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整理
2024版《宪法学》全套课件
《宪法学》全套课件目录CONTENCT •宪法基本概念与原则•国家基本制度与组织形式•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国家机构体系与职权划分•宪法实施与监督机制•当代中国宪法发展趋势与挑战01宪法基本概念与原则宪法定义及功能宪法定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功能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国家权力运行的规范。
宪法历史发展脉络近代宪法产生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中国宪法发展中国宪法经历了多次制定和修改,逐步完善和发展,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01020304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宪法基本原则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权力分工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宪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宪法与普通法律共同构成国家的法律体系。
宪法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关系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宪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宪法是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体现,国际法是国内法的重要渊源。
国家在制定和实施外交政策时,必须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02国家基本制度与组织形式80%80%100%国家性质及政权组织形式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实行普遍、平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差额选举等选举原则。
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语称1、在汉语中,“宪”、“宪令”、“宪章”等语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多有记载,不过它们的含义不同于今天的“宪法”。
具体而言,这些语汇主要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
其二是指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
2、在近代中国,根本意义的“宪法”一词一般认为由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先引入,郑氏在其所著《盛世危言》中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
3、中国最早在法律文件中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语,是1908年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
4、西方古代也有“宪法”这个词,但西方古代的“宪法”在很多情况下指的是政治体制。
4、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对constitution的使用则型构了近现代宪法的基本内涵。
二、宪法的界定关于宪法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种。
(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因而为许多人所采信。
形式意义的宪法则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西方国家的宪法绝大多数都是成文宪法,法国的托克维尔说:“英国没有宪法”,就是从形式意义而言的。
)三、宪法的形式特征(一)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要有一个特别的机关。
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
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曾专门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
我国宪法修改也较为特殊,我国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的,但是通过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来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颁布的。
2、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一般来说,主要有三种情况:(1)由立法机关以绝对多数通过。
宪法学整理笔记
宪法学整理笔记宪法学第⼀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1.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次使⽤宪法⼀次。
近代中国最早使⽤宪法⼀词的是马建忠的《适可斋记⾔》,中国最早在法律⽂件中使⽤近现代意义的“宪法”⼀语,则是1908年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纲》。
2.宪法的界定:①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包括成⽂宪法、威敏斯特模式的宪法性⽂件、独⽴于宪法⽂件本⾝之外的具有根本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普通法系或⼤陆法系宪法判例以及因历史或传统⽽形成的宪法管理。
②形式意义的宪法: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
即宪法是指其指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上⾼于普通法律的成⽂法典。
3.宪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⑴: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①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般为⼀个专门机构,职责就是起草或制定宪法。
②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宪法草案及修正案的通过程序⽐普通法律严格。
⑵:宪法具有最⾼的法律效⼒:①宪法的效⼒⾼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效;②宪法是⼀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为准则。
实质特征:⑴对⼈权的基本保障,尤其是保护少数派特别是易受歧视的弱势群体。
⑵对国家权利的限制:①由于宪法规定了主要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活动原则和⽅式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因此宪法实际上成为授予⾏使国家权⼒的根据;②由于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使权⼒的范围、程序与⽅式,因此宪法同时也是对国家权⼒⾏使的限制。
4.宪法的根本⽬的即在于限制政府的权⼒,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由。
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中居于核⼼的⽀配地位。
5.宪法的渊源:①成⽂宪法典(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之⼀);②宪法性法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③宪法惯例(是不成⽂法国家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④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是⾏使违宪审查权的普通法院或专门机构在适⽤宪法审判案件时形成的具有约束⼒的先例。
中国宪法学详细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A,“人”,一切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能都主体的概括和统称。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无人有权超越宪法。
一、宪法的定义5,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 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很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利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1)是由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特点决定。
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2)表现为: 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
A,制定程度与普通法律不同: 二、宪法的形式特征◎ 制定机关不同,由专门制宪机构指定,非普通立法机关。
1,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共性: ◎ 草案的通过程序不同,宪草是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普通法律是半数。
1)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
B,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中国以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
2)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 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的限制。
:1/5 3)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 宪法修改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4)内容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 有的国家还规定有修宪内容的限制。
