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以案说法——政府采购财政部指导性案例分析2019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及启示
第四局部 供给商违法违规质疑投诉案
案例十五 案例十六 案例十七 案例十八 案例十九
可惜!痛惜! 心软的代价 罚还是不罚 真假合同 “告〞出一个中标来
案例十五:家具
可惜!痛惜! 对一起家具采购案的思考
案情 分析 一、关于对行政处分的考虑。 二、关于对行政处分的把握。 启示
依法采购。 公平竞争。 老实信用。 依法妥善处理。
案例十六:助听器
没带样品,投标人苦苦恳求评委给予投标时机;最终落标,却状告评 委让本无投标资格的供给商投标-助听器
心软的代价 案情 分析 该案例存在两个争议点,一是供给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带样品是否可
以参加投标?二是该投标供给商是否符合提出质疑、投诉的条件? 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 二、该投标供给商权益未受到损害,是否符合提出质疑投诉的条件? 启示 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标准操作。包括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
及各方当事人,招标文件制定、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现场组织、结果 公示、合同签订、履约监管、档案保管、质疑及投诉受理、审查、调查、 处理、送达等。
案例十七
供给商提供的虚假材料并不影响评标结果
罚还是不罚?
案情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供给商提供的虚假材料不影评标结果 时,是否应当处理?如何处理? 关键要看问题的性质。即主要看供给商行为的性质是否违法, 而不是数量多少、对评标结果有无影响、影响有多大。
一、供给商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采购人提出的要求依据缺乏。 三、潜在供给商是否可以提起质疑和投诉要根据情况。 四、采购文件涵盖的内容比招标文件宽泛。 启示:必须依法采购 处理问题必须依法有据〔法律依据、相关证据〕,做到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结论合法。 采购人提出的要求,必须合法、合理。 遇到疑难问题多论证,寻找法律依据。 加强协调与沟通,在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妥善处理。
财政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财政法律是调整国家财政关系,规范财政活动,保障国家财政职能实现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财政法律在维护国家财政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财政法律典型案例,对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财政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某市财政局违规拨付专项资金案(一)案情简介2017年,某市财政局在实施一项扶贫项目过程中,违规拨付专项资金,导致项目资金被挪用。
经审计发现,该财政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二)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本案中,某市财政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实施扶贫项目过程中,违反了《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按规定程序拨付专项资金,导致资金被挪用;(2)未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导致资金使用不规范;(3)滥用职权,对专项资金进行违规操作。
2. 案件处理结果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某市财政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同时,对涉及违规拨付专项资金的扶贫项目进行整改,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三)启示本案反映出财政法律在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要性。
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法律宣传,提高财政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专项资金合规使用。
同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资金被挪用或滥用。
三、案例二:某县财政局虚列支出案(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县财政局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虚列支出,虚报财政收入,导致财政收支严重不平衡。
经审计发现,该财政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虚报、隐瞒财政收入等违法行为。
(二)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本案中,某县财政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违反了《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虚列支出,导致财政支出虚增;(2)虚报财政收入,导致财政收入虚增;(3)隐瞒财政收入,导致财政收入不真实。
分析政府采购年度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与经验:实践启示与借鉴
分析政府采购年度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与经验:实践启示与借鉴标题:分析政府采购年度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与经验:实践启示与借鉴引言: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支出的重要方式,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水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2023年这样一个关键时刻,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过去年度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与经验,为未来采购工作提供实践启示与借鉴。
本文将通过案例研究的方式,结合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探讨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一、案例研究1. 公平竞争原则的贯彻落实典型案例:某地政府采购项目中,通过开展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以及强化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权,保证了竞争的公平性和供应商的选择自由。
实践启示:加强采购程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平竞争的原则得到贯彻落实。
2. 透明度和信息公开的提升典型案例:某地政府建立了完善的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将采购项目信息全面公开,便利供应商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与参与。
实践启示: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为社会各方提供了解机会,形成监督机制与群众监督合力。
3. 强化质量管理和履约意识典型案例: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后,建立了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与履约体系,通过严格把控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提高了采购项目的运行效率和质量。
实践启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和履约能力评估,建立健全的业绩考核机制,提高采购项目的执行能力和质量水平。
二、经验总结1. 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合理完善的制度体系是保证工作效率和公正性的基础。
只有在严格的制度约束下,政府采购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
2.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政府采购工作需要具备一支专业、高素质的队伍来推进。
需要培养和引进一批熟悉政府采购法规、了解市场动态、掌握谈判技巧的专业人才,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高质量完成。
3. 注重社会参与和监督政府采购涉及到公共利益,必须注重社会各方的参与和监督。
财政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2019年10月进行了一次政府采购活动,采购内容为办公用品。
