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兼容版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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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介绍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介绍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介绍
朱德修
【期刊名称】《食品与药品》
【年(卷),期】2002(000)004
【摘要】《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货物贸易领域其他协议的原则与法律基础,它规定了各成员在世界贸易中应当遵守的货物贸易基本原则和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关贸总协定》共分4部分38条和6个谅解协议。

现将其中的主要条款简介如下:
【总页数】4页(P27-30)
【作者】朱德修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43
【相关文献】
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在“稀土案”中的法律适用 [J], 黄炎
2.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J], 无
3.C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WTO的主要区别 [J], 无
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内容介绍(三) [J], 无
5.《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内容介绍(三)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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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GATT1994贸易关税中文协议要点解读版B版

2024版GATT1994贸易关税中文协议要点解读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GATT1994贸易关税中文协议要点解读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进口商)1.2 乙方(出口商)1.3 GATT 19941.4 贸易关税1.5 中文协议第二条:合同标的2.1 商品名称2.2 商品数量2.3 商品质量2.4 商品价格第三条:贸易关税的适用3.1 关税税率3.2 关税计算方式3.3 关税缴纳时间3.4 关税缴纳方式第四条:合同的履行4.1 交付货物4.2 支付关税4.3 货物质量保证4.4 货物售后服务第五条:违约责任5.1 甲方违约5.2 乙方违约5.3 违约赔偿方式第六条: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方式6.2 仲裁机构6.3 仲裁费用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7.1 合同生效条件7.2 合同变更7.3 合同解除第八条:合同的适用法律8.1 法律适用8.2 法律解释第九条:合同的签订地及签订日期9.1 签订地9.2 签订日期第十条:附加条款10.1 技术支持10.2 市场推广10.3 合作开发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保密泄露责任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事件12.2 不可抗力后果12.3 不可抗力处理方式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13.1 转让条件13.2 转让程序13.3 转让后果第十四条:附件14.1 商品清单14.2 关税税率表14.3 质量保证书14.4 其他相关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进口商):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按照本合同规定购买乙方商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2 乙方(出口商):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销售商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1.3 GATT 1994: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的基本法律文件。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中国审计报/2002年/07月/31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兰兰1947年10月30日达成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条款,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对这些条款的修正,在 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被称为!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而与之对应, 乌拉圭回合重新修订并适用的有关条款则被统称为!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 T1994)。

GATT1994来源于GAT T1947,吸收了其实质内容,但却并不是简单的继承,而是有所创新与发展。

GAT T1994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所组成:第一,!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条款,但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

第二,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的关税减让议定书,各缔约方的加入议定书,根据GATT1947所给予的且仍然有效的豁免,以及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他决定。

第三,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解释GATT1947有关条款的6个谅解,比如!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6)项的谅解∀,!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等。

第四,!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主要由!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有关货物贸易领域的12个具体协议组成。

GATT1994是世贸组织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WTO的许多重要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等均在这里有明确体现。

同时,GATT1994也是货物贸易领域其他各项协议的原则与基础。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各项内容:一、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作为世贸组织最重要基石的这两大待遇原则,其最主要、最直接的体现即是在货物贸易领域。

在货物贸易领域,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关税优惠,或其他与产品贸易有关的优惠、优待、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

GAT T1994中有关国民待遇条款,要求各成员方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GATT-1994年关贸总协定

GATT-1994年关贸总协定

序言: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

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

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各成员,注意到GATT 1994第24条的规定;认识到自GATT 1947制定以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数量和重要性均大为增加,目前已涵盖世界贸易的重要部分;认识到此类协定参加方的经济更紧密的一体化可对世界贸易的扩大作出贡献;同时认识到如果成员领土之间关税和其他限制性商业法规的取消延伸至所有贸易,此种贡献则会增加,而如果排除任何主要贸易部门,此种贡献则会减少;重申此类协定的目的应为便利成员领土之间的贸易,而非提高其他成员与此类领土之间的贸易壁垒;在此类协定形成或扩大时,参加方应在最大限度内避免对其他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同时确信需要通过澄清用于评估新的或扩大的协定的标准和程序,并提高所有第24条协定的透明度,从而加强货物贸易理事会在审议根据第24条作出通知的协定方面所起作用的有效性;认识到需要对各成员在GATT第24条第12款下的义务达成共同谅解;特此协议如下:1.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和导致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应与第24条相一致,特别是必须满足该条第5款、第6款、第7款和第8款的规定。