2,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区别: 三、宪法的本质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本质、核心的价值)。
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普通法国家除外)◎ 保障人权的功能,凸现着宪法的本质属性。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 宪法的内容包括国家权力的基本运行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保障是首要的、核心的价值。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起他法律严格。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宪法学整理
第一编第一章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宪法是规范国家权利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或高级法宪法的形式特征1、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具有根本性。
宪法规定的是一个国家有关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根本任务、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等内容。
2、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具有最高性。
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1.任何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以及基本内容,否则将因违宪而无效;2.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由于其他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所以其他法律的指定必须要有宪法依据,既要符合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又要符合宪法的内容和精神;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正是由于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因此它是人们首先必须遵守的最高行为规范。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比普通法律要严格得多。
第二节选择……第三节人民主权原则,又被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利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其行使不得背离人民授予权力行使者行使该项权利的目的。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四个原则之间的关系: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
第二章第二节选择……大家把31条修正案神马的背背好吧……第三章第一节制宪权:制宪权是制宪机关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第二节宪法修改:是指宪法正式生效后,在实施过程中,由特定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内容做出废止、改变、修订或者补充的活动的总和。
第三节宪法解释:是为了保证宪法含义明确、准确和完整,便于宪法的有效实施,而对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诠释或说明。
第四章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特定的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判断并作出处理的制度或活动。
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
结合教材考试大纲,系统分析相关考核点。
根据往年考试试题,集中核心知识点。
1又称之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2它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3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的法典,而且成文的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4O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
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 ( 1.在制定方面,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该机构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即予以解散。
而一般法律只是由常设的立法机关制定。
2.在宪法草案的通过方面,要求的参会人数要多,而且同意人数的比例也要求更多) 。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表现在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
2、普通法律的规范与宪法相抵触无效)。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又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权利。
(制宪权高于一般国家权力,而不是以一般国家权力为基础的权利。
制宪权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表现在于,有权创制宪法来决定一般国家权力的具体形态) 。
是指享有制定宪法权的行为主体,根据《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也表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宪主体是人民(国民)为了宪法的制定而专门成立的机关是宪法制定机关,又称之为制宪机关。
(我国真正行使制宪权的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O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
宪法学知识点总结
宪法学知识点总结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学科,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政治体制的组成和权力的运行方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学包括宪法的起源、内容、解释和适用、以及宪法制度在不同国家间的比较研究等方面的知识。
本文将结合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案例分析,对宪法学的若干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宪法的起源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各种政治组织形式的产生,早在古代希腊和罗马,就有因特定历史条件而产生的宪法。
然而,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主要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
17世纪的英国发生了著名的“光荣革命”,君主与议会之间爆发了严重的冲突,导致了王权的严重削弱。
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这一法案规定了君主与议会的权力分配,成为了英国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自此之后,宪法成为了民主国家的标志。
二、宪法的内容宪法的内容包括了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国家政府组织及职权的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宪法的修改程序等。
例如,美国宪法规定了联邦政府的三大分支、各分支之间的相互制衡,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规定了中国的国家组织形式、国家的基本政治原则和国家的基本制度。
三、宪法的解释和适用宪法的解释和适用是宪法学的重要研究领域。
在宪法的解释方面,有针对宪法文字的解释和针对宪法精神的解释两种方式。
在宪法的适用方面,涉及到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宪法权利的实现方式等问题。
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判决:“种族隔离是违宪的”,这一判决对宪法权利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四、宪法制度比较宪法制度比较是宪法学的另一个重要研究领域。
不同国家的宪法制度具有不同的特点,例如宪法的起草方式、宪法权利的保障方式、宪法的修改程序等。
宪法学家可以通过比较研究来总结不同国家宪法的特点,为各国宪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参考。
例如,美国、英国和法国是传统的宪政国家,宪法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而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则是宪政民主国家,宪法具有较为灵活的特点。
宪法学知识点整理
宪法学知识点整理一、什么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是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二、什么是公民?《宪法》第33条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宪法有哪些主要特征?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第二,宪法是制定法律、法规的依据。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要以宪法为依据。
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四、宪法的修改程序有哪些具体规定?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所以宪法的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更严格。
