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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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汇总

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汇总

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汇总尊敬的法官:咱今天坐在这儿,就是为了把我当事人的委屈给说清楚。

这承揽合同的事儿啊,可真是让我当事人受了不少的气呢。

我的当事人呢,是个本本分分做事情的人。

当初签这个承揽合同,那可是充满了期待啊。

就想着按照合同好好干活,然后顺顺利利地拿到报酬,这多好的事儿啊。

可是呢,这事情并没有按照美好的设想发展下去。

咱先说说这个合同的内容吧。

合同里明明白白地写着要做哪些工作,达到什么样的标准。

我的当事人可是严格按照这个要求去做的呀。

在承揽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小心翼翼的,生怕出了什么差错。

那付出的心血可真是没法用言语来形容。

比如说,为了找到合适的材料,我的当事人跑了好多地方。

这个材料啊,可不是随便就能找到的,要符合质量要求,还得考虑成本。

好不容易把材料凑齐了,开始干活的时候,那也是尽心尽力。

在工艺上,那都是按照行业里最好的标准来做的。

因为我的当事人心里想着,这可是信誉的问题,一定要把活儿干漂亮了。

可是呢,被告那边就不这么回事儿了。

在我的当事人按照合同完成了工作之后,被告就开始挑刺儿了。

这挑刺儿的地方啊,那简直就是无理取闹。

合同里规定的标准,我的当事人都达到了,可是被告就硬是说这不好那不好。

咱就说啊,这做人做事得讲个道理不是吗?如果真的有问题,按照合同来处理就好了嘛。

可是被告呢,根本就不是想解决问题,就是想耍赖不给钱。

我的当事人为了这个承揽的项目,投入了大量的资金。

这资金可都是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啊。

有一部分还是从亲戚朋友那儿借来的呢。

想着做完这个项目,把钱还上,还能有点盈余改善一下生活。

现在倒好,活儿干完了,钱拿不到,还欠着一屁股债。

这日子可怎么过呀?再看看这个损失吧。

因为被告的这种耍赖行为,我的当事人还失去了其他的业务机会。

本来有别的活儿可以接的,但是因为资金都被这个项目套住了,没有办法去开展新的业务。

这损失可不仅仅是这一个项目的报酬啊,还有未来的发展机会呢。

法官啊,您可得为我的当事人做主啊。

工程承揽合同被告代理词

工程承揽合同被告代理词

工程承揽合同被告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我是本案被告的代理人,针对原告提出的工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认真研究案件材料
和相关法律法规,现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已经按照工程图纸和技术要求完成了相应的工程建设任务,并且在约
定的时间内交付给了原告。

被告所提供的工程成果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且通过了原告
的验收。

因此,被告认为自身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

二、关于违约责任的辨析
原告指控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任务,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被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推进工程进度,且在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时,也及时与原告进行了
沟通,并采取了合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因此,被告认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索赔请求的合理性
原告提出了对被告的经济赔偿要求,但该要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在履行合
同过程中,始终坚持诚信原则,不存在故意拖延工期或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因此,原告
的索赔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

四、关于证据的提供
被告在此提供了完整的工程进度记录、质量检验报告、双方通信记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
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

这些证据充分展示了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努力和
诚意,以及原告对工程成果的满意和认可。

被告恳请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此案,依法判断,驳回原告的不合理诉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同时,被告也愿意在法庭的引导下,与原告进行和解,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此致
敬礼!
被告代理人:[姓名]
[日期]。

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汇总

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汇总

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汇总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本案原告[原告姓名]的代理人,今天站在这里,就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为我的当事人诉说一下他的委屈与诉求。

咱们先说说这个事儿是怎么开始的吧。

我的当事人那可是一个本本分分的小老板,做着自己的小本生意,想着靠自己的手艺和努力在这个世界上打拼出一片小天地。

这就和被告签订了这个承揽合同。

就好比两个人说好了一起合作干一件大事儿,我当事人负责按照被告的要求,精心打造这个“作品”,就像厨师按照顾客的口味做菜一样,那可得用心。

咱们再说说合同的条款。

这合同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就像两个人之间的一个神圣的约定。

我的当事人可是严格按照合同来履行自己的义务的。

但是被告呢?他倒好,就像是把合同当成了一张废纸。

比如说付款这事儿,合同里明确规定了付款的时间和方式,就像两个人约定好了什么时候、怎么付钱一样简单明了。

可被告就是拖着不给钱,我的当事人去催款的时候,被告就像是躲债的老赖一样,要么不见人,要么就各种借口推脱,什么资金紧张啦,财务没审批啦,反正就是不想给钱。

再讲讲这个工作成果的验收。

我的当事人辛辛苦苦完成的工作成果,被告在验收的时候就像一个无理取闹的孩子。

明明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得八九不离十,被告却硬说不符合标准,还拒绝出具一个合理的验收报告。

