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前的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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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

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

国有产权交易相关规定一、国有资产评估 (1)二、进场交易 (3)三、信息发布 (4)四、确定交易价格及交易方式 (8)五、签订合同 (9)六、价款的支付及权证变更 (10)七、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11)一、国有资产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五)产权转让;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二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八)其他有关材料。

资产评估与产权进场交易

资产评估与产权进场交易

尽 管产 权市 场 的发 展缺 少 不 了政 相 关 配 套 服 务 机 构 在 内 的 完 善 的 产 权 真 正 体 现 “ 平 、公 开 、公 正 ” 公 。
府 的支持 ,但是 真正 保 障产 权市 场 可 交 易 组 织体 系 。
f 者 位 :西 南联 合 产权 交 易所 ) 作
关 建 议
性 作 用 ,防止政 企 不 分,发挥 中 介机 具 有 的优 势。只 有这 样 ,产 权市 场 才
( )政 府 不 能 替 代 产权 市 场 ,更 构 应 有 的 服 务 、 协 调 和 监 督 作 用 ,最 能 真 正 成 为 产 权 公 允 价 值 的 发 现 场 所 , 一 终构建包括 产权市场 、产权 中介 机构、 而 不是成 为各类利益群体 的谋利工具 , 不 能 凌 驾 于产 权 市 场
尽 管交 易条 件苛 刻 ,但 转 让信 息 公告
后 即 有 多 家 意 向 方 报 名 , 竞 价 成 交 已
成 态 势。在 此情 况 下拟 参 与受 让 的管 此 印 证 了原 评 估 值 与 市 场 价 值 确 实 相 产 权 交 易 市 场 的 存 在 不 必 定 以 交 易 对 标 理 人 员 及 职 工 以 各 种 理 由 和 方 式 向 产 差 太 大。这 一案 例 既揭 示 了资 产评 估 象 ( 的 )的评 估 为前 提 ,而 资产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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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评 估后 净 资产价 值 1 2万 元为挂 牌 9
底 价 。 股 权 转 让 的 基 本 条 件 是 , 受 让
方除应具备一般 资质 条件外还须承诺 : 在 建筑 物 出租 年 限 内 ( 8年 )维持 现

国有企业股份转让进场交易规则

国有企业股份转让进场交易规则

国有企业股份转让进场交易规则国有企业股份转让进场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转让方式:国有股权转让可以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转让条件: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同时,交易股权权属应当清楚,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3.审批程序: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并编制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而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4.信息披露:在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

转让信息应当提前2至5个工作日发布,并同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5.转让程序:国有股权转让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内部审议、出资人审批、清产核资与审计、资产评估、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签署转让协议和履行转让协议等步骤。

6.交易原则:国有股权转让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参考为依据,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

7.交易监管:在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转让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价格是否合理、交易程序是否合规、受让方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等。

对于违规操作,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8.转让后续:国有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并在完成后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同时,转让方应继续履行原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股权转让后的企业稳定运营。

9.员工安置: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利益,确保转让后员工的就业权益得到保障。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程序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程序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程序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共分四阶段12步,十二个具体步骤为:可行性研究、制定产权转让方案、内部审议决策、产权转让行为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披露产权转让信息、组织实施产权交易、转让方案调整、确定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结算交割与付款、交易鉴证与变更登记。

第一阶段研究批准阶段1.制定转让方案: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基本情况;企业产权转让行为的论证情况;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收益处置方案等。

2.内部审议:国独企业有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国独公司应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董事会的有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涉及职工的,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审核、审批:职工安置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金融债权人书面同意;涉及公共管理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涉及土地及矿权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产权转让批准:(1)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国有控股定位丧失的,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审批分为三个层次:国资监管机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资监管机构批准,重大事项报同级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转让重要子企业产权,有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转让子企业和各级资企业持有的国有企业产权,由所出资企业按照自行制定并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

(3)必备文件●转让国有企业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阶段基础工作1.清产核资: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办理;2.财务审计:依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

3.资产评估: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进行评估;评估后应依据《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02号)进行核准与备案。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说明要求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说明要求

第06讲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说明要求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说明要求评估说明包括评估说明使用范围声明、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资产评估师编写的《资产评估说明》。

一般要求如下:(一)评估说明使用范围声明(二)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三)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四)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五)评估技术说明(六)评估结论及分析(一)评估说明使用范围声明应当写明评估说明使用单位或部门的范围及限制条款。