《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五、我国宪法就土地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宪法》规定:(一)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五)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六、我国宪法如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宪法》规定:(一)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宪法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1.一个国家制定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确认和巩固有利于统治者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等2.宪法学研究的对象:宪法文本宪法理论宪法规范宪法现象及宪法运行过程3.宪法学研究方法:阶级分析法——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社会主义宪法从不掩饰国家性质,集中体现无产阶级的根本意志,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历史分析法——把研究对象置于它所产生的特定的历史条件和背景下加以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宪法中的某些规定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但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它可能失去合理性而成为影响甚至阻碍社会发展的因素。
所以,用历史的眼光、发展的观点观察分析各种宪法现象,才是正确评价宪法的科学方法比较分析法——更为重要的是将不同国家的制度置于各自的历史、文化和政治脉络中去考察,辨析其实质上的差异,避免生搬硬套或盲目照搬规范分析法——主要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来阐发宪法规范的内涵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为指导,联系国内国际大局,联系社会实际去观察和分析宪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方法《宪法学的历史发展》1.实证主义(positivism)——是强调感觉经验、排斥形而上学传统的西方哲学派别2先验——.通常意义上理解,同“经验”相对,意为先于经验的,但为构成经验所不可或缺的3.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4.规范法学派——法律研究方法上,只从逻辑形式上去分析法律,无需作任何政治、道德或正义的评判.认为后者不是法学的任务;法律规范是一个有等级的结构体系,低一级的法律要服从高一级法律,最终都要服从设定的基本规范;法律的效力与等级体系是一致的.该学派认为国际法应优于国内法,反对国家主权的概念,反对公法私法的划分和“三权分立”的学说《宪法学的分类和特征》1.近代宪法学——以反封建为目标,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安全与秩序,反对国家过多干预私人生活2.现代宪法学——加入了“福利国家”的理念,一定程度上积极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经济活动秩序必须以保障每个人有尊严的生活为前提,主张财产权也有社会义务3.宪法体现的高度政治性,决定了宪法学研究也具有鲜明的政治性4.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宪法学原理知识点梳理
宪法学原理知识点梳理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1、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的特征宪法内容的根本性: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效力的最高性: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通常需要特定的机关和特定的程序。
二、宪法的历史发展1、世界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英国宪法:不成文宪法的代表,具有柔性宪法的特点。
美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和联邦制的原则。
法国宪法:多部宪法的更替,反映了法国政治的变迁。
2、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1908 年《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1912 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
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1954 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之后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2、基本人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得到保障。
国家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人权的实现。
3、权力制约原则:通过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相互制约平衡。
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相互制约。
4、法治原则: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国家的治理依靠法律。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四、国家性质1、国家性质的概念:即国体,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2、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
宪法学立法理论知识点整理
宪法学立法理论知识点整理宪法学中的立法理论是一个复杂但又至关重要的领域,它涵盖了从立法的概念、原则到具体的立法程序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对宪法学立法理论主要知识点的整理。
一、立法的概念与特征立法,简单来说,就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立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法定性:立法活动必须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
2、国家意志性:所立之法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利益。
3、权威性: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二、立法的体制立法体制主要涉及立法权限的划分。
我国实行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1、中央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地方立法: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等在一定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立法的原则1、合宪性原则:立法活动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
2、民主性原则:立法应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3、科学性原则:立法要遵循客观规律,符合社会实际情况,使法律规范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立法程序1、法律草案的提出:享有立法提案权的主体向立法机关提出法律草案。
2、法律草案的审议: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进行审查、讨论和修改。
3、法律草案的表决:通过法定的表决方式决定法律草案是否通过。
4、法律的公布:法律经表决通过后,由特定的机关公布生效。
五、立法技术立法技术包括法律的结构设计、语言表达、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等方面。
良好的立法技术能够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理解性。
1、法律结构:一般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
2、语言表达:应当准确、简洁、明确。
六、立法监督为了保证立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进行立法监督。
1、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报送相关机关备案。
2、改变或撤销:上级机关对不合法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改变或撤销。
七、立法与其他法律活动的关系1、立法与执法:立法为执法提供依据,执法是立法的实践和落实。
宪法学马工程第二版重点整理
关于宪法学马工程第二版的重点整理涉及到许多具体的内容,无法在这里一一列举。
但我可以根据一些关键点进行回答。
宪法学是一门研究宪法这一根本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运作的法学学科。
宪法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规范国家的权力和行为,以及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
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实施是宪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
在马工程宪法学第二版中,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意志通过民主程序上升为宪法和法律;基本人权原则,即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法治原则,即实行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以及权力制约原则,即规范国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2. 宪法制度:包括宪法制定、修改和解释,以及宪法实施等。
宪法的制定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民主性。
