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评法解读

合集下载

环评法规第二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

环评法规第二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

• 依据此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2004年7月3日颁布《关 于 印 发 〈编制环境影 响 报 告 书 的 规 划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 1 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黔东循环经济区岑巩工业园)
• 2 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 ♦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 《规划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 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 的意见:
• (2)审查意见内容
– 《规划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 明的合理性;
– 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决定 前,应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对 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 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 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小组提出 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 规划审批机关。
说明:规划环评文件没有审批,是审查;规划才是审批
• 1)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草案的报送
– 《环评法》第七条中规定: •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一地”“三域”有 关规划 及“十个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 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 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在报送审批 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 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 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新环保法解读

新环保法解读

新环保法亮点:一、以法律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1983年12月31日,国务院如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首次提出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对其再次确定: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此次新环保法修订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改变了发展优先,兼顾环保的思维定势,给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从法理上画上了句号,为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了法律基础。

二、首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新修订《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

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新法同时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

根据规划,,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三、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出台针对性规定治理雾霾谈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区域限批。

新旧环评法部分内容解读

新旧环评法部分内容解读

新旧环评法解读1.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而此次《环评法》修改将其中“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删去,可见环评审批可以与项目审批同时进行,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

这也是对《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响应。

重点:企业在建设项目的过程中未通过合法手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不得开工建设项目。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不是意味着没有环评审批就可以进行项目的建设,恰恰相反,以后的项目必须在环评通过审批部门审批以后才可以建设。

就是说,不管最后项目是否能够通过当地政府的审核,此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评文件的编制。

强化说明任何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

2.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而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再审批,而相应的未进行备案的处罚是怎样呢?修改后的《环评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区别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审批的处罚。

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也会有处罚。

并不是代表企业就可以通过此种方式逃避相应责任。

只是区别于报告书与报告表的处罚。

3. 环评未批先建取消限期补办手续《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环评二十七条法律规定(3篇)

环评二十七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内容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一、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是关于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内容建设,擅自开工建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一条款旨在严格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法律条文解读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是指建设单位在未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建设活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2. 未按照批准的内容建设未按照批准的内容建设,是指建设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后,未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

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规模、布局、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措施等方面的改变。

3. 擅自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是指建设单位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内容建设的情况下,自行开始建设活动。

4. 法律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内容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停止建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建设活动。

(2)罚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恢复原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恢复原状,即恢复到未开工建设前的状态。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因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而被处罚的案例:案例:某公司拟建设一家化工厂,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解读_环境影响评价法_

解读_环境影响评价法_

重视公众参与环保决策和监督。 二是增补了跟踪检查和后评价的规 定, 在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中 都有明确规定。在跟踪评价中如发现问 题, 应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对环境影响评 价不实、弄虚 作 假 或 者 审 批 机 关 失 职 、 渎 职的, 要追究 法 律 责 任 。 这 些 规 定 使 环 境 影响评价的程 序 更 加 完 整 , 有助于加强环 境管理, 保证环评的质量。
一部重要 法 律 , 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参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和对建 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执法 依据。
*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全 文 见 本
期 第 ++ 、 +对 《 环评法》也有专门报道。
&
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当明确
对有关主体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
单位名单公告
!""# 年 $ 月 %& 日,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公布 第 一 批 ’! 个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推 荐单位名单。江苏省有 ( 家单位名列其 中, 分别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 科学研究所 、 江 苏 省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 、 南 京大学、 化学工业部连云港设计研究院和 河海大学。
责任作了严格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等。如对规 划 编 制 机 关 违 法 的 主 管 人 员 、 直接责任人 , 规定了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给予行 政 处 分 ; 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行 为, 规定了行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工 、 罚款, 给予主管人 员 、 责任人行政处分等处罚措 施; 对环境 影 响 评 价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 机 构 弄虚作假的, 可罚款甚至吊销资质证书。

新环评法中未批先建罚款为总投资额的1%~5%,那么,总投资额如何确定?

新环评法中未批先建罚款为总投资额的1%~5%,那么,总投资额如何确定?

新环评法中未批先建罚款为总投资额的1%~5%,那么,总投资额如何确定?展开全文来源:中国环境报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环评擅自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可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二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等。

在以往“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额度的基础上,新环评法以“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作为处罚基数,加大了对“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出了比以往更为严厉的要求。

然而,新环评法并未明确“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如何确定。

结合国家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以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投资额作为处罚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是国家发改委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的,是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该文件规定,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发改委及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是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的行政机关;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等。

结合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可知,企业申报投资项目时,需要在项目申请报告中申报“投资规模”等,并需要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

同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九条还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结合上述内容可知,企业需要对申报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等相关数据真实性负责。

