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廉政制度建设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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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廉政制度建设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新加坡的廉政制度主要包括治理官员腐败的廉政制度和治理职业腐败的廉政制度两大方面。新加坡的廉政制度建设一方面注重减少产生腐败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强化对贪腐行为的惩罚力度,其治理官员腐败和职业腐败的一些经验为中国腐败治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中国治理腐败行为,既要加强对贪腐行为的惩治,也要注重对腐败问题的预防,加强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加快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标签:新加坡;廉政建设;治理腐败

加强廉政建设,反对腐败行为,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任务,也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近些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持续加大反腐力度,廉政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反腐形势依然严峻。新加坡是全球政府廉洁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也是亚洲最廉洁的经济体。新加坡的廉政制度和治理腐败经验,对我国进一步搞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新加坡的廉政制度建设

在新加坡,公职人员腐败现象少有发生,各个行业领域的职业腐败案件也不多见。新加坡国家和社会的廉洁运转,与其系统推进廉政制度建设密不可分。经过数十年的努力,新加坡廉政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从20世纪60年代面临严峻贪腐形势的新兴独立国家,发展為当今世界最为廉洁的国家之一。新加坡的廉政制度建设主要包括以下两大方面。

(一)治理官员腐败的廉政制度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是治理腐败的重要保障。新加坡为治理政府官员腐败,建立了一套系统的廉政制度。

1.法律制度完善

为约束和严惩公务员腐败贪污行为,新加坡先后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公务员贪腐行为一旦被查处认定,不仅要受到经济处罚,还会接受严厉的法律制裁。在新加坡,专门治理腐败的主要法律是1960年制定颁布的《防止贪污法》①,其对贪污罪以及公务员受贿罪各种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并明确了各种贪污受贿罪行的相关处罚。该项法令规定,贪污受贿行为一经查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该法令第10条规定,在新加坡,任何人如被判定贪污,行贿人或者受贿人会面临最高1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7年以下监禁,或两项并罚。法庭可以强制性罚款和没收贪污所得。法令对官员贪污罪行采用有罪推定,也就是说,在法庭中被指控犯有贪污受贿罪行的公务人员,有义务解释其收受或取得的财物不属于贿赂,若无法给予合理解释,则断定其犯罪;并且,根据法令,公务员只要接受贿赂,即使未给行贿者提供任何方便,贪污罪行仍然成立。此外,法令还禁止以习俗作

为接受或进行贿赂的理由,例如收、送节日红包等等。②

除了《防止贪污法》,新加坡还出台了其他治理腐败的相关法律规范以补充和完善廉政法律制度。1989年,新加坡颁布了《贪污受贿利益没收法》,该法经过多次修订后于1999年与《毒品交易利益收没法》等法令合并更名为《贪污、毒品交易及其他重大犯罪利益没收法》。该法令明确指出法院可没收贪污人员的非法所得,并对贪污受贿人员违法所得财产没收程序进行了相关规定。此外,新加坡《公务员法》《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公务员惩戒规则》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还对公务员廉洁从政和相关惩戒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③

2.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严格

为了预防官员腐败,增加对贪腐行为的约束,新加坡建立了相应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考虑到债务在身的公务员更易发生腐败行为,新加坡公务员相关规范守则中规定,每一个公务人员每年都应声明其是否经济困难。此外,官员在首次履职之前都要求进行财产申报,此后每年定期申报。申报的财产既包括个人资产和投资,也包括其配偶和子女的财产情况。如果官员申报的财产数与工资收入不一致,那么就可能被询问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相应财产。如果官员持有某些私人公司的股份,则有可能被要求剥离股份以防止产生利益冲突。对于重要官员的财产申报,还需要通过媒体加以公布。官员财产申报的程序也十分严格,申报的财产清单需在指定公证处加以审查,并在工作机关和法院公证处加以保存。④

3.公务员薪资制度具有吸引力

高薪制度是新加坡廉政建设的一个主要特点。这里的高薪主要针对的是政府高级官员,即对一定级别之上的政府官员采用参照市场的方式支付高额薪资。这一方面是精英治国理念下为了更好地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减少贪污腐败行为对官员的诱惑。

新加坡公共服务署网站信息显示,当前新加坡共有13.9万受雇于政府16个部和50多个法定机构的公职人员,其中有8.2万人就职于政府各部,这部分雇员就是公务员。⑤新加坡公务员分为四级:第一级是行政管理和专业级别,要求取得较高的正规学位;第二级是执行和技术级别,要求具有相应文凭;第三级为文书或办事员;第四级为从事手工劳动或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员。以统计部门2013年公布的资料来看,一级公务员数量约占全部公务员总数的56%,二级占33%,三级占7%,四级占4%。⑥不同行政级别对应了不同的薪酬等级。

