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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范文

论善意取得制度范文

论善意取得制度范文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强调和鼓励善意行为和互助的社会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它基于对人性的积极评价,通过激励个人和组织体现善意,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从个人、组织和政府三个方面加以实施和促进。

个人方面,善意取得制度鼓励个体发扬善意,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乐于助人的行为。

社会可以设立专门的奖励机制,鼓励个人在慈善事业、环境保护、贫困救助等领域做出贡献。

此外,可以开展志愿者培养和服务项目,让更多的人参与其中,通过亲身体验善意行为的快乐,激发他们的善意情感,并将善意传递给身边的人。

在教育方面,可以在课堂教育中增加善意故事和善意行为的讲解,引导学生树立善意意识,推崇善良行为,并将其内化为一种习惯和思维方式。

在家庭教育中,家长应教育孩子从小培养善良品质,提倡互帮互助的观念,引导孩子在日常生活中积极主动地展现善意和帮助他人。

组织方面,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通过鼓励企业和组织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慈善活动,以及倡导商业道德来实施。

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慈善基金、员工扶贫基金等,用于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群;组织可以组织各类公益活动,如义工队伍、医疗服务、免费教育等,让组织的员工和成员参与其中,以实际行动推动善意的传递。

同时,可以通过公正的激励机制,奖励那些在组织内发扬善意、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人员。

此外,通过完善组织内部的道德建设和职业道德规范,引导组织成员恪守底线、讲究公平和诚信。

政府方面,作为社会责任的具体履行者,政府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善意行为的权益保护和激励机制。

同时,政府要充分发挥调节和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源向公益事业倾斜,通过减税、优惠政策等手段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公益事业。

在教育方面,政府要加强善意教育的普及和实施,将其融入学校课程,加强师资培养,提升教育质量。

同时,政府要扩大慈善组织的发展空间,鼓励公益组织的创新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论票据善意取得制度

论票据善意取得制度

论票据善意取得制度2023-10-27•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概述•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目录•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案例分析01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概述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指票据的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无权转让该票据的持有人处取得票据,并因此享有票据权利的制度。

概念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而设计的,其特点在于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时无需了解或审查票据权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特点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票据持有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在票据善意取得制度下,受让人从无权转让该票据的持有人处取得票据,因此与持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票据持有人与原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原权利人是指享有原始票据权利的人,当其将票据转让给无权持有人时,与持有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关系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和无因性,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便捷,法律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保护交易安全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避免因对票据权利的审查而影响票据的流通速度和交易效率。

维护票据的流通性善意取得制度平衡了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既保护了交易安全,又维护了原权利人的利益。

平衡利益关系02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无权代理或违反规定转让票据:票据的持有人是通过无权代理或者违反规定的方式从原持有人处取得票据的。

这种行为不受到原持有人意志的影响,是一种独立的、不合法的交易行为。

行为人无权代理或违反规定转让票据受让人善意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时,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知道其持有的票据是从无权代理人或违反规定转让的持有人处取得。

这种情况下,受让人被认为是善意的。

受让人无重大过失受让人在取得票据的过程中,没有疏忽或者懈怠的行为,没有对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合理的审查。

如果受让人在取得票据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那么就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支付了相当的对价:受让人在取得票据的过程中,需要向转让票据的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3篇)

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3篇)

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3篇)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3篇)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法定的要件时,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下面是由给大家带来的善意取得制度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篇1)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且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力外观。

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权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善意取得制度整理(精选篇2)??善意取得范围广泛,不仅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善意取得。

不仅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亦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为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312条规定,盗脏、遗失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另外,原则上,仅“物权”可善意取得,因为物权有公示制度,即使错误的物权公示亦可产生公信力。

债权因无公示制度,不能产生足以支撑善意取得的公信力,不适用善意取得。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股权”,因工商过户登记制度的支撑,可善意取得,对此,《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与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论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摘要】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票据法上一项重要而特殊的制度。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源于动产的善意取得,但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因其特性又异于一般善意取得制度。

因为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关系到平衡原持票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问题,因此对其构成要件应当严格规定。

【关键词】善意;善意取得;票据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一、票据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渊源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原本属于债权,指票据持票人依法在确定时间内向票据债务人或票据关系人请求支付一定数额货币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目前各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转让方式的规定通常有两种:单纯交付转让和背书转让。

