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

(试行)

二OO八年六月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本导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发达国家建筑能效标识的成果和经验,以我国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标识程序,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方法,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和附录。

本导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30号,邮编:100013)

本导则参编单位: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甘

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建筑

科学研究院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

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

1.总则1

2.术语1

3.基本规定2

4.标识程序3

5.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4

5.1 基础项4

5.2 规定项5

5.3 选择项7

6.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8

6.1 基础项8

6.2 规定项8

6.3 选择项11

7.测评方法12

8.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13

8.1 基础项13

8.2 规定项13

8.3 选择项14

9.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14

9.1 基础项14

9.2 规定项15

9.3 选择项15

10.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16

附录A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17

附录B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18

附录C 居住/公共建筑能效标识汇总表19 附录D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20 附录E 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21

1.总则

1.0.1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居住和公共建筑,缓解我国能源短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以及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实施节能改造前的既有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申请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能效标识

将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

2.0.2建筑能效测评

对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并给出其所处水平。

2.0.3建筑物用能系统

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居住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调系统,公共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两大类;设施一般是指与设备相配套的、为满足设备运行需要而设置的服务系统。

2.0.4水力平衡度

采暖居住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循环水量(质量流量)的测量值与设计值之比。

3.基本规定

3.0.1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分别进行测评。

3.0.2建筑物在建设工程中应选用质量合格并符合使用要求的材料和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管理部门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材料和产品。

3.0.3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分为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和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两个阶段。民用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后进行,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有效期为1年。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后,应对建筑实际能效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的现场连续实测,根据实测结果对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进行修正,给出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结果,有效期为5年。

3.0.4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且包括与该建筑相联的管网和冷热源设备。在对相关文件资料、部品和构件性能检测报告审查以及现场抽查检验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能耗计算分析及实测结果,综合进行测评。3.0.5建筑能耗计算分析软件应由建筑能效标识管理部门指定。

3.0.6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与选择项。

1基础项: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和方法,计算或实测得到的建筑物单位面积采暖空调耗能量。

2规定项:除基础项外,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围护结构及采暖空调系统必须满足的工程。

3选择项:对高于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用能系统和工艺技术加分的工程。

3.0.7民用建筑能效标识划分为五个等级。

3.0.8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阶段,当基础项达到节能50~6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一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65~75%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二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75~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三星;当基础项达到节能85%以上且规定项均满足要求时,标识为四星。若选择项所加分数超过60分(满分100分)则再加一星。

3.0.9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阶段,将基础项(实测能耗值及能效值)写入标识证书,但不改变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等级;规定项必须满足要求,否则取消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结果;根据选择项结果对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等级进行调

整。若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结果被取消,委托方须重新申请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4.标识程序

4.0.1申请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时,委托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立项、审批等文件;

2建筑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意见;

3全套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资料和一套完整的竣工图纸;

4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

5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工程围护结构部品热工性能及产品节能性能检测报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和标签以及《建筑门窗节能性

能标识测评报告》;

6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

7采暖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

8应用节能新技术的情况报告;

9建筑能效理论值。

4.0.2建筑能效理论值的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和选择项的计算和测评报告,内容详见第5章和第6章。测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基础项测评应以竣工验收资料为依据,性能参数以施工过程中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为主,辅以现场抽查的检测数据。

2规定项和选择项测评应以现场抽查为主,并辅以施工过程中的验收报告和检测报告。

4.0.3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的申请材料核发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

4.0.4对建筑实际能效进行为期不少于1年的现场连续实测后,委托方申请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采暖空调能耗计量报告;

2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运行记录;

3应用节能新技术的运行情况报告;

4建筑能效实测值。

4.0.5建筑能效实测值的内容包括基础项、规定项和选择项的运行实测检验报告,内容详见第8章和第9章。

4.0.6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的申请材料核发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标识。

5.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

5.1 基础项

5.1.1居住建筑应进行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计算。能耗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严寒寒冷地区应计算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全年耗能量及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2夏热冬冷地区应计算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

3夏热冬暖地区应计算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空调全年耗能量。

测评方法:软件评估、性能测试

5.1.2建筑能耗计算所需数据应按下列方法取得:

1建筑物构造尺寸按竣工图纸。

2建筑物外门、外窗的保温和气密性能应按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为准。

3外墙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按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为准,其厚度按现场抽查的厚度和施工验收时厚度的平均值。现场抽查数量按照《建筑

节能施工验收标准》进行。当差异较大时,应现场抽样检测墙体传热系

数。

4楼梯间隔墙和地面按施工验收报告。

5屋面材料的导热系数按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其厚度按施工验收时的平均厚度。如有必要时可进行检测。

