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概论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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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中国传统的制度文化

制度文化是人类文化的一个重要层面,它是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中介。

什么是制度文化呢?制度文化是人们为适应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主动创制出来的有组织的规范体系。

中国古代的社会结构有两大特点:一是宗法制完备,二是专制主义严密。

第一节中国传统的政治制度

一、宗法制与君主专制制度

宗法制,是中国古代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由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成,到周代渐趋完善。

根据现存文献和考古资料,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产生于商代后期。

宗法制度的完备和确立,是西周建立以后的事情,西周宗法制度的创立者是周公。

周公确立的宗法制度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嫡长子继承制。这是一种王位继承方式。宗法制度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或周朝王位的传递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二是封邦建国制,即分封制,与宗法制密切相关。

秦朝统一全国后,废除分封制,推行郡县制。

简述宗法制的特点。一方面用自然血缘关系来确定人们的社会关系,在宗法制度之下,社会结构以宗族为基本单位,每个社会成员依据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来确定其在宗族中的位置。另一方面又用自然血缘关系将人们紧紧连在一起,从而限制着人们社会关系的发展。对于一般家族成员来说,他们很少有个人的权利,他们的个性几乎全部淹没在宗族中。

2、君主专制制度

君主专制制度,是指以古代君王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君王的职能有哪些?

明确:君王有两大职能。

A、祭祀职能。在神秘思想流行的上古社会,王作为人间的统治者,其首要职责是取得与天神的沟通,以传达神的旨意。

B、军事职能。军事争夺是促成氏族首领向国家君王演变的一个重要因素。

秦以前的周代,出现了大一统的君主专制政体雏形,这就是宗法分封制。

试述秦汉以后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特点

A、皇帝总揽天下大权ⅰ、君主是全国的最高权威和绝对权力的拥有者;ⅱ、君主通过有效的行政手段控制国家政权;秦汉以后,皇帝总揽天下大权,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切政务的决策权都集中在皇帝手中。ⅲ、君主以土地国有的形式与赋税政策控制着国家的财政经济。ⅳ、君主有任意制订与更改法律的权力;ⅴ、皇帝是全国的军事统帅。

B、拥有庞大的官僚办事机构ⅰ、从中央政权机构看,自秦朝统一后,皇帝就建立了一套以三公九卿为主要官员的中央官吏系统。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名义上是中央最高行政长官,其职责是辅佐皇帝治理国家;太尉是中央主管兵权的军事长官,协助皇帝处理军务;御史大夫负责监察事务。隋唐以后则实行了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制,用分权形式解决集体体制内的权力分配问题。ⅱ、从地方机构看,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度。

C、严密的人身控制ⅰ、严格的户籍管理制是专制王权严密控制人身的最重要措施。ⅱ、什五里甲制度是专制时代控制人身自后的最基层的组织形式。

3、宗法观念对国家政治结构的渗透

宗法观念对王权政治的最大影响是它确立了绝对君权下的“家天下”的政权模式,使传统中国的社会政治出现“家国同构”的格局。

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具有以下四个特征:第一,“家天下”政权模式的长期延续。第二,亲亲伦理政治原则的不断扩张。(亲亲是宗法制度的基础。在西周的社会政治秩序中,亲亲成为首

要的政治原则。)第三,宗法原则成为维系王朝政治的习惯力量

二、科举制对传统文化的培育与桎梏

什么是科举制?科举制是由皇帝亲自主持,以分科考试形式录用人才的取士制度。

1、简述封建科举制的形成与发展

明确:(1)两汉察举制是封建科举制的雏形;

汉文帝时,首次实行与察举相匹配的“策问”考试方式。

汉武帝以后,除了贤良文学这一察举科目外,察举又增加了孝廉、秀才、明经、明法等新科目。

孝是伦常的核心,为“百行之冠,众善之始”。两汉以儒家思想与儒学知识作为察举考试的根本性标准及内容,为汉朝国运的强盛与持久提供了人事保证。

科举制的特点有三个:一、士人自由报名应试,应试者不论出身、地位、家业,不必由官员举荐;二、考试定期举行,不必等候皇帝下达诏令;三、严格考试,录取与否以考试成绩为标准,声名德望已不再是任职的主要依据。

现代西方实行的文官制度,就是以中国古代科举制为蓝本。

王安石对科举制度的改革,是科举制度由前期向后期转变的标志。

简述科举制对唐宋文化面貌的影响:第一,科举制将儒家思想全面推进到社会各层面,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核心。(唐代科举考试的两个主要科目是进士科和明经科。宋太宗殿试(或宋代科举考试)的三项内容:一诗、一赋、一论。)第二,科举制强化了读书尚文的文化传统,促进了学校教育的发展,造就了大批优秀的文化人才。

科举以考试为主要标准,其主要形式是笔试。

简述科举制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制约与局限(1)科举考试耗费了士人几乎全部精力,读书做官成为知识阶层的最终目标,造成传统文化的畸形发展。(2)科举制是对极端专制王权的维护。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伦理秩序的保障

法律是由国家统治者为协调社会关系、保证社会秩序而创制出来的带有强制性的制度规范。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尚书·盘庚》记载:“以常旧服,正法度”。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汤刑》大概是中国最早的国家法律。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左传·昭公六年》杜预注),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法经》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或《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法典)。西汉,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唐律》和《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宋元《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明、清法规以律为主,最后一部法典名字就叫《大清律例》。

试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文化特色。(1)以儒家伦理学说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ⅰ、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礼教作为指导立法、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三纲五常”是封建礼教提倡的人与人之间的道德规范。“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指的是:仁、义、礼、智、信。ⅱ、贯穿“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精神,以德为主,,德刑并用是统治者所倡导的统治方法;ⅲ、通过引经断狱、引经注律等方式使儒家经典法典化。儒家经义既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又是审判的准绳。董仲舒是动机论的鼓吹者。他认为应根据《春秋》的经义原则,根据犯罪动机的善恶定罪量刑。引经注律是儒家思想影响法律制度的又一方式。东汉以后持续地开展了引礼入法的运动过程,这一过程至唐代得以完成,《唐律疏议》是这一过程完成的标志。(2)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占有重要地位。中国古代的法律来源于礼制法规,这些礼制法规依据宗法原则调整着社会等级秩序。因此历代的法律制度都贯彻礼制的等级名分原则,“亲亲为大”、“孝悌为本”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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