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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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管理人员

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目的

为加强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不断提升公司合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2、范围

为公司有权对外签订合同的业务主管部门及单位内的合同管理人员。

3、术语及定义

3.1合同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或分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负责或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的合同管理主管和分管领导、合同管理部门负责部门负责或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的合同管理分管领导、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专、兼职合同管理员以及委托代理人。

3.2委托代理人是指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授权,有权对外签订合同的人员。

4、职责

4.1法律事务部

4.1.1负责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的征集、上报工作;

4.1.2负责公司培训工作的安排;

4.1.3负责合同法知识培训的授课、考试;

4.1.4负责持证上岗人员的颁证工作

4.1.5负责对各单位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实施的考核

4.1.6负责对合同管理人员资格的取消

4.2、人力资源部

4.2.1负责合同管理人员培训的计划;

4.2.2负责持证上岗人员的颁证工作;

4.2.3协助法律事务部做好培训、考试、考核、资格取消等管理工作。

5工作程序

5.1培训计划

5.1.1各单位根据法律事务部下发的培训需求通知,上报本单位本年度需参加培训的人数;

5.1.2法律事务部就各单位培训计划汇总,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法律事务部申报计划,审核后下发年度培训计划。

5.2培训

5.2.1法律事务部根据公司培训计划,下发通知进行培训;

5.2.2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管理知识和合同法基本知识;

5.2.3组织老师进行相关课程的授课。

5.3考试

5.3.1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管理知识和合同法基本知识,考试的科目分为必考科目和选考科目

5.3.2考试由法律事务部统一命题,统一建立题库,并组织统一考试、监考。

5.3.3考试后由法律事务统一改卷,由人力资源部一同拆封考卷并进行誊分。

5.4 资格的取得

5.4.1经法律事务部培训考试合格;

5.4.2通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免试;

5.4.3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司法部统一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免试;

5.4.4由法律事务与人力资源部对上述免试人员进行审核认定;

5.4.5 上述人员由公司法律事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下文公布人员名单后取得合同管理人员资格;

5.4.6法律事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对上述人员颁发“合同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5.4.7 考试合格和免试人员名单由法律事务部统一归档备案和管理

5.5《合同管理资格证》的管理

5.5.1《合同管理资格证》资格证由取得证书的人员进行保管;5.5.2《合同管理资格证》丢失或损坏的,由合同管理人员所在单位合同主管部门及时向法律事务办理补办或变更手续,法律事务部按照规定核准后颁发新证。

5.5资格的取消

5.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合同管理资格。

5.5.1.1已取得合同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调离合同管理及与合同管理有关的岗位两年以上(含两年)。

5.5.1.2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5.5.1.3合同专用章、授权委托书因本人原因遗失、或擅自外借,或废止后不及时上缴的。

5.5.1.4与他人恶意串通,订立损害公司或本单位利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5.5.2各单位发现上述情况,应向法律事务部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及理由,或由法律事务部在工作中发现存在上述情况的,法律事务部经核实后,与人力资源部共同下发文件取消其合同管理员资格:

6 继续教育

6.1合同管理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了解国内外与合同管理有关的管理信息,熟悉合同管理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不断开拓创新,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6.2 法律事务部每五年对已取得合同管理员资格的人员进行一次继续教育,经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者其方能通过《合同管理员资格》复检。

6.3《合同管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五年进行一次复检,复检必须经法律事务部继续教育培训合格。

7使用与考核

7.1 取得《合同管理资格证书》,即取得合同管理岗位的上岗资格,是聘用合同管理人员上岗或办理授权委托证书的主要依据。

7.2 法律事务部结合公司的合同管理检查,对此项工作每年进行检查考核。

7.3对取得上岗证书的合同管理人员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成绩突出并做出贡献的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评选优秀合同管理员的条件之一,对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马钢集股(2000)5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8相关文件

8.1两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8.2两公司重大合同管理办法

8.3法律事务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8.4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9 本规定中有关考试、考核、培训、颁证、使用等工作的解释权属法律事务部。

10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附件1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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