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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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方针的保障,是党在宗教工作上与时俱进的体现,是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有效途径,也是当前宗教工作的重点。而宗教行政执法工作则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核心环节,在实践中,我们必须正确把握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必须处理好依法管理和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依法管理和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依法管理是为了保证顺利地完成党的宗教工作任务,有效地实现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持宗教领域的团结稳定。因此,管理要体现保护,保护需要管理。一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依法管理是为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对正常的宗教活动加以保护,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以制止和打击,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不能认为依法管理就可以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发号施令,不分正常宗教活动还是非法活动,一概加以限制,甚至粗暴干涉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侵犯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如果这样,将有悖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原则,有悖于党执政为民的宗旨,不利于团结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二是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对宗教事务依法加强管理,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一些问题,有效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法律的支撑。过去我们主要靠政策来管理宗教事务。政策调控的缺陷,就在于其缺乏国家强制力,缺乏充分的透明度,“弹性”较大。这样一方面导致宗教下策执行有偏差,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导致对宗教方面的一些问题处理不力。而法律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震慑性、强制性、公开性、权威性、稳定性等特点,即所谓法律的“刚性”。宗教界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确认后,可以得到更有力的保护,宗教方面的一些问题被法律规范后也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二、必须处理好行政处罚和思想教育之间的关系
宗教工作最重要的一条是教育、引导和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现代化建设作贡献。因此,不能因为有了法律武器,就忽视或者削弱对他们的教育引导。一要看到宗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宗教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摆脱了反动阶级和帝国主义的控制和利用,成为我国信教群众自办的宗教事业,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办法是耐心说服、批评教育。绝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当作对抗性矛盾,人为树敌;也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激化为对抗性矛盾,自讨苦吃。因此,对于宗教方面的问题要慎用行政处罚手段,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就不一定处罚。处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越是强调依法管理,越是要加强思想教育。二是充分认识宗教事务管理的特殊性。宗教方面违法行为的内核多数还是思想问题,可以通过教育引导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就不一定动用法律,能不处罚的尽可能不处罚,处罚过程中表示悔改的也不一定非要作出处罚决定。真正动用法律给予处罚的应当是屡教不改,影响很坏的少数案例、个别人员。三是处罚与教育并重。对影响面广、牵涉群众多的案件,首先要教育疏导群众,解脱大多数群众,切不可不做工作就去处罚;其次对领头者、严重违法者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处罚要公正公开,要办成“铁案”,这样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发挥出法
律的教育、威慑作用,以儆效尤。因此,教育需要处罚,处罚中要体现教育。
三、必须处理好执法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执法主体指宗教部门,相对人指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处理好双方的关系,一是要加强执法主体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执法水平。目前,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还有不少是统战部的内设机构,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宗教工作部门干部习惯了靠行政手段管理宗教事务,法律素质不高,依法行政观念不强。前一阶段,我区明确了民族宗教局的执法主体资格,局长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积极加强机构建设,层层举办行政执法培训班以提高宗教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取得了良好效果。二是要增强执法人员的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广大信教群众也是建设有中国物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我们不能居高临下地去执法,而是要把自己摆在平行的、“公仆”的位置上履行职责。依法管理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也包括为广大信教群众服务;让人民群众满意也包括让广大信教群众满意。三是要增强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其法律素质。目前信教群众普遍文化程序不高、法制观念不强,因此要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守法意识。要加强宪法规定的政教分离原则的教育,加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教育,使他们明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的公民,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任何人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明白国法高于“教法”,一个好信徒,首先应当是爱国守法的好公民。要通过普法教育使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依法办事,敢于并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支持、配合并监督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四、必须自理好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
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宗教事务是一种涉及面很广的社会公共事务,搞好行政执法,依法管理好宗教事务就要重视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一是宗教事务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宣传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我们在处理突发性宗教矛盾过程中经常与公安、综治等部门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二是要建立有效的机制协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我区建立了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以协调解决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将民族宗教部门列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通过综治委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力量,帮助和支持宗教部门执法,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解决宗教方面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如治理基督教私设家庭聚会点和乱建寺庙等问题已初见成效。三是要防止多头执法和越权执法现象的发生。宗教事务牵涉到社会的许多方面,因而宗教违法案件也会牵涉到许多行政执法部门(如公安、城建等),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多头执法。对于几个行政执法部门都有权执法的宗教违法案件,如果几个执法部门都去执法,势必出现一个部门刚执完法,另一个部门又去执法的现象,使行政管理相对人产生反感情绪,影响执法的效果,削弱法律的威信。因此,政府在这方面要做好协调工作,可以明确由某个部门牵头,组成联合执法队。二是越权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宗教工作部门不能认为只要是宗教行政违法案件就应统统归我执法,对于没有执法权的违法案件,千万不能越权执法(如宗教工作部门不能限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否则就是执法主体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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