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与回扣的关系

合集下载

司法培训课件之反商业贿赂专题讲座

司法培训课件之反商业贿赂专题讲座

好处范围:财物或者其他手段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情形
1、法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 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 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商业贿赂与相似行为的关系
佣金与商业贿赂的关系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 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佣金是给付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佣金可以是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 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 的代理人、经办人,这是佣金和回扣、折扣的重要区别。接受佣金的
2、贿赂方式是贿赂双方交易密谋,压制排挤竞争对手,取
得市场优势竞争地位 3、贿赂目的仅限于扩大自己产品或服务销售见于《反不正
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广义的商业贿赂概念
1、行贿方与受贿方系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类主体,而不限于存在交
易关系的市场主体、中间人等
2、贿赂目的是获取各种非法利益,如商品专营权、矿产开采权、 侵吞国有资产等,而不限于扩大自己产品或服务销售
什么是贿赂?
受贿者给予行贿者的利益,大于其收受的利益
受者所有,但受贿者有权支配
受贿者的支配权基于利益受损者的信任和委托,受贿者是对利益受损者的背信弃义贿赂的本质 作为代理人的受贿人因收受行贿人所给予的好处,而背离其应负的忠实义务对交易施加了不利于 委托人的影响。
折扣不属于商业贿赂 折扣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在销售商品或
者购买商品时,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折扣只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即经营者之间,不发生在代理人、 经办人之间,也不发生在其他主体之间,这是折扣与回扣和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

商业贿赂相关政策法规及内容1、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2、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区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回扣、折扣、佣金作了进一步界定,(1)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2)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两种形式。

(3)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动报酬。

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说明回扣、折扣、佣金各有其特性:一、回扣回扣是经营者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常见的行为。

实施回扣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经营者实施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或购买商品。

在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回扣多数是为了推销商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但是,当经营为了购得紧俏的原料或商品时,有时也采用回扣手段、贿赂卖主,垄断货源。

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具体表现主要有: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和实物;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以报销各种费用或“红票”冲账的办法给以贿赂;提供境内、境外等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各种手段给予或者收受回扣;帐外暗送、逃避财务监督。

经营者往往以帐外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他们也不将收受的贿赂如实记入会计账目。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存在回扣的商品交易,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价格与开价额是不相符的。

销售回扣、佣金的处理技巧

销售回扣、佣金的处理技巧

销售回扣、佣金的税务处理技巧1、与销售回扣有关的几个概念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

与上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而是从非专业角度对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等概念的统称,不涉及帐务处理问题,多用于经营术语的表达,如:“销售方给多少回扣”,“购货方拿多少回扣”,有时干脆叫“给回扣”、“拿回扣”或“吃回扣”等等,这些语言的表达一般不考虑销售方或购货方的财务、会计和涉税处理。

销售回扣与商业贿赂有密切的联系。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贿赂,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即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

因此,商业贿赂是一种暗扣支出。

销售回扣包括暗扣支出和明扣支出。

2、销售回扣的税务处理技巧暗扣支出即商业贿赂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时,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暗扣支出即商业贿赂是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显然不能够在所得税前扣除。

明扣支出的税前扣除须符合相关税收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回扣与商业贿赂是什么关系

回扣与商业贿赂是什么关系

回扣与商业贿赂是什么关系回扣是指供应商按一定比例,将货款返还给销售商的资金;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回扣与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知识。

回扣与商业贿赂的关系回扣与商业贿赂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联系表现在:(1)两种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促使交易达成。

(2)两种行为的实质都是通过给付对方不同形式的好处,进行收买、买通。

(3)回扣以商业贿赂论处,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

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不能区分回扣与折扣、佣金、提成,但是这样的分辨不清并不能作为"不知者不为罪"的借口和理由。

法律是无情的,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你,知道自己从别人手里拿到的到底是回扣还是折扣、佣金亦或是提成吗?商业贿赂是指发生在经济活动中,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为获取经济利益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及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收受贿赂的行为。

商业贿赂不仅发生在商业活动中,而且发生在更广阔的经济活动中。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见《辞海》1999年9月第1版,第2054页)。

