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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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一、总则民用航空安全是保障航空运输安全和旅客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提高航空运输安全水平,确保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信息的分类和管理1.飞行安全信息飞行安全信息主要包括空难、事故、紧急情况等与飞行安全相关的信息。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飞行安全信息管理机制,及时接收、核实和发布飞行安全信息。
各航空公司应主动报告飞行安全信息,并根据国际标准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估。
2.机场安全信息机场安全信息主要包括机场设施的安全问题、人员的安全行为、机场设备的故障等与机场安全相关的信息。
相关部门应建立机场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处理和发布机场安全信息,确保机场的安全运营。
3.航空器安全信息航空器安全信息主要包括航空器设备的故障、维修和保养情况等与航空器安全相关的信息。
各航空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航空器安全信息管理团队,及时收集、分析和评估航空器安全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运行。
4.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信息主要包括非法入侵、恐怖袭击、劫机等与航空运输安全相关的信息。
相关部门应建立安全事件信息管理机制,及时接收、核实和发布安全事件信息。
同时,各航空公司应加强安全检查和防范措施,确保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
三、信息的收集和传递1.信息的收集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收集网络,及时收集各类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各航空公司应建立信息收集机制,主动报告相关信息,并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2.信息的传递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传递渠道,确保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快速传递。
各航空公司应建立与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关系,及时传递与航空安全相关的信息。
同时,航空公司应建立与乘客的沟通平台,及时向乘客传达航班延误、取消等信息,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四、信息的保护和共享1.信息的保护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保护。
各类民用航空公司应制定信息保护规定,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加强对信息的存储、传输和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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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民用机场)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建设、更新和验收。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securlty screenlng lnformatlon management system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具有对旅客安全检查检查信息、行李图像及安全检查现场视频、音频资料等信息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检索等处理功能的系统。
3、信息管理系统构成3.1信息管理系统采用数据库管理、多平台信息集成、数字化视频技术、网络传输技术、视音频压缩技术以及网络存储技术,与传统的安全检查模式有机结合,通过数据库存储和处理旅客、行李X射线图像、视频、音频资料以及安全检查岗位人员等信息,并在后台实现上述信息的关联,为反劫机、炸机工作提供信息,为航空事故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并能对安全检查环节进行多级控制,实行量化管理。
3.2信息管理系统由以下部分构成:a)信息采集:——旅客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人员信息采集;——旅客肖像采集;——X射线图像采集;——X射线机操作信息处理;如果能按上序第三种方式当然是完全可以,第二方式也是可以获取一个完整的。
——安全检查现场的视频、音频采集;b)信息处理存储和管理:——综合信息查询;——视频、音频记录设备;——数据库;——服务器;c)网络相关设备。
4设备的技术要求4.1摄像机4.1.1旅客肖像摄像机旅客肖像摄像机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最低可用照度小于31X1MH/T7010—2003——分辨率大于450TVL1——信噪比大于44dB。
4.1.2安全检查全景彩色摄像机安全检查全景彩色摄像机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最低可用照度小于31X1;——分辨率大于450TVL;——信噪比大于44 dB。
民航空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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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随着航空运输的快速发展,民航业的安全和稳定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在民航空管网络的管理中,网络和信息安全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因此,针对民航空管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的高效管理和保障,如何构建科学的管理体系,已成为当前民航界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围绕民航空管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展开讨论与分析。
一、民航空管网络的构建民航空管网络是保障航班顺利进行的重要设施。
建设民航空管网络需要考虑到地面站系统、卫星管理网络、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和数据链等部分。
网络的建设需要先对空管系统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和部署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合理可行的方案和步骤,并考虑以下几点:1. 网络的可靠性:空管网络必须保证其可靠性和稳定性。
建设网络时应优先考虑网络的可靠性、性能和灵活性,并根据不同航空公司及其客户的需要进行扩容。
2. 网络安全:网络安全是空管网络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在建设网络时,必须加强对网络和信息安全的保障。
在建设网络的过程中,应加强对安全方面的评估和监控,并对攻击进行预防和处理。
3. 通讯协议的设计:在建设空管网络时需要设计不同的通讯协议,以满足不同的需求,通讯协议的设计要保证其兼容性并满足人工控制、自动控制和复合控制等特点。
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信息安全是指保住信息资产免受意外损失或未授权访问、使用、泄露、破坏和干扰等威胁的能力和方法。
在民航空管网络的管理中,信息安全是系统的最高保障。
因此,必须在空管网络的管理中,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以保障信息的安全和稳定。
1. 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建立空管网络的安全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加密保护、安全归档和备份存储等措施,并加强信息的访问和控制权限。
2. 安全评估制度:在通信过程中要对风险和威胁进行评估和预防,并建立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
3. 建立安全体系:建立适应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以保证管理和控制空管系统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通过对网络的各种漏洞、威胁和风险的分析,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策略和规则,提高核心技术和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97c53d02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77.png)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最新版」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最新版」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制定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最新版】,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以下统称监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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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是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重要任务。
