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乌政办[2012]632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2〕63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为依法制止私搭乱建行为,及时查处、有效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切实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管控力度,维护我市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正常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主要指:全市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使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
二、对私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负责调查统计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总体情况,研究提出治理方案,组织、协调所属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各区(县)行政一把手为辖区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区(县)分管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以社区和村组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社区、村组依法协助做好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工作,及时报告在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对于知情不报、巡查不到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四、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负责编制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拆除违法建设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乌政办[2008]217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8]217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市位于新疆天山地震带中段,是强震活动区,也是国家地震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城市。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抗震防灾综合能力,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广泛发动群众,运用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综合调控作用,合理控制城乡开发强度,完善城乡地震避难场所和设施;加大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加固和改造力度,健全工程质量长效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全面提高抗震防灾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可能带来的损失,确保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
工程实施过程中,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乌政办[2008]134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8]13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乌鲁木齐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32号文件精神,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积极推进建筑节能,深化供热体制改革,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创新污水处置工作机制,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切实落实技术标准,加强考核评价,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工作,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1.节能目标:“十一五”末,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18%,实现节煤9万吨/年;2009年起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设计标准;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基本完成全市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和采暖供热计量系统改造;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完成“暗补”变“明补”工作,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加快实施供热资源整合,集中供热率达到80%;加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替代常规能源10%;开展低能耗、超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等试点示范工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的比重力争达到35%以上;实现万元GDP取水总量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5%。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乌政办[2011]396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乌政办〔2011〕39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保障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实现打造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组织验收,分级建设和管理。
其中城市主干道绿化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次干道和巷道、社区绿化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道路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定编制依据为:(一)《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二)《城市绿地设计规范》;(三)《公园设计规范》;(四)《城市居住区规划与设计规范》;(五)《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六)《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八)《新疆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试行)》;(九)《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十)《乌鲁木齐市绿线管理规定》;(十一)《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规划》;(十二)《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3•【字号】乌政办[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9]15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首府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进行综合整治,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九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规范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广泛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中国最佳民俗风情旅游城市为载体,大力实施以“净化、亮化、美化”为主要内容的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立面景观综合整治,提升城市品位档次,打造首府新形象,以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迎接建国60周年。
二、目标原则整治工作要以改善城市建筑物立面形象和街道景观为起点,努力提高全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水平,采取高起点谋划、高标准施工的方式,全力营造整洁、靓丽、有序的城市立面景观。
在工作中要坚持美观、安全、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坚持注重景观效果和质量安全,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舒适、安全、高效的生活环境原则;坚持突出特色的原则,要以现代科学设计为引领,结合自然和历史文化,体现建筑风格先进性和多样性,同时要与周边环境和美化、绿化、亮化相协调,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乌政办[2007]184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乌政办[2007]18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一)市人民政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2.组织制定本市安全生产规章,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政府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3.健全完善本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保障安全生产经费;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5.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6.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并依法处理;7.建立本市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长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各副市长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乌政办[2008]216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08]21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为充分掌握了解我市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和质量状况,为现有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构)筑物实施加固改造提供依据,提高城乡抗震防灾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排查鉴定范围(一)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疾控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
(二)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的生命线工程。
(三)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四)各区(县)(含两个开发区,下同)辖区范围内的多层住宅、棚户区。
二、排查鉴定依据(一)工程质量排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验收规范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二)建筑抗震鉴定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及当地现行地震基本烈度执行。
(三)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执行。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16•【字号】•【施行日期】2023.06.1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2年8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2月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2023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及用地指标。
服务民生工程做好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物 抗震 防灾 工程 。按 照 自治 区党委 、 自治 区人 民政 府和
