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X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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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复人:吉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丹,县长

被答复人:黄少庭,男,43岁,住吉安县固江镇凫坛村第二村小组。第三人:刘桂太,男,46岁,住吉安县固江镇凫坛村第二村小组。

因被答复人不服答复人作出的《关于注销黄少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502033号)的决定(吉县府字[2008]21号),提请行政复议,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法规答复如下:1998年,我县在开展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时,第三人刘桂太已成家立户,承包了5.37亩耕地,进行了登记,由其母亲代耕,2002年4月,其母曾经要求调出一部分承包地,以免撂荒,村委会和村小组都未同意。被答复人黄少庭在申请书中表述:“申请人受让第三人的土地经过了村、组会议的同意,并且受让后又履行了缴纳税费的义务,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显然同意土地在第三人与申请人之间流转。”而实际情况是,2002年6月,双方协商后,被答复人黄少庭通过其父黄明生和第三人刘桂太其母王长妹双方就刘桂太承包土地的耕种事宜找到村委会会计,当时凫坛村委会正在召开村小组长以上干部会议,研究分摊税费,村支书就刘桂太的承包地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耕种咨询双方,都没有表态。只是将5.37亩承包地的税费明确由被答

复人黄少庭承担,当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和合同。也没有召开村小组长和村民会议,征求村民意见。

根据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要求,我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工作。第三人刘桂太进行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底册登记,当时刘桂太分得土地5.37亩,县、乡、村都有底册可查,这样既符合中央的政策,也符合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并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05]282号)第1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坚持稳定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本次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对二轮承包的完善和规范,不是重新调整农民的承包地,不得推倒重来,不得重新发包。因此要在巩固二轮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面换发到户。”而黄少庭所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征得刘桂太本人和发包方村委会的同意。2006年换证过程中抄写人员在村会计肖正桂家填写证书时,一并将刘桂太、黄少庭的经营权纠纷如实反映,当时村会计不认真负责,要求工作人员按实际田亩表进行填写经营权证书。而且当刘桂太与黄少庭发生土地纠纷后,村委会具体经办人员私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至被答复人黄少庭。

综上所述,答复人本着尊重事实,有错必纠的原则,根据被答复人和第三人所在的村委会和固江镇政府的申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注销被答复人黄少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502033号)的决定,处理客观公正。

此呈

吉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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