宪法的修改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确保其合法性和稳定性。
宪法的解释需要明确其含义和适用范围,确保其可操作性。
宪法的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和制度,保障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3. 国家基本制度:包括国体(国家性质)和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以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等。
这些制度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发展。
4.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是宪法的核心价值之一,涉及到公民的基本自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政治权利等。
同时,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等。
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复习宪法学时,需要注重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内容和价值,掌握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程序和方法,理解国家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
同时,还需要关注宪法的实施和监督,了解宪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效果。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宪法学整理笔记
宪法一,名词解释斜体的相对更重要点.1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利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和传统。
2人权,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包括人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和特殊群体的权利。
3.宪法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4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5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条款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与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
6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形式。
7联邦制,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组成的国家联合8政治文明,是指人类改造社会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政治,法律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设施和观念的改进。
9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
10总理负责制,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11民族区域自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统一偏下,以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12特别行政区,中国家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专门设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13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实行专门监督,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14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周叶中《宪法学》(第二版)笔记
绪论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关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包括公民权利的种类、内容、保障措施;国家权力的范围、配置模式。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形式上的宪法(宪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性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法解释及典型性宪法案例)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一章宪法的概念第一节宪法释义一、“宪法“词义的演变二、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①历史上,宪法是资产阶级及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②内容上,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②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③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三、宪法的定义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宪法学期末知识总结(汪元文作品)
辅修法律专业宪法寒假作业第一章宪法总论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规范的特点:(1)宪法规范的宏观性广泛性。
(2)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3)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
(4)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3.宪法的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4.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第二章宪法的产生与发展1.英国是近代宪法的先驱,他的不成文宪法产生最早。
但美国宪法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一部成文宪法。
法国的宪法则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
2.1912年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为维护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颁布了《临时约法》。
3.三民主义是指民族,名权,民生。
4.《中华民国宪法》是1923年军阀颁布的反动独裁宪法,是旧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5.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并在10月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作为临时宪法,为我国正式的宪法制定和实施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
6.1954通过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7.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于1978年召开的,尤邓小平同志的报告为重点。
8.整个宪法修改,以1982年的宪法修改最大,最为完善。
第三章国家性质1.我国的多家性质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2.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概念是毛泽东同志在48年《将革命进行到底》一文中公开使用。
49年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系统阐述。
3.民主在人民中讲,专政在敌人内部讲即镇压。
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
4.什么是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今天的解释:人民民主专政指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一种国家政权。
自考《宪法学》考点汇总(1-22章)
一、宪法的实质特征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二、宪法的形式特征1.内容的根本性;2.效力的最高性;①对法的效力最高;②对行为主体最高。
3.制定、修改的程序严格: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三、宪法的本质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四.宪法制定权宪法制定权,又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五.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和形式。
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的决定因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决定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权限等等。
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宪法是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其他法律要求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七、宪法最核心的价值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马工程《宪法学》重点整理
