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147条法规+20个案例+24条规则
相邻权纠纷适用法律规定(2篇)
![相邻权纠纷适用法律规定(2篇)](https://img.taocdn.com/s3/m/9361ee53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fb.png)
第1篇一、引言相邻权纠纷是指因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即相邻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权利人之间,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纠纷。
在我国,相邻权纠纷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如土地边界纠纷、建筑物滴水纠纷、相邻土地占用纠纷等。
为了规范相邻关系,保护相邻各方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相邻权纠纷的适用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围绕相邻权纠纷适用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相邻权纠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相邻权纠纷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四条:相邻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2)第五条:相邻权利人之间因行使权利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3)第六条:相邻权利人之间因行使权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相邻土地纠纷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二十二条:土地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土地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第二十三条:土地权利人之间因土地权利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3)第二十四条:土地权利人之间因土地权利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相邻权纠纷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相邻关系的要求,保障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第三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邻关系的要求,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第三十四条: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相邻权纠纷的适用法律规定1.相邻关系原则相邻关系原则是指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相邻权法律规定真实案例(3篇)
![相邻权法律规定真实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ba2c5e3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8b.png)
第1篇一、引言相邻权是指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不动产的利用、维护、修缮等方面相互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权法律规定旨在维护相邻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相邻关系。
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对相邻权法律规定进行剖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业主李某与邻居张某的房屋相邻。
李某房屋后墙与张某房屋前墙仅有一米之隔。
张某在自家房屋前墙外侧搭建了一个钢架棚,用于存放杂物。
然而,该钢架棚距离李某房屋后墙仅20厘米,导致李某房屋后墙受到遮挡,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拆除钢架棚,但张某拒绝配合。
三、案件分析1. 相邻权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之间的相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2. 相邻权纠纷解决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协商未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自家房屋前墙外侧搭建钢架棚,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法院判决张某拆除钢架棚,恢复李某房屋后墙的采光和通风。
四、案例分析1. 相邻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李某的相邻权受到侵害,严重影响了其生活品质。
相邻权保护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促进邻里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2. 相邻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在相邻权纠纷中,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相邻权纠纷的预防措施为预防相邻权纠纷,当事人应做到以下几点:(1)了解相邻权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2)在不动产的利用、维护、修缮等方面,遵循公平合理原则;(3)加强邻里沟通,增进相互了解,避免纠纷发生。
相邻权法律规定案例(3篇)
![相邻权法律规定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fa4e035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b0.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业主李某与施工单位张某因相邻权纠纷诉至法院。
李某购买的住宅位于小区的底层,其房屋北侧与施工单位张某正在施工的工地相邻。
由于施工噪音、粉尘污染以及施工期间车辆通行等问题,李某的日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施工,并赔偿因施工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李某与张某均为某小区的业主,李某购买的住宅位于小区的底层,其房屋北侧与张某正在施工的工地相邻。
2. 张某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粉尘污染以及施工车辆通行等问题,对李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3. 李某与张某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施工,并赔偿因施工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相邻权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因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纠纷属于相邻权纠纷。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张某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减少对李某生活的干扰。
同时,张某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应当尊重李某的相邻权。
(1)张某的施工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合理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张某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粉尘污染以及施工车辆通行等问题,对李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张某的施工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
(2)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李某要求张某停止施工,并赔偿因施工造成的损失,符合《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李某生活的干扰,保障李某的相邻权。
因此,李某的诉讼请求合理。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施工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判决张某立即停止施工,并赔偿李某因施工造成的损失。
相邻权法律规定的案例(3篇)
![相邻权法律规定的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2520a65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ff.png)
