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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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现状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现状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现状的调研报告农村土地问题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核心,以户为基础的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一直是我国农业经营的主要方式。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同时农业由传统分散经营开始向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经营体系转变,所以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为进一步摸清我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流转情况,我们历时X个月对全区各镇(力、)土地经营情况和发展需求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研究,形成如下报告:一、XX区基本情况XX地处XX中部XX南缘,置县历史XXXX多年,XXXX年XX月撤县设区,XX将融入XX半小时乃至XX分钟经济圈。

全区总面积XXXX.XX 平方公里,人口XX.X万,辖X镇X个街道办事处,有XXX个行政村(镇村综合改革前为XXX个)、XXX个村民小组。

XXXX年末,全区有耕地总资源XX.XX万亩,其中常用耕地XX.XX万亩,临时性耕地X.XXXX 万亩;园地XX.XX万亩,林地XXX.XX万亩,草地XX.XX万亩,其它用地X・XX万亩。

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及经营权流转现状XXXX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开展以来,全区共完成了X个镇办XXX个村民小组、XX.XX万亩的土地确权任务,为X∙X 万户农户建立了土地承包数字化档案,印制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通过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入库,明晰了权属关系、明确了四至边界、强化了用益物权保护,稳定了农户对土地的经营预期,为有序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XXXX年农经年报统计,全区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形式,共流转的土地面积X.XXXX万亩,占常用耕地面积的XX%。

一是按流转形式划分。

主要有出租(转包)、互换、入股等。

其中以出租(转包)形式流转土地最多,达X.XX万亩,占到流转总面积的XX%;以入股形式流转的有X.XX万亩,占流转总数的X∙X%;以转让和其他形式流转的有X.XX万亩,占流转总数的X.X%。

(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农办经[2012]1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按照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部署,我部组织编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为指导各地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等法律政策,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基本原则(一)保持稳定。

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因地制宜。

按照试点地区的土地承包现状,缺什么补什么,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四)民主协商。

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五)注重实效。

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六)地方负责。

试点工作实行部省统筹安排,县级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二、基本类型及其操作流程(一)家庭承包方式登记1.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

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职责(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四)**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具体管理工作。

(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合同管理(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包括合同订立、变更、终止等全过程的管理。

(二)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可以采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示范文本。

(三)承包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承包合同的文本规范;2.承包合同的内容合法;3.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变更、终止承包合同,并对承包合同实施监督,发现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更正。

(四)承包期内,因政策性原因新增承包户的,经发包方同意,双方可以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五)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变更:1.承包地被部分征收的;2.承包方自愿交回或依法自愿有偿退出部分承包地的;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或部分转让的;4.承包方依法分立或者合并的;5.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的;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1 引言本文件适用于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以下简称“县级数据库”)建设,主要针对县级数据库的数据整理与入库工作,不涉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业务系统建设。

本文件包括规范性引用文件、建设任务、数据库内容与结构、建设流程、数据库成果要求、质量控制、安全保密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941-200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要求GB 50174-200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NY/T 2537-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8-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9-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号)CH/T 9008.3-2010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 1:1000 1:2000 数字正射影像图CH/T 9009.3-2010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0,1:10000,1:25000,1:50000,1:100000数字正射影像图CH/T 9008.4-2010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 1:500 1:1000 1:2000 数字栅格地图CH/T 9009.4-2010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0、1:10000、1:25000、1:50000、1:100000数字栅格地图3 建设任务原则上,县级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县级数据库建设,主要任务包括:软、硬件系统建设,数据资料入库和数据安全保密建设。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4.11.20•【文号】农经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档案局:为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农业部、国家档案局组织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2014年11月20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汇交办法(试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汇交办法(试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提交程序、内容、形式以及存储规则,保障全国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的顺利汇交,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以下简称《检查验收办法》)要求,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的汇交。

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后日常登记数据的更新办法另行规定。

1.3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9-201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2 组织实施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原则上采取三级汇交的方式逐级开展,即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县级向市级汇交、市级向省级汇交、省级向农业部汇交。

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的组织工作由同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确权办”)负责。

