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奖惩考核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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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

奖惩考核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豫政〔2017〕13号),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管控土壤环境风险,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开展,根据我省关于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及承担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省直各有关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情况的年度考核和最终考核。

第三条按照统一协调、突出攻坚、目标达成、客观公正、便于操作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年度考核包括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目标、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内容和保障措施三个方面。

1. 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目标包括:总目标及年度目标。

2. 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内容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环境监测制度与能力建设、防范新增土壤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涉重金属排放等土壤污染源监管、耕地安全利用、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八项内容。

3. 保障措施包括:责任主体和工作机制、防治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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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支撑、宣传教育、环境执法监管、公众参与及其他等6项指标。

第五条考核实行百分制,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目标总分为100分、攻坚内容及保障措施总分为100分。权重及档次如下:

1. 2018年、2019年、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攻坚目标权重分别为60%、40%、80%,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内容和保障措施权重分别为40%、60%、20%。

2. 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60—8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对省直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1. 考核实行百分制,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设定30分分值,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设定70分分值。

2. 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先进单位,60-90分(含60分)为合格单位,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第七条2018年和2019年,每年12月份对年度攻坚目标及攻坚内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20年的最终考核按照国家考核通知及标准进行。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省直相关部门出现1次年度考— 2 —

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最终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先进);出现2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最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涝、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设调整等,对土壤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目标完成情况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年度考核或最终考核结果。

第八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我省确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目标和攻坚内容,制定本地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工作台账,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工作方案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需报送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直相关部门要将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范围,确定年度重点任务或治理项目,组织协调本部门本系统制定并落实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第九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土壤污染防治各项方案要求,对照工作台账,对攻坚工作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目标任务推进、攻坚内容开展、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十条考核工作在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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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奖励与惩罚

1. 考核结果经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2.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在分配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年度考核结果为先进的省直部门,由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通报表彰。

3. 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对年度目标推进情况和攻坚内容进展情况实行月调度,季排名,半年总结,年度考核。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排名后3位的省辖市、后2位的省直管县(市)进行约谈提醒;对年度内累计2次排名后3位的省辖市、后2位的省直管县(市)进行全省通报;对年度内累计3次排名后3位的省辖市、后2位的省直管县(市),以及土壤环境污染严重、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追究当地党委和政府主要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由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按第4款规定进行问责。

5.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省直相关部门,由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按照— 4 —

有关规定问责处理。

6.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依规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省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附后,具体考核细则、季度排名办法由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可参考本办法,对所辖县(市、区)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附件:1.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考核指标——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2.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考核指标——土壤污染

防治攻坚内容完成情况分值

3. 省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及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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