第1篇一、引言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不动产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文将通过一个相邻权法律规定的案例,分析相邻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甲乙两家相邻,甲家在乙家西侧,两家之间有一道围墙。
乙家在围墙东侧种植了一片树木,树木生长茂盛,遮挡了甲家的采光和通风。
甲家因此向乙家提出赔偿请求,要求乙家拆除树木,恢复采光和通风。
乙家不同意,认为树木是其私有财产,有权自主决定其用途。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三、案例分析1. 相邻权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相邻权是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甲乙两家相邻,甲家因乙家种植树木而遭受采光和通风的影响,甲家有权要求乙家处理相邻关系。
2. 相邻权的处理原则《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在本案中,甲家因乙家种植树木而遭受采光和通风的影响,甲家有权要求乙家拆除树木,恢复采光和通风。
3. 相邻权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乙家种植树木的行为侵犯了甲家的合法权益,甲家有权要求乙家承担侵权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甲乙两家相邻,乙家种植树木遮挡了甲家的采光和通风,侵犯了甲家的相邻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乙家拆除树木,恢复甲家的采光和通风。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相邻权法律规定的相关问题,以下是本案的分析总结:1. 相邻权是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相邻权利人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2. 相邻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乙家种植树木的行为侵犯了甲家的相邻权,甲家有权要求乙家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相邻纠纷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典相邻纠纷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34a434a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a6.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因行使权利所发生的相互关系。
第三条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四条相邻权利人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二章相邻关系的范围第五条相邻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土地相邻关系,如土地使用权的界限、土地上的建筑物的界限等;(二)建筑物相邻关系,如建筑物的间距、高度、采光、通风、噪音等;(三)水流相邻关系,如河流、沟渠、水井等水体的使用、排放等;(四)道路相邻关系,如道路的使用、通行等;(五)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相邻关系,如线路、管道的铺设、维护等;(六)其他相邻关系。
第六条相邻权利人之间因行使权利所发生的纠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相邻权利的性质;(二)相邻权利人的利益;(三)相邻关系的具体情形;(四)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第七条处理相邻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有利于保护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三)有利于促进相邻权利人之间的团结;(四)有利于合理解决纠纷。
第八条相邻权利人之间因行使权利所发生的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调解、仲裁或者诉讼。
第四章相邻关系的处理方式第九条相邻权利人之间因行使权利所发生的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一)协商:相邻权利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二)调解:调解组织可以依法调解,促成相邻权利人达成协议;(三)仲裁:相邻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四)诉讼:相邻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第十条相邻权利人之间因行使权利所发生的纠纷,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相邻纠纷调解适用法律(2篇)
![相邻纠纷调解适用法律(2篇)](https://img.taocdn.com/s3/m/53714b9b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fb.png)
第1篇一、引言相邻纠纷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因土地、房屋、山林、水利等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为解决相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旨在探讨相邻纠纷调解适用的法律,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相邻纠纷调解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这是我国法律对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可以申请调解。
”这是我国法律对相邻纠纷调解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权利人之间因土地使用、地界、地役权等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可以申请调解。
”这是我国法律对土地相邻纠纷调解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之间因房地产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可以申请调解。
”这是我国法律对房地产相邻纠纷调解的规定。
三、相邻纠纷调解的程序1.申请调解当事人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可以申请调解。
调解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委员会提出。
2.受理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调解组织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组成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工作。
4.调解程序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听取当事人陈述;(2)调查事实;(3)调解争议;(4)制作调解书。
5.调解书的生效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四、相邻纠纷调解的法律适用1.调解原则调解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调解内容调解内容主要包括:(1)土地、房屋、山林、水利等相邻关系的界定;(2)相邻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3)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方式。
相邻权法律规定真实案例(3篇)
![相邻权法律规定真实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30b8215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20.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某,男,5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某家位于原告张某某家对面,两家均为多层住宅。
2017年,李某某在自家厨房安装了一台油烟净化器,但由于安装不规范,导致油烟排放至原告家中,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其家人的生活。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整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拆除油烟净化器,并赔偿其因油烟污染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某安装的油烟净化器是否合规?2. 油烟排放至原告家中是否构成侵权?3. 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油烟净化器是否合规的问题,法院经调查发现,李某某安装的油烟净化器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且安装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 关于油烟排放至原告家中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不便。