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以相应对价背书转让取得票据,且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即可就该票据主张票据权利,不因直接前手是无权处分人而丧失票据权利。

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主要包括:依票据转让取得、依出票行为取得、依票据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或行为取得(主要指因继承、税收、公司合并、破产等原因取得)。

三种方式中,除票据转让的方式外,权利人要享有票据权利,只需具备取得票据权利的一般要求。

但在依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时,却存在持票人所持的票据是是从无权转让人处受让取得的情况。

我们知道原持票人本是合法票据权利人,即便因遗失等原因丧失了票据,也应当享有票据权利,此时却因自己意志之外的原因无法享有,从而导致原票据权利人与最终持票人之间的票据权利归属发生了冲突。

票据流通中,受让人往往无从了解转让人的背书行为是否为有权处分,如果因此而否定该转让行为,否认受让人的票据权利,将大大增加受让人使用票据的交易风险,并将最终使得票据丧失其根本的流通功能。

因此,为避免该情况的发生,各国票据法与有关票据的国际公约在解决票据因无权处分导致的权利纠纷时,一般选择承认善意持票人(受让人)的票据权利,否定原权利人的票据权利,这就是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

[1]票据善意取得是民法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法上的运用,理论界公认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是日耳曼法,罗马法建立的原则是“任何人不得让与他人大于自己所有的权利”,强调的是对绝对所有权的保护,因此并未建立民法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范文

善意取得制度范文

善意取得制度范文在法律制度中,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当一个人在没有意识到自己所持有的物品是非法获得的情况下,他仍然可以合法享有该物品的所有权或所有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以避免不正当的法律纠纷和为交易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是社会公众利益优先。

它建立在相信良善意图并积极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人的基础上。

在善意取得制度下,法律将保护取得者的所有权,即使该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存在一些问题或瑕疵。

这一制度建立了一种农民与其他人之间规范交往,增加交易的亲睦性,确保市场活动的顺利进行。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法律通常规定几种例外情况,其中善意取得者无法享有取得的物品的所有权或行使相应的权利。

例如,当取得者能够合理怀疑该物品的非法获取方式时,善意取得制度将不再适用。

此外,如果取得者是以不当手段获取该物品,那么他无法享有法律上的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的一项重要用途是为商业交易提供法律保护。

当一个商人以诚实的商业交易方式取得一些物品时,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他的权益,使他能够在商业活动中安心进行。

此外,善意取得制度还促进了商业交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鼓励人们积极参与市场经济。

不仅在商业领域,善意取得制度在个人财产领域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当一个人在购买一些财产时,如果他以诚信的方式获得所有权,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他的权益。

这为个人财产所有者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提高了社会的信任度和稳定性。

尽管善意取得制度存在许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争议。

有人认为,该制度存在滥用风险,可能会导致不正当的利益得到保护,从而损害他人的利益。

此外,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不均衡,对不同物品和交易进行了不同的规定。

这也导致了一些不公平现象的存在。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改进。

他们试图平衡保护善意取得者的权益和保护其他人的权益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善意取得必须是基于合法交易和对他人权益的尊重”的原则被广泛接受和认同。

《论善意取得5篇范文》

《论善意取得5篇范文》

《论善意取得5篇范文》第一篇:论善意取得论善意取得内容提要。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对善意取得的概念、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及善意取得法律效果进行了阐述。

关键字:物权法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无权处分我国当前正在制定民法典,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应当规定在物权法中。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其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能有利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虽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公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一、善意取得的概述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则,只有所有权人或受人之托、代他人处分的人才有处分或买卖财产的权利,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之物,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其所为的法律行为必须于事后取得其权利或经该他人之承认,始生效力,而且,所有权具有追及性,可直接向买受人追回原物。

但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在于阻却所有权人的追及,允许善意的买受人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保护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已经完成的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

法律为何会做出这样的抉择呢。

善意取得的具体涵义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在财产被他人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只能向侵犯其权利的相对人要求返还或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要求返还,不知情的第三人对于财产的受让占有,其有转移所有1其实,权的效力。

○善意取得也就是把原所有权追及效力的锁链切断,使得善意第三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

论善意取得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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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范文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下面是的一篇论述善意取得制度的,供大家阅读参考。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大多数学者观点,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那么,根据这一原那么,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于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哀求返还占有物,假设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权利人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占有人(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

