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奖惩考核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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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解读近日,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依据2016年12月31日,原环保部出台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42号);2018年8月3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9月6日,《中共河南省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印发实施。

这些都为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管理提供了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遵循。

目前,我省处于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推进期,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问题比较突出,为防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风险,加强我省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在充分调研和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省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和实施日期《管理办法》明确,疑似污染地块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以及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污染地块指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土壤环境背景值,同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疑似污染地块。

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管理办法。

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管理办法》主要特点一是全面有机衔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3号建议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3号建议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3号建议的答复正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3号建议的答复徐二川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旅游区农家乐联片区域和乡镇地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我省是农业大省、人口大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基础薄弱,面临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整体覆盖率不高、建设资金严重缺乏、运维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部分地区特别是部分乡村旅游集中、农家乐联片地区没有同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导致生活污水直排环境,对乡村生态环境和旅游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以上问题,经认真调查研究,主要采取以下推进措施:一、完善政策制度。

为做好全省农村污水治理工作,规范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编制,我厅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共同编制《河南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豫环文〔2019〕175号),指导县(市、区)完成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实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编制了《河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并结合新的排放标准,指导市县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做好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引导农民在建房时就增加生活污水入户管网建设,从农房建设提升促进村容村貌提升。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联合农业农村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等9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实施意见》(豫农领办文〔2020〕4号),同时会同省委农办印发了《河南省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豫环文〔2020〕33号);2021年4月22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印发了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及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21〕20号),对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目标任务、重点治理区域、治理模式及技术、组织领导等进行了安排部署,为全省各地科学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供遵循和指导。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评价内容的通知-〔2014〕3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评价内容的通知-〔2014〕3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评价内容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2014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评价内容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按照《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关和直属单位目标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环办〔2014〕20号)要求,现将2014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评价内容印发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请各处室、各单位按照考核评价内容,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环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2014年3月28日2014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评价内容监察室一、组织开展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八项规定等转变作风有关规定的检查考核工作。

二、组织召开全省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总结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2014年工作任务。

三、监督检查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在省环保厅的贯彻落实情况。

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坚决纠正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行为。

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指导全省环保系统完成省纠风办组织的年度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工作。

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基层站所”评议工作。

组织开展全省环保系统政风行风工作培训。

依据《政风行风考评办法》,组织政风行风工作考评。

五、加强监督检查。

开展《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据各处室、单位制定的《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并提交检查报告;开展《全省环保系统政风行风工作规范(试行)》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建立完善廉政制度。

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42号)、《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豫政〔2017〕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土壤环境质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风险管制值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风险管制值,但超过风险筛选值的,依据有关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规定,通过进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进行判别,若风险水平高、不可接受,按照污染地块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用地审批管理。

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审批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分别组织应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镇2024年污染防治攻坚战暨迎接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工作方案

镇2024年污染防治攻坚战暨迎接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工作方案

镇2024年污染防治攻坚战暨迎接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想起前些年,我们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空气、水体、土壤污染成了心头大患。

好在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环保工作,污染防治攻坚战已经初见成效。

但面对2024年,我们仍需再加一把劲,确保空气质量、水环境、土壤质量得到根本改善,为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做好准备。

二、目标设定三、具体措施1.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坚决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发展绿色产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加强污染源治理。

加大对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业污染的治理力度,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

3.提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固废处理等环保设施,提高处理能力,降低污染风险。

4.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加大执法力度,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5.加强宣传教育。

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污染防治。

6.落实环保责任。

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企业的环保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四、组织保障1.成立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2.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责任单位、责任人,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3.加强督查考核,对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进行定期调度、通报,对工作不力的严肃问责。

