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以浙江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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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浙江法院判例看民间借贷的契约和诉讼

从浙江法院判例看民间借贷的契约和诉讼
《 报 告 》 )披 露 的 信 息 ,该 省 近 年 来 民 间 借 贷 案
数据和样本来源
1 . 民间借贷研究最大的困难在于数据的可获得性 与真实性 由于没有官方统计资料 ,现有关于 民间借贷的 研究主要 依靠小规模 的抽样调查 ;由于研究者的精 力和研 究经费有 限 ,其样本量不会太大 ,因此难以 形成有代表性的研 究结论 。数据 的真实性则是这一
活消费 ,但随 着经济发展 ,各地 民间借贷逐渐转变
为 陌生 人之 间 的借 贷 关 系 和 经营 性 的 融 资 渠道 。为 了反 映 这 种变 化 ,需 要 对 新 的 历史 时 期 中民 间借 贷
本文 研究所 用数 据来 自 “ 北大法 宝”数据库 , 从 中获得2 0 1 0 年浙江省法院一审判决民间借贷全部 案例 ,通过数据挖掘方法 ,结合人工整理 ,获得定 量的数据信息 。由于部分案件涉及非法集资转 为刑
契约和诉讼特征 1 . 借款利率 在 研 究样本 中 ,只有 3 6 0 6 个 样本 约 定了借 贷
利 率 ,占样 本 总 量 的3 4 %,其 余 样 本 没 有 约 定 利 率 (以下 分 析 中 ,统 计 的 是 明 确约 定 利率 的样 本 )。
决记录 中所反映的利息应该低于实 际情况 ,所以民 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已经超出国家的相关规定。 除了利率之外 ,部分契约 中借贷双方同时约定
的特征进行定量分析 。然而 ,现有关于非正规金融
的文献几乎都未能涉及 民间借贷 契约的具体条款 ,
如 金 额 、利 率 、期 限等信 息 ,并且 民间借 贷属 于 地 下经 济活 动 ,通常 很难 获得 其契 约条款信 息 。 所 以 ,笔者通过法院判决书入手了解借贷契约的约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法理学范文.doc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法理学范文.doc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法理学-张晓东摘要:2012年吴英案的审结一度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也折射出中国金融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巨大问题。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此为契机拉开了中国金融业体制改革序幕。

本文正是在此大背景下,去探究中国民间借贷的出路。

关键词:民间借贷;金融监管;法律规制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又称非正规金融、地下金融,关于其内涵目前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主流的学说概括起来有:199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这似乎从表现形式的角度界定了民间借贷的含义,但仍未从正面回应什么是民间借贷。

国内多数学者从倾向于从法律特征和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界定民间借贷的内涵,例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刘晓东(2005)认为,民间借贷是指没有纳入我国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而游离在正式金融体制之外的金融形式和活动。

戴建志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不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许可,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姜旭朝对民间融资的定义是民间融资泛指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也不带有公有制色彩的融资活动。

二、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层面的缺陷当前民间借贷的乱象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密切关联,正是缺乏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导致民间借贷活动难以得到规范,问题层出不穷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范分散,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从目前规制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来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庞杂,条文分散,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全面规制民间借贷活动,大多都从一个方面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且位阶较高的规范较少,作为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其直接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条文寥寥无几,而且笼统模糊,无法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剩下的行政法规、规章也没有全面地规定哪些借贷活动是非法借贷、特殊借贷主体的准入门槛、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借贷利率、借贷资金来源等一系列与民间借贷紧密相关的问题。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维护经济秩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系列典型案例。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案例。

案例一:关于借贷纠纷中的利息问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借期一年。

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甲将借款金额提前还清,要求减免未结清的利息。

乙拒绝了甲要求,并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未与乙协商一致,擅自提前还款,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根据合同约定,法院判决甲支付相应的利息。

案例二: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问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后来甲将债务转让给了丙,并与丙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在借贷期限届满后,丙向乙催收债务。

乙以未与丙达成债务转让协议为由,拒绝了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将债务转让给丙,乙应当向丙支付债务。

根据债权转让协议,法院判决乙支付债务给丙。

案例三:关于合同约定的适用问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

在还款期限届满后,甲未按时偿还借款,并要求延长还款期限。

乙不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并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甲未按时偿还借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甲支付相应的利息,并责令甲按时偿还借款。

以上就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的描述。

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民间借贷中常见的问题和法律适用。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加强沟通协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民间借贷案件法律规制(3篇)

民间借贷案件法律规制(3篇)

第1篇一、引言民间借贷作为我国经济活动中的一种重要形式,长期以来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不断扩大,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如借贷关系不规范、借贷合同纠纷增多等。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进行了相应的规制。

本文将从民间借贷案件的现状、法律规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间借贷案件现状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已成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类型之一。

以下是民间借贷案件的一些现状:1. 案件数量增多: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扩大,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成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类型。

2. 地域分布不均:民间借贷案件在地域分布上存在较大差异,经济发达地区案件数量较多,而欠发达地区案件数量相对较少。

3. 主体多元化: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等。

4. 利率较高: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利率较高,甚至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

三、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进行了以下规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借贷合同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了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程序、证据规则、利率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对涉及民间借贷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担保合同、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进行了规定,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尽管我国对民间借贷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规制,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适用存在争议: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如利率标准、合同效力等。

2. 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地方对民间借贷案件的执法力度不足,导致部分借贷行为无法得到有效规制。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近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了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些案例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并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解析。

以下是对部分典型案例的介绍和分析。

第一案例:闲散资金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村的邻居,由于一方突然有急需用钱的情况,向对方借款。

借贷双方并未签署借贷合同,仅通过口头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和方式。

后来,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引发了纠纷。

法院认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并判决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第二案例:按揭买房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这个案例中,一方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但由于个人经济情况的变化,无法按时还贷。