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回扣,都是账外暗中的回扣,也就是商业贿赂的典型行为方式。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账外暗中”是回扣的法定要件,却不是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2)回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而其他商业贿赂不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而是在商品价款之外给付对方的财物。

(3)回扣一般发生在商品交易达成之时或之后,而其他商业贿赂未必发生在交易达成之后,在交易达成之前、之时或之后均可发生。

(4)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而其他商业贿赂既可以是卖方给付买方的,也可以是买方给付卖方的,还可以是买、卖方给付与该商品交易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连者。

商业贿赂、回扣与医药企业的利益关系

商业贿赂、回扣与医药企业的利益关系

医药企 业 的合理支 持 , 同时 , 积极探 求建 立 健全 治理 医药 购销领 域商业 贿赂 的长 效机制 。 1 医药购 销领域 中商 业 贿赂 、 回扣 的概 念 、 征 及 特
其 伦理 问题 商 业贿 赂 的本 质在 于购 买机 会而非任 何一 种形
而行 之 , 即违 反对 病人和 社 会或 国家所 负的 义务 , 但 从 不告知 病 人, 不再 为病人 的最佳 利 益服 务 , 不 他 也
再遵 循对 社 会和 国家 的承 诺 了。
式的对价给付 , 具体包括直接给付行为、 在账外或暗
中给 予对 方单 位或 个 人 回扣 、 按规 定 处 理 的 折扣 未
回扣是指经 营者销售商 品时在账外 暗中 以现金 、
实物或者 其他方 式退 给对 方单 位 或者 个人 的一 定 比
行 为 、 符合 规定给 付 的佣金 、 不 不符合 规定 的 附赠行 为 五种形 式 。商业 贿赂 的特征 是 : 主体 是经 营者 , ① 贿赂 的对 象 为对方 单 位 或单 位 工 作 人员 ; 目的 是 ②
生违 反国 家禁 令和违 反他 为病 人最佳 利益行 动 的义
务 。② 在贿 赂 中 医生 愿意 这 样 做 , 不 是 被迫 违 反 他 他应尽 义务 的 , 同意 这 样做 是 为 了换 取公 司提 供 他 的酬劳 。 因此 , 医疗 中商业 贿 赂 行 为 涉 及一 个 医生 在第三 者 ( 企业 ) 供 酬劳 的影 响下非 法地 推翻 了他 提
先 前 的承 诺 , 违背 了国 家 禁令 和 他 对病 人应 履 行 的
义务 。③ 贿赂 涉及 三 方 : 贿 者 ( 业 ) 受 贿 者 ( 行 企 , 医 生 ) 以及 医生有 义务为 之服 务 的病 人 以及利 益相关 , 者 。贿赂 是受 贿 医生和 行 贿 者有 意 、 自愿 地 反 其 道

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一、卖方以回扣的方式给付买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数额的款物。

这是一种最常见、最原始的商业贿赂行为。

通常由一方在销售商品时通过账外暗中的方式给与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它与折扣比较容易混淆,而且违法当事人也往往将回扣说成折扣,或者以折扣的形式掩盖回扣的实质。

两者虽然都是卖方给付买方的,都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但折扣与回扣具有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财务处理手法不同。

给与或者接受折扣都必须明示入账,而回扣只能在账外暗中给与和接受,当事人通常采用不计入财务账、转入其它财务账或者作假账等方式,掩盖涉及回扣的款项或实物的真实情况,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予以真实的记载。

是否在账上明示是折扣与回扣的本质区别,也是区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如某医院在收取某医药公司的一笔药品返利款时,如果在财务账处理中如实记载,冲减购销成本,就是折扣。

如果不入账,或者虽然入账,但列入了其他收入科目,就应认定为回扣。

2、给付的对象不完全相同。

回扣只能给付交易对方单位,而不能给付对方单位经办人。

回扣既可能给付交易对方单位,也可能给付对方单位主管或者经办人员,归个人所有、占有、使用或者处分。

二、一方经营者以佣金、劳务费、咨询费的名义给与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数额的款物。