此次采购活动由市财政局下属的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在采购过程中,市财政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采购方式选择不当:市财政局在采购过程中,未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依法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者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而市财政局在此次采购中,未进行公开招标,而是直接选择了邀请招标的方式,且未邀请足够数量的供应商参与。
2. 采购程序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依法制定采购方案。
采购方案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采购方式、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购时间安排等内容。
然而,市财政局在此次采购过程中,未制定详细的采购方案,也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购。
3. 采购文件不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制定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需求、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时间安排、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内容。
市财政局在此次采购中,未按照规定制定采购文件,导致采购程序不透明,存在不公平竞争的风险。
4. 中标结果不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然而,市财政局在此次采购中,未将中标结果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二、调查处理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市财政局受到了以下调查处理:1. 行政调查:市财政局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检查部门的调查。
2. 行政处罚:市财政局被处以罚款人民币XX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度政府采购专项督查典型案例的通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度政府采购专项督查典型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苏财购〔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苏州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度政府采购专项督查典型案例的通报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市、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当事人:为推动政府采购高质量稳步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市纪委四次全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构建亲清政商关系,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市财政局成立检查组,市和县区派驻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嵌入,共同开展了2019年度政府采购专项督查工作,现将相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整体情况本次专项督查工作选取我市各县区预算单位2018年实施的10个政府采购项目为检查对象,合计预算金额3822.62万元,检查组通过采购档案书面审查、预算单位现场调查、所属财政部门处理三步走的方式,对项目采购流程进行了全过程检查,涵盖预算单位采购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采购需求调研和编制,代理机构执业规范,专家评审纪律,供应商投标等各个环节。
通过督查发现,我市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总体情况良好,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基本能够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与此同时,在采购个别环节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情况,应引起重视,亟需解决。
根据检查结果,目前各市、区财政部门对10家预算单位完成了约谈和行政指导,对2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了约谈,对1家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了行政处罚。
我局选取部分项目以典型案例形式(附件)供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借鉴参考。
二、专项督查发现的问题(一)预算单位采购内控制度有待完善。
从预算单位执行采购内控制度的情况来看,一是采购内控制度的操作流程与单位实际业务流程关联度不够紧密,不能够完全体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原则,在内部制约、相互牵制、有效监督方面难以起到积极作用;二是少数预算单位领导对政府采购内控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督促力度不强,没有严格落实环节控制、制度控制、岗位控制、风险控制,实际操作与规定动作之间留有空白;三是采购关键环节未保留书面留痕,尤其在确定采购明细计划、采购需求时,缺少必要的集体决策、法律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书面记录,在选择代理机构环节,预算单位多数通过内部口头汇报、领导指定等方式确定,难以突出“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的标准和做法;四是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少数预算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思想上存在等靠要思想,把“委托代理协议”看作主体责任的转让,全权委托代理机构操办,对确定采购需求和标准没有控制手段,相反,也有预算单位仅依据一家供应商的方案编制采购需求,容易导致采购文件出现歧视或排他性条款,在源头上难以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财政部首批10个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实践指导作用
文 ,陈 鹏 贵 州省综合 评标专家库 中心
一 、 发 布 政 府 采 购 指 导 性 案 例 定 事实清 楚 ,适 用法 律正确 的 ;三是 二 、 指 导 性 案 例 的 统 一 规 范 性
的主要 目的和要 求
裁 判说 明充分 ,法律 效果和 社会效 果 和有效实用性
2017年 1 1月 28日,财政 部 国 良好 的 ;四是法 律法 规规定 不清 晰 、
财政部 依法处 理 以 《中华 人 民共
库司 有关 负责 人就 发布 政府 采购 指导 不明确 ,实践 中反 映较 多的。
和 国政府 采购 法 》 (以下简 称 《政府
性 案例答 记者 问 ,发布 了首 批政 府采
财政部 国库 司充 分对政 府采 购指 采 购法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政府
购 10个 指 导 性 案 例 。政 府 采 购 指 导 导性 案例 做 了大量 、严密 、细致 的准 采购 法实 施条 例 》 (以下简 称 《政府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性案 例的 目的 ,一 是弥 补现 行政府 采 备工 作 ,做 到 四个精 准 。第 一 ,召 集 采购 法实 施条 例 》 )、 《政 府 采购质
切 实 维护 政 府 采 购 市场 秩 序 。
理 由等 内容 ,确 保了 案例的 可读 性和 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采购文件
为 了 指 导 性 案 例 具 有 普 遍 指 导 意 规 范性 。第 四,精心 组织 审改 。在对 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 义 ,财 政部 国库 司确定 了案 例选 取的 指导 性 案例进 行了 多轮修 改后 ,组织 收入 、从业人员 、利 润、纳税 额等规模 四项 原则 ,一是 财政f lBf3已经作 出处 了 编 审 组 成 员 进 行 集 中 审 查 ,有 效 保 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等 。
采购事件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9年6月开展了某市某区某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为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该工程项目总投资约5000万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关资质和业绩,且投标报价应低于招标控制价。