5.2 规定项

5.2.1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外窗气密性等级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第4.2.5条的规定,夏热冬冷地区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第 4.0.7条的规定,夏热冬暖地区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第 4.0.11条的规定。测评方法:性能测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2严寒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如空调板、腰线等)均应采取保温措施,以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性能测试

5.2.3严寒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门窗洞口之间的密封方法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节能设计要求。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4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5以地源热泵、水源热泵为空调机组冷热源时,应确保水资源不被破坏,不被污染,不被浪费。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6锅炉的设计效率不应低于表5.2.6中规定的数值。

表5.2.6锅炉的最低设计效率

5.2.7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炉自身必须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燃气热风供暖炉的额定热效率不低于80%;

3燃气热水供暖炉的额定热效率不低于89%,部分负荷下的热效率不低于85%;

4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配置有室温控制器;

5 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与采暖系统的要求相匹配。

5.2.8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 )不应低于表5.2.8的规定。

表5.2.8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5.2.9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 、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 )不应低于表5.2.9的规定。

表5.2.9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5.2.10 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 )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ηQ N EHR /=(5.2.10-1)

()t L a EHR ∆+≤∑/140056

.0(5.2.10-2) 式中:N ——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 ;

Q ——建筑供热负荷,kW ;

η——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采用直联方式时,η=0.85;采用联轴器

连接方式时,η=0.83;

Δt ——设计供回水温度差,o C 。系统中管道全部采用钢管连接时:取

Δt =25 o C ;系统中管道有部分采用塑料管材连接时,取Δt =20

o C ;

ΣL ——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当ΣL ≤500m 时,a =

0.0115;当500<ΣL<1000m时,a = 0.0092;当ΣL≥1000m时,a

= 0.0069。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11设置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采取分室(户)温度控制设施,并设置分户热量分摊装置或预留安装该装置的位置。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12锅炉房和热力站的一次水总管和二次水总管上,必须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集中采暖系统中的建筑物应在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依据,并设置过滤器。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13集中采暖空调水系统采取有效的水力平衡措施。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2.14区域供热锅炉房和热力站,除必须设计和配置必要的保证安全运行的控制环节外,还应设计和配置保证供热质量及实现节能的下列环节:1按需供热,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气候补偿器);

2实时检测。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5.3 选择项

5.3.1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测评方法:文件审查、软件评估、现场检查;分数:55,根据可再生能源使用占建筑采暖空调及生活热水能耗的比例加分,见表5.3.1。

表5.3.1 可再生能源加分等级

光设计,以充分利用自然能源。测评方法:文件审查、计算分析报告、现场检查;分数:20,其中建筑物具有良好朝向5分,能组织良好通风5分,采用有效遮阳措施10分

5.3.3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量回收系统(装置)。设置分散系统的住宅所选用的空调器达到国家空调节能级别。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15

5.3.4其他新型节能措施,并提供相应节能技术报告。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每项措施加5分,替代措施总分不超过10分。

6.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

6.1 基础项

6.1.1公共建筑应进行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计算。

测评方法:软件评估、性能测试

6.1.2建筑能耗计算分析所需数据获得方式同5.1.2。

6.2 规定项

6.2.1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2002规定的4级要求。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规定的3级要求。

测评方法:性能测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2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如空调板、腰线等)均应采取保温措施,以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性能测试(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检测)

6.2.3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5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4以地源热泵、水源热泵为空调机组冷热源时,应确保水资源不被破坏,不被污染,不被浪费。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5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6.2.5中规定的数值。

表6.2.5锅炉额定热效率

6.2.6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2.7的规定。测评方法:文件审查6.2.7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2.8的规定。测评方法:文件审查

6.2.8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6.2.8的规定。

表6.2.8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6.2.9 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 )值应符合式(5.2.10-

1)、(5.2.10-2)的要求。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10 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W s )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应大于表

6.2.10中的规定。

()t s P W η3600/=(6.2.10)

式中:W s ——单位风量耗功率,W/(m 3/h);

P ——风机全压值,Pa ;

ηt —— 包含风机、电机及传动效率在内的总效率,%。

表6.2.10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m 3/h)]

6.2.11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 )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大于表

6.2.11中的规定值。

()η⋅∆=T 0.002342H/

ER (6.2.11) 式中:H —— 水泵设计扬程,m ;

ΔT ——供回水温差,o C ;

η—— 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表6.2.11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 )