这种贿赂方式有更大的隐蔽性和规避性,往往容易与正常的佣金相混淆。

区别的关键是接受佣金的单位或个人是否独立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外,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给与和接受双方是否将佣金情况如实入账。

正常的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中间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受法律保护。

但这个中间人必须不依附于交易双方独立存在,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是具有居间、代理、行纪经营资格的经纪人,当事人给与中间人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给与和接受佣金都必须如实入账,并依法纳税。

否则,就应以商业贿赂行为论处。

三、一方当事人以促销费、宣传费、科研费、会务费等形式,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款物。

论商业贿赂中的回扣行为之刑法控制

论商业贿赂中的回扣行为之刑法控制

论商业贿赂中的回扣行为之刑法控制
蔡桂生
【期刊名称】《研究生法学》
【年(卷),期】2007(022)001
【摘要】刑法学界对回扣有以下若干种认识:①回扣是卖主或者买主支付给替其“出力”的人的钱;②回扣是卖方付给替其“出力”或“促成交易”的人的钱;③回扣是经手采购或代卖主招揽顾客的人向卖主索取的佣钱;④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中,由卖方从其所得价款中退还给买方单位或者经办人的款项;⑤回扣,是指商品领域中卖方支付给买方单位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货款,其实是卖方销售利润的再分配,即把一部分利润让给买方,回扣只能县章方专付的.不会付给居闻抽位的第三人。

【总页数】5页(P60-64)
【作者】蔡桂生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2006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1008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相关文献】
1.对商业贿赂及不正当回扣行为的法律探析 [J], 王靖
2.对商业贿赂及不正当回扣行为的法律探析 [J], 王靖
3.商业贿赂犯罪中"回扣"内涵的刑法学界定 [J], 邵会敏
4.商业贿赂犯罪中“回扣”内涵的刑法学界定 [J], 邵会敏
5.从药品回扣看商业贿赂行为 [J], 胡文超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高教社马工程经济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14

高教社马工程经济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14

2. 调查取证
对于决定立案的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
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在调查取证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经营场所进行检查。(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
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
• 经营者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 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 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除应 承担该法针对包括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在内的所有不正当 竞争行为规定的共通性法律责任外,还应对其追究以下责任:由监 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 照。
•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类:(1)网络领域的传统 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指经营者利用网络但未使用网络专业技术手段实 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 络领域的延伸。例如,利用网络实施混淆、虚假商业宣传、商业诋毁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2)网络领域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指经营者利用网络专业技 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 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结构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制度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规制混淆行为的制度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规制混淆行为的制度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规制混淆行为的制度

商业贿赂行为查处大全

商业贿赂行为查处大全

商业贿赂行为查处大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应该要遵循什么规定?关于商业贿赂行为一般人还有哪些不清楚的?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一、查处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务、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或条件等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是以其劳务、技术、设施等来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建筑工程项目,并以此获取报酬的经营行为,其性质属于提供营利性服务,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

二、建筑施工企业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直接或假借其他名义给付建设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地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否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0〕88号)的答复: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其中所指的贿赂既包括行贿也包括受贿。

对于有关当事人在商品购销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

不正当行为

不正当行为

一、市场混淆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三、虚假宣传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五、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六、商业诋毁行为七、限购排挤垄八、行政垄断行为断九、低价倾销行为行十、通谋投标行为为十一、搭售行为1、市场混淆行为概念市场混淆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混淆的行为。

2、市场混淆行为的主要类型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A、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确认要件:(1)经营者与他人为同业竞争者(2)注册商标是他人的,而且在保护期内(3)假冒行为造成了商品的混淆相同商品同业竞争者类似商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商品或者服务类似的判断:1、以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认识进行综合判断;2、《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是认定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的参考,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混淆:整体视觉原则、第一印象原则、多数认同原则、前后混淆原则、“添加不影响属性”原则相同的效果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旅游回扣之商业贿赂属性分析