同时,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也得到了发改等审批部门的批准。

将发改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作为环评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处罚依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环保部门只要去项目审批的发改部门调取相应审批文件,即可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Page 27
第四十条第三款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
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 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强调推广清洁生产,打造循环经济是企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 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 置。
1.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2.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加大未批先建的违法责任 4.完善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机制 5.完善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 6.完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 7.明确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8.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
Page 23
(七)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应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
Page 16
Page 17
Page 18
Page 19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法释〔2013〕 15号“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Page 20
(五)强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 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总体上既应当
贷、保险等经济手段,将绿色信贷、环境污染责任险、生 态保护补偿等法定化,推动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 发展。 (八)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提 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Page 24
(九)明确环境公益诉讼。 结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环境保护法》
(四)强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1.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污染 防治和资源保护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一、概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

二、主要内容(一)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新法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二)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新法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 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三)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一是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新法在第17条规定: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要求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测范围;明确了监察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是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加大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责任,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新法在第19条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三是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

新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强化了联合防治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四是完善了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新旧环评法部分内容解读(供参考)

新旧环评法部分内容解读(供参考)
重点:企业在建设项目的过程中未通过合法手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不得开工建设项目。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 不是意味着没有环评审批就可以进行项目的建设,恰恰相反,以后的项目必须在环评通过审批部门审批以后才可以建设。就是说,不 管最后项目是否能够通过当地政府的审核,此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评文件的编制。强化说明任何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编制。



2.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

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 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而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 备案管理”。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再审批,而相应的未进行备案的处罚是怎样呢?修改后的《环评法》 第三十条第三款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区别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审批的 处罚。

4.未批先建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处罚
修改后的《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批先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
新旧环评法解读
新旧环评法政策解读

1.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
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 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而此次《环 评法》修改将其中“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删去,可见环评审批可以与项目审批同时进行,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这也是对《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 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旨在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以下是该法律的解读:1. 立法背景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在中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制定的。

该法旨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和减少规划和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 立法目的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该法遵循以下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公开、公平、公正。

(3)科学、客观、独立。

(4)公众参与。

3.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1)工业、农业、林业、水利、水电、交通、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

(2)城市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开发等建设项目。

(3)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

(4)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估。

(3)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4)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价。

(5)其他需要评价的内容。

4. 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以下程序和要求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1)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现场调查和监测。

(3)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批准。

(4)进行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和管理。

(5)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跟踪监测和评估。

此外,该法还规定,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编写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1、为什么将保护环境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答:新《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基本国策是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决定性影响的基本准则。

《环境保护法》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表达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

首先,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带有全局性的问题。

缺少大气、水等任何一个环境要素,人类都难以生存,并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其次,保护环境具有长期性。

改善环境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无论是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改变公众的生活方式,还是污染防治和生态破坏,都是十分艰巨的任务。

最后,环境保护是一项战略任务。

我国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表达了国家的意志,表达了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

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加强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也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战略任务,对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

2、为什么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史上最严的环保法?答:环境保护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重点解决了这一问题,提出多种强有力的措施。

一是赋予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二是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

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是规定了责令停业、关闭。

环境影响评价法解读

环境影响评价法解读

环境影响评价法解读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指对开展环境建设项目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一项法律法规和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确保项目在进行之前能够对环境造成的潜在影响进行充分评估和控制,以减少环境破坏和生态灾难的发生。

本文将对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详细解读,包括其定义、目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效果。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定义环境影响评价法,简称EIA法,是一项基于环境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旨在通过对各类开展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测和评估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提出控制和防治措施,最终达到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环境:通过在项目进行之前对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2. 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推动项目规划和决策过程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使得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3. 提高信息公开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机制,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和参与到项目决策过程中,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适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工业项目、农业项目、旅游开发项目以及各类区域规划和政策制定等。

无论是国家重点项目还是地方项目,都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评价和管理。

四、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确定项目环评责任人:在项目规划初期,需要确定项目环评责任人,他将对项目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

2.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责任人将负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包括项目的整体情况、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控制和防治措施等内容。

3. 公示和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需要通过公示和公众参与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和征求意见,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公众的参与度。

4. 审批和审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对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理和审查,评估其科学性和可行性。

新环评法_精品文档

新环评法_精品文档

新环评法摘要: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政策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管和管理,我国于2020年实施了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简称“新环评法”)。

本文将从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对新环评法进行介绍和分析,并探讨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义和影响。

一、背景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面临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挑战,这导致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包括空气污染、水源污染和土壤污染等。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

然而,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标准不统一、监管不严格等。

因此,为了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管和管理,新环评法应运而生。

二、主要内容1. 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扩大新环评法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建设项目扩大到了所有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方面,包括政策、规划、规章和行政措施等。

这意味着在决策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和法律监管。

2. 环境影响评价目录的更新和完善新环评法对原有的环境影响评价目录进行了更新和完善。

目录中列举了各类项目的具体评价要求,并根据环境风险和影响程度将其分为三个不同的等级:重大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一般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和简易环境影响评价项目。

这将有助于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3.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管加强新环评法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管也进行了加强。

法案明确规定了评价机构的管理要求,并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举有助于提升评价机构的专业水平和公信力,保障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和合法性。