(二)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可以共同编写或者分别编写《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委托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所编写的说明签名,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通常包括:1.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各自概况;2.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3.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4.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5.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6.资产负债清查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的说明;7.资料清单。

(三)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应当根据企业价值评估、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的不同情况确定内容的详略程度。

1.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内容(1)委托评估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2)委托评估的资产类型、账面金额;(3)委托评估的资产权属状况(含应当评估的相关负债)。

2.实物资产的分布情况及特点应包括实物资产的类型、数量、分布情况和存放地点;实物资产的技术特点、实际使用情况、大修理及改扩建情况等。

3.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评估对象为企业价值或者资产组时,应说明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4.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如有申报)的类型、数量并介绍其在评估基准日的基本情况及形成过程以及企业提供的相关资产权属资料。

5.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果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对资产组合或者企业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时,应当(1)详细说明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2)同时应当说明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载明的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以及评估报告的批准情况。

国资转让未经评估、审批且未“进场交易”的合同效力问题

国资转让未经评估、审批且未“进场交易”的合同效力问题

国资转让未经评估、审批且未“进场交易”的合同效⼒问题国资转让未经评估、审批且未“进场交易”的合同效⼒问题包智渊8⽉15⽇国资转让未经评估、审批且未“进场交易”的合同效⼒问题⼀、有关国资转让须评估、审批并“进场交易”的规定有关国有资产转让须经评估、审批并“进场交易”的规定,主要出现在《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及部门规章中。

(⼀)国资转让须评估的规定转让重⼤财产的,应当1、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七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转让重⼤财产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评估。

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评估应当进⾏资产评估:(⼀)资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进⾏资产评估:(⼀)资产拍卖、转让;……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评估:……(六)资产转让、置换资产转让、置换;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有下列⾏为之⼀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评估……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条规定,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国资转让须经审批并“进场交易”的规定由履⾏1、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转让重⼤财产的,由履⾏出资⼈职责的机构决定;另据该法第三⼗条、第三⼗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转让重⼤财产的由公司股东会、股东⼤会或出资⼈职责的机构决定者董事会决定,履⾏出资⼈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使权利。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出资⼈职责的机构决定。

履⾏出资⼈职责的机构决定转2、《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出资⼈职责的机构决定应当报请本级⼈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处置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处置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China Science & Technology Overview/学术研究|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处置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都奎影(国电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北京100000)摘要: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及运作,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等陆续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从法律定义、交易流程上进行了规范。

但在实际处置过程中也面临众多问题,本文试述如何规避漏洞,保障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管理的效率。

关键词:国有资产;处置;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2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2064(2020)17-0165-02当前企业开展行业内对标,其中有各个专业的指标、制度等的对标,对资产管理中的处置环节提出了更高要 求。

实现精细化及闭环管理就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 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给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资产处置是经济生 活中的必然现象,在企业曰常经营运作过程中,就会产生 因生产、技改而产生淘汰、更换下来的废旧资产,而这些 资产有的还具有使用价值,有的具备处置的变现价值。

1. 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的概述国有企业是一个大的范畴。

其中除国家出资的国有独 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公司外,还包括政府 相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 独资公司,以及上述主体单独或共同设立的国有独资企 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家、各级政府、政府相关部 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外出资的 持股50%以上的公司及各级子公司,还有上述主体持股 虽未超过50%但能对公司具有实际支配地位的公司。

国有资产就是国有企业拥有并具有支配权的资产可以称为国 有资产。

2. 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相关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通知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通知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14•【字号】辽国资[2006]119号•【施行日期】200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通知(辽国资〔2006〕119号)各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直各有关部门、企业,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大连产权交易所:依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为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发现价格机制促使国有产权及资产转让趋于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确保国有资产在流动中实现最大程度的增值,现就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单位)。

二、凡涉及国有企业产权、资产转让及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产权)转让的行为必须在依法设立并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三、涉及国有企业产权、资产转让的行为具体包括:1、国有企业产权转让;2、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转让;3、通过增资扩股形式进行企业改制;4、实物资产转让;5、债权转让;6、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商誉、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转让;7、破产企业处置的资产(财产);8、涉讼国有资产的处置;9、其他国有资产转让。

四、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大连产权交易所及经批准的其分支机构为我省企业进行国有产权、资产转让行为的产权交易机构。

