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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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8]216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7
【实施日期】2008.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
查鉴定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08]21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
为充分掌握了解我市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和质量状况,为现有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构)筑物实施加固改造提供依据,提高城乡抗震防灾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排查鉴定范围
(一)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疾控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
(二)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的生命线工程。
(三)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四)各区(县)(含两个开发区,下同)辖区范围内的多层住宅、棚户区。
二、排查鉴定依据
(一)工程质量排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验收规范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二)建筑抗震鉴定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及当地现行地震基本烈度执行。
(三)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执行。
(四)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执行。
三、分类排查鉴定原则
(一)摸清排查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底数,按建(构)筑物设计(建造)年代分类,确定排查重点。
(二)工程质量排查重点对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设计质量、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体现状进行质量检查。
(三)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