第24条第5款2.根据第24条第5款(a)项评估一关税同盟形成前后适用的关税和其他贸易法规的总体影响范围,应根据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和实征的关税全面评估关税和费用。

该评估应根据关税同盟提供的前一代表期的进口统计数据,细分至税号,列出价值和数量,并按WTO的原产国别进行分类。

秘书处应依照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评估关税出价时使用的方法,计算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和实征的关税。

为此目的,将考虑的税费应为实施税率。

各方认识到,为全面评估难以量化和归纳的其他贸易法规的影响范围,可能需要审查单项措施、法规、所涉产品以及受影响的贸易流量。

3.第24条第5款(C)项所指的“合理持续时间”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方可超过10年。

如属一临时协定参加方的成员认为10年不够,它们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供需要更长期限的全面说明。

TTP协议中文全文快译概要

TTP协议中文全文快译概要

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序言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智利共和国、新西兰和新加坡共和国(以下简称集体"方"或单独称为"一方",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决心:加强特殊的链接的友谊和合作放大通过贸易自由化和投资和鼓励进一步和更深入的合作,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内亚洲-太平洋地区;缔约方之间的关系的框架贡献向和谐发展和扩大世界贸易和催化剂提供更广泛的合作,在国际论坛;创建扩大和安全市场的商品和服务在其领土;避免扭曲的互惠贸易;建立清除规则,他们的贸易;确保一个可预测的商业框架,为企业规划和投资;建立在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马拉喀什协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和其他多边和双边协定和安排;申明他们致力于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APEC)的目标和原则;重申他们致力于亚太经合组织加强竞争和法规改革的原则,以保护和促进竞争的过程中和设计的规定,尽量减少扭曲竞争;要注意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相互依存和相辅相成的组成部分和更紧密的经济伙伴关系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在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强他们在全球的市场;企业的竞争力福斯特创意和创新,并促进保护知识产权鼓励贸易的货物和服务各方;1加强战略经济伙伴关系,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高生活水平的人民;维护规定,以便实现国家政策目标;他们政府的权利保留他们的灵活性,以保障公共福利;加强他们合作在劳工和环境事项上的共同利益;促进共同框架内的亚洲-太平洋地区,并申明致力于鼓励加入本协定的其他经济体;已同意,如下所示:2章1最初拟定的条文第1.1条:目标1。

本协议建立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各方,基于共同利益和深化关系在所有领域的应用。

2。

本协议特别包括商业、经济、金融、科学、技术和合作领域。

它可能扩展到其他领域,为了扩大和提高效益的本协议各方商定。

3。

缔约方寻求支持更广泛的自由化进程在亚太经合组织与它的自由和开放的贸易和投资的目标相一致。

2024更新:GATT1994关税合同中文条款详解

2024更新:GATT1994关税合同中文条款详解

2024更新:GATT1994关税合同中文条款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第一层级11.2. 第一层级21.3. 第一层级32. 第二条合同双方2.1. 第二层级12.2. 第二层级22.3. 第二层级33. 第三条合同标的3.1. 第三层级13.2. 第三层级23.3. 第三层级34. 第四条关税调整4.1. 第四层级14.2. 第四层级24.3. 第四层级35. 第五条关税计算5.1. 第五层级15.2. 第五层级25.3. 第五层级36. 第六条关税支付6.1. 第六层级16.2. 第六层级26.3. 第六层级37. 第七条关税退还7.1. 第七层级17.2. 第七层级27.3. 第七层级38. 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第八层级18.2. 第八层级28.3. 第八层级39. 第九条争议解决9.1. 第九层级19.2. 第九层级29.3. 第九层级310.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第十层级110.2. 第十层级210.3. 第十层级311. 第十一条合同的履行11.1. 第十一层级111.2. 第十一层级211.3. 第十一层级312.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第十二层级112.2. 第十二层级212.3. 第十二层级313.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第十三层级113.2. 第十三层级213.3. 第十三层级314. 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第十四层级114.2. 第十四层级214.3. 第十四层级3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本合同是指由双方签署的,关于2024更新:GATT1994关税合同中文条款详解的协议。

