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法律规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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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法学专业法理学试题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1.法律是有———————作保障的规范。

2.大陆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3.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是。

4.法律规范是一种发达的社会规范,在逻辑』:遵循着——的公式。

5. 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称为————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每小题2分,共10分)1.法律调整是一种( )。

A.个别性调整B,规范性调整C. 习惯性调整D.具体性调整2.法的第三层本质是( )。

A. 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一的和整体的B.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C. 法的内容决定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法的内容就是确定权利和义务3.动用法律手段保护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叫做( )。

A. 法的调整性职能B.法的保护性职能C. 法的阶级统治职能D. 法的社会公共职能4.社会主义法产生的根本前提是( )。

A. 实现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B.消灭私有制C.消灭剥削阶级D.无产阶级取得政权5. 保证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的方法是( )。

A. 单纯的说服教育B.必要的强制C. 说服教育和必要的强制相结合D.单纯的强制惩罚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有二至四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每小题2分,共10分)1.法与政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

A. 反映的内容不同B.在上层建筑中的地位不同C. 形式不同D.调控的功能不同2.法律调整的基本要素是( )。

A. 法律规范B.法律关系C. 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D.法的适用3.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有国家就有法制B. 有国家就有法治C. 有法制就有法治D.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4.根据法律意识的主体不同,可以把法律意识划分为( )。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法:法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一种特殊的、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调整性规则: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

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义务性规则:也称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绝对确定性规则: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相对确定性规则: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

强行性规则: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自行协议解决问题。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权利义务。

确认性规则: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在该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

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确定性规则: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法理学自考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自考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自考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自考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

A. 历史发展B. 社会基础C. 内在规律D. 经济影响答案:C2. 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于()。

A. 国家强制力B. 社会公认C. 法律条文D. 道德约束答案:A3.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

A. 相互独立的B. 相互对立的C. 相互联系的D. 相互排斥的答案:C4. 法律的普遍性是指()。

A. 法律适用于所有人B. 法律适用于所有事物C. 法律适用于所有领域D. 法律适用于所有时间答案:A5. 法律的稳定性是指()。

A. 法律内容的不变性B. 法律效力的长期性C. 法律适用的连续性D. 法律适用的一致性答案:B####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 简述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范,而道德是社会成员基于共同的价值观和信仰而形成的非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法律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制裁措施,道德则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个人自律来实现。

2. 什么是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一定范围内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和影响力。

它包括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背性。

法律效力的实现依赖于国家的强制力保证。

3. 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什么?法律关系的特点包括:(1)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4. 法律的程序性原则有哪些?法律的程序性原则主要包括:(1)法定程序原则,即法律程序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2)公正原则,即法律程序必须公正、公开;(3)效率原则,即法律程序应当高效、迅速。

####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 论述法律的规范性特征。

法律的规范性特征是指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

法律通过明确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引。

法理学法律效力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法理学法律效力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法理学法律效力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起源、效力、功能以及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科学。

在司法考试中,法理学部分的内容是考查考生对法律基础理论和法律效力的理解。

【真题】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关于法律效力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对人的约束力B.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作用C.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对物的支配力D.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对国家机关的强制力二、多项选择题2. 下列关于法律效力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 法律效力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B.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从生效到失效的时间范围C.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D. 法律的对人效力是指法律对特定人群的适用范围三、不定项选择题3. 下列关于法律效力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 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B. 法律效力具有平等性,对任何人都有相同的约束力C. 法律效力具有权威性,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否定法律的效力D. 法律效力具有相对性,可能因特定情况而发生变化【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答案:B解析: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作用,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

选项A、C、D分别描述了法律效力的一种表现,但都不是法律效力的完整概念。

二、多项选择题2. 答案:ABCD解析:选项A、B、C、D都是关于法律效力的正确说法。

法律效力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从生效到失效的时间范围;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法律的对人效力是指法律对特定人群的适用范围。

三、不定项选择题3. 答案:ABCD解析:选项A、B、C、D都是关于法律效力的错误表述。

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但并非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如某些法律只适用于特定人群;法律效力具有平等性,但并非对任何人都有相同的约束力,如刑法对犯罪分子和普通公民的适用有所不同;法律效力具有权威性,但并非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否定法律的效力,如法律可以被修订或废止;法律效力具有相对性,可能因特定情况而发生变化。