在招标过程中,某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规操作行为,遂向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
二、案件经过1. 投诉内容某建筑公司投诉称,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操作行为:(1)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导致部分不具备业绩要求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收受贿赂行为,对某建筑公司的投标报价进行压低。
(3)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存在暗箱操作现象。
2. 调查过程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到投诉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调查。
调查组通过查阅招标文件、评标记录、招投标档案等资料,并询问相关人员,发现以下问题:(1)招标文件中确实未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导致部分不具备业绩要求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某评标专家确实存在收受贿赂行为,对某建筑公司的投标报价进行压低。
(3)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存在暗箱操作现象。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2)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1)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处理结果1. 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行为认定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查组认定,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操作行为:(1)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采购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A公司决定进行一次大型设备采购。
此次采购涉及金额较大,对公司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有重要影响。
为了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A公司决定聘请B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案例分析1. 案例描述A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制定了详细的采购方案。
方案中明确了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流程、评标标准等内容。
A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多家供应商参与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A公司发现某供应商C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
经调查,C公司为了提高中标率,在投标文件中虚报了其产品的性能参数。
A公司认为C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取消C公司的投标资格。
然而,C公司不服A公司的决定,向某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2. 法律法规依据(1)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虚假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等手段投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三)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
”3. 案件审理结果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A公司和C公司的陈述、证据进行了审查。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1)A公司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合法有效的采购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了采购活动。
(2)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虚报产品性能参数,属于虚假投标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3)A公司取消C公司投标资格的决定合法、合理。
综上所述,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C公司的仲裁请求,维持A公司取消C公司投标资格的决定。
4. 案例启示(1)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采购制度,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的12个案例,个个很典型!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的12个案例,个个很典型!近年来,财政部发布上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这些公告解答了众多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的各种疑问,对后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指导性意义,本次,我们选取了12个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学习。
1.信息公告第687号:“自杀式”投诉不涉及投诉人自己权利的损害。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自己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
本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
财政部认定,投诉人主张自己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事项并不涉及对投诉人自己权利的损害。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事项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
驳回投诉。
2.信息公告第488号:“天眼查”不是官方查询平台本案例中,投诉人经查询“天眼查”平台,发现陈晓勇是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蓝梭公司监事,且睿泽公司与科展公司企业邮箱地址相同,认为两家公司串通投标。
财政部认定,“天眼查”非工商信息官方查询平台,不具有公信力,通过其查询的信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陈晓勇是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也是蓝梭公司的监事,未发现科展公司、蓝梭公司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3.信息公告第840号:请律师事务所见证评标不可取本案例中,举报人反映,代理机构仅委托一名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进行见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招标程序违法,中标结果应无效。
财政部认定,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
同时,责令代理机构就评标现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4.信息公告第1310号:资格审查前置不可取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代理机构无权在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要求其提供加盖公章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并以其未提供为理由拒绝向其提供招标文件。
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政采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政务服务中心为提高工作效率,决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一批办公自动化设备。
经过严格评审,最终确定某科技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双方于同年6月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由某科技公司提供一批高性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合同总价为100万元,交货期为三个月。