3. 关于原告是否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立即拆除其家中的油烟净化器,并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案例。
在日常生活中,相邻权纠纷较为常见,主要包括噪音污染、光污染、废气污染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安装的油烟净化器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且安装不规范,导致油烟排放至原告家中,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权案例法律适用分析(2篇)
![相邻权案例法律适用分析(2篇)](https://img.taocdn.com/s3/m/d72e8e8d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9fb3932.png)
第1篇一、引言相邻权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助,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权利。
相邻权在我国《物权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相邻权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相邻权案例为切入点,对法律适用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甲、乙两户人家相邻而居,甲户在自家房屋后建造了一座猪圈,用于饲养家畜。
乙户在房屋南侧种植了一片蔬菜地,双方相安无事。
然而,随着甲户猪圈规模的扩大,猪粪、臭气等问题逐渐严重,影响到了乙户的正常生活。
乙户多次与甲户协商解决,但甲户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乙户将甲户诉至法院,要求甲户拆除猪圈,并赔偿因其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适用分析1.相邻权的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助,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乙两户人家属于相邻权利人,应当遵守上述法律规定。
2.甲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1)甲户在行使权利时,未充分考虑到乙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助。
甲户在扩大猪圈规模时,未与乙户协商,导致乙户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2)甲户的行为损害了乙户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甲户猪圈的臭气、猪粪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乙户的居住环境和身心健康,侵犯了乙户的合法权益。
3.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甲户拆除猪圈,并赔偿乙户因其造成的损失。
这一判决符合《物权法》关于相邻权的法律规定,保护了乙户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甲户在行使相邻权时,未充分考虑乙户的合法权益,导致相邻权纠纷。
法院依法判决甲户拆除猪圈,并赔偿乙户损失,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相邻权的保护。
在处理相邻权纠纷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充分考虑对方的生产和生活需求,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相邻关系纠纷案例及法律(3篇)
![相邻关系纠纷案例及法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71e04bf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21.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与邻居李某因相邻关系产生纠纷。
王某家位于李某家南侧,两家房屋相邻。
李某家在装修过程中,将王某家的南侧墙体拆除,并在此墙体处搭建了一个小屋。
王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相邻权,要求李某拆除搭建的小屋,恢复墙体原状。
双方协商无果,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但对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三、案件分析1.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2.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侵犯王某的相邻权本案中,李某在装修过程中拆除王某家的南侧墙体,并搭建小屋,侵犯了王某的相邻权。
具体分析如下:(1)李某拆除王某家的南侧墙体,影响了王某家的采光、通风等基本生活需求。
(2)李某搭建的小屋占用王某家的土地使用权,侵犯了王某的物权。
(3)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损害了王某的相邻权。
3.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相邻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决李某拆除搭建的小屋,恢复墙体原状,并赔偿王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法律建议1.相邻权利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2.相邻权利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3.如协商、调解无效,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4.相邻权利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相邻关系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民事纠纷。
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尊重他人的权利。
本案通过对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例分析,旨在为广大市民提供法律参考,促进邻里和谐。
相邻纠纷适用法律规定(3篇)
![相邻纠纷适用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6eaf7b7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80.png)
第1篇一、引言相邻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因行使不动产权利而发生的纠纷。
我国《民法典》对相邻关系的规定较为详细,为解决相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相邻纠纷的概念、法律规定以及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相邻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相邻纠纷的概念相邻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因行使不动产权利而发生的纠纷。
具体而言,相邻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相邻土地使用纠纷:如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使用权范围、使用权期限等纠纷。
2. 相邻房屋使用纠纷:如房屋的权属、使用权、维修责任、采光、通风、排水等纠纷。
3. 相邻建筑物使用纠纷:如建筑物的高度、外观、维护、排放等纠纷。
4. 相邻环境污染纠纷:如噪音、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环境污染纠纷。
5. 相邻动物饲养纠纷:如动物饲养过程中的扰民、损害他人财产等纠纷。
三、相邻纠纷的法律规定1. 《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依法合理使用自己的不动产,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
”(3)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妥善维护自己的不动产,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
”2. 《物权法》相关规定《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因行使不动产权利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2)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依法合理使用自己的不动产,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
”(3)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妥善维护自己的不动产,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关于土地管理:《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权属、使用权、使用权期限等进行了规定。