法理_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

法理_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

法理_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导言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理性基础、内在逻辑和规范体系的学科。

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理学与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

本文将探讨法理学的中心主题以及与法学的共同关注点,希望能够加深对法律体系的理解。

一、法理学的定义与特征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它主要研究法律的内在规律以及法律形成和运作的理性基础。

法理学关注法律的普遍性、合理性和正当性,并试图找到一种透过规范争议而建立合理解释的方式。

法理学的特征之一是理性思考。

它通过对法律规范、法律逻辑和法律原则的深入研究,为法学提供了理论依据。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逻辑分析、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等,这些方法有助于发现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规则。

法理学的另一个特征是规范性。

法律作为社会行为的规范,其目的是约束和引导人们的行为。

法理学试图揭示法律的普遍规律和价值,为法学提供了一种规范性的依据。

法理学的规范性特征有助于法学的解释、评价和发展。

二、法理学的中心主题1.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法理学的核心主题之一。

法律生效后,对社会行为产生约束力,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

法律效力的研究包括法律的形成、效力条件和失效规则等。

法理学试图解析法律效力的生成原因、维持机制和实施手段,从而揭示法律为社会秩序建立做出的贡献。

2.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解释和适用是法理学的另一个核心主题。

法律文本的解释涉及法律条文的含义、适用范围和解释方法等问题。

法律的适用则是将法律规范与具体案件相结合,以实现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法理学研究了不同的法律解释学说、解释方法和适用标准,为解决法律争议提供了理性的思考框架。

3.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是法理学关注的重要议题。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有一定的联系,但二者又并非完全一致。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既存在着共通性和互动性,又存在着差异性和独立性。

法律只是道德的一种形式,其与其他规范,如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等有着区别。

大一法理学考试题及答案

大一法理学考试题及答案

大一法理学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1. 法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A. 法律的制定过程B. 法律的实施过程C. 法律的本质和作用D.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答案:C2. 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于:A. 个人信仰B. 社会习俗C. 国家强制力D. 道德约束答案:C3. 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包括:A. 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法律内容B. 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后果C. 法律主体、法律规范、法律后果D. 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法律行为答案:A4. 法律的效力范围通常包括:A. 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B. 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事的效力C. 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D. 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答案:A5.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A. 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B. 文义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C. 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D. 系统解释、比较解释、历史解释答案:B6. 法律推理的主要形式有:A. 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B. 演绎推理、归纳推理、溯因推理C. 演绎推理、类比推理、溯因推理D. 归纳推理、类比推理、溯因推理答案:A7. 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A. 公平原则、正义原则、效率原则B. 公平原则、正义原则、合法性原则C. 公平原则、合法性原则、效率原则D. 正义原则、合法性原则、效率原则答案:B8. 法律效力的层次性体现在:A. 宪法至上、法律优先、行政法规次之B. 宪法至上、法律优先、地方性法规次之C. 宪法至上、行政法规优先、法律次之D. 宪法至上、地方性法规优先、法律次之答案:B9. 法律的普遍性是指:A. 法律适用于所有人B. 法律适用于所有地区C. 法律适用于所有时间D. 法律适用于所有事件答案:A10. 法律的稳定性是指:A. 法律内容的固定不变B. 法律效力的长期有效C. 法律适用的连续性D. 法律规范的一致性答案:B二、多选题(每题3分,共15分)1. 法律规范的特点包括:A. 规范性B. 强制性C. 普遍性D. 稳定性答案:ABCD2. 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的种类包括:A. 国家机关B. 社会团体C. 个人D. 法人答案:ABCD3. 法律效力的终止原因可能包括:A. 法律的废止B. 法律的修改C. 法律的解释D. 法律的适用期限届满答案:ABD4. 法律解释的目的在于:A. 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B. 指导法律的适用C. 解决法律条文的冲突D. 预测法律的发展趋势答案:ABC5. 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包括:A. 法律至上原则B. 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原则C. 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原则D. 法律适用的效率性原则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于道德约束。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也称“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指较权威的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

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

17、辩证推理: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官要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社会公德考虑出发,选择或创立一个适当的规范,填补法的空白。

(完整版)法理学题库一(填空)

(完整版)法理学题库一(填空)