合同中还明确了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内容。
2019年3月,某科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设备。
然而,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政务服务中心发现部分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正常使用需求。
经过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某科技公司拒绝退换货。
政务服务中心遂向某市财政局投诉,要求依法处理。
二、争议焦点1. 某科技公司提供的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政务服务中心是否有权要求某科技公司退换货?3. 双方应如何处理合同纠纷?三、法院审理某市财政局接到投诉后,依法组织专家对设备进行了检验。
检验结果显示,某科技公司提供的部分设备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指标。
据此,某市财政局认定某科技公司违约,并责令其退换货。
某科技公司不服,认为其提供的设备虽然存在一定问题,但均在合理范围内,不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
于是,某科技公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财政局的处理决定。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包括合同、检验报告、专家意见等。
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提供的设备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这些问题已影响到政务服务中心的正常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某科技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
2. 某科技公司应立即退换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3. 某市财政局的处理决定合法有效,予以维持。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政府采购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 产品质量责任:供应商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
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分析及启示 - 福建省财政厅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 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 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案例一:**网
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 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二:门户网
典型案例分析及启示
随着社会进步,人们依法维权意识增强的增强,对 政府采购工作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从中得到启示:
依法采购,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注意方法,做好 服务。
一、依法采购
政府采购必须依法,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严
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政府采购的定义
四、注意方法
处理问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同时,也要注意方法,借助外 力,妥善处理。特别是在目前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完善的情况 下。 案例十五:依法有据-动漫电脑。 案例十六:妥善处理-消防设施。 案例十七:借助外力-“涉嫌”商业贿赂。 案例十八:何为“重大”。 案例十九:尽量写实-价格违规处理。 案例二十:勤做备忘-助听器。 案例二十一:斟词酌句-包括语言、文字及标点符号。如“未 发现”、“还”。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 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理问题必须依法有据(法律依据、相关 证据),做到依据合法、程序合法、结论合法。 案例四:办公家具 案例五:乙肝疫苗 案例六:视频系统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案件说法--的理解与适用
本条例定义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 二款规定保持一致。
法律适用 《条例》第八条规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媒体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
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 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五、回避的情形与认定
案例分析 案例七:采购代理机构小张在经办采购项
工程项目的法律适用与监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本条规定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 条第三款保持一致。
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
案例分析 案例六:某高校采购有关课程软件,其采
购信息仅在校园网站公告,是否可以认定 其采购行为违法?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
混合资金来源项目的法律适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 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 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 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 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 购法及本条例。
二、项目属性的界定
案例分析
案例三:某大剧院采购舞台机械设备,采 购金额一亿多万元,财政部门在处理该项 目投诉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指定品牌和进 口产品未经审核,遂认定其采购结果无效, 并做出行政处罚,采购人不服行政处罚决 定提起行政复议,认为该项目属于工程项 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采购法律纠纷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采购活动日益增多。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由此引发的采购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采购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案例进行评析,以期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于2019年6月对一项市政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在投标过程中,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认为交易中心发布的招标文件存在不公正竞争的问题,遂向某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投诉。
财政局受理后,经调查认为招标文件确实存在不公正竞争的问题,遂责令交易中心重新组织招标。
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易中心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评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公正竞争的问题,以及交易中心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案例分析(1)招标文件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技术要求、投标资格要求、投标保证金、评标标准等内容。
在本案中,交易中心发布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这一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然而,建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公正竞争的问题,其主要理由是: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经验,而其他类似项目的招标文件均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关经验。