(2)关于房屋管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对房屋的权属、使用权、维修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相邻权纠纷法律适用(2篇)
![相邻权纠纷法律适用(2篇)](https://img.taocdn.com/s3/m/c2b1a1c4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8a.png)
第1篇一、引言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其不动产而对他人的不动产享有的权利。
相邻权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在我国,相邻权纠纷较为常见,涉及土地、建筑物、水源、排水、通风、采光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围绕相邻权纠纷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
二、相邻权纠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相邻权的规定较为全面。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尊重他人的相邻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最新颁布的一部综合性法律,其中关于相邻权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其不动产而对他人的不动产享有的权利,为相邻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土地管理的专门法律,其中对土地相邻权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尊重他人的相邻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的专门法律,其中对城市房地产相邻权的规定较为详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相邻权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1.尊重相邻权原则相邻权纠纷的解决,首先要遵循尊重相邻权原则。
即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允许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
2.公平原则相邻权纠纷的解决,要体现公平原则。
即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
3.合理原则相邻权纠纷的解决,要遵循合理原则。
邻里纠纷案例法律法规(3篇)
![邻里纠纷案例法律法规(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a07694e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ef.png)
第1篇一、引言邻里纠纷在我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邻里之间的生活习惯、价值观念、利益冲突等原因,常常引发各种矛盾和纠纷。
处理邻里纠纷,不仅关系到邻里关系的和谐,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邻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邻里纠纷的处理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小区居民李某与邻居张某因阳台晾晒衣物发生纠纷。
李某家阳台紧邻张某家阳台,张某在自家阳台上晾晒衣物时,李某认为张某的衣物晾晒影响了采光,且衣物上的异味影响了李某家的居住环境。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将衣物晾晒改为室内晾晒,但张某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停止在阳台晾晒衣物,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三、法律法规分析1.物权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建筑物专有部分改为他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共有部分的使用性质。
”在本案中,张某在自家阳台上晾晒衣物,属于对自家专有部分的正常使用,但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影响了采光和居住环境。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张某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李某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李某的采光权。
2.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在本案中,张某在自家阳台上晾晒衣物,对李某的采光权和居住环境造成了影响,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因行使权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相邻权纠纷适用法律条款(2篇)
![相邻权纠纷适用法律条款(2篇)](https://img.taocdn.com/s3/m/af21d36d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10.png)
第1篇一、引言相邻权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行为,相互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权纠纷是指在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因行使相邻权而产生争议,无法自行解决,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情形。
本文将重点探讨相邻权纠纷适用法律条款。
二、相邻权纠纷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调整相邻权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第三编“用益物权”和第四编“担保物权”对相邻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继承和发展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相邻权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相邻权关系进行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对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建筑管理等相邻权关系进行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等相邻权关系进行了规定。
三、相邻权纠纷适用法律条款1.相邻土地权利人之间因土地使用产生的纠纷(1)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相邻土地权利人之间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法申请确权登记,确认土地权利。
(2)土地征收、征用纠纷:相邻土地权利人因土地征收、征用产生的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2.相邻房屋权利人之间因房屋使用产生的纠纷(1)房屋相邻权纠纷:相邻房屋权利人之间因房屋使用产生的采光、通风、排水、通行等问题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2)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相邻房屋权利人之间因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法申请确权登记,确认房屋权利。
3.相邻水资源使用产生的纠纷(1)水资源使用权纠纷:相邻水资源使用者之间因水资源使用产生的纠纷,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2)水资源损害赔偿纠纷:相邻水资源使用者因水资源损害产生的赔偿纠纷,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相邻却纠纷法律适用(2篇)
![相邻却纠纷法律适用(2篇)](https://img.taocdn.com/s3/m/c1425da1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0869342.png)
第1篇导语: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因相互间权利义务的界限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纠纷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本文将就相邻却纠纷的法律适用进行解析。
一、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相邻关系,明确了相邻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应当合理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至第一千零九条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相邻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纠纷的类型1.土地使用纠纷:相邻土地使用人因土地界限、土地占用、土地分割等问题发生的纠纷。