旅游回扣之商业贿赂属性分析

旅游回扣之商业贿赂属性分析旅游各环节的回扣越来越普遍地影响着旅行社或导游的选择,也深深损害着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而由于法律界定不清,人们对旅游回扣之商业贿赂属性并没有清晰的认识,而将其等同于合法的折扣或佣金。

实际上,旅行社或导游并不具备收取折扣的合法身份,旅行社业的佣金制度也有待完善。

标签:旅游回扣佣金商业贿赂一、旅游回扣的法律界定和成因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由此,旅游回扣即是旅游单项产品供给方为了推销其产品,在账外暗中给予旅行社或导游等的各种名目好处费。

目前我国旅游业的回扣主要发生在购物、餐饮等环节,比较常见的旅游回扣有:(1)购物回扣。

这是旅游回扣的主要形式,其直接来源是“商品购销差价与偷漏税所得”。

(2)景点参观回扣。

旅行社或导游采取“线外加点”的办法,通过在规定的景点之外增加游览项目并向项目经营者收取回扣来增加利润或收入。

(3)餐饮回扣。

旅行社或导游安排旅游团在餐馆用餐,餐馆给予旅行社或导游回扣。

(4)游乐项目回扣。

目前在出境游中有许多领队和地接社导游热衷于向游客推销自费游乐项目,其目的之一就是从经营者处获取高额回扣。

(5)其他类型回扣。

如近年来逐渐成为旅游投诉热点的烧香拜佛中的回扣。

以上回扣的给付形式也日益翻新,最直接的就是按旅游者的消费额比例返现给旅行社或导游,其次便是“人头费”、“茶水费”、“停车费”等名目繁多的好处费。

我国旅游业的高额回扣问题自八十年代出现到今天,经历了由暗到明的漫长发展过程,如今已成为旅游界不成文的“潜规则”。

旅游回扣的出现和迅速蔓延,并不能归咎于个别旅行社或导游,它有深刻复杂的历史和体制等方面的原因。

1.旅游商店的超高标价是源头上个世纪90年代后,我国旅游业开始实施旅游定点单位制度,并且实行价格上的双轨制。

后来虽然价格双轨制取消了,旅游者的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旅游商店高标价的做法却一直沿袭了下来。

工程合同回扣合法吗

工程合同回扣合法吗

工程合同回扣合法吗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回扣。

回扣通常指的是在商品或服务的买卖过程中,卖方从交易金额中退还给买方一定数额的现金或给予其他利益的行为。

在工程合同中,这可能表现为承包商在中标后,向发包方返还一定比例的资金或其他利益以维持合作关系。

工程合同中的回扣是否合法呢?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都是非法的。

如果所谓的“回扣”实际上是为了影响合同的签订或者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商业贿赂,是违法的。

法律对此有明确的禁止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在合法的商业实践中,合理的折扣或佣金是被允许的。

例如,供应商为了促销可能会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代理人在完成工作后获得约定的佣金等。

这些行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且必须符合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以下是一个关于工程合同回扣的合法范本概述:1. 合同双方信息:包括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2. 工程项目描述:详细阐述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关键信息。

3. 合同金额和支付条款:明确合同的总金额、支付方式、时间节点等。

4. 折扣与佣金条款:如果存在合法的折扣或佣金,应详细列明其计算方式、支付条件和时限。

5. 质量保证与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

6. 违约责任:对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应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

7. 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争议的协商解决、仲裁或诉讼途径等。

8. 其他相关条款:如保密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在这个范本中,我们可以看到,所有的费用都应当在合同中公开透明地列明,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任何形式的回扣如果是作为商业贿赂而存在,都是不被允许的。

法律中贿赂的意思是什么

法律中贿赂的意思是什么

法律中贿赂的意思是什么法律中贿赂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金钱或其它利益,以排斥竞争对手,获得更大利益的行为。

主要的社会危害性有对政府开展工作,对商业活动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

但正常商业往来中给予的回扣,并且如实入账的并不属于这里的贿赂。

▲一、法律中贿赂的意思法律中贿赂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金钱或其它利益,以排斥竞争对手,获得更大利益的行为。