4.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

五、预期成果1.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居民呼吸新鲜空气的幸福感大幅提升。

2.水环境质量全面提升,河流、湖泊变得清澈,鱼儿畅游其中。

3.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农田变得肥沃,农民增收致富。

4.镇域生态环境得到根本改善,为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做好准备。

坐在桌前,我看着这份方案,心中满是期待。

2024年,我们一定能够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让这片土地更加美丽富饶。

注意事项:1.目标设定要切合实际,别好高骛远,得考虑到我们镇的具体情况,不能一口吃个胖子。

解决办法:得做足调研,结合我们镇的环境现状,科学合理地设定目标,既要有挑战性,也要能实现。

《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2023年版)》

《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2023年版)》

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2023 年版)
(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 年 1 月
内容说明
河南省“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约束,建立了“1+3+4+18+N”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 为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3”为我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26 城市地区)、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三大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4” 为省辖黄河流域、淮河流域、海河流域、长江流域四大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适用于全省及重点区域、流域。

“18+N”由各省辖市及济源示范区发布实施。

本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依据,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更新调整则同步遵照执行,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要求适时更新调整。

- 1 -
一、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
- 2 -
- 3 -
- 4 -
- 5 -
- 6 -
二、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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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三、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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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13。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2022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2022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2022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2022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现将《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2022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14日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2022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豫交文〔2022〕74号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22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及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委办〔2022〕9号)要求,为指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完成2022年大气、水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大气、水污染防治攻坚战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力度不减,更加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运输结构调整、老旧车辆淘汰、扬尘污染治理、重污染天气管控、行业水污染防治等为重点,统筹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全面提升科技监管手段和治理水平,促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一)持续调整交通运输结构1.推动“公转铁”“公转水”。

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进企入园“653工程”,重点实施滑县专用铁路、国家成品油储备能力建设七三七处工程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加快推进周口港、淮滨港、漯河港疏港铁路前期工作。

实施内河水运通江达海工程,加快推进淮河、沙颍河等高等级航道建设,推动内河水运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厅多式联运办,交通中心,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2.推动大宗货物清洁运输。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试点工作责任清单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试点工作责任清单

农Hale Waihona Puke 厅2018 年启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 新乡、安阳、焦作、洛阳、济
14
林业厅
还草试点
源、三门峡
2020 年年底前
至少完成 1 个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
复类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或者建设用地污 各省辖市(其中,洛阳市、新
15
各省辖市
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类技术应用试点 乡市、驻马店市完成 2 个)
农产品种植主产区 全省 38 个大型灌溉区
农业厅 水利厅
2020 年 10 月底前 2020 年 10 月底前
5 建设绿色矿山试点
灵宝、新密、桐柏、登封等地 国土厅 2020 年 10 月底前
6 开展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试点
洛阳选取部分县(市、区)
发改委 2020 年 10 月底前
7 静脉产业园建设试点
洛阳、新乡、驻马店市选定 3 个种粮大县划定试点
农业厅
2018 年底前
11 土壤环境保护补偿试点
选取部分产粮(油)大县
农业厅 2020 年 10 月底前
建立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技术试验示范
12
济源市、新乡市、洛阳市

农业厅 2019 年 8 月底前
13 耕地污染治理修复适用技术试验试点 济源市、新乡市、洛阳市
附件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试点工作责任清单
序号
试点名称
责任单位
牵头部门
完成时限
1 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洛阳市
国土厅 2020 年 10 月底前
2 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新乡市
工信委 2020 年 10 月底前
3 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战推进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战推进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战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豫发改办环资〔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战推进方案的通知豫发改办环资〔2019〕26号委机关各处(室、局):现将我委《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4月9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方案为持续做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确保完成涉及我委的工作任务,根据《河南省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豫环攻坚办〔2019〕3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牵头负责的工作任务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推进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冶炼废渣、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试点工作;在焦作、濮阳、灵宝等地,推进建设尾矿(共伴生矿)等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有关政府负责落实)按照《河南省静脉产业园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推进静脉产业园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有关政府负责落实)责任处室:环资处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二、参与配合的工作任务(一)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1.加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的保护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活动不得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倾斜;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开展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确保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579号建议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579号建议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57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豫环函〔2021〕105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579号建议的答复李磊等代表:您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升污染防治工作质量的建议》收悉,经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我们进一步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升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污染指数大幅下降,环境质量持续得到改善。