自治 区抗争 防灾 领导 小组 的部 署 ,积极 开展 各项 抗 震防
局、区县建设局安排专人负责档案工作 ,职责是及时与
我馆联 系 ,将 有 关 的抗 震 加 固档 案工作 标准 的 和要 求传
灾工程 建设 。加 强抗 震防 灾工 作 ,事关 各族 群众 切 身利 益 ,事 关改 革发展 稳定 大局 。按 照 自治 区人 民政 府 印发 的《 自治 区城 乡重要建 ( ) 物抗 震 防灾 工程 实施 方 构 筑 案 》, 自2 0 年开 始 ,乌 鲁木 齐市 力 争用 3 时 间完成 08 年 对不 符合现 行抗 震设 防 标准 的学 校 、医 院 、幼儿 园 、儿 童和老 年人 福利 机构 等公 共 建筑 ,以及 应 急救 援指 挥机 构办公 楼 、城镇 供水 、供 热 、燃 气等设 施 的抗 震加 固改 造 工作 。乌 鲁木 齐市 城建 档 案馆 紧紧 围绕档 案 工作服 务 民生这个 主题 ,坚持 把涉 及 民生 工程 的各类 档 案的 管理 工 作作 为事 关全 局 的重大政 治任 务 来抓 ,投 身到 档 案工 作 “ 三个体 系 ”建 设 中 ,积极 参与 了乌鲁 木齐市 重要 建 ( ) 物抗 震 防灾 工作档 案 的收集 和 管理 工作 ,取得 构 筑 了一 定 的成绩 ,得 到 了乌鲁 木齐 市人 民政 府 的表 彰。现 将具体做 法 总结如 下 ,供 同行们 参考 。
服 务 民 生 工 程 做 好 城 乡重 要 建 ( ) 物 抗 震 防灾 构 筑
工 程 档 案 的 管 理 工 作
口毛汉康 陈 俊
乌 鲁 木 齐 市 是 新 疆 维 吾 尔 自治 区首 府 ,是 全 疆 政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乌政办[2007]151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7]15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控制一般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今年全市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7〕12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具体安排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区(县)、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机构为加强对我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隋吉平副市长副组长:李占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侯志和市安监局局长成员:高柳市经委主任马伊磊市建委主任宋克勤市国资委主任付杰市监察局局长赛福鼎·艾则孜市交通局局长李建声市教育局局长李永胜市文化局局长王北疆市卫生局局长张亚南市农牧局局长秦继军市水务局局长何卫刚市商务局局长周群市煤炭局局长乔泉市市政市容局局长古丽·阿不力木市旅游局局长朱惠鹏市广电局局长任洪岩市环保局局长唐庆令市房产局局长辛建军市国土局局长西日甫江·伊明市药监局局长阿合买提江·米那木市工商局局长刘新民市质监局局长曹学敏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效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廖明辉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邵喜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葛广峰市安监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葛广峰兼任,每个成员单位安排1名相关处室负责人任联络员。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施行日期】2016.10.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9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21日起施行。
市长:伊力哈木·沙比尔2016年9月21日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监、房产、环保、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工作。
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层级管理、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筑物名称管理导则的通知-乌政办[2013]566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筑物名称管理导则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筑物名称管理导则的通知(乌政办〔2013〕56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建筑物名称管理导则》已经2013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3日乌鲁木齐市建筑物名称管理导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物名称的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建筑物名称是指具有地名意义的居住、商贸、办公和综合服务等功能的建筑物(或建筑群)的名称。
第四条市民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名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区(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建筑物名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民政局建立建筑物名称登记和管理信息系统,与相关职能部门互通建筑物名称有关的基础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建设、城乡规划、公安、住房保障和房产、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物名称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物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不宜过长,通名不准重叠使用。
第七条建筑物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的名称,不得使用与精神文明建设相悖、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低级庸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名称;(二)一般不以人名、企业名称作建筑物名称,禁止用外国人名、地名及其谐音命名;(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四)不得使用含义不明确的名称。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乌政办[2011]272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1〕27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关于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关于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办法为确保国家、自治区及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用地需求,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此办法。
一、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实施、协调。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计算各类补偿费用。
三、根据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参照下列标准计付各类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基本农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8-10倍补偿。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水浇耕地、渔塘,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9倍补偿。
3、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旱耕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8倍补偿。
4、征用林地、人工草场、宅基地、乡村道路、打谷场等土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7倍补偿。
5、征用天然草地,按当地草地年产值的6倍补偿。
6、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需征用前款第1、2、3、4项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倍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4•【字号】乌政办[2003]214号•【施行日期】200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3]21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39号)要求,结合我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际,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39号)精神,结合当前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是关系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清理整顿、规范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完成好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工作任务。
二、清理范围和内容(一)清理的范围本市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治区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3•【字号】乌政办[2008]187号•【施行日期】2008.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8]187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乌鲁木齐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乌鲁木齐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新政发〔2007〕38号)及《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乌政发〔2007〕69号)要求,为确保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加强和改善土地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目的是全面查清各类土地的数量和利用状况,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
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土地分XXX基本农田保护等基本情况,是依法保护和科学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前提,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生产能力和粮食安全的重要内容,是发挥土地宏观调控功能、严把土地“闸门”的重要基础。
通过土地调查所获取的准确可靠的数据和图件等成果,可作为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土地调查完成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土地管理工作,都将以此次调查成果为依据。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18•【字号】乌政办[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4]3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中央、自治区、兵团、军区、武警驻乌各单位: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水平,强化城市服务功能,创造优美、整洁、文明、舒适的城市市容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及标准工作目标:通过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力度,提高市容环卫工作质量和水平,努力实现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
环境卫生标准:环卫设施设置合理,适应环卫需要;道路清扫保洁率达10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垃圾清运密闭化,日产日清,无二次污染;街道路面平整干净,开挖道路周围环境整洁,冰雪清除快速干净。
市容市貌标准:建筑物立面清新亮丽,集贸市场管理有序,建筑工地内外整洁,遮挡墙设置美观;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设置规范;景观灯光设施整洁、完好、安全,日常维护到位,按照规定正常开闭;路灯功能完好,亮灯率达97%;公共交通车容清洁,车辆清洗场所干净、无污染。