银行将房产转让给了第三方,买房人则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院认定买房人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法定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并判决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第三案例:民间借贷放高利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放贷人以高额的利息向借款人放贷,并将逾期利息做为罚息加以追讨。

借款人在一次还款迟延后,被放贷人起诉。

法院认定了放贷人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符合金融管理法规,并判决减免违约金并要求放贷人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第四案例:小额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事关系,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后,一方利用自己的债权要求对方辞职,并向其讨还借款。

法院认定了借贷合同的有效性,并判决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借款。

这些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展示了法院对于不同情形的判断和处理方式。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合同的签署对于维护双方的权益非常重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事项。

同时,法院在处理纠纷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有效性、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等。

此外,公布十大典型案例的目的也是为了引导广大民众更加规范和合法地进行借贷活动,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

在借贷过程中,双方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风险意识,并尽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借贷,减少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

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发布如何避免六大借贷风险

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发布如何避免六大借贷风险

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发布如何避免六大借贷风险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发布如何避免六大借贷风险昨天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对近5年来的民间借贷案件特点及发生原因进行了剖析。

其中不同类型的民间借贷所存在的风险,以及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尤其值得注意。

民间借贷案今年大幅回升达到5年来最高点《报告》指出,近5年的民间借贷案件几乎占据了浙江商事案件的半壁江山,呈上升趋势。

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期间,案件量急剧上升,增幅达60.56%。

从案件标的额的增长幅度看,增速最快的是2008年,较2007年迅猛增长了216%,其次是2009年,较2008年增长了72.3%。

而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又达到了58037件,涉案标的额283.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6.98%和129.61%。

尤其是温州、舟山以及湖州地区上升最为明显。

全省除金华地区有所下降外,其余地区民间借贷案件都比去年同期有所上升。

浙江高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说,“今年上半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已再次大幅回升并达到2007年以来的最高点,预计全年收案量仍将持续上升。

”许多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还有人以房屋买卖合同掩盖高利贷《报告》分析了近五年来浙江民间借贷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

比如,经营性借贷为主,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就是目前民间借贷中最明显的特征。

章庭长解释说,现在许多企业已将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如用于创业经商,扩大生产经营,投资矿山、水电等项目开发或作为企业流动资金、过桥资金等。

一些地方的企业和个人还专门从事“以钱炒钱、赚取利差”的资金生意,借贷资金呈现出典型的资本化、商业化特征。

还有高息现象的普遍存在。

在浙江民间融资活跃的地区,月利率2分、3分以上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有的甚至达到5分以上,年利率回报超过60%。

《报告》中称,为了规避“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规制,许多出借人往往采取预先扣息、订立阴阳合同等做法,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困难。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虽然是《客房使用权出让和委托经营合同》等其他合同,但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其法律属性与《合同法》上规定的借款合同最为接近,故可以参照适用现行立法中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应规定。

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亦应确认其效力。

【基本案情】2008年3月29日,劳某与碧雪湖公司签订《客房使用权出让和委托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劳某向碧雪湖公司购买五套双标客房二十年使用权,预先支付50万元(每套10万元)。

到期后,碧雪湖公司归还劳某本金50万元;2、劳某将上述购买的使用权客房五套委托碧雪湖公司经营,期限二十年,从2008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3月28日止;3、碧雪湖公司支付劳某按每套每年2万元的投资回报。

同时,碧雪湖公司给予劳某每套每年20天的免费入住权,若劳某未住,按山庄年平均房价拆成金额每年结算;……9、碧雪湖公司逾期支付投资回报,按100元/天支付违约金。

超时二个月后劳某有权取消合同,并要求归还本金50万元等。

合同签订后,劳某按约支付50万元款项,碧雪湖公司也支付了第一年度的投资回报10万元,但第二年度的投资回报经劳某多次催付,碧雪湖公司未履行。

劳某向法院提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归还本金并支付投资回报及违约金等。

【裁判理由及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从本案的《客房使用权出让和委托经营合同》内容看,虽形式上劳某支付100000元购买碧雪湖公司每套双标客房二十年的使用权,并将客房使用权委托碧雪湖公司经营二十年,由碧雪湖公司每年支付“投资回报”20000元,但碧雪湖公司需二十年期满后返还劳某“本金”100000元,故该权利义务的约定实际属于借款合同关系,应按法律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但当事人之间关于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可以作为参照。

劳某主张已向碧雪湖公司支付了500000元,并提供了碧雪湖公司于2008年3月29日出具的收据五份,故劳某已经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

论民间借贷的司法规范一以江浙沪三地高院意见为中心的实证考察

论民间借贷的司法规范一以江浙沪三地高院意见为中心的实证考察
2 民问借 贷 合 同的成 立和 生 效 .
民间借 贷纠纷 一直 是司法 实务 中广 为接触 , 而又 充满争 议 的案件 类型 。对此 , 高人 民法 院 19 最 91
年发布的涉及 民间借贷的 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 以下简称 ( 《 最高院意见 )显然 无法完全应对近 2 年来宏观经济形势下民间借贷纠纷 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而另一方面 ,民间借 0
陆 青
( 浙江 大学 ,杭 州 3 0 0 5) 1 0
摘 要 :由于立 法的空缺 和滞后 ,我国民间借贷案件审理 中存在着 大量疑难 问题有待澄清和解决 。
在 民 间借 贷相 对 活 跃 的 江 浙 沪地 区, 三地 高院 陆 续 出台 的关 于 民 间借 贷 纠 纷案 件 审理 的指 导 意 见 , 为 司法 规 范 民 间借 贷 行 为提 供 了 不错 的蓝 本 ,但 也 带 来 了一 些 法 律 适 用 上 值 得 探 讨 商榷 的 问题 。期 待 立 法 或 司
将主要针对上述三份意见进行 比较研究 , 在肯定相关审判经验和司法创新的同时, 对其中涉及的民间
作者单位 :浙江大学 收稿 日期 :2 1 一 7 0 0 1O — 4