6.2.12设置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采取室温调节设施。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13系统的划分和布置应能实现分区热量计量。每栋建筑及其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14集中采暖空调水系统采取有效的水力平衡措施。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15集中采暖与空气调节系统设有监测和控制系统。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2.16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功率密度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照明采用节能灯具,除电梯厅外均应采用节能开关进行控制。在自然采光的区域设定时或光电控制的照明系统。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

6.3 选择项

6.3.1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测评方法:文件审查、软件评估、现场检查;分数:55,根据可再生能源使用占建筑采暖空调及生活热水能耗的比例加分,见表6.3.1。

表6.3.1 可再生能源加分等级

以充分利用自然能源。测评方法:文件审查、计算分析报告、现场检查;分数:5

6.3.3采用适宜的蓄冷蓄热技术和新型节能的空气调节方式。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5

6.3.4设置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采用切实有效的能量回收系统(装置)。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5

6.3.5建筑用生活热水或采暖选用余热或废热利用等方式提供。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10

6.3.6空调系统能根据全年空调负荷变化规律,进行全新风或可变新风比等节能控制调节,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5

6.3.7空调系统能进行变水量或变风量节能控制调节。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5

6.3.8楼宇自控系统功能完善,各子系统均能实现自动检测与控制。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5

6.3.9具有完善的用能管理制度,对建筑冷热源、空调输配系统、照明、生活热水、家用电器等部分能耗实现分项和分区域计量与统计,通过科学运行管理模式进行节能。采用楼宇自控系统的建筑物,应具有以下节能管理措施:1冷热源设备采用群控方式,楼宇自控系统(BAS)可根据冷热源负荷的需求自动调节冷热源机组台选的启停控制;

2进行空调系统设备最佳启停和运行时间控制;

3自动控制公共区域和外立面照明的开启和关闭。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5

6.3.10当测评建筑未采用第6.3.2~6.3.9条的节能措施时,可由其他新型节能措施替代,并提供相应节能技术报告。

测评方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分数:每项措施加5分,替代措施总分不超过15分。

7.测评方法

7.0.1测评方法包括软件评估、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及性能测试。

7.0.2建筑能耗计算分析软件的功能和算法必须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7.0.3文件审查主要针对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进行审查。

7.0.4现场检查为设计符合性检查,对文件、检测报告等进行核对。

7.0.5性能测试方法和抽样数量按节能建筑相关检测标准和验收标准进行。性能测试内容如下,其中已有检测工程不再重复进行,但需提供相关报告。

1墙体、门窗、保温材料的热工性能;

2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检测;

3外窗及阳台门气密性等级检测;

4平衡阀、采暖散热器、恒温控制阀、热计量装置检测,抽样数量为至少抽查0.5%,并不得小于3处,不足3处时,应全数检查;

5冷热源设备的能效检测,抽样数量为至少抽查1/3;

6太阳能集热器的效率检测;

7水力平衡度检测。

8.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

8.1 基础项

8.1.1居住建筑应进行单位建筑面积建筑总能耗实测;采用集中采暖或空调的居住建筑还应进行单位采暖耗热量或单位空调耗冷量实测。

8.1.2建筑总能耗是指采暖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等所有耗能系统及设备的耗能总量。耗能的种类包括电能、燃气、蒸汽等各种能源形式。

8.1.3单位采暖耗热量或单位空调耗冷量的检测应以单体建筑为对象,应在采暖或空调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宜为整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8.1.4单位采暖耗热量或单位空调耗冷量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132-2008附录B的规定。

8.2 规定项

8.2.1室内采暖空调效果检测检验方法:建筑物室内采暖空调效果应达到设计图纸和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

8.2.2锅炉实际运行效率检测

检测方法:符合《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132-2008的规定

8.2.3室外管网热损失率检测

检测方法:符合《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132-2008的规定

8.2.4集中采暖系统耗电输热比检测

检测方法:符合《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132-2008的规定

8.3 选择项

8.3.1参照第9.3节公共建筑运行实测检验选择项要求。

9.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

9.1 基础项

9.1.1公共建筑应进行单位建筑面积建筑总能耗、单位建筑面积采暖空调耗能量及采暖空调系统的实际运行能效的实测。

9.1.2建筑总能耗是指采暖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办公设备、动力设备、生活热水等所有耗能系统的耗能总量。耗能的种类包括电能、燃气、蒸汽等各种能源形式。

9.1.3采暖空调耗能量应包括采暖空调系统耗电量、其他类型的耗能量(燃气、蒸汽、煤、油等),及区域集中冷热源提供供热、供冷量。

9.1.4建筑总能耗通过查阅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清单,并辅以现场实测的方法确定。