对此,法院认为,招标文件中的资质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未明确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经验,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然而,这并不构成不公正竞争,因为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备该资质的投标人自然具备相应的施工经验。
(2)交易中心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采购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为满足生产需求,于2019年5月与某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一批原材料。
合同中明确了原材料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将原材料交付给甲方,但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因此,甲方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则认为,其提供的原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无权拒绝付款。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甲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3. 乙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应满足以下条件: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
本案中,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因此,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
(二)甲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乙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乙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 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材料;2. 乙方应承担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损失、停工损失、违约金等;3. 乙方应支付因违约产生的诉讼费用。
四、案件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6号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举报案
行之 后 ,不 同投标 人之 间混 盖公章 的 过程 中拿错公章 ,将 C 公司的公章 直 术指标 应答 书fDN.价单上 加盖 的是 C
行为 ,构成了该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 ) 接加 盖在 自 己的竟价 文件 中 ,未经 核 公司公章 。虽然 C公 司辩称对 此毫不
项 规 定的 “不同投 标人 的投 标文件 相 查就直接上传了竞价文件 。
CASE ANALYSIS I案例分析
【政 府采购指 导性 案例 】
指导案例 6号 XX设备购置采购 项 目举报案
【案例要点 】
2016年 10月 20日,财 政 部 收 法行 为分别 作 出了行政 处罚决 定 :根
公 章具有 代表 公司 意志 的法律 效 到关 于该项 目的举报 信 。来 信反 映 : 据 《政府 采购 法 》第 七十七 条第 一款
足采 信 。基于 D公 司部分 竟价文件 中
代理机构 B发 布网上竞价公告 。201 5
【处 理结果 】
加盖 C公司公 章 ,且两家 公司对此 不
年 8月 17日,竞价截止 ,共六家供应
财政部 作 出监督 检查处 理决 定 : 能给 出合理解 释的事 实 ,应认定 C公
商参 与竞 价 。2015年 8月 24日,代 根据 《政府 采购 法 》第 七十 七条第 二 司与 D 公司的行 为属于 《政府 采购法
不知 情 。D 公司称 确 实存在 竞价 文
财 政部认 为 :公 章具 有代表 公司
《政府 采购货 物和 服务 招标投 标 件 中加盖 的公章 与公司 名称 不符 的情 意志 的法 律效 力 。本 案 中,D公 司提
管 理 办法 》 (财政 部 令 第 87号 )施 况 ,原 因 是 公 司职 员在与 C公司 对账 交的竞价文件中 ,法人代表授权书 、技
采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为了扩大生产规模,甲公司决定进行一次大规模的采购,包括原材料、零部件、生产设备等。
在采购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原材料。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分析。
二、案情介绍1. 合同签订2019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采购意向书,要求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
乙公司同意供货,并于同年6月与甲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1)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原材料,数量为100吨,单价为每吨1万元,总价款为100万元。
(2)原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甲方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抽检。
(3)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0天内。
(4)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合同履行乙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将原材料运抵甲公司。
甲公司在收到原材料后,组织了相关人员对原材料进行了抽检。
抽检结果显示,原材料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缺陷。
3. 纠纷发生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其提供的原材料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双方就合同解除和赔偿损失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缺陷,已经致使甲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由于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仅凭主观推断就认定C没有 成交希望,从而人为的剥夺了C在技术调整后参加二次报 价的机会,对C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C供应商如果认为合法权益 收到损害,可在知道受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 中心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 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 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上一秘密。质疑供应 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 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案例4
某市政工程公开招标项目预算100万元,评标方法 为专家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开标当日共有3家供应商前 来投标。供应商标价依次为98万元、95万元、89万元。 因工程在即,采购人对报价较满意的同时又担心可能废 标。 进入评审环节后,招标采购项目负责人要求专家严 格按评审程序进行,尤其要注意审查供应商是否对招标 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采购人担心的事还 是发生了,评审专家在对报价89万元的供应商投标文件 进行审查时发现了问题,招标文件规定“甲供材-木门 80樘,单价800元,投标人不得下浮”,而该供应商却“ 大胆的”降为300元,仅此一项投标总价就少了4万元。
请问:如何评价该项目的上述做法?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 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 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案例根据项目的特殊情况规定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 以上是可以的,但是它不应该在事后的评分标准中列明, 而应该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列明,否则对投标人来说 ,就是一种信息不对称、不公平。 此外,本案例中“其他部分” 注明:在满足其他资格条 件的前提下,本省供应商可加5分,在省级单位有过成功 案例的省内供应商可以再加5分,这实际上事对其他外省 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无法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