1.2. “双方”指的是合同的双方主体,即签署本合同的各方。

1.3. “合同标的”指的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等。

1.4. “关税”是指根据GATT1994协议,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税费。

GATT1994年关贸总协定

GATT1994年关贸总协定

序言: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围以,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文

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文

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是国际贸易体制中一个重要的多边协议。

该协议于1947年签署,至1994年由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

这份协议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对全球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

GATT的主要目标是推动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贸易规则的制定。

协议的核心原则是非歧视性和互惠原则。

其中非歧视性,指的是会员国应平等对待各国,不以国别为基础给予不公平待遇。

互惠原则则是指成员国应通过相互开放市场,实现贸易的公平和平衡。

这些原则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可预测性。

为了实现贸易自由化,GATT采取了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措施。

关税降低是通过多轮贸易谈判实现的,会员国通过逐步减少关税的方式来推动贸易自由化。

这不仅有助于减少贸易成本,还能够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

GATT还帮助会员国解决了贸易争端,通过与会员国间的协商和解决争端机制,帮助国际贸易争端得到公正解决。

除了贸易的自由化,GATT还规定了贸易的准则和规则。

协议禁止国家采取一些限制贸易的手段,例如贸易补贴和限制进口等。

同时,GATT还规定了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允许发展中国家采取一些特殊政策和措施,以促进其经济发展。

这些规则和条款有助于维护公平和公正的国际贸易秩序。

1994年,GATT进一步演变为世界贸易组织。

与GATT相比,WTO拥有更为广泛的职能和更具体的规则。

WTO继承了GATT的核心原则,但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此时,WTO成为了一个更为全面和具权威性的国际贸易组织。

遗憾的是,GATT及其后继WTO在推动贸易自由化方面仍面临许多挑战。

一些国家采取保护主义政策,设置障碍和限制国际贸易。

此外,一些贸易争端也难以得到公正解决。

然而,GATT及WTO的目标始终是推动全球贸易的开放和公平,并为国际贸易提供可预测的法律框架。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中文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中文

第二部分第三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1.各缔约国认为: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2.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同时,缔约国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3.与本条第二款有抵触的现行实施的国内税,如果是1947年4月10日有效的贸易协定中所特别规定允许征收的,而且在有关贸易协定中还规定了凡已征收这种国内税的产品,它的进口关税即不能任意增加,则征收这种国内税的缔约国,可以推迟实施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直到在贸易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得到解除,并能将进口关税增加到抵销国内税保护因素所必须的水平时为止。

4.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但本款的规定不应妨碍国内差别运输费用的实施,如果实施这种差别运输费用纯系基于运输工具的经济使用而与产品的国别无关。

5.缔约国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某一特定数量或比例的条例对象产品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

缔约国还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6.本条第五款的规定不适用于1939年7月1日,或1947年4月10日,或1948年3月24日(各缔约国可以从这三个日期中自行选择一个日期)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有效实施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但这种条例如与本条第五款的规定有抵触,不应采取损害进口货的利益的办法来加以修改,应该把它们当做关税来进行谈判。