这就好比厨师做好了菜,顾客尝都不尝就说不好吃,还不给理由,这不是欺负人嘛!我们今天来到法庭,要求也不过分。

我的当事人就是想要拿回他应得的报酬,这是他辛辛苦苦劳动的成果啊。

就像农民种了一年的地,到了收获的时候,总不能让别人把粮食都拿走不给钱吧?而且因为被告的这种不诚信行为,给我的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员工的工资得发吧,原材料的钱得付吧,还有各种设备的损耗,这些可都是实实在在的损失啊。

所以,审判长、审判员,我恳请你们能够公正地审理这个案件,让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赔偿我的当事人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让大家都知道,在这个社会上,合同可不是闹着玩儿的,诚信才是做人做事的根本。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2)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2)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2)三、本诉中,被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本诉中,某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货款并提货。

但是,某某公司既没有通知某某公司验货,也没有通知某某公司提货。

在某某公司行使验货权利和接到提货通知之前,某某公司无权主张货款。

某某公司毫无疑问地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某某公司派出质检人员到某某公司,此为行使定做人权利的行为。

某某公司作为承揽人,理应接受定做人某某公司的监督检验。

此等检验监督,不免除某某公司通知某某公司进行验货的义务,不免除某某公司对加工物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也不免除某某公司通知提货的义务。

况且,某某公司派出的质检人员在2010年4月4日之前就离开了某某公司,直到2010年6月26日才返回,质检人员根本没有机会对系争合同加工物进行监督检验。

至于某某公司提供的两个证人,其既不能证明为或曾为某某公司员工了解案件事实,其证词之间也互相矛盾,毫无可信可言。

某某公司相信,某某公司可以提供一卡车的类似证人。

综上,可以看出,在某某公司行使验货权利和接到提货通知之前,某某公司无权主张货款。

况且,某某公司在其诉状中明确陈述,系争合同加工物尚未完全加工完毕,客观上也不具备交付工作成果的条件。

假设如原告所说,缺乏配件,原告也应履行通知义务,告知被告,原告未能履行此通知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系争合同为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

定作人某某公司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系争合同已经解除,双方应恢复原状,某某公司返还订金及配件,支付违约金。

在本诉中,某某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某某公司无权主张货款。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采纳。

此致庆元县人民法院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赵永恒律师2010年12月12日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范文三审判长、审判员:上诉人王***、张***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东民初字第02**号判决向贵院提起上诉,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受上诉人王***、张***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二审代理人。

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被上诉人于***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上诉人主张剩余欠款38万元。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8篇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8篇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8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受某某(委托人)的委托,担任其在与某某(被委托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的代理人。

为此,我认真研究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旨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概述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被委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加工产品,并支付相应的加工费用。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产品质量、交货期限等问题产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未果,委托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争议焦点1. 产品质量问题:被委托人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 交货期限问题:被委托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交付产品。

3. 加工费用问题:委托人认为被委托人收取的加工费用过高,不合理。

三、代理意见(一)关于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产品的具体质量标准,但被委托人加工的产品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不符合委托人的要求。

因此,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关于交货期限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工作成果。

如果交付工作成果的期限不明确,且无法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则承揽人应当在收到定作人的交付通知后合理期限内交付。

”本案中,被委托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交付产品,属于违约行为。

因此,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关于加工费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如果对报酬的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无法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则定作人应当在收到承揽人的报酬请求后合理期限内支付。

”本案中,虽然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加工费用的具体数额,但委托人认为被委托人收取的加工费用过高、不合理。

2024版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2024版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2024版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法官:我代表甲方在此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提出以下代理词:一、案件基本情况甲方与乙方于2023年6月1日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编号为XXXXXX。

合同约定乙方承揽甲方的XX项目,合同总价为人民币XXXX 万元,合同期限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

二、合同履行情况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已向乙方支付了首期款项人民币XXX万元。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项目,且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三、合同纠纷事实1. 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导致甲方无法按时投入使用,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2. 乙方完成的项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未予整改。

