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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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2000年8月1日乘船轮渡时不幸遇翻船事故,与其他乘客 一起自此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其妻欲申请法院宣告失踪,问最早 应在那一天? A.2002年8月1日 B.2002年7月31日
C.2002年8月2日
D.2002年8月3日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2、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1)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 注意: 申请人之间并无先后顺序之分,只要有人申请,有人反对法院也应受理. 3、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 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基层法院,二者不一致的依后 者. 《民事诉讼法》166条和《民法通则意见》28条2款 公告:寻找失踪人,公告期3个月。 《民法通则意见》关于半年的 规定不再适用 宣告: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失踪宣告判决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四、监护人的设立
(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
当然监护人 近亲属 其他亲友 单位
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 母、成年兄姐
法定监护义务
其他亲友 叔、伯、姨、姑 舅等
双方同意
父母所在单位、 未成年人居住地 村委会、居委会
最后补充
当然监护
(注意: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概念 (二)目的
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监督、保护(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权 以监护人完整的行为能力,补足之 益 2、法定代理 法律 法律规定的权利
法律事实
行为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行为能力不足
民事法律关系
特定人需要享有的权利
权利能力无法实现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 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 2、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也应当宣告失踪; • 3、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宣告死亡,有不同意宣告死亡的, 应宣告死亡; • 4、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 应宣告死亡。 下面通过图示进行比较:
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含义不同:权利与权利的载体 2、与人的关系不同:可否放弃 3、所属范畴不同:法律关系与人 4、包含内容不同:“权利、义务能力”
五、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关系
生物人 ———— 法律人 适格标准 罗马法: 政治身份、家庭身份 法国民法典: 自然理性
德国民法典:
理性+法定
民事法律关系
一、宣告失踪
(一)概念
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 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设置财产代管人的制度。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二)条件与程序
1、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2年 起算点:(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3)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三)性质
“监护人”是一种法律地位——以“职责”为内容
(四)监护与亲权
亲权——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来自于“父权”(我国法律未规定) 监护——亲权以外,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监督、保护制度.父母为法定
二、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 6.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亲友
其他亲友 双方同意
单位
本人所在单位、本人居 住地居委会、村委会 最后补充
设置程序——
1、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 2、协商不成,“单位”指定 3、“单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顺序性 4、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四、监护的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的变更
1、原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2、协商变更 3、指定变更 4、监护撤销 不变 变动 监护人 ———— 被监护人
民 法 学
文法学院
第一编
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第四章
本章内容一览: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自然人的住所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本章重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本章难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本章疑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 民事责任能力比较 启发式思考问题: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态样? 知识拓展:民事主体的生态化研究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第一节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 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 生物人 ———— 法律人
事实存在 ———— 法律存在
二、民事权利能力
1、统一性 2、平等性 3、广泛性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权利、义务的载体 民事权利的特征: 法律 客观权利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主观权利 人
讨论:“民事权利的范围”
4、与主体不可分立性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中止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始于出生————出:与母体分离;生:保有生命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1、胎儿利益保护之场合——继承、接受赠与和遗赠、侵权损害赔偿 2、胎儿利益保护之依据 • 胎儿具有权利能力(思考:胎儿在母体中因他人侵权受到损害,诉讼主体? 胎儿以出生为条件,溯及胎儿时期,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保护胎儿利益,旨在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
“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以自己独立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一)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 的能力.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意思表示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资格),包括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 权利或民事义务的能力. (二)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又称不法行为能力,民事是行为人对民事违法 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包括侵权责任能力和债务不履 行责任能力,通常讲是指侵权责任能力.责任能力主要指承 担财产责任的资格.