这一原那么逐渐演化成近代民法的善意取得制度 .在传统的善意取得的理论中,善意取得的财产仅限于动产,我国正处在向市场经济过度的转轨时期,许多不动产登记制度尚未完善。

比方房屋预售的过程中,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导致购房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以登记作为公示的不动产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交易和其他物权的领域,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受让人),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安康有序的开展。

(一)、善意取得概念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另一种认为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亦可适用于不动产。

从理论渊源上看,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但从价值根底和理论根底上看,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亦无不可。

动产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那么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复原物。

不动产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信赖登记证书而与无权处分不动产的让与人交易,如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那么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原不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复原物。

因此,[1]《物权法》中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出于善意,那么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第论善意取得制度论善意取得制度

第论善意取得制度论善意取得制度

3
受让人对第三人的优先权
在涉及第三人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受让人相对 于第三人具有优先受保护的地位。
原权利人的救济途径
原权利人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原权利人可以向非法处分其财产的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以弥补其经济损失 。
原权利人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在某些情况下,原权利人也可以向善意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如受让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等。
结论
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 由于甲未按照法律规定就其 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 股东征求同意,导致该股权 转让行为无效。乙无法取得 该股权的所有权。
案例分析三: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
01
案件概述
02
法律依据
03
案例分析
甲拥有一项知名商标,并将其 中的50%商标权以500万元的 价格转让给了乙。乙在受让该 商标权时并不知道甲在其他地 方存在债权债务纠纷
发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善意取得制度逐渐成为现代民法中一 项重要的制度,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我国《物权法》也确 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并对其进行了详细规定。
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01
意义
02
作用
03
维护交易安全
04
促进商品流通
05
完善物权体系
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保护交 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 有重要意义。在交易过程 中,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 者应当不知道无权处分的 事实,其合法权益就得不 到保障
无权处分的定义
善意取得的前提是转让人的无权处分,即转让人在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 下,以自己的名义将所有权人的财产转让给受让人。
无权处分的法律效果
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善意地相信转让人有权处分,并支付了合 理的对价,那么受让人将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流通票据善意取得论文

流通票据善意取得论文

浅谈流通票据的善意取得摘要:票据关系的核心是票据权利,保护票据权利、维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是《票据法》的首要价值取向。

流通票据的善意取得是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

该制度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使原权利人受到了一定的损失。

但为了保护票据的流通性这一鲜明特点和交易的信赖利益,流通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有着十分必要的存在价值。

本文从理论依据、构成要件等方面论述了流通中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同时对善意取得票据后的法律后果和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票据善意取得流通性票据责任一、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制度,而非债权法上的制度。

就一般债权而言,不得成立善意取得,债权具有相对性和非公示性,各国基本上否定债权的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本质是一种债权,那为何各国又都承认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呢?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权利,票据权利与票据合二为一,密不可分。

票据权利通过票据的物质载体而得以存在,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法律依据,丧失了票据,就丧失了行使票据权利的法律依据。

①票据权利与票据物质形态的紧密结合,使票据权利具有了类似于”物”的性质,也就可以适用占有公示的方法,推定票据占有人享有票据权利,从而使其处于优先受保护的地位。

票据占有人甚至优于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原票据持有人。

债权的证券化,使”债权脱离其成立时的当事人而自然流转,故已失去当事人的色彩,取得的是作为纯粹独立的一份财产存在,这样,就使得债权在流通过程中即使有无权利人介入,事实上也在连续流通”②。

具有悠久历史并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的日本民法,就设有”无记名债权视为动产”的明文规定。

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的一体性,使得票据权利这一债权形式具有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前提和充分的理论基础。

二、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一)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所谓无权利人是指对票据无处分权,通常不是票据的正当权利人,且无权利人仅以受让人的直接前手为限,其间接前手并非一定具有无处分权。

浅议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议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议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作者:饶咸亮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2期摘要: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当事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善意取得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的有效票据,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票据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有效的保护了交易安全,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现代各国,大凡制定了票据法的国家,几乎都把这一制度引入到《票据法》中。

关键词:善意取得;票据法;构成要件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将财产移转到第三人,若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善意受让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善意受让人返还其财产的一项财产制度。

该制度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其交换模式,使得这一制度在大多数国家及地区得到民事法律的确认。