3.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乙方拒绝支付。

四、代理意见1. 请求仲裁庭/法院确认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完成项目,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请求仲裁庭/法院确认乙方完成的项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整改责任。

3. 请求仲裁庭/法院判令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X万元。

4. 请求仲裁庭/法院判令乙方承担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证据清单1. 《承揽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甲方支付首期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

3. 乙方未能按时完成项目的证据材料。

4. 乙方完成的项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据材料。

5. 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

六、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甲方请求仲裁庭/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仲裁庭/法院甲方代理人[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联系方式][日期:2024年XX月XX日]。

合同范本之加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合同范本之加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合同范本之加工合同纠纷代理词一、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加工合同因某些原因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一致,委托代理律师进行调解解决。

现根据双方协商的原则,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二、代理任务1.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将尽最大努力协调甲乙双方的利益关系,寻求合理且双方都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2.代理律师有权对双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收集,并向法院提交起诉、应诉状等诉讼材料。

3.代理律师有权代表委托人进行庭审,陈词、辩论,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等法律行为。

4.代理律师有义务维护甲、乙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双方之涉及商业机密的秘密,并依法保守双方委托的其他保密信息。

三、甲乙双方对代理律师的约定1.在代理律师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同意信任代理律师的专业能力,尊重代理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2.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同意支付代理律师的律师费和相关费用。

3.双方同意,在代理律师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均可协商解决,并应秉持诚信原则共同配合。

4.对于因代理律师履行职责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机关起诉。

5.甲、乙双方任一方原提出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单方面撤回或变更诉讼请求。

撤回或变更,须事先协商一致,方可生效。

6.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解释,均须征得双方委托人及代理律师的书面同意,方可视为有效。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案全部诉讼过程结束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代理律师(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汇总

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汇总

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汇总# 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原告[原告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详细的调查了解、认真的证据审查以及对相关法律的深入研究,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案件事实。

1. 合同的订立与约定。

咱们先来说说这个合同是怎么来的。

原告与被告那可是经过友好协商,白纸黑字订立了这个承揽合同。

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的,原告把[承揽工作内容]交给被告做,被告得按照原告的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把活儿给干好,而且质量得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这就好比咱们去饭店点菜,告诉厨师我要这个菜啥样啥样的,你得按时按要求给我做出来,对吧?2. 原告的履约情况。

原告这边可是老老实实、规规矩矩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了。

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提前就把该给的预付款给了被告,还为被告提供了[提供的便利或协助],就盼着被告能顺顺利利把活儿干好。

这就像是咱们把菜点了,钱也付了,还把厨房都给厨师准备好了,就等着上菜了。

3. 被告的违约行为。

可被告呢?完全没有按照合同来办事儿。

到了该交货的时候,被告交出来的东西那叫一个“惨不忍睹”。

交货就已经逾期了,就像咱们在饭店等菜,左等右等就是不来,都快饿晕了。

而且这做出来的活儿质量严重不达标,离合同约定的标准差了十万八千里。

这就好比端上来一盘烧焦的菜,根本没法吃嘛。

二、关于证据。

1. 书面证据。

咱们有合同在这儿摆着呢,这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合同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写得清清楚楚,被告违反了哪条哪款一目了然。

还有原告给被告付款的凭证,这也能证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

这就像是账本一样,一笔一笔记得明明白白的,谁也赖不掉。

2. 实物证据。

被告交的那个不合格的工作成果还在这儿呢。

这就像那个烧焦的菜还在盘子里一样,大家都能看到。

这个实物充分证明了被告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沟通记录。

原告和被告之间的那些往来信件、聊天记录也是很重要的证据。

加工承揽纠纷 民事代理词

加工承揽纠纷  民事代理词

民事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青岛xx胶带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庭代理其与本案原告青岛xx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间的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就原告的起诉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原、被告间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仅就被告的生产的异型带加工出来时应具有的技术性能进行了约定,关于合同保质期内的性能的变化适用普通带的相关行业规则。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该案原告有义务举证证明该橡胶产品生产出来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或者证明该产品在一年的保质期内其性能变化超出了普通尼龙带的质量标准。

否则不能认定被告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

法院委托福运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时间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保质期,另外,就算该鉴定意见是可靠的,只能证明该产品的性能在超出保质期后发生了变化,并且没有超出普通尼龙带的保质期变化要求,因此仍然属于合格产品。