2.建筑物使用纠纷:相邻建筑物使用人因采光、通风、噪音、排水等问题发生的纠纷。
3.设施使用纠纷:相邻设施使用人因共用设施、共用场所、共用设施的管理等问题发生的纠纷。
4.其他相邻关系纠纷:除上述类型外,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纠纷。
三、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适用1.协商解决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应当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
相邻权利人可以就纠纷问题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调解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对相邻关系纠纷进行调解。
3.仲裁解决相邻关系纠纷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对相邻关系纠纷具有管辖权。
4.诉讼解决在协商、调解、仲裁等途径无法解决相邻关系纠纷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相邻关系纠纷具有管辖权。
四、相邻关系纠纷的典型案例及法律适用案例一:甲乙两家相邻,甲家在乙家建筑物旁边修建围墙,导致乙家采光受到影响。
乙家要求甲家拆除围墙,甲家拒绝。
乙家起诉至法院。
邻里纠纷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邻里纠纷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30b526d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8f3737b.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张先生与李女士居住在同一栋楼的相邻单元。
张先生家在楼顶搭建了一个阳光房,李女士家在楼下。
由于阳光房的存在,李女士家的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矛盾不断升级。
张先生认为阳光房是自己合法搭建的,没有侵犯李女士的权益;而李女士则认为张先生的阳光房影响了她的采光,要求张先生拆除阳光房。
二、法律问题分析1. 邻里关系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规律,保护生态环境。
”2. 阳光房搭建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的顶部、底部、侧面以及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张先生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搭建阳光房,涉嫌违法。
3. 采光权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合法行使权利。
”李女士的采光权受到张先生阳光房的影响,属于相邻权纠纷。
三、案件处理过程1. 调解阶段在纠纷发生后,双方首先尝试通过邻里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各自陈述了自己的观点,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 行政处罚阶段调解失败后,李女士向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投诉张先生未经批准搭建阳光房的行为。
经调查核实,张先生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张先生作出了行政处罚,要求其拆除阳光房。
3. 诉讼阶段行政处罚后,李女士仍不满意,认为张先生的阳光房侵犯了她的采光权。
解决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3篇)
![解决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6bed13c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9d.png)
第1篇在我国,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因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损害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是物权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邻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我国解决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一、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第四章“相邻关系”对相邻关系的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
以下是解决相邻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1. 《民法典》物权编第四章“相邻关系”- 第293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合理利用自己的不动产,不得损害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
- 第294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第295条: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第296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第297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利用相邻不动产给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 《土地管理法》- 第10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确认土地权利。
- 第11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损害土地的质量和生态环境。
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28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建筑,保障居住安全和居住环境。
- 第30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应当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2. 协商一致原则:相邻关系人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争议。
邻里纠纷适用的法律条款(2篇)
![邻里纠纷适用的法律条款(2篇)](https://img.taocdn.com/s3/m/2713be6a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66e4b14.png)
第1篇一、引言邻里纠纷是指相邻的居民之间因土地、房屋、公共设施、环境污染、噪音等引起的纠纷。
邻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民事纠纷,处理得当可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否则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国法律对邻里纠纷的处理有明确规定,以下列举一些邻里纠纷适用的法律条款。
二、土地纠纷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条: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依法行使土地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之间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法申请解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权属、使用权、相邻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房屋纠纷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依法行使房屋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之间因房屋权属、使用权、相邻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房地产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权利人之间因房地产权属、使用权、相邻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公共设施纠纷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之间因公共设施权属、使用权、相邻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共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城市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之间因城市公共设施权属、使用权、相邻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邻居关系法律案例(3篇)
