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别 2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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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一、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概述(一)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是法律加于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通常与权利相对应。
1、根据义务的来源: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法定义务: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
如成年子女赡养年老父母的义务,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义务等。
约定义务: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如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按约定负有交货的义务,而买方按约定有支付货款的义务。
2、积极义务&消极义务积极义务(作为义务):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如交付财物的义务。
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要求义务人不作为的义务,如不得妨碍财产所有人行使所有权、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等。
3、对世义务&对人义务4、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随附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
随附义务: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举例:张三把车卖给李四,张三把车交付给李四并移转其所有权,是张三的主给付义务;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保险合同等文件给李四,是张三的从给付义务;告知李四该车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张三的附随义务。
5、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真正义务:有相对人的义务,即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是利益相互冲突的两个人。
合同上的义务基本上都是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合同相对人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
(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与义务的界分问题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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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行 为人确实 没过错 但仍 然 要 承担 责 任 的情形 称 作
即国家强制的对象原则上为责任人的财产。 与国家 强制力 相 联结 ?对 此 , 者认 为 , 于 民事 义 产性 , 笔 关 务和责任关系的界分之通说或共识仍然存在诸多可
2担保 说 。郑 玉 波先生 曾指 出 , 任除 了有 第一 . 责
② 即“ 议 之处 。本文 旨在对 民事责任 的界定 进行 检讨 , 尝试 种意义之外 , 还有第二种意义 , 乃债务人就其债 应以其财产 为之担保 ( i t e) E s hn 之谓”[ 6 ne o] 王泽 11 P 在此基 础上 提 出一 种义 务与责 任界分 的新 标准 , 并对 务 , 相关法律条文中责任一词的使用情况予以评析。 ∞
第 4期
刘保 玉等 : 民事责任与义务的界分 问题再思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 3
高度危险作业是一种合法行为 , 至少 界定 :责任是提供担保 (aat的义务, “ wr n r ) 债务是应为 任时特别指出, 是不为法 律所禁 止 的行 为 ;] 德 国的 冯 ・ [隧 6 巴尔教 授 的给付 。④ ”
( ) 一 责任 界 定的两种 学说
1后果说。我国学界通说认为, . 民事责任是指民 论较多。 阿米拉 (m ̄) ③ A i 曾对这两个概念做过经典的
* 基金项 目: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 F 00 、  ̄B X 7 ) 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 规划项 目( J B 1 ) i事实体法和程序法 的制度衔接与规则协 0 D 02 ( 7  ̄ 调》 的前期成果之一 。 作者简介 : 保 ̄(93 , , 刘 1 一)男 河南郑州人 , 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 6 北 山东大学 法学院教授 , 士生导师 , 博 中国人 民大学民商事法 律科学 研究 中心研究员 , 研究方 向为民商法学 ; 周彬彬(9 1 , 18 一) 山东沾化人 , 山东政法学 院民商法学院教师 , 山东大学法 学院博士研究 生, 研究 方向为 民商法学。
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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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一、概念: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特征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2. 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义务1.民事义务是由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的。
2.民事义务是为了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责任概念: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征:①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②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
③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④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①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法律资格,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平等性,不因为民事主体参加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
民事权利作为利用这种资格而获得的结果,因为参与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如自然人因为从事不同的民事活动而取得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但并不因此而否定其财产权利能力的平等。
②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并不包括民事义务,而是相对立而存在的。
③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反映了国家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其内容和范围一般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身享有,民事权利通常只是在一段时间内存在,民事权利多具有限制性。
要说明的是,有些民事权利也终身享有,如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等。
⑤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转移或抛弃,自然人的民事权利除了人身权以外,一般是可以转让或抛弃的。
[法学]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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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义务第一节民事义务的概念与类型一、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律上所谓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负担。
尽管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但义务作为保障权利实现的手段,在民法体系中也具有重要的地位。
民事义务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从来源上来看,民事义务可产生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以及其他原因。
法律规定的义务通常都是对权利人所享有权利的限制,或者是对交易行为的约束,法律规定的义务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而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基于当事人的协商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一旦确定就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其实质就是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确定其行为的规则。
民事义务还可以基于其他原因产生,如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等。
义务来源的多样化正是民事义务不同于其他法律义务的特点。
民事义务的特殊性尤其表现在,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大量的民事义务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产生的,在此范围内,民事义务具有任意性。
2.从内容上来看,民事义务表现为义务人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义务体现为一种作为和不作为的拘束,义务的形态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一定的行为,例如依照债权人的要求交付货物;二是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不从事一定行为、例如所有权关系中的义务人,负有不得侵害所有权的消极义务。
民事权利的实现都需要借助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义务无论是积极的行为,还是消极的不行为,本质上都是一种负担和约束。
义务没有给义务承担者某种行为的自由,它是义务人不可选择的。
权利是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而义务是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正是因为义务是对义务人的一种约束,所以义务人可能不履行其义务,这就要求以一定的责任来约束义务人。