9.1.5采暖与空调系统的实际运行能效应分别实测。采暖或空调系统的实际运行能效应为实测采暖或空调耗能量与实测供热或供冷量的比值。

9.1.6单位采暖空调耗能量可采用以下方法:

1对于已设分项计量装置的建筑,其采暖空调能耗可根据计量结果确定。

2对于未设分项计量装置的建筑,可采用以下方法确定建筑能耗:

1) 对采暖空调系统性能进行现场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并结合以往运行

记录进行分析计算;

2) 设置监测仪表,对采暖空调系统能耗进行长期检测,根据监测结果

计算。

9.1.7建筑物供热或供冷量应采用热计量装置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或主供水回路上检测,供回水温度和流量传感器的安装宜满足相关产品的使用要求。

9.2 规定项

9.2.1室内采暖空调效果检测;检验方法:建筑物室内采暖空调效果应达到设计图纸和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

9.2.2冷水机组实际运行效率检测;

检验方法:冷水机组实际运行效率应不低于同类机组3级水平所对应的限值。

9.2.3采暖空调系统循环水泵的实际运行效率检测;检验方法:采暖和空调系统循环泵的实际运行效率应不低于设计和设备铭牌值的80%。

9.2.4系统供回水温度的检测;检验方法:采暖和空调系统循环泵低于设计供回水温差40%的实际运行时间不应超过总运行时间的15%。集中采暖空调水系统主分支管处的回水温度最大差值不应大于1℃。

9.2.5空调机组和新风机组风量和输入功率的检测;检验方法:空调机组和新风机组现场实测的风量和输入功率不应大于设计或设备铭牌值的20%。

9.2.6冷却塔实际运行效率的检测;检验方法:冷却塔的实际运行效率不应低于设计或设备铭牌值的90%。

9.3 选择项

9.3.1可再生能源实际应用效果的测试评估;检验方法:提供第三方测试评估报告。

9.3.2蓄冷蓄热等新型节能技术实际应用效果的测评;检验方法:提供第三方测试评估报告。

9.3.3能量热回收装置的效率检测;检验方法:提供第三方测试评估报告。9.3.4余热或废热利用技术实际应用效果的测评;检验方法:提供第三方测试评估报告。

9.3.5全新风或可变新风技术实际应用效果的检测;检验方法:提供第三方测试评估报告。

9.3.6变风量或变水量节能控制调节应用效果的检测。检验方法:提供第三方测试评估报告。

9.3.7其他新型节能措施实际应用效果的检测;

检验方法:提供第三方测试评估报告。

10.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

10.0.1民用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2民用建筑能效标识汇总表;

3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4建筑和用能系统简况;

5基础项计算说明书;

6测评过程中依据的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

7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联系人、电话和地址等。

10.0.2基础项计算说明书应包括计算输入数据、软件名称及计算过程等。

10.0.3民用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和用能系统简况;

2基础项实测检验报告;

3规定项实测检验报告;

4选择项测试评估报告;

5测评过程中依据的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

6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联系人、电话和地址等。

附录A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m2)/层数:气候区域:

注:测评方法填入内容为软件评估、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或性能测试;测评结果基础项为节能率,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推进工作,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是指通过检测和评估确定建筑物耗能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的活动。建筑能效标识是指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的结果,对建筑能耗水平进行明示的活动。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日常管理。 三、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下同); (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本市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 四、本市民用建筑实施能效标识,应当委托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认定的测评机构,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TJ08-2078)进行能效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被列为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服务合同格式文本》,测评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的测评报告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报告格式》 五、能效测评的主要内容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对建筑物涉及建筑能效的内容进行资料审阅、现场验证、能效模拟计算和综合分析,评估建筑物的能效理论值。 六、申请能效测评标识的民用建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措施; (二)已完成建筑物内部相关用能设备安装并调试; (三)各类示范项目已完成所要求的各项规定。 七、建设单位应当向测评机构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 (试行) 二OO八年六月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本导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发达国家建筑能效标识的成果和经验,以我国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标识程序,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方法,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和附录。 本导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30号,邮编:100013) 本导则参编单位: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甘 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建筑 科学研究院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 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 1.总则1 2.术语1 3.基本规定2 4.标识程序3 5.居住建筑能效理论值4 5.1 基础项4 5.2 规定项5 5.3 选择项7 6.公共建筑能效理论值8 6.1 基础项8 6.2 规定项8 6.3 选择项11