77 ・
借 贷 纠纷 案件 的核心 问题 的处 理方 案进 行评析 , 民间借 贷 司法 规制 存在 的 问题 和 发展方 向提 出 自己 对
实 际上 ,在有 关 民间借贷 的基 本概 念上 各地 的理 解基 本一 致 ,即:() 方 当事人 为 自然人 ;() 1一 2
金 融机 构 不是借 贷关 系当事人;( ) 3 借贷 标 的为货 币或 有价证 券 。这种理 解 也基 本符合 最 高 院意见
第 1 、2条 的处理 意见 。唯一 值得 一提 的是 ,与 最 高 院意见 第 2条不 同 , 浙江 高院意 见》将 有价 证 券 借贷 限缩 于 无记 名 的有价 证 券借 贷 。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一、引言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着民间信贷的传统,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活动愈发活跃。

然而,民间借贷的蓬勃发展也带来了不少问题,如利率混乱、资金流向不明、风险控制不力等。

因此,对于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现状1. 法律框架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中。

此外,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2. 监管机构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主要由银保监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负责。

此外,工商、公安等部门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

三、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1. 法律体系不完善尽管我国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但法律体系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如对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行为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

2. 监管力度不足部分地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得以存在。

同时,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存在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等问题。

3. 风险控制不力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部分民间借贷活动存在较高的风险。

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出借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四、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建议1. 完善法律体系应进一步明确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行为的界定标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金融法律的衔接,形成完整的金融法律体系。

2. 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同时,应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3.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应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

一旦发现高风险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干预。

五、结论总之,对于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以温州为例:对民间借贷规范化的途径探索

以温州为例:对民间借贷规范化的途径探索

以温州为例:对民间借贷规范化的途径探索【摘要】前段时间陆续发生的温州老板“跑路”事件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反响,近来,在国家一系列政策的颁布下,温州老板又纷纷重新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之中。

这一连串事件的发生也不由的引发很多学者对民间借贷问题规范化的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民间借贷;规范化;途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不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许可,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从而将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化。

根据该批复,民间借贷可以理解为公民之间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一、对温州民间借贷现状的调查和分析2010年6月20日,我们调查组来到了温州,对温州民间借贷活动进行较为深入的实地调查,对温州民间借贷的主体以及方式做了进一步的分析。

我们共发放调查问卷200份,取得175份有效问卷数据。

被调查的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

其中,83.3%的18-30周岁的人表示对民间借贷并不了解,仅仅是听说过,并不打算尝试;其余人群(年龄在31周岁以上)有86.7%的人表示参加过民间借贷。

由此可见,尽管民间借贷存在着很多的漏洞,并且去年温州老板集体跑路的事件为其带来的巨大的发展阻力,信用体系濒临崩溃,可是数据表明它依然普遍存在,并且主要发生于30周岁以上、社会经历较为丰富、存款积蓄较多的人群中。

那么,民间借贷为何能够形成并发展壮大的呢?二、民间借贷的成因分析首先,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温州就拥有者丰厚的民间资本,在当时市场经济逐步形成的背景之下,孕育了一大批温州本土的民营企业。

民营经济的逐步活跃与发展为在温州本地沉淀了大量的闲散资金,为后来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相比较充足的民间资本而言,在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之下,银行的资本则显得“捉襟见肘”。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摘要近年来,由于市场融资需求扩大等各方面原因,民间借贷的发展迅速,并且逐渐受到社会注重。

但是,鉴于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研究开始比较晚,学术界对于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监管主体等问题仍存在争端,现阶段,我国缺乏专门的民间借贷立法,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散落于《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之中,实践中存在着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定性、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诸多问题。

如今民间借贷活动越来越频繁,对社会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也是当务之急。

目前国内学者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做了研究,指出国家和地区在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后,要采取严格的法律规制。

本文在该理论基础上深入细致探究,论文内容主要分为三部分,即引言、正文、结语,引言部分介绍论文的写作目的和意义。

正文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民间借贷的概述来分析我国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第二部分梳理我国现有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并查出立法和监管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部分将对对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结语部分对全文作出总结。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商事性民间借贷监管民间借贷市场目录引言 (3)一、民间借贷概述 (3)(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3)(二)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过程 (3)(三)我国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4)1.民事性民间借贷 (4)2.商事性民间借贷 (5)(四)民间借贷的社会影响 (6)1.民间借贷产生的法律纠纷不断增加 (6)2.借款去向脱离实体经济导致产业空洞化 (6)3.民间借贷风险逐步向银行渗透 (6)二、关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梳理和分析 (7)(一)我国现行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 (7)(二)对现有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评价 (7)1.关于民间借贷专门法律欠缺 (7)2.民间借贷遭受双重标准 (8)三、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 (8)(一)民间借贷要区分立法模式 (8)(二)对商事性民间借贷行为主体制定准入标准 (9)(三)对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完善 (10)结语 (10)参考文献 (10)致谢 (11)引言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势头强劲,自然人以及部分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不断增加,由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审核日益严格已经难以满足其需求,民间借贷在此时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社会民众对于民间借贷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与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以浙江民间借贷案件为例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与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以浙江民间借贷案件为例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3期(总第135期)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 No.3,2015(Sum,135)法学研究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与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以浙江民间借贷案件为例杨静1,乔惠全2(1.舟山市普陀区法院,浙江舟山316000;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近年来,浙江民间借贷案件受到高度关注,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频繁地出现在民事审判之中。