法理学题库一:填空题(上)1。

拉丁语中的法学一词,原意是______、_______.2.法学体系是法学内部各_____的划分与联系。

3.法学是以______及其______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4。

法是______意志的体现,其内容是由____阶级所处的_____所决定的。

5.____和_____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方法。

6。

法是以规定_____和_____来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7。

法的最根本的作用在于建立起有利于统治阶级的_____与_____.8。

法的规范作用包括____作用、_____作用、_____作用、_____作用、_____作用五个方面.9.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可以把法区分为_____法和____法。

源。

11。

法的历史类型,就是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按其______和______所进行的分类。

12.世界上公认的五大法系,除资产阶级的两大法系外,还包括____法系、_____法系、______法系。

13.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属于_____法系。

14。

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____,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____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5.法律规范中的____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中的____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16。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的规定,从法律规范分类的角度上说,既属于____性规范,也属于____规范。

17。

综观二战后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观的发展变化,经历了由____权利本位向____权利本位的转变。

18.不同领域的____必然需要不同的法律来调整;而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往19.法律的创制不仅包括法律的制定,还包括法律的修改、____和____。

20.授权立法,是_______将其依法拥有的部分立法职权授予____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其进行立法的活动。

21.在我国,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前者由_______制定,后者由_______制定。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中对人的效力范围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中对人的效力范围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中对人的效力范围在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中,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即所谓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包括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范围、时间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三个方面。

法对人的效力,是指一国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主体范围,即对哪些主题有效。

不同国家以及一国的不同部门法在确定其适用的对象范围时可以遵循不同的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属地主义,即一国法对处于其管辖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都有约束力,不论他是本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

属人主义,即根据公民的国籍确定法的效力范围。

按此原则,一国公民无论是其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要受国籍国法律的约束。

保护主义,即任何人如侵害了本国或本国公民的利益,不论实施侵害行为者的国籍和侵害行为是否发生在本国境内,都要受到本国法律的追究。

保护主义原则通常只限于对规定法律责任的规范的适用,实施侵权行为的外国人即使并不享受其他国家国内法赋予本国公民的权利,也必须承担不侵犯其他国家及公民利益的义务。

结合主义,即在确定法的效力时,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同时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

目前,许多国家都采取这一原则以加强本国和本国公民利益的保护,我国也不例外。

根据调整主体国籍的不同,我过现行的法律对人的饿效力具体如下:第一,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公民在国外时,原则上仍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并承担中国法律规定的义务。

但由于其居住在国外,当中国法律与居住国法律的规定有不同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并根据有关国际条约、惯例和国内法的特殊规定来确定在某一具体场合应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第二,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

中国法律对外国人的效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外国人在中国领域以内的,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二是外国人在中国领域之外的,只有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中国与其犯罪地的法律都认为该行为是犯罪的,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及参考答案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及参考答案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一.填空题1、法学是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个别性调整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的一次性调整。

3、规范性调整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范进行的重复性调整。

4、社会调整的发展大都经历从自发到自觉,从个别到一般,从混一到分化的过程。

5、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6、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7、法的最基本的两种职能是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法的社会公共职能价值。

8、对违法、犯法行为的惩罚体现了法的工具性价值中的保护价值。

9、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对法的阶级意志对法进行的分类。

10、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对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二、单项选择1、法律调整是一种(B )。

A、个别性调整……………………………………………………………B、规范性调整C、习惯……………………………………………………………………D、具体性调整2、法形成的最终标志是( B )。

A、商品的交换…………………………………………………………B、国家的形成C、阶级的出现…………………………………………………………D、阶级矛盾不可调和3、法的实施有(D )作保证。

A、习惯力量对比………………………………………………………B、法律传统C、社会舆论……………………………………………………………D、国家强制力4、法反映的是(C )的意志。

A、团体…………………………………………………………………B、人民C、统治阶级……………………………………………………………D、社会全体5 、法的第三层本质是(D )A、法所体现的同志阶级意志是统一和整体的B、法是被奉为法律的同志阶级的意志C、法的内容决定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法的内容就是确定权利和义务6、法的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B )意志。

A、社会……………………B、共同……………………C、集体………………………D、个别7、国家意志和法的关系是(B )。

006第八章法的效力(法理学—第二编法的本体)

