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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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五
篇]》
第一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
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国家财政对家电下乡给予资金补贴。

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
定,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
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第五条补贴方式: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贴。

第七条资金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补贴标准:按照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
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

第三章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第八条补贴对象:具有农业户口的所有人员(下称购买人),
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

第九条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具体规格和
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十条有效时间。

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
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第十一条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省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
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根据测算的各省补贴资金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各省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根据预算文件,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的50%,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帐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其余50%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

实施过程中,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省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清算。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
备案。

第五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六条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购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材料: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帐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帐户;
6.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

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级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三)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15个工作日内,通
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帐户。

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帐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的专用存折的帐户。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财政部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否则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北京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xx〕70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是指财政部和市财政局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补贴方式。

凡本市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五条补贴标准。

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六条资金执行国家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资金由财政部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财政部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执行地方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资金全部由市财政负担。

第三章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七条补贴对象。

我市凡具有农业户口且购买补贴类家电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在一个补贴周期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每类不超过1台(件)。

第八条补贴产品。

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财政部规定执行。

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微波炉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规定执行。

(补贴产品如在执行过程中有调整,财政局、商务局将另行通知。


第九条有效时间。

凡在xx年1月23日至xx年1月31日期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
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条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和消费意愿等,测算并下达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各区(县)财政局在农村商业银行开设“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

市财政局根据测算的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将资金拨付到专户或将预算下达到区(县)财政局。

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二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财政局会同同级商务部门核实汇总本区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每年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购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身份证明原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粮食直补一卡通”专用存折(尚未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账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初审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将购买人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信息及农户户口本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汇总上报所在乡镇农户补贴资金情况;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作出明确说明。

(三)区(县)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资金资料,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粮食直补一卡通”或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补贴账户。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财政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流通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河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本文由cj31yj1nbq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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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xx〕70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补贴方式。

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资金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

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补贴对象:具有河北省农业户口并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九条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具体规格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十条有效时间: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将根据我省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分别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根据测算的
补贴资金规模,及时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将50%的补贴资金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帐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帐户。

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

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由省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三条各县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3月中旬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各设区市进行初审汇总。

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4月20日前,将初审汇总情况报省财政厅和商务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十四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五条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的3个工作日内,把购买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相关信息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

购买人应当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
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

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销售网点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产品;
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6.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级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同时要求消费者填写《河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表)一式
3份(购买人1份,县级财政部门1份,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留查1份),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附在商务主管部门留查联后面,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三)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应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四)补贴资金的退还。

购买人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部门审核。

补贴资金未发放的,乡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买人应先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

购买人持签有乡镇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县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的审核、支付、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负主要和直接责任,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省财政厅、设区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施动态监管。

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将资金使用情况及产品购买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商务厅。

省财政厅将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
时足额发放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九条在家电补贴兑付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上述行为,应立即停止拨付并追回补贴资金。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xx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表河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购买人姓名户主姓名购买人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家电种类生产企业名称销售企业名称发票号码销售价格同类产品补贴最高限价存款折帐号申报时间乡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县级财政部门经办人:县级财政部门复核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户口本号码电话号码品牌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号码销售企业地址购买时间补贴金额补贴比例开户银行兑现补贴时间
第四篇。

河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txt13母爱是迷惘时苦口婆心的规劝;母爱是远行时一声殷切的叮咛;母爱是孤苦无助时慈祥的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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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xx〕70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补贴方式。

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资金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

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补贴对象:具有河北省农业户口并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九条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具体规格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十条有效时间: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将根据我省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分别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根据测算的补贴资金规模,及时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将50%的补贴资金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帐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帐户。

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

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由省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三条各县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3月中旬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各设区市进行初审汇总。

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4月20日前,将初审汇总情况报省财政厅和商务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十四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五条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的3个工作日内,把购买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相关信息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

购买人应当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
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

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销售网点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产品;
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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