查。

3、对企业财产的处置:包括企业的拆分、合并、重组、出售、拍卖、证券发行等处置方法。

4、对企业清算和消灭工作安排:把清算安排和其他消灭工作安排纳入企业的计划之中,确保清算消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清产核资的程序1、制定清产核资方案:发起清产核资的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清产核资方案,然后把方案报告提交到有关部门审批。

2、召集清产核资会议:召集清产核资会议,由会议组织参与清产核资会议,听取相关报告,审议企业财产负债情况,有关人员对清产核资工作提出修改意见,会议组织人员把经审议的清产核资方案和意见报告收集整理,报告有关部门审批。

3、实施清产核资:按照清产核资方案的要求,发起清产核资的国有企业和相关单位和机构需要负责操作和落实清产核资的具体工作,即对财产、债务以及财务报表进行清算核实,并对财务负债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实现企业的清算和消灭。

国资评价〔2003〕74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资评价〔2003〕74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国资评价[2003]74号发文日期:2003-09-1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九月十三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促使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清产核资企业上报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予以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国有资本金数额的工作。

第三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各项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做到全面彻底、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严禁弄虚作假,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应当按照规定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提供相关合法证据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和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客观、公正审计和经济鉴证,并对审计结果和经济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编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编

成本法
通过计算资产的重置成本或构建成本,扣除折旧、损耗等 因素,确定资产价值。适用于无法通过收益法和市场法评 估的资产。
评估方法选择依据
应根据资产类型、特点、市场条件及评估目的等因素综合 考虑,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各类资产评估标准解读
土地使用权评估标准
包括基准地价、土地级别、土地用途等,用 于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存在问题剖析及改进方向
01
问题一
部分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存在走过场、应付了事的现象 ,导致清查不彻底、问题隐瞒、整改不力等问题。
02
问题二
一些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后未能有效利用清查成果,未建 立长效机制,导致类似问题反复出现,影响企业发展。
03
改进方向
国有企业应提高清产核资工作的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加 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工作取 得实效。同时,应加强清产核资成果的利用和转化,建立 长效机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借鉴国际经验
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结合我国国情,制定适合 我国国有企业的政策法规 。
逐步完善法规体系
政策法规制定历经多年, 不断修订完善,形成了一 套相对完备的法规体系。
03
清产核资基本原则与程序
依法依规进行清产核资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清产核资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执行相关政策规定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编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法规背景与意义 • 清产核资基本原则与程序 • 资产评估方法及标准 • 财务审计与风险防范措施 •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机制 • 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
01
国家法律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汇总

目录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1号令,2003年9月9日) (2)2、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资评价〔 2003〕58 号, 2003 年 9 月 2 日) 10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 2003〕72号, 2003年 9月 13 日) (14)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 2003〕74 号, 2003 年 9月13日) (25)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 2003〕73 号, 2003 年 9 月 13 日) .. 29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 2003〕87号, 2003年 9月 24 日) (44)7、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 2003〕78 号, 2003 年 9月18日) (45)8、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资厅评价〔 2003〕53号, 2003年11月 11 日) (53)9、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国资厅发评价 [2004]8 号, 2004 年 2 月 12 日) (5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三年九月九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关于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关于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

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问题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若已开展了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则应由中央企业将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若尚未开展清产核资(财产清查)的,应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统一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

为了适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需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可由中央企业提前单独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三、(略)四、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可以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五、关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对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若申请以核减权益方式处理的,原则上应由企业的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承担;但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按股权比例核减各自的权益,则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由企业在当期损益中自行消化。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清算法》(以下简称《清算法》)、《国务院关于实施法治政府建设
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
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清产核资流程和手续办法。

本办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清算的流程、人员、手续办
法及清产核资程序、审计审计要求等。

本办法既保护财产所有者的合
法权益,又推动改革,维护社会稳定。

具体来说,本办法规定:一、在清算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进行改制和重组;二、建立清算管理机构,合理安排清算工作,确
定清算责任人;三、清算过程中,对财产的存量和流转进行核查,对
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运作状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四、清算结果应当制定
有效的筹资安排,有效地解决财产问题;五、资产清选结果应及时公布,及时解决涉及财产的利益冲突;六、相关责任人应依法严格负责,加大执法力度。