二、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所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的善意受让人,根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票据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以此享有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权利。

但原持票人是合法的票据权利人,只是因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失去票据及相应的权利。

而最后持票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票据,但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票据。

这样一来就在原票据权利人和最后持票人之间产生了权利冲突问题。

现代社会,所有权第一位被现代社会扬弃。

与此同时我们又产生了交易优位的理念。

于是,善意取得制度被我们借鉴到《票据法》中,以此来适应票据流通的需要,保障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

三、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当事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善意取得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的有效票据,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票据权利。

这一制度是以牺牲原票据持有人的权益来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利益,因而该制度的成立要件更应该受到严格限制。

从概念中可看出,构成票据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下列要件:(一)善意取得人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这是善意取得票据的第一条件。

试论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完善

试论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完善

善意取得制度在实践中的改进建议
完善善意第三人认定标准
应该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明确善意第三人的认定标准。客观方面可以通过完善 公示制度、加强产权登记等方式来降低第三人获取财产信息时的难度;主观方面 可以引入推定制度,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主张自己为善意的人。
完善举证规则
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举证责任的承担方以及如何进行举证。例如,可以 规定由主张自己为善意的人承担举证责任,并明确其举证的内容和标准。
善意取得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的流转。在动产领域,该 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避免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 在不动产领域,该制度则有利于维护产权的稳定和交易便捷 。
适用于一般民事主体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不仅在 民事主体之间,该制度还可以适用于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
在美国,大多数州也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通常仅适用 于动产,且对占有人获得该财产的方式没有特别要求。
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发展
01
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在当时,如果一个人长 期合法地占有某项财产,那么即使该财产原本不属于他,他也可以获得该财产 的所有权。
02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大陆法系国家 开始逐渐将善意取得制度纳入法律体系中。例如,法国于1804年颁布的《拿破 仑民法典》就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试论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完 善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 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内容 • 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问题 • 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评价 • 总结
01
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2019-善意取得制度-实用word文档 (11页)

2019-善意取得制度-实用word文档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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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中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本文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入手结合国内外立法例、民法理论,剖析“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据、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并对不动产、遗失物及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浅显看法,以期实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善意构成要件不动产遗失物盗赃物作为物权法乃至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对两种价值进行利益权衡之后的产物,即兼顾所有权静的安全保护和交易动的安全保护。

论票据的善意取得

论票据的善意取得

论票据的善意取得摘要:善意取得本是物权法上的一项制度,但在我国票据法理论与实践中,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也得到了广泛地探讨和适用。

本文将结合案例重点探讨空白背书情况下票据善意取得的适用问题和公示催告程序中票据善意取得的效力问题,并对在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下确立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提出质疑。

关键词:票据善意取得;空白背书;公示催告;无因性原则一、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法中的适用问题探析善意取得制度,本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质是善意第三人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权利的一种制度,属于原始取得。

关于善意取得是否适用于票据权利的取得的问题,为了充分发挥票据的流通功能,保护交易安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票据立法也逐步引入了这一制度。

[[[] 李绍章:《中国票据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64页。

]]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本条规定的是恶意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学者多认为该条规定即从反面承认了票据的善意取得。

[[[] 参见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7页。

]]另外,从实务角度来看,我国各级法院也都在司法审判中承认了票据的善意取得。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关键词“票据的善意取得”,共搜索出71个相关案例,通过仔细阅读其中20个案例,笔者发现,原、被告都提出了票据善意取得的主张或者抗辩,我国各级各地方法院不管是支持还是不支持票据善意取得的成立,也都承认了票据善意取得的存在,这也说明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综上所述,不管是从国外立法还是国内司法实践来看,善意取得制度是可以适用于票据权利的取得的。

作为调整物权法中动产或不动产取得的善意取得制度,能够在票据法中得以确立的基础就在于票据的这一完全有价证券的特性,使得票据权利与票据书面这物质形态紧密结合,票据权利基于票据书面这一物质载体,就具有了动产的某些属性。

试论票据的善意取得

试论票据的善意取得

试论票据的善意取得【摘要】本文主要围绕着展开讨论。

在对善意取得的概念进行了简要介绍。

接着在正文中,分别对善意取得的定义、条件、效力、保护和争议进行了详细阐述。

在强调了善意取得在票据交易中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内容,读者可以对善意取得这一重要法律概念有更深入的了解,为将来的票据交易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票据,善意取得,定义,条件,效力,保护,争议,重要性,发展展望1. 引言1.1 试论票据的善意取得票据的善意取得是指当持票人将票据交付给他人时,该他人如果是以善意获取该票据并非违法行为的,那么他就拥有了合法持有权。