各级确权办应按照“检查验收一个,报送一个”的原则,及时报送检查验收合格的县级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

汇交程序如下:(1)数据汇交单位向上级确权办提交汇交情况说明(见附录1,以下简称“汇交情况说明”),并附数据库成果资料清单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资料清单表”)。

(2)上级确权办根据提交的汇交情况说明进行检查,并核对资料清单表是否完整,确认无误后,通知汇交单位进行数据汇交。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评估工作,提高土地配置效率,保障集体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地价评估工作。

第三条地价评估的目的是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交易价格,包括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在合理范围内保障集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地价评估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合理。

第五条地价评估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经验和技术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

第六条地价评估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程序第七条地价评估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数据搜集阶段、评估分析阶段和评估报告编制阶段。

第八条准备阶段包括确定评估目的、范围和方法,制定评估计划,组织评估人员和设备。

第九条数据搜集阶段包括收集土地相关数据,包括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权属等信息。

第十条评估分析阶段包括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确定影响地价的因素,进行模型建立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编制阶段包括根据分析结果编制评估报告,报告应包含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和评估结论等内容,并进行专业性的论证和解释。

第三章评估依据第十二条地价评估的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政策、市场行情和评估机构的独立判断等。

第十三条地价评估的数据依据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书和文件,以及市场调查、价格调查等数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地价评估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抽查和审核。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评估机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相关责任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银政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发〔2008〕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银川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经营者在依法取得的土地、水域、果园上添附设施、购置资产的流转。

第三条承包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使用关系的基础上,尊重农民的自主权,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成立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建设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建设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建设方案
一、现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的建设,在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的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政策制度的因素,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或者分割期限的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息发生了变化,在全国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状况也发生了变化。

许多地方发布了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开展了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然而,这些地方在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时存在着差异。

一些地方数据库较为完善,但大多数地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尚未建立或尚未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更新。

二、方案构想
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可以有效的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水平。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方案:(1)建立一个集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更新,将各地的数据整合到一个数据中心,并进行实时监督和控制,保证数据的及时更新;
(2)对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建档,采取分区域登记的方式,由本地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各地的数据库由本地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记录。

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数据整合项目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数据整合项目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数据整合项目管理制度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数据整合项目管理制度,听起来复杂,其实就像我们在家里管理自家小菜园一样简单。

这就像是把一堆乱七八糟的东西整理成一个井井有条的空间,让每个人都能轻松找到需要的东西。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想,农村的土地经营承包权到底是什么呢?简单说,就是农民朋友们把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其他人,换取一些收入。