五、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资产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在场内协议转让。

六、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资产转让必须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挂牌。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目 录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产权转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递交转让材料
发布转让信息
登记受让意向
意向受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核
组织交易活动 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结算交易资金
审核出具交易凭证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领取交易价款
协议转让
竞价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受理转让申请 《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01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0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根据拟采用的竞价方式,转让方与经纪会员选择合适
03
的版本,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拍卖 招投标 网络竞价
04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准备、提交转让相关材料,录入交易系统
转让方: 1、《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转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本次转让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集团批复 4、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有效内部决议 5、转让所持全部股权或转让后不再控股,如有管理层、其他股东拟受让,出具 已完成国资委备案的承诺(备案程序) 6、《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7、(标的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说明、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的说明)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转让方、受托经纪会员责任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 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 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 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 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国有股权转让需要评估吗

国有股权转让需要评估吗

Johan Wolfgang Goethe: Man errs so long as he strive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国有股权转让需要评估吗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转让方案的制定与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以下统称“必经程序“),否则转让行为将可能归于无效。

在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是有很多的类型的,我们在进行转让的时候,不同的类型的注意事项也是不同的。

那么,国有股权转让需要评估吗?股权转让,三种情形要进行资产评估类型包括什么呢?下面,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国有股权转让需要评估吗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须经国有资产评估确定《公司法》中并未对股权转让的价格予以规定,因此交易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但是,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以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产权转让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并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但是,国有产权转让的定价一直备受争议,因为股权评估办法有多种,而不同的评估方法将得出多种不同的评估价格。

实践中,国有资产评估多采用资产重置法进行,但对于一些盈利能力较差的国有企业,则被要求按照资产收益法进行评估。

市场经济是以价值为中枢的现代经济,而资产评估为资本市场、资本运营、资产管理、价值管理提供了市场价值尺度,它的独立性、客观性、专业性形成了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公正性。

在股权转让活动中,由于资产评估可以公正的证明股权价值,不仅是股权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也是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工作的重要参照。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国有资产股权转让,企业重组业务,个人股权转让涉及土地、房屋等等,均需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产权交易中资产评估存在问题及干预对策

国有产权交易中资产评估存在问题及干预对策

国有产权交易中资产评估存在问题及干预对策摘要:国有产权交易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项重要政策,但是在交易过程中,资产评估出现了许多问题,导致交易价格波动较大,影响了交易效率。

本文主要从现有问题和对策两个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国有产权交易提供有效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国有产权交易;资产评估;问题;干预对策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产权交易成为推进国企改革和促进产权流转的重要手段之一。

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国有产权交易的发展日益受到关注。

然而,在交易中资产评估一直存在问题,导致交易价格不稳定,影响着交易效率和公平性。

如如政府行政干预过多、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性不够以及缺乏全面准确的数据等问题,导致了国有产权交易价格波动较大。

尤其是在当前互联网高速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背景下,如何提高国有产权交易中资产评估的水平,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市场发展的迫切需求。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探究在评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干预对策,以推进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发展。

一现有问题(一)资产评估难以准确反映市场价值资产评估难以准确反映市场价值是国有产权交易中资产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干扰,资产评估往往难以反映出该资产在市场上的真实价值,导致交易价格与市场价值相差较大,影响了交易效率和公正性[1]。

例如,2017年底青岛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美的集团旗下的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

在此次收购中,青岛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著名评估机构对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45.99亿元。

然而,在交易过程中青岛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最终支付的价格却高达68亿元。

这说明资产评估往往难以准确反映市场价值,从而导致交易价格偏高,产生不必要的成本。

再例如,有些评估机构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可能会过于依赖历史数据,而对于如今快速发展的互联网行业,历史数据无法快速反应市场变化,也会使得评估结果与市场价值相差甚远,导致交易价格偏高或偏低。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5篇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5篇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5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特定的企业国有产权,并有意将其出让给乙方进行交易;同时乙方经过充分了解和调研,愿意购买甲方的企业国有产权。

为明确各方权益,保障交易公正、公平、公开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交易标的本协议所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为甲方所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具体地址)的企业的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资产、业务、知识产权等。

具体交易内容、交易价格等详见附件《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清单》。

第二条交易原则1. 公开原则:本次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原则,所有信息将在指定平台进行公示。

2. 公平原则: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原则。

3. 公正原则:交易过程由专业机构进行监管,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条交易程序1. 交易意向确认:双方确认交易意向后,签订本协议。