这是保护持票人和票据持有人双方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善意取得的概念是在对票据流转过程中保障追溯性、可预见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提出的。

善意取得的核心是信赖保护和利益平衡。

持票人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谨慎行使票据权利,避免过错,确保票据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只有在持票人和票据持有人之间建立了善意取得关系,才能确保票据交易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善意取得的原则不仅适用于纸质票据,也适用于电子票据和其他形式的票据。

在票据监管和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实践善意取得原则,有助于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票据交易机制,促进票据市场的稳定发展。

2. 正文2.1 善意取得的定义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在取得票据时不知道票据存在任何瑕疵或瑕疵的缺陷。

换句话说,持票人是以善意的态度取得了票据,并相信该票据是合法有效的。

善意取得还要求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是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的,不能是通过欺诈或其他不当手段来取得的。

持票人必须是在合法的渠道下获得票据,才能视为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以真诚善意的态度取得票据,并相信其有效性和合法性。

持票人在善意取得票据时,应当是遵守法律规定的合法程序,并无可知的瑕疵存在。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持票人才能享有善意取得的权利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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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善意取得制

论票据善意取得制度
李夏琳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最早起源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 是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重要制度。

该制度保护了交易安全, 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因此被借鉴到了票据法中。

现代各国, 凡是制定票据法的国家, 均将这一制度规定在各自的票据法中。

票据善意取得是指票据的受让人, 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 善意地从没有票据处分权利的人手中取得票据, 因而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这一制度适应了票据流通的需要, 保障了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而充分发挥了票据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作用。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关系到原持票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平衡问题, 因此应该规定严格的构成要件, 谨慎地适用。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票据法中的重要制度, 对保护票据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票据流通, 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进行, 特别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都普遍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 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是指无权处分她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以所有权转移为目的, 将财产移转占有于第三人后, 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 即使占有人无处分财产的权利, 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有利
于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关系, 因而该制度已在世界范围内被大多数国家及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认。

对于善意取得行为法律关系的调整, 传统罗马法的基本态度是否定的。

根据”所有权绝对原则”, 无论财产几经周转, 除非取得时效阻却, 原财产所有人都能够依法追回。

我们从”物在呼叫主人”、”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的权利给予她人”、”我发现我的财产时, 我就收回”等法律性谚语中, 也能够看出罗马法原则上是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

由此可见, 善意取得制度并非发源于罗马法。

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 一般被法学界认为是现代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

依此原则, ”任意授予她人以占有者, 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 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 唯得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

”此项原则虽未明确提出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 但它从维护动产占有公信力这一立场出发, 规定动产真实权利人对动产转让的善意受让人不得请求返还, 只能对过错人请求赔偿。

该原则客观上保护了交易安全且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因而被英国普通法所吸收。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西欧发达的立法机构逐步对原封建法制下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完善, 又借鉴了罗马法的时效制度, 形成了今天各国物权法和票据法中的善意取得法律制度。

二、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
所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的受让人, 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 善意地从没有票据处分权利的人手中取得票据, 因而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 原持票人原来享有票据权利, 是合法票据权利人, 只是由于自己意志以
外的原因而不能持有票据。

最后持票人是经过合法手段取得形式合法的票据, 但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票据。

这样就形成了原票据权利人与最后持票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所有权绝对尊重观念一再经受时代的洗礼与涤荡, 在现代社会中得到扬弃。

同时我们又滋生了交易优位的理念, 以满足现代人不断膨胀的财富增长欲念。

于是, 善意取得制度, 一项原来是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重要制度, 被我们借鉴到了票据法中, 以适应票据流通的需要, 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 保障当事人, 特别是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代各国, 凡是制定票据法的国家, 均将这一制度规定在各自的票据法中。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最早源于1882年的《英国票据法》。

该法第29条第1款规定: ”善意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又称正当持票人或正当程序持票人), 是指根据下列条件取得汇票之持有人, 且该汇票票面完整并合格: (1)在汇票预期以前成为持有人, 汇票曾有拒付通知而该持票人并不知情;(2)持有人是善意取得汇票要求对价的人, 而且在受让该汇票时, 对于让与人在汇票所有权上的任何瑕疵概不知情。