为了规范和完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提高民用航空业的安全水平,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制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保障航空工作的安全、顺畅进行,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运行、飞行员训练、机场运营等。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的原则是以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分级负责、公平公正。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安全信息的采集和分发第六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采集应当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相关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自动监测系统、卫星导航系统等。
第七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采集范围包括航空器的飞行数据、维修记录、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分发应当依据需要和权限进行,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分发对象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机构、国家相关机构等。
第十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分发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网络传输等。
第三章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第十一条凡是发生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民航局报告。
第十二条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报告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等详细信息。
第十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调查由当地民航局或者国家相关机构负责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调查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调查结论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十五条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遵守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章安全信息管理的要求第十六条所有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管理体系,确保安全信息的采集、分发、报告和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空中交通管制安全管理体系及其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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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交通管制安全管理体系及其信息系统摘要:空中交通管制具体内容就是运用通讯和导航技术实现飞机飞行控制,以保障飞行安全和维持空中交通秩序。
近年来空中交通事故在国内外层出不穷,飞机与陆地交通工具不一样,如果发生意外它所造成的灾害与影响非常大。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飞机数量逐渐增多,怎样确保空中交通安全成了目前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空中交通安全保障;管理体系方面;信息化;安全意识随着航空事业的发展,航空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所以SMS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已经成为一种先进的现代安全管理系统。
但是确保航空安全还要求我们在完善现行空管安全法规与政策的前提下,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从而将危险事故的发生概率降到最低,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损失。
1空中交通管制安全管理体系1.1安全管理的政策和战略(1)安全的目的。
就是指空管体系各部门综合运用有关条文,政策方针等尽量减小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2)安全标准等。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明确个人的岗位责任并建构起安全管理的执行要求与标准。
定期组织管制员进行培训以提高专业技能与安全意识,从而能够较好但科学地开展航班飞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识别出航班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抑制风险的产生。
(3)减少风险。
若预测出的风险不被人们所接受,则极有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这就需要采取相关措施来减少风险因素的影响,例如调整资源配置和加大应急处理等。
1.2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1)建立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部门更是承担着安全管理这样的任务,比如新政策或者新制度的主动执行,加强人员培训等等。
(2)保安主管。
承担带领所有门和内部员工进行工作监督,培训指导,汇报工作结果等安全工作。
(3)安全专家等。
指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和知识素养的管理者主要是对航道运营风险展开分析,并给出专项信息数据为调节管理决策提供支撑,为确保空中交通管制安全性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等。
民航华东地区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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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东地区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R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华东地区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迅速可靠的航空安全信息传递渠道,及时掌握安全运行动态,实现航空安全信息共享,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依据《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航不安全事件信息填报规范、民用航空“其它不安全事件”样例、外航不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程序以及民航局其它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航华东地区航空安全信息、民航企事业单位运营信息、安全工作信息、机构调整和人员变更以及航空安全举报事件等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及其所派出的各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保证安全信息管理所需的资金投入,为航空安全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计算机、传真机和网络通讯等安全信息管理设备。
第二章 航空安全信息管理部门第四条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航空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航安办)负责华东地区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其工作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民航局的航空安全信息管理法规、规章和程序,制定华东地区航空安全信息工作管理办法;(二) 组织、指导和管理民航华东地区各监管局、管理局各行业监管职能部门、民航各企事业单位的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对华东地区的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三) 负责华东地区航空安全信息的收集、审核、统计、分析和上报,并通报本辖区行业内的运行安全情况;(四) 随时掌握华东地区航空安全动态,对出现的安全问题和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和安全建议,并定期预测安全趋势,为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决策提供前瞻性意见;(五)组织、指导航空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和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的推广工作;(六)负责华东地区安全信息人员的培训;(七)负责受理华东地区航空安全的举报事件;(八)根据民航局授权对外发布华东地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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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是保障民航安全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信息的收集、分析、传递和应用。
