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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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笔者认为刑事和解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新思路,相对于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而言,具有弥补被害人物质与精神双重损失,恢复被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使加害人更好的回归社会,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又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相呼应,近几年来,刑事和解在我国的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备受追捧。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刑事和解在许多国家的实践以及我国近几年的试用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为我国引入此项制度带来困惑和挑战。因此,只有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且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以及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才能克服此项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解决人们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隐忧,使其更好地发挥解决纠纷的功能。
关键词:刑事和解刑事司法完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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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4)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4)
(一)刑事和解的定义 (4)
(二)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 (4)
二、刑事和解在我国的现状 (5)
(一)规范依据 (5)
(二)内容和特点 (5)
(三)存在的问题 (6)
三、我国刑事和解之体系构建 (6)
(一)适用范围 (6)
(二)程序运作 (6)
(三)各阶段司法机关的分工 (7)
(四)价值体系 (7)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思考 (8)
(一)对刑事和解的履行问题 (8)
(二)多元化刑事和解方式 (8)
致谢 (9)
参考文献 (10)
浅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引言
如何在刑事司法体系内既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又可以达到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的理想目的,是现今各国刑事政策领域面临的一个富有挑战性的课题。20世纪70年代,西方学者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中,提出了刑事和解的理论,使被害人和加害人在刑事纠纷发生后,能够直接商谈,解决纠纷,既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利益、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又加速了加害人复归社会。随着全球法律文化交流的加速以及国内和谐社会建设的深入进行,刑事和解制度逐渐进入了我国学者和公权力机关的视野。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尝试成为当前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探讨的热点问题。
在实践中,刑事和解解决刑事纠纷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存在着,尤其是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有关刑事和解的尝试也在全国各地区进行着。对于这种缺乏法律规制却又具有实践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我们既不能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简单否定,也不能任由其自由发展,而是应该对其进行认真的研究。因为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在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和发展表明了它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同时也体现了其优越的制度内涵和价值追求,而且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来看,刑事和解对于解决轻微刑事案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刑事和解在许多国家的实践以及我国近几年的试用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为我国引入此项制度带来困惑和挑战。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且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以及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才能克服此项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解决人们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隐忧,使其更好地发挥解决纠纷的功能。笔者相信,刑事和解制度将不断得到完善,充分发挥其合法、合理的特点解决刑事纠纷,构建和谐司法制度。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一)刑事和解的定义
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人的帮助,加害人与被害人进行沟通,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对和解协议进行确认并对加害人予以从轻处罚从而解决纠纷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关注被害人,弥补被害人收到的伤害,同事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促进被告人真诚悔改,有利于犯罪人顺利再社会化,修复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价值明显。
(二)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
在西方,刑事和解也被成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它的理论基础源于
“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与“叙说理论”1,而其核心价值即恢复正义。从恢复正义理论角度出发,当犯罪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管理,恢复正义的任务就是在三者之间重建这种平衡,是的社会恢复和谐2。
我国目前关于刑事和解的时间并非在西方理论指引下产生和发展的,更多的是源自我国国庆和中国特色司法实践中,因此在借鉴西方理论的同事有必要更多的从中国本土化中寻求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诠释和解读。
科学发展观及社会和谐理论,其核心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在刑事和解制度中,一方面最大程度上使被害人获得物质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安抚,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最终有助于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达到社会和谐,符合科学发展观及社会和谐理论的核心价值。
刑诉民诉化理论,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按照民署诉讼的方法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采取处分原则,使得被害人可以直接决定实体结果,这与民事诉讼在中的调解、和解制度有极大的相似性,从而使得刑事诉讼在一定范围内体现了鲜明的民事诉讼特征。
二、刑事和解在我国的现状
(一)规范依据
刑事和解是我国检察机关主导的刑事司法改革成果,是对特定轻微刑事案件的一种宽缓处理办法。目前我国主要有北京、上海、浙江、安徽及湖南等五个省和直辖市制定了较完备的有关刑事和解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刑事基本法律并无对刑事和解的直接规定,给刑事和解留下的空间也不大。目前在实体法里可以找到的依据主要有《刑法》第37条,该条列举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的案件的处理方式,提供了刑事和解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这一重要内容。在《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该条关于调解的规定为全国各地进行刑事和解打下基础。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第4条表明:“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直接决定和解达成协议主要以经济赔偿为依据这一特点。
(二)内容和特点
我国刑事和解适用于解决性质轻微、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小且有矫治可能的刑事犯罪案件。在我国各试点地区的刑事和解从适用范围到程序的设定,从执行的主体到模式的选择,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同事也有许多相同之处:其一,在适用范围的选择上,主要是轻罪活轻微犯罪案件。其二,和解过程由公权力机关监督,最终由公权机关确认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其三,刑事和解适用阶段普遍集中在检察机关主导的审查起诉阶段。其四,刑事和解的方式以加害人对被
1(美)约翰.R.戈姆:《html or Westerm criminology Review》【M】
2马静华:《政治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