所以,对义务的违反将导致责任的产生。
民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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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1.民法的性质(简答)1、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人法。
经济人是民法的主体、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民法是私法,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共法,规定个人私利的为私法。
(私法的公法规范,就是对私法的干预,政府干预过多,就是对私法领域的入侵。
理解)4、民法是权利法,是保证私人权利的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简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征(简答)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特征:1、非财产性。
人身关系是一种非财产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能直接用商品价值来衡量。
2、专属性。
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这些人身权利很难与人分离,因此人身权一般不能转让、放弃或被剥夺。
3、平等性。
民法只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4、固有性,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是民事主体必备的利益。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之间地位平等。
2、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基本内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直接反映出民事主体一定的财产利益诉求。
3、财产关系以主体意思表示自由为前提。
第二章:1.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简答)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简答)1、内容的一般抽象性。
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本质特征,负载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是对市民社会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
2、形式的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3、效力的统帅性和贯穿性4、功能的补充性和强行性第三章:1. 民事法律关系(名词解释)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2. 民事法律事实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名词解释)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浅谈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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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法学0503班丁健永学号:200571055(可能笔者理解的题意有些偏差,但这是笔者思考过的理解)【内容提要】“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①在理论的学习中,有很多初学者容易把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同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相混淆。
其实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很大的区别。
在当今的理论界,许多学者经过多年的研究认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分为四点,分别为:合理性规则、公平性规则、可操作性规则、逻辑性规则。
但笔者经过思考认为:这几点虽然都有自己存在的理由,但并不是都能同时体现在同一法条中,有时必然取此舍彼。
这些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再我们的现行法规中都可以体现出来。
(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民事责任的归责,所以下文笔者把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简称为归责规则)【关键词】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归责规则;合理性规则;公平性规则;可操作性规则;逻辑性规则【正文】引言民事主体在做出侵权行为时,要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民事责任的具体含义是什么?理论界经常提到的归责原则与归责规则到底有什么区别?当今理论界对归责规则的研究结果如何?笔者本着抛砖引玉的目的, 从民事责任的概念着手,对以上问题做简单的分析,谈一点我个人的想法,并通过现行法规来说明归责规则。
一、民事责任简述“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②民事责任不同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无义务就无责任。
“所谓民事义务是指,一方为保证他方民事权利的实现,应当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③民事责任则是不履行此义务的法律后果。
虽然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在内容上经常一致,但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民事义务的履行为社会倡导和鼓励,民事责任的承担则体现了社会对比履行民事义务的谴责。
”④民事责任也不同与道德责任,因为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具有强制性。
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分
![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分](https://img.taocdn.com/s3/m/8640c91b6edb6f1aff001f79.png)
河南社会科学
HENAN S0CI AL SCI ENCES
J 1, 0 9 u .2 0
Vo .7 11 No. 4
第 1 7卷
第 4期
论 民事义务 与 民事责任 的 区分
高 留志
( 州大学 法 学院 , 郑 河南 郑 州 4 0 0 ) 5 0 1
混 用 , 不 承认 二 者 的严 格 区别 。 并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是否存在 区别 ,二 者有何 区别 , 这 是研习 民法学 的学者必须思考 的问题 。长期 以来 , 然我 国 虽 学者对上述问题有过诸多思考 , 也有人就此提 出相对 明确的 观点 , 由于缺 乏合理 的理论 和现 实说明 , 但 学界 尚存很大 争
般保护 义务之违反所发生的损害赔偿义务 。因之 , 此种义 我 国台湾地 区学者对 “ 近似论 ”的阐述 , 与德 国 民法理
务常 以契约责任 、 侵权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称之④ 。 论混用债务与责任一脉相承。由于这些学者 的著作在我国大 陆广泛 发行 , 近似论 ” “ 在我 国大陆影 响很广 。但 是 , 区分 民
关键 词 : 民事 义务 ; 民事责任 ; 区分
中图分 类号 : 9 D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7 9 5 2 0 0 — 0 9 0 10 — 0 X( 0 9) 4 0 8 — 4
他场合 以 “ 责任”指称可称为 “ 义务”的内容。应注意 的是 , “ 责任 ” 一词 , 多种形态 , 具 如第 14条第 1 8 项前段规 定 , 因 故 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 , 负损害赔偿 ‘ 责任 … ② 。 这种 “ 责任 ”, 意指应 就其行 为所生 的结 果 “ 负责 ”, 即应 对 其行 为所生损害予 以赔偿 。王泽 鉴先 生将 “ 责任”与 “ 义务”
民法典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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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有哪些民事主体享有⼀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并存的,民事主体享受相应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定的义务,⽽民事权利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种,那么民法典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有哪些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约定,履⾏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七⼗六条【民事义务与责任】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约定,履⾏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有哪些1、财产权和⼈⾝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
2、⽀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配并排斥他⼈⼲涉的权利。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为⼀定⾏为或不为⼀定⾏为的权利。
(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
(4)形成权是指当事⼈⼀⽅可以以⾃⼰的⾏为使法律关系发⽣变动的权利。
3、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可以对抗的义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权利的(1)绝对权,⼜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不确定,权利⼈⽆须通过义务⼈实施⼀定的积极协助⾏为即可类型实现的权利。
(2)相对权,⼜称对⼈权,是指权利⼈和义务⼈均为特定⼈,权利⼈必须通过义务⼈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定⾏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4.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3)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5、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