主要的社会危害性有对政府开展工作,对商业活动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

作为属于刑法第八章类罪,贪污贿赂案件在我国立法和立法机构得到足够重视。

比如刑诉法18条明确规定贪污贿赂案件由检察院侦查,而不是由公安机关;第37条对于特别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严格控制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

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区别立法,对我国法制化进程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商业贿赂中的回扣如何认定?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我国目前商业贿赂专项整治的重点。

因此正确认定回扣的定义与特点,回扣的表现形式,合法回扣和非法回扣,就显得益发重要。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要正确理解回扣的定义就必须明确什么是“账外暗中”。

“账外暗中”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作假账等。

回扣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回扣仅存在于商品或者劳务买卖关系中,其他经济关系中的类似现象不能称之为回扣。

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投标人中的中标者向招标人给予回扣的,属于劳务买卖关系中的回扣。

第二,回扣只能由卖方支付,而且只能是从买方所付的款项中提出一部分返回给对方。

所以,买方为了购买紧俏商品而向卖方提供的款项,不是回扣。

第三,回扣的收受者只能是买方本身或者其经办人。

其中的买方既可能是单位,也可能是自然人。

浅论商业贿赂中回扣的认定

浅论商业贿赂中回扣的认定

将回扣完全混同于折扣 ,认为所有收受t 情9 行为都不能构成受贿是片面 的。 但是 , 如果我们反其道而行之, 认为所有收受让利的行为都只能构成受 贿, 而不可能构成贪污或者职务侵 占, 也是不妥当的。 由于行贿和受贿行为是 对合 陛行为, 受贿行为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行贿行为的认定, 但这种 对合犯又不同于一般的对合犯 , 即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着必要共犯的关系, 行 贿行为和受贿行为分别独立构成犯罪,各 自 有着独立的犯罪构成和罪过内 1 回扣的界 定 容, 因而在 回扣 、 折扣与贿赂犯罪 、 贪污罪及职务侵 占罪 的关系问题上 , 存在 饭 不 正 当竞 争法 》第八 条规定 :经营 者不得 采用 财物或 者其他 手段 进 着较为复杂的情况, “ 不可一概认为接受让利的一定构成受贿罪 , 或者一定构 行贿 赂 以销售或 者购买 商 品。在账 外暗 中给 予对 . 化或 者 个人 同扣的 , 方 = 单 以 成 贪污 、 务侵 占罪 , 当具 体分 析 。 职 应 如果一 方 的让利行 为是 账外暗 中给予 对 行 贿论处 ; 对方 单位或 者个人 在账 外暗 中收受 回扣 的 以受 贿论 处 。硎 法 》 ” 第 方 同扣 的行为 , 为人 在账外 暗 中收受 回扣 的 , 给予 的一 方成 立行 贿 , 而行 则 而 百 六 十i条第 二 款也规 定 , 司 、 业 或者 其他 单位 的工作 人 员在 经济 往 收受 的一 方成 立受贿 。如果 一 的让利 行为 并非 是给 予回扣 的行 为 , 公 企 方 而只 是 来 中 , 职务 上的便 利 , 反 国家 规 定 , 受各 种名 义 的回扣 、 续费 , 个 以明示和如实人账的 利用 违 收 手 归 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的正当行为, 即给予折扣的行为不能 人所有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 , 回扣是指在经济往来中由卖方账外暗 成立行贿罪, 这部分让利就应当属于对方; 如果行为人明知这部分让利是给 中从其货款中以现金 、 实物或其他方式返还一部分给买方代理人的款项。 本单位的折扣并非是给 自己的回扣 , 而利用主管、 管理 、 经手等便利条件加以 2 回扣 的特征 侵吞的, 此时行为人的罪过内容显然是贪污或者职务侵占, 其行为性质也属 2 回扣是账夕暗中支付的。根据饭 不正当竞争法》 8条的规定, 1 I - 第 回扣是 于贪污或者职务侵 占。如果一方的让利行为是明示和如实入账的折扣行为, 经营者在“ 账外暗巾” 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 《 刑法》 而行为人误认为对方的让利是给 自己的回扣, 因而在账外暗中收受 的, 对于 第 37条第 2 8 款也规定: 国家机关 、 国有公 司、 企业 、 事业单位 、 人民团体“ 在 给予折扣的一方而言, 显然不能成立行贿罪。 对于接受折扣的一方而言, 实际 经 济往来 中 , 账外 暗 中收受各种 名 义的 回扣 、 续费 的 , 在 手 以受贿 论” 由此可 上 存在 着客体 认识 错误 , 。 即将 对方 给予 的折扣 误认 为是 回扣 。对 于这 种认 识 按 应 即按 见 ,账 外暗 中” 给予和 收受 回扣 的重要特 征或 表现形 式 。 么 , 当如何 理 错误 , 照我 国刑法 理论 的一般 观 , 当以 主客观 相统 一 的原则 处理 , “ 是 那 应 解 “ 暗中 ” “ 暗 中” 然是 对 回扣 的 限定 , 账外 呢? 