2024版GATT1994中文关税及国际贸易合同指南版B版

2024版GATT1994中文关税及国际贸易合同指南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GATT1994中文关税及国际贸易合同指南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1.2 各方1.3 货物1.4 服务1.5 关税1.6 国际贸易第二条适用范围2.1 GATT19942.2 中文关税2.3 国际贸易合同第三条关税制度3.1 关税计算3.2 关税减免3.3 关税支付第四条贸易便利化4.1 进出口手续4.2 海关监管4.3 贸易 facilitation measures第五条贸易救济5.1 反倾销5.2 反补贴5.3 保障措施第六条技术性贸易壁垒6.1 标准6.2 认证和检验6.3 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第七条知识产权保护7.1 知识产权7.2 保护措施7.3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第八条服务贸易8.1 服务部门8.2 服务提供者8.3 服务贸易自由化第九条争端解决9.1 争端解决机制9.2 磋商和调解9.3 专家组程序9.4 上诉程序第十条贸易政策透明度10.1 通知程序10.2 透明度原则10.3 贸易政策审查第十一条合同的有效期11.1 起始日期11.2 终止日期第十二条合同的履行12.1 履行义务12.2 履行期限12.3 履行地点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 违约行为13.2 违约责任13.3 违约解决第十四条一般条款14.1 适用法律14.2 争议解决14.3 保密条款14.4 不可抗力14.5 合同的修改和终止14.6 完整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本合同是指由双方签订的,关于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3 货物:本合同中的货物是指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物品和服务。

1.4 服务:本合同中的服务是指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的与货物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安装、培训等。

1.5 关税:关税是指根据国际贸易规定,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税费。

2024更新:GATT1994关税合同中文条款详解

2024更新:GATT1994关税合同中文条款详解

2024更新:GATT1994关税合同中文条款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第一层级的定义1.2 第二层级的解释1.3 第三层级的详细说明2. 第二条关税的适用2.1 适用范围2.2 税率2.3 计算方式3. 第三条关税的征收3.1 征收时间3.2 征收方式3.3 征收标准4. 第四条关税的减免4.1 减免范围4.2 减免条件4.3 减免程序5.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争议的解决方式5.2 争议的解决机构5.3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6.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6.1 合同的生效条件6.2 合同的终止条件6.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处理7. 第七条合同的履行7.1 履行的时间7.2 履行的地点7.3 履行的方式8. 第八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8.1 修改的方式8.2 补充的内容8.3 修改与补充的生效条件9. 第九条合同的争议解决9.1 争议的解决方式9.2 争议的解决机构9.3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10.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10.1 解除的条件10.2 解除的程序10.3 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处理11. 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11.1 转让的条件11.2 转让的程序11.3 转让后的权利义务处理12. 第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12.1 双方的权利12.2 双方的义务12.3 权利义务的履行保障13. 第十三条合同的违约责任13.1 违约的界定13.2 违约的责任承担13.3 违约的救济方式14. 第十四条合同的最终解释权14.1 解释权的归属14.2 解释的程序14.3 解释的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第一层级的定义本合同指的是双方在国际贸易中,根据GATT1994关税规则,就货物买卖、运输、支付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一致协议。

1.2 第二层级的解释1.3 第三层级的详细说明本合同中的“更新”指的是对原有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补充,以适应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和双方的需求。

第二条关税的适用2.1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卖方国家与买方国家之间的货物贸易,双方应遵守GATT1994规定的关税减让义务。

07第七章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减

07第七章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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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 零关税与协调关税
在乌拉圭回合中,发达国家间在药品、医疗器 械、建筑、矿山钻探机械、农用机械、部分酒、 家具等部门达成的协议;在纺织品、化学品方面 达成了协调关税协议。这些发达国家包括美国、 欧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奥地利、捷克、 芬兰、挪威、斯洛伐克、瑞典、瑞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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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 零关税与协调关税
(一) 零关税部门
3. 建筑、矿山及钻探机械 (1)产品范围:包括《税则》第84章、87章的部分 商品。主要产品有:提升机、起重设备、输送设备、升 降机包括电梯,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挖掘机、掘 进机,凿井、凿岩机械、钻缝机、采油机、混凝土混合 机、搅拌机、非公路自卸车等。 (2)实施期 世界贸易组织生效之日起5年内实施达到减让目标。
(2)实施期
协议实施起分5年取消所有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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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 零关税与协调关税
(一) 零关税部门
5. 钢材 (1)产品范围:包括《税则》第72-73章的大部分 产品。主要产品有:铁及非金属钢的初级产品、半制成 品、热轧钢板、冷轧钢板、涂镀、涂锡、锌等板材;铁 及非金属合金条、杆、铁丝、钢丝、不锈钢初级产品、 办制成品、不锈钢板材、合金钢的初级产品、轨材、条 杆钢丝、型材及钨钢桥粱等;带制钢铁丝、钢铁丝制的 布、网;铁钉、图钉等。 (2)实施期 要用10年逐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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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பைடு நூலகம்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 零关税与协调关税
(一) 零关税部门
2. 医疗设备 (1)产品范围:包括《税则》第28章、39章、84章、 87章、90章及94章的部分产品。主要产品有:放射性物 质、消毒器具、心电图仪、B超、核磁共振成像装置等 各种诊断仪;注射器、针头等治疗器具;血压计、内窥 镜等测量仪器;输血设备;牙科、眼科、外科用仪器及 器具;人造关节、假牙等以及残疾人用车等。 (2)实施期 世界贸易组织生效之日起5年内实施达到减让目标。