这就好比把家里的空房子租出去,大家都能过得更好嘛。

想象一下,乡亲们种着庄稼,浇浇水,偶尔放个风筝,日子过得悠闲自在。

而当承包权的管理变得复杂的时候,大家的心情可就没那么美好了。

那可不是小事儿,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必须得好好保护和管理。

我们可不能让这份宝贵的资源被浪费掉呀。

这时候,数据整合就显得尤为重要。

就好像我们用手机把所有的照片整理到一个相册里,大家都能轻松找到自己想要的那一张。

项目管理制度的好处就像是一碗热腾腾的汤,喝下去暖心又舒服。

它能帮助农民们理清自己的承包权,明确责任,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纠纷。

这就像在一家餐馆里,菜单写得清清楚楚,大家点菜时心里也有数,吃得也放心。

农民们要清楚,自己土地的使用权有多大,什么时候到期,别人用的时候有没有遵守规定。

这么一来,大家心里都明白,减少了误会和争执,真是一举两得。

实施这个制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

就像修房子,得先打好基础。

数据整合的第一步就是把所有土地的信息收集起来。

农村的每一寸土地都有它的故事,有的适合种水稻,有的适合种小麦,甚至有的地方适合养猪。

得先把这些信息搞清楚,才能在后面做出合理的决策。

想象一下,如果连地块的土质都搞不清楚,怎么可能种出好庄稼呢?这些信息的收集可不是光靠几个年轻小伙子就能搞定的,得大家齐心协力。

乡亲们一起行动起来,把各自的土地信息汇总,谁的田里种了啥,什么时间承包给了谁,清清楚楚。

这种团结的精神,真让人感动,仿佛回到了那些共同耕作的日子。

数据整合还需要借助一些现代科技,比如说用手机软件进行登记。

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供销社,高新区经发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试点工作办公室审核,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审定,现将《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日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及其他流转方式取得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确权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工作,其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第二轮延包以来,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依法登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通过互换、转让获得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依法变更登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包括以下内容:(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名称和编号;(三)承包经营期限和起止日期;(四)发包农村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土地区位、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机关及日期;(七)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规程(试⾏)》的通知⽂号:农办经[2012]19号颁布⽇期:2012-06-27执⾏⽇期:2012-06-2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按照全国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领导⼩组第⼆次会议部署,我部组织编制了《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规程(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

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规程(试⾏)⼆零⼀⼆年六⽉⼆⼗七⽇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规程(试⾏)为指导各地区做好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根据《物权法》、《农村⼟地承包法》和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等法律政策,制定本⼯作规程。

⼀、基本原则(⼀)保持稳定。

在保持现有农村⼟地承包关系稳定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依法依规。

严格执⾏《物权法》、《农村⼟地承包法》有关⼟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因地制宜。

按照试点地区的⼟地承包现状,缺什么补什么,探索建⽴⼟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四)民主协商。

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试点中的重⼤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五)注重实效。

充分利⽤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地的⾯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建⽴健全农村⼟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六)地⽅负责。

试点⼯作实⾏部省统筹安排,县级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基本类型及其操作流程(⼀)家庭承包⽅式登记1.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

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沪农经[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农经〔2012〕14号)各区县农经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站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切实做好经营权证的换(发)、变更、收回和注销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到依法行政,按政策办事。

(二)坚持稳定承包关系原则。

根据1999年二轮延包和本次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的确权情况,依法坚持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原则,不得借机调整土地承包面积和承包期限,不得重新丈量和发包,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三)坚持公开公正、民主协商原则。

在经营权证管理过程中,注重加强政策宣传,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通过民主协商、群策群力的方式,解决各种矛盾和困难,做到群众满意。

二、主要内容(一)经营权证变更。

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区县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一是因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二是因承包农户分户、并户;三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互换;四是因承包方代表或共有人变动;五是因婚嫁调整承包地;六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的情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1 引言本文件适用于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以下简称“县级数据库”)建设,主要针对县级数据库的数据整理与入库工作,不涉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业务系统建设。

本文件包括规范性引用文件、建设任务、数据库内容与结构、建设流程、数据库成果要求、质量控制、安全保密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941-200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要求GB 50174-200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NY/T 2537-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8-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9-20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号)CH/T 9008.3-2010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 1:500 1:1000 1:2000 数字正射影像图CH/T 9009.3-2010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0,1:10000,1:25000,1:50000,1:100000数字正射影像图CH/T 9008.4-2010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 1:500 1:1000 1:2000 数字栅格地图CH/T 9009.4-2010 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0、1:10000、1:25000、1:50000、1:100000数字栅格地图3 建设任务原则上,县级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县级数据库建设,主要任务包括:软、硬件系统建设,数据资料入库和数据安全保密建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汇交办法(试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汇交办法(试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汇交办法(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提交程序、内容、形式以及存储规则,保障全国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的顺利汇交,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以下简称《检查验收办法》)要求,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的汇交。

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后日常登记数据的更新办法另行规定。

1.3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9-201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2 组织实施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原则上采取三级汇交的方式逐级开展,即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县级向市级汇交、市级向省级汇交、省级向农业部汇交。

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的组织工作由同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确权办”)负责。

各级确权办应按照“检查验收一个,报送一个”的原则,及时报送检查验收合格的县级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

汇交程序如下:(1)数据汇交单位向上级确权办提交汇交情况说明(见附录1,以下简称“汇交情况说明”),并附数据库成果资料清单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资料清单表”)。