二、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度(一)强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目标责任制。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继续纳入市级目标考核内容,市人民政府将年度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目标的各项内容和任务,以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分解落实到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明确具体目标、标准和责任人。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行动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通知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行动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8•【字号】市党办[2005]65号•【施行日期】200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行动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通知(市党办[2005]6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党委和政府,市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建设节约型社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为发挥党政机关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的良好风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精神,现就全市党政机关开展资源节约行动、建设节约型机关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要意义我国资源严重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制约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因素。
为此,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标,要求在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资源消耗。
各级党政机关是全市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组织者、管理者,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负有重要责任。
开展资源节约行动、建设节约型机关,对于加强机关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效能,节能降耗、降低行政成本,树立良好形象,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良好风气,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响应中央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号召,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率先开展好资源节约行动,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的良好氛围,为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二、切实增强资源节约意识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决策和部署精神,深入开展中华民族崇尚节俭的传统美德、党的艰苦奋斗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倡导艰苦创业、厉行节约、善用资源,反对不计成本、大手大脚、随意浪费,坚决纠正比排场、摆阔气、挥霍浪费的行为。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乌政办[2012]245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24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刻吸取2010年“7·19”、 2012年“4·22”居民自建房火灾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平安天山”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依据政策,解决居民自建房、出租屋、建筑工地的员工集体宿舍以及“六小场所”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问题,防范火灾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及周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高峰副市长副组长:巩兴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成员:刘海华市安监局局长王文贤市公安局副局长彭卫民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斯地克·赛买提乌鲁木齐县副县长曹斌天山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侯咏沙依巴克区副区长李满枝水磨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张天石米东区区委副书记、副区长木拉提·木哈什达坂城区副区长刘海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区委常委汤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区委常委、管委会副主任、常务副区长邹学思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周建平市建委副主任王春柱市民政局副局长朱文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司马义·依布拉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王在善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副主任(副局长)阿迪力·阿不都热依木市文化局副局长李文富市卫生局副局长王宗江市教育局副局长何殊鹏市旅游局副局长李建军市工商局副局长李展航市质监局副局长谢泳市监察局副局长周至忠市整规办副主任吴伟成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群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统一组织、部署、检查、督促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分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分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4•【字号】乌政办〔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分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7〕4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分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4日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分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提高乌鲁木齐市项目审批的环境管理要求,在《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实施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辖区共划分为四个区域,分别为禁止建设区、严格限制区、一般控制区和工业区,每个区根据污染防治控制要求,制定相应的产业准入清单。
第三条禁止建设区共三个区域,其中中心城区范围南至规划东二环、北至喀什路、西至西过境、东至大湾路—水磨沟路—东外环—会展大道;米东区范围北至府前路、南至胜利路、东至米东大道、西至振兴路;经开区(头屯河区)范围西至乌奎高速公路、东至卫星路、南至新医路西延、北至高铁线。
区域内实行最严格的产业准入政策,区域内除与市政、民生有关的建设项目外,不再审批新建、扩建项目,允许建设项目见附件1。
第四条严格限制区为乌鲁木齐市建成区范围内除禁止建设区和建成区范围内工业区以外的区域,北至高新区(新市区)北界、南至天山区南界、东至东二环、西至八钢—雅玛里克山—天山区南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5•【字号】乌政办[2010]104号•【施行日期】2010.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0]10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五日乌鲁木齐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实施方案为依法制止私搭乱建行为,促进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完善街道社区维护稳定和服务群众工作机制责任分解〉的通知》(市党办发〔2009〕153号),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出发,结合我市实际,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依法从严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建立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使全市查处私搭乱建违法建设“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查处、拆除”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运行轨道,不断优化城市投资环境,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为构建和谐宜居首府奠定基础。
二、具体任务2010年度全市拆除私搭乱建等违法建筑50万平方米(天山区9万平方米;沙依巴克区9万平方米;新市区6万平方米;水磨沟区6万平方米;头屯河区6万平方米;米东区6万平方米;达坂城区1万平方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万平方米;经济技术开发区2万平方米;乌鲁木齐县3万平方米)。
三、私搭乱建违法建设的认定私搭乱建违法建设,是指未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相关部门批准要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乱搭乱建的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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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8]216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7
【实施日期】2008.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
查鉴定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08]21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
为充分掌握了解我市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和质量状况,为现有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构)筑物实施加固改造提供依据,提高城乡抗震防灾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排查鉴定范围
(一)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疾控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
(二)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的生命线工程。
(三)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四)各区(县)(含两个开发区,下同)辖区范围内的多层住宅、棚户区。
二、排查鉴定依据
(一)工程质量排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验收规范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二)建筑抗震鉴定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及当地现行地震基本烈度执行。
(三)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执行。
(四)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执行。
三、分类排查鉴定原则
(一)摸清排查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底数,按建(构)筑物设计(建造)年代分类,确定排查重点。
(二)工程质量排查重点对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设计质量、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体现状进行质量检查。
(三)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