7.测评方法12 8.居住建筑能效实测值13 8.1 基础项13 8.2 规定项13 8.3 选择项14 9.公共建筑能效实测值14 9.1 基础项14 9.2 规定项15 9.3 选择项15 10.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16 附录A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17 附录B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18 附录C 居住/公共建筑能效标识汇总表19 附录D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20 附录E 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21

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

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 一、测评原则与目标 1.原则:本技术导则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对建筑能效和绿 色建筑进行测评与标识。 2.目标:通过测评与标识,提高重庆市建筑能效和绿色建筑水平,促进建筑 行业可持续发展,实现节能减排、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的目标。 二、测评方法与工具 1.测评方法:采用建筑能效评估和绿色建筑评估两种方法,分别对建筑物的 能耗、环保性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2.测评工具:利用先进的测量设备、计算机软件等工具,对建筑物的各项性 能指标进行精确测量和计算。 三、建筑能效标识 1.标识内容:包括建筑物的能耗等级、节能措施、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信 息。 2.标识方式:采用统一的标识牌或电子标签等方式,将标识信息展示在建筑 物明显位置。 四、绿色建筑标识 1.标识内容:包括建筑物的环保性能、可再生能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等方 面的信息。 2.标识方式:采用统一的标识牌或电子标签等方式,将标识信息展示在建筑 物明显位置。 五、测评流程与实施 1.测评流程:包括前期准备、现场测量、数据整理与分析、结果评价与标识 等环节。 2.实施步骤:制定详细的测评计划,明确测评目标、范围和时间;组织专业 团队进行现场测量和数据采集;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得出评价结果;根据评价结果,为建筑物赋予相应的能效或绿色建筑标识。 六、监督与检查机制

1.监督机制:建立监督小组,对测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测评结果的公 正性和准确性。 2.检查机制:定期对已获得标识的建筑物进行检查,确保其能效和绿色建筑 性能的持续保持。 七、持续改进与提升 1.持续改进:根据测评结果和检查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建 筑能效和绿色建筑水平。 2.提升空间: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探索新的节能技术和绿色建筑技术,提升 重庆市建筑能效和绿色建筑的整体水平。 八、政策支持与推广 1.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建筑能效和绿 色建筑的测评与标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2.推广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加强对建筑能效和绿色建筑的宣传和推 广,提高公众对节能环保的认识和意识。 总结:本技术导则旨在规范重庆市建筑能效和绿色建筑的测评与标识工作,提高建筑行业的节能环保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希望各方积极参与,共同推动重庆市建筑能效和绿色建筑的进步与发展。

能效测评与标识

能效标识与测评 1、家电能效标识 能效标识是附在产品或产品包装物上的一种信息标签, 用来表示用能产品的能源性能,通常以能耗量、能源效率和或能源成本的形式给出。能效标识是确定能源节约与浪费的尺度,是政府对节能实行管理和调控的有力措施,是衡量用能单位是否达到节能的准则,它能为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提供产品符合规范的信 的排放,减少国家对息。能效标识制度的有效实施,对减缓能源紧缺,减少CO 2 能源供应基础设施的投资,改善消费者福利,引导市场转换、加强市场竞争和扩大贸易, 减少环境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 具有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世纪各国就开始组织制定家用电器的能效标准。我国在1989年12月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了第一批家用电器能效标准,用来限制当时比较落后的高耗能家电,包括: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家用电动洗衣机等9项。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能源的紧缺日月严重,国家制定了越来越多的能效标准,涵盖范围越来越广,包括了家用和工业用能产品。我国于1998 年11 月正式推出了节能产品认证制度,1999 年, 我国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开始第一个产品---家用电冰箱的节能认证。2001 年, 又先后开展了管形荧光灯镇流器、房间空气调节器等产品的认证工作, 通过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在产品上粘贴“节能标志”。它是能效标识的一种形式, 颜色为蓝色。 2004 年8 月13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标志着能效标识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2005 年3 月1日起, 我国对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这两个产品率先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其具体要求是从实施之日起所有在我国市场上销售的冰箱、空调须加贴统一的“中国能效标志” , 而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允许销售。此次实施能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适用范围, 分别为500L及以下的电机驱动压缩式电冰箱和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在4000W及以下, 气候类型为Ⅱ的空气调节器, 不适用于移动式、变频式、多联式空调机组。从2005年9月1日起, 生产厂家、经销商、进门商不得再生产、购进和进口未加施能效标识, 以及未在产品说明书上说明能效等级的房间空调和家用冰箱, 所有空调和电冰箱的能效