原告借口产品质量问题、拒绝提货和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由于被告依照合同约定生产的异型花纹输送带属于特种带,没法再行处理,故原告的故意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合计275676元、承担违约责任84000元定金并赔偿保管损失。

另外,由于合同约定总价款完成60万元后,被告返还原告1套模具费用15000元,原告至今支付的价款才到432324元,尚欠被告275676元,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60万元,故被告也无需返还第二套模具费。

综上,被告要求原告依法支付欠款并提走剩余的产品,否则,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保留追究原告违约责任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原告出具的收据及欠条等证据予以支持。

此致胶州市人民法院代理人: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王兴余2013年9月27日。

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汇总

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汇总

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汇总尊敬的法官:今天站在这里,我可是满肚子的话要替我的当事人说呢。

我的当事人呀,那可真是个老实巴交的人。

他和被告签订了这个承揽合同,那可是充满了期待。

就像一个小孩满心欢喜地等着自己心爱的玩具一样,他就盼着这个承揽的事儿顺顺利利的。

您知道吗,在这个承揽合同里,双方的约定可是明明白白的。

我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要求,那是尽心尽力地做着自己该做的事儿。

他投入了好多的精力,就像一个勤劳的小蜜蜂,整天忙得晕头转向的。

他找材料、安排人手,每一个环节都不敢马虎。

为啥呢?因为他信任这个合同,觉得大家都得按照这个约定来办事儿。

可是呢,被告那边就有点不地道了。

就像说好一起走的小伙伴,突然中途变卦了。

合同里规定的一些条款,被告就跟没看见似的。

比如说付款这一块,那是一推再推。

我的当事人辛辛苦苦做了那么多工作,眼巴巴地等着钱来周转呢,结果被告就这么拖着。

这就好比是答应给人家的糖果,一直攥在手里就是不给,多让人难受呀。

再说说这个承揽的成果验收。

我当事人交上去的成果,那都是按照合同的高标准完成的。

可是被告呢,鸡蛋里挑骨头,找各种莫名其妙的理由,就是不想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认可。

这不是欺负人嘛!我的当事人就像一个精心做了手工礼物的孩子,满心欢喜地拿给别人看,结果别人不但不领情,还挑三拣四。

从这个合同的履行过程来看,我的当事人真的是没有一点过错。

他一直都是秉持着诚实守信的态度。

反而是被告,这样的做法严重损害了我当事人的利益。

我的当事人现在可真是焦头烂额了,他本来想着靠这个承揽的事儿能有点收益,改善一下生活,或者把自己的小生意再发展发展呢。

结果现在倒好,钱没拿到,还搭进去不少成本。

法官呀,您可得为我当事人做主。

您看他那憨厚的样子,就知道他不是那种会耍赖的人。

他就盼着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得到他应得的东西。

这个社会呢,就得讲个公平公正。

如果像被告这样的行为都得不到惩罚,那以后谁还敢签合同呀?大家都这么乱来,那这生意场上不就乱套了嘛。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范文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范文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范文加工承揽合同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除了其他合同订立中经常产生的问题,如主体资格、标的的不合法及合同的形式不合要求等,还包括商业秘密、技术材料、留置条件、保密制度等问题。

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加工承揽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范文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范文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扬州市XX公司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作为其与江阴XX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代理人。

代理人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一、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按照被告及业主的要求增加了工作量,原告方不存在违约1、第七条第2款约定,钢结构制作安装共计500吨,不涉及日后超出、增补部分。

原告不但保质保量完成了500吨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工作,还按照被告及业主的要求增加了工作量,超额完成了198.04吨,而且整套设备在2010年1月中旬试生产正常。

2、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4月10日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被告作为强势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安装时间从2009年4月25日至2009年9月25日是事先印制好的格式条款,该条款的约定脱离了合同正常履行的前提和事实条件,实际上毫无意义。

3、合同第一条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到第三方安装被告提供的设备及钢结构制作。

由此可见,原告履行合同必须两个前提条件:其一,被告提供的设备必须在约定期限前(即2009年4月25日)进场,钢结构制作的材料必须在合同开始履行前进场。

其二,土建基础必须在合同开始履行时即施工结束,具备安装条件。

⑴、事实上,被告并未及时提供安装设备进场,象除尘器等主要设备直到2009年12月底才进场,原告何以安装;钢结构制作所需材料在2009年6月份才开始陆续进场,大部分材料在2009年9月以后进场,直到2010年1月份仍有材料不断进场,原告如何为无米之炊呢?⑵、合同约定期限开始时,原告施工所需的土建基础尚不具备,直到2009年8月下旬,合同约定的所谓安装期限已经过了五分之四,被告仍未交付合格的土建基础。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