2. 资产评估:由双方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3. 交易条件确定:根据评估结果,双方商定最终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等交易条件。

4. 公示期:在指定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交易完成: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双方完成产权交割。

第四条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出让企业国有产权,并保证产权的合法性、完整性。

2. 乙方有权购买企业国有产权,并按照约定支付交易款项。

3. 双方应共同遵守交易规则,履行各自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4. 双方应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擅自泄露。

第五条交易保障1. 为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双方共同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管机构)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管。

2. 双方应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交易无法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国有资产股权转让交易流程(公开交易)

国有资产股权转让交易流程(公开交易)

国有资产股权转让交易流程(公开交易)进场前流程:(1)内部决策(2)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3)审计(4)资产评估【可以不用评估的情况: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5)评估核准或备案(6)方案批复【1、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股权转让,因股转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国家出资企业制定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企业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关键领域的,由国家出资企业上报同级国资委决定。

】(7)进场交易谁负责流程?1、产权转让事项由转让方提起、企业增资事项由增资企业提起;2、由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进行产权转让或增资时,均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3、若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进场后流程:(1)挂牌公告(2)投资方遴选(3)确定投资方(4)签订产权交易合同(5)对外公告交易结果所需时间?(1)信息预披露:不少于20个工作日(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预披露);(2)正式信息披露:不少于20个工作日;(3)确定意向受让方:挂牌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将意向受让方申请登记情况和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反馈转让方,转让方收到反馈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4)缴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在2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5)签订合同: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6)退还保证金: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意向受让方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7)进行资金结算: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8)公告交易结果:不少于5个工作日(9)出具凭证: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省交易中心资金结算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实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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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规避产权转让的法律障碍
1、产权权属是否清晰。权属不明确或有纠纷的产权,应当先界定清晰 或解决纠纷。
2、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3、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国有产权转让,要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
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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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转让信息
1、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产权交易机构承担。 2、关于产权交易机构的会员代理:由交易机构在网站上公布会员名单, 供转让方自主选择。 3、转让方责任:
●提交转让公告所需材料。 ●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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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转让信息
1、产权交易机构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的审核要点:
●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 ●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信息披露前履行行为批准、审计、评估、备案等必要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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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二、主要交易条件: 1、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2、对转让标的企业员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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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三、受让方的资格条件要求: 1、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内、但不得出现具有明 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2、产权交易机构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 面解释或具体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并公布。 3、公告的受让条件作为受让方资格认定的依据。 4、联合受让的情形中,各受让方应同时满足条件。
主要内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制度和程序 ■重点内容和操作环节讲解 ■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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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前签署的《意向投资协议》效力如何评价?

案例分析: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前签署的《意向投资协议》效力如何评价?

双方签订《备忘录》和《意向协议》后,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启动评估、审批、进场挂牌公开交易等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实际上是以公开挂牌交易的形式掩盖了私下直接交易的目的,侵害了不特定主体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买的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阅读提示一般认为,在确定潜在意向投资方后,国有资产持有单位通过进场交易的方式发现财产价值,进而确定潜在意向投资方报价合理性。

因此,在国资进场交易前签署《意向投资协议》不在少数。

经笔者查询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信息,进场交易挂牌信息中也披露了交易标的相关信息。

本案传达了如下实务要点:1.在进场交易前,避免意向投资方参与审计、评估等工作,以免被认定为意向投资方提前取得不对称信息,导致交易被认定不公。

2.意向投资方不可干扰挂牌定价等决策程序。

案情简介防港集团持有防城港晶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港晶源)75.273%的股权。

2018年6月28日,防港集团与秉泰公司签订《防港晶源重组专项会议备忘录》,就秉泰公司意向收购防港集团所持有的防港晶源75.27%股权事宜约定如下:备忘录签订当日,秉泰公司向防港集团支付1000万元,作为本次股权收购的定金;2018年7月13日前支付4000万元,作为本次股权收购履约保证金;防港集团足额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共同在广西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遴选审计、评估机构,对防港晶源开展审计、评估工作;审计、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同意后,防港集团按程序、按双方约定的股权交易定价原则,公开挂牌转让防港晶源75.27%股权,秉泰公司或其指定的主体应按要求报名并参与竞拍;如秉泰公司或其指定的主体未报名或参与竞拍,所交纳的1000万元定金及40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备忘录》中还对竞拍成功和竞拍不成功作了相应约定。