以梳理浙江民间借贷及其审理情况为基础,着重分析民间借贷案中虚假诉讼的认定,探讨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提出当事人证据意识培养的合理建议,可有效地避免虚假诉讼的频发。

关键词: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证据意识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15)03-0067-04近年来,浙江民间借贷受到广泛关注,而民间借贷案件随之成为法律人无法回避的问题,理论界涌现出了为数众多的研讨论文,实务界也出现了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

就进入诉讼阶段或经由司法程序处理的浙江民间借贷案而言,不乏诉讼诈骗的情况,这一现象的法律原因可以归结为当事人证据意识的缺失,而如何将民间借贷案件的利弊得失及时有效地转化为当事人证据意识的培养,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浙江民间借贷案件概况及其法律规制目前,民间借贷在全国范围内都有出现,不论是案件量还是涉案金额,浙江民间借贷都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浙江民间借贷审判报告》(2012)统计,2011年浙江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约占全国的15%,可见浙江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占全国数量的比例之高。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袁春湘先生的《2012年全国法院民商事案件审理情况分析》,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借款合同案件1278712件,同比上升20.06%。

其中,民间借贷案件747809件,同比上升22.90%。

《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规制》范文

《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规制》范文

《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规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经济社会,民间金融借贷已然成为重要的资金来源。

虽然国家及金融系统提供大量金融信贷支持,但在不少领域、尤其在偏远或中小型企业、城乡社区等领域,由于融资成本或监管政策的制约,民间借贷往往成为了解决资金问题的首选途径。

然而,伴随着其迅速发展的同时,法律规范问题亦不容忽视。

民间借贷的合规性和法律风险需要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和监管。

因此,对民间借贷主体进行法律规制,是保障金融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二、民间借贷主体概述民间借贷主体主要包括出借人和借款人两大类。

出借人是指将资金借给借款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借款人则是指因生产经营或生活需要而向出借人借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此外,还包括一些中介机构如借贷平台等,它们在借贷过程中起到信息传递、撮合交易等作用。

三、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一)立法规范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国家立法机构在制定法律时明确其重要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以保障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与公正。

这些法规主要包括《合同法》、《民法典》中的借款规定,以及一些地方政府针对当地民间借贷的规范政策等。

这些规定对于民间借款活动的流程、资金安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风险控制与监管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规制的目的不仅是规范借贷活动,更在于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借款审查机制,要求借贷双方充分披露信息、审慎审查对方的资质与信誉;其次,完善利率限制与贷款额度的控制机制,以避免出现过高利息导致的“高利贷”问题;再者,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确保民间借贷活动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

(三)法律责任与处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民间借贷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例如,对于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对于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借贷双方和中介机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同时,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失信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提高失信成本。

(学年论文范文)浙江省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问题分析

(学年论文范文)浙江省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问题分析

浙江省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问题分析摘要:浙江省经济近几年发展一直比较迅速,是全国最具经济发展活力的省份之一,这主要得益于中小企业的经济活力,中小企业已成为浙江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然而,融资问题一直是困扰和制约其发展的不利因素。

在从紧货币政策的背景下,浙江省的中小企业很难从各家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导致自身的发展和生存陷入危机。

在这样的情况下民间借贷越发活跃,成为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但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由此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关键词:民间借贷;高利贷; 金融秩序一、引言素有“缝纫机大王”之称的飞跃集团在浙江台州算是一面旗帜,曾被朱镕基总理称为“国宝”的飞跃集团当家人邱继宝,2007年以25亿的身家位列2007年胡润百富榜第328名。

但近日有消息传出由于资金链出现问题,飞跃集团已欠下银行10多亿贷款,出现严重经营问题。

今年以来,各家银行收紧信贷,飞跃集团难以再从银行获得贷款,甚至转向民间“高利贷”寻求周转资金。

据知情人士透露,飞跃集团从宁波所借民间资金,数额当以“亿”来计。

然而,由于业务不振,飞跃集团对所借资金无力偿还,被“逼债”之下,无奈向政府申请“破产”。

不难看出民间借贷的问题由此一发不可收拾,使浙江省的许多像飞跃集团这样的企业纷纷陷入民间借贷的陷阱中。

二、浙江省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现状(一)民间借贷的风险大由于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盲目的、分散的信用活动,没有组织领导,缺乏制约保障机制,是一种较为落后的、原始的信用方式。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但借据过于简单,若发生纠纷,难以凭借据处理。

民间借贷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多属私人交易行为,更无跟踪监控机制,一旦遇有不测,对双方都没有好处,这就增加了风险。

(二)高利贷现象据温州记者调查到的民间贷款月息最低价是六分,最高的是一毛的月息,换算成年利率就是120%,而现行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47%。

由法制日报报道中,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法官蔡娟在调查发现,在由民间借贷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中,87.5%以上涉及高利贷,双方约定的月利有1分、2分,也有1角、2角,有的甚至高达7角。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浅析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浅析

连 续发 多个司法建议进行规 范,要 求各级人 民法院依 法准确地认定纠纷案件 中民 间借贷行 为的 效力,依 法公 平公 正审理有 关民间借贷的纠 纷 案件 ,保 护 合 法 的 民 间借 贷 行 为 ,切 实保 障 双 方 当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民 间 借 贷 的 法 律 规 制 问题 因此 而成 为舆 论 与 学界 关 注 的 焦 点 。 不 少学 者 纷 纷 开 始 对 民 间借 贷 进 行 调 查研 究 。 关 键 词 : 民 间借 贷 ;非 正规 金 融 ; 法律 规 制
民 间 借 贷 法 律 规 制 浅 析
张 田 田
摘 要: 2 0 1 1 年 ,浙江省温 州市 因为 民间借贷 资金链 断裂而频频 出现企业倒 闭和贷款 人携款 潜逃使 事件 。仅 2 0 1 1 年一年 ,温州 市基
层 人 民 法 院 与 高级 人 民法 院共 受 理 民 间借 贷 纠 纷 案件 高 达 1 2 0 5 2件 ,收 案 标 的额 达 到 1 1 3 .4 3 4亿 元 。 因 为 民 间借 贷 呈现 出 受案 数 量 及 标 的 额递增 、审理难度增 大、法律适 用不统 一、服判 息诉 率偏低 等特点 ,为更加公正 、公平地审理好民间借贷案件 ,最高人 民法院在 2 0 1 1年底