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导则 成都市作为国内历史文化名城,近年来也在积极推进建筑节能领域的发展。在建筑节能设计方面,市民也应该积极参与和采纳优秀的建筑节能设计导则,做出自己的贡献和优化空间的贡献。 一、建筑节能设计导则的重要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中国的能源消费量也与日俱增。建筑节能设计是一种实现节能减排的有效方式之一。建筑节能设计导则作为设计师、施工方和业主的指导手册,可以帮助市民在建筑设计中采取节能措施,降低建筑能耗,减轻环境压力。 二、成都市建筑节能设计导则的主要内容 1.被动式房屋设计 被动式房屋设计是一种可以通过建筑形态、朝向、保温材料等多种方法来达到节能目的的方式。适当的朝向和形态能够利用太阳辐射来增加自然照明与供暖,并减少人为亮度和供热需求,从而减少能耗和能源成本。 2.建筑保温 保温是建筑节能的关键环节之一。选择优质的保温材料并进行合理的施工,能够保证室内温度,减少能源浪费。成都市建筑节能设计导则建议在墙体、屋顶、地面、门窗等多个方面进行保温,从而实现能源

的节约。 3.建筑通风与换气 通风与换气即可以保证室内新鲜空气的不断供应,又能保证空气的流 通性。其中,人工通风仍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环节。成都市建筑节能设 计导则建议,在通风系统中增加自动调节的功能,适时放出或阻塞气体,避免浪费能源,并减少维修和更换成本。 4.采用低碳材料 低碳材料,即在材料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尽可能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成都市建筑节能设计导则建议在选择建筑材料时尽量优先选择低碳材料,比如可以选择使用木材、玻璃等材料。 三、结语 节能减排是全球环保的重要目标。成都市建筑节能设计导则提出了许 多很好的导向思路和建议,市民们应该加强对建筑节能的认知,采取 一些具体的措施,以实际行动尽自己的力量,推动建筑节能领域的不 断升级和发展。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报告 一、引言 随着全球能源危机的加剧和全球变暖问题的日益严重,能源利用效率 和节能减排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民用建筑作为全球能耗 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效水平对于全社会的能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具有重要 意义。因此,进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工作,对于推动能源节约和环 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本报告旨在对一些民用建筑进行能效测评,并给出相应的能效标识。 通过此次测评与标识,旨在向建筑业主和业界传递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同 时提供可供参考的改进方案和节能建议。 二、测评方法 本次能效测评主要采用了以下方法: 1.基准能耗计算:根据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能效标准,结合建筑的用途、建筑面积、建筑材料等因素,计算出该建筑的基准能耗。 2.建筑能效评估:通过对现有建筑设备容量、能源消耗情况以及建筑 外墙、屋顶和窗户的热阻、隔热性能等进行测量和分析,评估建筑的能效 水平。 3.统计能耗数据:对建筑的用电、用水、用气等能耗数据进行统计和 分析,分析各项能耗比例及其对整体能耗的影响。 4.能源管理与运行维护:分析建筑在能源管理和设备运行维护方面的 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和建议。 三、测评结果

根据测评结果,该民用建筑的能效水平较低。以下是具体的评估结果: 1.建筑外墙和屋顶的隔热性能较差,导致室内外温差大,能耗较高。 2.窗户的隔热性能和密封性较差,造成能量的大量损失。 3.建筑设备设施中部分能效较低,运行效率低下。 4.建筑能耗数据分析显示,空调和照明设备的能耗占比较高,对整体 能耗造成较大影响。 5.建筑在能源管理和设备运行维护方面存在不足,需要加强管理与维 护工作。 四、改进方案与建议 针对以上评估结果 1.改善建筑外墙和屋顶的隔热性能,采用优质保温材料进行加固,减 少能量的损失,提高建筑的保温性能。 2.更换窗户,采用双层或三层中空玻璃,提高窗户的隔热性能和密封性,减少能耗。 3.更新建筑的设备设施,尽量选择能效较高的设备,提高运行效率。 4.优化建筑的能源管理系统,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确保设备的 正常运行,减少能源浪费。 5.鼓励建筑业主和租户采用节能措施,如使用高效照明设备、优化空 调使用等,减少能耗。 六、能效标识