账外 虽 但并 不意 味着 “ 开 ” 公 给 照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认定犯罪性质 , 此时 , 行为人 的罪过内容是受贿而 所以在这种情形下, 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 如果 予和收受财物的 , 不属于回扣, 更不意味着“ 公开” 给予和收受 回扣是合法的。 非贪污或者职务侵占, “ 账外指不 入正规财务账 , 暗中指不在合同、 发票等中明确表示。账外暗中主 方 当事人 的让 利行 为是账 外 暗中给予 对方 回扣 的行为 , 为 人误 认为对 而行 要指落个人腰包或者人单位小金库的那笔款项。” 如果是公开在正规财务账 方的让利不是给 自己的回扣, 而是给本单位的折扣 , 而利用 自己主管 、 管理、 内明确给予或者接受某种优惠 , 那就不可能是回扣, 而可能是折扣。 因为回扣 经手等便利条件对“ 折扣” 加以侵吞的, 这种情形 同前一种情形一样 , 行为人 在这种 隋形下 , 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或者职 基本上不可能人正规财务账, 不可能在合同、 发票等中明确表示 , 只有折扣 、 也存在着客体认识错误 , 佣金等能做到这一点。“ 账外暗中” 正是回扣 自身的特点 , 而不表示可能有账 务侵 占 。 内公开 的“ 回扣 ” 。 3 回扣与佣金具有本质区别。佣金 , . 2 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 2 回扣是由卖方支付给买方的。从最终的结果 上 , 2 看 回扣基本上是从卖方 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 间人 的劳务报酬。回扣与佣金的区 别如下 : 支付给买方, 而很少由买方支付给卖方。 在我国, 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许多商 1回扣的收受主体是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 ) 而佣金的收受主体是居间人;) 2 而佣金 的性 质 品供过于求。 卖方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 短期内实现其利润, 往往不在产品质 回扣的性 质是 不正 当地优 惠买 方或不 正 当地答 谢买 方经办人 , 量和拓展销售渠道上下功夫 , 而是想方没法提供各种形式的回扣给买方采购 是劳务报酬;) 3回扣只能由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 回给买方或买方经办 人员。这种交易的完成意味着买方利益的损失 , 这种损失最终会转嫁到消费 人 , 而佣金可以由买卖双方或者一方从 自 己的 利润中支付给居问人。 显然, 买 者身上 , 而卖方 和买方 的采 购人员从 中获利 。 方经办人从卖方得到的款项, 不是佣金。 因为买方经办人不是居间人, 而是买 只能认定为回扣 。 2 回扣是支付给买方代理人 , 3 而并非是支付给买方单位的。回 扣是在卖方 方的代理人。买方经办人从卖方得到的款项, 和买方代理 ^ 之间进行的。也就是说, 回扣在存在代理关系的经济往来活动 4 医药行 业回扣 的认定 及处 理 中才可能存在。 如果不存在代理关系, 在交易价格磋商的过程中, 直接在价款 医药行业回 扣的认定较为复杂 , 须认真分析。 通常, 药械商有以下几种回 上减价或者作折扣即可, 没有必要支付回 。只有在代理人( 扣 如采购人员) 代 扣和赞助方式 : 采取直接从医疗机构账面给予药品回扣的方法, 这种回 扣数 理本企业进行交易时, 代理 凡违反对企业的忠实义务 , 最终将奉企业的部分 额的大小与购销药品的数量直接相关 。 按医生开处方单或药品销售单的方 购货款装入 自己腰包, 才会发生回扣问题。 式, 给医务人员同扣, 付个别医务人员子女出国留学的费用 , 或支 此与购销药 3 回扣 与折扣 及佣金 的界 分 品相关。 药商厂家给予医疗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 各种学会、 协会) 赞助, 用于 科研 培 往往 3 回扣与折扣的界分。 . 1 折扣 , 是指商品购销中的让利, 即经营者在销售商品 会 议 、 、 训等各 种活 动 , 与购销药 品数 量无 直接关 系 。 时, 以明示并 如实入 账 的方 式 给予对方 的价格 优 惠。 明示和人 账 , 是指 根据合 对于第 1 种方式, 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的范畴 , 如果违反规定, 在经济 账外 手续 实 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 往 来 中 , 暗 中收受各 种名 义 的回扣 、 费的 , 际上 侵犯 的是 社会公 共 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 , 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回扣与折扣的 利益, 根据 法》 37条事业单位受贿罪的规定, 第 8 属于单位受贿的范畴。 主要区别 如下 。1回扣是 卖方 在按一 定价 格 出售 商 品或者 劳务 后 , 收取 的 ) 从 对于第 2 种方式 而青 , 由于《 刑法修正案( 六) 法第 13条的犯罪主 6 全部款项中返回一部分给买方或者其经办人; 而折扣的实质是减价销售。2 体由原来只限于公司、 ) 企业的工作人员的规定, 扩大到公司、 企业以外单位的 在 回扣 的 腈况 下 , 或者 其经 办人 可 以直接 获得 额 外 收入 ; 买方 而在折 扣 的情 工作 人员 ,这就 意味 着 医生 利用 开处方 收取 回扣 的行 为应被 认定 为公 司 、 企 况下 , 买方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好