(1)既得权是指成⽴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2)期待权是指成⽴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或者按当事⼈的约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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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依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 • ①绝对权: 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 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人 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 ②相对权(对人权): 必须通过义务人实 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 利。(债权)
• (4)依据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 • ①主权利: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 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 ②从权利: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 不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 ①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 • 在;主权利消灭,从权利同 • 两者关系 时消灭。 • ②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 • 转让。 •
• 3. 分类 • (1)依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 •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 • 区分意义:法律保护的权利性质、 各种责任的发生前提、构成要件、责任 方式等都不相同。
• (2)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 • 财产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修理、更换、 重做) • 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 • 区分意义:财产责任的实现会受 到责任人实际财产状况的限制;非财产 责任的实现则不会。两者有时可以并用。
• 2003年7月,王某将位于某市解放路5号的店面房一 间出租给郑某,租期3年,租金为每月1800元,双方还 在租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房屋出租后,郑某与 其弟合住。2003年8月,郑某在该出租房内故意杀害了 一名同乡,成了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逮捕的犯罪嫌疑 人。此后王某一直觉得邻居们对自己指指点点,心里十 分的不舒服,想到租金并不高,而且承租人郑某本人没 怎么住过,一直都是郑某的弟弟住着,遂产生了解除合 同,收回房子的想法,并与郑某的弟弟之间产生了争执。 问:王某能否以房屋承租人郑某是犯罪 嫌疑人而解除 与其的房屋租赁合同?
民事义务、责任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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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义务及分类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拘束。
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
对民事义务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民事义务发生的相据为标准、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
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义务。
约定的义务不违法即受法律保护。
(二)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又称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消极义务又称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容忍他人行为的义务。
(三)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在合同法中,以义务基础不同,分为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基本义务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三、民事责任及分类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2、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过错民事责任的分类:(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根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
其他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责任。
(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
非财产责任是指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第一部分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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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认识问题的逻辑顺序,我们先从民事权利及其基本的分类开始讲起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法律赋予主体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实际上是确定人们享有利益和实现某种利益行为的范围或限度。在法定限度内,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利益,或者依自己的意志去实现某种利益,由此表现出权利的意志因素,反映出权利人的行为自由。
④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2)根据不同的标准,抗辩权可以分为不同类别:
①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与程序法上的抗辩权:
㈤.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以民事权利与主体之间是否存在专属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均为专属权。专属权的性质决定了专属权不得让与、抛弃和继承,但也有例外,例如企业的名称权可以转让。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非专属权可以让与、抛弃和继承。一般,财产权多属非专属权。但依《宪法》第9~10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以及城市的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为专属权。
(1)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2)债权的请求权:合同履行的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的请求权、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请求权;
(3)占有保护的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抗辩权又称为消灭性抗辩权,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例如:诉讼时效已届满,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给付、乙提出诉讼时效己届满的证据这就是行使永久性辩权的行为,抗辩权可永久行使。又如,若存在合同请求权时,合同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消、免除、解除合同等都构成永久性抗辩。延期性抗辩权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抗辩权,而非永久可以抗辩。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担保法上的先诉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性抗辩权。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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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1、请求权的意义、类型和效力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意义:1、请求权概念产生进一步增强了民法的体系性,使得民法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2、由于请求权体系理念的发展,为从整体上把握和运用民法,从体系的角度运用民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3、请求权概念的产生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范围,通说认为,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为请求权,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别。
类型:债权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权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继承权上的请求权。
效力: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的人产生效力。
2、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主要类别一是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行为,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实施的法律行为,三是无权处分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四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五是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3、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偿与无偿的法律意义A.确定行为性质。
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者无偿的。
B.认定行为效力。
有偿法律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而无偿法律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C.确定行为人的责任。