006第八章法的效力(法理学—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八章法的效力第一节法的效力概述一、法的效力概念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那样行为。

法的效力广义上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我们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就是狭义的法的效力。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等的法的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我们这里讲的法的效力是指狭义的法的效力,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法的效力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法的效力的适用范围问题,二是不同法律相互之间的效力关系问题,即法的效力等级或法律位阶问题。

二、法的效力的分类(效力范围)法的效力范围是法律效力所及的时限、领域和对象和行为。

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但不是对所有人有效的,也不是对人的所有行为都有效的,到底对哪些人有效?这是法的对人的效力范围,到底是对人的哪些行为有效?这就是法的对事的效力范围;人的行为都发生在一定的时空中,但法也并不是对所有时空中的人的行为有效,所以法的效力范围也包括法的时间和空间效力范围。

由此,法的效力可分为四个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对人和对事的效力范围先于空间与时间的效力范围。

第二节法的效力范围一、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是法对谁有效,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

各国在法律对人的效力方面先后确立过不同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四种:1、属人主义原则一国的法律只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和本国登记注册的法人适用,不论其在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

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则不适用该国法。

2、属地主义原则一国的法律对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均有效,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本国公民在本国领域外则不受约束。

3、保护主义原则任何人只要损害了一国的利益,不论损害者的国籍与所在地域如何,该国法律都对其有效。

大一法理学考试题及答案

大一法理学考试题及答案

大一法理学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A. 法律关系的客体B. 法律关系的主体C. 法律关系的内容D. 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答案:B2.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中,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法律规则B. 法律原则C. 法律概念D. 法律程序答案:D3. 以下哪一项不是法律效力的特点?A. 普遍性B. 强制性C. 灵活性D. 规范性答案:C4. 法律解释的方法中,不属于解释方法的是:A. 文义解释B. 历史解释C. 比较解释D. 法律推理答案:D5. 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通常包括:A. 地域效力B. 人员效力C. 时间效力D. 以上都是答案:D6.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A.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B. 法律关系的客体C. 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D. 法律关系的主体答案:A7. 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是:A. 国家强制力B. 社会公认C. 法律规范的合理性D. 法律规范的制定程序答案:A8.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不包括:A. 物B. 行为C. 智力成果D. 法律关系主体答案:D9.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中,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法律规则B. 法律原则C. 法律概念D. 法律制裁答案:D10. 法律解释的目的在于:A. 明确法律规范的含义B. 增加法律规范的数量C. 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D. 减少法律规范的效力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是:A. 物B. 行为C. 智力成果D. 人身权利答案:ABCD2. 法律效力的特点包括:A. 普遍性B. 强制性C. 规范性D. 灵活性答案:ABC3.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A. 文义解释B. 历史解释C. 比较解释D. 系统解释答案:ABCD4. 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通常包括:A. 地域效力B. 人员效力C. 时间效力D. 法律效力答案:ABC5. 法律关系的内容通常包括:A.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B. 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C. 法律关系的客体D. 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答案:AB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 简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法理学本科测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本科测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本科测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1.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哪一方面的学科?A. 法律的起源B. 法律的实施C. 法律的制定D. 法律的解释答案:D2. 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于什么?A. 国家强制力B. 社会共识C. 道德约束D. 个人信仰答案:A3. 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包括哪些?A. 个人和组织B. 只有个人C. 只有组织D. 个人、组织和国家答案:A4. 法律的基本原则有哪些?A. 公正、公平、公开B. 合法、合理、合情C. 权利、义务、责任D. 以上都是答案:D5. 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哪些?A. 文义解释B. 系统解释C. 目的解释D. 以上都是答案:D6.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 法律的普遍适用C. 法律的稳定性D. 以上都是答案:D7. 法律效力的层次结构是怎样的?A. 宪法最高B. 法律次之C. 行政法规再次之D. 以上都是答案:D8. 法律的效力范围通常包括哪些方面?A. 空间效力B. 时间效力C. 对象效力D. 以上都是答案:D9. 法律的制定程序通常包括哪些步骤?A. 起草B. 审议C. 通过D. 以上都是答案:D10. 法律的实施方式有哪些?A. 强制执行B. 自愿遵守C. 司法裁决D. 以上都是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1. 以下哪些属于法理学的研究范畴?A. 法律哲学B. 法律社会学C. 法律经济学D. 法律心理学答案:ABCD2. 法律规范的类型包括哪些?A. 义务性规范B. 授权性规范C. 禁止性规范D. 许可性规范答案:ABCD3. 法律关系的内容通常包括哪些要素?A. 权利B. 义务C. 责任D. 利益答案:ABC4. 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什么?A. 明确法律含义B. 指导法律适用C. 促进法律发展D. 维护法律权威答案:ABCD5. 法律适用的原则包括哪些?A. 法律适用的合法性B. 法律适用的合理性C. 法律适用的公正性D. 法律适用的及时性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循民主原则。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7.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8.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9.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0.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1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3.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可分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