4. 环境影响评价决策的制度完善新环评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决策的制度进行了完善。

法案明确了评价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开性原则,并规定了评价决策的时限和程序。

这有助于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决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强公众对决策结果的认可和支持。

三、影响1. 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提升新环评法的实施将促使各方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风险的预警能力和应对能力,推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环境内涵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 辖的其他海域。
适用范 围
PUT THE NAME OF YOUR COMPANY HERE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
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2014.5 杭州垃圾焚烧 厂事件
8
PUT THE NAME OF YOUR COMPANY HERE
9
03.环境权利: 环境权、环境参与权、环境检举和控告权、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采光权…… 宁静权、达滨权(亲水权) 04.环境义务
PUT THE NAME OF YOUR COMPANY HERE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 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监 测制度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 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监测预 警机制
PUT THE NAME OF YOUR COMPANY HERE
洛阳市区河流因废品站冲洗化工厂 装存原料而腥红如血
江苏某污水处理厂,将没有处 理的污水通过管道从长江底延伸 1500米处排放
6
湖北武汉,因污染而大面积“翻塘”的 死鱼
广东省贵屿镇河流、水塘都已被 污染,村民们只好在被严重污染的水 塘里洗涤
7
2007.5 厦门PX事件
• PX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最初级的原料是石 油。国内市场对PX有巨大的需求,百分之八九 十用来生产聚酯原料,做成涤纶产品,供应给 纺织企业。

2018新旧环评法对比

2018新旧环评法对比

2018新旧环评法对比1.引言1.1 概述概述环境评价是对各种开发项目在环境方面的潜在影响进行评估和管理的过程。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环境保护法于2018年进行了修订,相应的环境评价法也得到了更新。

本文旨在对2018年新环评法与旧环评法进行比较,深入分析它们的异同点以及对环境评价工作的影响和意义。

在新旧环评法的比较中,我们将关注两个方面:新旧环评法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通过探究这些内容,我们将能够全面理解新旧环评法之间的差异以及其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在新旧环评法背景的部分,我们将介绍环境评价在我国发展历程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新旧环评法修订的背景。

这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何需要对环评法进行更新,以及这种更新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有何关联。

新环评法主要内容和旧环评法主要内容是本文的重点之一。

我们将详细探讨新旧环评法在适用范围、程序要求、评价指标等方面的不同之处。

通过对这些不同之处的分析,我们将能够更好地理解新环评法相对于旧环评法的创新之处,以及它们在环境评价工作中的应用和实践意义。

通过对新旧环评法的比较和分析,我们将得出新旧环评法的异同点,并探讨它们对环境评价工作的影响和意义。

有了这些结论,我们将能够充分认识到新环评法修订的意义和价值,以及它能为我们提供怎样的环保保障。

综上所述,本文将对2018年新旧环评法进行全面对比,深入探究它们的异同点以及对环境评价工作的影响和意义。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介绍和分析,我们将能够更好地理解新环评法的重要性,以及它能为我国的环保事业做出怎样的贡献。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2018年新旧环评法进行对比和分析。

首先,我们将介绍新旧环评法的背景,包括两者实施的时间背景和原因。

其次,我们将详细阐述新环评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其法规框架、主要条款和核心要求。

然后,我们会对比新旧环评法的主要内容,重点对比两者在流程、标准和程序上的不同之处。

接着,我们将总结新旧环评法的异同点,并重点分析其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和意义。

环评法规第三章建设项目等环境影响评价精要

环评法规第三章建设项目等环境影响评价精要

核准制项目流程
备案制项目流程图
•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和时限
– 环评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 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 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 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 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 知建设单位。
– 环评法第十六条规定: •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 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 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 E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 釆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 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
– (一)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 (二)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三)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简本的链接;
–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2008年 国家海洋局 (隶属于国土资源部) 第四条 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海洋
•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 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准部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新解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新解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新解摘要:《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一直是该法备受关注和饱受争议的对象,如何全面正确地认识这一条款的规定才能更好地实施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过对31条两种情形下建设单位行为的主观恶性的再分析、对照环境影响评价的价值和目的对该责任条款的再认识、对环境影响评价执法难的根源追寻等方面来探讨对31条的全新认识和补充完善。

环境影响评价;主观恶性;法律责任;完善途径;新解new solution to the 31st article of “law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lan jiali(soochow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environmental law research centre,jiangsu 215006)abstract:“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law” article 31 of the act has been highly controversial and the object of attention, how to fully and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lause in order to better implement and improve the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ystem? through the construction of 31 units in two cases of m alignant behavior of the subjective re-analysis, the control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n terms of value and purpose of the “deadline formalities; overdue formalities, the party fine,” the re-understanding of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law enforcement to trace the source of difficult aspects to explore 31 of the new knowledge and complementing.key words: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ubjective m alignant; liability; improve the way; new solution1 问题的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第31条一向是《环评法》备受关注和饱受争议的对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