2024版GATT1994中文关税及国际贸易合同指南版B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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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GATT1994中文关税及国际贸易合同指南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术语定义与解释1.1 合同1.2 双方1.3 GATT 19941.4 关税1.5 国际贸易1.6 指南1.7 版B1.8 版次第二条合同的适用范围2.1 适用法律2.2 适用规则2.3 适用条件第三条关税的计算与支付3.1 关税基数3.2 关税率3.3 关税计算公式3.4 关税支付方式3.5 关税支付时间第四条国际贸易的限制与禁止4.1 限制性商品4.2 禁止性商品4.3 贸易限制措施4.4 特殊贸易安排第五条贸易便利化措施5.1 简化手续5.2 快速通关5.3 信息技术应用5.4 贸易便利化机构第六条争端解决机制6.1 争端解决机构6.2 争端解决程序6.3 争端解决方式6.4 执行与监督第七条贸易救济措施7.1 反倾销7.2 反补贴7.3 保障措施7.4 特殊保障措施第八条知识产权保护8.1 知识产权范围8.2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8.3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8.4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第九条信息安全与保密9.1 信息安全义务9.2 保密信息范围9.3 保密措施9.4 泄密责任第十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10.1 履行义务10.2 履行期限10.3 履行地点10.4 履行方式10.5 监督机构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1.1 变更条件11.2 变更程序11.3 解除条件11.4 解除程序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与失效12.1 终止条件12.2 终止程序12.3 失效原因12.4 失效后果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与赔偿13.1 违约行为13.2 违约责任13.3 赔偿范围13.4 赔偿程序第十四条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4.1 争议解决方式14.2 法律适用14.3 争议解决机构14.4 司法管辖权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术语定义与解释1.1 合同:本合同是指由双方签署的,关于GATT 1994中文关税及国际贸易合同指南版B版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协议。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word兼容版)中文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word兼容版)中文

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各成员特此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第1条原则反倾销措施仅应适用于GATT 1994第6条所规定的情况,并应根据符合本协定规定发起1和进行的调查实施。

GATT 1994第6条的适用按下列规定执行,但仅限于根据反倾销立法或法规所采取的行动。

第2条倾销的确定2.1 就本协定而言,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2.2 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2,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

2.2.1同类产品以低于单位(固定和可变)生产成本加管理。

销售和一般费用的价格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或对一第三国的销售,只有在主管机关3确定此类销售属在一持续时间内4以实质数量5、且以不能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收回成本的价格进行时,方可以价格原因将其视为未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行的销售,且可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予考虑。

如在进行销售时低于单位成本的价格高于调查期间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则此类价格应被视为能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收回成本。

2.2.1.1就第2款而言,成本通常应以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者保存的记录为基础进行计算,只要此类记录符合出口国的公认会计原则并合理反映与被调查的产品有关的生产和销售成本。

主管机关应考虑关于成本适当分摊的所有可获得的证据,包括出口商或生产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只要此类分摊方法是出口商或生产者一贯延续使用的,特别是关于确定资本支出和其他开发成本的适当摊销和折旧期限及备抵的证据。