2018年8月15日,防港集团委托的广西众益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防港集团拟转让防港晶源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2018年8月28日,防港集团与秉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就秉泰公司拟收购防港集团所持防港晶源75.273%股权,约定挂牌起拍价格和最终交易价格均不低于44595.3857万元;并约定防港集团按双方约定的股权交易定价原则,提交董事会审议本次股权转让事项,获批准后在30日内公开挂牌转让目标股权;并再次约定:如秉泰公司或其指定的主体未报名或参与竞拍,已交纳的1000万元定金及40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产权交易方式及基本流程

产权交易方式及基本流程

产权交易方式及基本流程今天我们大家在一起再次共同学习一下产权交易方式及基本流程,在学习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产权交易的概念,产权交易是指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的有偿转让行为,是财产所有者以产权为商品而进行的一种市场经营活动。

产权交易相比较一般的商品交易,其主要特殊性表现在:(1)交易主体的限制性。

产权交易的主体是产权交易的出让人和受让人。

尤其是在涉及国有、集体的产权交易时,法律法规往往规定了多种限制性条件,这是一般的商品交易中所没有的。

例如,国有产权出让方一般包括两类主体:一类是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一类是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而在选择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要求。

(2)交易标的的综合性。

产权交易所涉及的客体往往是多项的、综合的、是多项财产或权利的组合。

尤其是在涉及国有集体的产权交易时,产权交易的客体往往包含着更多的内容,比如职工安置等。

概言之,产权交易对象是一个多样性和综合性的产品,既包括企业有形资产(实物资产),也包括企业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既包括物的交换,也包括人事的变化(管理层的变动和职工安置)。

(3)产权交易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

行业多样性、企业技术和产品的多样性使产权交易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 5 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可见,比较典型的产权交易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协议、拍卖和招标。

具体如何操作这三种方式,在下面的产权交易流程中详细介绍,这里我们就不再多说了,下面我们重点看一下产权交易基本流程。

我们从产权交易的前期准备、进场交易和后续三个方面简要介绍一下。

一、产权交易前期准备工作(一)产权界定产权界定是产权交易前的第一项准备工作,转让的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国有资产评估、处置

国有资产评估、处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2003年7月22日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法律,是指按照立法权限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审议通过的、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所称行政法规,是指按照立法权限由国务院制定和审议通过或者由国务院批准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所称规章,是指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国务院授权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在国资委职责范围内制定的、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由委主任签署国资委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二)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六)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强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处置流程,确保资产处置规范高效、安全环保,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以下称“两个办法”),现就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平台,推进资产处置进场交易、资产调剂和废弃电子产品统一回收处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产处置工作程序各部门、各单位经审批后需处置的资产,统一交由处置交易机构进行处置。

处置交易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鉴别评估后,将废弃电子产品交由回收处理机构进行无污害处理,其他资产采用公开方式进场交易。

对于仍有使用价值的专业设备、办公设备等实物资产,须在进场交易前优先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调剂使用。

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地方发展的捐赠资产暂不执行上述程序。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置。

二、关于资产处置进场交易国有资产处置交易由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承担。

北交所设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机构,并提供包括评估、审计、拍卖、招投标、法律咨询、交易、结算等服务。

各部门、各单位经审批同意后需处置的资产,由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交易流程,统一交由北交所进行集中处置,并提供相关材料。

北交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拟处置资产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并将扣除服务费用后的处置收益及时返还相关部门和单位。

国有企业房屋买卖合规要点及进场交易流程

国有企业房屋买卖合规要点及进场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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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前的资产评估
来源:北京产权交易所时间:2010-07-20 13:49:31
资产评估是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行为。

资产评估是国有产权交易的重要环节。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有资产评估程序包括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和验证确认四个步骤。

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可采用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即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和资产评估的经济技术原则。

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主要包括: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公正性原则和科学性原则。

资产评估的经济技术原则主要包括:预期收益原则、供求原则、贡献原则、替代原则和估价日期原则。

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是对国有资产作价的重要依据,保证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公允,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对选择评估机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评估目的是否明确、评估基准日是否适当、评估依据是否充分、评估方法是否正确、评估过程是否规范、评估结论是否合理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特别是要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进行合理的判断。

自2003年起,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对评估项目改为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凡是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

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评估项目报告,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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