2020年,我省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显著,PM2.5、PM10年均浓度同比下降均超过10%,全年优良天数同比增加52天,增幅全国第一,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落实差异化管控措施。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印发了《河南省2020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办法(试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机械加工等13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部分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污染物排放限值》等配套规定,指导各地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区域内污染源,摸清污染源排放实际情况,按照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所处区域以及对环境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绩效分类管理,将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的减排措施全面覆盖,对重点行业、非重点行业、民生保障行业、小微涉气行业以及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地等,分类制定相应减排措施,落实差异化管控措施,严防“一刀切”。

2020年,全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52457家,其中认定A级企业42家、B级企业310家、绩效引领性企业467家。

二是支持企业实施“三大改造”(即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技术改造)。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豫财环资〔2023〕112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资〔2023〕112号各省辖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28号)、《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12日附件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28号)、《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

第三条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国家及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等,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2021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全文如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提高监督管理能力,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水利、卫生健康、科技、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与发展,注重土壤污染防治专业人才培养,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公务员考核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93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公务员考核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93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公务员考核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公务员考核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93号)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环境保护厅2010年度考核奖励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2010年度考核奖励实施方案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豫人〔2008〕103号)精神,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效能,积极工作,结合我厅实际,现制定奖励实施方案如下。

一、奖励对象处级以下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二、奖励种类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2、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奖励标准1、获嘉奖,奖励标准为800元。

2、记三等功,奖励标准为1500元。

奖励均属一次性奖励,对于同一事由已获得奖励的,下一年度不再重复使用。

四、奖励的审批权限1、公务员奖励,应当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2、公务员考核等次需由同级政府人事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记三等功、嘉奖的奖励需报同级政府人事主管部门审批。

五、奖励的实施奖励记三等功的时间是2008至2010年度连续考核优秀,嘉奖的时间是2010年度考核优秀。

附件:获得奖励人员名单一、2008至2010年度连续考核优秀,获三等功人员名单(9人)焦飞胡俊红陶冶张喜龙刘瑞兰王福洲王洪珍杨学来杜兵二、2010年度考核优秀,获嘉奖人员名单(23人)魏金春郭艳红张德举高惠民王晓曼龚亚丽李秋民钟岚傅斐褚伟焦元森赵珂王晓杜连海王玉香余文范军刘明程芳郭乃常李景泰王东刘昆——结束——。

第11章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第11章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第11章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区域的开发建设势必会对区域内及其周边资源、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规划编制阶段应从宏观战略以及具体环境减缓措施两个方面提出环境保护要求,以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使区域开发对环境的影响减小至最小,这也是规划环评所提倡的早期介入原则和预防原则的体现。

11.1环境保护对策和减缓措施建议11.1.1大气环境保护措施(1)采用集中供热,提高清洁能源利用率①采取措施,大力推广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的使用,按期或早期完成园区规划远期集中供热率100%,燃气普及率100%的规划目标。

②在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锅炉、工业炉窑,推广使用天然气或电能等清洁能源;在金属加工等加工行业推广电窑炉。

③园区内禁止入驻燃煤锅炉、燃煤工业炉窑、煤气发生炉企业。

④鼓励利用公共建筑及工业园区屋顶等区域,推广应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⑤积极推进城乡结合区天然气管网建设,实现取暖清洁化。

⑥在热力管网覆盖不到的地方,积极推广电供暖。

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推广使用蓄热式电锅炉、碳晶、发热电缆、电热膜、空气源热泵等电采暖设施,取代燃煤取暖。

⑦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建设。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除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湿法脱硝、微生物法等脱硝设施。