本文将从民航安全信息管理的定义、重要性、主要内容和挑战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民航安全信息管理的定义民航安全信息管理是指对民航安全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传递和应用的管理工作。
其目的是为了及时获取、准确掌握和有效利用安全信息,从而提高民航运输的安全水平。
二、民航安全信息管理的重要性1. 提高飞行安全:通过及时收集和分析各类航空事故、事件等安全信息,可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提高飞行安全水平。
2. 优化运行效率:合理利用安全信息,可以对航班计划、航线选择、飞行高度等进行调整,最大程度地减少飞行时间和能源消耗。
3. 保障合规运营:民航安全信息管理是民航运输企业履行合规运营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确保运营符合法规要求。
4. 提升服务质量:通过及时掌握旅客的安全反馈信息,可以针对问题进行改进,提升服务质量,增强旅客的满意度。
三、民航安全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1. 信息收集:包括收集航空器、航空公司、机组人员等方面的安全信息,涵盖航班运行、飞行器技术状态、运行环境等。
2. 信息整理:对收集到的安全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和归档,建立完善的信息数据库,以便后续的分析和应用。
3. 信息分析:通过对收集到的安全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发现潜在的风险因素和安全隐患,为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4. 信息传递:将分析后的安全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包括机组人员、空管部门、维修人员等,以便他们采取相应的措施。
5. 信息应用:将安全信息与航班运行、飞行训练、维修保障等各个环节相结合,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民航运输的安全顺畅进行。
四、民航安全信息管理面临的挑战1. 信息来源的多样性:民航安全信息涉及各个环节,来源繁多,信息的质量和真实性需要严格核实和筛选。
2. 信息处理的复杂性:对大量的安全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和传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和专业的人员。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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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以下统称监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地区管理局、监管局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制定包括自愿报告在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具备收集、分析和发布功能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机制。
中国民航空管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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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空管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各级空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要求,依据国家、民航总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相关工作流程和环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空管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政策和要求。
第三条各级空管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各种管理方式和行为,加强内部检查和质量控制,达到闭环管理和持续改进。
第四条空管系统的安全工作由总局空管局统一组织和领导,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空管站和空管运行部门分级负责。
第五条对空管运行和空管安全管理中涉及安全的问题,各级空管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二章机构职责及制度第六条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及空管站的机关应当设置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的安全管理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管理文件和标准,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确定安全管理目标,组织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安全和运行工作,落实安全管理各项措施。
(二)对空管运行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评价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安全管理意见,并对相关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三)规范报告制度,对空管不安全事件等安全信息进行搜集、统计、分析和管理,发现和掌握安全管理规律,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四)对空管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空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六)参与或组织实施空管安全评估。
(七)配合开展安全审计。
(八)开展空管安全绩效考核、安全奖惩工作。
第七条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及空管站的机关业务部门的安全职责:(一)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安全管理政策、法规、规章、管理文件和标准,制定本专业的工作规划,研究确定本专业各项安全指标,参与制定空管安全工作目标和安全责任书。
航空行业规范民航安全管理办法
![航空行业规范民航安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dc6e5c3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fb93047.png)
航空行业规范民航安全管理办法导言:航空行业是现代社会高速、高效、安全的交通工具,对于维护通航秩序、保障飞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民航安全管理办法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为确保民航飞行的安全,规范各项操作程序,落实安全责任,以及管理和保障旅客、机组人员和货物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
本文将从机场管理、飞行操作、航空器维护等方面,介绍民航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范。
一、机场管理1. 机场准入规范机场应符合国家民航局规定的准入标准,包括机场设施、设备的完善程度、航空器进出口的通行条件、保障运行安全所需的资源等。
2. 机场保障措施规范机场管理应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措施,包括飞行区域管理、机场内部安保、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
同时,要加强机场运行状态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风险。
二、飞行操作1. 飞行指挥规范机组指挥员应熟悉航班相关信息,负责指挥机组成员进行飞行操作。
飞行指挥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合理安排飞行时间、飞行路线和飞行高度,确保飞行安全。
2. 飞行训练规范机组成员应进行系统的飞行训练,包括应急处置、恶劣天气下的操作等。
训练内容要根据不同飞机型号和作业环境的特点进行针对性培训,提高机组成员的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3. 飞行空域管理规范飞行空域应按照安全导航的原则进行划分,设立空中航路和相关导航设施。
飞行人员要按照航空器性能要求、天气情况和航班需求选择合适的航路、飞行高度和速度,遵循相关的空管指令。
三、航空器维护1. 航空器检查及维护规范航空器在每次飞行前和停场期间都需要进行相应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航空器的正常运行。