一般来说,有偿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重于无偿法律行为。
D.主张撤销权。
有偿民事行为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撤销权。
E.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无偿民事行为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4、简述“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其意义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含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意义:1)诚实信用原则通常被简称为“诚信原则”,它其实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讲究信誉、格守信用,不但意思表示要真实,行为要合法,而且不能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
民法总论--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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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简答题民法总论---简答题1.民法的调节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类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民法的形态: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一般民法与特殊民法,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3.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抽象的民法,是内涵最为丰盛且极具伸缩性的民规矩范,是贯通民法始终并且具有普遍效力的民规矩范。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民事主体举行民法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是法官解释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依据。
是补充法律漏洞、进展民法学说的基础。
4.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享有自主原则,对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行为,法律对受害人赋予补偿,而对相对人不予庇护。
平等原则的体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在详细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5.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说,包括: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绩、特定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五要素说,包括: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毁灭。
民事法律事实包括:大事、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缘由)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其中合法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采取为。
6.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分为:普通民事权利能力和特殊民事权利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彻低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彻低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患者),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0周岁未成年人)。
7.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和人身权;安排权、哀求权和变动权;肯定权和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四、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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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法律责任的问题。“自己对自己的义务”。
如减损义务、保管人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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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责任”的其他用法
1、债务清偿之责,清偿的不是因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债
务。比如:出资人的“有限责任”、“无限责任”;继承人
的有限责任;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其自身
并没有违反任何义务。
2、法律效果的归属,比如企业员工的经营活动,由企
“利益”和“负担”,权利是“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利
益”,义务是“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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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解析:“权”: 1、职责范围内支配和指挥的力量:政权。权力。权 威。权贵。权柄。权势。生杀予夺之权。
2、有利的形势:主动权。
4、权术。智必知权。 5、暂且,姑且:权且。 6、秤锤:权衡。 7、衡量,估计:权其轻重。 8、姓。
(不利益)。
人身权中,人格权是一定人格利益法律体现,身
份权是一定身份利益的体现。财产权中,无论是物权
还是债权,都是一定财产利益的法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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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对应的义务,是为满足权利人所追求的人身利 益或财产利益而设置的负担。如给付财物的义务,当 事人负有债务,即意味着财产上的负担,债务人履行 债务,意味着其财产的支出和财产总量的减少。 第二个层面:权利和义务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权利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 表现为可以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是自由自愿
四 权利、义务、责任(一)
谁对谁做什么;怎么做(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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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权利”“义务”的争论
举例:对自身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健康权,相 应的其他民事主体享有不能侵犯的义务;对自己财产 享有所有权,其他人享有不得干涉的义务;对借钱的 人有请求返还的权利(债权),债务人负有按照约定 还款的义务。 定义:过于抽象,难以回答。 学术界的各种定义: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https://img.taocdn.com/s3/m/6f3d928f71fe910ef12df866.png)
• 一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 (一)概念:是指符合法律规定,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 消灭的客观情况。 其特征: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现象 • 2、必须是民法规定的 • 3、必须能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
•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 民事行为 • 行为 准民事行为 • 民事法律事实 事实行为 • 事件
• 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 (一)与日常生活相关联。
• (二)对民法理论的意义。民事法律关 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 础。
• (三)对民法实务的意义。民事法律关 系是实务中处理民事案件最基本的方法 论
• 四、民事法律关系与民法体系 • • 主体 • 民事法律关系 内容 • 客体
• 分析:案例所涉及的实际上就是对民事 法律事实的判断问题。甲送钱、乙接受 实际上就意味着双方通过各自的行为默 示的成立了一个合同。合同性质上属于 民事行为,合同所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法律效果应当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从甲的 意思表示看其只是允许乙使用这笔钱, 并无赠与的意思,因此应认定为借款合 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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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问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民事权利的分类、行使与保护 3、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5、民事法律事实
• 引例1:甲、乙毗邻而居,乙得病需要 钱治疗,甲便给乙去3000元,并对乙说: “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接收,并 表示谢意。三年以后,甲、乙因口角闹 翻,甲要求乙返还3000元,乙以该款系 赠与以及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为由拒绝。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 问题:本案为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
• 违约责任请求权以双方之间合同关系的 存在为前提。本案中农场只与运输公司 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其只能向运输 公司提出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 • 运输公司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基于 其和农资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向农资公 司追偿。