商业贿赂犯罪中“回扣”内涵的刑法学界定

商业贿赂犯罪中“回扣”内涵的刑法学界定

商业贿赂犯罪中“回扣”内涵的刑法学界定发表时间:2009-10-13T15:01:14.920Z 来源:《企业技术开发》第6期供稿作者:邵会敏[导读] 给予和收受回扣是商业贿赂犯罪中最为常见的行为方式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2249)作者简介:邵会敏,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给予和收受回扣是商业贿赂犯罪中最为常见的行为方式之一。

文章首先对刑法学界内关于回扣的不同观点予以梳理、评述,然后讨论了回扣的部分特征,最后对回扣的内涵加以概括。

认为,回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买卖过程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给买方或买方经办人的部分款项。

关键词:回扣;账外暗中;折扣;佣金从多次开展的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来看,给予和收受回扣是最为突出的商业贿赂行为方式,因此,对回扣的内涵加以探讨,对于准确认定和有效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关于回扣定义的理论纷争我国刑法学界内部对于回扣的理解历来存有一定争议,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①回扣是卖方或买方付给替其“出力”的人的钱。

②回扣是指购销双方在成交付款过程中,卖方以折扣名义退还给买方部分货款的行为。

③回扣是指在商品交易中,卖方付给买方经办人一定数额的金钱。

④回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购销业务中,买卖双方商定由卖方从其价款中按比例或不按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一部分款项。

⑤回扣是指在商品交易中,卖方从价款中扣出一部分返还给买方或其经办人的财物。

⑥回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给买方经办人的款项。

不难看出,以上观点均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存在明显分歧:首先,回扣的给付方是买方还是卖方,抑或买卖双方?其次,回扣的收受方是买方还是买方经办人,还是双方均可?再次,回扣的发生领域是仅限商品购销领域,还是也包括劳务买卖领域?最后,回扣的表现形式仅限金钱,还是也包括其他财物?对于前两点争议,笔者认为,回扣的给付方只能是卖方,收受方只能是买方或其经办人。