除非根据本项己在成本分摊中得以反映,否则应对那些有利于将来和/或当前生产的非经常性项目支出或在调查期间支出受投产6影响的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2024版GATT1994中文关税及国际贸易合同指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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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GATT1994中文关税及国际贸易合同指南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术语定义与解释1.1 合同1.2 双方1.3 GATT 19941.4 关税1.5 国际贸易第二条合同的适用范围2.1 适用法律2.2 不适用法律第三条关税的计算与支付3.1 关税计算方法3.2 关税支付程序3.3 关税缴纳期限第四条进出口商品的分类与归类4.1 商品分类标准4.2 商品归类程序4.3 商品分类变更第五条关税减让与免征5.1 关税减让条件5.2 关税免征条件5.3 关税减让与免征的申请程序第六条反倾销与反补贴6.1 反倾销措施6.2 反补贴措施6.3 反倾销与反补贴的申请程序第七条贸易救济措施7.1 保障措施7.2 特殊保障措施7.3 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程序第八条争端解决机制8.1 争端解决机构的组成8.2 争端解决程序8.3 争端解决的最终决定第九条贸易便利化措施9.1 贸易便利化原则9.2 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实施9.3 贸易便利化措施的监督与评估第十条技术性贸易壁垒10.1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定义10.2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制定与实施10.3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评估与监督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11.1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11.2 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11.3 知识产权保护的争端解决第十二条贸易政策透明度12.1 贸易政策透明度的原则12.2 贸易政策透明度的实施措施12.3 贸易政策透明度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三条环境与可持续发展13.1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原则13.2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贸易措施13.3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争端解决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4.1 合同的生效条件14.2 合同的变更程序14.3 合同的终止条件及后续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术语定义与解释1.1 合同:本合同是指由双方签订的,关于2024版GATT1994中文关税及国际贸易合同指南版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

GATT 1994年关贸总协定

GATT 1994年关贸总协定

序言: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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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X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XX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

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

对于本协定附件七所列的各缔约国,本款(甲)项及(乙)项所称1947年4月10日的日期,应分别以这个附件所列的日期代替。

第二条减让表1.(甲)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贸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

(乙)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一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减让表所列普通关税的超出部分。

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

(丙)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二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按照本协定第一条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减让表所列普通关税的超出部分。

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

但本条的规定并不妨碍缔约国维持在本协定签订日关于何种货物可按优惠税率进口的已有规定。

2.本条不妨碍缔约国对于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下列税费:(甲)与相同国产品或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的物品按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所征收的国内税相当的费用;(乙)按本协定第六条征收的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丙)相当于提供服务成本的规费或其他费用。

3.缔约国不得变更完税价格的审定或货币的折合方法,以损害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所列的任何减让的价值。

4.当缔约国在形式上或事实上对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列名的某种产品的进口建立、维持或授权实施某种垄断时,这种垄断平均提供的保护,除减让表内有规定或原谈判减让的各缔约国另有协议外,不得超过有关减让表所列的保护水平。

但本款的规定,并不限制缔约国根据本协定的其他规定,向本国生产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

5.如果一缔约国相信某一产品应享受的待遇在本协定所附另一缔约国的减让表所订的减让中已有规定,并认为另一缔约国未给予此种待遇时,这一缔约国可以直接提请另一缔约国注意这一问题。

后一缔约国如同意减让表所规定的待遇确系对方所要求的待遇,但声明:由于本国法院或其他有关当局的决定,按照本国税法有关产品不能归入可以享受减让表的应有待遇的一类,因而不能给予这项待遇时,则这两个缔约国,连同其他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国,应立即进一步进行协商,以便对这一问题达成补偿性的调整办法。

6.(甲)缔约国若是国际货币基金的成员国,其减让表所列的从量关税和费用以及其维持的从量关税和费用的优惠差额,系以这一国家的货币按照国际货币基金在本协定签订之日所接受或临时认可的平价表示。

因此,当这项平价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规定降低达20%时,上述从量关税和费用以及优惠差额可根据平价的降低作必要的调整;但须经缔约国全体(指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采取联合行动的缔约各国)同意这种调整不致损害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及本协定其他部分所列减让的价值,而对于与调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有关的一切因素,都应予以适当考虑。

