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美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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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强制手段取得有利于被告人证据的权利
(1)源自第六修正案;
(2)内容包括两个方面: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提出辩护的权利,包括被告人传唤己方证人和提 出自己关于案件事实的说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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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
(1)反对自我归罪的权利由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 定引申而来;
(2)该权利旨在禁止政府使用暴力、强制或其他 非法手段取得被告人的陈述、承认或坦白;
重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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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其对联邦法院系统刑事司法 的“监督权”,宣布在联邦司法系统适用的规 则(联邦监督权规则不适用州法院系统,同时 受国会修正)
4.美国宪法第四、第五、第六、第八和第十四修 正案
5.州来自百度文库法
(二)判例法
普通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
在刑事诉讼中,根源于普通法传统的当事人主义 诉讼模式与“法官造法”仍然是美国刑事司法的 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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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形成和特点
三、美国刑事诉讼的宪法保障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将一些直接涉及公 民人权和自由的诉讼行为上升到宪法高度,为公民在刑事诉 讼中的权利提供宪法性的保障。 1.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1)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该权利; (2)在刑事诉讼的每个重要阶段被告人都可以获得律师的 帮助; (3)被告人因贫穷无钱聘请律师,法院有义务为其指定律 师,费用由政府方开支; (4)在审判阶段,或者在被告人对指控作答辩时,或者在 课刑时,没有给予或保障该权利,则构成对宪法权利的重大 侵害,其结果是自动撤销对被告人的任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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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美国司法机构
一、警察机关
在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警察体制。通常所说 的警察主要指州一级的警察,即州、县、市、镇 等地方警察。 1.一般来说,各县、市、镇,甚至村,都有自己 的警察局; 2.由于城镇规模的大小,各警察局的编制人员也 各不相同; 3.全国建立最早、规模最大的警察局是纽约市警 察局,始建于1845年,现拥有3万余名警察;
(3)该特权只适用于自然人被告人,而且只适用 于强迫被告人提供证词;
(4)采用一定的强制手段使被告人接受合理的身 体或精神检查(如提取指纹、脚印、血样等)不 受此特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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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证明有罪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的权利 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关于正当程序的规 定,要求对于确认被告人犯有被控罪行所必要的每 一项事实的证明都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9.避免双重危险的权利 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遭受两次生 命或身体的危险。
第七节 证据制度 (1.7)
第四节 侦查与强制措施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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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形成和特点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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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
第一节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形成和特点
一、美国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
(一)殖民地时期 (1607——1776) (二)初步发展阶段(1776——1945) (三)深入发展阶段(1945年至今)
2.立法部门制定和法院采用的调整州和联邦刑事司法制度各
个方面的刑事诉讼规则
如:在联邦系统,国会制定的关于对私人谈话电子监听、对
危险人员审前羁押、陪审员的资格等法规;此外,国会还授
权联邦最高法院起草了在联邦法院适用的诉讼规则和证据规
则,即最高法院制定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联邦证据
规则》,这两部法律成为了美国刑事诉讼法正式渊源中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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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得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
(1)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该权利; (2)该权利实际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迅速审判,二
是公开审判;
迅速审判就是无不必要的延误; 公开审判同样是被告人受宪法保障的权利,但法庭
可以决定不许公众旁听,或限制某些人旁听。一般 说来,被告人的亲友不在禁止旁听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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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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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得公正、公平审判的权利
(1)该权利源于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关于正当法 律程序的要求。
(2)在审判前或审判期间对某起重大案件的过度 宣传却可能对陪审团产生不良影响,或者导致陪 审员错误地考虑不是在法庭上出示的资料,根据 案情需要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如更换审判地点; 将陪审员与外界隔离;延期审理;或者限制出庭 律师向社会泄露案情,甚至由法官对报纸、电视 等新闻媒体加以限制。
Foreig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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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美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1.1) 第二节 (1.2)
第三节 (1.3)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 形成和特点 司法机构
司法制度
第五节 审前程序 (1.5 ) 第六节 审理程序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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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国乡间小镇警察局通常只有一、两名警察;
5.警察属于当地政府雇员,装备薪水均由地方财政 开支,因此警察局规模的大小、人员的多少,完 全取决于当地政府的财政能力和维护治安的实际 需要;
6.大学校园、桥梁隧道等重要设施也都有自己的警 察;
7.各州、县、市、镇警察(警徽标志、着装样式等 各不相同)在其管辖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
(3)被告人的这一宪法权利受到侵犯,将撤销有 关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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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对方证人对质的权利
(1)该权利存在于所有刑事诉讼(包括审判、预审 和未成年人诉讼),但不适用于纯粹调查的程序 (如大陪审团程序,验尸官的询问和立法机关的 调查);
(2)对质权由三个部分构成,即向对方证人作交叉 询问的权利;亲自出席庭审的权利;了解控诉方 证人身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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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形成和特点
二、美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渊源
(一)制定法
1.侦查与起诉机关制定的其内部人员必须遵守的书面规范
如:有些警察部门制定的关于在执行逮捕时如何使用致命武
器;在列队辨认时必须遵守的方法;对机动车辆进行检查的
程序等。虽然这些规范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如违反可能导致
内部处罚。
(1)凡被控以法定最高刑为六个月以上监禁的罪 行时,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
(2)被告人可以放弃该权利,而选择由职业法官 审判;
(3)在联邦司法系统,陪审团由12人组成,并且 要求意见一致才能裁决被告人有罪;
(4)在州司法系统,不要求陪审团必须意见一致, 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曾经确认,在十二名陪审 员中有九名赞成有罪的裁决并不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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