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本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包括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以及临时设施费。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市安监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技术规范,并给出各类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典型详细清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信息发布时间:2016-08-23 信息浏览次数:3304 字号:[ 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深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一、申请条件1. 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 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已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已公开招标;6.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7.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进行了审查;8.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9.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10.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二、办理流程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交施工许可证申请;2. 审查材料: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3. 核发许可证:经审查合格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4. 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根据施工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如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等。
三、办理材料1. 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4. 施工组织设计;5.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6. 劳务工工资分账管理协议;7. 建设资金证明;8. 其他相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1.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2. 施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3.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容和期限进行施工;4.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许可证不符合实际施工情况,应及时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变更。
总之,深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办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深建规〔2017〕8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我局印发了《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深建规〔2017〕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明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现决定将《办法》第四条调整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含新区,下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活动进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房屋拆除工程备案和施工管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督促房屋拆除实施主体安全文明施工,防治扬尘污染。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规划国土、城管、环保、交通运输、水务、公安、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拆除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21日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
涉及保密、军用、抢险救灾、临时建筑,以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工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工程,是指对全部或部分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1.24•【字号】深建法[2003]2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月24日深建法[2003]2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设局2000年5月8日深建施[2000]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善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2月2日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是指为实现一定的技术目的,有关主体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技术标准或要求。
前款所称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落实国家安全工作需要的技术规范,可依法编制特区技术规范。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技术规范的立项、专家评审和报批发布等工作。
经信、规划国土、交通、教育、公安消防、建设、水务、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作为组织起草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起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技术规范的立项申报、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负责特区技术规范的法律审查工作。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深建字[1993]87号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5月1日深建字[1993]87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保障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与民用项目的房屋建设、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道路、管线敷设(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特区内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做到文明施工、科学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许可证号。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平面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大宗材料、半成品、机具、设备的堆放不得侵占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
确需部分临时占用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建设局签署意见经城管办批准,并将批准号以明显标志悬挂在现场。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确保施工现场周围的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七条土方开挖前(尤其是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组织给水、排水、煤气、通讯、供电、城建档案馆等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地下管网埋设情况,弄清情况后方能开挖。
对有疑问的地点禁止盲目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管网设施。
第八条地处市区的施工现场除值班用房外,应尽量减少或逐步取消各类生活设施,以确保现场的文明施工及环境卫生。
深圳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深圳住房和建设局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
超限咼层建筑
项目
□是□否
项目立项批文
□项目总概算批复文号
□核准地规划许可证证件号码
工程规划许可
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件号码
□桩基报建证明书证件号码
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核或备
案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证件号码
(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均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1(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曰
建设单位2(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曰
建设单位3(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曰
注:
1、本表一式一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2、 任何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不得擅自动工建设,否则将依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房屋建筑及配套专业工程)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主管单位
□市住建局、□各区住建局
项目性质
□重大项目(项目总监只能任职一个项目)
□重点项目(项目总监只能任职一个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
□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大企业投资的非房地产项目
□一般项目
申请单位(应包含所有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省外
□中央企业 □地方企 业□其他
审图机构
联系人
移动电话
工程地址
用地红线面积平方米
工程所在区域
□龙岗区□盐田区□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
□宝安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 □大鹏新区□龙华新区
投资性质
财政投入%;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外商
深圳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
深圳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一、深圳市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深圳市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规定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时应遵循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和程序。
《深圳市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则进一步细化了深圳市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规范了施工单位的行为。
二、申请办理深圳市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等法律规定,申请办理深圳市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主体是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具备从事建筑工程承包资质和资金实力、技术能力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
申请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深圳市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办理流程1.施工单位填写申请表格并准备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建筑施工资质证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施工方案、安全生产计划等;2.提交申请材料至深圳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并缴纳相关费用;3.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者进行补正;4.颁发深圳市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告知施工单位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5.施工单位携带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工程施工,工程施工期间应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并配合相关监督检查。
四、深圳市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要求1.建立健全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规定和责任;2.加强对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等管理,确保施工单位合法合规进行工程施工;3.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防范施工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4.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单位的信用记录和施工质量可追溯;5.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形成合力推动施工质量提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 年 5 月 27 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办公室