机务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对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故障和不良现象要及时进行修复。
2. 航空器备件管理规范航空器备件的选择、采购、使用和储存都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备件的质量要达到国家民航局要求的标准,确保航空器在维修过程中不出现质量问题,维护飞行安全。
3. 航空器维修记录规范航空器的维修记录应详细、准确,包括维护项目、维修时间、维修人员等信息。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3326e92f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7122652.png)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15•【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0号]•【施行日期】2007.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07年3月1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及时掌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有效预防各类民用航空事故,控制和消除航空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简称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简称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信息管理。
航空安全举报事件(以下简称举报事件)信息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与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有关的信息。
飞行事故的定义和等级分类,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4648-93 执行。
航空地面事故的定义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8432-2001 执行。
飞行事故征候的定义、分类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2001-2004 执行。
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航空器运行中发生航空器损坏、设施设备损坏、人员受伤或者是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程度未构成飞行事故征候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事件。
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若被修订、代替,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举报事件是指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的与航空安全有关的事件。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信息系统是指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CCAR-396-R2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CCAR-396-R2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9cff1d184254b35eefd34c4.png)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4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已经2009年8月1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控制风险,消除隐患,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者运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不安全事件信息。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二)航空器报废或者严重损坏;(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由于自然、自身或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二)由于偷乘航空器藏匿在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造成的人员伤亡。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征候按《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2001-2008)的定义和标准执行。
严重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坏和人员受伤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事故征候的事件。
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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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的报告、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控制风险、消除隐患、预防民用航空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1)和《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AC-396—AS—2010—05)等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空管系统各单位和个人的空管安全信息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空管系统是指民航局空管局、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以及各直属单位的统称。
第四条空管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应用共享的原则。
民航局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空管系统的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空管安全信息报告、存储、分析和发布的空管安全信息系统.各地区空管局和空管分局(站)应当制定空管安全信息管理程序,负责本辖区的空管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并应当定期利用民航局空管局空管安全信息系统存储、分析、发布和上报本辖区内的空管安全信息。
第二章空管安全信息分类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空管安全信息包括强制报告信息、自愿报告信息和日常报告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报告信息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及其他不安全事件。
(一)本办法所称事故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的定义和标准执行;(二)本办法所称事故征候按照《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1)的定义和标准执行;严重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事故器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b6a6954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bb.png)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1.08.23•【文号】民航规〔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29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机场公司、服务保障公司,空管局、运行监控中心、民航大学、飞行学院、校验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保护管理工作,确保安全信息可控,促进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民航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法律、规章及相关要求,制定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8月23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民航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法律、规章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以下简称安全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活动中产生的与安全相关的信息。
安全信息保护是指规范收集、传递和使用安全信息,避免出现不当披露或公开的情况。
第四条安全信息保护实行依法管理、重点防护、合理利用的方针,既要确保安全信息可控,又要便于安全信息的合理使用。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信息保护的总体工作负责,从业人员对安全信息保护的具体工作负责。
第二章安全信息保护等级分类及范围第六条安全信息根据信息重要程度分为涉密级安全信息(以下简称涉密安全信息)、敏感级安全信息(以下简称敏感安全信息)和一般级安全信息(以下简称一般安全信息)。