那么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欢迎参考阅读。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范文一审判长:针对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结算条款期限”,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补充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已超过“质量与数量”的异议期限,视为符合约定。

《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将标的物的质量或数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本案的质量异议期限是“入库后两个月”,即截至期限是20xx年11月2日,被告已超出期限,同时庭审也不再坚持有质量问题,我在此不再錣述。

关于数量异议期限,被告同样也已经超过。

因为通常来看,数量异议期限短质量异议期限长,这是常识。

质量异议截至日期是20xx年11月2日,那么数量异议截至期只能在此之内。

但遗憾的是被告直到第一次开庭,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里(20xx.9.3入库—— 20xx.3.1开庭)对数量异议只字未提,因此依据《合同法》第158条之规定,应视为数量符合约定。

其实被告的行为是有原因的,在整个加工过程中,被告的工作人员于成宝、刘鸿志、陈三宝等一直住在被告处,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原告加工的每个关键环节必须经他们的同意方能过关;交货时间的推迟和数量的变更这么重要的事项被告能不知道吗?所以被告在半年多的时间里对两项内容的异议只字未提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原告对结算条款的理解,符合承揽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263条规定:“……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分批交付的,应相应支付”。

依此规定,被告应在20xx年9月3日支付已验收合格的166件商品的货款。

三、被告对结算条款的解释于情不符,于法相悖。

按照被告对合同第九条的解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约定数量是222件,若221件验收合格,仅有一件不合格,那么被告就可以拒付221件的货款,这一件商品永远不合格,被告就永远不付货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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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加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合同范本之加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加工合同纠纷代理词【篇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二)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委托,指派刘斌律师、赵楠实习律师作为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代理人,就原告日照华丽抽纱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下称“日照华丽”)诉被告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下称“青岛海之润”)、孙学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诉与反诉一并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2010年8月至2011年底,青岛海之润在接到外商客户订单后,与日照华丽建立加工关系,日照华丽按照青岛海之润提供的网布、胶膜、绣线及电脑版加工绣花台布,加工合同履行期间,日照华丽出现了延期交付、拒绝交付的行为,且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青岛海之润客户拒收、索赔。

(一)日照华丽加工绣花台布期间存在恶意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贵院应当确认合同解除。

2011年10月26日上午,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阚俊久电话通知青岛海之润货号568aa, 493套已备妥,可以发货;青岛海之润随即通知宁阳马军利及楼德西柴城赵培松,让二人前往日照华丽所在地提货;2011年10月26日下午,二人赴日照华丽所在地,傍晚接近该厂时,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电话告知二人,没有任何货物要发给青岛海之润,今后也不再给青岛海之润发货。

二人经与青岛海之润法定代表人孙学雷电话沟通后空车返回,并且未收到日照华丽支付的任何货车运输费用。

2011年12月1日,青岛海之润再次联系日照华丽,明确指出,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约定,致使青岛海之润的客户取消合同,青岛海之润不得已只能分批折价转卖给其他客户,青岛海之润订单随时可能被客户终止;同时,青岛海之润要求将货号568as产品的1500套必须在2011年12月2日之前发给本案追加青岛海之润临朐魏长胜。

但日照华丽再次拒绝发货。

经青岛海之润统计,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产品清单如下:综上,日照华丽迟延履行、拒绝发货的行为,导致青岛海之润无法向客户交付订单,最终迫使客户解除与青岛海之润签订的外销合同,即使日照华丽继续发货也毫无现实意义。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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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承揽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鉴于甲乙双方就加工承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委托乙方按照约定的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加工;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时间期限及收费标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约定了加工承揽的各种条件和要求,现对其中的主要条款作如下说明:1. 加工要求:甲方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需向乙方加工生产指定产品。

2. 加工价格:在加工过程中,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理的加工价格,并在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方式付款。

3. 加工期限: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指定产品的加工周期、交货时间及其他约定时间作如实确认,甲方应按时交付相关材料以保证加工顺利进行。