2020 年 5 月 27 日印发
六、部门职责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 加强对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 加强对工程勘察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省、市政务事项管理系统 中调整行政许可条件。 七、质量管控 各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双随机、一公 开”抽查机制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对勘察现场作业情况及 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抽查,抽查重点为:大型建设工程、超限 高层建筑、深基坑、桥梁、隧道、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安
对抽查或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各部门应当 责成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并 录入管理系统。
八、关于信用评价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 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等从业人员开 展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 并按规定将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制定定标工作规 则时可以将投标人的信用评价情况作为择优因素。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可以综合考虑信用评价情 况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九、关于新旧政策衔接
全的工程项目,以及多次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勘察、 设计单位承接的工程项目。
各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对勘察现场作业及勘察、设计文件抽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支 持。
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现场检查中,应当抽查施工现 场使用的设计文件,核查其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出图时间、 施工许可信息与管理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告知书及承诺书范本
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告知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在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时,属于下列情况并向我局签署和提交有关承诺书(范本附后),在申请人的其他条件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况下,我局可以批准其行政许可申请,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施工范围内无拆迁工程;2、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无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取得规划核准文件,且不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部分。
3、同一项目已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4、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豁免部分证明材料的,承诺在六个月内补交该部分证明材料并换领施工许可证的;5、申请复工登记时,原工程已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
三、我局在此声明:我局按照上述第二条的规定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基于便民和信赖保护的原则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承诺内容属实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施工活动;如申请人承诺内容不属实或未按时履行承诺,我局有权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根据有关法律对申请人予以查处。
深圳市建设局[范本]申请人承诺书(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深圳市建设局:鉴于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工程名称)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尚不完全具备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尽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从事本许可事项下的施工活动,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一、关于拆迁工程申请人承诺在申请本项行政许可的施工范围内不存在拆迁工程。
二、关于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准文件。
申请人已对照《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深圳市规划局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项行政许可申请施工内容进行认真自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WORD格式--可编辑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字号信息浏览信息发布时间][2016-08-23:330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次部常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1日起施行21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1姜伟住房城乡建设部部22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第一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房屋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第二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备的安装,以城镇市政基础设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可编辑WORD格式--平方米3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工程投资额在30自治区、省、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以下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第三条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第四条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
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规划许可证。
程(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可编辑格式--WORD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2008修改)【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深建规[2008]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08.08.28【实施日期】2008.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建规〔2008〕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深建施〔1998〕41号1998年9月11日)各区建设局、各施工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城镇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树立建筑行业的文明形象,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建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道路、管线敷设等各项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03.23•【字号】粤建管字[2001]35号•【施行日期】200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2001]35号)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广东省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德竣工验收表格另行制定。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法信汇编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09.30•【文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9月4日建办市[2014]34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8年9月30日建法〔2018〕9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汇编整理)建办市[2014]3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落实施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实施施工许可(一)严格许可条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
要依照建筑法、《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施工许可相关文件,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许可条件和要求,一律取消。
要严格依法行政,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落实建设资金。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三)加大公开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施工许可信息公开力度,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深建规[2010]7号•【施行日期】2006.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建规〔2010〕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其他文件的决定除外)。
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建字〔2003〕41号)2.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29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30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市场〔2002〕3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5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6〕134号)8.关于发布《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3〕5号)9.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深建字〔2006〕169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6〕187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若干技术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0号)12.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3号)13.关于简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4号)14.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63号)15.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16.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7号)17.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8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159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3〕79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2号)21.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科〔2005〕24号)22.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房改〔2005〕8号)23.关于废止《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决定(深国房〔2005〕33号)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2006年8月11日深建字〔2006〕169号)为满足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需要,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根据建设部《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是编制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确定合理工期,以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进度、办理工期索赔的参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7•【字号】深建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工务署,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2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取消施工图审查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2020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工程取消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各项行政许可均不得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但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需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重大工程,油气库、油气长输管线、民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保密工程,以及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二、启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2020年7月1日起,启用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kcsgtsc)(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管理系统与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各相关部门通过数据交换获取勘察、设计项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三、勘察设计文件的上传、下载及打印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作业正式开工前两日,登录管理系统进行开工告知,并于勘察作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勘察文件上传至管理系统。