商业贿赂与回扣的区别是什么

商业贿赂与回扣的区别是什么

商业贿赂与回扣的区别是什么回扣只是商业贿赂最典型的表现形式,但它却不是商业贿赂的全部。

那商业贿赂与回扣的区别是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商业贿赂与回扣的区别是什么1、并⾮所有的回扣都构成商业贿赂如上所述,回扣包括两种:⼀种是账外暗中的回扣,即《暂⾏规定》的规定;另⼀种是“账内明⽰”的回扣,即回扣记⼊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如发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

两种回扣⽅式中,账外暗中是法律所禁⽌的⾏为,⽽账内明⽰是法律所允许的⽅式。

其中,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为。

2、回扣仅是商业贿赂的⼀种表现⽅式由于很多⼈⽚⾯理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规定》的规定,时常能听到商业贿赂就等同于回扣的声⾳,这种观点需要加以更正。

的确,商业贿赂较为典型的客观表现形式是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但这不过只是商业贿赂的⼀种形式。

商业贿赂还包括其他类型的贿赂⽅式,如直接送以财物、其他利益来购买或销售商品;如买⽅为购得紧俏商品⽽给予卖⽅的⾦钱、财物等等。

如果在审计实践中,或其他⾏政执法、司法裁判中只针对回扣来查处商业贿赂的,这将遗漏很多的商业贿赂案件。

商业贿赂中的回扣如何认定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我国⽬前商业贿赂专项整治的重点。

因此正确认定回扣的定义与特点,回扣的表现形式,合法回扣和⾮法回扣,就显得益发重要。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实物、或者其他⽅式退给对⽅单位或者个⼈⼀定⽐例的商品价款。

要正确理解回扣的定义就必须明确什么是“账外暗中”。

“账外暗中”指未在依法设⽴的反映其⽣产经营活动或者⾏政事业经费收⽀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财务账、转⼊其他财务账或者作假账等。

回扣具有以下特点:第⼀,回扣仅存在于商品或者劳务买卖关系中,其他经济关系中的类似现象不能称之为回扣。

在签订建筑⼯程承包合同过程中,投标⼈中的中标者向招标⼈给予回扣的,属于劳务买卖关系中的回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贿赂与回扣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不能区分回扣与折扣、佣金、提成,但是这样的分辨不清并不能作为"不知者不为罪"的借口和理由。

法律是无情的,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你,知道自己从别人手里拿到的到底是回扣还是折扣、佣金亦或是提成吗?
商业贿赂是指发生在经济活动中,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为获取经济利益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及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收受贿赂的行为。

商业贿赂不仅发生在商业活动中,而且发生在更广阔的经济活动中。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见《辞海》1999年9月第1版,第2054页)。

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回扣,都是账外暗中的回扣,也就是商业贿赂的典型行为方式。

回扣与商业贿赂的关系
回扣与商业贿赂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联系表现在:
(1)两种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促使交易达成。

(2)两种行为的实质都是通过给付对方不同形式的好处,进行收买、买通。

(3)回扣以商业贿赂论处,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账外暗中”是回扣的法定要件,却不是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2)回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而其他商业贿赂不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而是在商品价款之外给付对方的财物。

(3)回扣一般发生在商品交易达成之时或之后,而其他商业贿赂未必发生在交易达成之后,在交易达成之前、之时或之后均可发生。

(4)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而其他商业贿赂既可以是卖方给付买方的,也可以是买方给付卖方的,还可以是买、卖方给付与该商品交易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连者。

回扣只是商业贿赂最典型的表现形式,但它并不是商业贿赂的全部。

回扣一定是商业贿赂,但除了回扣之外,还有其他商业贿赂行为。

回扣是卖方给予买方的,而生活中,买方为购得紧缺商品以给付实物为利诱或在账外暗中多付给卖方一部分价款,这种行为也是商业贿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