【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
政部提起投诉 。B公司认为:1_B公司投 移 送 国家发改 委处理 。后 B公 司以财 采 购法 》以及 《政 府采 购货物 和服 务
标 产品是该类 产品 中最好的品牌之一 , 政部 不作为为 由向法院提起 行政 诉讼 。 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 》 (财政部令第 侣
其以最低价投标而未中标 ,没有合理解释。 2006年 8月 ,法院做 出一 审判决 ,认 号 )等相 关法 律法规 执行 。而 本项 目
CASE ANALYSIS l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 指导性 案例 】
书 。后 B公司不 服该 处理决 定继续 向
指导案例 1 0号 XX体 系采购项 目投诉案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 驳 回 B公 司 全部 诉 讼 请 求 。
【处理结 果 】 财政 部投 诉处 理决 定 :关于投 诉
【基 本案情 】
叉 。例如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中的货物 投产 品 “免保 养 ,无需更 换泵 管 、管
2004年 10月 29 日 , 采 购 人 C 采购应适 用两 法中的哪一部并不 明确 。 路及气瓶 ”,而 B公司 所投产 品使用
委托代理机构 A就该单位 “XX体系采 因此 ,财政部收到投诉后考虑到 《国务 了蠕 动泵 ,泵管 、管路 、气 瓶需 定期
2.招标文1牛中无具体评标 去、打分标准、 为本项 目属于货物采购 ,B公司投诉的 依 照 《招标 投标 法 》,属于适 用法 律
计算公式 。3.中标公示应包括评标 委员 是 关 于 代 理 机 构在 以招投 标方式 采购 锚 误 ,违反 了 《政 府采 购法 》第二 条
会成员名单而中标公告中未包括此名单, 货物的过程 中 ,招投标组织不合法 的问 第一款和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2018-2019-纪委,政府采购,案例分析-优秀word范文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纪委,政府采购,案例分析篇一:政府采购案例分析第四章第四章政府采购的范围与当事人案例分析:安徽省明光市首次对矿产资源实施政府采购,初见成效。
为了适应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落实安徽省及滁州市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加强明光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调控与监督管理力度,强化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促进明光市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明光市政府决定结合市“十五”及201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对201X~201X年市矿产资源进行总体规划,并批示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规划项目通过招标实施政府采购。
201X年11月11日,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委托后,先后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了项目采购工作计划,并于11月12日通过媒体公开发布了项目招标公告,规定参与投标报名的供应商必须是“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相关资质证件齐全、有效,具有完成招标项目所必需的技术条件和规划实施经验,具有规划成功案例等”,共有5名合格的供应商报名参与竞标。
由于此项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政府采购中心在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主动与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同志探讨、研究,借鉴省内其他地区的规划实施经验。
精心编制了招标资料,规定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方法对各投标人进行综合打分,按照“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名单,若最高得分者有两人以上并列的,由评标委员会报请项目领导小组从中确定一名中标人。
12月2日15时,明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项目竞标会在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如期举行,为确保开标、评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政府采购中心从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地矿等部门聘请5名专业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项目评标工作,并邀请市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人员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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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性的,不应拒收。
指导性案例11号——基本案情
▪ 采购人H医院委托代理机构G公司就“H医 院超声影像管理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 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2017年11月6日,代理机构G公司发布招标 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
▪ 12月7日,代理机构G公司发布中标公告, S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均缺乏事实依据。 ▪ 鉴于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
服务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指导性案例12号——基本案情
▪ 采购人Z歌剧院委托代理机构M公司就“Z 歌剧院舞美灯光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 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2017年8月14日,代理机构M公司发布招标 公告。
▪ 9月8日,代理机构M公司发布更正公告,修 改招标文件,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
▪ 9月26日,代理机构M公司发布中标公告, 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指导性案例11号——法律适用
▪ 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 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 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 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 标文件。
▪ 另查明事项的认定: ▪ 此外,本项目招标文件将“提供合作并服
务于W部直属院团舞台设备的售后维护保 养的用户反馈意见”设置为评审因素,考 虑到W部直属院团的舞台设备与其他院团 的舞台设备没有实质区别,上述评审因素 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 遇或者歧视待遇。
指导性案例12号——处理结果
▪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 加条件的;
▪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 无效情形。
指导性案例11号——注意事项
▪ 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应由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完成。
指导性案例12号
▪ Z歌剧院舞美灯光设备采购项目举报案
指导性案例12号——案例要点
▪ 关键词 ▪ 特定业绩/评审因素/差别歧视待遇 ▪ 案例要点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为特定主体
指导性案例11号——基本案情
▪ 12月11日,供应商J公司提出质疑,认为中 标公告未公布未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及 排序。
▪ 同日,代理机构G公司答复质疑并发布更 正公告。
▪ 12月14日,J公司提出二次质疑。12月25 日,代理机构G公司答复二次质疑。
▪ 2018年1月8日,J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
指导性案例11号——处理结果
▪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 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指导性案例11号——法律适用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第六十 九条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 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