进作用是互补 的。
其次 ,民间借贷运作程序简单 ,灵活高效 ,对于三农经 济发展 、中 小企业流 动资金 、产 业集 群 的发 展融 资起 了重要 推 动作用 ,与市 场经 济 、 民 营经 济 相 适 应 。 再者 ,民间借贷有利于推进利率市场化 。民间借贷虽然是传 统的 民 间金融活 动但对市场需求具有很强 的适应性 。因为 民间借贷具有 自发性 与逐利性 ,利率作为一种价格杠杆 ,不 同的借贷利率反映 了不 同行业资 金 的稀缺程度不 同。民间借贷 自发地引导社会剩余资金 向高盈 利行业流 动,避 免了资金 闲置浪费 ,优化 了社会资源配置 。同时 ,由于民间利率 往往缺 乏监管机制 ,导致 民间借贷 的当事人产生投机心理 ,引发有关 民 间借贷 风险的诸 多问题 。随着经济 的不断发展 ,温州 民间借贷 领域从原 本 的中小企业 生产性资金转 向房地产 、楼市 、能源开发 、期货 市场等投 资领域 。由于经济大环境及政府宏 观调控需要 ,许多在这些领 域投资 的 民间资本 被套 牢,导致 民间资本 的资金链断 裂,大量借贷 不能及时还贷 付息 ,催 债公 司的违反讨债行 为频发 ,有关 民间借贷 的纠纷激增。 由此 也暴 露了民间投资的诸 多缺陷。由于民间借贷大多数是向私人借钱,往往 以个人信誉为抵押 ,没有签订严格的借贷合同 ,甚至没有合同 ,没有任何抵 押,因此一旦遇到金融危机 ,违约风险将大大提升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四 、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和规制的必 要性 民间借贷是一种 经济 现象 ,同时 又容易 因为 操作 不 当引发 法律 问 题 ,因此要进行法律规制。对 于民间借贷 的法律规制 ,应该 认清其行业 性 ,区域性 ,复杂性 ,着重分析其衍 生出的新情况新特 点。将 民间借贷 放在金融改革的大局中整体考虑 ,在一定程 度上继续发挥 民间借贷 的积 极融资作用 ,同时加快推进金融体 制改革 ,逐步引导民间借贷走 向合法 化 ,规 范 化 。 ( 一 ) 制订 民 间 融 资相 关 法律 法规 , 引导 民 间借 贷 合 法 化 ,规 范化 。 有必要对全国范围内的民间借贷进行调研 , 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为民间 借贷活动做出必要的法律规范。对于不同类型的民间借贷进行分类 ,明确不 同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 ,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界限。 ( 二) 加强民间借 贷的技 术分析 。对不 同的 民间借贷行 为进行分类 的风险分析 ,使得资金贷出方清晰的了解 自己的投资预期收益 ,还原 民 间借贷的真实价值 。此举可 以使得资金贷出方理性投资 ,同时也规范 了 贷 款 人 的行 为 。 ( 三 )提高民间借 贷的组织化程 度 ,建立 商业化放 贷人市场准入 规 范。由于某些企业属 于资 金密 集型行 业 ,专 门从 事 民间借贷 ,只贷 不 存 ,应对这种企业进行资本的严格审查。加强银行与民间借贷组织 的信 息整合 ,建立关联的信用评价系统 。随着交叉贷款 日益普遍 ,进行 民间 借贷 的需求方也会 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等 ,建立联合的信用评价 系统会 大大降低恶意违约的风险 。 ( 四 )放 宽 企 业 之 间 借 贷 管 制 ,推 进 金 融 市 场 化 改 革 。 企 业 之 间 的 借贷往往是与借款企业有业务关联的企业之间的借贷 ,既不是 民事 性 民 间借贷也不算是营 利性质 的商事 民 间借 ��

民间融资法律规制探究——以浙江省部分地区为例的开题报告

民间融资法律规制探究——以浙江省部分地区为例的开题报告

民间融资法律规制探究——以浙江省部分地区为例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民间融资是指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基础上,由个人或非金融企业通过直接借贷或投资、股权等方式来获取融资。

由于民间融资方式非常灵活,进入门槛低,成本较低,因此在中国是非常普遍的融资方式之一。

然而,民间融资在发展初期存在着一些风险,如信息透明度不高、欺诈等问题,这就需要国家对民间融资进行一定的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进行了规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投资法》等。

但是,由于民间融资的形式非常多样,发展地域差异较大,因此实际中的法律规制还需要根据各地情况进行具体的探究和研究。

本研究以浙江省部分地区为例,通过对该地区民间融资的状况进行调研和分析,研究该地区行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了解该地区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体系,以此为依据提出对该地区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改进构想和建议,对完善中国民间融资法律规制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包括以下内容:1. 浙江省部分地区民间融资的实际现状分析,包括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参与者、金额规模等。

2. 浙江省部分地区民间融资风险控制的措施,包括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

3. 浙江省部分地区现有的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分析,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投资法》等。

4. 浙江省部分地区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存在问题分析和对策建议,包括如何加强监管、增强风险控制能力等。