本办法对国有企业清算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将为企业在清算过程
中维护合法权益、保护公共利益、稳定社会秩序和经济结构提供有力
支持。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大全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大全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大全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法规大全
1、清产核资的概念和目的
1.1 清产核资的定义
1.2 清产核资的目的
2、清产核资的基本原则
2.1 依法公正
2.2 统一标准
2.3 充分准备
2.4 审计监督
3、清产核资的程序和流程
3.1 确定清产核资的范围
3.2 设定清产核资的目标和指标
3.3 组织清产核资的工作团队
3.4 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
3.5 进行资产评估和负债清查
3.6 编制清产核资报告
3.7 审核和报批清产核资报告
3.8实施清产核资的决策
4、清产核资的法律法规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产核资法》
4.2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细则》
4.3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报告编制和审查办法》
4.4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办法》
4.5 《国有企业负债清查办法》
4.6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审计规范》
5、附件
附件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细则详细目录
附件3: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范本
附件4:国有企业负债清查报告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1、清产核资:指对国有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清查和核定的过程。

2、国有企业:指由国家持有或者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3、资产评估:指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所有权归属等。

4、负债清查:指对国有企业的负债进行清查,确定其实质性负债和隐藏负债等。

企业清产核资法律规定(3篇)

企业清产核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清产核资是指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对其资产、负债进行清查、核实、评估和确认的过程。

清产核资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我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清产核资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企业清产核资的法律规定,从清产核资的概念、范围、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清产核资的概念清产核资是指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对其资产、负债进行清查、核实、评估和确认的过程。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清查:对企业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点,确保账实相符。

2. 核实: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3. 评估: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4. 确认:根据评估结果,对企业资产、负债进行确认,调整会计账目。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1.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

2. 其他企业:包括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等。

3. 特定情况下的企业:如破产、改制、合并、分立、重组等。

四、清产核资的程序1. 筹备阶段:成立清产核资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清产核资方案。

2. 清查阶段:对企业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3. 核实阶段: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4. 评估阶段: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5. 确认阶段:根据评估结果,对企业资产、负债进行确认,调整会计账目。

6. 总结报告阶段:编写清产核资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

五、清产核资的法律责任1. 违反清产核资规定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2. 清产核资人员违反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吊销资格证书等。

3. 涉嫌违法的企业或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等。

六、结语企业清产核资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清产核资基本制度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清产核资基本制度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清产核资基本制度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一、概述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和市场经济的全面推进,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陷入到资产负债矛盾的困境中,这些资产负债矛盾不只是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和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所导致,也由于管理体制的局限性、信息透明度不足等原因所致。

我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目的是为了查明企业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保护国有资产,保障国有企业资产的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基本制度是一项法定制度,是对资产负债矛盾的矫正措施,也是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企业改革的前提。

二、关于清产核资基本制度1.清产核算基本概念清产核算是指企业为了查明其资产负债状况和真实经营状况所进行的一种经济和财务的核算工作。

2.清产核算的目的其目的在于通过查核清算,保护国有资产,保障企业资产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3.清产核算工作的主体责任清产核算的工作主体责任应由企业的董事会、经理层、财务部门等担任,同时财务、审计、律师等专业机构对企业进行清产核算提供支持。

4.清产核算的主要内容•对企业内部的所有资产及负债进行核算,查明资产负债状况。

•对企业内部各项债权债务进行核算,查明企业在债务方面的情况。

•对企业内部财务、税务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查核。

5.清产核算的主要程序•筹备阶段:确定清产核算小组,编制清产核算工作计划,明确清产核算的方法和技术标准。

•资料收集阶段:收集企业内部资产负债情况的证据材料,并对所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

•核算审定阶段: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核算标准和方法,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收入等进行清产核算,并详细说明核算的各个环节。

•报告编制阶段:根据核算结果,编制清产核算报告,并进行公开披露,提供给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和监督,保障企业资产的合法权益。

•其他和措施阶段:依据清产核算报告,制定出相应的措施,明确企业下一步的经济运行方向和改革措施,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1.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清产核算报告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不合格的报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9.13•【文号】国资评价[2003]74号•【施行日期】2003.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三年九月十三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促使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清产核资企业上报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予以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国有资本金数额的工作。

第三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各项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做到全面彻底、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严禁弄虚作假,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应当按照规定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提供相关合法证据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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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1号令,2003年9月9日) (2)2、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资评价〔2003〕58号,2003年9月2日 (11)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2003年9月13日) (16)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国资评价〔2003〕74号,2003年9月13日)27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2003年9月13日) (31)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2003年9月24日). 467、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8号,2003年9月18日)478、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资厅评价〔2003〕53号,2003年11月11日).. 559、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国资厅发评价[2004]8号,2004年2月12日) (58)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1号令,2003年9月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三年九月九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第九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十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第十二条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十四条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程序第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提出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八条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五)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组织第二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二)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三)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四)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三)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四)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第三十条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第六章清产核资的要求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第三十六条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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