指导性案例12号——调查取证
▪ 一、招标文件
▪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灯具的参考型 号为“H-1400”。评审因素“用户反馈意见” 要求,“投标方提供合作并服务于W部直 属院团舞台设备的售后维护保养的用户反 馈意见,必须对投标方作出‘满意’或 ‘优秀’的评价。每提供一份2.5分,满分 20分。”本项目更正公告删除了灯具的参 考型号,修改了相关技术参数。
▪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
▪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 不成立;
94号令的规定
▪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 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 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94号令的规定
▪ 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 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 证金的;
▪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 盖章的;
▪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的;
相关法律的理解与适用
▪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 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 财政部令第20号令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经 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
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94号令的规定
▪ 94号令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 94号令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 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 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相关法律的理解与适用
▪ 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 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 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 的实质性要求。
相关法律的理解与适用
指导性案例12号——事实认定
▪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问题3 ▪ 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具有生产或供应能力,
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制造商授权、 合同业绩等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为4家 投标供应商均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 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未发现存在 恶意串通的情形。
指导性案例12号——事实认定
▪ 3.S公司和Q公司不具有生产招标产品的能 力,A公司、S公司和Q公司涉嫌恶意串通。
指导性案例12号——调查取证
▪ 财政部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向相关 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 采购人Z歌剧院称: ▪ 1.本项目招标事宜全权委托代理机构M公司
进行。 ▪ 2.招标公告发布期间,相关供应商对招标
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相关 内容后,有3家以上供应商能够满足要求。 ▪ 3.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指导性案例11号——调查取证
▪ 五、开标现场录音录像显示,S公司投标代表提 出J公司投标文件有开口,代理机构G公司工作人 员表示有两厘米左右的开口,后代理机构G公司 工作人员组织唱标,并拆封J公司投标文件,J公 司投标文件用三层纸张封装。
▪ 六、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显示,代理机构G公司工 作人员向评标委员会陈述:“它有一个大概两厘 米的口,但是我们轻轻地拉开来看,看不到里面 的文字。”
指导性案例11号——调查取证
▪ 经调阅现场录音录像,J公司提交的密封的 投标文件外包装处有一道约两厘米的开口, 代理机构G公司工作人员表示通过此开口 不能看到投标文件内容,并未当场拒收。
指导性案例11号——事实认定
▪ 对投标文件密封完好的要求应当在合理范 围内,不能过于机械地追求形式合规,增 加供应商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本案中,虽 然J公司投标文件外封装存在轻微瑕疵,但 不实质影响封闭性,不能仅以此认定J公司 投标无效。
指导性案例12号——事实认定
▪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问题1 ▪ 采购人Z歌剧院及代理机构M公司在接收质
疑函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删除了 灯具的参考型号,修改了相关技术参数。 评标委员会认为4家投标供应商均满足招标 文件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 相关内容具有倾向性。
指导性案例12号——事实认定
▪ 投标人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 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投 标文件正副本及电子文档数量不足的;(2)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 要求的;(4)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 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5)投 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 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指导性案例11号——法律适用
▪ 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 标结果同时公告。
指导性案例11号——法律适用
指导性案例12号——举报事项
▪ 2018年2月5日,财政部收到关于本项目的 举报材料。举报人反映:
▪ 1.招标文件将H公司生产的产品“H-1400” 作为唯一指定品牌及型号,技术参数按 “H-1400”技术规格设定,具有明显倾向性。
指导性案例12号——举报事项
▪ 2.招标文件设置20分“用户反馈意见”的 评审因素,A公司作为销售代理公司,所提 供的“用户反馈意见”都是建立在销售C公 司产品的基础上取得的。而评标委员会对C 公司提供的大部分“用户反馈意见”予以 否认,严重侵害C公司的合法权益。
指导性案例11号——调查取证
▪ “第七章评标办法”中“3.2符合性检查”要 求,“3.2.1依据87号令第50条的规定,符 合性检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评标委 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 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 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指导性案例11号——调查取证
指导性案例11号——调查取证
▪ 2.评标开始前,代理机构G公司工作人员向 评标委员会反映J公司投标文件内部无其他 密封包装。评标委员会认为J公司投标文件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不能通过符合性 审查。
指导性案例11号——调查取证
▪ 一、招标文件
▪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中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要求, “20.4投标文件、唱标的开标一览表以及电 子文档未密封完好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拒收”。
指导性案例12号——调查取证
▪ 代理机构M公司称: ▪ 1.其与采购人Z歌剧院共同编制招标文件,
最终发售的招标文件经采购人Z歌剧院修改 并经专家论证,综合考虑了本项目的实际 需求和市场竞争性等因素。
▪ 2.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未发现存 在评分结果不公正的情况。
▪ 3.现有证据无法判定A公司、S公司和Q公 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