(2)优化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强化锅炉整治,实行超低排放、低氮改造,降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量。

推进能源结构优化,加大非石化能源利用率,鼓励各工业企业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3)强化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及时完成排污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对排污单位开展执法检查,禁止排污单位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进行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户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违规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4)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等相关政策要求,不断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产业升级,从严控制重点行业高排放、高污染项目。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尾矿库整治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8〕81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尾矿库整治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8〕81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尾矿库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尾矿库整治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8〕81号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豫政〔2017〕 13号)、《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奖惩考核工作办法等1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8〕27号)要求,推动尾矿库整治及尾矿综合利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各地安监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完成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加强尾矿库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强化尾矿库日常特别是汛期监管,同时鼓励企业采取升级改造、闭库销库、综合利用等治理方式,增强尾矿库环境、安全保障能力,严防发生尾矿库事故。

二、组织领导省安监局成立尾矿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尾矿库整治工作。

组长:张昕副组长:孙兆贤组员:胡方敏梁书强李付国黄鑫业三、工作措施(一)开展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

主要排查无主尾矿库、有主未履行“三同时”手续等历史遗留尾矿库情况,并将排查统计结果分类造册。

(二)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

督促尾矿库企业及主体责任单位落实尾矿库安全风险主体责任,加快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并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汛期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8〕72号)要求,填写《汛期安全生产检查报告》,完成尾矿库安全等级评定,并做好隐患查改。

(三)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战土壤环境监测制度与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战土壤环境监测制度与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战土壤环境监测制度与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8.04.28
•【字号】豫环文[2018]101号
•【施行日期】2018.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战土壤环境监测制度与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豫环文[2018]101号
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相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奖惩考核工作办法等1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8〕27号)中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及能力建设要求,省环保厅制定了《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战土壤环境监测制度与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分工》,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分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战土壤环境监测制度与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分
工.pdf
2018年4月28日。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奖惩办法的通知-汝政〔2019〕3号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奖惩办法的通知-汝政〔2019〕3号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奖惩办法的通知正文:----------------------------------------------------------------------------------------------------------------------------------------------------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奖惩办法的通知汝政〔2019〕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企业:《汝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29日汝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奖惩办法为全面推进我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工作,进一步压实责任,确保各单位履职尽责到位,切实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加快生态汝州建设进程。

根据《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中共汝州市委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汝发〔2016〕12号)、《中共汝州市委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汝办〔2016〕32号)、《汝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奖惩办法(暂行)的通知》(汝政办〔2016〕52号)和年度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现制定如下奖惩办法。

一、奖惩对象汝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责任单位,包括企业主体责任单位、属地管理责任单位、行业监管责任单位、环保统一监督责任单位。

二、考核奖惩汝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攻坚办)全年组织开展两次考核,上半年为阶段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全年考核依据,年终为全年综合性考核。

考核实行百分制,依据年度工作实施方案中的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进行考核,相关奖励以年终综合考核结果为准。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土壤环境监测制度与能力建设工作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土壤环境监测制度与能力建设工作

附件1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
土壤环境监测制度与能力建设工作方案厅内任务分工
备注:随着攻坚战工作推进,任务分工会适当调整。

附件2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
科技支撑资金筹措和宣传教育实施方案厅内任务分工
备注:随着攻坚战工作推进,任务分工会适当调整。

附件3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
严格管控重金属污染工作实施方案厅内任务分工
备注:随着攻坚战工作推进,任务分工会适当调整。

附件4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
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工作实施方案厅内任务分工
备注:随着攻坚战工作推进,任务分工会适当调整。

附件5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
尾矿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厅内任务分工
备注:随着攻坚战工作推进,任务分工会适当调整。

附件6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厅内任务分工
备注:随着攻坚战工作推进,任务分工会适当调整。