民航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培训课程课件
![民航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培训课程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5bbbba5b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9f.png)
03
发展趋势
技术创新与应用前景
技术创新
介绍了近年来在民航安全信息管理领域 出现的技术创新和应用前景,包括大数 据技术、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等技术的应 用和发展趋势,以及这些技术在民航安 全信息管理中的应用场景和优势。
VS
应用前景
从多个角度分析了民航安全信息管理的应 用前景,包括在航班运行控制、航空器维 修和机场运营等多个方面的应用,以及这 些应用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和未来发展的潜 力。
确定传递方式
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选择 合适的传递方式,确保信息及时传递。
注重反馈机制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了解信息接 收情况,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提高沟通能力
加强沟通技巧和能力的培养,提高沟 通效率和质量。
信息保密的要求与措施
确定保密级别
遵守保密规定
加强技术防范
建立保密文化
05
安全信息的风险与管理
THANKS
感谢观看
信息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识别信息风险
风险评估方法
风险等级划分
信息风险的应对与控制
制定风险应对策略
实施控制措施 监控与检查
信息安全的保障措施与责任
安全政策与法规 安全培训与意识 安全技术与工具 责任分工与合作
06
民航安全信息管理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国内外发展现状与趋势
01
国内发展现状
02
国外发展现状
01
描述性统计
02
预测性分析
03
分类与聚类
04
关联规则挖掘
数据的可视化与视化工具 解读技巧
数据的挖掘与应用场景
01
02
数据挖掘技术
应用场景
03 数据挖掘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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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6.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17日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空中交通管理站和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民航空管运行部门。
第三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单位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的推广应用,提高民航空管安全管理水平。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3篇)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1aa184e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f3.png)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我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等安全事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适用于我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中的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和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指与民用航空相关的涉及航空器、机场设施、航空人员、安全设备等方面的安全信息。
包括事故、故障、意外事件、可疑人员行为、安全威胁等信息。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整体安全、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与国际和地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提高信息共享和响应能力。
第五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靠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信息收集、传输、存储和查询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精确度。
第六条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的工作程序和标准等具体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二章信息收集第八条各航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全面收集与自身运营活动相关的安全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第九条各航空公司应当通过现代化信息系统,收集、记录和统计航班运行情况、航空器故障情况、机组人员不安全行为等信息。
第十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全面收集与机场运营相关的安全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现代化信息系统,收集、记录和统计机场设施运行情况、安全事件、可疑人员行为等信息。
第十二条航空器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全面收集与航空器维修活动相关的安全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航空器维修单位应当通过现代化信息系统,收集、记录和统计航空器故障情况、维修活动记录、安全检查结果等信息。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安全信息进行核实、评估和分类处理,并编制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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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航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的报告、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控制风险、消除隐患、预防民用航空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1)和《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AC-396-AS-2010-05)等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空管系统各单位和个人的空管安全信息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空管系统是指民航局空管局、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以及各直属单位的统称。
第四条空管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应用共享的原则。
民航局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空管系统的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空管安全信息报告、存储、分析和发布的空管安全信息系统。
各地区空管局和空管分局(站)应当制定空管安全信息
管理程序,负责本辖区的空管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并应当定期利用民航局空管局空管安全信息系统存储、分析、发布和上报本辖区内的空管安全信息。
第二章空管安全信息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空管安全信息包括强制报告信息、自愿报告信息和日常报告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报告信息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及其他不安全事件。
(一)本办法所称事故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的定义和标准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事故征候按照《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1)的定义和标准执行;严重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事故器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三)本办法所称其他不安全事件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4)中的“严重差错标准”和《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AC-396-AS-2010-05)中的“空管保障”样例执行。
(四)以上标准若被修改、代替,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自愿报告信息包括空管系统各单位或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缺陷,以及没有造成明显后果的事件或违章行为的情况。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日常报告信息包括:
