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镇镇中心区城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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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古镇镇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规模及土地使用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道路交通
第五章城市设计导则
附录:图则索引查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本规划的实施,促进新区的开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规划范围:规划中心区东起同兴路,西至新兴大道中,北起新兴大道东,南到岐江公路,规划用地面积约5.95平方公里。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规划范围内各街坊、地块以及各类用地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并作为工程项目设计的依据,但不能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的依据。
第四条本细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分图图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五条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本细则和分图图则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本细则和分图图则未涉及的指标,均应符合国家、广东省以及中山市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七条本细则的解释权以及实施中对各种问题的协调处理,由古镇镇规划管理所负责。
第二章人口规模及土地使用
第八条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2004.4)和古镇实际情况,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按105㎡/人计算,规划
中心区的人口总量为5.7万。
第九条中心区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
(三)道路广场用地(S);
(四)市政设施用地(U );
(五)绿地(G)。
第十条在开发过程中,由于现实原因或特殊要求,确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时,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大类禁止变更,中类和
小类的变更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以街坊为单位成片开发时,街坊内的用地界
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其规模和配套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分图图则所规定
的指标要求。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
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
参照本规定指标表《古镇中心区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以下简称《指标
标》)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指标表》的规定执行;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指标
表》规定的指标折减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条《指标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
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五条《指标表》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
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
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
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
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七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八条规划区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
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
20%。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指标表》和本章有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道路交通
第十九条各街坊、地块的配建停车位数和机动车出入口位置等均应符合分图图则所规定的指标要求。
第二十条道路红线之内的用地为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上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道路交通设施用地。
第二十一条道路竖向设计应综合考虑地形,防洪防涝、街坊排水和工程管网的布线等要求。考虑到地形平坦,道路宜设置锯齿形边沟。
第二十二条本区内道路系统分为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支路三级。建筑退让距离须遵照《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2004.4)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库的设置要满足停车方便,建设时注意与其它用地间用绿化隔离。
第五章城市设计导则
第二十四条城市设计总则:古镇中心区应是一个复合、活力、生态、文化的城镇区域。第二十五条滨水公共空间设计准则
(1)修整现状岸线,合理界定滨水空间;
(2)重视滨水区生态要素的保护与利用,强调滨水区在城镇空间中的生态景观和休闲娱乐职能;
(3)塑造滨水两岸良好的眺望视野和城市景观;
第二十六条步行街及广场设计准则
(1)实现步行空间与滨水空间、绿色空间的系统整体性;
(2)维护步行空间的相对独立性,创造安全的步行环境;
(3)提高步行空间的易达性;
(4)建立舒适、亲切的人性化空间尺度。
第二十七条绿色空间设计准则
(1)合理界定绿色空间,密切绿色空间与城市生活的关系;
(2)建立完整的绿色空间体系,并有机地融入中心区;
(3)体现岭南特色和古镇特色;
(4)增加植物造景区,体现自然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