三、监护的分类
法定监护:依据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监护 指定监护:依据法院指定产生的监护 遗嘱监护:依据父母遗嘱产生的监护 委托监护:依据委托协议产生的监护
关于委托监护的案例
• [例]甲有一子乙12岁,甲要出国学习1年,遂委托 其妹丙照看乙1年,甲、丙二人约定:由甲每月支 付丙监护费2000元;若出现乙的侵权,甲、丙依2: 8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6个月后,乙将小朋友丁 打伤,花去医疗费1万元。问丁的父母应如何主张 该费用请求权? • A.向甲主张2000元,向丙主张8000元 • B.向甲、丙任何一方主张1万元 • C.向甲主张1万元,而后甲向丙主张8000元 • D.向丙主张1万元,而后丙向甲主张8000元
注意:1、不以宣告失踪为条件 2、对事实的拟制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二)条件与程序
1、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 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2年限制 起算点:(1)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 (2)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之日起 2、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1)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 注意:申请人具有顺序性 3、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 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公告:寻找失踪人,1年;意外事件,3个月 宣告:公告期满,仍无音信,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为死亡之日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完全行为能力人有责任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责任能力. 关于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学者多 有争议.我国法律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对限制行为能力 的责任能力如何规定.教材作者认为,<德国民法典>将年龄 和有无判断能力结合起来,值得参考. 关于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关系,有三种说法. (1)认为民事行为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行 为能力包括合法行为能力和违法行为能力;狭义的民事行 为能力是指合法行为能力; (2)认为民事行为能力包括违法行为能力; (3)认为违法行为能力是责任能力,不属于行为能力范 畴。 我们选用的教材观点采第三学说。如,未成年人致他 人损害,因其不具有责任能力,故应有其监护人承担民事 责任,这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四)宣告失踪的撤销
1、条件:失踪人出现 2、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 3、后果:代管人撤销,财产、利益的交还与报告
二、宣告死亡
(一)概念
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 制度。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范围(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与之识别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追认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1、范围(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律意义:不得实施任何法律上的“行为” 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
(二)监护的终止
1.被监护人的原因获得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 亡 3.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 ———— 被监护人 变动 • 成年 • 恢复健康 • 丧失行为能力 • 死亡
变动
• 丧失行为能力 • 死亡
• 注意: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自然人以自己独立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实施 “行为” 法律事实的能力 意思能力 意志支配下的人的活动 非行为
法律
法律事实
行为
法律关系
决定于
• 年龄 • 智力健康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范围(1)年满18周岁; (2)已满16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一切“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三)宣告死亡的效力
1、权利能力消灭 注意:死亡宣告与事实不一致,以事实为准, 其民事行为有效.
2、继承开始 3、婚姻关系终止
(四)宣告死亡的撤销
1、条件:失踪人出现 2、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 3、后果:(1)权利能力回复 (2)财产的返还与适当补偿 (3)关于婚姻关系 (4)关于宣告期间的子女送养 (5)恶意陷人于死亡宣告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设置程序——
1、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 2、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 3、协商不成,“单位”指定 4、“单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顺序性(注意:直接起诉法院不予受 理) 5、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
近亲属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法定监护义务
第一编
民法总论
权利
第二分编
义务
民事权利主体
法律关系不稳定
民事法律关系
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 限于停滞 主体 主体 缺位
宣告失踪
“财产代管人”
继承人
婚姻终止 宣告死亡
依据
失踪宣告 解决财产法律关系 的不稳定
依据
死亡宣告 解决人身法律关系 的不稳定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第三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与设立监护的目的
三、行为能力宣告
(一)对象:精神病人 (二)申请:利害关系人——法院 (三)宣告依据:司法鉴定——医院诊断——群众公认 (四)宣告撤销:利害关系人(或本人)——法院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五节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权利 义务 法律关系不稳定 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 限于停滞 主体 主体 缺位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终于死亡————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注意同一事件中死亡的问题)
(四)自然人死亡后的利益保护
1、保护之场合——名誉、遗体、身份 2、保护之依据 • 死者近亲属之保护 死者人格利益延伸说 • 社会公共秩序之保护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权利主体
法律 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 主观权利 人 客观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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