4. 质量标准:甲方与乙方已就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协商并确认。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完成产品生产。

5. 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就商业机密的保护达成明确的协议,乙方在加工过程中保证对甲方业务秘密的保密。

三、违约责任:1. 如乙方不能按照约定要求完成加工承揽任务,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改进的要求或同时终止合同;2. 因甲方个人原因导致任务无法按时完成,则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四、法律效力:1.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如合同内容存在不合法或无效条款,其余合法内容仍然有效;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甲方可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诉讼解决争议。

五、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可就相关问题协商处理。

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签字盖章:签字盖章:日期:日期:。

加工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词

加工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词

加工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原告/被告]的律师,受[原告/被告]的委托,就本案加工合同纠纷,特向法庭提交以下代理词:一、案件基本情况概述本案涉及[原告/被告]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因加工合同产生的纠纷。

双方于[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加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被告]为[对方当事人]加工[具体产品/服务],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了争议,导致本案的发生。

二、合同真实性与合法性分析首先,我要强调的是,双方签订的加工合同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清晰,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一事实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合同原件、双方往来邮件、聊天记录等。

因此,合同应作为本案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合同履行情况分析在合同履行方面,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地履行了加工义务,并按时交付了加工成果。

然而,[对方当事人]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用,严重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

这一事实同样得到了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交付凭证、发票、催款函等。

四、对方当事人违约行为分析[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背了商业诚信和法律规定。

其行为给我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具体而言,[对方当事人]存在以下违约行为:未按时支付加工费用;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拒绝接收或拖延接收加工成果;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五、赔偿数额的计算与请求基于[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我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加工费用的本金及利息;因违约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合理的律师费用及诉讼成本;其他因违约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

我方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损失的存在和数额,请求法庭依法予以认定并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六、法律适用与辩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方认为[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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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篇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二)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委托,指派刘斌律师、赵楠实习律师作为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代理人,就原告日照华丽抽纱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下称“日照华丽”)诉被告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下称“青岛海之润”)、孙学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诉与反诉一并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20XX年8月至20XX年底,青岛海之润在接到外商客户订单后,与日照华丽建立加工关系,日照华丽按照青岛海之润提供的网布、胶膜、绣线及电脑版加工绣花台布,加工合同履行期间,日照华丽出现了延期交付、拒绝交付的行为,且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青岛海之润客户拒收、索赔。

(一)日照华丽加工绣花台布期间存在恶意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贵院应当确认合同解除。

20XX年10月26日上午,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阚俊久电话通知青岛海之润货号568aa,493套已备妥,可以发货;青岛海之润随即通知宁阳马军利及楼德西柴城赵培松,让二人前往日照华丽所在地提货;20XX年10月26日下午,二人赴日照华丽所在地,傍晚接近该厂时,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电话告知二人,没有任何货物要发给青岛海之润,今后也不再给青岛海之润发货。

二人经与青岛海之润法定代表人孙学雷电话沟通后空车返回,并且未收到日照华丽支付的任何货车运输费用。

20XX年12月1日,青岛海之润再次联系日照华丽,明确指出,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约定,致使青岛海之润的客户取消合同,青岛海之润不得已只能分批折价转卖给其他客户,青岛海之润订单随时可能被客户终止;同时,青岛海之润要求将货号568as产品的1500套必须在20XX年12月2日之前发给本案追加青岛海之润临朐魏长胜。

但日照华丽再次拒绝发货。

经青岛海之润统计,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产品清单如下:综上,日照华丽迟延履行、拒绝发货的行为,导致青岛海之润无法向客户交付订单,最终迫使客户解除与青岛海之润签订的外销合同,即使日照华丽继续发货也毫无现实意义。

加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加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加工合同纠纷代理词篇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律所起草关于有限公司诉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为其代理人。

现经法庭调查现发表代理意见:一、在本案诉争合同中被告的义务和履约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原被告订立的来料加工合同,被告在该合同项下的义务有三个,即对原告提供的原材料的检验义务与对其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通知义务、对原告提供的原材料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加工的义务、对其提供的原材料及加工后的成果的妥善保管义务。

其一,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原材料的检验和经检验将检验情况通知原告的义务,被告对此的履行情况。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捆包号(箱号)为KA70369440E10的原材料进行了检验,首先在207年9月29日原告将该合同项下的材料送达被告加工车间当即进行检验,发现标识中材质部分无法辨认、外包装受损等情况,又经实际称重后入库,在验收入库单中除明确记载该物资捆包号、规格、毛重、净重这些原材料标识中清楚可见的内容外,还特别注明“外包装破损、实际称重10528、没有材质、请合(核)对”等原始验收情况。

