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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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为存货人,为他人保管仓储物,收取仓储费的 一方是保管人。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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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仓 储 合 同
3.3.1 仓储合同的标的和标的物 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仓储保管行为,是仓储合同关 系中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 的对象,包括仓储空间、仓储时间和保管要求。 合同的标的物是仓储物,是仓储合同标的的载体 和表现
1.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2.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4. 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 权利。 5. 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 滥用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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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和区别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仓 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是营业人;法律对保管合同的保 管人没有此项要求。 4.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 5.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轻过失不免责。 6.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 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合同法》第 376条、第391条)。 7.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保管人都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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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拟定仓储合同
2009 年 2 月 25 日双方在乙方办公楼签订编号0001的仓储合同, 在13K-15货架存储
入库时实物检验,检验期限为期一天,地点在乙公司仓库, 乙方只负责外包装验收,不对其内在质量负责 2009年6月31出库,实物检验、货物一经经办人及时签收 出库后出现的损坏,缺少等情况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仓储物无瑕疵,所储存货物要进行防霉防潮措施
3.3.3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1.存货人、保管人的名称和地址 2.保管物的品名或品类、数量、质量、包装 3.仓储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仓储条件和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损耗的处理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 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9.合同的有效期限 10.变更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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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甲公司到乙公司存储100吨布袋装面粉,甲公司提取 面粉时,发现面粉已经受潮,遂要求乙公司赔偿。乙 公司引用《合同法》第370条进行抗辩:按照保管物的 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 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 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问,乙公司的抗辩理 由是否能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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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拟定仓储合同
任务描述: 2009年2月18日,甲公司预和乙公司预签订一份仓储合同,由乙 方c仓储以下货物:
仓储物名 称
康师傅红 烧牛肉面 康师傅西 红柿牛腩 面 达能闲趣 饼干 奥利奥牛 奶味饼干
品种规格
箱/件
数量(箱)质量
50 一级
包装
纸箱泡沫
规格
30袋/箱
生产日期
2009-02-15
仓储 费
-----
箱/件
80
一级
纸箱泡沫
30袋/箱
2009-02-15
------
箱/件
30
一级
纸箱泡沫
50袋/箱
2009-02-9
------
箱/件
30
一级
纸箱泡沫
60袋/箱
2009-02-10
-------
保管期限自2009年3月1日到6月31日,储存费为8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 存储费的15%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接到通知后开始着手进行合同的起草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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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乙物流仓储公司
合同编号: 0001 保管人:乙方 存货人:甲方 签订地点: 乙方办公楼 签订时间: 2009 年 2 月 25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委 托乙方为其产品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经双方协商同意, 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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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仓储合同的纠纷预防
1.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2.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4. 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 权利。 5. 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 滥用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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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1.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货物之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 数量、质量、规格、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保管人承担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损毁、灭失, 保管人承担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变化而未通知存货人,造 成仓储物损毁、灭失,保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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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仓储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存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存货人的义务
(一)告知义务 第383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 危险物品 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 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 也可以采 取相应 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 物品的, 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二)妥善处理和交存货物 交存货物不是仓储合同生效的条件,而是存货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存 货人未按规定交存仓储物,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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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仓 储 合 同
3.3.1 仓储合同的标的和标的物
3.3.2 仓储合同的特征
3.3.3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3.3.4 仓储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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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仓 储 合 同
仓储合同的概念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 付仓储费的合同”(《合同法》第381条)。
仓储物已办理保险 ,险种名称:平安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 2009年3月1号至6月31号; 保险人名称:王某 当甲方未向乙方支付仓储费的,乙方可以留置仓储物。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双 方均可提交被诉方所在地法院裁决,一切经济损失由败方承担。 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增加 仓储费,按照每月2.5万元收取。 ,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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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仓储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 存货人的权利
(一)查验、取样权 (二)保管物的领取权 (三)获取仓储物孳息的权利
1、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 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 2、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 获得的孳息,如种植收获的果实谷物等。 3、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 金利息等。
提示:本案中甲、乙之间成立的是仓储合同,依据《合同法 》第395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仓储合同的有关规定。乙公司引 用了《合同法》第370条关于仓储合同的规定,但按照该条, 乙公司仍应承担责任。因为布袋装面粉不能防潮,乃是保管 人应当具备的常识,无须寄存人特别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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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仓储合同的纠纷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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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仓储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四)同意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 388条: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 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 或者提取样品。
(五)通知和催告义务
第389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 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390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 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 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 应当 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 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 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 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 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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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仓 储 合 同
3.3.2 仓储合同的特征 1.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 果的合同,合同成立时即生效。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 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2.保管人是必须拥有仓储设备并具有从事仓储保管业务资格的 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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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仓储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保管人的义务
(一)妥善保管仓储物 在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 保管人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 符合约定或 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 不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二)验收仓储物 第384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 人验收 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保管人验 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保管人应当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签发仓单 第385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六)返还仓储物及其孳息
391条: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 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 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 取仓 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保管人在交付仓储物是应该将其孳 息、残余物一起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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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仓储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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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仓储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支付仓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存货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仓储费和其他必要费 用的,保管人对仓 储物享有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 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 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按时提取仓储物 第392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应当凭仓单提取仓 储物。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 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 提取的,不减收仓储 费。 393条 储存期间届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不提取仓储物的, 不 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 ,逾期不提取的, 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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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2.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 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 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 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 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 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 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 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 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 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存货人承担 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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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约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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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乙物流仓储公司 存货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张三 地址:滕州学院路1号 电话: 1380632001 开户银行:建行 账户:52425153832 保管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李四 地址 滕州学院路2号 电话:1380632006 开户银行:建行 账户:55539412836
(不要式合同,是相对于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 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
4.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
5.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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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仓 储 合 同
2)保管人的权利
(一)收取仓储费的权利 (二)保管人的提存权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或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难以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经提存说明保管人已经履行了义务,债权与债务关系 终止,转变为债权人与提存机关的保管关系。若标的物不 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 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三)验收仓储物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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