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整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社会调整: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习惯: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互相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的生活秩序。

法的规范作用:又称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专门法律职能:又称法本身的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法的调整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确立、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法的保护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规范的效力及等级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规范的效力及等级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规范的效力及等级在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中,法律规范的效力也可以称为“法律效力”,是指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具体表现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法的形式渊源对主体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作用,这种约束作用不以主体自身的意愿为转移,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外在保障。

法律规范的效力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等级也称法的效力层次或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的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确定制定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如下原则: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首先取决于其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由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也不相同。

除特别授权的场合以外,一般说,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

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

例如,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修改宪法和制定基本法律,依特殊程序制定的宪法的效力便高于基本法律的效力。

当同一制定机关按照相同的程序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时,后来制定的法律规范在效力上要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规范,即所谓的“后法优于前法”。

当同一主体在某一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立法的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的效力通常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所谓的“特殊优于一般”。

但必须注意,“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只限于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不同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仍然适用制定机关等级决定法的效力的一般原则。

当某一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定属于自己立法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被授权的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

此外,如果一国法律渊源体系中包括不成文法,如习惯法、判例法等,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的效力一般均高于不成文法,仅在特殊情况下才有可能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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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各类学说汇总,个人觉得很杂,仅供参考)(一)法律效力的概念法律规范的效力,实际上是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即法在什么期间、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

法律规范的效力包括按我国法律规定应该有的效力和实际拥有的效力。

--卢云主编:《法理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61页。

法规范的效力是指某一行为规则是否具备应当得到遵守与实施的法律规则的合格条件,也即除需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外,它还是否有资格获得人民的普遍遵守。

--黄海林:《法效力与法实效之研究》,载《法学》,1992年第1期,第5页。

法律效力,是法律规范所具有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其实施的普遍约束力。

--刘小文:《法律效力构成简析》,载《法律科学》,1994年第2期,第15页。

法律效力,作为一个常用的法学概念,它的含义是多方面的,通常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从广义上说,是泛指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强制性,不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人的行为都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和强制作用。

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45-346页。

法的效力,是指法的保护力和约束力。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79页。

法律效力通常有两种理解:一种泛指法律约束力。

另一种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82页。

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及其部分派生文件,文书所具有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在所适用的时间、空间范围内,赋予有关主体行使其权利(或权力)的作用力以及约束有关主体履行其义务(或责任)的作用力之总和。

--陈世荣:《法律效力论》,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第59页。

要使合法行为的法律上效果处于可靠、确定的状态,具有权威性,从而保证法律秩序的形成与存在,就需要一种法律上的力。

这种法律上的力就是法律效力:合法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保证力……另一方面,法律效力对特定合法行为之外而与其相关的行为加以约束,禁止一切障碍行为发生,从而使合法行为的法律效果处于安全状态。

此时,法律效力以对相关行为约束力的形态出现。

--李琦:《法律效力:合法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之保证力》,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第16页。

法律规范的效力,也称法律效力或法的效力,由于人们从不同的角度使用该词,往往具有不同的含义。

广义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及其所及的范围。

狭义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是专指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即包括法律规范在时间上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的范围。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53页。

法律效力可认为是法律所产生的有利的作用。

具体而言,对于法律效力,我们一般在两种意义上使用。

其一是指法律的约束力和法律的强制力。

其二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336页。

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就是由国家保护执行的法律上的强制作用及其生效的范围。

--刘金国、张贵成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0页。

我们所说的“效力”,意思就是指规范(norm)的特殊存在。

说一个规范有效力就是说我们假定它的存在,或者就是说,我们假定它对那些其行为由它所调整的人具有“约束力”。

--[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页。

法的效力,即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33页。

对于法律效力这一概念,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上的法律效力,泛指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强制性。

