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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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的适用范围

文中作者提到:在西方微观经济学中, 只是在讨论外部性例如污染问题时才提到它;西方经济学家在研究和说明科斯定理的应用范围时, 强调科斯定理的应用范围有限,只应用于某些特定环境,它通常应用的领域并非是现实世界的常态。

庇古运用经济学理论来捍卫习惯法原则:造成某种损害的一方应受指责,或被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庇古的论点,习惯法的这种规则通过社会成本内在化来促进经济效益。在有些情况下,他发现习惯法中存在着种种缺口,这就需要补充立法,诸如对污染者征收与污染的社会成本相等的税款。在政府必须采取行动纠正某种损害的情况下,科斯否定了庇方的如下看法。科斯认为无论财富分配如何不同,公平与否,只要划分得清楚,资源的利用和配置是最优的,而用不着政府从中“插一杠子”。那么政府的作用就是明确产权,并且有效地保护产权。

我们要知道,科斯定理就其本身也是有其局限性。

首先,它的假设条件太苛刻。只有当交易成本为零,才能出现科斯定理所说的结果。而在现实中,交易成本不可能等于零。其次,即使交易成本为零,现实中也存在西方学者所说的策略性行为。由于存在策略性行为,就不会出现科斯定理所说的那种帕累托理想状态。这种策略性行为是普遍存在的,在我们中国也有。比如在城市里拆迁,经常碰到“钉子户”,你不答应他的苛刻条件,他就是不搬迁。这种行为就是策略性行为。最后,科斯定理忽视了收入分配的效应。这是最重要的理由。科斯定理企图论证的是:不同产权的分配方式不会影响资源配置

效率,即:任何产权分配方式都会导致帕累托最优状态。

文中作者指出一些科斯的拥护者武断认为:公有制产权不清晰, 只有实行私有化, 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变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把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变为私有产权, 产权才清晰, 经济才有效率。该种观点大错特错,科斯本身的局限性就限制了其成为万能公式,国家的发展要兼顾效率和公平。产权的配置,一定程度上是会提高效率,但却不是绝对。政府应该有范围的运用。

权利的初始配置取决于各种约束条件。在进行权利初始配置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统筹兼顾(如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通行的公平观念、社会利益关系和力量对比,等等)。另一方面,市场机制有可能产生不平等,甚至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权利的重新配置(如遗产税、累进个人所得税、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等)调节收入分配,以追求平等、公平等社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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