![邻居关系法律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f62a9e0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89.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之间因物业管理问题产生纠纷。
业主委员会认为部分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费,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
业主则认为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拒绝缴纳物业费。
双方矛盾激化,导致邻里关系紧张。
二、争议焦点1. 业主是否应当缴纳物业费?2.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3.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三、案例分析(一)业主是否应当缴纳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
业主不按照约定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交。
经催交后,业主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业主委员会认为部分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费,违反了上述规定。
因此,业主应当缴纳物业费。
(二)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物业服务。
”本案中,业主认为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拒绝缴纳物业费。
对此,法院应审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
1.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则业主有权拒绝缴纳物业费。
2.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如履行了,业主无权拒绝缴纳物业费。
(三)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建议,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
”本案中,业主委员会认为部分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费,违反了上述规定,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
同时,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判决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对于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业主,法院判决其限期缴纳物业费及滞纳金。
相邻权纠纷案件法律规定(3篇)
![相邻权纠纷案件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21253e0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d4.png)
第1篇一、引言相邻权纠纷案件是指因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发生的纠纷。
我国法律对相邻权纠纷案件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相邻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相邻权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
二、相邻权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其中关于相邻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编“物权”中的第四章“相邻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抵押、征收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相邻权的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的开发、交易、租赁、抵押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相邻权的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的原则、制度、措施等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相邻权的内容。
三、相邻权纠纷案件的范围1.土地相邻权纠纷:如土地界限、土地使用、土地征收、土地补偿等。
2.房屋相邻权纠纷:如房屋界限、房屋使用、房屋租赁、房屋抵押等。
3.设施相邻权纠纷:如道路、管道、电缆、通信线路等设施相邻权纠纷。
4.环境污染相邻权纠纷:如噪音、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相邻权纠纷。
四、相邻权纠纷案件的解决方式1.协商解决:相邻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
3.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决纠纷。
五、相邻权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1.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说明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理:人民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当事人陈述事实、辩论证据。
4.判决: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六、相邻权纠纷案件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当事人因相邻权纠纷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147条法规+20个案例+24条规则2016-01-19徐忠兴ilawyer一、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条、第八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法〔办〕发〔1988〕6号):第102条。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第九条。
【指导案例】1.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4月15日判决)裁判要旨: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
即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
买受人享有的通行权权源基础同样是相邻关系,而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约定。
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买受人不再符合相邻关系要件时,第三人得拒绝买受人的通行要求,买受人无权以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行权的约定约束第三人。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总第197期)。
2.唐家璋诉郭勇志等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8〕沙法民初字第1129号)裁判要旨:共用同一排污管道的异产毗连房屋业主,因管道堵塞遭受财产损失,且无法确定堵塞物来源的.应当由使用该管道的全部业主平均分担责任。
案例索引:载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黄星煌、沈红梅诉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初字第0695号)裁判要旨:我国法律对相邻关系中的权利类型采用了列举形式加以设定,尚无视觉卫生权、眺望权等新类型权利。
但在特定的环境中,物权主体权利的行使对相邻关系中特定主体的视觉卫生权构成侵害的,侵权之物权主体应当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案例索引:见严海涛:《相邻关系中视觉卫生权的法律保护》,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4期(总第567期)。
4.辽宁英巍良种猪专业合作社诉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相邻关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83号)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的规定,因不动产相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系在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发生。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不动产权利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侵害相邻权的责任应当由相应的主体承担;在不动产权利人变更前造成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损害,由前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不动产变更后造成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损害,由后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载王松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二版)·民事卷③》第1487—1488页。