狭义上的法律效力,仅指法律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8页。

法律效力乃是由法律的合法性所生成,反映全体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自觉认同,而于法律存续期间以规范压力与规范动力形成积极地指向其规制对象人(自然人与法律拟制人)的作用力。

--姚建宗:《法律效力论纲》,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第18页。

法的效力这一概念,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凡是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广义的法的效力还包括那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如判决书、调解书、逮捕证、公证书、违章罚款单、依法制作的民事或经济合作书等等,这些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对具体的事和人都有特定的法律约束力;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人、空间、时间等)等等。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9-90页。

法律效力是法律所具有的一种作用于其对象的合目的性的力量。

--杨春福:《论法律效力》,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1期,第19页。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条件下,在什么时间、什么区域、对什么人和什么事项有约束力。

--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

法律效力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所以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特定的行为所产生的具体的约束力。

它是国家运用法律规范对特定的社会关系进行个别调整的结果,是广义的法律效力得以实现的必然阶段,是法律的普遍约束作用的具体反映。

可以说,广义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抽象的、概括的效力,而狭义的法律效力则是一种具体的、特定的效力。

两者之间有着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前者寓于后者,而后者又以前者为指导。

--张楚:《法律效力定义刍议》,载《法学与实践》,1998年第1期,第60页。

法律的效力问题,实质上是一个法在人类生活中的现实有效性问题。

法的效力并非是由抽象性的国家强制力所简单赋予或机械执行的,相反,它是由人类社会公共文化主体以寻求共同体自由、有序化生活的政治理性集合力量所赋予的和推行的法治文化历史逻辑演绎之结果。

--梁忠前:《法效力的逻辑探寻--法律效力的文化辩析》,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第11页。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在属时、属地、属人、属事四维度中的国家强制作用力。

--张根大著:《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

在我国法学界,法的效力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法律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既包括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又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而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法律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即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0页。

一国之法律,对施行之限度,莫不明定之。

此则所谓法律之效力是也。

效力云者,以其有强制实行之力也。

行苛有违反法律者,国家必予以制裁。

然则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者,亦赖此特性欤!虽然,一切法律之效力,亦非尽同焉。

依其性质言之,得分为三:一曰关于人的效力,二曰关于地之效力,三曰关于时之效力。

--丘汉平著:《法学通论》,商务印书馆,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版,第41页。

法律的效力,就是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生支配力或拘束力之谓。

法律之效力有两种:一为一般的效力,是各种法律具有的效力。

可分人、时、地三方面讨论之。

一为特别的效力,是每一法律对于其所规定之事项所具有的效力。

--李岱著:《法学绪论》,台湾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54页。

对法律效力的探求,则是试图确定一条法律是否值得遵守,亦即私人或政府官员是否应当遵守它。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19页。

说某一规则是有效力的,就是承认它通过了承认规则所提供的一切检验,因而承认它为该法律制度的一个规则。

我们的确可以简单地说,某一特定规则是有效力的这种陈述意味着它符合承认规则所提供的一切标准。

--[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张文显、郑成良、杜景义、宋金娜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4页。

法律效力的意思是法律规范是有约束力的,人们应当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那样行为,应当服从和适用法律规范。

--[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页。

体系是以宪法(或根本法)为核心,由不同层次或等级的法律有机结合组成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

与此相适应,较低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是或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即低于)较高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而其他所有层次的法律的效力都是或者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第一层次的宪法或根本法的效力。

--姚建宗:《法律效力论纲》,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第20页。

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称为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位阶。

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2)适用范围;(3)制定时间。

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即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

在各个法的体系中,法的效力层次要贯彻以下两个规则:(1)在整个法的效力层次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

(2)除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层次除要贯彻它的一般规则外,由于法的复杂性,法的效力层次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则:(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0-92页。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导致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法的效力层次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1)宪法至上原则;(2)等差顺序原则;(3)特别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344页。

由于法律本身是有层次或等级划分的,因而其效力当然具有层次或等级性。

我们都有一个基本的共识,那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如果是地方性的法律,则其效力范围施于其所辖地方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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