王利明《民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民事责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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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编民事责任第三十八章民事责任的概述一、概念题1.民事责任(北邮2009年研)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含义包括:①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②民事责任是应由责任人承担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③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④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⑤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2.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中南财大2003年研)相关试题:连带责任(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答: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内部,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
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请求予以补偿。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外责任的不同。
按份责任,责任人对权利人仅以其负担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各责任人之间对于权利人的请求,不分份额,彼此连带的承担责任,权利人可请求任一个或全部责任人承担一部分或全部责任。
3.补充责任(中南财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补充责任与过失相抵(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研)答: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如《担保法》第17条规定的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才补充承担主债务人不能承担的责任。
补充责任的责任人承担责任以主债务人不能完全承担责任为前提条件,如果主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承担责任,则不发生补充责任。
在各国法律中,补充责任主要适用于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场合。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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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责任的综合运用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综合运用是必要的。例如,在侵权法律 关系中,被侵权人享有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同时侵权人也负有赔偿 被侵权人损失的义务。如果侵权人未履行赔偿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合运用权利、义务和责任可以有效地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 的稳定。在民事诉讼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综合运用也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 依据。
公共利益限制
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可以对某些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禁止。
02
民事义务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依法承担的作为或 不作为的义务。
分类
民事义务主要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其中法定义务是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产 生的义务,约定义务则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民事义务的履行与违反后果
履行
民事义务的履行是指义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为满足权 利人的利益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违反后果
如果民事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履行义务,则可能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民事义务的变更与终止
变更
在某些情况下,民事义务的内容或范 围可能会发生变化,如通过协商或法 院判决的方式对原义务进行修改或补 充。
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三:民事责任承担的案例
总结词
民事责任承担
案例分析
该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 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详细描述
某人在公共场所吸烟导致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 失。
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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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别一、民事义务概述(一)民事义务的概念与特征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约束。
民事义务具有下列特征:1、民事义务具有强制性。
与道德义务、宗教义务不同,民事义务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它具有强制性,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
义务主体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体现为一种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无论是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对义务承担者而言,本质上都是一种负担或者约束,义务主体没有选择是否履行义务的自由,义务主体也不能单凭自己的意愿就随意变更、免除或抛弃义务。
2、民事义务具有界限性。
民事义务主体所负有的义务是在一定的范围内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义务的内容不是无限的,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对于超出范围的履行义务的要求,义务主体有权拒绝。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是相对应的,因此,民事义务的分类与民事权利的分类有很多相似之处,如可分为财产义务与非财产义务,主义务与附随义务,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等。
一般来说,民事义务可作如下分类:1、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又称作为的义务,是指行为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权利人的要求,通过做出某种积极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求。
例如支付货款。
消极义务,又称不作为的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不从事某种行为,以保障权利人权利的实现。
不作为义务又可分为两类:(1)、对一般权利的尊重,不实施妨碍或侵犯行为的义务。
绝对权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负有这种义务。
例如,非所有权人未经所有权人的许可,不得占有、使用所有人的财产。
(2)、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不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
相对权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负有这种义务。
例如在安装电话线时,不得污损地毯。
在作为义务中,义务人违反义务的表现形式是不作为;在不作为义务中,义务人违反义务的表现形式是作为。
2、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合同义务主要是约定的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也包括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这是以义务人义务的产生方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约定义务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完全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愿来确定义务的内容。
而法定义务则体现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决定义务的内容。
3、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
绝对义务,又称对世的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向一切不特定的人承担的义务。
相对义务,又称对人的义务,是指义务人仅对特定的权利人承担的义务。
4、主义务与附随义务。
主义务,是指债的关系所固有、必备的,直接影响到债的目的实现的义务。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出卖人交付货物的义务,都是买卖合同的主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规定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包括协助义务、通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义务和忠实义务等。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附随义务,目的在于要求民事主体要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对待他人事务,以平衡民事主体双方之间的关系。
5、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如某特邀演员演出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如偿还欠款的义务。