【裁判规则】1.相邻关系中的“相邻”,是指行使权利是相互邻接的。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一般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但也并不尽然。
相邻不动产既包括相连接的不动产也包括相临近的不动产。
例如,河流上游的权利人排水需要流经下游的土地,当事人之间尽管土地并不相互毗邻,但行使权利是相互邻接的。
规则索引: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5页。
2.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
规则索引: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5页。
3.相邻关系的范围不限于《物权法》规定的几种类型。
认定相邻关系的范围,应尊重实践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诸如相邻房屋滴水纠纷,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等影响相邻另一方眺望远景的纠纷,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种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影响另一方正常使用建筑物而引起的纠纷,也应列入相邻关系的范围。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2—273页。
4.处理相邻关系应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
对历史上形成的通道、桥梁、走廊、水流,未经相邻权利人同意,不得擅自堵塞、设置障碍或者截流。
水源不足时,应当按照“由近到远,由高到低”的原则合理分配,共同使用。
后建的建筑离原来的建筑太近,光照受到原来建筑影响的,原来建筑的权利人不承担责任;相邻权利人把商品房建在铁路旁,无权要求铁路改道或排除行车噪音。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1页。
5.相邻关系依附于不动产,但不因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变更而变更。
只有在不动产灭失时,相邻关系才不复存在。
例如,甲的住房被他人的住房包围,甲必须从乙的院内通行。
后来甲的房屋因发生火灾而坍塌,从此甲移居别处,相邻关系也随之消失。
但若甲的房屋失火后经修缮卖给丙居住,丙在乙院内仍有通行权,相邻关系继续存在。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2页。
6.法院受理相邻关系纠纷应以相邻不动产的权属明确为前提。
土地权属明确,是法院受理相邻关系纠纷的前提条件。
相邻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而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权属未经有关机关确认权属,导致权属不能确定,或土地权属凭证存在明显瑕疵,导致权属不能确定。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3页;杜豫苏主编:《物权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33页。
7.法无明文规定的,法官应以处理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裁判。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仅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处理相邻关系应遵从的原则,也是法官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应遵从的原则。
特别是在法律对相邻关系的某些类型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需要法官以处理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评判是非。
规则索引: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6页。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五条。
【裁判规则】1.处理相邻关系,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适用法律。
在法律、法规对某种相邻关系均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一并适用;在法律对相邻关系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单独适用法规;在几部法律、法规对同一相邻关系均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综合适用。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4页。
2.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司法解释有规定的,可以单独适用司法解释。
《物权法》虽未把法律解释、司法解择、行政规章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如法律、法规对于相邻关系未作规定的,审理纠纷时可直接适用司法解择作出判决。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5页。
3.适用“当地习惯”处理相邻关系,应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规定为前提。
《物权法》将“当地习惯”列入调整相邻关系的规范,是对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作用在于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
它属于限制性的规范,仅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有效。
但如果找不到“当地习惯”或者不宜适用“当地习惯”,应当依据《物权法》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5页。
4.作为裁判依据的“习惯”必须是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
这种习惯已经具有“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
同时,这种习惯以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为限。
规则索引: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页。
三、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七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法〔办〕发〔1988〕6号):第98条、第99条、第102条。
【裁判规则】1.不动产权利人向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本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向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故应把该权利人应尽的义务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所谓“必要”,是指不向相邻权利人提供这种便利,就会影响相邻权利人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
同时,提供便利不应超过不动产权利人所具有的能力。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7页。
2.自然流水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应视不同情形确定。
一是要兼顾相邻各方的利益;二是坚持生活用水优先的原则;三是利用有限的自然流水灌溉农田,有用水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用水协议的,应按照“先近后远,由高到低”的顺流原则处理;四是相邻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8页。
四、相邻通行纠纷【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法〔办〕发〔1988〕6号):第100条、第101条。
【指导案例】1.邓世贵诉王后年、薛庆良、钱友强相邻通行纠纷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06〕滁南民一再初字第01号)裁判要旨: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方面的相邻关系;相邻一方虽因生活需要在另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但未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无权要求相邻方支付占用通道的土地使用费。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十一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