建筑能效测评1

螅能效测评 羂目录: 羀1 测评依据 葿2 测评对象 薅3 标识等级 肄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能效测评过程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建筑物的能效水平进行核查、计算,必要时进行检测,评定其相应等级的活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物能效水平,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肈1 测评依据建筑能效测评依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实施,导则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吸收了发达国家建筑能效标识的成果和经验,以我国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和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制定了导则。导则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贯彻《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实施,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环境测控优化研究中心成立能效测评机构团队,对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并给出其所处水平,并协助地方政府制定地方相应的政策和标准规范。 衿2 测评对象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以单栋建筑为对象,且包括与该建筑相联的管网和冷热源设备。居住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调系统,公共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两大类;设施一般是指与设备相配套的、为满足设备运行需要而设置的服务系统。在对相关文件资料、部品和构件性能检测报告审查以及现场抽查检验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能耗计算分析及实测结果,综合进行测评。 芆3 标识等级建筑能效标识的适用对象是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以及实施节能改造后 的既有建筑,以单栋建筑为测评对象。建筑能效标识划分为五个等级,节能50〜65%为一星,是节能达标建筑;节能65〜75%为二星;节能75〜85%以上为三星;节能85%以上为 四星。若选择项(对高于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用能系统和工艺技术加分的项目) 所加分数超过60 分(满分100 分)则再加一星。民用建筑能效的测评标识分为建筑 能效理论值标识和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两个阶段。民用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后进行,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有效期为1 年。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后,应对建筑实际能效进行为期不少于1 年的现场连续实测,根据实测结果对建筑能效理论值标识进行修正,给出建筑能效实测值标识结果,有效期为 5 年。

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施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发展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核心的绿色节能建筑,推行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的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资料,经文件核查、软件复核计算及必要的检查和检测,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绿色化)水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是按照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结果,对建筑物能效(绿色化)水平,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本办法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执行范围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

执行。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以及市管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建筑工程外的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市管建筑工程是指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筑管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二章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 第六条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其执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填写《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申请表》(见附件1),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筑能效部分 1、初步设计审批意见; 2、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

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行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暂行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测评标识”)工作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暂行实施细则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 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下列民用建筑应进行能效测评标识: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 (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省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申请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五)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第五条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可参照本暂行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受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的委托,承担民用建筑能效的具体测评工作。 第七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相关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我省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暂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从事我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民用建筑能效水平按照测评结果,划分为五个等级,并以星为标志。 第十条民用建筑能效标识由标志和证书组成,采用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规定统一格式和内容并监制的标志和证书。 第二章申请和发放 第十一条民用建筑以单栋建筑为对象,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分以下两种: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施工情况,通过软件评估、文件审查等方法,获得该建筑的建筑能效理论值,并通过所在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提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省建设厅依据建筑能效理论值核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该标识有效期为1年。 (二)建筑项目取得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报告并投入使用一定期限内,应当对该项目的采暖空调、照明、电气等能耗情况进行统计、检测,根据实测结果对建筑能效理论值进行修正,获得建筑能效的实测值,并通过所在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更新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省建设厅依据建筑能效实测值核发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标识,该标识有效期为5年。

昆明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管理实施细则

昆明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被动式低能耗建筑,倡导天然节能,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标识制度,根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能效测评,是指对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核查与检测,根据标准给出建筑能效所处等级。 第四条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 (二)实施节能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请国家级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第五条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的能效测评活动可参照本细则进行。

第六条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和技术导则,监督管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建设单位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机构申请能效测评标识。 第七条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建筑能效测评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能效测评机构)是指依据相关规定得到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能够对我市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九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在建筑进行施工图设计时,由设计单位或能耗测评单位根据设计条件,对建筑供暖、空调、照明、生活热水和动力设备等能耗进行节能率计算,完成建筑能效理论值的测评; (二)建筑能效竣工测评。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对该项目的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测评,并形成能效竣工测评报告,竣工测评报告应纳入竣工验收备案,测评结果至少满足一星级要求。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2)

附件2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 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基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测评与标识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测评内容及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 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节能率复核..................................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测评结论......................................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综合评价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总则 1.0.1为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实现经济社会旳可持续发展,推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制度,根据现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原则》(JGJ 13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原则》(GB 5018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和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原则》(DBJ50-052-2023)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原则》()等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原则、规范,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合用于重庆市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以及实行建筑节能改造后旳既有建筑旳能效测评与标识。 1.0.3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旳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强制性原则旳规定。 1.0.4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旳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 1.0.5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原则旳规定。 2.术语 2.0.1建筑能效测评 按照建筑节能有关原则和技术规定,对建筑物旳能效水平进行核查、计算,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那么〔2021年〕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那么(2021)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推进工作,标准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方法?(建科[2021]8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一、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是指通过检测和评估确定建筑物耗能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的活动。建筑能效标识是指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的结果,对建筑能耗水平进行明示的活动。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日常管理。 三、以下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下同); (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本市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 四、本市民用建筑实施能效标识,应当委托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认定的测评机构,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TJ08-2078)进行能效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被列为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能效测评效劳合同格式文本?,测评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的测评报告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能效测评报告格式? 五、能效测评的主要内容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规定,对建筑物涉及建筑能效的内容进行资料审阅、现场验证、能效模拟计算和综合分析,评估建筑物的能效理论值。 六、申请能效测评标识的民用建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 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8.04.28 •【文号】建科[2008]80号 •【施行日期】2008.04.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 知 (建科[2008]80号) 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的工作任务,我部组织制定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8219148098.html,),并决定在部分有工作基础的省市以及部分项目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一)试行省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四川省、黑龙江省、甘肃省、广东省、南京市、杭州市、郑州市、成都市、哈尔滨市、兰州市、深圳市等;