附件7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
加强生活污染源管控实施方案厅内任务分工
备注:随着攻坚战工作推进,任务分工会适当调整。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奖惩考核工作办法(试行)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奖惩考核工作办法(试行)

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奖惩考核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豫政〔2017〕13号),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管控土壤环境风险,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开展,根据我省关于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及承担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省直各有关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情况的年度考核和最终考核。

第三条按照统一协调、突出攻坚、目标达成、客观公正、便于操作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年度考核包括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目标、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内容和保障措施三个方面。

1. 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目标包括:总目标及年度目标。

2. 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内容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环境监测制度与能力建设、防范新增土壤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涉重金属排放等土壤污染源监管、耕地安全利用、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八项内容。

3. 保障措施包括:责任主体和工作机制、防治资金投入、— 1 —科技支撑、宣传教育、环境执法监管、公众参与及其他等6项指标。

第五条考核实行百分制,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目标总分为100分、攻坚内容及保障措施总分为100分。

权重及档次如下:1. 2018年、2019年、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攻坚目标权重分别为60%、40%、80%,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内容和保障措施权重分别为40%、60%、20%。

2. 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60—8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对省直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1. 考核实行百分制,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设定30分分值,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设定70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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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
奖惩考核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豫政〔2017〕13号),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管控土壤环境风险,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开展,根据我省关于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及承担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省直各有关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情况的年度考核和最终考核。

第三条按照统一协调、突出攻坚、目标达成、客观公正、便于操作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年度考核包括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目标、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内容和保障措施三个方面。

1. 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目标包括:总目标及年度目标。

2. 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内容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环境监测制度与能力建设、防范新增土壤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涉重金属排放等土壤污染源监管、耕地安全利用、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八项内容。

3. 保障措施包括:责任主体和工作机制、防治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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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支撑、宣传教育、环境执法监管、公众参与及其他等6项指标。

第五条考核实行百分制,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目标总分为100分、攻坚内容及保障措施总分为100分。

权重及档次如下:
1. 2018年、2019年、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攻坚目标权重分别为60%、40%、80%,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内容和保障措施权重分别为40%、60%、20%。

2. 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60—8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对省直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1. 考核实行百分制,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设定30分分值,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设定70分分值。

2. 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先进单位,60-90分(含60分)为合格单位,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第七条2018年和2019年,每年12月份对年度攻坚目标及攻坚内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20年的最终考核按照国家考核通知及标准进行。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省直相关部门出现1次年度考— 2 —
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最终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先进);出现2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最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涝、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设调整等,对土壤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目标完成情况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年度考核或最终考核结果。

第八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我省确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目标和攻坚内容,制定本地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工作台账,加大资金投入。

各地工作方案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需报送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直相关部门要将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范围,确定年度重点任务或治理项目,组织协调本部门本系统制定并落实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第九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土壤污染防治各项方案要求,对照工作台账,对攻坚工作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查报告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目标任务推进、攻坚内容开展、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十条考核工作在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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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奖励与惩罚
1. 考核结果经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2.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在分配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

年度考核结果为先进的省直部门,由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通报表彰。

3. 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对年度目标推进情况和攻坚内容进展情况实行月调度,季排名,半年总结,年度考核。

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排名后3位的省辖市、后2位的省直管县(市)进行约谈提醒;对年度内累计2次排名后3位的省辖市、后2位的省直管县(市)进行全省通报;对年度内累计3次排名后3位的省辖市、后2位的省直管县(市),以及土壤环境污染严重、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追究当地党委和政府主要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由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按第4款规定进行问责。

5.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省直相关部门,由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按照— 4 —
有关规定问责处理。

6.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依规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省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附后,具体考核细则、季度排名办法由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可参考本办法,对所辖县(市、区)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附件:1.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考核指标——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2.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考核指标——土壤污染
防治攻坚内容完成情况分值
3. 省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及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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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考核指标
土壤污染防治攻坚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附件2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考核指标


附件3
省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及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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