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后应当将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管理系统,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设计变更文件也应当及时上传。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11.29•【字号】深建规[2008]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08〕7号)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城建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和谐发展,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劳务施工作业,是指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承包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劳务工,是指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上岗及安全操作等资格,在建筑劳务企业中直接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劳务工人。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建设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负责对建筑劳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深圳建筑业协会可以根据情况设立建筑劳务分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劳务承包人资质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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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2008-09-18深建字[2006]208号01号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属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申请、变更登记、核验和重新申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申请人根据工程的管理权限,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办理施工许可证: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7.依法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第四条。
(二)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1.经市政府或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2.已具备《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3.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的第1、3至8项条件,或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豁免部分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下列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
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
同一项目已向本局提供的监理合同等材料且未发生变化的,经书面承诺(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2)后可不重复提交。
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2.用地批准或产权证明文件:新建房建工程提交《房地产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属租赁的,还应提供经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人同意本次装饰装修、幕墙、修缮及改建工程的证明文件;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部分的,应提交其他产权单位所有人签字的书面认可文件(原件各1份)。
3.施工范围内不含拆迁工程的,还应提供书面承诺(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4.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包括下列情形:(1)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基础工程可提供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复印件1份);(2)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应提供:a.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或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供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b.不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及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供书面承诺(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装改工程没有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认定意见(原件1份);消防部门的审图意见(复印件1份)。
(3)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5.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6.以直接发包方式选取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申请日前10日内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审核文件或其他审批文件,政府投资工程应提交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文件(原件1份);7.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基本技术材料:(1)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纸(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及规划部门查档专用章的书面文件原件1套,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如无需重新办理规划核准的,只需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电子文件2套);(2)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原件1份):施工内容中含燃气专业的,应包含燃气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含深基坑(高边坡)的,应包含深基坑(高边坡)支护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属民用建筑工程的,应包含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合格意见;报告应说明工程中是否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如采用,应提交建设部的核准文件。
(3)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书面文件原件2套,该文件应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其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应按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4)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应已在市建设局进行企业信息确认;(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6)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应提供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查询结果(复印件1份);查询结果显示施工现场有燃气管道设施的,须提供《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原件1份);(7)建设单位制订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原件1份);8.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收讫证明(原件各1份);加盖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章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复印件各1份)。
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还应提供计划立项批文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二)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1.经市政府或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出具的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1份);2.《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3.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第1、2、3、5至8项材料;4.如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缓交部分材料的,应提交相关书面承诺(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及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2.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房地产证》(复印件各1份);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在建工程产权变更的或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被撤换的,应持下列申请材料重新申请施工许可: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2.在建工程产权变更的,应提供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原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终止的,应提供合同终止证明材料(原件):原施工单位或原监理单位同意终止原合同的证明材料(原件);如通过拍卖等其他合法方式终止合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4.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2.变更前、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3.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4.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原件);5.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对原《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确认,或重新提供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电子文件2套,原件2套);6.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工程名称变更: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2.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地名办的更名批复(复印件1份);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1.如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办理增建部分变更登记手续:(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2)提供增建部分的下列材料: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2.如原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不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的,应重新选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增建部分应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八)申请延期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1.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2)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应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1)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至8项材料;(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