(一)年度安全工作总结;
(二)安全信息月报;
(三)安全评估、安全检查、风险管理等情况;
(四)安全管理会议的有关记录;
(五)安全教育和培训及其考核档案;
(六)安全奖励和处罚情况;
(七)其他安全管理内容。
第三章空管安全信息报告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事发相关空管单位是指与所发生事件有关的空管系统单位;本办法所称事发空管单位是指主要由于空管原因导致事件发生的空管系统单位。
第十条事故和严重事故征候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事故和严重事故征候发生后,事发相关空管单位应立即向事发地监管局和所属地区空管局运行管理部门报告;地区空管局运行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民航局空管局运行管理部门报告;民航局空管局运行管理部门接到报告
后,应立即向局领导、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二)在事故和严重事故征候发生后12小时内,事发空管单位应当向事发地监管局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初始报告表”,并且抄报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事发相关单位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以及民航局安全信息主管部门。
(三)在事故和严重事故征候发生后12小时内,事发空管单位应将初始报告内容通过民航局空管局空管安全信息系统上报至所属地区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地区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审核后的报告内容上报至民航局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民航局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将内容审核后尽快报告局领导。
第十一条一般事故征候、其他不安全事件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一般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空管单位立即向事发地监管局和所属地区空管局运行管理部门(或设备监控部门)报告;地区空管局运行管理部门(或设备监控部门)接到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向民航局空管局运行管理部门(或设备监控部门)报告;民航局空管局运行管理部门(或设备监控部门)接到事件信息后,应尽快向局领导、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二)在一般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事发空管单位应当向事发地监管局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初始报告表”,并将报告内容通过民航局空管局空管安全信息系统上报至所属地区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地区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在事发后48小时内将审核后的报告内容上报至民航局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民航局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将内容审核后尽快报告局领导。
(三)需要空管系统负责调查的事件,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发后7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将事件经过、调查情况、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以及处理建议或决定报民航局空管局。
同时将事件经过、调查情况、原因分析通过空管安全信息系统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向空管系统举报与空管安全有关的事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举报事件由受理举报信息单位负责调查。
(二)如果举报事件经调查为强制报告信息范畴,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接受到举报3日内,向民航局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上报事件相关信息。
(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者谎报空管安全信息;不得因信息不全而推迟上报,在上报后若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当空管安全信息系统不可用时,可以使用其他方式上报;空管安全信息系统恢复后,应当使用该系统补报。
第十四条自愿报告信息应遵照民航局、民航局空管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日常报告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年度安全工作总结。
各地区空管局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年度安全工作管理目标、指标、计划及完成情况上报民航局空管局。
(二)安全信息月报。
各地区空管局应在每月10日前将本辖区的运行保障情况、不正常事件、安全形势分析等信息上报民航局空管局。
(三)各地区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日常空管安全工作,将安全管理会议、安全教育培训、风险管理、安全评估、安全检查、安全形势分析、安全奖惩等安全管理活动情况上报民航局空管局。
(四)相关安全管理信息应根据分类通过民航局空管局空管安全信息系统上报。
第四章空管安全信息分析和处理
第十六条民航局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空管系统安全信息的分析和处理;地区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空管安全信息的分析和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分析空管安全信息,识别安全风险,把握安全形势,并为安全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适时启动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对与空管安全工作关系重大的空管安全信息,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情况,研究对策。
第十九条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发现需要进行事件调查的安全信息,应及时启动不安全事件调查程序。
第五章空管安全信息发布和归档
第二十条民航局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空管系统内部发布空管安全信息;地区空管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内部发布空管安全信息。
第二十一条空管安全信息发布分为定期信息发布和不定期信息发布。
(一)定期信息发布内容包括:日常报告信息中年度空管安全形势分析报告、季度空管安全信息和安全工作月报。
(二)不定期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强制报告信息、自愿报告信息,以及日常报告信息中安全培训、安全管理会议、安全奖惩、风险管理、安全评估、安全检查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空管系统各单位应妥善保存空管安全信息的有关文本、影音、数据及其他资料,不得擅自修改相关数据和文档记录。
第六章空管安全信息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第二十三条空管系统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并配置安全信息管理设备,保证安全信息管理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四条负责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掌握民航局、民航局空管局关于安全信息管理方面的规定;
(三)掌握民航局空管局空管安全信息系统的基本操作,了解信息分析的原理、步骤和方法,具有较强的信息分析和处理能力;
(四)熟悉空管相关业务或有两年以上空管从业经验;
(五)通过局方组织的行业基础与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空管系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根据事件的性质、级别、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由民航局空管局或所在地区空管局对直属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安全问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空管系统单位或个人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民航局空管局或所在地区空管局责令其改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民航局空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民航总局空管局2001年10月23日公布的《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不安全事件报告制度》(MD-TM-2001-114)自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