本研究将采用以下方法:1. 通过文献调研和案例分析对浙江省部分地区民间融资的现状进行综合分析。

2. 通过对企业和个人的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对现阶段民间融资的需求和风险防范措施的看法。

3. 对浙江省部分地区民间融资的法规环境进行系统梳理,对各种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从中找到与该地区实际情况不符之处。

三、论文结构安排本研究论文的基本结构如下:第一章:绪论通过介绍研究背景、意义和内容,明确本研究的主旨,并简要概述研究方法和框架。

浙江省民间借贷的发展和规范问题研究

浙江省民间借贷的发展和规范问题研究

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浙江省民间借贷的发展和规范问题研究姓名:徐波学院: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系:专业:工商管理年级:2010级学号:27420104331582指导教师(校内):杨丽君职称:博士指导教师(校外):职称:2012年7月20日浙江省民间借贷的发展和规范问题研究浙江省民间借贷的发展和规范问题研究[摘要]本文以浙江省民间借贷为主要研究对象,在阐述民间借贷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探讨了浙江省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总之,由于浙江民间借贷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因此在现阶段规范和发展才是最好的选择。

应当充分发挥民间借贷具备的正规金融所无法比拟的优势,抑制其负面影响,以促进浙江经济的发展。

[关键字] 浙江省民间借贷发展和规范问题2浙江省民间借贷的发展和规范问题研究Research on the Zhejiang Regulate and Develop Folk Debit and Credit[Abstract]Zhejiang Province, private lending, the main object of study, described the basic theory of private lending on the basis to explore the problems of private lending in Zhejiang Province, and put forward policy recommendations.In short, due to the presence of Zhejiang private lending its objective necessity, at this stage, the specification and development is the best choices. Should give full play to the advantages of private lending with formal financial unmatched, and inhibition of its negative effects, in order to promote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Zhejiang.[Key word]Zhejiang private lending development and regulatory issues浙江省民间借贷的发展和规范问题研究目录引言 (1)一、浙江省民间借贷的现状 (1)(一)民间借贷渠道与规模 (1)(二)民间借贷期限 (2)(三)民间借贷利率 (2)(四)民间借贷方式 (2)(五)民间借贷用途 (3)二、浙江省民间借贷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3)(一)浙江省民间借贷发展存在的问题 (3)(二)浙江省民间借贷发展存在的问题成因 (5)三、推进浙江省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6)(一)规范民间借贷自身的发展 (6)(二)加强民间借贷风险管理 (7)(三)促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8)(四)规范民间金融组织体系 (9)结论 (10)致谢语 (11)参考文献 (12)浙江省民间借贷的发展和规范问题研究引言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论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以浙江省“标会”、“高利贷”为切入点

论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以浙江省“标会”、“高利贷”为切入点

论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以浙江省“标会”、“高利贷”
为切入点
胡琼天
【期刊名称】《《中国证券期货》》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近年来,"倒会"、高利贷等严重悖离诚实信用的行为缺失扰乱了部分省市金融的系统性稳定。

民间融资作为一把双刃剑,有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改善就业的积极作用,也产生了欺诈、社会暴力等消极效果,因此建立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从制定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加强行政监管、落实司法保障、探索多元救济路径和强化舆论宣传等方面入手,发挥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减少甚至消除其消极效果,实现经济发展。

【总页数】3页(P175-177)
【作者】胡琼天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普惠金融视域下法律规制高利贷的困境与出路——兼论高利贷法律规制的民刑衔接 [J], 赵宝玉;李国强
2.合会风险研究及法律规制——以标会为例 [J], 安菁蔚;沈净;刘丽
3.论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基于对湖南省民间融资情况的调查 [J], 彭进
4.民间融资中隐性高利贷的反思与治理 [J], 袁继红
5.高利贷与“套路贷”法律规制中的刑民分界问题 [J], 魏健酌;胡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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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借贷的认定

论民间借贷的认定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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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民省瑞安市人 民法院 浙江 瑞安 )
确规 定 ,就原 告 与 被告 之 间 形成 的是 合 伙关 系还 是 民 间借 贷 关 【 裁判要 旨 】 当事 人 在合 作 开 发 协议 中约 定 ,其 中一方 无 条 件 收 回投 资 系 ,在 审判实 践 中 ,存 在不 同 的认识 。 且 收 取 固定 的利 润 ,而 未 约定 投 资 风 险 的负 担 ,并 且 该方 也 未 合伙 关 系的主 要法 律特 征是 共 同出资 、 共 同经 营 、 共 负盈 亏 、 实 际参 与经 营活 动 的 ,应 该认定 为名 为投 资 实为借 贷 。 共 担风 险 。 而借 贷 这种 法 律 关 系 的本 质 特征 是 让 渡 资 金 的使 用 权 ,一 定 期 限后 收 回本 金并 收 取 固定 的收 益 。本 案 中 ,从 原 告 【 案例 索引 】 审 :瑞 安市 人 民法 院 ( 2 0 1 4 ) 温 瑞商 初字 第 2 1 2 号 ( 2 0 1 4 周 福兴 与 被告 虞上 成 签 订 的协 议 内容 及 实 际 的履 行 情 况来 看 , 年 5月 2 9日 )。 原 告周 福 兴 仅 投入 资 金 ,不 参 与 经 营管 理 ,且 不 论 盈 亏 ,均 无 【 案情 】 条 件 收 回投 资 ,并 收 取 固定 的收 益 。可 见 ,双 方 名 义上 是 合 伙 原告 :周某 开发房地产 ,但并不具备合伙关系的法律特征。相反 ,协议 中 被 告 :虞 某 约定原告周某仅投入资金,无任何风险收取高额 回报 ,符合借