其后被告的验收人员“邵魁”将该情况以入库单第三联的形式书面交与原告司机“王各占”,以书面通知了原告,(见被告提供的证据2-1)。

至此被告在收货环节,履行了验货义务。

后,被告业务员“孙渝”在接到被告加篇二: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一、我方合同应属有效1、首先,结合本案证据以及法庭调查,房屋所有权人苏桂祥将房屋出租后,对案涉房屋的占有和使用始终不闻不问,经数次转租至今均未提任何异议,可以推定其知道涉案房屋转租的事实,其应当是认可房屋转租的;2、其次,我方承租涉案房屋作为教室使用业已超过六个月,根据最高院《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我方所签定的租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二、第三人之合同,涉及我方承租部分当属无效,第三人不能藉此侵犯我方保有的租赁合同相关权利。

承揽合同被告代理词

承揽合同被告代理词

承揽合同被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________的委托,并受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本案审理。

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

一、关于合同性质
本案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不是雇佣关系。

承揽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

二、关于合同履行
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作,并交付了工作成果。

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但原告未按时支付,构成违约。

三、关于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关于赔偿责任
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的损失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与被告无关。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________
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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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二)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委托,指派刘斌律师、赵楠实习律师作为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代理人,就原告日照华丽抽纱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下称“日照华丽”)诉被告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下称“青岛海之润”)、孙学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诉与反诉一并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2010年8月至2011年底,青岛海之润在接到外商客户订单后,与日照华丽建立加工关系,日照华丽按照青岛海之润提供的网布、胶膜、绣线及电脑版加工绣花台布,加工合同履行期间,日照华丽出现了延期交付、拒绝交付的行为,且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青岛海之润客户拒收、索赔。

(一)日照华丽加工绣花台布期间存在恶意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贵院应当确认合同解除。

2011年10月26日上午,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阚俊久电话通知青岛海之润货号568AA,493套已备妥,可以发货;青岛海之润随即通知宁阳马军利及楼德西柴城赵培松,让二人前往日照华丽所在地提货;2011年10月26日下午,二人赴日照华丽所在地,傍晚接近该厂时,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电话告知二人,没有任何货物要发给青岛海之润,今后也不再给青岛海之润发货。

二人经与青岛海之润法定代表人孙学雷电话沟通后空车返回,并且未收到日照华丽支付的任何货车运输费用。

2011年12月1日,青岛海之润再次联系日照华丽,明确指出,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约定,致使青岛海之润的客户取消合同,青岛海之润不得已只能分批折价转卖给其他客户,青岛海之润订单随时可能被客户终止;同时,青岛海之润要求将货号568AS产品的1500套必须在2011年12月2日之前发给本案追加青岛海之润临朐魏长胜。

但日照华丽再次拒绝发货。

经青岛海之润统计,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产品清单如下:
综上,日照华丽迟延履行、拒绝发货的行为,导致青岛海之润无法向客户交付订单,最终迫使客户解除与青岛海之润签订的外销合同,即使日照华丽继续发货也毫无现实意义。

日照华丽的违约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合同解除的规定条件: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贵院应当确认合同解除,尚未发送的货物不再发送。

(二)日照华丽交付的绣花台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青岛海之润有权要求退回残次货品。

从青岛海之润提交的日照华丽生产的残货样品来看,日照华丽交付的产品因其产品加工环节及工艺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导致严重质量问题的发生。

具体问题包括:绣片上破洞严重;绣片出现不同程度的脏污、油污、黑点;绣片变形;绣花打结;去胶、刻边不干净。

经青岛海之润统计,日照华丽以下产品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详见下表:
日照华丽加工的同型号产品,部分绣花工艺完好,部分存在污损破洞。