二、民事责任概述(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是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除具有法律责任的一般特征外,又具有下列特征:1、民事责任是是基于民事主体违反其所负担的民事义务而产生的。
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只有负担有民事义务,才可能产生民事责任。
违反民事义务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承担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结果。
如果民事义务主体自觉履行了其所负担的民事义务,就不存在产生民事责任的问题了。
2、民事责任主要以财产责任为主。
民事责任的目的不仅要对违反民事义务的人加以制裁,而且还要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补偿被害人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10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中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纯属财产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也具有财产责任的内容。
只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是侵犯人身权应承担的非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具有补偿性。
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强制义务主体履行义务,使权利主体的权利恢复到被侵害前的状态,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在恢复被侵害的财产权利时,一般要求按照“损一补一”的原则,按损失的大小确定赔偿范围。
一般情况下,赔偿的范围不超出损失的范围,而只是使受害人恢复到原来的财产状况或精神状况。
4、民事责任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民事责任实行“不告不理”,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否追究取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意愿。
民事责任既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也可以用非诉讼的和解或调解方式来解决。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分类:1、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这是根据民事责任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所作的分类。
合同责任,是指义务主体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因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
非合同责任,是指非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不当得利返还民事责任等。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这是根据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不同所作出的分类。
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民事责任,无过错便无责任。
无过错责任,又称严格责任,是指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民事责任,即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根据社会一般公平观念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即双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而由双方当事人分担的民事责任。
3、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
这是根据责任的承担者是单方还是双方所作出的分类。
双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有过错,各自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
单方责任,是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4、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这是根据责任的内容不同所作出的分类。
财产责任是指以财产给付、移转财产权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
非财产责任,是指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财产损害产生财产责任,人身损害可以产生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但应以非财产责任为主要形式。
5、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这是根据民事责任主体人数的不同作出的分类。
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民事责任。
根据共同责任人是否按一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共同责任又可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共同责任人各自按自己的份额承担的责任,对其他共同责任人的份额不负责。
连带责任,是指共同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均有义务就共同责任向权利主体全部承担,然后再向其他共同责任人追偿。
单独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主体是一个人的责任。
6、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这是根据承担责任是否有财产限制所作出的分类。
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某部分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10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这10种民事责任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停止侵害。
即停止侵害行为。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特别是侵害人身权、物权等绝对权的行为。
2、排除妨碍。
即排除对他人权利的非法妨碍。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对各种物权的保护,经常适用于对相邻权的保护。
3、消除危险。
即消除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危险隐患。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对相邻权的侵害。
4、返还财产。
即将非法占有物返还给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况。
5、恢复原状。
即将损坏的财产恢复到受损害之前的状态。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损坏他人财产的侵权行为。
6、修理、重作、更换。
这种方式既适用于违约责任,也适用于侵犯物权的侵权行为。
凡法律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依规定或约定适用;否则,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使用。
7、赔偿损失。
即赔偿财产损失。
这是最重要的民事责任方式,既可以适用于侵权行为,也可以适用于违约行为。
8、支付违约金。
即违约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货币。
这种方式适用于违约行为,其特点是以违约为适用条件。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这种方式适用于侵权行为,主要是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这种方式的适用限于影响所及的范围,并应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目的。
10、赔礼道歉。
即由加害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求谅解。
这一方式适用于对人身权的侵害,特别是侵害肖像权、隐私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
三、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别(一)、性质不同。
民事义务体现为一种现实的、具体的约束,是法律要求义务人必须履行的具体行为或不行为。
民事责任是义务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这种不利后果是潜在的、非现实的,是法律对权利人权利实现设置的一种保障。
民事义务人履行了其所负担的民事义务,则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实现;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就不能得到实现,义务人就要承担其后果,即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民事义务的本质是权利人实现民事权利的必要条件,而民事责任的本质是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辅助条件。
(二)、法律拘束力不同。
民事义务的拘束力是指,民事义务人不履行民事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自愿原则,义务的履行并没有强制性。
权利人无法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司法机关也无法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而民事责任的拘束力是指,一旦民事义务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产生,则权利人有权请求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请求司法机关强制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对应的关系不同。
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相对应。
通常由合法的表意行为和适法的事实状态而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民事权利即有民事义务,有民事义务即有民事权利。
民事责任既是一个和民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但不完全对应。
说其对应,是指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义务才会有民事责任,没有民事义务就不会有民事责任。
说其不完全对应,是因为多数情况下,民事主体能够主动履行民事义务,因而不会发生民事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