(二)试行建筑项目。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建筑项目;申请中央财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建筑项目;申请中央财政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奖励的建筑项目;自愿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试点的建筑项目。 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的日常管理 请各试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试点建筑的选择、测评标识过程监管等工作,同时应将试点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及时上报我部科学技术司。 我部委托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承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试点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承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试点的技术管理工作。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科学技术司胥小龙 电话:************ 联系人: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程杰 电话:************ 传真:************ E-mail:*********************.cn 联系人: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处尹波 电话:************ 传真:************ E-mail:**************.cn 附件:1.《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2.《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闭合监管力度,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四川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四川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的能效测评和能效标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能效测评,是对反映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核查与必要的检测,并给出其所处等级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能效标识是指依据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进行明示的活动。建筑能效标识应以建筑能效测评结果为依据。 第四条建筑能效测评应包括第一阶段建筑能效测评和第二阶段建筑能效实测评估。建筑能效测评应在建筑节能分

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筑物竣工验收之前进行,有效期1年。建筑能效实测评估应在建筑物正常使用1年后,且入住率大于30%进行

,有效期5年。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能效测评机构的认定管理,负责全省建筑测评标识的实施、监督、核发标识证书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具体实施,受理标识申请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并承担标识项目的组织实施等日常事务。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惯例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能效测评机构负责能效测评工作的实施,并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测评机构对建筑能效标识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2016年10月1日起,以规划审批文件时间为准,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 (二)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建筑; (三)申请国家及省级补助资金或奖项的建筑; (四)政府投资和部分投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自愿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建筑。 以上建筑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必须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 (试行) TechnicalGuidelineofEnergy-avingaementonCivilBuilding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有序推进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水平,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导则编制计划,本导则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吸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导则。 本导则为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评估提供了规范化的判断依据,同时可作为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节能评估人员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技术参考。 本导则的实施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由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解释工作。 主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上海飞熠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杨毅、姚昭晖、丁德、殷农、王靖华、李平、杨国忠、孙文瑶、张敏敏、邵春廷、张永炜、范静龙、戴起旦、崔凤兰 2 目次 3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 1总则 1.1为规范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设 计方案的科学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民用建筑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源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的气候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是指根据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 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 1.3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适用本导则,改 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可参照执行。 1.4本导则规定了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的目的、基本原则、方法、内容 和程序,是民用建筑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和节能登记表等 文件编制的技术依据。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技术导则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 技术导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总则 (1) 2基本规定 (2) 3竣工能效测评方法 (3) 3.1设计文件的符合性测评 (3) 3.2进场材料和设备的符合性测评 (3) 3.3现场实体检验的符合性测评 (4) 3.4施工质量控制测评 (5) 4竣工能效测评报告 (8) 本导则用词说明 (9) 弓丨用标准名录 (10) 附录A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报告 (11) 附录B 绿色建筑能效测评表. (31)

1.0.1为规范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提高民用建筑节能验收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民用建筑项目建筑节能实体工 程与现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符合性进行测评,并编制竣工能效测评文件的行为。 1.0.3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项目总建筑面积10000血2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和50000 m2 及以上的居住建筑竣工能效测评适用本导则。也适用于需要整体拆除围护结构进行改建,并达到上述规模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 1.0.4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0.1建设单位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签订节能评估合同时,应约定竣工能效测评的相关 内容和要求。 2.0.2竣工能效测评主要工作包括: 1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符合性测评; 2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符合性测评; 3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的符合性测评; 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测评。 2.0.3建设单位应向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1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 2经图审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建筑节能计算报告书; 3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 4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有关设计变更文件; 5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有关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0.4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将竣工能效测评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能效测评。竣工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2.0.5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按本导则第4章的规定,向建设单位出具竣工能效测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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