这并不是青岛海之润提供的电脑绣花版存在问题。

因为同等条件下,许传飞对青岛海之润生产的产品就不存在质量问题。

就同一型号产品提供一份电脑绣花版,日照华丽也仅根据这一份电脑绣花版进行工艺制作。

正常情况下,根据一份电脑绣花版加工的产品要么都有破洞,要么全部完好。

这才是电脑绣花版的问题。

而日照华丽的产品却是一部分完好,一部分破洞。

这就是日照华丽生产工艺的问题。

因日照华丽的生产工艺导致产品存在破洞的质量问题发生后,青岛海之润多次与日照华丽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沟通,但日照华丽对青岛海之润的要求一直置若罔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
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青岛海之润有权要求日照华丽就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退货、减少价款、赔偿损失。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7日作出的(2002)民二提字第16号的公报案例所引:“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对制造、安装的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定作人的,虽然承揽人进行了多次调试,但双方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将设备调试合格,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

上述案例所指明的意思是,在加工承揽合同案件中,不能以定做人支付价款的行为来认定承揽人的产品质量合格。

综上所述,日照华丽作为加工合同的承揽人,有法定的瑕疵担保义务,日照华丽不能以青岛海之润支付加工费为由主张其产品合格、质量完好。

结合青岛海之润提交的证明日照华丽产品质量责任的证据,青岛海之润有权依据以上法律规定退回上述剩余残货,并无需支付加工费。

(三)日照华丽的产品质量问题及迟延交付行为已经给青岛海之润造成了重大损失,日照华丽有义务就产品质量向青岛海之润承担赔偿责任。

(1)青岛海之润的直接损失。

青岛海之润自2010年7月9日至2011年7月21日,依据8份网布绣花外销合同(合计货值578575.00美元,数量:24750套;),达成由青岛海之润供布料和绣花电脑版由日照华丽进行16250套绣花的加工协议。

该批订单已出货15214套,剩余合同因日照华丽的绣片存在质量问题已经被终止。

目前已经给青岛海之润造成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三家客户累计索赔82000美元;折合人民币520700.00元;因质量问题和交期拖期客户拒绝收货,青岛海之润被迫降价处理的损失49826.35美元,折合人民币316397.32元;因质量问题造成青岛海之润另行支付修理挑拣费用合计人民币:164400元。

以上损失合计1001497.32元。

(详见下列清单)
注:以上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6.35人民币。

2、剩余未交付货物的货值197367.75美元(详见下列清单),折合人民币:1253285.21元。

注:以上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6.35人民币。

3、已交付青岛海之润经挑拣后无法出口的残货货值18315.75美元(详见下列清单),折合人民币:116305.02元。

4、青岛海之润已支付给许传飞负责生产但未能出货部分的加工费、原料款:9774.43元。

(已出口:18X50" 7611 片,剩余889片,每片加工费9.87元,用布400米,2.5元/米)
2、3、4项直接损失合计人民币:1379364.66元。

(2)青岛海之润的间接损失
日照华丽的违约行为也给青岛海之润造成了以下间接损失:
1、众多外商纷纷终止与青岛海之润的原有订单,导致青岛海之润可能获得
的第二年度的订单也不复存在的可能性。

该损失属于合同履行后青岛海之润可以获得的利益,是青岛海之润的间接损失。

2、青岛海之润因日照华丽导致全面减产、缩编。

在与日照华丽的加工合同纠纷期间,日照华丽就向其他家工厂散步对青岛海之润不利的传言。

此外,为抵偿债务,目前公司仅保留三名员工,原公司经营地也已经转租。

日照华丽的行为对青岛海之润的经营现状存在因果关系,负有责任。

上述间接损失大约在人民币280万元。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据此,日照华丽因产品质量问题给青岛海之润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纵观本案,日照华丽在交付不合格产品后,青岛海之润及时提出了质量异议。

但日照华丽不但拒绝提交合格产品、拒绝修理重做,给青岛海之润造成了巨大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而且还要求青岛海之润支付其所谓的加工费,显然于法无据。

二、本案被追加的六名“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日照华丽的申请。

本案被追加的六名“被告”与日照华丽的诉求不存在法律关系,被追加的六名“被告”应当是案件第三人或证人的诉讼地位,故应当驳回日照华丽的追加申请。

依法追加涉案六名自然人为第三人或作为证人出庭。

三、孙学雷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当驳回日照华丽对孙学雷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孙学雷不是适格的被告,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可认定孙学雷作为自然人仅仅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故应当驳回日照华丽对孙学雷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日照华丽在与青岛海之润加工合同履行期间,存在迟延履行、拒绝履行的问题,日照华丽生产的产品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

日照华丽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相反地青岛海之润却因此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望合议庭采纳以上代理意见,驳回日照华丽的诉讼请求,支持青岛海之润的反诉请求。

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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