被告虞某称其在湖北省武 昌区从事房地产开发 ,邀请原告 周某参与投资合作 。2 0 0 8 年 7月 8日, 原 、被告双方签订了 《 合 作投资分红包干协议书 》,约定 :合作开发项 目位于湖北省武 昌区某 站 ;原 告 总 投资 6 0 0 0 0 0 元 ,于 2 0 0 8 年 7月 2 5日支付 投 资款 2 0 0 0 0 0元 ,于 2 0 0 8年 8月 2 5曰支 付 投 资 款 4 0 0 0 0 0元 ;

论民间借贷的司法规范一以江浙沪三地高院意见为中心的实证考察

论民间借贷的司法规范一以江浙沪三地高院意见为中心的实证考察

作者: 陆青
作者机构: 浙江大学,杭州310005
出版物刊名: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页码: 77-83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5期
主题词: 江浙沪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规范
摘要:由于立法的空缺和滞后,我国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存在着大量疑难问题有待澄清和解决。

在民间借贷相对活跃的江浙沪地区,三地高院陆续出台的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为司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提供了不错的蓝本,但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适用上值得探讨商榷的问题。

期待立法或司法解释能够在总结上述指导意见经验的基础上予以明确,以便统一司法尺度,并更好地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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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以浙江为例马诗铭摘要:在当前经济高速发展下,私营中小企业起着日渐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近几年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影响,银行紧缩银根,信贷减缓,使得急需资金周转的中小企业处境更为艰难。

在这里,一直在地下存活的民间借贷便顺势发展壮大,一方面成功的成为民间闲置资金疏散的另一途径,另一方面解决了中小企业对于周转资金的需求。

但是,对于缺少监管的民间借贷,任其发展,不但会冲击本不稳定的国内金融秩序,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产生巨大危害。

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加强专门立法,进行金融创新并加强综合监管,深化资源配置,从而有效的规制民间借贷,使我国经济稳定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金融改革;监管;中小企业“放贷人的江湖游自己的规则和道义,也有更残酷直接的弱肉强食。

有时候,老A也不知道自己是羊还是狼。

”这是一段《商界道德》中话,很好,也非常恰当的描述了现在存在的盛行的民间借贷的残酷与疯狂。

一、浙江民间借贷的现状随着现在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的个人收入也在与日俱增;但是基于对财富的不断追求和积蓄的闲置资金,人们开始去寻找好的高效率投资机会,借贷,趁机便开始盛行起来。

根据人民银行温州支行11年7月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温州地区民间借贷规模高达1100亿元1;借贷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2%;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

由此可见,对于较为发达的浙江来说,温州并不是特例,借贷正在浙江火爆发展。

同时,进一步细致的看,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集中在农村和城镇中小企业,根据网上的一份调查,城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都在80%以上,由此可见一斑。

再就全国来说,06年9月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称,近年民间借贷总量基本维持在GDP的6%至7%水平,相当于年末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的4%至5%。

更不用说尚未纳入调查的巨大的地下资金链。

“因贫富差别,从比例上说,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银行资金充足,民间借贷所占比例相对量弱些,反之则强。

从量上来说,经济发达,市场活跃的地方,民间借贷发生额就大,反之则弱。

”2民间借贷,是指不通过已经存在的金融机构,而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1张佳玮:“温州民间借贷规模约1100亿元”《温州日报》2011年7月22日。

2张欣邻淮钮明民间借贷:现状与抉择《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年08期集团之间进行的一种借贷活动。

1作为长久存在的融资方式,民间借贷一直活跃着,只是很多时候,他们潜藏在地下,而非大众面前。

民间借贷原本只是存在于村里邻间的一种互助行为,很多时候是基于信任建立,对于借款人的知根知底,同时,利息也并不是主要的追求,更多的是一种人情,一种帮助。

举例来说,在温州,“会”就是一种典型的民间借贷。

众所周知,温州的发展是从小商品的生产流通起步的,但是当人民争相步入这行时,启动资本的短缺是横在他们面前的最大困难,于是,“会”的产生也就理所当然了。

“会”是最为基本的形式,“标会”是会的一种发展形式。

这里,我们不深入会的讨论,但是,通过了解我们能够看出,会的存在对于温州的发展起着无比重要的作用。

可以说,民间借贷推动了温州这个在70年代末人多地少教育水平低下的城市的起步与发展,使得其有能力发展民间产业,拉动经济增长,直至形成我国一个耀眼的城市。

事实上,并不是仅仅温州存在过“会”,在全国都有着类似的形式。

但是,很多时候,民间借贷并没有如现在一般的热闹,仅仅局限在一定的范围圈子内,更多的也是一种是一种基于地缘和血缘的小额短期信贷。

二、民间借贷盛行原因为什么今天大范围的民间借贷会在浙江一带盛行,甚至可以说规模达到了难以想象的地步?据模糊统计民间借贷规模超过了千亿元。

经过研究发现,总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宏观金融调控从2010年起,为了遏制不断上涨的CPI及通货膨胀,央行开始不断的紧缩银根,货币政策进入加息模式,11年进入第五次加息,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各档次的存贷款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都相应的提高,甚至准备金保持着“一月一提”的节奏。

2011年央行进一步出台新规,将商业银行的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保函保证金存款以及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等三类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

2这个政策的后果就相当于两次至三次上调银行业存款准备金。

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金融机构为了增强盈利性和利益稳定,会加强信贷紧缩,增加对与信贷企业的审查强度,从而进一步的减少坏账率。

那么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本已困难重重的借贷之路便显得更为艰辛。

同时,全球金融低迷,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倍速加快,资金供应极易断裂,而国家信贷政策从高速扩张到现在的迅速紧缩,同时政府有没有给与有效的政策支持,民营企业的经营也就更加的举步维艰。