20世纪70年代,新加坡开始调整公务员工资,逐渐向私有部门薪酬靠拢。90年代起,新加坡进一步制定了正式的官员薪酬基准框架。1994年,新加坡政府发布了《称职且诚实政府有竞争力的薪酬》(Competitive Salaries for Competentand Honest Government)白皮书,明确了部长和高级公务员的薪酬基准计算公式。根据这一框架,高官薪酬以私营部门工资为参照,部长薪酬以六大职业(银行家、会计师、工程师、律师、制造业CEO、跨国公司CEO)最高年薪前四名(一共参照24名)平均薪酬的2/3为基准。2000年,部长起薪标准进

一步完善为,以六大职业最高年薪前八名(一共参照48名)中的第24位高薪收入者薪酬的2/3为基准。从2001年到2010年,新加坡部长实际年薪从112万美元增加到了158万美元。高官薪酬随私营部门薪酬相应调整,其薪酬并非只升不降,例如,2009年受经济危机的影响,部级官员的薪资下调了22%。2011年,新加坡政府发布《能干且有奉献精神政府的薪酬》(Salaries for a Capable and Committed Government)白皮书,对高官薪酬方案进行了修订,提出部级官员薪酬确定应遵循三项原则:一是薪酬有足够的竞争性使得人才不会因此受阻;二是政治服务意味着做出牺牲因而薪酬公式应有所折扣;三是应采用洁净工资制度杜绝隐藏利益。新的部长起薪下调为以新加坡公民前1000名高收入者中位数收入的3/5为基准,以体现政治服务的价值和奉献精神。据此,部长年薪降低了31%,下调为110万美元;总理和政务官年薪减少28%,下调为220万美元;总统年薪降低51%,至154万美元。2011年新加坡雇员的人均年薪仅在5万美元左右,即使大幅降薪之后,新加坡高官薪酬仍处于世界各国政治领导人薪酬高位水平。近年来,新加坡政府也逐渐提高低层级公务员薪酬水平。例如,2014年6月,政府宣布对3500余名四级公务员额外加薪70美元/月,5500余名三级公务员额外加薪30美元/月。

新加坡采用洁净工资制度,官员的薪酬收入就是其全部收入,并没有灰色收入。⑦官员除了公开的薪资收入,不再有其他补贴津贴收入或特殊权益,既没有假期补贴也没有子女教育补贴等等。官员的薪酬由固定收入和变动收入两部分组成,固定收入包括每月工资以及第13个月奖金,变动收入包括年度可变花红(Annual Variable Component)、绩效奖金(Performance Bonus)以及国民奖金(National Bonus)。年度可變花红取决于新加坡经济发展情况,绩效奖金取决于个人的绩效表现情况,而国民奖金⑧则取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四个指标,即中等家庭实际收入增速、最低20%收入家庭实际收入增速、失业率、实际GDP增速。

4.廉政监督制度严密

新加坡廉洁政府的建立,同样离不开一套系统而严密的廉政监督制度,这既包括以反腐机构为主体的内部监督,也包括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外部监督。从内部监督来看,新加坡具有高度独立性且强有力的反腐机构——新加坡贪污调查局(Corrupt Practices Investigation Bureau,简称CPIB),在查处和预防官员腐败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CPIB局长直接向总理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保障公职人员廉政以及私人部门交易行为中的廉洁。CPIB对公职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加以检查并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汇报以便进一步进行处分。除了对贪污官员进行审查,CPIB还通过对腐败易发部门和机构的工作流程和方法核查,发现其中可能利于贪腐行为的不足之处并给予改进建议来加强对腐败行为的预防。《防止贪污法》第15条、第17条、第22条分别赋予了CPIB逮捕权、调查权、搜查和没收权。CPIB调查专员或局长有权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任何涉嫌贪污或者依据可靠信息断定可疑的罪犯至贪污调查局或警察局,并对其进行搜查。CPIB 局长可授权调查局人员在必要的情况下武力进入任何场所搜查、没收任何与腐败行为相关的文件或财产;当调查局人员在有足够理由认为获取搜查授权有可能延误或阻碍搜查时,其可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直接行使搜查权。从外部监督来看,社会力量监督是新加坡廉政监督制度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对官员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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