(2)上级确权办根据提交的汇交情况说明进行检查,并核对资料清单表是否完整,确认无误后,通知汇交单位进行数据汇交。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充分发挥各类数据在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中的作用,现将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国土资源部数据汇交范围国土资源部二○一○年九月十日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数字化成果。

主要包括:(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报送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

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9月29日

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9月29日

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9月29日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是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当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进行、规范开展,并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验收内容,作为评价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归档、集中保管的原则,实行省统筹部署、市督促指导、县(市、区)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建档工作责任主体,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具体落实。

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经费应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第六条县、乡、村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移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实施方案,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真实准确、齐全完整。

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证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安全保管,有效利用。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按照《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

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

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

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篇一: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数据库规范(试行)-收集数据版2.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数据库规范(试行)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中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代码、数据分层、数据文件命名规则、图形和属性数据的结构、数据交换格式和元数据等。

本规范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中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数据库与数据交换。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单(不包括勘误的部分)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地图学术语》(GB/T 16820-1997)《土地基本术语》(GB/T 19231-200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登记划分》(NY/T 309-1996)《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3 术语3.1要素 feature客观世界中的事实或存在。

3.2地籍 cadastre记载宗地的权利人、土地权利性质及来源、权属界址、面积、用途、质量等级、价值和土地使用条件等土地登记要素的簿册[GB/T 19231-2003 8.3.1地籍]。

3.3宗地为土地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亦即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的基本土地单元[GB/T 19231-2003 7.3.2.1宗地]。

3.4类 class具有共同特性和关系的一组要素的集合。

3.5层 layer具有相同应用特征的类的集合。

杭州市农办、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农办、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农办、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5.10•【字号】市农办[2009]54号、杭财农[2009]521号•【施行日期】200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农办、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农办[2009]54号、杭财农[2009]521号)根据浙江省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意见》(市委[2009]13号)文件精神,从2009年至2011年,市财政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支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

为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扶持的目标及要求通过财政扶持,着力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着力培育规模经营主体,着力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保障体系。

力争到2011年底,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80万亩,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00万亩,市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土地基本实行规模经营,乡镇以上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全面完成。

根据《意见》精神,凡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必须是拥有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承包地(含坡度25度以下的土地);2、土地流转后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3、流转期限必须在5年以上(含5年);4、必须签定规范的土地流转(委托)合同;5、原则上须是集中连片流转(10亩以上)。

二、财政扶持的条件及标准1、流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模经营业主奖励条件及标准:对推进当地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示范带动作用大、群众受益明显、且土地累计流转面积500亩以上、当年新增流转面积100亩以上,进行连片经营的种养大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不包括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给予3-5万元的奖励,各区、县(市)财政予以相应配套。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5]2号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5]2号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5]2号2005年3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农林、渔业)厅(委、办、局):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纠纷,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是稳定农村、发展农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工作。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等一系列重要会议和文件,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把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全面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宣传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根本法律依据,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维护自身土地承包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

各级农业部门的干部要加强学习,全面准确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认真自觉地贯彻执行法律。

要采取组织宣讲、印发资料、广播电影电视、宣传标语等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法律,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识。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省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省级人大和法制工作部门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并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好法律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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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管理和使用,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我部组织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实施,进一步强化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规范管理,促进相关数据的有效利用与合理应用,提升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渐实现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5月18日
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各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保管、更新、使用和安全保密等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数据,是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承包地管理和日常工作中产生、使用和保管的数据,包括承包地权属数据、地理信息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数据安全规范使用。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保管与更新,可自行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其他单位承担数据保管与更新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规定和要求,配备数据存储和管理等必要的软硬件设施并做好相关运行维护。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制度,明确具体责任人。

建立数据备份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损毁或丢失。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数据。

第八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更新工作,建立数据更新机制,做好历史数据管理,并按规定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更新数据。

第九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使用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承包农户、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相关资料。

第十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加强数据使用监管,对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提升农村承包地管理信息化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法拓展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应用范围。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定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定密权限和定密程序进行。

农业农村部负责对汇总的全国农村土地承包数据进行定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定密工作。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定密应当依照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

第十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责任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更新和使用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采取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发现数据泄密、失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保密管理部门,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对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的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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