《宪法学》重点整理马工程2011年11月第1版目录《宪法学》重点整理 (1)导论 (2)第一节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2)第二节 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3)第三节 宪法学的分类和特征 (4)第四节 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6)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 (6)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6)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7)第三节 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 (8)第四节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10)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11)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1)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宪法 (12)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4)第三章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7)第一节 宪法指导思想 (17)第二节 宪法基本原则 (18)第四章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19)第一节 国家性质 (19)第二节 国家形式 (20)第三节 国家标志 (22)第五章国家基本制度 (23)第一节 经济制度 (24)第二节 政治制度 (26)第三节 文化制度 (31)第四节 社会制度 (33)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34)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34)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38)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43)第七章国家机构 (45)第一节 国家机构的一般原理 (45)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47)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49)第四节 国务院 (50)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51)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53)第七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55)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56)第九节 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59)第八章宪法实施的监督 (60)第一节 宪法实施 (60)第二节 宪法监督 (61)第三节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62)导论1.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
第一节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一、宪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1.一般认为,所谓宪法学,是指以宪法及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
宪法学整理
判断1、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T2、在我国,制宪权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F3、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在野党。
F4、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罢工的自由。
F5、政协对国家机关的监督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具有法律效力。
F6、我国82宪法没有附则T7.1803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以“司法审查”为模式的宪法解释制度T8、我国现行宪法由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组成。
F9、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制。
F10、宪法序言没有法律效力。
F11、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一半采取民主共和制T12、根据我国宪法,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F选择4.我国宪法规定,享有解释宪法职权的机关是:( B )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是:(A) 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机关是:(A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的机关是:( B ) 全国人大常委会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家主席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E 、最高人民法院F、最高人民检察院5.现行宪法规定,制定基本法律的机关是:(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法律的机关是:(B)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6.下列哪一选项被确认为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A)A、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B、工农联盟为基础C、生产资料公有制D、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7.以下哪些属于当代中国的宪法形式?(ABE)A、成文宪法典B、宪法性法律C、宪法判例D、国际条约E、宪法惯例8.下列选项,属于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的选项有:(ABCD)A、立法权B、行政管理权C、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D、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E、独立的国防权10英国宪法的特征包括:(ABCD)A、不成文宪法B、保留王权C、1215年《大宪章》是组成部分D、柔性宪法1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体现在:(AD)A、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B、不受法律监督机关的干涉C、不受权力机关的干涉D、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E、不受纪检监察机关的干涉13.把宪法区分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宪法,根据在于:(A)A、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属性B、指出了宪法的内容C、指出了国家形式的不同D、总结了宪法形式上的特点14.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我国的国体?(D)A、共产党的领导B、统一战线C、工农联盟D、人民民主专政15住宅不受侵犯属于我国公民的何种权利?(B)A 政治自由权利B、人身自由权利C、文化教育权利D、人格尊严权利填空:1、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五四宪法2、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钦定宪法大纲3、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民国临时约法4.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是美国1787年宪法5、1215年《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6、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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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宪法的命题特点就是死答题特点就是全●一宪法特征●二宪法的定义●三宪法的本质●四宪法分类●五宪法的形式●六宪法的渊源形式●七宪法结构●八宪法结构与宪法形式的区别●九国家形式●十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十一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十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十三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原则一宪法特征:(每一特征都可以单独成为问答题)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它们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都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它们的内容都主要地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然而,宪法又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也是宪法与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的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第二,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具体说来:第一,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