”根据这一规定, 如果一个持票人符合本条规定的全部要求, 她就拥有为流通票据持票人所具有的全部权利, 特别是有权不受所有前手权利的约束以及影响前手诸持票人的其它权益的约束, 是一个真正的善意持票人。

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采取了与《英国票据法》基本一致的规定, 即在法典中直接正面明确了善意取得制度。

而且1984年的《香港票据条例》更是全盘沿袭了《英国票据法》第29条的规定。

日内瓦统一法系各国票据法是从条文规定的反面解释中确认了善意取得制度。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 条第 2 款规定”票据不论曾因何种原因丧失时, 依前项规定取得权利之持票
人, 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 不负放弃票据之义务。

”此项规定的反面解释, 即为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1933年的《德国票据法》第16条第2款、 1935年的《法国票据法》第120条第2款、 1934年的《日本票据法》第16条第2款、中国《台湾票据法》第14条第1款都有类似规定。

中国《票据法》第12 条规定: ”以欺诈、盗窃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 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 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围绕此条的解释, 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多数学者认为, 第12条是关于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但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 中国的《票据法》并未明文规定善意取得。

笔者同意多数学者的观点, 第12条虽然没有从正面直接规定票据的善意取得, 可是依该条的反面解释, 如果持票人是善意受让票据, 就能够取得票据上的权利。

因此该条文实际上肯定了中国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

为了强化票据的流通性, 由于让与人持有的票据背书连续从而具备了作为权利者的外观, 对信赖外观而由此取得票据的受让人给予一种特别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 作为保护票据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 应理解为中国《票据法》第12条采用了票据善意取得制度。

三、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功能
实行票据善意取得这一制度的目的, 在于促进票据流通, 保障交易安全, 充分发挥票据的功能。

票据善意取得之因此成立, 其基础在于票据权利与票据这一物质形态的紧密结合, 使得票据具有了类似于”物”的动产性质;而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的实质, 则在于以牺牲真实票据权利人的利益, 来消除票据受让人在权利取得上的瑕疵, 从而使票据受让人不但在形式上成为票据权利人, 而且在实质
上也成为票据权利人。

如果将审查票据前手人的合法性作为票据受让人的义务以及取得票据权利的条件, 不但使受让人背上了不公平的负担, 还会直接影响到票据的流通性这一存在的本质目的。

从一定意义上说, 没有票据的流通, 就不会产生现代的票据法制度。

票据的特点在于流通, 票据流通的基础又在于票据能够频繁地转让。

能够说票据转让是票据制度的核心。

离开了转让, 票据就失去了其作为票据的特点, 票据制度也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在票据转让流经过程中, 由于诸多纷繁复杂的因素, 受让票据的人往往并不知道转让人是否为真正的权利人, 也很难要求她去逐一辨别查明。

如果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转让人不是票据上的真正权利人, 在转让完成后, 因无权处分行为使转让无效, 要求受让人返还票据, 则使受让人产生不安全感, 在票据流通的过程中, 随时担心交易的安全, 以致于不敢接受票据, 这必然阻碍票据的流通。

相反, 如果依法确认善意受让人能够即时取得票据, 则能消除受让人的后顾之忧, 放心大胆地受让票据, 促进票据的流通转让, 从而充分发挥票据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作用。

四、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原票据持有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利益, 因而对于票据持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要件应该加以严格限制。

否则, 持票人有可能滥用此项制度, 从而损害原票据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构成票据善意取得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中国票据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国内学者解释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学说:
(一)、二要件说
二要件说, 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两项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票据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是受让人必须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票据善意取得的客观要件是受让人需依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且依背书连续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

(二)、三要件说
三要件说, 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三项要件。

包括: 1、须受让人从无票据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2、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3、取得票据之时须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三)、四要件说
四要件说, 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满足四项要件。

包括: 1、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2、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3、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4、必须是付出相当代价而取得票据。

(四)、五要件说
五要件说, 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五项要件。

包括: 1、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2、须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3、须取得有效票据;4、须无直接恶意或间接恶意;5、须给付对价。

(五)、笔者观点
笔者基本赞同四要件说, 认为构成票据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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