于是,民间借贷便成为了一种很好的融资解决途径,需求的不断攀升下,供给会少吗?(二)投资渠道狭窄1黄向红《完善法律制度,规范民间借贷软环境》载于《改革与理论》,2002年2郑荷芳《由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引发的地方金融创新思考》《浙江金融》2012年10期正如上文所说,这几年我国GDP的连年高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闲置资金也不断累积。

于是,人们会开始去寻找新的投资途径,从而增加收入。

但是事实上,现如今国内投资渠道并不宽广,许多投资方向因为种种原因被限制甚至禁止,或者说投资要求非常高,而一般的投资渠道却人头济济,介入后的获利能力不强。

但近些年股市低迷和楼市相继调控,大量的民间资本需要得到释放,而存款利率远低于CPI的上涨幅度使得民间资金涌向更好的渠道,资本的强烈逐利欲望和市场供应的有力推动是民间借贷发展的原始动力。

1(三)金融体系不健全在我国,目前99%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他们对GDP的贡献超过60%2,但是,由于自身规模和产业特点,加上连年不断上涨的原材料和工人工资,中小企业对于短期流动资金有着较大的需求,可与之恰恰不对称的是银行并不偏爱他们,反之对于大型国企央企的强烈青睐,他们才是贷款的重点。

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期限灵活,成本低廉,且存在较为完善的隐性担保机制,能够满足企业资金的季节性需求,满足高风险和受限制行业的资金需求,这是民间借贷繁荣的根本原因和外在保障。

3三、民间借贷的优缺点任何事物的盛行必然有其原因,同样,民间借贷的流行背后,与其众多积极意义是分不开的。

(一)积极意义1、民间资本储量丰富,是很好的资金来源目前来说,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全国中小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在整个国内生产总值中占着不小的比例,“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个私经济”的产值占全市工业产值的60%以上,而信贷资金的总额仅占25%左右。

(人总行(金融研究报告))。

但是正如上文所说,相应金融机构的对应缺乏,使得在日渐困难的整体经济环境下,中小企业愈发煎熬,即使国家有所努力,但是对于这个巨大的缺口,依旧是杯水新车。

而巨额的闲置民间资本正好自然的弥补正规金融机构,政府和其他部门现如今不能起到的作用,解决这个融资缺口。

2、一定程度上可以调整经济结构有重要意义民间借贷的对象中,债务人往往是一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当然其目的也在经营。

而仔细研究最近几年的国内经济趋势可以发现,事实上我国的经济增1杜万华、韩延斌、张颖新、王林清《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人民司法》2012年9期34-43页2陆培法“民间借贷为何火热异常”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11年7月22日第十版3李世新、张耀谋、李力、郑才林“我国当前民间借贷成因、问题与对策”《区域金融研究》2009年第五期速正在逐渐减缓,更是产生了非常神奇的现象,即经济发展与失业率呈反比!这个中原因我们暂且不论,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国内一直坚持的通过国企国营来拉动内需,提高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的方式正在逐步的失去效用,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非公经济成分确实非常有效的补充,对于经济拉动和扩大就业的作用也更是显而易见,非常符合现阶段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方向。

国有金融部门不重视他们,那个对于作为主要客户群的民间借贷,其意义也就了然。

3、对展示市场化利率具有示范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线,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可见,目前我国正在逐步的放开金融管制,希望通过市场化来进一步改善经济体制。

目前,温州是我国唯一一个设立民间利率监测点的试验区,民间利率在10.92%至14.37%的区间波动,明显高于央行6个月以内的4.86%贷款利率。

1一般来说,民间借贷利率可以比较真实的反映一定时间空间的利率水平,对于国家的利率政策调整和推动利率市场化具有积极的作用。

4、增加了民间的投资渠道我们知道,一般来说现在我国的民间投资渠道还是比较狭窄,地产股票等为主要途径,而金融危机等经济大环境的低迷影响,股票下跌,再加上国家对于房地产的调控加强,使得这些原本稀缺的投资途径更加稀少,在这种情况下,合法规制的民间借贷产生必然会成为一种新的受欢迎的投资渠道,可以更好的利用社会的闲置资源,提高社会整体进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消极意义1、扰乱市场秩序民间资本本身存在自发和无序的特点,是利益驱动下的自由资金流转,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将大量闲散资金投向国家限制的行业,违背国家的整体产业规划,不利于宏观调控,甚至会引发市场秩序的紊乱。

2、威胁金融安全我们知道,民间借贷现如今已经达到了亿万水准,如此巨大的资金链竟然是处在监管之外,大量的资金流转处于无序状态,国家对本国的金融估算极易失真,这对与国家制定金融规则带来了非常大的麻烦;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处于规则外流转,逃避了国家税收,造成的税收流失也是难以想象的。

Tsai通过研究中国的非正规金融,认为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会影响金融市场的资金来源,如果非正规金融无限制发展而且政府不加任何限制,必然会分流原本流向正规金融是长的大量资金,甚至会引发银行体系的挤兑风险和流行性危机。

21金涛《温州民间利率上扬》《浙江日报》2010年7月27日2Tsai, k. s: back-alley banking : private entrepreneurs in china. Cp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023、影响社会稳定现在,民间借贷基本上以农村为主要的流转地,而作为借款人的他们一般法律意识欠缺,手续简单,也就经常产生借贷纠纷,甚至产生集资欺诈的大规模问题。

再者,高利贷的存在危害性进一步加大,易产生类似黑社会的全体,严重损害社会治安,产生暴力行为,是的民间借贷的刑民交叉严重。

根据上文我们可以发现,现代民间借贷呈现出诸多特征,职业经营明显,资金流向集中;利率偏高,借贷方法隐蔽,借贷手续快捷,期限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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