第二,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者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而普通法律则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宪法的修改,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由此可见,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这也可以从宪法的发展历史和宪法的基本内容中得到证明。
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其所取得的权利和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
社会主义宪法也同样具有权利保障书的意义。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其基本内容仍然可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如果说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种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则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或者说是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
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因此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宪法的定义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三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它既表现为统治阶级的力量比被统治阶级的力量强大,宪法只能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也表现为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宪法所表现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还具有全面性的特点。
尽管其他法律也表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但它只着重于一个或者几个方面,而宪法则集中地、全面地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四宪法分类(每一个分类都可以成为概念题和问答题)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每一个分类都可以成为概念题和问答题)(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提出的宪法分类。
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
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也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
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标准,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三)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紧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
钦定宪法是指由群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则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
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其他的宪法分类评介(分析题)(一)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这是以宪法内容是否具有原创性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原生宪法是指直接产生于本国宪政运动、或者说根植于本国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
派生宪法则指从外国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大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的宪法。
(二)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这是以宪法的作用和功能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纳领性宪法是指宪法的内容中包括不少目前尚未实现或正在争取实现的部分。
确认性宪法是指宪法的内容大多属于对已有成果予以确认,而少有涉及未来内容的宪法。
中立性宪法则指只规定政府组织,而不规定意识形态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
(三)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和独立民族主义宪法这是以制宪者的指导思想或意识形态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由龚祥瑞提出。
政治自由主义宪法是指以主权在民、保障公民权利和确立分权为指导思想的宪法。
君主立宪主义宪法是指以强调削弱王权,加强民权,以民权限制君权为指导思想的宪法,19世纪的宪法大多属于这一类别。
社会改良主义是指以增设团体权利,限制资本,提倡社会本位为指导思想的宪法。
(四)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这是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由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提出。
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
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
语义性宪法又称标签性宪法,是指既不反映现实状况,也不起实际作用的宪法,是指为维护实际国掌握国家统治权者的特殊利益,而将面有政治权力状况,按其原状予以形式化的宪法。
五宪法的形式宪法形式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和宪法的结构形式,宪法的渊源形式是指宪法基于不同的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宪法解释等等;而宪法的结构形式包括宪法体系和成文宪法典的结构形式。
六宪法的渊源形式(每一个标题都可以成为单独命题)宪法的渊源形式是指宪法基于不同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
宪法的渊源形式主要有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宪法解释和权威性宪法著作等。
(一)成文宪法典成文宪法典是指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
一般由特定制宪机关采用特殊制宪程序制定,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是非曲直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关联的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具体分为宪法本体法和宪法关联法。
前者是指一国的根本制度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
宪法关联法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为实际宪法而制定的宪法性法律。
其效力低于宪法,但属于宪法的范畴。
(三)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
(四)宪法判例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五)宪法解释宪法解释就是对宪法条文含义进行的释义和说明(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而国际习惯则指各国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一种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七)权威性宪法著作权威性宪法著作作为宪法的一种渊源形式,并不是一种普遍现象。
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大致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等。
(一)成文宪法典成文宪法典是我国宪法的主要渊源形式。
(二)宪法性法律在我国,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大多通过宪法典的形式确认和规定,所以我国的宪法性法律,主要是指为实施宪法而由全国人大等制定的宪法关联法。
(三)宪法惯例在我国国家领导人、最高国家机关和执政党喘委员会的行为中,一些不成文的习惯做法确实存在。
可以说就是中国的宪法惯例。
(四)宪法解释尽管宪法解释在我国政治实践中并不多见,但宪法解释不失为我国宪法的一种渊源形式。
(五)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我国参与签订和认可的国际法文件无疑是我国现行法律的渊源之一,也是我国宪法的一种渊源形式。
七宪法结构从宪法渊源形式的角度理解,宪法结构是指宪法体系;从成文宪法典的角度理解,宪法结构是指一国宪法典各组成部分的外部排列和内部组合,包括形式结构和内部结构两个方面。
(一)宪法体系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由不同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态。
构筑宪法体系的要素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宪法解释等。
当今世界主要有成文宪法体系和不成文宪法体系两种宪法体系。
成文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是以成文宪法典为主体,以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等为补充的结构体系。
不成文宪法体系则指一国宪法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乖且成的结构体系,各部分之间地位平行,不存在效力等级上的判别,也没有形成核心层。
(二)宪法典的形式结构宪法典的形式结构是指构筑一国成文宪法典各个要素的外部组成,实际上是指宪法典的体例,具体是指构筑宪法典的全部条文。
(三)宪法典的内容结构宪法典的内容结构是指宪法典的整体内容,由于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调整方式不同,因而划分为若干部分,并由此形成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