(乙)对于不是国际货币基金成员国的缔约国,自其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的成员国或按照本协定第十五条签订特别汇兑协定之日起,上述规定也应适用。

7.本协定所附的各减让表,应视为本协定第一部分的组成部分。

第二部分第三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1.各缔约国认为: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2.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同时,缔约国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3.与本条第二款有抵触的现行实施的国内税,如果是1947年4月10日有效的贸易协定中所特别规定允许征收的,而且在有关贸易协定中还规定了凡已征收这种国内税的产品,它的进口关税即不能任意增加,则征收这种国内税的缔约国,可以推迟实施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直到在贸易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得到解除,并能将进口关税增加到抵销国内税保护因素所必须的水平时为止。

4.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但本款的规定不应妨碍国内差别运输费用的实施,如果实施这种差别运输费用纯系基于运输工具的经济使用而与产品的国别无关。

5.缔约国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某一特定数量或比例的条例对象产品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

缔约国还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6.本条第五款的规定不适用于1939年7月1日,或1947年4月10日,或1948年3月24日(各缔约国可以从这三个日期中自行选择一个日期)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有效实施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但这种条例如与本条第五款的规定有抵触,不应采取损害进口货的利益的办法来加以修改,应该把它们当做关税来进行谈判。

7.任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实施时不得把这种数量或比例在不同的国外供应来源之间进行分配。

8.(甲)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机构采办供政府公用、非为商业转售或用以生产供商业上销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条例、或规定。

(乙)本条的规定不妨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殊的贴补,包括从按本条规定征收国内税费所得的收入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国产品的办法,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贴补。

9.各缔约国认为,规定国内物价最高限额的管理办法,即使符合本条的其他规定,对供应进口产品的缔约国的利益,可能产生有害的影响。

因此,实施这种办法的缔约国,应考虑出口缔约国的利益,以求在最大可能限度内,避免对它们造成损害。

10.本条的规定不妨碍缔约国建立或者维持符合本协定第四条要求的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第四条有关电影片的特殊规定缔约国在建立或维持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时,应采取符合以下要求的放映限额办法:(甲)放映限额可以规定,在不短于一年的指定时间内,国产电影片的放映应在各国的电影片商业性放映所实际使用的总时间内占一定最低比例;放映限额应以每年或其相当期间内每一电影院的放映时间作为计算基础。

(乙)除根据放映限额为国产电影片保留的放映时间以外,其他放映时间,包括原为国产电影片保留后经管理当局开放的时间在内,不得正式或实际上依照电影片的不同来源进行分配。

(丙)虽有本条(乙)项的规定,任一缔约国可以维持符合本条(甲)项要求的放映限额办法,在实施这项办法的国家以外,对某一国家的电影片保留一最低比例的放映时间。

(丁)放映限额的限制、放宽或取消,须通过谈判确定。

第五条过境自由1.货物(包括行李在内)、船舶及其他运输工具,经由一缔约国的领土通过,不论有无转船、存仓、起卸或改变运输方式,只要通过的路程是全部运程的一部分,而运输的起点和终点又在运输所经的缔约国的领土以外,应视为经由这一缔约国领土过境,这种性质的运输本条定名为'过境运输'。

2.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领土的过境运输,有权按照最便于国际过境的路线通过每一缔约国的领土自由过境。

不得以船舶的国籍、来源地、出发地、进入港、驶出港或目的港的不同,或者以有关货物、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的所有权的任何情况,作为实施差别待遇的依据。

3.缔约国对通过其领土的过境运输,可以要求在适当的海关报关;但是,除了未遵守应适用的海关法令条例的以外,这种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领土的过境运输,不应受到不必要的耽延或限制,并应对它免征关税、过境税或有关过境的其他费用,但运输费用以及相当于因过境而支出的行政费用或提供服务成本的费用,不在此限。

4.缔约国对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领土的过境运输所征收的费用及所实施的条例必须合理,并应考虑运输的各种情况。

5.在有关过境的费用、条例和手续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的过境运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对来自或前往任何第三国的过境运输所给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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